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算术书中的“舆”与“益耎”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秦汉算术书中的“舆”与“益耎”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秦汉算术书中的“舆”与“益耎”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舆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与“田”字连书的“舆”字,在岳麓书院秦简《数》篇中有更多出现。实例如肖灿先生《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和彭浩先生《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网2010年8月6日)所列,有如下11条12例:
(1)误券 租禾误券者,术曰:无升者直(置)税田数以爲实,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并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者,直(置)舆田步数以爲实,而以券斗爲一,以石爲十,并以爲法,如法得一步。其券有升者,直(置)舆田步数以爲实,而以券之升爲一,以斗爲十,并爲法,如•得一步。(《算数书》93~95 )
(2)租吴(误)券 田一亩租之十步一斗,凡租二石四斗。今误券二石五斗,欲益耎其步数,问益耎几何。曰:九步五分步三而一斗。术曰:以误券爲法,以舆田爲实。(《算数书》96~97)
(3)枲舆田周廿七步,大枲高五尺,四步一束,成田六十步四分步三,租一斤九两七朱(铢)半朱(铢)。(《数》0411)
(4)枲舆田九步少半步,细枲高丈一尺,三步少半步一束,租十四两八朱(铢)廿五分朱(铢)廿四。(《数》0475)
(5)细枲舆田十二步大半步,高七尺,四步一束,租十两八朱(铢)有(又)十五分朱(铢)四。(《数》0837)
(6)枲舆田七步半步,中枲高七尺,八步一束,租二两十五朱(铢)。(《数》0826)
(7)枲舆田六步,大枲高六尺,七步一束,租一两十七朱(铢)七分朱(铢)一。(《数》0835)
(8)枲舆田五十步,大枲高八尺,六步一束,租一斤六两五朱(铢)三分朱(铢)一。(《数》0890)
(9)舆田租枲述(术)曰:大枲五之,中枲六之,细〔枲〕七之,以高乘之爲实,直(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之爲法,实如法得(《数》0900)
(10)租枲述(术)曰:置舆田数,大枲也,五之,中枲也,六之,细枲也,七之,以高乘之爲实,左置十五,以一束步数乘十(《数》1743)
(11)禾舆田十一亩,□二百六十四步,五步半步一斗,租四石八斗,其述(术)曰:倍二百六十四步……(《数》1654)
彭浩先生曾认爲:“舆”是“与”字的误写,“与”爲“给予”之意[1]。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研究会沿用彭先生的释读,猜测“与田”即“税田”[2]。马彪先生认爲:“与田”是按照契约已经授与承租人的田亩。并非什麽专有名词,所以在文献和出土资料中也查不到它的踪影。而且即便在同一算题中如果有时称爲“已经给与之田”(“与田”),有时又称爲“已经课税之田”(“税田”),也不会产生误解[3]。对于岳麓书院秦简《数》篇出现的“舆”,肖灿先生也采用旧説,读爲“与”,训爲“予”,以爲“与田”就是“授予的田地”,即睡虎地秦简中的“受田”。最近彭浩先生检讨旧説,指出:在《算数书》中,“与”、“舆”两字并不混用,区别得很清楚。“舆田”绝不写作“与田”。以往对“舆田”的解读显然是不合适的。史书有关于“郡国舆地图”的记载(如《汉书·匡衡传》)。舆田和舆地图的“舆”字用法、字义相同。《后汉书·光武纪下》:“臣请大司空上舆地图”注:“《广雅》曰:‘舆,载也。’言载在地者,皆图画之。”《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左吴等案舆地图”,集解引苏林曰:“舆,犹尽载之意。”《史记·三王世家》:“臣请令史官择吉日,具礼仪上,御史奏舆地图。”索隐:“谓地爲舆者,天地有覆载之德,故谓天爲盖,谓地爲舆,故地图称舆地图。”“舆”字的“载”义在上述文献中引申爲登载、记载,舆地图即记载地形、政区之图。结合前文所讨论的土地登记的方法和形式,可以确定,舆田是指登记在图、册上的土地,也就是符合受田条件者得到的土地[4]。
我们知道,“舆”本指车箱,取譬而转指大地。如《北堂书钞》卷一百四十引宋玉《大言赋》云:“方地爲舆,圆天爲盖。”《淮南子·原道训》云:“以天爲盖,以地爲舆”。其训“载”也是取车子的装载之意,与记载之意有别。舆可借作“举”,而“举”有记录义。《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仲尼使举是礼也,以爲多文辞。”陆德明释文:“沈云:举,谓记录之也。”《汉书·哀帝纪》:“乃者河南、颍川郡水出,流杀人民,坏败庐舍。朕之不德,民反蒙辜,朕甚惧焉。已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顔注云:“举其名籍也。”在记载、登录的思考角度,似可将简文之“舆”读爲“举”。
不过,在把“舆”读爲“举”的场合,我们还应考虑另外一种可能性。即简文中的“舆(举)”恐是用作虚词。《助字辨略》卷三“举”字条云:“《孟子》‘举欣欣然有喜色。’注云:‘举,皆也。’《汉书·曹参传》:‘参代何爲相国,举事无所变更。’师古云:‘举,皆也。言凡事皆无变改。’愚案:此举字径训凡,于义爲协。又《顔氏家训》:‘举家无食,汝何处来。’举家,犹云全家。”[5]《经词衍释》卷十“举”字条云:“举,犹‘凡’也。《汉书·曹参传》‘举事无所变更。’师[古]注:‘凡事无所变改。’《叔孙通传》:‘御史执法,举不如仪者,辄引去。’言凡不合仪者也。《史记·武安侯田蚡传》:‘举诸窦宗室,毋节行者,除其属籍。’谓凡诸窦氏无行者也。《卫将军传》:‘举大将军门下,多去事骠骑,辄得官爵。’宣公十七年《左氏传》:‘举言群臣不信,诸侯皆有贰志。’《礼记》:‘举五穀之要,藏帝籍之收于神仓。’举,并训‘凡’。”[6]《词诠》将这种意义上的“举”进一步分析爲两类,即:(一)总指指示形容词,凡也,全也。(二)表数副词,皆也[7]。
回头看秦汉数学书中的12处用例,似可皆读爲“举”,理解爲全部、所有。其中第(9)条,用在术名之首。岳麓书院秦简《数》1136号简开头説:“[凡]食攻之术曰”[8],可以作爲这一理解的辅证。
数术书体现的租税方式,似乎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以总面积起算,按一定比率课税。前揭有关枲田的算题,即属于这种情形。肖灿先生经过演算,得知这些枲田按産量的十五之一课税[9]。另一种是按一定税率,把总面积中的一部分作爲“税田”,征取其全部收成[10]。简文説到“舆”的场合,就是在交待总田亩面积。
益耎
益耎,先前也曾见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即上揭第(2)例。彭浩先生注释説:益,增加。耎,《广雅·释诂一》:“弱也”。益耎,似爲增减之意。本题每亩田租比原来增加一斗,租一斗所需平方步数也因此比原来减少。本题计算时须按“误券”所提示,把一亩化作二百四十平方步,石化作斗,亩租二石四斗。现误爲每亩租二石五斗,那麽,每十步之租是25/24斗。每斗之租是
秦汉算术书中的“舆”与“益耎”
应减田步数
秦汉算术书中的“舆”与“益耎”
本题之术似遗漏了应减步数的求解[11]。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研究会将“耎”读爲“软”,也将“益耎”理解爲“增减”之意,推测简文指调整税率[12]。马彪先生将“耎”读爲“堧”,以爲指河边、城边的国有空地,“欲益耎其步数”是“欲增加堧地之步数”[13]。刘金华博士则怀疑算题有误,将“术曰”以后文字改成:“以误券乘十,以田一亩步数除。”[14]
在岳麓书院秦简《数》篇中,有“益”和“耎”分别出现的例证。前者如[15]:
租误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亩,税田二百四十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误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术)曰:以八石五斗爲八百0939……
后者如[16]:
今枲兑(税)田十六步,大枲高五尺,五步一束,租五斤。今误券一两,欲耎步数,问几可(何)一束。得曰:四步八十一分七十0788六一束。欲复之,复置一束两数以乘兑(税)田,而令以一爲八十一爲实,亦令所耎步一爲八十一,不分者,从之以爲0775……
此外,0982号简记云[17]:
禾兑(税)田卌步,五步一斗,租八斗,今误券九斗,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四步九分步四而一斗。述(术)曰:兑(税)田爲实,九斗0982……
这条简文虽然没有説到“耎”,但所述情形与上题类似,应可合观。
看岳麓书院秦简《数》篇的这几道算题,可见“益”与“耎”相对而言,指两种不同的处理。因而彭浩先生在研究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时得出的意见大体可信,而不应将“耎”读爲“堧”,看作“益”的宾语。《史记·天官书》记云:“其已出三日而复,有微入,入三日乃复盛出,是谓耎。”裴骃集解引晋灼曰:“耎,退之不进。” 《汉书·天文志》:“已出三日而复微入,三日乃复盛出,是爲耎而伏。”顔注引晋灼説作:“耎,退也。”简文中的“耎”正是退缩的意思。其具体所指,大概是説在误券之后,按原定税额,具体量税单位(如“步”)比先前收缩了多少。在“益田”的场合,也许是説在误券之后,按原定税率,增加纳税人田地的份额。如果这一推测不误,则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租吴(误)券”(简96~97)并不存在遗漏应减步数求解的问题。而比照岳麓书院秦简《数》篇0982号简“术曰”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租吴(误)券”“术曰”之后的文字应该不误。
(补记:小文草成后,承彭浩先生审看。)
(编者按:[1]《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算数书》93~95、96~97号简,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2]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研究会编:《汉简〈算数书〉》,[京都]朋友书店2006年版,第79页。
[3]《〈算数书〉之“益耎”“与田”考》,简帛网2006年11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467)。
[4]《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网2010年8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81#_edn3)。
[5]刘淇:《助字辨略》,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45~146页。
[6]吴昌莹:《经词衍释》,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204页。
[7]杨树达:《词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7~138页。
[8]见许道胜、李薇:《从用语“术”字的多样表达看岳麓书院秦简〈数〉书的性质》(《史学集刊》2010年第4期)所引,“凡”字漫漶。
[9]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
[10]彭浩先生在《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一文中针对《数》简0939指出:“简文中的‘税田’即应税之田,是二百四十平方步,合当时的一亩,相当于全部土地的十分之一。‘税田’的全部收成就是‘田十亩’的田租。综观秦简《数》和汉简《算数书》‘税田’算题,其中的全部田地都纳入应税範围,与《数》简0939相同,可见‘税田’是应税之田的简称。”其说良是。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看到“税田”田租率均爲百分之百,认爲“税田”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直接经营管理的农耕地即“公田”。是有问题的。
[11]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84页。
[12]《汉简〈算数书〉》,第69页。
[13]《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
[14]刘金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研究》,华夏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年版,第178页。
[15]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许道胜、李薇《从用语“术”字的多样表达看岳麓书院秦简〈数〉书的性质》所引,“租误券”“田多若少”原断读。
[16]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所引。“四步八十一分七十六”“一束”原断读。
[17]肖灿《从〈数〉的“舆(与)田”、“税田”算题看秦田地租税制度》所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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