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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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杭州师範大学钱江学院法学系)
摘要:本文通过对出土和传世汉代法律文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汉代皇帝诏书所用“颇”一词词性词义的考察,提出汉代并不存在语言学界所认为的表示程度、範围的副词“颇”,其词性实际为动词、词义为“偏”的新观点。
关键字:汉代;颇;词性;词义;偏

一 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语言学界普遍认为汉代出现的新词“颇”有一个表示程度、範围的副词用法,如《汉语大字典》“颇”字条:“……副词。1.表示程度。a.相当于‘略微’。《广雅·释诂三》:‘颇,少也。’王念孙《广雅疏证》‘颇,略之少者也。’《史记·儒林列传》:‘(徐)襄,其天姿善为容,不能通礼经;(徐)延颇能,未善也。’b.相当于‘甚,很’。《正字通》:‘颇,甚也。良久曰颇久,多有曰颇有。’《论衡·明雩篇》:‘雨颇留,湛之兆也;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颇久,旱之渐也。’2.表示範围,相当于‘皆,悉’。《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于是上使御史簿责婴所言灌夫,颇不雠,劾系都司空。’”[1]又,《汉语大词典》“颇”词条:“……6.少数。《史记·酷吏列传》:‘其颇不得,失之旁郡国。’7.略微;稍微。《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臣愿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9.甚;很。《汉书·王商传》:‘商为外戚重臣辅政,推佑太子,颇有力焉。’10.皆;悉。《史记·孟尝君列传》:‘薛岁不入,民颇不与其息。’”[2]等等。然而,我们最近研读出土及传世汉代法律文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3]、汉代皇帝诏书,尝试按照上述字词典的释义来解读其中的“颇”一词时,发现于文义根本解释不通。原本属于法律文件的两类法律文献,其所用语词必然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而语言学界的认识却解释不了,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由此,我们认为,应该重新考察汉代出现的这一被看做表示程度、範围的副词“颇”的词性词义。
下面我们将自己的发现以及所做的初步探索写出来,希望能引起语言学界的关注。

二 “颇”不表示程度、範围

  (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用“颇”不表示程度、範围。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下简称《二年律令》)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从湖北江陵张家山247号汉墓中出土的竹书西汉早期部分律令的总称,《二年律令》系竹书律令书写者的自定名。
据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专家考证,《二年律令》的“二年”,系吕后二年,即西元前186年,《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4]如果专家的考证结论可信的话,那么《二年律令》这一文献的形成时间就早于《史记》。《二年律令》的下列条文使用了“颇”一词:
1.《盗律》简71-73:相与谋劫人、劫人,而能颇捕其与,若告吏,吏捕颇得之,除告者罪,有(又)购钱人五万。所捕、告得者多,以人数购之,而勿责其劫人所得臧(赃)。所告毋(无)得者,若不尽告其与,皆不得除罪。诸予劫人者钱财,及为人劫者,同居智(知)弗告吏,皆与劫人者同罪。劫人者去,未盈一日,能自颇捕,若偏告吏,皆除。
2.《钱律》简197:钱径十分寸八以上,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
3.《钱律》简201: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或颇告,皆相除。
4.《钱律》简206-207:盗铸钱及佐者,智(知)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而能颇相捕,若先自告、告其与,吏捕颇得之,除捕告者罪。
5.《钱律》简208:诸谋盗铸钱,颇有其器具未铸者,皆黥以为城旦舂。智(知)为及买铸钱具者,与同罪。
对上引条文中的“颇”,我们注意到它们的词义不是表示程度、範围,不能从“甚、很”、“略微、稍微”、“少数”、“皆、悉”等意义上理解。分析如下:
第一,不表示程度。《钱律》简197中的“颇”很可以看作表示辨认钱文难易的程度,但从立法上看,规定钱文的辨认程度并无必要。因为,在满足“非殊折及铅钱”的条件下,受到残缺磨损影响而需要特别辨认的钱文,无论很容易辨认,还是勉强能辨认,钱最终流通时都取决于钱文辨认的结果,对此,汉立法者不可能不认识到,因而他们在立法中完全可以径直用辨认钱文的结果作为判断钱能否流通的标準,从而实现立法的目的。
第二,不表示範围。《盗律》简71-73、《钱律》简201、206-207、208的“颇”可以看作表示告发或捕获犯罪人的範围,然而也并非如此。试以《钱律》简206—207“颇相捕”的“颇”为说:《钱律》简204—205条文与简206—207的内容是相互联繫的,《钱律》简204—205规定:“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以为庶人。”据此可知,《钱律》简206—207的各类犯罪人之间如果“相捕”,各人只需捕获一人即可免除自身死罪而成为庶人。确定的基数数量“一人”,“相捕”前的“颇”无疑不能认定为表示範围。[5]《钱律》简206—207的“智(知)人盗铸钱”而“为买铜、炭”犯罪人,“为行”“新钱”犯罪人,“为通之”犯罪人,与“盗铸钱者”罪相同,《钱律》简203:“智人盗铸钱,为买铜、炭,及为行其新钱,若为通之,与同罪。”
(二)汉代皇帝诏书所用“颇”不表示程度、範围。
封建皇帝的诏书具有法律性质。检索《汉书》[6],我们得到西汉皇帝的十五件诏书[7],其中也都使用了“颇”一词:
6.《高帝纪》:“十一年春正月,……诏曰:‘代地居常山之北,与夷狄边,赵乃从山南有之,远,数有胡寇,难以为国。颇取山南太原之地益属代,代之云中以西为云中郡,则代受边寇益少矣。王、相国、通侯、吏二千石择可立为代王者。’”
7.《高帝纪》:“三月,……诏曰:‘择可以为梁王、淮阳王者。’燕王绾、相国何等请立子恢为梁王,子友为淮阳王。罢东郡,颇益梁;罢颍川郡,颇益淮阳。”
8. 《周勃传》:“上(文帝)曰:‘前日吾诏列侯就国,或颇未能行,丞相朕所重,其为朕率列侯之国。’”
9.《景帝纪》:“(后元二年)夏四月,诏曰:‘……今岁或不登,民食颇寡,其咎安在?或诈伪为吏,吏以货赂为市,渔夺百姓,侵牟万民。县丞,长吏也,奸法与盗盗,甚无谓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10.《武帝纪》:“元封元年冬十月,诏曰:‘南越、东瓯咸伏其辜,西蛮、北夷颇未辑睦。朕将巡边垂,择兵振旅,躬秉武节,置十二部将军,亲帅师焉。’”
11.《昭帝纪》:“(元凤二年)六月,……诏曰:‘朕闵百姓未赡,前年减漕三百万石。颇省乘舆马及苑马,以补边郡三辅传马。其令郡国毋敛今年马口钱,三辅、太常郡得以叔、粟当赋。’”
12.《昭帝纪》:“(元凤三年)三年春正月,……诏曰:‘乃者民被水灾,颇匮于食,朕虚仓廪,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
13.《宣帝纪》:“(地节四年)九月,诏曰:‘朕惟百姓失职不赡,遣使者循行郡国问民所疾苦。吏或营私烦扰,不顾厥咎,朕甚闵之。今年郡国颇被水灾,已振贷。盐,民之食,而贾咸贵,众庶重困。其减天下盐贾。’”
14.《宣帝纪》:“(元康二年)夏五月,诏曰:‘……今天下颇被疾疫之灾,朕甚湣之。其令郡国被灾甚者,毋出今年租赋。’”
15.《赵充国传》:“上(宣帝)复赐报曰:‘……将军(赵充国)独不计虏闻兵颇罢,且丁壮相聚,攻扰田者及道上屯兵,复杀略人民,将何以止之?’”
16.《元帝纪》:“(初元二年)秋七月,诏曰:‘……今秋禾麦颇伤。一年中地再动。北海水溢,流杀人民。阴阳不和,其咎安在?公卿将何以忧之?其悉意陈朕过,靡有所讳。’”
17.《冯奉世传》:“上(元帝)曰:‘羌虏破散创艾,亡逃出塞,其罢吏士,颇留屯田,备要害处。’”
18.《五行志》:“后帝(成帝)使中常侍鼂闳诏音(王音)曰:‘闻捕得雉,毛羽颇摧折,类拘执者,得无人为之?’”
19.《》:“上(成帝)遂赐册曰:‘皇帝问丞相:……观君之治,无欲辅朕富民便安元元之念。间者郡国穀虽颇熟,百姓不足者尚众,前去城郭,未能尽还,夙夜未尝忘焉。’”
20.《》:“(哀帝)遂下诏曰:‘间者灾变不息,盗贼众多,兵革之征,或颇着见。未闻将军恻然深以为意,简练戎士,缮修干戈。器用楛恶,孰当督之!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将军与中二千石举明习兵法有大虑者各一人,将军二人,诣公车。’”
对以上诏书中“颇”的词义,我们也仔细进行了考察,发现情况与《二年律令》的“颇”相同。分析如下:
第一,不表示程度。以汉宣帝元康二年夏五月诏书的“颇”为说:a.不表示程度低。如果“颇”表示程度低,那么“今天下颇被疾疫之灾”与下文“其令郡国被灾甚者”矛盾。b.不表示程度高。如果“颇”表示程度高,那么下文“其令郡国被灾甚者”是一句不必要的废话。
第二,不表示範围。以汉昭帝元凤二年六月诏书及汉宣帝赐报赵充国书所用“颇”为说:a.昭帝诏书中,如果“颇”表示範围小,那么少量减省乘舆马及苑马不足以表达昭帝对民众的怜悯之心;如果表示範围大(皆、悉),那么“颇省乘舆马及苑马”变成昭帝不要乘舆马及苑马,而这显然不可能。b.汉宣帝赐报赵充国书的“颇罢”,是针对充国征讨先零羌人时所上《屯田奏》“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南、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的请求而言,“罢骑兵”一项,难说“颇”指範围的大小。[8]
这裏我们要特别指出张揖《广雅》对“颇”的释义不足信从。《广雅·释诂》:“颇,少也。”以“少”义验诸上引诏书,我们看到无不方枘圆凿。文帝、景帝、武帝、昭帝、宣帝、元帝、成帝、哀帝诏书的“颇”不是“少”文义豁然,一望便知,无烦费词。汉高祖的两件诏书相对複杂一点,但思考之下仍不难得到相同的答案:第一件诏书,汉高祖“颇取山南太原之地益属代”,目的在于使代免于边寇的侵扰。据此,如果“颇”是“少”,“颇取一点山南太原之地增益代”是“少取一点山南太原的土地增益代”,试想,这能起多大作用?第二件,高祖撤销东郡建置封给梁王,撤销颍川郡建置封给淮阳王,汉初天子所辖总共也就十五个郡,各赐一郡,又怎能说是“少”?十五件诏书全部不能得到合理解释,这决不可能是偶然巧合,因此,《广雅》的释义我们不能不慎重对待。
(三)小结
法律是调整社会成员行为的社会性规範,其文本所用语词的意义必然为社会成员普遍、统一认知,惟其如此,庶几便于法律的顺利、有效实施。在这一前提下,结合上文(一)(二)对所列举法律文本语言材料的分析,我们确信:在汉代,不存在表示程度、範围的副词“颇”。

三 “颇”为动词,词义为“偏”

  我们认为上文所引《二年律令》及汉代皇帝诏书中的“颇”都是动词,词义为“偏”。
“颇”原为形容词,《说文·页部》:“颇,头偏也。”“颇”可以用为动词,段玉裁注:“引申为凡偏之称。《洪範》曰:‘无偏无颇,遵王之义。’人部曰:‘偏者,颇也。’以‘颇’引申之义释‘偏’也。俗语曰颇多、颇久、颇有,犹言偏多、偏久、偏有也。”所谓“偏”,即人物行为、事物状况倾向于一侧、一端。两类法律文献中的“颇”正是动词用法,都可以“偏”替代,我们以《二年律令》为例,分析如下:
《盗律》简71-73:“颇捕其与”,是不同于相与谋劫人、劫人犯罪人不捕其与(同案犯)的偏(于)“捕其与(同案犯)”。“颇得之”,是不同于吏抓捕犯罪人毋得(无抓获)的偏(于)“得(抓获)”。“颇捕”,是不同于同居者不捕(劫人犯罪人)的偏(于)“捕”(劫人犯罪人)。不言而喻,立法者希望或要求行为人作出某种行为的立法总是基于其可能不作出某种行为而进行,而律文的“所告毋(无)得者,……不得除罪”也直接揭示了“得之”除罪的对立面。
《钱律》简197“颇可智(知)”,是不同于钱上文字不可智(知)的偏(于)“可智(知)”。律文“虽缺铄,文章颇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铅钱也,皆为行钱。”大意是,铜钱虽然残缺磨损,但钱文认得出来,没有发生断碎,并且不是杂铅钱,那么就得继续正常使用。
《钱律》简201“颇告”,是不同于同居、正典、田典、伍人等不告(盗铸钱及佐者犯罪人)的偏(于)“告”(盗铸钱及佐者犯罪人)。律文的“不告”是“告”的对立面。
《钱律》简206-207“颇相捕”,是不同于盗铸钱及佐者犯罪人、帮助盗铸钱者购买铜、炭的犯罪人、帮助盗铸钱者流通或运输盗铸钱的犯罪人他们之间不相捕的偏(于)“相捕”。“颇得”,可以参考《盗律》简71-73的理解,不赘。
《钱律》简208“颇有其器具未铸者”,是不同于没有用于盗铸钱作案的材料或工具,盗铸钱犯罪人偏(于)有用于作案的材料或工具。用于盗铸钱作案的材料或工具,是证明犯盗铸钱罪的证据,而就证据与犯罪的关係来说,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有无证据。
《二年律令》另一些条文对动词“偏”的使用,也可印证我们对“颇”的认识。《二年律令》的下列条文用到了动词“偏”:
21.《贼律》简1-2: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其坐谋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
22.《盗律》简68-69:劫人、谋劫人求钱财,虽未得若未劫,皆磔之;完其妻子,以为城旦舂。其妻子当坐者偏捕,若告吏,吏捕得之,皆除坐者罪。
23.《告律》简130-131: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金四两罪罚金二两,罚金二两罪罚金一两。令、丞、令史或偏先自得之,相除。
以及前引《盗律》简71-73中的“若偏告吏”。[9]
为把道理说得更明白些,我们再用图画来直观表示“颇”的词性词义:
《盗律》简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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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律》简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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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律》简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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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律》简206-207: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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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律》简208: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当然,上引使用动词“偏”条文中的“偏”的词性词义也可以借助图示:
《贼律》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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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盗律》简68-69: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告律》简130-131: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盗律》简71-73: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另外不妨说明的,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司法文书中也有两处文句用了“颇”一词,其词性词义也同于上面的分析:
第一处,《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简153-154:
24.狱留盈足岁,不具断,苍梧守已劾论□□□□□□□䦈及吏卒不救援义等去北者,颇不具,别奏。
文中“颇不具”,是不同于“具”的偏(于)“不具”,意谓案件还没查清具结。“具”,《二年律令·兴律》简396:“县道官所治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狱已具,勿庸论,上狱属所二千石官。”“颇不具”的“具”同于“狱已具”的“具”。图示如下: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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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处,“史猷治蔡案”简165-166:
25.夫以桑炭之礊铗□而肉颇焦,发长三寸独不焦,有(又)不类炙者之罪。
“肉颇焦”是不同于头髮“不焦”的肉偏(于)“焦”。图示如下:

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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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进一步验证

  “颇”的词性词义已如上述,这裏我们打算进一步加强证明力。徐朝华先生曾对《史记》、《汉书》、《论衡》及《盐铁论》等传世汉代典籍中她所认为是副词的“颇”做过统计,凡266例,分别是《史记》73例、《汉书》164例、《论衡》24例、《盐铁论》5例。[10]我们将徐先生认为和可能被徐先生认为是副词的“颇”[11]一一以动词“偏”义加以检验,发现全部可以说通。[12]而尤其是《史记》、《汉书》、《论衡》各典籍中,由于与“颇”所在句子相对待的不同类事物状况区分、比较的语义背景的频频出现,使“颇”的词性词义变得很容易辨析。试举例分析:
以下《史记》[13]例:
26.《三代世表》:“自殷以前诸侯不可得而谱,周以来乃颇可着。孔子因史文次《春秋》,纪元年,正时日月,盖其详在。至于序《尚书》则略,无年月,或颇有,然多阙,不可录。”
按:(1)“颇可着”,偏(于)“可着”,不同于上文“不可得而谱”。可着,犹“可得而谱”,文异意同。(2)“颇有”,偏(于)有,不同于上文“无”。
27.《十二诸侯年表》:“汉相张苍曆谱五德,上大夫董仲舒推春秋义,颇着文焉。”
按:不同于张苍的以曆谱形式写《终始五德传》,董仲舒偏(于)以文章形式阐发《春秋》的微言大义。
28.《六国年表》:“独有《秦记》,又不载日月,其文略不具,然战国之权变亦有可颇采者,何必上古。”
按:“颇采”,偏(于)采,不同于其他学者“不敢道”《秦记》。太史公紧接这段话交代了它的语义背景:“秦取天下多暴,然世异变,成功大。传曰‘法后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变相类,议卑而易行也。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不察其终始,因举而笑之,不敢道,此与以耳食无异。”采,犹“道”。
29.《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自雁门、太原以东,至辽阳,为燕、代国;常山以南,太行左转,度河、济、阿、甄以东薄海,为齐、赵国;自陈以西,南至九疑,东带江、淮、穀、泗,薄会稽,为梁、楚、吴、淮南、长沙国:皆外接于胡越。而内地北距山以东尽诸侯地,大者或五六郡,连城数十,置百官宫观,僭于天子。汉独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内史凡十五郡,而公主列侯颇食邑其中。”
按:公主列侯食邑偏(于)在天子所辖郡中,而不在其外诸侯王之地。
30.《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于是谨其终始,表其文,颇有所不尽本末;着其明,疑者缺之。”
按:这段文字与《惠景间侯者年表》的“咸表始终,当世仁义成功之着也。”性质同类,以“咸表始终,当世仁义成功之着也。”为参照,对比思考,“有所不尽本末”与“咸表始终”相异,“颇”的词性词义一目了然。
31.《礼书》:“至秦有天下,悉内六国礼仪,采择其善,虽不合圣制,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至于高祖,光有四海,叔孙通颇有所增益减损,大抵皆袭秦故。”
32.《叔孙通列传》:“故夏、殷、周之礼所因损益可知者,谓不相复也。臣愿颇采古礼与秦仪杂就之。”
按:《叔孙通列传》又载:“汉五年,已并天下,诸侯共尊汉王为皇帝于定陶,叔孙通就其仪号。高帝悉去秦苛仪法,为简易。”不同于汉高祖“悉去秦苛仪法”,叔孙通偏于“采古礼与秦仪杂就”、偏(于)对秦礼“有所增益减省”。
33.《封禅书》:“诸儒生或议曰:“古者封禅为蒲车,恶伤山之土石草木;扫地而祭,席用菹秸,言其易遵也。”始皇闻此议各乖异,难施用,由此绌儒生。……从阴道下,禅于梁父。其礼颇采太祝之祀雍上帝所用,而封藏皆秘之,世不得而记也。”
按:始皇欲封禅泰山颂己功德,而齐鲁儒生言封禅礼各异且难施行,始皇遂舍儒生所议之封禅礼,偏(于)採用太祝祀雍上帝礼。
34.《郑世家》:“诸侯闻厉公出奔,伐郑,弗克而去,宋颇予厉公兵,自守于栎,郑以故亦不伐栎。”
按:不同于其他诸侯听说郑厉公被逼出奔的派兵以武力讨伐郑国,宋国的措施偏(于)“予厉公兵”,即把用于帮助的军队交给定居在栎的郑厉公,让其自守。
35.《贾谊列传》:“孝文皇帝初立,闻河南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故与李斯同邑而尝学事焉,乃征为廷尉。廷尉乃言贾生年少,颇通诸子百家之书。文帝召以为博士。”
按:不同于自身(吴公)单一的学习李斯的法家学说,贾谊偏(于)通悉诸子百家的着
作。
36.《黥布列传》:“楚已使项伯收九江兵,尽杀布妻子。布使者颇得故人幸臣,将众数千人归汉。”
按:英布的使者没找到英布的妻子儿女(已为楚兵所杀),偏(于)找到英布的旧交幸臣(亦即找到的偏于英布的旧交幸臣)。
37.《黥布列传》:“淮南王布见赫以罪亡,上变,固已疑其言国阴事;汉使又来,颇有所验,遂族赫家,发兵反。”
按:不同于先是怀疑贲赫向中央朝廷揭发自己的谋反之心而(无所验),现在朝廷派来了使者,贲赫的揭发偏(于)有所验。
38.《袁盎列传》:“及绛侯免相之国,国人上书告以为反,征系清室,宗室诸公莫敢为言,唯袁盎明绛无罪。绛侯得释,盎颇有力。”
按:不同于宗室诸公无人为绛侯辩诬于绛侯得释无力,袁盎敢于“明绛无罪”于绛侯得释偏(于)有力。
39.《吴王濞列传》:“梁使韩安国及楚死事相弟张羽为将军,乃得颇败吴兵。”
按:这段文字有上文“初,吴王之渡淮,与楚王遂西败棘壁,乘胜前,锐甚。梁孝王恐,遣六将军击吴,又败梁两将,士卒皆还走梁。”比较起初的吴兵败梁,此时偏(于)梁兵败吴。
40.《韩长孺列传》:“且纵单于不可得,恢所部击其辎重,犹颇可得,以慰士大夫心。”
按:与不能擒获单于本人比较,单于的辎重还是偏(于)能缴获。
41.《卫青列传》:“迟明,行二百余裏,不得单于,颇捕斩首虏万余级,……得匈奴积粟食军。”
按:卫青大军没有抓获单于本人,战果偏(于)捕斩匈奴首虏万余级。[14] [14]
42.《儒林列传》:“孝惠、吕后时,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时颇徵用,然孝文帝本好刑名之言。”
按:比较于孝惠、吕后时的不徵用儒者(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时偏(于)徵用。
43.《儒林列传》:“韩生推《诗》之意而为《内外传》数万言,其语颇与齐、鲁间殊,然其归一也。”
按:韩生解《诗》为《内外传》,与齐鲁学者比较,说法偏(于)不同,然而意旨是一致的。
44.《儒林列传》:“孝文帝时,欲求能治《尚书》者,天下无有,乃闻伏生能治,欲召之。……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其后兵大起,流亡,汉定,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二十九篇,即以教于齐、鲁之间。学者由是颇能言《尚书》。”
按:汉文帝“欲求能治《尚书》者,天下无有”,学者先前不能言《尚书》,在伏生以《尚书》二十九篇教于齐、鲁后,偏(于)“能言《尚书》”。
45.《儒林列传》:“(徐)襄,其天姿善为容,不能通《礼经》;(徐)延颇能,未善也。”
按:在能否通礼经上,不同于徐襄的不能通《礼经》,徐延偏(于)能通《礼经》。
46.《大宛列传》:“天子既闻大宛及大夏、安息之属皆大国,多奇物,土着,颇与中国同业,而兵弱,贵汉财物。”
按:大宛、大夏及安息在军事上弱于汉(不同),在多奇物、民众定居上,偏(于)与汉相同。
47.《大宛列传》:“自大宛以西至安息,国虽颇异言,然大同俗,相知言。”
按:大宛以西至安息诸国与汉朝语言偏(于)相异,而习俗大多相同,因此相互能够交流。
48.《佞幸列传》:“自是之后,内宠嬖臣大底外戚之家,然不足数也。卫青、霍去病亦以外戚贵幸,然颇用材能自进。”
按:卫青、霍去病获得皇上恩幸也有外戚原因,但偏(于)凭藉自身的才能(军功)。
49.《货殖列传》:“而邹、鲁滨洙、泗,犹有周公遗风,俗好儒,备于礼,故其民龊龊。颇有桑麻之业,无林泽之饶。”
按:邹、鲁之地无林泽之饶,偏(于)有桑麻之业。
以下《汉书》例:
50.《武帝纪》:“南越、东瓯咸伏其辜,西蛮、北夷颇未辑睦。”
按:不同于南越、东瓯的伏首认罪,西蛮、北夷偏(于)未臣服。未辑睦:不和睦,动乱,指西北边陲少数民族对汉朝边境的侵扰。
51.《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武兴胡越之伐,将帅受爵,应本约矣。后世承平,颇有劳臣,辑而序之,续元功次云。”
按:武帝时,将帅伐胡越,以军功受爵(功臣),合乎高帝时的誓约。后世太平,治民
理事,偏(于)有劳臣。劳臣相对于功臣(军功)而言,此“颇”字,从範围(数量)、程度解释,都无法很好地与上文文义相接。
52.《百官公卿表》:“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明简易,随时宜也。其后颇有所改。”
按:汉初对秦制“因循而不革”,其后偏(于)“有所改”。
53.《古今人表》:“自书契之作,先民可得而闻者,经传所称,唐虞以上,帝王有号谥,辅佐不可得而称矣,而诸子颇言之,虽不考乎孔氏,然犹着在篇籍,归乎显善昭恶,劝戒后人,故博采焉。”
按:不同于经传不称唐虞以前帝王辅佐之事,诸子之书偏(于)记载。
54.《五行志》:“至向子歆治《左氏传》,其《春秋》意亦已乖矣;言《五行传》,又颇不同。”
按:刘歆研究《左氏传》,对《春秋》的解说与董仲舒的看法已有违背;所谈《五行传》,
又偏(于)不同。
55.《五行志》:“甲申,日出赤如血,亡光,漏上四刻半,乃颇有光,烛地赤黄,食后乃复。”
按:“颇有光”,偏(于)“有光”,不同于上文“亡(无)光”。
56.《地理志》:“其(玄菟、乐浪)田民饮食以笾豆,都邑颇仿效吏及内郡贾人,往往以杯器食。”
按:不同于田民的用笾豆饮食,都邑的人们偏(于)效仿官吏和内郡的商人用杯器饮
食。
57.《艺文志》:“汉兴,制氏以雅乐声律,世在乐官,颇能纪其铿锵鼓舞,而不能言其义。”
按:制氏不能言雅乐声律之义,偏(于)能纪其铿锵鼓舞。
58.《李广传》:“广死明年,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壖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
按:不同于皇帝赐二十亩地作为冢地的用途,李蔡盗取的三顷土地偏(于)出卖获利。
59.《严助传》:“其尤亲幸者,东方朔、枚皋、严助、吾丘寿王、司马相如。相如常称疾避事。朔、皋不根持论,上颇俳优蓄之,唯助与寿王见任用,而助最先进。”
按:皇帝重用严助、吾丘寿王,而偏(于)俳优蓄养东方朔、枚皋。
60.《陈汤传》:“(汉军)望见单于城上立五采幡帜,数百人披甲乘城,又出百余骑往来驰城下,步兵百余人夹门鱼鳞陈,讲习用兵。城上人更招汉军曰“斗来”;百余骑驰赴营,营皆张弩持满指之,骑引却。颇遣吏士射城门骑步兵,骑步兵皆入。……土城外有重木城,从木城中射,颇杀伤外人,外人发薪烧木城。”
按:(1)汉军不理会城楼上挑战的单于兵,偏(于)让吏士射杀城门处的单于骑兵和步兵。[15](2)两军相互射箭,重木城中的单于兵由内向外,偏(于)射死射伤汉军,而外面的汉军射不着重木城中的单于兵,因此找来柴草採用火攻。
61.《陈汤传》:“外人射中单于鼻,诸夫人颇死。”
按:比较于单于的被汉军射中鼻子,单于的众夫人偏(于)被射死。
62.《李寻传》:“窃见往者赤黄四塞,地气大发,动土竭民,天下扰乱之征也。彗星争明,庶雄为桀,大寇之引也。此二者已颇效矣。城中讹言大水,奔走上城,朝廷惊骇,女孽入宫,此独未效。”
按:“颇效”,偏(于)效,不同于后文“未效”。
63.《张敞传》:“顷之,山、云以过归第,霍氏诸婿亲属颇出补吏。”
按:霍家被宣帝防备疏远,霍山、霍云被解除宿卫宫禁的职务罢免归家,诸婿亲属的遭际则偏(于)被外调做地方官。“霍氏诸婿亲属颇出补吏”,事当指《汉书·霍光传》所云:“(光)次婿诸吏中郎将、羽林监任胜出为安定太守。数月,复出光姊婿给事中光禄大夫张朔为蜀郡太守,群孙婿中郎将王汉为武威太守。”等
64.《史丹传》:“是时,傅昭仪子定陶共王有材艺,子母俱爱幸,而太子颇有酒色之失,母王皇后无宠。”
按:定陶共王有材艺,于是母子都被皇帝爱幸,而太子偏(于)有酒色之失,因此母亲王皇后不受宠爱。
65.《儒林传》:“广尽能传其《诗》、《春秋》,高才敏捷,与公羊大师睳孟等论,数困之,故好学者颇复受《谷梁》。”
按:在鲁荣广数困公羊大师睳孟之前,《谷梁春秋》在社会上不受重视:“瑕丘江公受《谷梁春秋》……于鲁申公,……武帝时,江公与董仲舒并。仲舒通《五经》,能持论,善属文。江公呐于口,上使与仲舒议,不如仲舒。而丞相公孙弘本公羊学,比辑其议,卒用董生。于是上因尊公羊家,诏太子受《公羊春秋》,由是《公羊》大兴。太子既通,复私问《谷梁》而善之。其后浸微,唯鲁荣广王孙、皓星公二人受焉。”联繫前文交代的这一背景,可知好学者原不受《谷梁春秋》,只是在荣广数困公羊大师睳孟之后,方才偏于再研习。另,《儒林传》载:“胡母生字子都,齐人也。治《公羊春秋》,为景帝博士。……年老,归教于齐,齐之言《春秋》者宗事之,公孙弘亦颇受焉。”以早先《谷梁春秋》不受社会重视为背景,公孙弘偏于“受”《公羊春秋》再好理解不过。
以下《论衡》[16]例:
66.《正说篇》:“经之传不可从,五经皆多失实之说。《尚书》、《春秋》,行事成文,较着可见,故颇独论。”
按:由于五经多失实之说,故偏(于)独论“行事成文,较着可见”的《尚书》、《春秋》。
67.《本性篇》:“孟子以下至刘子政,鸿儒博生,闻见多矣。然而论情性,竟无定是;唯世硕、公孙尼子之徒,颇得其正。由此言之,事易知,道难论也。”
按:比较于孟子、刘子政等鸿儒对人情性认识的 “无定是”, 世硕、公孙尼子之徒偏(于)“得其正”。
68.《雷虚篇》:“夫如是火剡之迹,非天所刻画也,或颇有而增其语,或无有而空生其言,虚妄之俗,好造怪奇。”
按:“颇有”,偏(于)有,不同于后文“无有”。
69.《道虚篇》:“夫服食药物,轻身益气,颇有其验;若夫延年度世,世无其效。”
按:“颇有其验”,偏(于)有其验,不同于后文“无其效”。验、效同义,《淮南子·主术训》:“道在易而求之难,验在近而求之远,故弗得也。”高诱注:“验,效也。”
70.《别通篇》:“涉浅水者见虾,其颇深者见鱼鳖,其尤深者观蛟龙,足行迹殊,故所见之物异也。”
按:“颇深”,偏深,不同于前文“浅”。后文“尤深”同“深”比较,同类比较。
71.《佚文篇》:“唐、虞既远,所在书散;殷、周颇近,诸子存焉;汉代以来,传文未远,以所闻见,伍唐、虞而什殷、周,焕炳郁郁,莫盛于斯。”
按:“颇近”,偏近 ,不同于前文“远”。
72. 《齐世篇》:“故夫宓羲之前,人民至质朴,卧者居居,坐者于于,群居聚处,知其母不识其父。至宓羲时,人民颇文,知欲诈愚,勇欲恐怯,强欲淩弱,众欲暴寡,故宓羲作八卦以治之。”
按:相对于宓羲之前的民众质朴单纯,宓羲之时的民众偏(于)开化文明。
通过以上40余例的分析,我们估计已达到了加强证明力的目的。要之,汉代出现的以往被看作副词的“颇”,现在应还原其用为动词的本来面目。

五 结 语

  智者千虑,百密一疏,我们相信先贤时彦从表示程度、範围的角度理解汉代的“颇”一词,都不过出于智者之失,稍微疏忽了可以确定词语含义的上下文或者同书异篇相应文字存在的不同类事物状况区分、比较的语境,从而造成判断出现偏差。或者于今而言,还有不同学科视野的盲点,比如并非出土新材料的汉代皇帝诏书,若有人及时留意其有别于一般文本,那么认为“颇”既表示程度高、範围大,又表示程度低、範围小的两可主张很容易被看出不能成立,——在法律文件裏,如果同一个词语可以被用来表示相互矛盾的意义,这绝对是不可想像的。当然,我们也看到目前对于《二年律令》,一些语言学者包括国外学者仍对其法律文本的属性有所隔膜,依然从表示程度、範围的角度来认识其中的“颇”。[17]
我们庆幸《二年律令》的出土,它使我们证伪旧说、证立新说有了更多的不可动摇的依据。
(编者按:[1]参见汉语大字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字典》(缩印本),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年,第1816页。
[2]参见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第12卷,第286页。
[3]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
[4]同上,第7页。
[5]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在《盗律》简71-73“而能颇捕其与”下注释:“颇,少部分。《广雅·释诂》:‘颇,少也。’”这一注释是不妥当的。
[6]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
[7]8、15、17、19中皇帝所言或未定名,或为报、册,鑒于其法律效力无异于诏书,为方便表述,我们概以诏书称之。
[8]徐朝华先生将“颇罢”之“颇”理解为“全部”,参见徐朝华:《汉代的副词“颇”》,载南开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古代汉语教研室编《纪念马汉麟先生论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4页。徐先生疏忽了赵充国《屯田奏》只说“罢骑兵”的内容,因而其理解是不妥当的。
[9]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对上引律文中的四个“偏”字均括注“徧”,“徧”即“遍”,“全部、尽”义。这一注释也是不妥当的。以《贼律》简1-2、《盗律》简68-69中的“偏”为说:《二年律令·收律》简176规定对于犯罪的丈夫,妻子只要告发就可以免除责任:“夫有罪,妻告之,除于收及论”。据此推理,《贼律》简1-2、《盗律》简68-69中因丈夫犯罪而受到牵连的妻子,如果捕获丈夫送官,将被免罪不存在任何问题。而众所周知,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丈夫因而只能是一人。故这裏两条律文中,妻子若要免罪,无需尽捕犯罪人。
[10]参见徐朝华:《汉代的副词“颇”》,载南开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古代汉语教研室编《纪念马汉麟先生论文集》,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0页。
[11]徐朝华先生没有将《史记》、《汉书》、《论衡》等典籍中她认为是副词的“颇”全部列出,未被列出的,我们根据上下文,推测徐先生可能也认为是副词。
[12]当然包括前引《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的例证。
[13]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6年。
[14]此“颇”字,《汉语大词典》释为“既,已。”非。参见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第12卷,第286页。
[15]此“颇”字,《汉语大词典》释为“就,便,于是。”非。参见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2年,第12卷,第286页。
[16]王充着,张宗祥校注,郑绍昌标点:《论衡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17]前引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学者即是,又如:刘钊:《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颇”》,《简帛》(第三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郝慧芳:《张家山汉简语词通释》,华东师範大学博士论文,2008年,第328页。何有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贼律〉、〈盗律〉、〈告律〉、〈捕律〉、〈复律〉、〈兴律〉、〈徭律〉诸篇集释》,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7页。周波:《〈二年律令〉钱、田、囗市、赐、金布、秩律诸篇集释》,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第5页。单育辰:《也谈张家山汉简中的“偏捕”“偏告”》,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09-10-4。国外方面,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江陵张家山汉墓出土二年律令译注稿(一)》,《东方学报》京都第76册,2003年,第115、164页。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译注》,《专修史学》第35号,2003年,第110页,《专修史学》第36号,2004年,第60页。例外值得肯定的,陈伟、刘云两位学者发现了从程度、範围角度理解《二年律令》“颇”存在问题,但可惜于解决问题失之交臂。参见陈伟:《〈二年律令〉“偏(颇)捕(告)”新诠》,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09-2-2;刘云:《也说〈二年律令〉中的“颇”字》,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09-2-13。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06.html

以上是关于法律-汉代程度、範围副词“颇”词性词义献疑——以两类汉代法律文件所用“颇”为视角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