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败”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释“败”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释“败”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司败”、“阩门有败”二语词在包山楚简中是出现频率很高的。其中,都有个“败”字,该作怎样的解释呢?
何谓司败之“败”,传世文献中未见释义,一般以《说文》“败,毁也”视之。
在包山受期类简中,“阩门有败”是个专用司法术语,而且频繁出现。对“阩门有败”中的“败”字,学者多有讨论,意见分歧也很大。主要有这样几种说法:1、阩门有败的“败”,义为过失;有败即有过错。2、引《尔雅·释言》:“败,覆也。”覆,含详察之义。3、阩门有败就是败坏法庭。4、败诉。其实,在上述几种说法中,除2外,其余三说仍然在《说文》“败,毁也”的义域之内。
我们以为,将“败”释作过错义、败坏义以及败诉义,都不能用来準确解释司败的“败”字。与司败相类的司马、司空(工)、司徒(土)等职官名都能从字面上得到与其职能相应的解释,唯独司败的“败”字难有确诂。何况“司败”和“阩门有败”常常出现在同一段简文中,同一字在同一段文字中,意义和用法不同的情况相对说来较少。至于第2种说法引“败,覆也”作解,也颇觉迂曲。
我们的看法是:败可通“则”。
于省吾先生在考证《诗经·正月》“彼求我则如不我得”句中的“则”字时,曾指出:“则、败古通”,佐证有四:1、“余
释“败”钲‘勿丧勿
释“败”’与《说文》
释“败”籀文败同。”2、“《庄子·庚桑楚》‘天钧败之’,释文:‘败,元嘉本作则。’”3、“《说文》:‘
释“败”,败也。’
释“败”从则声。”4、“魏三体石经《春秋》古文败字屡见,并作
释“败”,
释“败”即则字。”[1]伪古文《尚书·五子之歌》曰:“有典有则,贻厥子孙。”《诗经·大雅·烝民》云:“有物有则”则者,法也。《说文·刀部》:“则,等画物也。”表法则之义。
不过,则,又假借为“贼”。《续释名·释律吕》:“则,贼也。”《尚书·盘庚中》:“女有戕则在乃心。”此句中的“则”刘逢禄在《今古文集解》中说:“则,当作贼,古假借字。”《说文·戈部》:“贼,败也。从戈,则声。”败,有伤害义。如《论语·尧曰》:“慢令致期谓之贼。”《国语·鲁语上》:“毁则者为贼,掩贼者为藏。”注云:“则者,法也。”[2]《老子》中“绝巧弃利,盗贼无有”、“法物滋彰,盗贼多有”等句中的“贼”字在郭店楚简本中都写作“恻”,从心从则。
回到司败的“败”字上来,依据上述考证可以得出这样两种考释意见:
一种是,则与败古通;则,法也,那么“司败”犹如“司法”。[3]当然,这裏的法其用意是法则,它的意义和用法是宽泛的,不特指法律。再可以上博简(六)《用曰》简14中“制法节刑,恒民遹败”[4]句为证。“遹败”一语整理者未释,可能出于隶字未定的缘故,也可能是“败”义难以定夺;遹,遵循。《尔雅·释诂》:“遹,自也;循也。”郭璞注“为循行”。遹,通“述”,与“自”义通,均循也。遹败,即遵循法则,按规章办。
另一种是,则与败通;贼,败也;贼,害也,那么“司败”犹如“司贼”,又与“司寇”义近。
两种意见中,哪一种更切合“司败”的用意呢?长考良久,我们取前一种意见,其原因是“则”与“贼”的假借关係,它们之间并不能互通。也就是说“恻”字能假借作“贼”,而“贼”字却未必能假借用作“恻”,比如“恻隐之心”并不会写成“贼隐之心”。这中间除了造字时间有先后的因素外,还有就是,它们之间的关係是单向的,不能互通。也可能有人会作这样的联想,认为司寇的“寇”与“贼”义可以相融通。其实不然,我们注意到“司寇”职官名称的语源,一为刑徒名。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注引《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简中分别称之城旦司寇、舂司寇者。另一为周之官名。《周礼·秋官》有大司寇一职,主管刑狱,为六卿之一。再说,《尚书·舜典》:“寇、贼、奸、宄”孔疏:“皆是作乱害物之名也。”其中,司寇之“寇”,本义是劫掠、攻剽的意思。《说文·攴部》:“寇,暴也。”而“贼”表败坏义、伤害义。《说文·戈部》:“贼,败也。”不作劫掠讲,更不是指盗贼。
另外,正如我们在上文说到的,在包山简中“司败”与“阩门有败”同时出现,而且出现的频率很高,如果将“司败”看做“司贼”,又可以与“司寇”相融通的话,那么“阩门有败”不就成了“阩门有贼”、“阩门有寇”了,讲不通。
我们认为:败可通“则”;败与“则”相通,是一种特殊的形近相借现象。《尔雅》:则,法也。司败,义在司法。[5]
最后,我们再得考虑到司败的身份及职司。春秋时期,司败在朝廷受命于楚王,负责督责大臣。《左传》中的例子可以得到证实。《左传》中说的“请(一作臣)归死于司败也”、“複命而自拘于司败”就是。它似与廷理之职无甚差别。《说苑·至公》上说:“(廷理)以司犯王命而察触国法者也。”其实,它们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后者是法官,前者不是;从人物说话的语气可以听出,蕴含自谦之意。何况,到了战国时代,司败的职位、职能範围则大大地扩展了,在包山简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不仅有为楚王、左尹处理司法事务的司败,“王私司败”在司败之前还特地加了个“私”字,此外,郡、县,乃至封君、官员都可以置司败一员,这就是我们所要说的“司败”的广泛性特点,它并不是全都具有司法官员的权利和义务。
2012,2,1
(编者按:[1]《双剑
释“败”群经新证 双剑
释“败”诸子新证》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157页。又见《泽螺居诗经新证 泽螺居楚辞新证》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3页。
[2]《国语集解》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67页。
[3]有说“败通法”。见《“司败”解》,庞光华,《古汉语研究》2001年第3期。
[4]上博简(六)《用曰》简14原句为:“折(制)灋(法)即(节)井(刑),恒民遹败。”句中“遹”字原从走,为“遹”之异体。
[5]附带说一下,在包山简中并没有出现“则”字。即使在其他楚简简文中出现“则”字,如郭店简、上博简等,它的写法可能与“败”字有些不同,一从刀,一从攴,这也没有关係,我们认为在楚古文中这种异写现象并不少见。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729.html
以上是关于释“败”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