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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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摘要 《周礼》中考核医生的制度与《算数书》“医”条的一致性,既说明这种考核制度幷非纯出于理想化的人爲设计,也说明“医”条用正负数概念描述考核医生治病效果的定量标準。将秦汉简牍和传世文献相结合,可以推论:“医”条的“程”是战国时秦国(或至迟到秦代)的法规;《周礼》中的医事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历史真实性,但幷非秦汉法律,而可能早于战国时期。考核医生的法规中用到先进的正负数概念,是战国时代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与依法治国的需要发生机缘巧合的结果。
关键词:《周礼》,《算数书》,医事制度,正负数,秦汉法律,出土文献
数学、天文学、农学和医学被认爲是中国传统科学中最发达的四大学科。一般认爲数学与天文学联繫紧密,而很少注意医学与数学的关係。利用出土的秦汉简牍与《周礼》中关于考核医生的记录相结合,可以爲我们认识这一问题提供新的信息。
《周礼》“天官冢宰”下有几段关于医事制度的材料,颇受中医史家的重视,如陈邦贤先生很早就用以说明周代(陈先生似指西周,至少是战国以前)的医学分科[1]。这项材料讲到五种医职人员的工作职能,特别是其中担任领导和管理工作的医师,要按定量标準,根据治病效果考核医生的业绩进而调整他们的俸禄。学界对《周礼》的年代素有不同的看法,对其是历史记载还是人爲的设计也有不同的意见[2]。因此,有的医史家对这项材料持怀疑乃至否认的态度[3]。出土文献爲我们理解这一问题带来了一些光明,特别是出土于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的《算数书》中题名“医”的条目,更是直接的材料。
一、《周礼》医事制度及其疑问
《周礼·天官冢宰》曰:
“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食医中士二人。疾医中士八人。疡医下士八人。兽医下士四人。……
医师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共医事。凡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爲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爲下。
食医掌和王之六食、六饮、六膳、百羞、百酱、八珍之齐。凡食齐视春时,羹齐视夏时,酱齐视秋时,饮齐视冬时。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鹹,调以滑甘。凡会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鱼宜苽。凡君子之食恒放焉。
疾医掌养万民之疾病。四时皆有疠疾,春时有痟首疾,夏时有痒疥疾,秋时有疟寒疾,冬时有嗽上气疾。以五味、五穀、五药养其病,以五气、五声、五色视其死生。两之以九窍之变,参之以九藏之动。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
疡医掌肿疡、溃疡、金疡、折疡之祝药劀杀之齐。凡疗疡,以五毒攻之,以五气养之,以五药疗之,以五味节之。凡药,以酸养骨,以辛养筋,以鹹养脉,以苦养气,以甘养肉,以滑养窍。凡有疡者,受其药焉。
兽医掌疗兽病,疗兽疡。凡疗兽病,灌而行之以节之,以动其气,观其所发而养之。凡疗兽疡,灌而劀之,以发其恶,然后药之、养之、食之。凡兽之有病者、有疡者,使疗之;死则计其数以进退之。”[4]
这裏涉及五种医职人员,其中“食医”、“疾医”、“疡医”、“兽医”是不同专业的分科医生:食医不仅要考虑各种食物的种类、调味、搭配,而且要考虑季节。食医是专门服务于王室膳食的医生,但卿大夫的膳食也要仿照他们的做法。疾医要注意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疾病种类,用多种方法进行诊断,用相应的药物和方法治疗,同时考虑到不同食物的功用,还要把医治后死亡的病例情况,上报医师。疡医负责治疗肿瘤、溃疡、金属器物损伤和跌打损伤等。兽医负责牲畜疾病的治疗,同时也要根据所治病畜的死亡率来考核他们,以定其升降。“医师”则是领导、管理成员,其职责是收集药物以供医治,平时要负责分派医生,而年终要考核专科医生的治病效果,幷据以分配他们的待遇。考核的成绩分5等,最好的上等是“十全”,治10个10个有效[5];第第二、三、四、五等的有效率分别是9/10、8/10、7/10、6/10。
《周礼》的制度比较整齐划一,上述按有效率分等考核的医事制度,其完备程度和精确程度,爲后代所罕见,很容易让人怀疑其真实性,认爲它只是理想化的人爲设计。
二、两种文献“巧合”说明正负数被用于对考核医生的标準
《算数书》说明《周礼》的这种医事制度幷非空穴来风。据同墓出土的曆谱,考古学家判定以《算数书》陪葬的墓主约于公元前186年去世[6],因此该书的编成肯定更早一些。通过分析该书的内容和结构特点,可知该书是取材于更早时代的若干着作的撮编之作,能反映先秦时代或秦代的许多数学内容[7]。此书约含有190支简,分爲69个条目。其中有一个标题爲“医”的条目,整理小组给出的释文如下:
程曰:医治病者得六十筭□□廿筭□□程□弗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
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得六十而负几何?曰:负十七筭二百六十九分筭十一。其术曰:以今得筭爲法,令六十乘负筭爲实。[8]
“□”和“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
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都表示没能释读的字,前者一个一字,后者表示不能确定字数的文字。这条含有两支简:从开始到“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
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属第72号简,从“得六十”到最后属第73号简。何有祖把“□□廿筭□□程□”释读爲“而负廿筭有□程及”[9]。把前两个“□”释读爲“而负”,这与照片和上下文都吻合,应无问题。
笔者曾提出“医”中“‘得若干算’和‘负若干算’应是一种考课记分”,它“把先秦数学中已有的负数概念用于对医生治病效果的考核”[10]。赞同和持不同意见者都有。笔者另有一文[11]详细分析其中的得失,这裏只简述其要点和结论。“算(筭)”既可以用来表示实际物品的多少,又可以用来量化抽象的事物,在“医”条中它是衡量医生治病效果的计量单位,相当于考评打分的单位,“得”、“负”涉及考评打分的正、负。“程”是标準。“程曰:医治病者得六十筭而负廿筭”是说:一个医生合格的(最低)标準是:治病后有效的病例占六十,而无效和病情加重的病例占二十。也就是说,治病的医生要算合格,那麽他的治疗有效和无效(及误治)的比例不得低于60比20。这相当于治疗10个患者时有7.5个有效,这个标準处于《周礼》第3、4两等的平均值。“医”条后面的文本,由于竹简保存不好、脱字甚多而难以明了详细的涵义,但残存的文字“得六十而负几何?曰:负十七筭二百六十九分筭十一。其术曰:以今得筭爲法,令六十乘负筭爲实”说明其中至少讲到一种有效率稍高些的情形:有效与无效(和误治)的比爲:60比17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
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相当于治10个患者约有7.79个有效,这一有效率稍高,但仍在第3、4等之间而更接近第3等。这两种有效率都不是太高,也不是太低,比较符合古人所能认同的医疗业绩水平(古代的这种有效率,从现代医学的角度看是太高了,这是因爲古人不懂得现代医学遵循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的原则,他们不能排除自愈、安慰剂效应、统计误差和主观偏向等因素对有效率的影响,对此我们不必苛求)。而《周礼》中医疗业绩最好的第1等、很好的第2等的医生和业绩较差的第5等的医生都应占较少的比例,大多数医生都应该是处于中等业绩水平的第3、4等之间[12]。政府制定的医生合格标準应以大多数医生所处的水平爲基準,因此也应在第3和第4等之间。
两种文献的惊人“巧合”,说明《周礼》关于分等考核医生的记录幷非纯爲理想化的人爲设计,而是存在一定的历史真实性,同时也说明“医”条确实极有可能将正负数用于针对医生治病效果的考核,幷涉及正、负数的乘除运算。
三、“医”条反映了战国时秦国(或至迟爲秦代)的法律
“程”是标準的意思,又指法度、章程,古代已纳入法律的範畴,是行业和部门的执行标準。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墓主去世于约公元前217年)中出土的竹简上,记录有施行于战国时秦国的法律《工人程》,就是关于不同手工业者的工作量标準的法律。《算数书》中有多处程,其中“程禾”条的程与睡虎地秦律几乎完全相同。因此,“医”条中针对医生治病效果的考核标準是古代的法规条文,这说明历史上确实曾经对医生的治病效果进行过定量考核,幷通过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
“医”条的程既不见于出土的秦律,也不见于与《算数书》出自同一墓中的法律。以《算数书》随葬的墓主人约于公元前186年去世,那麽“医”条的考核标準是汉初的制度吗?我们认爲它出于战国(很可能是秦国)或至迟爲秦代,但也不排除仍沿袭到汉初的可能性。
秦国自公元前4世纪中叶商鞅变法以后,较快地形成了一套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体系,幷切实贯彻实施。《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在吴广等暴动队伍西进时,丞相李斯的儿子三川守李由不能平息,大将章邯把矛头指向李斯,李斯害怕,给秦二世上书,其中说到:“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弃灰,薄罪也,而被刑,重罚也。彼唯明主爲能深督轻罪”[13]。这说明商鞅订立的法律,连把灰倒在路上这样幷不严重的不文明行爲都要进行处罚[14],可见秦律所涉範围之广。《史记·商君列传》说商鞅通过处理太子违法的案例,使“秦人皆趋令”[15]。《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记载秦昭王(公元前306-251年在位)有病,里间有些百姓买牛来爲王祷告祛病,昭王虽觉得他们是爲自己求福,但由于这是在没有得到命令的情况下擅自祈祷的违法行爲,爲了不破坏法规的严肃性,仍坚持依法罚每人两副铠甲[16]。秦国君王带头遵纪守法,爲秦国政令、法制的畅通提供了保证。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大量法律、文书,说明战国时秦国和秦代在很多方面都逐渐形成了严格的制度,司马迁说秦始皇初幷天下的时候,已是“治道运行,诸産得宜,皆有法度”[17]。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其中一个直接的诱因是他们这些被徵发的戍卒到大泽乡时,“会天大雨,道不通”,估算着会错过赶到目的地渔阳的期限,“失期,法皆斩”[18]。可见秦律的严苛。《史记·秦始皇本纪》载方士侯生和卢生密谋时说“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唐张守节《正义》解释说:“言秦施法不得兼方者,令民之有方齐不得兼两齐,试不验,辄赐死。言法酷”[19]。这种不能用两个方子治病,治病无效就赐死的法律,出自两个密谋的方士之口,或有夸大,且很可能只限于给皇帝看病,但至少说明秦律对医生的治病效果是有规定的。睡虎地秦律有《封诊试》记载的一些案例,说明不仅基层有负责法医工作的令史,而且有负责鑒定流行病的医生,因此秦律反映出秦国有一套已深入到基层的医疗管理系统[20]。
《汉书·刑法志》云:“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爲相,填以无爲,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21]。说明刘邦初时曾嫌秦律繁複、严苛,进行了大量减损,后来虽然萧何在秦法的基础上制定九章律,也是“取其宜于时者”。到惠帝、吕后时期,统治者也是奉行无爲而治的理念,刑罚用得少。甚至在经过武帝时代大量增修法律之后,记录昭帝(公元前87-74年在位)时“盐铁之议”(公元前81年)的《盐铁论》,其“刑德”篇载贤良文学说“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仍不能阻止“奸僞萌生”[22],以此作爲他们反对重用刑法的论据。可见当西汉中期汉律已经很複杂的时候,汉人仍认爲秦的法网简直“密于凝脂”。因此,汉初的法律虽然会有比秦律完善的地方,也继承了一些严酷的秦律,但新订一些对巩固政权统治无多大意义而又比秦律更严苛的法律,幷非必要,亦与汉初以黄老“无爲”学说爲治国精神的情况相悖。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与和《算数书》同出一墓的《二年律令》中有关于同一问题的法律,能说明这一问题。下麵举两个例证:
(1)睡虎地秦简的《效律》说:“县料而不备其见数五分一以上,直其贾,其资、谇如数者然。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直过二百廿钱以到千一百钱,谇官啬夫;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资官啬夫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资官啬啬夫一甲。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直过千一百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谇官啬夫;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资官啬夫一盾。”[23]
秦律规定:称量物资,发现现有数比应有数少,要根据所差的数量比例和价值总量进行或轻或重的处罚,其处罚的量化标準非常明确。而《二年律令》的效律中亦有相关的规定:“效案官及县料而不备者,负之”。这条律文在一支简上前面不到三分之一的部分,“负之”后留着大量空白没有写字[24],可知律文已经结束,不会是后面还有文字在另一支简上。汉律只是规定称量物资不足应有数量的,应该赔偿,这比秦律根据不同的情况按数量标準进行处罚的规定要简单、宽鬆得多。
(2)秦简《效律》说:“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其贾,不盈廿二钱,除;廿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资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资官啬夫一甲,而复责其出殹。人户、马牛一以上爲大误,误自重殹,减罪一等。”[25]
秦律规定:会计与实际有出入,和销了不该销的账,应该做价,根据相差的价值,按不同的数量标準进行相应的处理。在少于22钱时才免予处罚,达到或超过22钱的,要根据数量标準,罚以盾、甲等。而《二年律令》的效律则规定:“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宜出而出,皆负之”。这条律文记在一支竹简上前面五分之二的部分,后面留下的也同样全爲空白[26],说明律文已经结束。可见汉律只是规定责任人应该赔偿差数,而不及处罚。这比秦律要宽鬆得多。
《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即公元前186年(一说爲高祖二年即公元前205年)施行的法律。上面的比较说明,汉初的法律与严苛的秦律相比要简化、宽鬆得多,不仅取消了一些秦律处罚的量化标準,甚至有连处罚本身都取消的。《算数书》“医”条对从业医生定量化的限定性制度,不仅其思路与汉律距离很大而与秦律的定量和严格要求相一致[27],而且与秦律对医生的严格要求相一致。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中有很多程,还有《工人程》这样一类法律,而《二年律令》则不仅没有以程爲名的一类法律,而且其他地方也只有两处的程。虽然不能由此说明汉代的程很少,但也说明汉代的程有其更早的渊源。综合上述原因,再考虑到文献中看不到西汉对医生治病效果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我们判定“医”条的程极有可能创设于战国时代的秦国(其他有的国家也可能有过类似的规定)或至迟出于秦代(这种可能性要小很多,因秦朝不到16年,后3年还在风雨漂摇之中),而几乎不可能初创于汉代。引用这一程(原文引用或转述引用都有可能)幷以之编入算题,虽然要晚些,但也应在颁行这一程的时间内,属于同一时代。汉墓中出土的《算数书》中有这种制度,要麽是由于该书形成于战国(很可能是秦国)或秦代,要麽是该书虽形成于汉初但“医”条出于战国时代的秦国或至迟爲秦代。所以,即使汉初仍有此制(这种可能性仍比较小),也不过是由于“汉承秦制”或有所修改而已。《算数书》的“程禾”条出自秦律也说明这种情况是确实存在的。“医”条的程从一个小侧面反映了秦国沿着商鞅变法的方向在管理制度规範化和严格化方面所达到的广度和力度。秦国正是通过制定大量严格、规範的法规,幷严格施行,爲最终统一六国提供了制度保证。
四、从出土文献看《周礼》医事制度的历史真实性
战国时秦国变法,形成了範围广泛、讲究严格和定量的法规制度,“医”条的程是其中的一个小构件,它还说明《周礼》对医生的考核方法虽或与现实的有所不同,但类似的考核方法应在一定的时空内存在过。不管是在《周礼》考核制度影响下形成了当时现实的考核方法,还是以现实的考核方法爲背景形成《周礼》的考核制度,《周礼》中考核医生的制度都有一定的现实可行性和社会需要性,反映了一定程度的历史真实。下面我们来看其他方面。
据薛英群先生的考察,居延出土的汉简中有关于边塞官兵的病历,幷有将病人名籍逐级上报的制度,针对病死的士卒则有爰书记录生病、治疗和死亡的时间和过程;官兵有病报告到医疗单位,医官则“遣医诊治”[28]。这虽然属于针对戍边官兵的情形,但也说明《周礼》所记载的下列情形应在一定範围内存在过:疾医要主动把经其医治过的病死者的死因等情况上报医师;兽医也要统计其所治疗过的病兽的死亡数量,这是决定其升黜的依据;“邦之有疾病者、疕疡者造焉”,医师要“使医分而治之”;“凡民之有疾病者”,疾医要“分而治之”。推而言之,《周礼》医事制度的其他方面也应有一定的历史真实性,或至少有一定的现实存在爲背景。
在上引《周礼》的医事制度中,专科医生分爲四种,其中针对人的3种,但未必每种下不再细分。因爲疾医所治的病按季节分就有四种,而疡医所治的也有肿疡、溃疡、金疡、折疡等之分,食医所处理的饮食有分类,幷且也有与四季相配伍者;而且“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这“分治”的似乎不仅指患者,亦可能包括医生,至少疾医虽或不限于某类疾,但各个医生可能还是各有专长的吧。先秦时代,医学科目可能较多[29],但《周礼》所记属于国家统一管理的部分,分类相对整齐得多,当属自然。
《周礼》的制度中,疾医“掌养万民之疾病”,不像食医专爲王室及贵族服务;从道理上讲,疡医和兽医诊治的对象不仅包括王室和贵族及其牲口,也应该包括平民及其牲口,文中没有具体说明所包括的範围,这应和医师所管的考核在介绍专科医生职责的材料中没有被详细提及的情况是相同的。医师所直属的成员编制爲上士2人,下士4人,府、史各2人,徒20人,总共达30人;而食医、疾医、疡医和兽医的编制分别爲中士2人、中士8人、下士8人、下士4人,总共才22人,比医师部门的成员少了近3分之1,所以四个部门的这些成员数不应该是具体行医的医生总数。各部门的上士、中士和下士当指医官,府、史爲文书和会计人员,徒则是随从和办事员。各专科除医官外,当另有一批具体从事各科医疗工作的医生。而医官虽然也可能亲自出诊,但指派医生爲民治病也是其职能,“分而治之”、“使疗之”中派出的医生,除了医官外,更多的可能是不担任医官的医生。但既然“万民”及其牲口有疾病时要由这几十个医官派医生去治疗,其前提则是万民有病的信息都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到这些医官那裏,所以这“万民”极可能幷不包括王所统辖区域内的所有臣民,而可能只限于王畿或其周边地区,至多还包括诸侯都城及其周边区域,否则没有办法管理。从这一方面来说,《周礼》的医事制度可能出于社会结构相当稳定和相对简单的西周或至迟到春秋时期。
《周礼》的分等考核与《算数书》“医”条的程在数据上还存在差异,秦汉都有的太医令(丞)、侍医等职位均不见于《周礼》,这些不同说明《周礼》的医事制度属于战国时期的可能性较小;因而《周礼》与战国、秦汉文献中所反映的医事制度的一致性,则说明《周礼》的医事制度出于西周或春秋时期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不排除其仍带有理想化的成份)。同时,《周礼》的分等考核或它在一定範围内的现实原型,爲制定“医”条的程提供了参考。当然,《周礼》医事制度的具体时代还有待更确切的证据来验证。
五、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的结合
正负数概念是数量观念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变革,它是先秦时期方程算法导致的必然结果[30],前面证明“医”条出于战国时秦国(也有很小的可能性迟至秦代),其中用到正负数概念及其乘除运算,这爲正负数概念在先秦已经産生和使用的观点提供进一步的有力证据。
在中国古代,有用定量衡量医生好坏的说法[31],医药学校学生的考试、政府对医生的选举和政府组织的医生资格考试,也都有定量的标準[32]。但前者只是主观上给医生分等级,幷非客观上进行定量化的评定;后者只在特殊的场合裏进行,幷非对从业医生日常治病效果的考核。《唐六典》说太常寺下太医署“凡医师、医正、医工疗人疾病,以其痊多少而书之,以爲考课”[33],《旧唐书》也有相同的文句,只是“痊”作“全”[34]。这说明唐代中央医药机构有定量考核医生治病效果的规定。清代也有法律规定每年年终派员根据治愈、不愈和死亡的数目对医治狱犯的医生进行考核[35],但这些都是範围非常局限的特定情形,关于在大範围内对医生的日常治病效果进行定量考核的文献记载非常少见,更难见到具体的标準,遑论有正负数概念的使用。正负数是上古时代最先进的数学概念之一,“医”条所引考核医生水平的程就用到这样的概念[36],是件值得注意的事。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可以从战国时代特殊的学术环境和社会背景来理解。
一方面,战国是一个社会变革、思想解放的时代,各种思想和学说应运而生,数学在这一时期也呈现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出现了第一个发展高峰[37]。在百家争鸣的过程中,参与争鸣的各家各派既要积极宣传自己的主张、扩大其影响,也需要了解别家的思想和主张,因此学者们对各种新知识都比较敏感,在争鸣中除了反驳也有知识融合的一面,这种局面不仅有利于激发创造力,创造新的概念和知识,也有利于它们的传播和吸收。这种情况也出现在数学上,催生了新的数学知识和数学概念,幷使之易于在较大的範围和领域内産生影响。于是,具有特殊结构和功能的方程算法,以及由此必然引导而出的正负数概念应运而生。
另一方面,诸侯爲了争雄、称霸、打压他国,纷纷变法图强,尤以秦国变法最爲彻底。秦国以法家学说(其中也吸取了道家和刑名家的一些思想)爲思想基础,推行严刑峻法,强调按规矩办事,其範围也涵盖了医事制度,《算数书》“医”条反映出国家对医生治病的疗效制定了定量的标準(“程”),以此作爲考核他们的法律依据。
思想学术上的百家争鸣和政府行政上的依法治理在社会大变革的战国时代这个特殊的历史时空中发生碰撞,呈现相互影响和彼此交融的新局面,这在数学上的一个表现是:数学的发展爲变法的完善提供了数理基础,而变法的需求也促进了数学主要是实用算法式数学的发展[38],数学与社会经济制度和管理方法的结合,拓展了数学的应用範围,丰富了实用算法式数学的内容。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正负数被用于描述考核医生的标準:前者促成了原创的知识幷爲之提供传播的动力和便利,不仅激发了正负数的创生,而且使之易于传播[39];后者对医生的治病效果从制度上提出了定量化的需求。先进的数学概念与医疗制度就在这种机缘下结合起来。这类情形之所以在后世反而罕见,缺少这种机缘巧合,恐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说明:本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算数书》与先秦数学”(项目类别:A,批准号:10171107)资助,本文修改稿得到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中国古代科技史前沿课题“简牍与上古数学史研究”的资助。
附记:本文刊于《中国历史文物》2010年第5期第69-76页。
(编者按:参考文献与注释
[1][32]陈邦贤着:《中国医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57年3月第3版。陈先生在引述原始文献幷加解释之后说“《周礼》这部书考据家虽然认爲是战国时代的産物,但是以一部分看做周代通行的制度,还是可以的。”(第21-26页)。该书的1937年版(商务印书馆出版,第12页)则径以爲周代制度,后面述说秦代医事制度,难以断定他心中的周代在30年代是否限于西周。书中说到“医事制度的完备,大概莫过于周代了”;但尚无详细引证,虽言及年终考核,却不及具体标準。
[2]参见彭林着:《〈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9月,第4-8页。
[3]如高伟:“先秦两汉医官制度综述”,《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1期(2005年1月)第7-12页。
[4]孙诒让撰,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1-32、315-340页。
[5]郑玄注:“全,犹愈也”,似指完全治好。但“全”亦可释爲全部。由于古人对治疗疾病的效果的判断不一定那麽精确,所以不论“全”爲何指,本文仍从有效的角度考虑。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
[7][10]邹大海:“出土《算数书》初探”,《自然科学史研究》第20卷(2001年7月)第3期第193-205页。
[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部分第258页。
[9]何有祖:“张家山汉简《脉书》、《算数书》札记”,《江汉考古》2007年第1期第91-93页。
[11][30]拙文“从出土简牍文献看中国早期的正负数概念”(待刊)。
[12][31]《黄帝内经·灵枢·邪气藏府病形》说:“故善调尺者,不待于寸;善调脉者,不待于色。能参合而行之者,可以爲上工,上工十全九。行二者爲中工,中工十全七。行一者爲下工,下工十全六”(见郭霭春编着:《黄帝内经灵枢校注语译》,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第41页)。《黄帝针灸甲乙经·病形脉疹》也有非常接近的文字(见黄龙祥校注:《黄帝针灸甲乙经》(新校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0年,第228页)。这裏把医生只分爲上中下三等,分别对应于《周礼》的第2、4、5等。“医”条的情形接近《灵枢》和《甲乙经》的中工、而与上工和下工相去较远,也说明了这一点。
[13]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555页。
[14]《韩非子·内储说上》说殷代的法律“刑弃灰于街者”,子贡以爲太重,孔子认爲用重刑让百姓做这种容易做到的事,可以避免弃灰可能触发“三族相残”这样的严重后果,是“治之道”(见陈奇猷注《韩非子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585-586页)。似乎商鞅此法早有渊源。殷商去秦朝已久,《韩非子·内储说上》故事味较重,或许不可尽信。但秦二世爲秦朝皇帝,李斯爲丞相,熟知典章法令,在恐惧中上书皇帝,他断不敢胡编商鞅之法。
[15]司马迁:《史记》,第2231页。
[16]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15页。原文:“秦昭王有病,百姓裏买牛而家爲王祷。公孙述出见之,入贺王曰:‘百姓乃皆裏买牛爲王祷。’王使人问之,果有之。王曰:‘訾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祷,是爱寡人也。夫爱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与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乱亡之道也。不如人罚二甲而复与爲治。’”
[17]司马迁:《史记》,第243页。
[18]司马迁:《史记》,第1950页。
[19]司马迁:《史记》,第258页。
[20]参考王振国:《中国古代医学教育与考试制度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8年,第82-87页。
[21]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096-1097页。
[22]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定本)》,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65-566页。
[2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释文第71页。释文中“资官啬啬夫一甲”中衍一“啬”字,据照片知原简不误,见图版第36页第14号简。
[24]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部分第180页,图版部分第36页第351号简。
[2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释文第76页。
[2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部分第180页,图版部分第36页第352号简。
[27]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和《二年律令》都有《田律》,其中关于入刍稾的规定,汉律的规定则更具体(都是每顷交纳刍3石、稾2石,但汉律考虑到上郡“地恶”把刍改爲2石,且在保证每县足够用的前提下,按每顷55钱的标準交费相抵),且其中有处罚不从令者的规定。是秦简誊录不全,还是汉律本来就改进了秦律,尚待研究。但秦律对一些轻得多的过错(如会计有错达到22钱,就要罚一盾。22钱还不到半顷田应交的刍稾的价值)都有处罚,不可能对不按规定交纳刍稾的人网开一面,则应是没有疑问的。另外,秦简《田律》关于入刍稾的规定写在两支简上,也不能排除在两简之间还有未发现的竹简存在的可能性。秦律入刍稾的规定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部分第21页,图版部分第15页第8-9号简。汉律入刍稾的规定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部分第165-166页,图版部分第27页第240-242号简。
[28]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506-518页。
[29]参考:廖育群、傅芳、郑金生着:《中国科学技术史·医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51-53页。
[33]李隆基撰,李林甫注:《大唐六典》,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299-300页。
[34]刘昫 等撰:《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5月,第1876页。
[35]陈邦贤:《中国医学史》,第281-282页。
[36]有几种可能,一是该程原文用到正负数概念;二是原文不用而“医”条的作者用正负数概念重述了它;三是正负数概念传播较广时,被用于修改了原来不用正负数的程。不管哪种情况,后面的分析都是成立的。
[37]邹大海:《中国数学的兴起与先秦数学》,石家庄:河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第498-513页。
[38]邹大海:《睡虎地秦简与先秦数学》,《考古》2005年第6期第57-65页。
[39]就定量考核医生的治病效果来说,可以把有效和无效(或误治)的数量分开来记数,不用正负数概念也是足够的。秦律这裏用到正负数,说明正负数概念已经传播得比较广了。
题目英译: The medical system and the concepts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numbersin early China: A Research based on the unearthed documents
 ZOU Dahai
(Institute for the History of Natural Scienc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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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14.html

以上是关于法律-从出土文献看上古医事制度与正负数概念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