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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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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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合集12505),等形,见于第一至第三期卜辞。这个字罗振玉、王襄、屈万里、鲁实先、马叙伦、杨树达、温少峰、李孝定等学者都认为是“燕”,借为“宴”、“㬫”等字,饶宗颐先生释“内”,岛邦男先生认为是“舞蹈之祭仪”。[1]近又读张玉金先生《释甲骨文中的“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一文,[2]张先生认为上述释读都不正确,分析认为“卜辞中的‘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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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像人正面而立,突出手形,表示人手的捧、持、把等动作;‘丙’像承物的底座,表示人所捧持之物,同时也有表音的作用”,所以张先生把此字释为“奉”。解释如此歧异,大概是因为对此字的字形和字义的分析难以确定造成的。
首先,笔者认为罗振玉等人认为这个字是“燕”或“宴”是正确的,但是他们认为“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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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燕)”是一个字的分析是错的,姚孝遂先生已经指出二字形体有别,该字从“大”,不得释“燕”,[3]是正确的看法;张玉金先生的说法后来者居上,自有道理,其分析思路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得出的结论却有可商。
这里首先是牵扯到对“丙”字的理解问题。“丙”这个字,郭沫若根据《尔雅·释天》“鱼尾谓之丙”的说法认为就是鱼尾的象形,其本义就是鱼尾;[4]于省吾先生认为是像承物的底座。[5]其实这二说并不矛盾的,“丙”本是鱼尾的象形,所以后来器物之尾谓之“柄”,就是从这里引申而来。而古代有种案几类的用具上为平板,下有柎足呈两个相连的倒三角形而外撇如“八”,如“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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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古伯尊),正面视之若鱼尾形,故亦名曰“丙”。不过到了周代已经不称“丙”,而是称“房”,《诗·閟宫》:“笾豆大房”,毛传:“大房,半体之俎也。”郑笺:“大房,玉饰俎也,其制足间有横,下有柎,似乎堂后有房然。”《正义》:“器之名房者,唯俎耳,故知‘大房,半体之俎’”。《礼记·明堂位》:“俎,有虞氏以梡,夏后氏以嶡,殷以椇,周以房俎。”郑注:“房,谓足下跗也,上下两间,有似于堂房。”郑玄之说乃望文生义,并不确切,“房”不过是“丙”之音转,“丙”、“房”古音帮、并旁纽双声、同阳部叠韵音近,故“柄”字也可作“枋”,从方声,而“方”、“房”古音均并纽阳部音同也。若必以“房”释之,也当是指其两足,古人室有左右二房,二足象之矣。盖古代牀、几、俎等形制均相类似,只是因为用度不同而大小高矮各异,“丙(房)”即俎类,所谓“房俎”者也。
那么,甲骨文中的“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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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字实象人正立手抚丙(房)之形,而非是捧舁之形,《合集》12505作“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象人张双手向下立丙上,犹证非是捧舁,而是会手抚丙(房俎)之意,故“丙”在人下。此是“案”字之初文,也是“按”字。盖房俎中间用以放置食物,手抚之则按其两端,惯性动作是箕张两臂双手向下握持两端桌沿如平端状,故“按”引申为“下”义,《说文》:“按,下也”,段注:“以手抑之使下也。《印部》曰:‘抑者,按也。’”典籍中“按”、“案”多通用,[6]也是其旁证。
若以名词言之,其初必是房俎两端称“案”,谓手所按之处也,后来用以命名一种几,《说文》:“案,几属”,段注:
“《考工记》:‘玉人之事,案十有二寸,枣栗十有二列’,大郑云:‘案,玉案也。’后郑云:‘案,玉饰案也,枣栗实于器,乃加于案。’戴先生云:‘案者,棜禁之属。《仪礼注》曰:棜之制,上有四周,下无足。《礼器注》曰:禁,如今方案,隋长,局足,高三寸。’此以案承枣、栗,宜有四周。汉制小方案局足,此亦宜有足,按许云‘几属’,则有足明矣。”
由此观之,“案”乃俎类,其形似“丙”(即周代的“房”),形制较小,大小类似今北方农村使用的“炕桌”(或称“炕几”),手可据按其两端,故称“案”(后人把切肉之俎称为“肉案子”即此意)。大约先秦时所谓的俎类用器都可以称为“案”,可能是一种俗称,到了秦汉以后就统称之为“案”,故其典籍中已罕用“房”或“俎”之名。
金文中又有“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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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父己鬲,《集成》3.482)字,也作“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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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鼎,《集成》3.1158)、“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作丙宝甗,《集成》3.832)等形,象“丙”形两旁有手或弧点,何景成先生云:“关于该字的考释,历来有释‘鬲’、‘丙’、‘炳’和‘芾’等说法,李孝定在《金文诂林附录》的按语里驳以上各说之非,认为此字不可确识”,何先生也认为“此字尚不可确识”,[7]今按此字当亦“案”字,乃其省形,第一个字形在“丙”两边还保持着手形,后面的两个字形在其两旁或在上的两笔当是双手之变,已简化为指事符号,表示其两端可抚按,金文中用为国族名或族徽。
既知“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为“案”之初文,则知其在卜辞中用为宴(燕)飨之“宴(燕)”则有由矣,“案”、“宴”、“燕”古音同影纽元部,读音相同,故可通假,卜辞中即假“案”为“宴(燕)”,非“案”是“燕”之异构。同时,殷墟妇好墓中出土的青铜器以酒器居多,可证武丁时期也是饮酒之风盛行,而若卜辞中迄无一见,岂非可怪?今知此字即“案”而读为“宴”,则其事得解。卜辞中多见贞卜“王案(宴)”之辞,如:
1.甲寅卜,史贞:王案(宴)叀(惟)吉?《合集》5254
2.壬子卜,史贞:王案(宴)叀(惟)吉、燕?八月。《合集》5280
3.壬戌卜,史贞:王宴叀(惟)雨?十月。《合集》12624
4.丁卯卜,何贞:王案(宴)叀(惟)吉,不遘雨?《合集》27866
5.壬戌卜,鼓贞:王宾。辛、壬、丁,案(宴)叀(惟)吉?
辛酉卜,鼓贞:王宾埶,案(宴)叀(惟)吉?《合集》27382
6.己巳卜,何贞:王往于日,不遘雨,案(宴)叀(惟)吉?允雨不遘。四月。《合集》27863
7. 乙丑卜,何贞:王宾埶,不遘雨?案(宴)叀(惟)吉?
乙丑卜,何贞:王宾埶,案(宴)叀(惟)吉,不遘[雨]?
丙寅卜,何贞:王宾埶,不遘[雨]?案(宴)叀(惟)吉?(合集)30582
8.戊午卜,何贞:王往于日,不遘雨,案(宴)叀(惟)吉?《合集》27867
9.贞:翌乙亥,易(赐)多射案(宴)?《合集》5745
10.既案(宴),大吉。《屯》211
这里面的“宴”都是王设宴的意思,设宴是王的重要活动,王关心是否顺利,故常贞问是否“吉”;宴会又是群体活动,所以特别关注天气的好坏,贞问是否会下雨或遘(遇)雨;第9条是王赐多射宴,“射”是商代的官职名,“多射”指众射官,古代王赐臣下宴也是常见之事;第10条言宴会举行既毕,大吉。如此解释,均文从字顺。殷墟卜辞中此类辞例甚多,足证殷人宴饮之风盛行。
又根据上引第2条卜辞,此辞中“宴”、“燕”同见(二字同见的卜辞还有《合集》5257、5268、5269、5281、27850等),可见其用法不同,叶玉森先生已经指出“二字在一辞内,且为连文,又似非一字”,[8]说甚是。杨树达先生认为“燕”读为“㬫”,与“吉”连读为“吉㬫”,云“吉燕盖犹今言快晴”。[9]从卜辞来看恐非,卜辞常“吉燕”连文,这个“燕”显然和“吉”词性相同,当是安乐义,《诗·鹿鸣》:“以燕乐嘉宾之心”,毛传:“燕,安也”;卜辞言占问“吉、燕?”是占问设宴是否会吉利且安乐也。《周易·中孚》之初九云:“虞,吉。有它不燕”,此亦是“吉”、“燕”同辞,《正义》:“虞犹专也。燕,安也。”结合卜辞来看,“虞”是乐意,“它”是变故意,“燕”是“安”意,此爻言欢乐乃吉利,有变故则不安也。
卜辞里还有“以宴”之语,《殷墟刻辞类纂》中收有10条相关卜辞,均为武丁时(一期)之物,且仅与妇妌一人有关,[10]如:
11.甲申卜,殻贞:勿乎妇妌以案(宴)先于戋?二告。《合集》6344
12.贞:乎妇井以案(宴)?《合集》8992
这些卜辞可能贞卜的是同一件事,第12条的“以宴”是“以宴先于戋”的省语。裘锡圭先生认为卜辞中的“以”是“带领”或“致送”义,[11]这里带领、致送义均通讲。盖王要在戋地举行宴会,命妇妌带领宴会所需人员和物品先送到戋地安排宴会事宜也。然此类卜辞仅此一事,再无所见,甚为可怪。疑这次宴会涉及到重大事件,十分重要,故特命妇妌先行去安排,并反复占卜吉凶。
张玉金先生在文中还引了三条花东卜辞,兹录于下:
13.己酉卜:翌日庚子乎(呼)多臣案见丁?用,不率。《花》34
14.庚戌卜:子乎(呼)多臣案见?用,不率。
庚戌卜:弜乎(呼)多臣案?《花》454
15.乙未卜:乎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案见?用。
乙未卜:乎(呼)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案见?用。《花》290
这里面主要是对“案见”的解释,张先生既将“案”字释为“奉”,又将“见”读为“献”,认为即“奉献”。按:此“案见”当即典籍中常见的“燕见”,如:
《仪礼·士相见礼》:“凡燕见于君,必辩君之南面,若不得,则正方,不疑君。”胡培翚《正义》引郝敬曰:“燕见,谓私见,非公朝行礼之时。”
《礼记·少仪》:“燕见不将命。”
《孔丛子·连丛子下》:“天子识其状貌,燕见移时,赐帛十端而还。”
《史记·梁孝王世家》:“景帝与王燕见,侍太后饮。”
又:“小见者,燕见于禁门内,饮于省中,非士人所得入也。”
《史记·汲郑列传》:“丞相弘燕见,上或时不冠。”
上引花东卜辞的第一条“燕见丁”的“丁”陈剑先生认为就是商王武丁,[12]目前学界多认同此说,则“燕见丁”类似于《士相见礼》的“燕见于君”。第13、14条卜辞都是占问武丁召多臣私下会见之事;第15条则是召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这个人来私下会见的事。第14条第二辞中的“案”当是“案(燕)见”的省语,非宴会之意。
要之,甲骨文中的“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字乃“案(按)”之初文,象人手抚丙(房)之形,丙即俎。卜辞中借用为宴飨之“宴”,亦用为燕见之“燕”;金文中的“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字乃其省形,用为国族名或族徽。在这个字上,罗振玉等人的分析思路不确,但结论是正确的;张玉金先生的分析思路正确,而结论不确。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5月13日19:39。)
[1]诸家说并见于省吾主编,姚孝遂按语编纂:《甲骨文字诂林》(下简称《诂林》)第一册,中华书局,1996年。261-263页引。
[2]张玉金:《释甲骨文中的“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
甲骨文-说甲骨文中的“案””》,《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八辑,中华书局,2010年。36-40页。
[3]《诂林》第一册,262页按语。
[4]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科学出版社,1982年。169页。
[5]于省吾:《释两》,《古文字研究》第10辑,中华书局,1983年,第1-9页。
[6]高亨纂着,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按与案】条,174页。
[7]何景成:《商周青铜器族氏铭文研究》,齐鲁书社,2009年。128页。
[8]《诂林》第一册,261页引。
[9]《诂林》第一册,261页引。
[10]姚孝遂主编:《殷墟刻辞类纂》,中华书局,2011年。102页。
[11]裘锡圭:《说“以”》,《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一卷《甲骨文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179-184页。
[12]陈剑:《说花园庄东地甲骨卜辞的“丁”》,《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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