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
(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吏”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身份比较特殊的一个社会阶层,由于文献资料的局限性,学界对“吏”及“吏户”的认识幷不统一。走马楼吴简的出版,[1]极大弥补了文献资料的不足,爲我们进一步认识“吏”的身份、特徵提供了更爲丰富的信息。在此我们不打算对“吏”进行面面俱到的讨论,仅就“吏”的某些方面提出一点不成熟的看法,有的地方可能还近于推测,这是受资料限制所致,更爲全面、深入的论述是以后要完成的工作。
一
竹简中出现了大量的“真吏”、“给州吏”、“给郡吏”、“给县吏”,其中“真吏”一词文献未载。笔者认爲,两者不仅名称有异,而且身份有别,不可混爲一谈。“真吏”实际就是学界经常讨论的“吏”;而“给吏”虽带有“吏”名,但幷不是“吏”。“真吏”主要出自宜阳里:
简2872:宜阳里户人公乘信化年卌五真吏盲左目
简5387:宜阳里户人公乘利豫年卅四真吏
简8928:宜阳里户人公乘刘桓年卅九真吏
简8962:宜阳里户人公乘区规年廿二真吏
简9007:宜阳里户人公乘番霸年廿二真吏
简9065:宜阳里户人公乘刘艶年廿四真□吏
简9085:宜阳里户人公乘徐熙年卌四真吏
简9090:宜阳里户人公乘夏隆年卌一真吏
简9129:宜阳里户人公乘许绍年卅五真吏
简9142:宜阳里户人公乘刘温年卅三真吏
简9143:宜阳里户人公乘桓彝年卅五真吏
简9146: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高年廿五 真吏
简9156:宜阳里户人公乘陈顔年五十六真吏
简9207:宜阳里户人公乘靳佑年廿四真吏
简9219:宜阳里户人公乘徐营年廿三真吏
简9289:宜阳里户人公乘徐朝年廿一真吏
简9309:宜阳里户人公乘文慎年卅三真吏
简9323:宜阳里户人公乘郭像年廿九真吏
简9341:宜阳里户人公乘莫先年廿五真吏
简9345:宜阳里户人公乘吕诏年廿一真吏
简9356:□阳里户人公乘何统年六十一真吏
简9360: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阿年八十一真吏
简9384:宜阳里户人公乘文□年廿□真吏
简9495:宜阳里户人公乘文胤年卌五真吏
简9618:宜阳里户人公乘陈□年卅五真吏
简9716:宜阳里户人公乘□□年廿五真吏 /
宜阳里也有“给县吏”、“给州吏”的记载:
简7777:宜阳里户人公乘谢达年廿六筭一给县吏
简9588:宜阳里户人公乘谢□年廿六筭一给县吏
简10139:宜阳里户人公乘勇顗年卌四筭一给州吏
虽然“真吏”、“给吏”同出宜阳里,同爲户人,且均有公乘的爵位,但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其一,按简9356、9360,“真吏”的年龄有高达61岁,甚至81岁者。两汉政府有“免老”即年老免役的规定,“老”的起始年龄介于56—60岁之间。孙吴“老”的起始年龄虽不能确定,但61岁肯定已属于老年。[2]“真吏”年过六十仍在服吏役,显示出其身份的独特性。而宜阳里的三个“给吏”,年龄均在正常服役的範围之内,未有超出服役年龄仍在服役者。其二,宜阳里“真吏”多达26人,却均没有负担口算钱的记载,而“给吏”仅三人,却均标注了“算一”,对他们而言,向政府交纳口算钱似乎是无法避免的义务。
如果说,宜阳里三枚“给吏”简数量太少,尚不足以反映“给吏”、“真吏”之间的区别的话,以下诸简所表现出来的“给吏”特徵,似乎爲我们认定“真吏”与“给吏”属两种不同类型的“吏”提供了信心:
简3323:穀阳里户人公乘郑●年卅六筭一给州吏复
简7353:高迁里户人公乘□□年卅三筭一给县吏
简7432:高迁里户人公乘掶聱年卅一筭一给州吏
简8127:□阳里户人公乘桑鼠年廿六筭一给郡吏
简8400:露妻笋年廿 露男弟头年廿给县吏
简8646:东阳里户人公乘烝谓年廿二筭一给州吏
简9435:小成里户人公乘五陵年卌六给县吏复
简9588:宜阳里户人公乘谢□年廿六筭一给县吏
简10042:吉阳里户人公乘胡恕年卅四筭一给郡吏
简10080:高迁里户人公乘松棐年卅四筭一给县吏
简10139:宜阳里户人公乘勇顗年卌四筭一给州吏
简10149:吉阳里户人公乘●追年廿九筭一给州吏
简10169:吉阳里户人公乘逢□年卅二筭一给郡吏
简10175:吉阳里户人公乘廖□年廿七筭一给郡吏
简10182:吉阳里户人公乘张惕(?)年廿八筭一给县吏
简10201:宜都里户人公乘吴□年十九筭一给州吏
简10232:□阳里户人公乘谢鼠(?)年卌三筭一给郡吏
简10298:高迁里户人公乘□□年卅三筭一给郡吏
简10367:吉阳里户人公乘区张年廿八筭一给州吏
简10398:高迁里户人公乘贾约年卅四筭一给郡吏
简10401:高迁里户人公乘蔡婴年十七筭一给县吏
简10412:高迁里户人公乘张乔年卅筭一给县吏
上述23个“给吏” 的年龄,无一例外地均在服役期限内。除简8400、9435外,这些“给吏”都有口算钱的负担,这一点与宜阳里3名“给吏”情况完全相同。简8400是一支户人家庭成员简,可能与户人简格式有异,因此未记载“头”的口算钱,但这幷不意味他无须交纳。简9435亦未载口算钱,此简的户人“给县吏”被“复”,也许口算钱也在“复”的範围之内,抄写者因此省略,当然,也存在抄写者漏记的可能。总之,这支简不能作爲“给吏”不交口算钱的例证。按正常情况,“给吏”须交纳口算钱是没有疑问的。
“真吏”与“给吏”简的上述区别,似乎告诉我们,“真吏”服役没有期限,无须交纳口算钱;“给吏”按正常年龄服役,交纳口算钱是一种无法避免的义务,与普通百姓没有什麽不同。
二
“真吏”身份如何,上述竹简的记载似已说明一些问题,爲进一步了解其性质,我们看一下文献资料的相关记载。《汉书》卷五四《苏武传》载苏武出使匈奴一事有“假吏”一词:“武与副中郎将张胜及假吏常惠等募士斥侯百余人俱。”师古曰:“假吏犹言兼吏也。时权爲使之吏,若今之差人充使典矣。”从顔师古的注可以知道,常惠幷不是国家正式吏员,可能由于他具有某种特长,因此假以吏名,让他出使匈奴。此处之“假”含有“临时”、“暂时”之义。《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建武七年三月“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及军假吏诏”李贤注曰:“军假吏谓军中权置吏也,今悉罢之。”这裏的“假”与“假吏”之“假”同意,“临时设置”之义。《晋书》卷五五《潘岳传》载司马玮派公孙宏诛杀外戚杨骏僚佐,公孙弘以潘岳只是杨骏“假吏”爲藉口,将其放免。此处的“假吏”就是“非正式”之吏。
有限的文献资料告诉我们,“假吏”是一种临时设置之“吏”。如果考虑到“真”、“假”的相对性,我们似乎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测:“真吏”即正式的“吏”。
魏晋南北朝时期,“吏”有两种含义:其一指法定的官府属吏;其二指在官府服役性的吏。[3]《苏武传》及《潘岳传》中的“假吏”之“吏”指前者,《光武帝纪》中的“军假吏”与后者相近。那麽,吴简中的“真吏”是国家法定官员呢?还是国家吏役的正式承担者呢?前引竹简中的“真吏”,年龄最大者高达81岁,早就超过了国家官员的致仕年龄。其所授爵位均爲公乘,也就是说属于民爵的範围;而且简2872、9396中的户人或“盲左目”,或“苦腹心病”,身有残疾,难以胜任官员的职任。种种迹象表明,“真吏”幷非国家正式官员,而是国家吏役的正式承担者。与普通百姓比较,虽然他们少了“口算钱”的负担,但却终身难以摆脱“吏”的身份,可以说,对国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
吴简中还有许多“州吏”、“郡吏”、“县吏”。这些“吏”无论耕种“二年常限田”,还是“余力田”,都要向政府交纳赋税,[4]这一点与普通百姓幷无不同。但是,迄今爲止,尚未见到这类“吏”交纳口算钱的记载,表现出与普通百姓及“给吏”很大的差异性。这是否暗示着这类“吏”就是“真吏”呢?竹简中如下两简值得注意:
简7638:郡吏黄士年十二。
简8494:郡吏黄茑年十三。
孙吴服役的起始年龄应爲15岁以上,15岁以下则称爲“小”,如简3962:豆子小女●年十五算一。郡吏黄士、黄茑均未到服役年龄,但却从事吏役,这与上引简9356、9360中的“真吏”何统、黄阿超过服役年龄仍在服役性质相同。就此而言,“郡吏”与“真吏”幷无不同。
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嘉禾吏民田家莂》涉及“州吏”39例,“郡吏”58例,“县吏”70例,但却没有涉及竹简中屡屡出现的“真吏”和“给吏”,这似乎不能用木简数量不够多,尚不足以反映所有“吏”的身份来解释。最大的可能是,“真吏”是一个总称,而“州吏”、“郡吏”、“县吏”则是具体性的名称。各种具体名称出现后,总称也就无须提起了。
有限的材料可以帮助我们谨慎地做出推测:“真吏”在官府中正式服役,与“给吏”相比,是一种真正具有身份性的“吏”。“州吏”、“郡吏”、“县吏”可能是它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凡以“州吏”、“郡吏”、“县吏”爲称者,均系在政府中正式服役的身份性的“吏”,与“给吏”存在本质区别。
以上讨论了“真吏”与州、郡、县吏,那麽“给吏”性质如何呢?它是否也属于“吏”的範畴呢?我以爲,“给吏”幷不是“吏”,只是在官府临时服吏役的普通百姓,性质上与“假吏”相似。这个称呼幷不像“州吏”、“郡吏”、“县吏”一样,具有表明某人身份的作用。“给吏”与州、郡、县吏的区别,在人所熟知的区光简中有所反映:
广成乡劝农掾区光言:被书条列州吏父兄子弟伙处人名年纪爲簿。辄科核乡界,州吏七人,父兄子弟合廿三人。其四人刑踵聋颐病,一人夜病物故,四人真身已逸及随本主在官,十二人细小,一人限田,一人先出给县吏。隐核人名年纪相应,无有遗脱。若后爲他官所觉,光自坐。嘉禾四年八月廿六日,破莂保据。[5]
此简主要是对广成乡七名州吏的“父兄子弟”的人名及现实状况进行调查,情况核实后,登记在册。其中“一人先出给县吏”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我认爲,“给县吏”是与在官府中正式服吏役的七个“州吏”相对而言的,也就是说,这裏的“给县吏”是非正式的吏役,可能政府人手不够,将“州吏”的家属徵调而来,属临时徵发性质。当然,也可以作另外一种解释:“给县吏”可能是真正的“吏”,重点强调其在本县服役,不同于在州服役的“州吏”,所以调查时要特意标明“给县吏”。但是,常爲论者徵引,证明“吏户”存在的孙休永安元年诏,使这种解释不无疑问: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爲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湣之。其有五人,三人爲役,听其父兄所欲留,爲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6]
如果“给郡县吏”重点强调在“郡县”服役,那麽这裏的“郡县”就失去了对应的对象,因爲诏书中的“诸吏”只是一个概括性的称呼,幷不一定就是“州吏”。所以,“子弟给郡县吏”是与“诸吏”即正式服役的吏相对而言的。也就是说,除了“诸吏”本身在州、郡、县正式服役外,如区光简所反映的那样,他们的子弟有时还被政府临时徵发,在郡、县服吏役。当然,“给吏”不具有身份性,但他们以普通百姓的身份服吏役,仍然可以看作负担的加重,因爲他们幷不能免除赋税负担,但却额外加上了吏役。由于“给郡县吏”系普通百姓临时服吏役,不具有“吏”的特定身份,因此,孙休下令听留一人在家“经护家事”时,不必特别表明免除他们的“吏”的身份,以夸耀自己的政绩,因爲他们本身就不是“吏”,孙休所做的,只是不再令这些普通百姓服吏役而已。
《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何乃给泗水卒史事,第一。”“给泗水卒史事”似乎是“给吏”的具体化,只是比“给吏”多一“事”字。“事”字幷不是可有可无,在此处相当于“职责”、“工作”之意。它的存在说明,萧何只是做着泗水卒史的工作,幷未担任“泗水卒史”的职务。如果如裴骃《集解》引文颖所说,萧何确实担任了“卒史”的职务,“给泗水卒史事”的意思就是:萧何任泗水郡卒史,做着泗水卒史的工作。如此语意显然有重复累赘之嫌,远不如直言“爲泗水卒史”简洁明快。事实上,两汉时期担任“卒史”之职者大多记作“补卒史”或“爲卒史”,只有萧何一例例外,如果不是有特别的含义,没有必要在文法上做如此区别。当然,我们不是说“给卒史”就完全与“给吏”相同,但将其看作“给吏”的原始形态当无大碍。“给泗水卒吏事”似乎有助于说明,“给吏”幷不是正式之吏,他们只是在从事“吏”的工作。
与孙吴同时的蜀汉政权也有“给吏”的记载。《三国志》卷四一《蜀书·杨洪传》:“(张)裔流放在吴,洪临裔郡,裔子郁给郡吏,微过受罚,不特原假。”这裏的“给郡吏”可能也是暂时给郡服役,因爲益州太守张裔流放在吴地,家庭失势,他的儿子张郁因此被本郡徵调,临时服役。后来,张裔返回蜀汉,重新任职,张郁的“给郡吏”经历大概也就结束了,他后来甚至做到了太子中庶子这样重要的官职,这显然不是“吏”能够奢望得到的。
由于“给吏”只是普通百姓临时在政府服吏役,其身份本质上仍是农民,因此,《吏民田家莂》在对吏民进行区分时,不会再出现“给吏”的名称,因爲它已经包括在普通百姓之中了。
三
学界对魏晋南北朝时期“吏”的讨论,成果已经比较丰富。最近,黎虎先生撰文,对“吏户”独立于民户之外的几成定论的传统观点表示质疑,认爲当时“吏”、“民”混合编籍,而且“吏”的地位高于“民”,所以,不存在所谓单独的“吏户”。[7]孟彦弘先生对此进行反驳,认爲“吏”、“民”混编及前者地位高于后者,与“吏户”存在与否是两回事。[8]
讨论“吏户”是否存在,有一个标準问题。如果把“空户从役”及世袭性当成一个标準,很显然,孙吴时期幷不存在独立的“吏户”。孙休永安诏书表明:“吏”本人服役,他的父兄子弟幷不是吏,只是可能暂时服吏役。至于“诸吏家有五人”中的“吏家”,黎虎先生认爲幷不代表“吏籍”或“吏户”,凡有家人爲吏者均可称之爲“吏家”。我认爲“家”应属下读,不与“吏”连读,是说“吏”的家裏有五人。所以,“吏家”即使与“吏户”有关,此句也不能作爲“吏户”存在的证明。上引区光简则表明,七名“州吏”的亲属无一是“吏”。亲属中的十二名“细小”固然不具有吏的身份,即使丁壮也只是耕种田地或临时在县服役。区光简记载“州吏”的四名亲属逃逸,这四人应该不是“吏”,因爲按竹简,逃走的“郡吏”、“县吏”亲属没有一人是“吏”:
简7865:县吏毛章弟颀年十五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
简7868:县吏毛车世父青年卌九 以嘉禾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叛走
简7893:郡吏黄□弟□年十三 嘉禾二年十月十八日叛走
简7905:郡吏谷汉兄子□年廿九 嘉禾三年二月十九日叛走
《嘉禾吏民田家莂》则有“州吏”家属“叛走”情况的记载:
东乡劝农掾殷连被书条列州吏父兄人名年纪爲簿。辄科核乡界,州吏三人,父兄二人,刑踵叛走,以下户民自代。谨代年纪以(已)审实,无有遗脱。若有他官所觉,连自坐。嘉[禾]四年八月破莂保据。(J22—25430)
这些“叛走”之人都不是“吏”,只是“吏”的家属。所以,区光简幷不像孟彦弘先生所说,“说明吏是以户爲单位的”,当然更不能表明“该户均爲吏的身份”,它只是对“州吏”亲属现状的一个调查。
儘管全家从役的“吏户”尚没有形成,但我们仍然看到了“吏户”形成的迹象。永安诏书及区光简一方面反映“吏”或“州吏”幷非全家服役,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的家属或者“给郡县吏”,或者“给县吏”,虽然这种吏役具有临时性,但幷不是没有变爲“真吏”的可能性。由于资料缺乏,要具体描述“给吏”向“真吏”演变的轨迹,具有很大的困难。可能的情况是:由于“吏”的短缺,政府徵调“吏”的家属及普通百姓临时服吏役。这些“给吏”服役时间的长短,可能幷无制度上的规定,完全视当时情况需要。如若“吏”极端短缺,“给吏”服役时间自然延长,他们成爲“真吏”的可能性就增加了。
“吏”的家属之所以普遍逃亡,就是因爲有变身爲“给吏”甚至是“真吏”的危险。区光简反映“州吏”家属中的“细小”即未年人似乎不服吏役,但前引简7638、8494却明确记载“细小”爲“郡吏”的情况。对这种矛盾现象的可能解释是:当时正处于“吏”身份逐渐降低、“吏户”形成的过程,在制度上尚未做出划一的规定,但未成年人爲“吏”可能是一个发展趋势,这与老年人爲“吏”具有相同的性质,他们共同反映着吏走向卑微化的过程。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如简7893所示,“吏”家属中的未成年人也加入了逃亡的行列。
黎虎先生将“吏”的父兄子弟逃亡与普通百姓逃亡等量齐观,认爲两者性质一致,“不能据此断定‘吏’是比普通农民低贱的‘吏户’”[9]。“吏”是否爲“吏户”[10]可以暂且不管,但需要注意的是,“吏”家属的逃亡在孙权统治时期,同一时期我们未曾见到百姓逃亡的记载(黎虎先生所举普通百姓逃亡事例均发生在孙皓统治时期)。吴简反映前者叛逃的情况如此之多,而有关后者叛逃的情况却未见任何记载,似乎不能用出土简版数量不够多来解释。我们当然不会据此推断当时没有百姓逃亡,但叛逃情况肯定没有前者严重。由于“吏”家属叛逃的普遍性,政府加大了对“吏”家属的调查力度。区光简、殷连简主要是对“州吏”家属现状的调查,“叛走”者也名列其中。竹简则反映了各乡对“郡吏”、“县吏”家属叛走进行专门调查的情况:
简7849:诸乡谨列郡县吏兄弟叛走人名簿
简7454:右□乡郡县吏兄弟合十五人前后各叛走□趣刘阳吴昌醴陵/
各个乡要对“吏”家属叛走的状况进行统计,然后再由县进行总计。政府对“吏”及其家属的控制,折射出“吏”及其家属对国家的依附程度正在加深。
孙权统治时期,“吏”家属的逃亡是吏役负担较重和“吏”地位卑微化的反映。事实上,吏服役的年龄正在超越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界限,这一点不同于包括“给吏”在内的普通百姓。按殷连简,政府似乎在竭力维持以“吏”爲中心的家庭,“州吏”家属叛走后,要由“下户民”代替,说明“吏”及其家属地位可能低于普通百姓。黎虎先生认爲,普通农民必须在患病、残疾、受肉刑伤残或家中有八十以上老人时,才可以得到复除,而“吏”不必具备上述情况既可得到复除,因此,“吏”的待遇高于“民”。他所举“吏”复除的例子有三个,其中两个是前引简3323、9435。这两个人都是“给吏”,如前所论,他们只是以普通百姓的身份服吏役,所以,幷不能代表“吏”复除的例子。况且,他们被复除的对象幷不一定是口算钱,而可能是吏役本身。另一个例子是
简3346:子公乘生年廿三算一真吏复
“真吏”“生”负担口算钱,幷标注“复”字,与前引26名“真吏”比较,十分独特。但此处“复”的对象也是吏役,与普通百姓“复”口算钱没有可比性。从常理上说,只要对国家负有赋税和力役的义务,要得到复除,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无论是“吏”还是“民”。否则,国家的法令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吏”之被“复”即使不须具备普通百姓被“复”的条件,也必须具备其他条件,只是在竹简中没有得到反映而已。因此,吴简中复除条件的有无,不是判断“吏”、“民”地位高低的依据。
根据对宜阳里“真吏”陈顔家庭成员的部分复原,可以知道,这一家有两个“真吏”:
简9156:宜阳里户人公乘陈顔年五十六真吏
简9073:顔妻大女妾年卌
简9058:顔小妻大女陵年卅六
简9084:顔子男格年卅一真吏
简9159:顔从兄奇年八十二刑左手盲左目
简9059:顔户下奴宋年十七
简9036:顔户下婢绵年十七
简9075:顔户下婢汝年卌八苦腹心病
简9109:右顔家口食十六人 訾 二 百
诸简简号接近,估计初出土时位置相临,因此,“顔”系同名的可能性不大,上述诸人基本可以看成是陈顔的家庭成员。陈顔的儿子陈格与陈顔妻子“妾”的岁数相差不大,似乎是一个问题,但将其看成是陈顔前妻所生亦无不可。陈顔、陈格均爲“真吏”,可以加深我们对“吏”及其家属身份的认识。永安诏书及区光简告诉我们:“诸吏”的父兄子弟有爲“给吏”者,而陈顔及其家庭成员简则说明,“诸吏”的父兄子弟也可能具有“真吏”的身份。
政府对“吏”家庭成员不断进行调查;“吏”家属逃亡后,以“下户民”代替;“吏”服役年龄的过限以及一家之中可能存在两个“真吏”,这些貌似没有必然联繫的现象综合在一起,隐约折射出如下事实:“吏”正在逐渐走向卑微化,这一过程的终点将是“吏户”的形成。
四
以上探讨了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我们的意见是:“真吏”与“给吏”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就是人们所习称的“吏”,他们在服役年龄及赋税负担方面,都不同于一般百姓。吴简中的“州吏”、“郡吏”、“县吏”都属于“吏”的範畴,他们只是“真吏”这一概括性称呼的具体化。“给吏”虽有“吏”名,但幷不是“吏”,他们只是暂时或临时从事“吏”的工作,虽然有演变爲“吏”的可能,但就其当时身份而言,毕竟还是普通百姓。从吴简反映的情况看,“吏”的身份低于普通百姓,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其父兄子弟叛逃现象较之平民更爲严重。政府对叛走的“吏”家庭成员进行调查,幷以“下户民”代替,以竭力维持一定数量的“吏”源。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吏”正逐渐卑微化,而卑微化的终点则是“空户从役”的“吏户”的形成,“真吏”服役不分老幼,及其家中出现两个以上的“真吏”,已经让我们看到了其中的端倪,儘管这一结果的到来还要有待时日。
有关“真吏”的问题,本文幷非全部做了解答。这些未能解答的问题可能会对上述观点正确与否産生或小或大的影响,笔者在此提出,谨供有兴趣的朋友研究:首先是“真吏”的居住地及其数量问题。吴简中的“真吏”几乎全部来自宜阳里。据笔者统计,明确标明爲宜阳里的人户共有53户,而其中以“真吏”爲户主的多达25户。如果“真吏”确实就是“吏”,我们该如何解释其所占比例如此之高的现象?与此相反的是,高迁里24户中,“给吏”多达10户,但却没有一户“真吏”。难道当时的“吏”及其家属要集中居住吗?但是,除“真吏”外,宜阳里尚有三户“给吏”及25户普通民户,也就是说,“真吏”仍与其他民户混杂在一起,用集中居住解释,显然缺乏说服力。其次是对简3346:“子公乘生年廿三算一真吏复”该如何解释。除此而外的所有“真吏”都不负担口算钱,而且都没有复除的记载,这个名叫“生”的“真吏”却十分独特,即负担口算钱,吏役又被免除。是我们的观点有误?还是“生”的情况特殊?这种矛盾的现象该做何解释呢?上述问题如能得到较爲圆满的解决,也许我们对“吏”、“真吏”的认识会更加深入。
(原刊: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年,第25—40页)
(编者按:[1]本文中的走马楼吴简之竹简,均引自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系“走马楼吴简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下册,文物出版社,2003年。每简标以该书所列简号,故不标页码。
[2]于振波:《“算”与“事”》,《汉学研究》第二十二卷第二期。
[3]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85—101页。
[4]参见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系走马楼吴简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册,文物出版社,1999年。
[5]《长沙走马楼二十二号井发掘报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嘉禾吏民田家莂》上册,32页。
[6]《三国志》卷四八《吴书·孙休传》。
[7]黎虎:《“吏户”献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8]孟彦弘:《吴简所见“事”义臆说》,见本书。
[9]黎虎:《“吏户”献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10]这一表达在语意上欠妥,“吏”指具体人,“吏户”指一个家庭,二者显然不能等同。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55.html
以上是关于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