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还民”问题补论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嘉禾-“还民”问题补论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还民”问题补论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走马楼吴简中的“还民”、“新还民”、“步侯还民”等词,其意义学界存有争论。本人曾对各家观点进行梳理,对将“还民”解释为身份性名词的观点进行了再次论证。[1]拙文虽多方证明,但是并没有新的材料予以支撑,以致于还有学者对此存有疑虑。前不久,《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 竹简》(柒)由文物出版社出版。[2]该卷吴简中也有不少关于“还民”的资料。其中有数条资料是前五卷吴简未曾见到的,且对于理解“还民”的意义很有帮助。在此先罗列如下:
简1:其一户步侯还民 柒·1862
简2:
嘉禾-“还民”问题补论二年尫羸还民限米八十六斛……
嘉禾-“还民”问题补论 柒·2821
简3:
嘉禾-“还民”问题补论年尫羸还民限米十一斛六斗 柒·3297
此3条关于“还民”的资料,在《竹简》壹、贰、叁、肆中都未曾出现过。“步侯还民”一词虽在《竹简》壹、叁中出现过,但都是“入”米、“其”米这样的赋税记录,未曾出现简1这样的记载。就简1的记载格式看,其应该属于户籍类的簿籍。
与简1相类似的记载,吴简中多次出现,如:
简4:其一户州吏 贰·2049
简5:·其一户郡卒下品 贰·3304
简6:其二户郡医师 贰·2115
简7:其二户县吏下品 贰·3307
简8:·其二户方远州吏□ 贰·4458
简9:·其三户给州吏 贰·2674
简10:·其四户郡县卒 贰·2298
简11:·其五户尪羸老顿贫穷女户 贰·1705
简12:其五户□郡县吏下品 贰·2338
简13:其六户穷独女户下品 贰·557
简14:·其六户方远州吏下品 贰·4804
简15:·其七户尪羸老顿贫穷女户 贰·2036
简16:其八户郡县吏Z 贰·2634
简17:其九户给郡县吏 …… 贰·1570
简18:其十七户新占民户 贰·3198
简4—简18这15枚吴简中的“州吏”、“郡卒”、“郡医师”、“县吏”、“方远州吏”、“给州吏”、“郡县卒”、“尪羸老顿贫穷女户”、“郡县吏”、“给郡县吏”、“新占民户”等,无不是表示吏民身份的名词。那么,与其记录格式相似的简1“其一户步侯还民”中的“步侯还民”,也应当是一个身份性名词。
简2、简3中“还民”之前多了“尫羸”一词。“尫羸”从其字意和简11、简15的记录看,应该是针对民户身体瘦弱而言的。那么,“尫羸”这样一个形容词修辞的“还民”,理解为身份性名词似乎更合理一些。
吴简中某些竹简中“还民”、“新还民”的意义确实不好理解。如:
简19:入都乡还民所贷嘉禾元年税米一斛七斗
嘉禾-“还民”问题补论嘉禾三年正月九日新唐丘男子廖口关
嘉禾-“还民”问题补论阁李嵩付仓吏黄讳潘虑受 柒·105
简20:入新还民嘉禾元年限米五斛 柒·1519
简21:入新还民嘉禾元年限米七斛 柒·2192
此3简所记为“入”米记录,都跟“还民”、“新还民”有关。就此3简所见,其既可以理解为“还民”、“新还民”的入米记录,也可以理解为“归还的或新归还的民限米”的记录。不过,就吴简记录来看,租税记录一般都要记录交纳人的身份甚至姓名。如果简19—简21理解为“归还的或新归还的民限米的记录”的话,则缺乏还米者的身份。当然也可能是省略了身份。但是肆·1178载有“领黄龙三年将军步骘所还民限米一百八十六斛”,将军步骘归还民限米都记录了其身份姓名,简19—简21至少也应该记录入米者的身份。将与“还民”、“新还民”相关的简19—简21解释为“归还的或新归还的民限米的记录”,将导致入米者身份记录的缺失。这种不符合吴简簿籍记录惯例的解释,应该谨慎对待。
吴简中本就存在很多民归还米的记录,如:
简22:入民还二年所贷嘉禾元年租米四斛 ? 壹·1150
简23:入民还二年所贷嘉禾元年□米七十六斛三斗四升 壹·1176
简24:其十一斛民还二年所贷? 壹·1347
简25:右民还黄龙三年所贷襍米□百卅三斛三斗? 壹·1645
简26:其廿六斛民还黄龙元年佃吏限米 壹·2017
简27:入黄龙三年民还贷食黄龙元年租米六斛六斗 壹·3130
此类民还米的记录,在《竹简》壹、贰、叁、肆、柒中多次出现。既然有“民还”的记录,爲什麽又出现“还民”这样的记录呢?或许“还民”为“民还”的误写。但是尚没有证据支持这种假设。此外还有“新还民”的存在。目前吴简只见到“民还”,还未见到“新民还”这样的记录。如果“还民”为“民还”的误写,那么“新还民”又作何解释呢?“新还民”的存在,提醒我们将“还民”视为“民还”误写的推测可能是暂不住脚的。
关于“步侯还民”,竹简壹、叁有过记录。爲了说明问题,我们再次引用几条如下:
简28:右西乡入步侯还民一斛四斗 ? 壹·1532
简29:入都乡嘉禾二年步侯还民限米一斛? 壹·1556
简30:右诸乡[入][步][侯][还][民][限][米][十][斛]? 壹·1564
简31:入西乡嘉禾元年步侯还民限米二斛胄毕?嘉禾三年正月
嘉禾-“还民”问题补论 三·6175
此4枚简按乡统计入米情况。一般而言,吴简中的乡多是租税缴纳者居住所在地,具有明显的地理属性。如果我们将“步侯还民限米”理解为“步侯归还其所借贷的民限米”时,就意味着步侯既属于西乡,又属于都乡,还属于诸乡。这种解释是难以理解的。如果认为步侯还民是一种身份,是隶属于步侯的还民,那么他们分布于西乡、西乡等地方则是完全可能的。
考虑到“步侯还民限米”按乡统计的情况,以及《竹简》(柒)新公布的关于“步侯还民”、“尪羸还民”的竹简记录,我们现在可以确认“还民”是一个身份性名词,而不是“归还民限米”的意思。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走马楼吴简与孙吴县政研究”(13AZS009)资助。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4年4月8日20:46。)[1]参见拙着:《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简帛网,2013年11月1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51。
[2]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故宫研究院古文献研究所 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 竹简》(柒),文物出版社,2013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64.html
以上是关于嘉禾-“还民”问题补论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