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楼简牍“私学”考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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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走马楼简牍“私学”考议


(北京师範大学历史学院)
走马楼简牍出现“私学”称谓,引起了研究者的兴趣。走马楼简牍所见“私学”身份虽然幷不构成当时社会的主体阶层,似乎不至于影响社会生産和社会生活的主流形态,然而作爲一种社会存在,[1]是史学工作者应当有所关注幷予以合理解释的。此前已经有学者就此进行了认真的讨论。综合各种历史文化信息,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或许可以使我们对“私学”身份的认识更接近历史的真实。
一 关于“私学谢达”和“私学番倚”的争论
走马楼简牍中有关“私学”的文书,有较早披露的涉及“私学谢达”和“私学番倚”的两件。即:
(1)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
都乡立沂丘
十一月十五右郎中窦通举
(2)南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
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爲遗脱辄
操黄簿审实不应爲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
死罪                   诣功曹
   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2]
《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显示的编号,(1)爲J22-2697,(2)J22-2659。发掘简报执笔者判定(1)的性质爲“名刺”,又介绍说,所谓“名刺”者,“数量不多,保存较好,内容爲问安、谒见、荐举、赠物等。”其说不确。(2)则被定名爲“官府文书”。[3]综合参考胡平生、王素、侯旭东、于振波等先生的释文,可读作:(1)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都乡立沂丘。十一月十五右郎中窦通举。(2)南乡劝农掾番琬叩头死罪白:被曹敕,发遣吏陈晶所举私学番倚诣廷言。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爲遗脱。辄操[4]黄簿审实,不应爲私学。乞曹列言府。琬诚惶诚恐叩头死罪死罪。诣功曹。十二月十五日庚午白。
胡平生先生称(1)爲“举荐版”,以爲“盖究其性质乃用于‘举荐’”。又说,“此处之‘私学’,乃‘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此‘私学’或实或虚,即有可能谢达仅仅只是窦通名义上的学生”。这裏所谓“举”,被理解爲“私学的学生”“步入仕途”的中间程序,即“举荐”。(2)被成爲“案查文书”。“‘不应爲私学’,这是本案查文书的结论。‘不应爲私学’,即否认番倚的‘私学’身份,他是编入正籍的百姓,不是私学的学生。而‘私学弟子’应当是不编入正籍的。他们是不‘在官役者’,享受着复除‘官役’或减免租税的政策优待。从牍文看,所以要做这种‘正名’的工作,大概当时‘举荐’的範围限定爲私学生,番倚不是私学生,便失去了被举荐的资格。”[5]对于(1),王素先生以爲应定名爲“右郎中窦通举谢达爲私学文书”。他认爲,“‘私学’属于非国家‘正户’,是一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口。”简文“举”的涵义,“既未提到被举之人现在的专长,又未涉及被举之人此后的去向,肯定没有‘举荐’的意思。”“此处之‘举’”,“有‘没入’之意”。简文“遗脱”,“专指逃亡户口”。王素先生说,“番倚不是逃亡户口,不应爲私学。反过来说,番倚若是逃亡户口,就应爲私学,私学本由逃亡户口産生。”在对于(2)的讨论中,王素先生指出,“私学作爲非国家‘正户’之一种,亦由逃亡户口産生。当地方豪强以逃亡户口爲名,没入某人爲私学,幷呈上举某人爲私学文书,有关部门自应根据制度严加审查。本件作爲此类审查的结果,不仅要报郡功曹备案,还要转呈太守知道,也证明朝廷对私人占有国家户口十分在意。”[6]学者对“私学”身份的理解,又继续有学术争论。[7]
侯旭东先生对于(1),指出,“该简的性质,胡平生先生认爲是举荐私学谢达入仕,恐怕不妥。应是举谢达爲私学。若是举私学入仕,简文还应包含其他内容,如被举者德行、学识等,不应如此简单。王素释‘举’爲没入,于文意多有扞格,难以信从。”“视这枚简爲举谢达爲私学的举状可能更準确。”论者分析(1)(2),以爲:“大体勾画出了举私学的步骤,即先由举主写举状,书‘私学’籍贯、年龄、现居地,呈官府;然后由县审核。所据标準有一条是清楚的:正户民不得做私学,唯遗脱可以做。审核通过则由官府备案,若有疑问,下敕到有关乡进一步取证、核查,幷令当事人赴县廷取证,最后由郡府裁决。”[8]秦辉先生就(2)有所讨论,则否定侯说,认爲:“按简文义,‘私学’属于‘遗脱’,而‘遗脱’在简文中是作爲违法罪行的,即史籍所谓‘逋逃’。所以简文用的是传讯疑犯的口气,而不是接见被举荐人的口气。而被传讯者所言被称爲‘辞’(简文中特指疑犯口供),幷以‘本乡正户民,不爲遗脱’来自辩,显然也幷非求荐,而是自诉无辜。另外简文中‘吏陈晶所举私学’之‘举’也显非举荐之意”,“此‘举’盖爲检举、举报之意”。他认爲(2)的内容“把‘私学’当罪过,这不难理解”,幷由此得出“乡官还要负官方文化统治杜绝异端‘私学’之责”的结论。[9]
有关“私学谢达”和“私学番倚”的学术讨论在逐步深入,不过,各家意见未能一致。对于“私学”的身份及其社会角色,似乎都还没有得出有充分说服力的答案。
二 “举私学”正义
对于(1)(2)所见“举私学”之“举”,王素先生以爲“没入”,“举私学”于是被理解爲“‘没入’爲私学”。这种解释,据说据《周礼·地官·司门》:“凡财物犯禁者举之。”注云:“举之,没入官。”秦辉先生亦用此例。[10]王素先生说,“‘没入’的对象,不限于财物,也包括编户齐民。”不过,以这样的解说对照文书内容,正如侯旭东先生所说,“于文意多有扞格”。今按“举之,没入官”者,“举”与“没入”幷非同义重复,应是先“举”而后“没入”。
胡平生先生和侯旭东先生都释“举”爲“举荐”之“举”。而胡平生先生谓“举荐”“步入仕途”,侯旭东先生谓“举”“爲私学”。
对于“举私学”之“举”的理解,也许应当重视于振波先生在讨论中所引用的周一良先生的意见。
于振波先生写道:
周一良先生曾指出:“魏晋南北朝文献中,‘举’字又有承认其身份地位之意”,幷列举魏晋时期颇受歧视的庶出子女之身份获得承认(“见举”、“收举”)或不被承认(“未举”、“未被举”)的事例。[11]
读走马楼简牍有关“举私学”的文书,将其中的“举”理解爲“承认其身份地位”可能是适宜的。被学者称作“举主”的“右郎中窦通”和“吏陈晶”的“举”的行爲,应是证明幷确定了“其身份地位”。
“举”有登录的意义。《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仲尼使举是礼也,以爲多文辞。”陆德明《释文》:“沈云:举谓记录之也。”《墨子·号令》:“悉举民室材木、瓦若蔺石数,署长短、小大。当举不举,吏有罪。”岑仲勉注:“此言调查民间材木、瓦石之数”,“举,查报也。”“署,登记也。”[12]《墨子·杂守》:“先举县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长短及凡数,即急先发。”岑仲勉解释说,“举者调查登记也。”[13]《商君书·去强》:“举口数,生者着,死民者削。”《汉书·哀帝纪》:绥和二年(前7)秋,诏曰:“朕承宗庙之重,战战兢兢,惧失天心。间者日月亡光,五星失行,郡国比比地动。乃者河南﹑颖川郡水出,流杀人民,坏败庐舍。朕之不德,民反蒙辜,朕甚惧焉。已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其令水所伤县邑及他郡国灾害什四以上,民资不满十万,皆无出今年租赋。”“举籍”,顔师古注:“举其名籍也。”《汉书·平帝纪》:“遣谏大夫行三辅,举籍吏民,以元寿二年仓卒时横赋敛者,偿其直。”“举籍”,顔师古注:“张晏曰:‘举录赋敛之籍以赏之。’”[14]又《东方朔传》:汉武帝时,“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厔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爲上林苑,属之南山。”“举籍”,顔师古注:“举计其数以爲簿籍也。”又《胡建传》:“孝武天汉中,守军正丞,贫亡车马,常步与走卒起居,所以尉荐走卒,甚得其心。”顔师古注:“尉者,自上安之也。荐者,举籍也。”
通过汉代文献多见的“举籍”一语的意义,理解“举私学”之“举”,或许可以得到啓示。
不过,于振波先生在引录了周一良先生的论说之后,又以爲胡平生先生“‘举’是‘举荐’之意”“其说可从”。又说,“举有举荐之意,这与两汉三国时期‘乡举里选’的察举制度是相符合的。”“史书中所提到的不论学官弟子还是私学弟子,往往都是通过举荐而走上仕途的。”于振波先生对周一良先生论述的理解,只限于“在这些事例中,被‘举’者的身份地位明显提高了”[15],似乎幷没有真正理解周说“魏晋南北朝文献中,‘举’字又有承认其身份地位之意”的原意。
三 “私学”作爲身份称谓的涵义
胡平生先生说,关于“私学谢达”和“私学番倚”的两件文书中的“私学”,“乃‘私学生’,或称‘私学弟子’。”[16]王素先生说,“走马楼简牍仅见‘私学’,从未见到‘私学生’及‘私学弟子’。”[17]胡平生先生又举出走马楼简牍中出现“私学弟子”的实例:
(3)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业,任吏,居在西部新阳县下。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18]
王素先生纠正了简文“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中“掾”字的误释,然而仍然认爲:“不仅“私学”是由逃亡户口産生,“私学弟子”也是由逃亡户口産生。”[19]
关于“私学”的身份,侯旭东先生以爲,“将‘私学’与‘举主’的关係视爲官府所承认的带有依附倾向的私人关係,大体不误。”[20]于振波先生则认爲,“把私学说成是依附人口或脱籍逃亡者,在传世文献中没有根据,从吴简中也找不到证据。”[21]
侯旭东先生的这一意见显然是正确的,即“私学”“是官方承认的固定化的称呼,且官府掌握其名籍”。讨论“私学”问题的多数学者都注意到《韩非子》与《史记》所见“私学”。侯文指出,“与孙吴的私学关係更密切的应是东汉的所谓‘私学弟子’,这一称呼见于曹魏人董巴所着《汉舆服志》(《太平御览》卷六八五所引),后又爲司马彪《续汉书·舆服志下》袭用。‘私学弟子’应是东汉时的说法,指官学生以外的从学官问学的生徒。这裏出现的‘私学’犹是修饰语,而非称呼,但应是演变爲称呼的基础。”[22]
按照侯旭东先生的意见,“私学弟子”身份,“指官学生以外的从学官问学的生徒。”可惜这一推想尚需论证,首先应当说明“官学生”和“从学官问学的生徒”的区别。[23]于振波先生则说,“看不出私学与私学弟子有什麽区别,只是在吴简中,前者出现的次数远多于后者,估计前者是后者的简称。”他认爲,“根据传世文献,‘私学’一词是与‘官学’相对而存在的。由于汉武帝以后历朝统治者对儒学的提倡,官方设立的教育机构均倡导儒家学说,私人收徒也以传授儒业爲主,因此,把两汉魏晋时期的私学弟子理解爲儒者以私人身份招收的学生,以及虽游学于学官但不属于正式员额的学生,当与事实相去不远。”[24]于说将侯文提出的概念有所扩衍,包括了“儒者以私人身份招收的学生”。
于振波先生制《两汉魏晋时期私人传习儒学事例表》,列有121例。论者写道,东汉以来,“儒者以私人身份聚徒讲学的风气”大盛,“有的经师着录弟子少则几十人、上百人,多则逾千人,甚至上万人。”按照《后汉书·儒林列传下》的说法,“自光武中年以后,干戈稍戢,专事经学,自是其风世笃焉。其服儒衣,称先王,游庠序,聚横塾者,盖布之于邦域矣。若乃经生所处,不远万里之路,精庐暂建,赢粮动有千百,其耆名高义开门受徒者,编牒不下万人。”[25]
《太平御览》卷六八五引董巴《汉舆服志》曰:“进贤冠,古缁布冠,文儒者之服也。前髙七寸,后三寸,长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两梁,千石以下至小史私学弟子皆一梁。宗室刘氏亦两梁。”《续汉书·舆服志下》“进贤冠”条:“进贤冠,古缁布冠也,文儒者之服也。前高七寸,后高三寸,长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两梁,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私学弟子,皆一梁。宗室刘氏亦两梁冠,示加服也。”“印”条也说到“私学弟子”:“佩双印,长寸二分,方六分。乘舆、诸侯王、公、列侯以白玉,中二千石以下至四百石皆以黑犀,二百石以至私学弟子皆以象牙。上合丝,乘舆以縢贯白珠,赤罽蕤,诸侯王以下以綔赤丝蕤,縢綔各如其印质。刻书文曰:‘正月刚卯既决,灵殳四方,赤青白黄,四色是当。帝令祝融,以教夔龙,庶疫刚瘅,莫我敢当。疾日严卯,帝令夔化,慎尔周伏,化兹灵殳。既正既直,既觚既方,庶疫刚瘅,莫我敢当。’凡六十六字。”元代学者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四“刚卯”条引文作:“《后汉·舆服志》:佩双印,长寸二分,方六分。乘舆、诸侯及王、公、列侯以白玉,中二千石以下至四百石皆以黒犀,三百石以至私学弟子皆以象牙。”就“四百石”与“三百石”的等级衔接而言,可能陶宗仪引文较爲準确。侯文说“曹魏人董巴所着《汉·舆服志》”中的说法“后又爲司马彪《续汉书·舆服志下》袭用”。其实,有关“进贤冠”的内容,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说:“千石以下至小史私学弟子皆一梁。”后者说:“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私学弟子,皆一梁。”关于“印”,则“二百石以至私学弟子皆以象牙”或者“三百石以至私学弟子皆以象牙”。这样说来,“私学弟子”享有的舆服等级待遇,就“冠”而言,一说上与“千石”相同,一说上与“博士”相同;就“印”而言,据说与“二百石”或“三百石”相同。
可以推想,“儒者以私人身份招收的学生”,“着录弟子少则几十人、上百人,多则逾千人,甚至上万人”,如果这些所谓“私学的学生”、“私学生”可以享受相当于“二百石”或“三百石”、“博士”甚至“千石”的等级待遇,将会导致何等複杂的社会政治秩序,将会形成何等沉重的国家财政负担?然而如果确实如此,则可以体现出当时行政体制下的文化政策对于教育是何等的重视。
在有关“私学”的讨论中,我们应当破除“‘私学’一词是与‘官学’相对而存在的”这样的成见。实际上,正如侯旭东先生所指出的,“私学”是“可指称个人”的。[26]在这个意义上说,“私学”幷非“是与‘官学’相对而存在的”。按照汉代用语习惯,“私学”之“私”,在这裏解释爲专心爱重,可能是适宜的。《战国策·秦策四》:“王虽有万金,弗得私也。”高诱注:“私,爱也。”[27]《仪礼·燕礼》:“寡君,君之私也。”郑玄注:“私,谓独有恩厚也。”《释名·释言语》:“私,恤也,所恤念也。”《离骚》:“皇天无私阿兮,览民德兮错辅。”王逸注:“窃爱爲私。”汉代学者对“私”的这种理解,或许接近我们所讨论的“私学”之“私”的真实涵义。
很可能,走马楼简牍资料所见“私学”称谓指代的社会身份,是民间儒学教育体制下的受教育者。其身份的确定很可能有学历和学绩的等级要求。“私学”身份的正式确认,需要经过一定等级的官吏的“举”方可登录入籍。值得注意的是,走马楼简牍中所见“举私学”者(1)“右郎中窦通”、(2)“吏陈晶”、(3)“监下关清公掾张闿”,其品级都幷不高。
《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有这样一条内容值得注意:
即殴伤见受业者,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
【疏】议曰:《礼》云:“凡教学之道,严师爲难。师严道尊,方知敬学。”如有亲承儒教,伏膺函丈,而殴师者,加凡人二等。……注云:“谓服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幷同凡人。[28]
所谓“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或许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走马楼简牍所见“私学”。应当注意,这裏写作“私学者”。走马楼简牍中的“私学”称谓,其实即指代“私学者”身份。
四 “儒学生员”和“幼学”:后世户籍资料中有参考价值的信息
明代黄册中可见“儒学生员”身份。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藏《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中,有如下文字:
一户姚希舜军籍系本都里班姚文兴户丁本县儒学生员
一户姚崇文军籍系本都里班姚文兴户丁系本县儒学生员[29]
同一页可见12人身份登记资料,其余10人都有“成丁壹丁耕田”字样,而与姚希舜、姚崇文不同。似乎可以推知“本县儒学生员”身份的特殊性。[30]
日本学习院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朝鲜庆尚道户籍大帐》,是比较完整的清代户籍资料。其中多有反映当时民间生活的社会史信息。有关社会称谓的内容即值得研究者特别关注。
如《道光五年二月庆尚道丹城县乙酉式户籍大帐》中,可见户主的不同身份,如:幼学、束伍、鳏夫[31]、良军官、社稷坛守护军、閑良、私奴、上纳、灯油保、业武、驿人、良人、水军、贡生、寡女、寡妇、童蒙、书写郎、院奴、禁保、唐鞋匠、巫夫等。可引录以“幼学”身份爲户主的一例:
第三户幼学金?重年伍拾陆庚寅本金海父学生震学祖学生原大曾祖学生顺鸣外祖学生郑尚哲本晋阳妻崔氏年伍拾伍籍庆州父学生南后祖学生晋清曾祖学生思明外祖学生卞永弼本八溪母郑氏年柒拾三癸酉子幼学在柱[32]年拾玖丁卯子幼学在文年拾柒乙巳奴□金□壬午户口相准
不仅户主之子十九岁的金在柱和十七岁的金在文是“幼学”,年五十六的户主金?重也是“幼学”。可见“幼学”之“幼”幷非年龄标志。“幼学”非“幼”,只是体现一种身份。
户籍大帐详细记录“幼学”户主的家族关係和师生关係,使人联想到(2)“案文书倚一名文文父广奏辞本乡正户民不爲遗脱”字样。
《道光五年二月庆尚道丹城县乙酉式户籍大帐》中的“幼学”,也是原则上享有免除军役负担的特权的。其身份特徵似乎和我们所讨论的走马楼简牍所见“私学”有相像之处。通过对1825年乙酉式年大帐的分析,研究者指出,这一时期通过“冒称”和“纳粟”等方式流入这一阶层的情形增多,使得“私学”不再具有与以往“士族”相等同的地位和声誉。这裏所谓“冒称”,使人联想到走马楼简牍(2)所见“审实不应爲私学”的情形。
有的学者分析了道光五年(1825)四十五年之后“幼学”户主数显着增多的现象。据1825年乙酉式年大帐和1870年庚午式大帐的比较,两个里的“幼学”户主数及其比率的变化如下表:
职役分类
南 里
东 里
合 计
1825年
1870年
1825年
1870年
1825年
1870年
幼学等
21
7.7%
67
23.4%
174
38.9%
209
45.6%
195
27.2%
276
37.1%
这两个里的“幼学”的人数及其比率也发生着变化:
职役分类
南 里
东 里
合 计
1825年
1870年
1825年
1870年
1825年
1870年
幼学等
38
6.3%
74
15.6%
197
23.4%
220
22.8%
235
16.3%
294
20.5%
东里“幼学”人数虽有所下降,然而两个里合计的“幼学”人数却仍在增长。
研究者指出,在这一时期,“幼学”的增加和“军役负担者”的减少是同时发生的。[33]1870年东里“幼学”爲户主的户数竟然占到了总户数的45.6%,实在是令人惊异的现象。了解了这一情形,自然比较容易理解执政者急切地对可疑者严肃“案查”的动机。
对于“幼学”的身份,有的研究者比较分析相关历史资料后指出,17世纪以前“幼学”承担管理职任,18世纪以后则演变分解爲管理者、中间阶层和一般平民三种身份。[34]有学者指出,怎样解释清代中晚期“幼学”身份群体的数量的急剧增加,是清代中晚期朝鲜地区身份史研究的最具有前沿性的课题。[35]
这裏儘管借取了远至明清时期的资料以爲助证,然而联繫《嘉靖泉州府永春县保甲文册》中有关“儒学生员”以及《朝鲜庆尚道户籍大帐》中有关“幼学”的资料,或许有益于帮助我们更深入地认识和理解走马楼简牍所见“私学”身份的性质和特徵。
我们看到,因“学”而得到免役等优遇者在传统中国曾经占有颇爲可观的社会层面。而涉及古代社会文化构成的相关现象,比如识字者即具有初步接受传统教育之能力者所占人口比例,以及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作用等等,也许都是历史研究者应当关注的问题。
走马楼简牍有关“私学”的资料,或许可以看作讨论相关问题迄今所见较早的信息。
本文撰写和修改,得到中国政法大学张小也教授、故宫博物院王素教授的指教,谨此致谢。
(原刊: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武汉:崇文书局,2006年,第67—82页)
(编者按:[1]据于振波讨论“吴简中的私学”时统计,“走马楼吴简〈竹简〉中,与私学有关的简有101枚。”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卷八,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4年10月版,211—213页。
[2]李长林:《长沙孙吴简牍考古大发现》,《历史月刊》1997年8月号;宋少华:《大音希声——浅谈对长沙走马楼吴简的初步认识》,《中国书法》1998年1期。
[3]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5期。
[4]“辄操”,侯旭东据谢桂华意见,释读爲“曹穷”。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二○○一》,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下册514页。
[5]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5期。
[6]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9期。
[7]胡平生:《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光明日报》2000年4月7日;王素:《“私学”及“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産生——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二)》,《光明日报》2000年7月21日。
[8]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二○○一》,下册516—517页。
[9]秦辉:《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237页。
[10]秦辉先生论“此‘举’盖爲检举、举报之意”,又提出《史记》卷八八《蒙恬传》、《汉书》卷四五《江充传》、《后汉书》卷六一《廉範传》、《三国志·吴志》《顾雍传》及曹操《步战令》等例。见其《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第237页。然而所说仅“举”字一义。
[11]周一良:《〈宋书〉札记》“举、收举”条,《魏晋南北朝史札记》,中华书局1985年3月版,第153页。
[12]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8年6月版,第110页。
[13]对于全句的理解,岑仲勉先生以爲,“举者调查登记也。凡数,总数也。发,徵发也。先登记官吏不急需之品与夫储存材木之状况,赶紧徵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间不敢隐匿矣。”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8年6月版,第147页。
[14]“赏”,中华书局本校注者以爲当作“偿”。
[15]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第218页。
[16]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5期。
[17]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9期。
[18]胡平生:《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光明日报》2000年4月7日。“掾”,原释爲“扬”。
[19]王素:《“私学”及“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産生——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二)》,《光明日报》2000年7月21日。
[20]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二○○一》,下册518页。
[21]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第219页。
[22]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二○○一》,下册517页。
[23]后世有的资料,如《唐律疏议》卷二三“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县等学”以及“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的说法,似对侯说不利。
[24]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217—218页、223页。
[25]于振波:《走马楼吴简初探》,180—198页。
[26]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二○○一》,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下册517页。
[27]又《战国策·齐策一》“私我也”高诱注,《吕氏春秋·去私》“子,人之所思也”高诱注,《慎大》“以示民无私”高诱注。
[28]据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根据律文及疏议,学生殴受业师罪之成立,以师生俱在官学(即弘文、崇文、国子及州县等学)者爲要件。如师生属于家塾、遂序等私学,则相犯者各依凡人斗殴法,不得援此律爲断。”中华书局1996年6月版,下册1581页。
[29]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图版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引用者注:“梁方仲《明代黄册考》附所谓‘黄册原本’照片之一”。
[30]《明会典》卷七六《社学·事例》:“洪武八年,诏有司立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十六年,诏民间立社学,有司不得干预,其经断有过之人不许爲师。……正统元年,令各处社学提学官及司府州县官严督勤课,不许废弛,其有俊秀向学者,许补儒学生员。成化元年,令民间子弟愿入社学者,听其贫乏,不愿者勿强。”成书于明万曆年间的刘世教《荒箸略》(《荒政丛书》卷五)有“加惠寒士”条,其中写道:“这是贫生领赈的。我皇上作养人才,本爲他日之用。但秀才不工不商,非农非贾,青灯夜雨,常无越宿之储,破壁穷檐,止有枵雷之腹。一遇荒年,其苦万状。如内乡县儒学生员李来学,水浆不入口者三日,阖门待毙。县令以粟遗之,来学正色拒曰:‘生平不谒县令,岂以荒易吾操哉!’及赈银至,乃以极贫洁行独厚给之。来学叹曰:‘此圣主洪恩也,可以食矣。’寒士濒死得赈则生,不独一来学也。”可知“儒学生员”中,有李来学一类“生平不谒县令”的“极贫洁行”之“寒士”。
[31]又有“鳏夫幼学”与“幼学鳏夫”。
[32]户籍原件在此处有一贴签,加盖印章。签上书写:“幼学金在柱改名在圭。”
[33]〔日〕山内民博:《学习院大学蔵庆尚道安义県户籍大帐について》,〔日〕武田幸男编:《朝鲜后期の庆尚道における社会动态の研究——学习院大学蔵朝鲜户籍大帐の基础的研究(4)》,学习院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调查研究报告No51,学习院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2002年3月版。
[34]〔韩〕崔承熙:《朝鲜后期“幼学”·“学生”の身分的意味》(1989),〔日〕武田幸男:《学习院大学蔵の丹城県户籍大帐とその意义》转引,〔日〕武田幸男编:《朝鲜后期の庆尚道丹城県における社会动态の研究(Ⅰ)——学习院大学蔵朝鲜户籍大帐の基础的研究(2)》,学习院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调查研究报告No27,学习院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91年3月版。 [35]〔日〕井上和枝:《最近の户籍大帐および户籍関连研究の动向》,〔日〕武田幸男编:《学习院大学蔵朝鲜户籍大帐等目录——学习院大学蔵朝鲜户籍大帐の基础的研究(5)》,学习院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调查研究报告No52,学习院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2003年3月版,第55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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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走马楼简牍“私学”考议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