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清华大学历史系)
2003年出版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1]中出现了不少前所未闻的赋税徵收项目,折咸米亦是其中一种。王子今先生曾以先期发表的两枚提到“折咸米”的竹简爲綫索,引证文献探讨其含义,认爲“折咸米”实际是“折减米”,指的是与储粮损耗有关的纳米名目。[2]这一观点是正确的。该文主要解决了“折咸米”的含义问题,由于当时只见到两枚带有此内容的竹简,对于这种米的具体徵收情况无从进行更多的讨论,兹在王先生研究的基础上对“折咸米”的具体情况以及由此牵涉的仓米转运、吏的职务行爲过失的补偿问题做些新的分析。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中有如下简包含了“折咸米”的内容:
简1267: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其卅六斛一升船师栂朋傅□建安廿六年折咸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1765: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张盖折咸米七十四斛九斗六升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1989: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嘉禾□年折咸米
简1990: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所领□□折咸米
简2040:其十斛卒何监还员口仓七年折咸米
简2067:其一百卅三斛五斗一升船师张盖何夌栂朋等折咸米
简2092:其十斛船师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
简2219:其十斛七斗一升□黄武七年折咸米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2241:入备船师黄廉折咸米廿一斛 已中
【注】简末『中』爲朱笔。
简2263:入吏所备船师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六斛
简2264:其一百卅九斛五斗一升备船师何春张盖梅朋等折咸米
简2277:入吏番观所备船师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
简2282:其十斛船师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
简2328:其三斛八斗东 部烝口仓黄□□□黄龙元年折咸米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2335:其三斛二斗一升重安仓吏胡 (?)紫备黄龙元年擿折咸米
简2339: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其五斛九斗东部烝口仓吏孙陵备黄龙元年折咸米
简3113:□□文入船师张盖何春俱忠等折咸吴平斛米二百□□斛一斗五升料校不见前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7045: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元年折咸吴平斛米九十五斛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9514:入三州仓运船师张盖栂朋□□折咸米一百七十五斛八斗□升 与所先受米五十八斛……
【注】『所先』疑爲『先所』之倒。
简9566:领船师张栂朋等折咸米二百廿斛八斗九升四合
简9625:入船师张盖栂朋何春折咸米八十二斛八斗 中
简9897:入船师□□折咸米□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以上诸简,除了一些残缺不全的,如简1989、1990、7045外,所有载有“折咸米”内容的竹简多数与船师有关,另有一些与仓有关(如简2040、2328、2335与2339)。王子今先生认爲“在米粮储运过程中会发生“折咸”现象,而“船师”经管前后亦难以避免作爲运输对象的米粮数额的亏减,于是有相应的管理措施。”幷云“‘船师’称谓所指代的身份,可能幷非造船的技术人员,而是驶船的技术人员”[3]其说甚是。长沙地区河流密布,大宗物资的运输主要依靠水运,船师(亦包括一些杝师)所从事的工作就包括转运各处仓所收集的米,吴简中所见多是船师从三州仓运米至中仓,如简3021:
其廿九斛民先入付三州仓吏谷汉出付船师车刀赵益运诣中仓关邸阁李嵩
此简是州中仓仓吏某月的入米簿,其中有29斛是民先交纳到三州仓仓吏穀汉处(简中的“入付”),然后由穀汉交付给(即简中所说的“出付”)船师车刀、赵益,由两船师运到州中仓。类似的简还有如下三枚:
简3080:其一百二斛九斗民先入付三州仓吏谷汉出付船师张瞻运诣中仓□
简3097:其一百廿五斛五斗四升民先入付三州仓吏谷汉出付船师唐鼠运诣中仓关
简7871:出付船师谢道潘宜运诣中仓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潘虑受[4]
这类船师应该相当多,此四枚简中就已出现了六位,加上简9514提到的张盖、栂朋,至少有8位。前面所引的简中还有何夌(简2067)、何春(简2092、2264、2277、2282、3113、9625)、黄廉(简2241)、俱忠(简3113),另有简1844虽残损,出现了“船师郑肃”。其中,何春、张盖、栂朋出现次数最多,最爲活跃。另外,还有不少如下形式的简:
简1753:入三州仓运民还黄武七年吏帅客限米二斛 中
简2235:入三州仓运□□二年麦五斛八斗 中
简9297: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邮卒限米十斛六斗 中
简9512:入三州仓运黄龙元年佃卒限米八十一斛三斗七升
其五十八斛八斗七升□□□
其廿二斛五斗□□□□ 中
简9522:入三州仓运黄武七年吏帅客限米二斛 元年二月运 中
简9523:入三州仓运黄武五年佃卒限米廿斛 中
简9527: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粢租米二百卌一斛六斗
其百卌九斛五斗元年十一月运
九十二斛一斗二年六月入 中
简9528: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佃卒麦种五斛八斗 中
简9530:入三州仓运郎中王毅黄武六年佃卒准米十八斛四斗
其十五斛黄武七年□□
三斛四斗□□□□
简9534:入三州仓运新吏周姜米七十五斛四斗四升 中
简9538: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盐米廿一斛一斗四升
简9541:入三州仓运司马□□黄武七年佃禾准米六斛 元年二月运
简9542:入三州仓运黄武七年税米十四斛五斗
简9548:入三州仓运黄龙元年私学限米四百七十七斛六斗八升
其二百六十五斛二斗四升□□先入
二百一十二斛四斗四升后入合运 中
简9568:入三州仓运黄龙元年新吏限米八十六斛九斗八升
……先入
……合运
简9574: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吏帅客限米一百五十三斛五斗
其先入所受米八十九斛……合运
其六十三斛九斗一升后入……
简9581: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私学限米二百九十八斛九斗七升
□□先所受米二百六十斛九斗七升
其卅八斛后入 中
简9600: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叛士限米卅四斛二斗 中
简9606: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佃卒限米一百六十七斛五斗
其百六十四斛七斗九升
二斛七斗一升……合运
简9616: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三斛□斗二升
简9620: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税米一千八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9627:入三州仓运□□□□□渍米一百一十二斛六斗八升 元年二月先运十二斛一斗 中
简9628:入三州仓运黄武五年税米五十四斛二斗 中
简9644: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租米三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9657:入三州仓运黄龙元年叛士限米…… 其廿七斛汉先受 中
简9795:入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粢租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这26枚简记录的是从三州仓运来的米的名目、年份与数量。吴简中另有:
简9547:中仓谨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讫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仓运黄龙二年租税米要簿
简9590:中仓谨列起嘉禾元年四月一日讫二年三月卅日□三州仓 □黄 龙元年□税杂限米要簿[5]
简9617:□□谨列起嘉禾元年正月一日讫三年三月卅日受三州仓运黄武五六七年杂米要簿
此三个要簿记录的是嘉禾元年正月至嘉禾三年三月卅日从三州仓运米至中仓的情况,上引简1753以下26枚简分别是这三个“要簿”的组成部分,其中标明黄龙二年的应属于前一要簿,标明黄龙元年的属于第二个要簿,标明黄武五至七年的则属于后一要簿。26枚简中一些尾部标有“中”字,表示进行过验收核对,没有差错。这三个要簿是中仓的仓吏所列,记录的是由三州仓运送到中仓的各种米的年份、性质与数量。其他年份是否如此,尚不清楚。这种以季爲单位,如“正月一日至次年三月卅日”进行统计应是古代的通例,到了唐代犹规定“库藏出纳,皆行文榜,季终而会之”。[6]
简9620记载一次就从三州仓运来税米1800斛,相当于900人一月的口粮。以东汉的标準计算,1 斛=20升,据吴慧提供的数据,194毫升容量的米重0.322市斤[7],则1 升米重1.66市斤,合0.83公斤,东汉的1 斛米重16.5公斤,1800斛米合29876公斤,29.87吨。这仅仅是一次的运量,一个季度由三州仓向州中仓转运米的数量必定相当庞大。这些米亦主要应由船师转运,此亦决定了船师任务繁重,其队伍想必也相当庞大。
除了由三州仓向中仓转运,船师还负责向其他地区转运米,简2080:运诣武陵嘉禾二年六月十四日付兵曹典□□船师陈栋王买□□□□,此简有缺文,但可确定由船师将一些物资运到武陵,武陵郡相当今天的常德,在长沙西北,两地间幷无直通水路,需要由长沙下行至洞庭湖,再溯沅水而至,其间是否经过路运,不得而知。据《三国志·吴书·吴主传》,黄龙三年(231年)二月,孙权“遣太常潘浚率衆五万讨武陵蛮夷”,至嘉禾三年(234年)冬十一月“太常潘浚平武陵蛮夷,事毕,还武昌”,参加此役的还有吕岱、吕据等。[8]简2080记载的时间恰值此役进行中,又是运送物资至武陵,应与讨伐武陵蛮的军事行动直接相联。
这次军事行动孙吴出动了五万兵力,历时将近四年,需要调运大量粮食等物资供应,吴简中有许多调运军粮的简,出现了“督军粮都尉”[9],以及监运掾,如下面诸简
简2107:都尉嘉禾元年十一月三日乙丑书给监运掾□这所领师士十二人□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2112:粮都尉嘉禾元年十一月十日壬申书付监运掾曹□等运诸集所嘉禾元年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两简中的“都尉”“粮都尉”就应是督军粮都尉。监运掾则应是负责运送物资事务的,简2089出现了“监运兵曹”,两者或有分工,前者可能属于掌管军粮的节度系统,后者则隶属军队系统。简1805: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典运吏□□黄龙元年税□□米,典运史仅此一见,未详所属,可能是具体负责安排运输事务的小吏。罗新推测督军粮都尉是节度系统的属官[10],此说可从。吴简中多此出现“节度”,如以下四简:
简1832:军粮都尉移右节度府黄龙三年十一月六日乙巳书给督军録事典事讫司马□□
简2008:军粮都尉移右节度府黄龙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乙巳书给典事左金曹典事□□
简2030:军粮都尉移右节度府黄龙三年七月十八日戊子书给□曹阮範□□
简2069:军粮都尉移右节度府黄龙三年五月十七日丙寅书给典军曹史许尚典事(?)邵
《广韵·支韵》指出“官曹公府不相临敬,则爲移书”[11],上述四例中督军粮都尉是将右节度某日的文书转给非其下属的官员,而右节度则应是其上司。而中仓则隶属于督军粮都尉,吴简中常可见到这样的简,如简2051: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 三年税吴平斛米五十七斛合 爲禀斛米六十斛被督,简2169: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嘉禾元年税吴平斛米廿三斛四升爲禀斛米廿四斛被督军粮,简2051的文字与上引四简文字相连,或属于同一册书,简2169的文字则与简2107相接,也许原爲一册书。“被某机构书”之说官文书中常见,吴简中就有“被督邮敕”“被曹敕”等,指接到上级某机构的指示[12],《三国志·魏书·胡昭传》有“建安二十五年陆浑长张固被书调丁夫”之说,用法与此完全一致。 因此,督军粮都尉应是仓吏的上司。此外,简1993:简2039:右仓曹史烝堂白 州中仓吏黄讳潘虑列起嘉禾元年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右仓曹又见简1213、1963与5304,仓曹应是总管各仓事务的机构,州中仓的仓吏爲其下属。有右仓曹必然有左仓曹,两曹如何分工,不得而知。除了右仓曹史,吴简中还出现了“仓曹掾”(简1993),此职应爲仓曹史的上司。三州仓的米多送到州中仓,表明它乃州中仓的下属仓。据简6746,连道县的米也要交到州中仓,州中仓很可能是郡一级的仓,相应的三州仓则爲县级的仓[13],据此,可以将孙吴的节度系统大致复原如下:
右节度—督军粮都尉—仓曹(掾、史)—(郡)州中仓(吏)—(县)三州仓(吏)
向“仓”系统以外调运“米”似乎都由州中仓完成。州中仓的仓吏在接到督军粮都尉的命令后,从仓中调出一定数量的米折成“廪斛米”或作爲“奉(俸)”发给爲朝廷服务的各类人员,如简2014:士四人禀起嘉禾元年四月讫七月其一人二斛□□三人人二斛……,简2197:元年五月奉五月二日付吏……。或交由监运掾等转运到指定地点(简中所说的“集所”)。此时由于孙吴军队正在武陵讨伐蛮夷,大量米则应运到武陵前綫。
上述诸简显示了“米”之类的物资如何由百姓一步步交到县仓,再转运到上一级仓中,最后调运到朝廷需要的地方,见证了一个由生産,聚集,转运到消费的过程。过去关于六朝财政史的研究中涉及到赋税徵收时,只能从《晋书·刘超传》等零星的文献记述中推知一二,吴简的出土则极大地丰富了研究的资料,打开了通向这一模糊混沌世界的一扇大门。而且,这些竹简不仅使我们了解百姓交纳赋税的具体环节,也让今人进一步了解了百姓生産的米之类的物资交到官府后,官府又如何逐级聚集转运幷发放物资以维持朝廷官吏的日常消费,从而保证了朝廷的运转。“折咸米”正是在这种不断进行的转运过程中産生的。
由于船师承担大量的转运米的任务,在转运过程中出现一些损耗也是正常的,这些损耗也就是上面列举的“折咸米”。这种折咸米多标有年号,如建安廿六年折咸米,黄龙元年折咸米等,似乎表明是一年核算徵收一次。
这种折咸米是爲弥补船师工作中出现损耗而形成的,幷不是船师必须交纳的。除了折咸米,船师们可能还要交纳“限米”,如简2333:其八百廿六斛一斗三升船师黄龙三年限米,这种米应是具有船师身份者都要交纳的。
至于文章开头所举的简中有几枚涉及“员口仓七年折咸米”(简2040)、“重安仓吏胡 (?)紫备黄龙元年擿折咸米”(简2335)与“东部烝口仓吏孙陵备黄龙元年折咸米”(简2339),此三仓中烝口仓在烝(承)水入湘江处,员口仓在涓水入湘江处[14],重安则爲长沙郡属县,亦位于烝水旁,重安仓应是该县的县仓。三仓的“折咸米”应是各仓所出入的米发生误差而形成的损耗。在当时条件下这种情况是难以避免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与工律分别对于仓出入粮食的误差问题以及度量衡器的校正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仓律》一条有如下规定:出禾,非入者是出之,令度之,度之当堤(题),令出之。其不备,出者负之;其赢者,入之。意思是“穀物出仓,如果不是原入仓人员出仓,要令加以称量,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即令出仓,此后如有不足数,由出仓者赔偿”,类似的关于出现仓内穀物不足数(不备),由谁赔偿(负之)的规定还有若干。[15]《工律》则规定“县及工室听官爲正衡石赢(纍)、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叚(假)试即正”,根据整理者的解释,此条要求“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斗桶和升,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校正”。[16]此外,《效律》对于这类差错的处理也有详细规定。其基本原则是“其有赢、不备,物直(值)之,亦其贾(价)多者罪之,勿羸(累)”“官啬夫、冗长皆共赏(偿)不备之货而入赢”,如果出现物资不足数,除了论罪,还要由官府的啬夫与衆吏赔偿。[17]具体的赔偿规定很详细,兹不备举。汉初的律令也有类似的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效律”规定“效案官及县料而不备者,负之”、“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宜出而出,皆负之”[18],亦是对物资管理出现误差要赔偿的规定。孙吴当亦有类似的规定,上引仓及仓吏所备的折咸米就是这类赔偿。
三国以后许多朝代的法律中都存在类似的条文。《唐律·厩库律》规定“诸仓库及积聚财物,安置不如法,若暴凉不以时,致有损败者,计所损败坐赃论”,又有“诸出纳官物,给受有违者,计所欠剩,坐赃论”。所谓“坐赃论”据《杂律疏议》指的是“非监临主司因事受财,而罪由此赃,故名‘坐赃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大明律》类似条款不仅规定“坐赃论”,而且要“着落均赔还官”,如转运官物,“其起运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均赔还官”。[19]赔偿规定与船师交纳 “折咸米”很是接近。
由于仓所收米在出入与运输中出现差错与损耗不可免,“折咸米”时时存在,故逐步发展成一种固定的名目。[20]这种折咸米多数是由造成损耗的人来交纳,因此,竹简中反复出现的是由船师交纳,另外还有一些是由吏代交,如简2277:入吏番观所备船师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此四斛米是由吏番观替何春交纳的。
简2263出现的“所备”或单作“备”,吴简中常见,体现了孙吴政权对官吏的过失追究制度。“备”作“偿还”解,《通鑒》卷五○“汉安帝永宁元年”条:“北虏遂遣责诸国,备其逋租”胡注:备,偿也。《魏书·刑罚志》亦有“盗官物一,备五”之说,“备”亦作“偿还”解。《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常见“不备”一词,意思是不足数,作爲动词的“备”亦包含补足数额的意思,确切地说是指因未达到应有的数额而偿还补足,与吴简中常见的“还”字有相当的区别,“还”的前提是“贷”,“贷”是一种经过认可的出借行爲,幷非过失,而“备”则包含了弥补过失的含义。简2277中船师何春所欠的折咸米爲何由吏番观来偿还,幷不清楚,简2335与2339爲仓吏“备”的折咸米,应是偿还仓吏本人所领米在出入中産生的误差。上举吴简中常见到朱笔写的“中”字,就是核校的记录,而简文常有“料校不见”之语,如简3387:黄龙元年文入税吴平斛米四百九斛九斗五升料校不见前已列言更诡责负 者,似乎就是在核查过程中出现了差错,帐目与实际的米无法吻合[21],这恐怕是形成仓吏的“折咸米”的一个重要原因。
除了“备”折咸米,吴简中 “备”其他米或钱的例子亦不少,比较完整的有如下一些:
简1359: 其卅三斛六斗吏所备黄龙二年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1434:入桑乡吏殷连所备何 黑□钱三千嘉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1672:入中乡吏许丑所备何黑钱二千嘉禾二年二月十日付库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1696:入东乡所备吏朱让文入皮贾钱三千当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1708:入中乡吏李诋所备何黑钱三千嘉禾二年二月十日付库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1746: 其十斛吏文董备黄龙三年□贾米
简1801: 其卅斛吏文董所备黄龙三年酱贾米
简1854: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东部烝口仓尫陵备黄龙元年税複米
简1867:入吏番观张乐等所备黄武五年租□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1984: 其三斛八斗东部烝口仓吏尫陵备黄龙元年税粍 (?)咸米
简2089:米四斛三斗四升监运兵曹张象杝师徐邵备所运黄龙二年八月税□贾米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2188: 其三斛一斗东部烝口仓孙 陵备黄龙元年税□米
简2234: 其……仓吏□□备黄龙元年税米 中
简2240:入吏五(草+公+心)备黄龙二年限米张複田税米五斛 中
简2285:入吏邓宗备黄龙二年士租准米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
简2370:
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斗东部烝口仓吏孙陵备黄龙元年□米
简2844:入敉交谢进所备生口大女万汝钱七百六十八子五百嘉禾二年七月十四日大女谢汝付主库史殷连受
简6746:□□吏周章备连道县□米七十五斛四斗四升付吏黄讳潘虑受
以上诸简中“备”米或钱的基本都是“吏”,唯简2844难以确定。泛言之,各种“吏”均爲官府承担一定的工作,“备”则是对他们职务行爲过失的补偿。这些因职务行爲过失而出现的差错因“吏”个人工作态度与实际徵收情况而生,涉及到的名目很多,具有随机性,幷非像“折咸米”那样难以避免,因而也没有发展成爲固定的名目。
“备”米与钱的存在表明孙吴“吏”工作上普遍存在责任追究制,体现了官吏管理上的严密。这种责任制至少可以追溯到秦代。秦代制定的《效律》就是对官吏管理官府物资财産进行核验的规定[22],西汉初年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23]官吏从事其他工作,如果出现差错,秦汉的法律也有各种处罚规定,秦代有从“资一盾”“资一甲”到“法(废)”(即撤职永不叙用)等惩罚,汉代则有“笞”、“罚金”“免”等措施。[24]孙吴则继承了前代的规定。
(原刊: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年,第176—191页)
(编者按:[1]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编着:《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10月。
[2]王子今:《走马楼简“折咸米”释义》,《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3 号,(台)兰台出版社,2001年,第75-80页。可以补充的是,六朝的文献中仍有“咸”做“减”的用例。南齐陆杲的《系观世音应验记》“孙钦”条有“亦咸耗应死”句,此“咸”就是“减”,见董志翘:《〈观世音应验记三种〉译注》,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34页。
[3]王子今前引文,第80页。船师之外,吴简中还出现了“杝师”,见简2089、2121、2145、2245与2475,据王子今的研究,“杝”通“柂”“柁”,即舵字(王子今《走马楼舟船属具简与中国帆船史的新认识》,《文物》2005年第1期,第72-73页,亦见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第二卷释文校证》,《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17页),杝师即舵师,当是船上掌舵者。“柂工”亦见《冥祥记》“晋沙门支法衡”条,《法苑珠林》卷七引,影印碛砂藏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57页。杝师也承担一些运米任务,如简2245:运诸集所其年十二月十九日付杝师这富陈奴,但未见交纳“折咸米”者,只有“备”米的记录。杝师与船师工作是否有分工以及如何分工,有待考证。
[4]此简前面疑有脱文,完整的应包括具体的米的数量,如上面两简。
[5]根据前后两简,可知所缺两字分别爲“受”与“运”。
[6]见仁井田升:《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621页。
[7]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産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44页。
[8]参《三国志》卷六○《吕岱传》,第1385页;同书卷五六《吕据传》,第1312页,幷参王素《汉末吴初长沙郡纪年》,收入《吴简研究》第一辑,崇文书局,2004年,第74-76页。
[9]参罗新《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简》,《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第168-170页。
[10]见罗新上引文,第170页。
[11]周祖谟校本,中华书局,1960年,第43页。
[12]关于“被”此种用法的具体讨论参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第45-46页。
[13]我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所见“乡”与“乡吏”》一文中认爲三州仓爲县仓,见《吴简研究》第一辑,第107页,而日本学者伊藤敏雄认爲州中仓与三州仓吏均爲县吏,仓均爲县仓,见《长沙走马楼简牍中の邸阁·州中仓·三州仓につぃて》(《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第31号,2003年4 月,第76-78页。如果连道县的米也要运到州中仓,则“州中仓”级别高于“三州仓”爲郡仓的可能性很大。
[14]参王子今《“烝口仓”考》,收入《吴简研究》第一辑,第330、331页。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5-26、27页。
[16]同上,第43-44页。
[17]同上,第69页。可参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负偿制度”,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6-48页
[1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80页。
[19]《大明律》卷七“户律·仓库”,怀效锋点校本,辽海书社,1990年。第72页。
[20]至晚到唐代以后,这种“折咸米”则发展成爲固定的附加税目,称爲“耗”或“耗米”,摊派给纳税民户。唐前期征耗有正租耗与地税耗之别,前者每斛1升,后者每斛2升,见张弓《唐朝仓廪制度初探》,中华书局,1986年,第73-74页;李锦綉《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二分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86-588页。元代的规定见《通制条格》卷一四“仓库·粮耗”,方龄贵校注本,中华书局,2001年,第415-418页;明代宣德年间实行兑运法,每石漕粮加收耗米四斗一升至七斗八升不等,称爲“随船作耗”,见《明史》卷七九《食货·漕运》,第1917页;漕粮之外,明代一般仓库收粮亦要纳耗米,万曆十三年辑的《问刑条例》“户律·仓库”云“各处仓库,每石收耗米三升。查盘之时,计守支年分,每年每石准开耗一升”,见《大明律附问刑条例》,怀效锋点校,第373页。清代在徵收正项漕粮外加收若干以补偿正米在运输与仓贮的损耗,称爲“耗米”“随漕正耗”,具体名目有仓耗米、晒扬耗米、鼠耗米等多种,参李鹏年等编《清代六部成语词典》,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29、131页,清代八省漕粮耗米的具体数额,见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第104-111页。
[21]关于吴简中的“校”、“料校”与“拘校”,参李均明《走马楼吴简会计用语丛考》,《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42-143页。
[22]前引《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第69-76页。
[23]见前引《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之“效律”,第180页。
[24]《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第79-90页;《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第153、166、170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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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吴简所见“折咸米”补释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