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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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东京大学‧大学院人文社会系研究科)
(一)诸家对“史书”的看法
“史书”究竟是什么样的一个字体?这个问题目前没有一致的看法。《汉书‧元帝纪》:“元帝多材艺,善史书。”应劭注曰:“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大篆”则谓“史书”就是籀文、大篆。同类说法亦见张怀瓘《书断‧上》,云:“又《汉书‧艺文志》云:史籀十五篇,并此也。以史官製之,用以教授,谓之史书,凡九千字。”[1]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反对此说,云:“或云‘善史书’或云‘能史书’,皆谓便习隶书,适于时用,犹今人之工楷书耳。”[2]钱大昕《三史拾遗》搜罗了汉魏时期的“善史书”“能史书”之例,云:“诸所称善史书者,无过诸王后妃嫔侍之流,略知隶楷,已足成名,非真精通篆籀也。魏志管宁传‘颍川胡昭善史书,与锺繇、邯郸淳、卫顗、韦诞,并有尺牍之迹,动见模楷’,则史书之即隶书明矣。”[3]
进入20世纪,西陲出土了汉代简牍,人们看到了汉时公文大多数用隶书书写,就更倾向支持钱,段二家的说法。劳榦先生说:“钱氏的分析是不可动摇的。”[4]张政烺先生指出“秦汉学为史者既以《苍颉篇》为课程”,“汉代书法数变,《流沙坠简》、《居延汉简》中之《苍颉篇》已为隶书,故此所谓史书者不尽是秦篆。”[5]于豪亮先生注意到了居延汉简中的“史”和“不史”,如:
(1)校甲渠候移正月尽三月四时吏名籍:第十二㸂长张宣史。案府籍,宣不史,不相应。解何?(《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29.22, 190.30)
(2)止北㸂长居延纍山里公乘徐殷年廿二, 不史,不上功。(《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5.16, 137.13)
《汉书‧儿宽传》:“时张汤为廷尉,廷尉府尽用文史法律之吏”,师古注:“史谓善史书者。”于先生据此指出居延汉简的“史”乃善史书者,“不史”则不善史书者。他说:“所谓‘史书’决不是大篆,而是当时流行的,也是居延汉简使用的隶书。”[6]于先生将居延汉简的“史”和传世文献所见的“善史书”结合起来解释,有了实物资料和训诂的双重证据,“史书”为“隶书”的看法得到了广大学者的支持。[7]
可是有的学者不同意“史书”指一般意义上的隶书的意见,主张它专指隶书中一种特殊的字体。阿辻哲次先生虽然同意“史书”为隶书的看法,但他又指出《汉书》中“能史书”的说法表明学会“史书”是须要努力的,它并不指普通的隶书,而是汉代御史、尚书等官员写作公文用的严谨字体[8]。我个人以为阿辻先生的看法值得重视,但他没有具体说明“史书”字体上的特殊性在何处。冨谷至先生举出了史书的一些字体特徵,他认为公文的隶书适当应用悬针、波磔等书法,保持威信,有压制读者的效果,这就是史书的特点。他将“史书”解释为“令史的书法”[9]。
2001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公布,其有些内容涉及到“史书”的定义问题。《史律》475号简云:“言□〔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整理者谓“十五篇”即《史籀篇》[10]。如果此说成立,那么法律明文就说史的资格是讽诵籀文五千字。上述于豪亮先生所说“史是善史书(隶书)者”的看法似与此矛盾。为了回避这个矛盾,李天虹先生又回到了应、张的老说法,说:“所谓‘史书’可能特指《史籀篇》;‘善史书’大概是说善于讽、书《史籀篇》。”[11]
“史书”一词始见《史律》477号简,云:“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彳□[12]卜书三千字,卜六发中一以上,乃得为卜。”李学勤先生採用张怀瓘的观点,说:“此处讲的是讽书《史籀篇》三千字,略少于史学童。”[13]汪桂海先生说:““史书”在汉初是具有特定含义(籀文、大篆)的语词。”其说与李先生相同。但汪先生不认为“史书”专指籀文,其含义随时变化,也指隶书、草书。他说:“随着隶书的产生和普及,大篆作为主流字体的时代就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隶书时代,掾史在这时仍然是官府文书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史书一词的含义就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了改变。它开始被人们用来指代隶书,继而又可以作为草书的另一名称。”[14]刘涛先生的观点也大致相同,指出史书“有一个演变的轨迹:由《史籀篇》的“史书”转移到令史之“史书”,书体则由大篆而隶书而行书。”[15]至于张家山《史律》中的“史书”是否指《史籀篇》的文字,有人持反对意见[16]。这一点本文在后文中再谈。
2007年底《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未刊汉文简牍》一书出版,包含了不少《苍颉篇》的练字残片(下文简称“英藏《苍颉篇》”),其字体上颇有特点,即“许多字带有浓重的篆书意味或者就是用篆体书写的。”[17]籾山明先生对此产生疑问,《苍颉篇》的字是“很难让人亲近的字体,那么,下级官吏为什么要练习这种古雅且没有实用性的文字呢?”籾山先生推测这种古体文字就是“史书”,边境的官吏“如果具备读写‘史书’的能力,就可以得到‘史’的评价。得到‘史’这一评价后,或许可以被晋升为上级官吏。”[18]
邢义田先生不同意籾山先生。他认为英藏《苍颉篇》削衣的字体和“史书”无关,西域边塞的小吏学习这些古字,是西汉中期以后“小学”教育崇尚古典权威而形成滞后的现象[19]。据邢先生,“史书”的读写能力是初为吏者需要具备的条件,“史书”的内涵因时而变,汉初的“史书”应是篆书和近乎篆体秦隶或古隶,到了西汉中期,“史”的资格在某些情况下(例如边塞地区)已可能改以八分汉隶为準[20]。这种观点和汪桂海、刘涛先生比较接近。
以上诸说,可以分成4种意见:
一,“史书”指隶书。主此说者有段玉裁、钱大昕、劳榦、张政烺、于豪亮等。
二,“史书”指特殊字体的隶书。主此说者有阿辻哲次、冨谷至、籾山明等。
三,“史书”因时而变,汉初为大篆(有人认为是古隶),西汉中期以后为汉隶。主此说者有汪桂海、刘涛、邢义田等。
四,“史书”指籀文或《史籀篇》。主此说者有应劭、张怀瓘、李学勤、李天虹等。
此外,有学者认为“史书”除了指特定字体名称之外,还可以指某种官府文书。这种意见也许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文献中的一些“史书”词例不大好解释为字体名词[21]。但是有人主张“史书”不是字体,专指簿书[22],或者指书面表达能力[23]。这种观点有走极端之嫌,无法理解“又善史书,当世以为楷则”(《后汉书‧宗室四王三侯列传》)等例子,本文不拟加以讨论。
(二)“史”或“不史”的评价与“史书”的关係
于豪亮先生认为居延汉简的“史”是善史书者,“不史”是不善史书者。对“史书”的看法虽然相当纷纭,但是于先生的这一观点似乎大家都比较相信。在我看来,这就是癥结所在,“史”“不史”和“会不会写史书”毫无相干。下文讨论这一点。
如上举例(1)(2),“史”和“不史”是名词“史”当谓语,是名词谓语句。这种句式在古汉语中屡见不鲜,再举几个例句:
(3)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论语‧颜渊》)
(4)晋灵公不君:厚敛以彫墙;从台上弹人,而观其辟丸也;宰夫胹熊蹯不熟,杀之,寘诸畚,使妇人载以过朝。(《左传‧宣公二年》)
(5)甲午,宋大灾。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谓宋共姬女而不妇。女待人,妇义事也。(《左传‧襄公三十年》)
(6)穆子曰:“楚公子甚美,不大夫矣,抑君也。”(《国语‧鲁语下》)
(7)居楚而楚,居越而越,居夏而夏,是非天性也,积靡使然也。(《荀子‧儒效》)
(8)生于人,奚故神明?(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凡物流形》甲5号简)
这种说法今天的口语里也常见,如:“他哑巴了”“比军队还军队”等等[24]。据张伯江先生的分析,这些做谓语用的名词是指其所代表的那一类事物及其最突出的性质[25]。张文国先生将这个句型的语义特点描写为“整个结构表示主语具有不具有谓语所表人或事物的特点。”[26]按照如此分析,“张宣史”的语法语义可解释为“张宣具有‘史’所代表的特点”或“张宣具有‘史’应具有的特点”。
那么,“史”所代表的特点为何?从“史”或“不史”的评价为官方所做这一点看,肯定有明确的标準。我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的律文是最明确不过的判断标準。其云:“〔试〕史学童以十五篇,能风(讽)书五千字以上,乃得为史。”“史”是掌握五千字以上《十五篇》的字的人,“不史”是还没学到五千字的人。法律上有明文规定,除此之外不会有其他标準。《史律》所见“史书”一词,律文说:“童能风(讽)书史书三千字,彳□卜书三千字,卜六发中一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佐(?)。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可见掌握“史书”是做“卜”的条件,不是做“史”的条件。李天虹先生注意到了“史”的评价和《史律》有关,但她不能摆脱于先生的见解,仍然认为“史书”也指《史籀篇》[27]。
按,“史书”不可能是籀文,也不可能是《十五篇》的文字。清儒认为“史书”非籀文而指隶书,本可作定论。《史籀篇》建武中已经亡佚了六篇,《说文》所收录只不过二百余字,虽然籀文和小篆的差异不是太大,有些字籀篆同形,但也可以看出其残缺程度。和熹邓皇后“六岁能史书”(《后汉书‧皇后纪下》),“史书”若是籀文,她依据什么书来学习?[28]《十五篇》是否《史籀篇》,有不同的意见。整理组认为《十五篇》指《史籀篇》。张伯元先生反对,他的根据是段玉裁将《说文‧叙》“籀书”读作“读书”的看法[29]。广濑薰雄先生指出《通典‧职官四》注引《汉官仪》云:“能通《苍颉》、《史籀篇》,补兰台令史”,可见兰台令史的录取考试用《史籀篇》来进行[30]。我认为这个意见值得重视。《史籀篇》东汉初已残,要是用它考试,应该是西汉制度。《苍颉篇》不可能是《十五篇》,李斯原着有七章,《三苍》合二十章为一篇[31],与《十五篇》不合。
史和卜文字方面的要求不同,对史的基本要求是掌握《十五篇》(即《史籀篇》)的文字五千字以上,对卜要求“史书”三千字,律文措辞不同,没有理由将《十五篇》当成“史书”。作为专职文字工作者,“史”必须掌握国家权威性的古体文字(即籀文、大篆),这是最起码的条件,学好“史书”则更不用说。“卜”不是文字工作者,能写“史书”就够用。总之,“史”指善大篆、籀文者,不是善史书者[32]。
以上所说是汉初的情况。至于居延汉简所见的“史”“不史”的标準,实际上应该有所改动。《说文‧序》云:“今虽有尉律不课,小学不修,莫达其说久矣。”段注云:“汉之取人,萧何初制,用律及八体书。迄乎孝武,依丞相御史言,用通一艺以上补卒史,乃后吏多文学之士。”《史律》条文西汉时已开始化为空文。官员一般用史书写公文,篆书的用途越来越缩小。在今文学派当涂的西汉时期,大篆的地位越来越变低,至于建武时亡六篇。林素清先生说:“若史律所言做为试史学童教材的“十五篇”确为《史籀篇》,至少应在史官广泛流传并与妥善保存才是,实在没有理由在东汉初就立即亡佚六篇,所以我认为“十五篇”,未必指《史籀篇》。”[33]其实,官方教材《史籀篇》之散佚是有理由的。居延汉简的年代一般是西汉武帝时期至东汉初年,因此其中所见“史”“不史”的标準不大可能是《十五篇》。
我推测,西汉某个时期《史籀篇》的地位被《苍颉篇》取代(理由详下)。黄人二先生认为《史律》“十五篇”指《苍颉篇》,此说虽然站不住脚[34],但他这么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下文论述《苍颉篇》在西汉时期的地位。
(三)《苍颉篇》在西汉时期的地位
汉律规定以古字的知识为“史”的标準,汉初依据《史籀十五篇》来进行任史的考试。但是到了东汉初年《史籀篇》已经残缺不全,这说明西汉到东初之间的某个时期考试用的课文从《十五篇》改为另外一本书。我认为这就是《苍颉篇》。
唐‧杜佑《通典‧职官四‧历代都事主事令史》:“令史,汉官也。”注引《汉官仪》云:“能通《苍颉》、《史籀篇》,补兰台令史。”此条并称二书,可能反映了汉初做史标準的《史籀篇》后来改为《苍颉篇》。
《苍颉篇》首章,云:“苍颉作书,以教后嗣。幼子承昭(诏),谨慎敬戒,勉力风(讽)诵,昼夜勿置,苟务成史,计会辨治,超等轶羣,出尤别异。”开宗明义就说“苟务成史”,可见学习《苍颉篇》和“成史”密切相关。
《汉志》云:“《苍颉》七章者,秦丞相李斯所作也。《爰历》六章者,车府令赵高所作也。《博学》七章者,太史令胡母敬所作也。文字多取《史籀篇》,而篆体复颇异,所谓秦篆者也。”由此可见《苍颉篇》原来是秦相李斯所作篆书课本,也属于官方系统,而且文字上与《史籀篇》有继承关係。《汉志》又称:“汉兴,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1977年阜阳双古堆1号汉墓出土了竹简《苍颉篇》,是西汉初年的抄本。此本含《爰历》[35],但与闾里书师的合併本有别,而是属于秦本系统的一个本字,这是胡平生‧韩自强[36]、林素清[37]、福田哲之[38]等先生一致的看法。那么,阜阳汉简本有可能来自官本《苍颉篇》。
阜阳简《苍颉篇》的字体是当时习见的古隶,和时代较接近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相比,看不出多大的差异[39],只是后者隶变程度稍高而已。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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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苍颉篇》的“得”字右旁“贝”还保留原形,而张家山的“得”字中“贝”的下面二笔拉平;阜阳简“峦”中的“言”旁还保留篆形,《二年律令》的字完全隶化。虽然隶变程度稍有不同,但同样属于古隶字体。由此可见阜阳《苍颉篇》是“史书”的课本。据张家山汉简《史律》,学好“史书”不是史的基本条件。阜阳《苍颉篇》在汉初不可能替换《十五篇》。可是李斯的原本《苍颉篇》是篆书课本,汉初应该还保留,阜阳汉简《苍颉篇》的出土说明了西汉初期的《苍颉篇》篆隶二本并行[40]。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古隶在《苍颉篇》的某些版本中继承下去。1977年玉门花海汉简出土,其中有3支抄写《苍颉篇》首章的木简。胡平生先生指出花海《苍颉篇》的文字接近早期隶书的写法[41]。花海汉简是从汉代烽燧遗址上层残存的一小屋出土,其中1枚(77.J.J.:2)有“元平元年”(前74年)的记载[42]。福田哲之先生以此简为线索,推论较晚的时代还存在着秦隶本《苍颉篇》。他还指出居延、敦煌地区出土的《苍颉篇》大多数是汉隶书写,因此《苍颉篇》的字体从小篆到秦隶,再变成汉隶[43]。
2007年英藏《苍颉篇》公布,如上所述字体上颇有特徵,据胡平生先生介绍,许多字带有浓重的篆书意味或者就是用篆体书写。英藏《苍颉篇》的书写年代不可确知,裘锡圭先生据字体推测大概属于西汉时代,但也不会晚到东汉[44]。张德芳‧郝树声先生根据斯坦因当年的报告,推测这批大量的《苍颉篇》练字简从T6b(凌胡隧)出土[45]。从同地出土的已公布的简牍中有年号的有:“地节五年”(前65年,1608[46]),“元康四年”(前62年,1566),“神爵元年”(前61年,1573等),“神爵二年”(前60年,1598等),“神爵三年”(前59年,1746等),“神爵四年”(前58年,1566等),“神爵五年”(前57年,1598等),“五凤元年”(前57年,1568等),“五凤二年”(前56年,1688A)等,时间比较集中,都是宣帝的年号。英藏《苍颉篇》的年代与这些时间不会有太大的距离。英藏《苍颉篇》证实了古隶不是千篇一律变成汉隶,汉朝人有心把古隶传承下来。
(四)《苍颉篇》与“缪篆”
那么,汉朝人为什么要传承古隶,学习古隶?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籾山明先生和邢义田先生都作了一个答案(前文引述)。本文讨论这个问题之前,分析一下英藏《苍颉篇》的字体特徵。
首先谈谈英藏练字简中的所谓篆书。邢义田先生说:“英藏《苍颉》篇削衣多达一千余件,其中未见草书,多半带篆意的隶书,有些较像隶,有些更近乎篆,以瘦长或圆笔为特徵的篆书不少。”邢先生具体举出了六十几件实例[47]。邢先生举出的例子,就其笔意来说就是篆书。但是从其字形特点看,并不像真正的小篆,和古隶没有多大的差异,有的还更讹。下面举几个例子做比较:
篆体[48] 古隶体
“黮”: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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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阜阳《苍颉篇》C033)
“获”: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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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阜阳《苍颉篇》C006)
“唐”: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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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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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英藏《苍颉篇》3073“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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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英藏2505“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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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英藏《苍颉篇》3175)
“卫”: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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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英藏《苍颉篇》2867[49])
以上诸例,篆体“黮”字“甚”旁较讹,“获”字“犬”旁出现了明显的隶变趋势,“鸟”字的写法英藏篆体比阜阳简还“隶”,“唐”“庚”以下诸字篆隶同形。由此可见,英藏篆书之所以为篆,只不过笔意而已,字形结构篆隶基本相同。这就意味着这些不同的字体完全可以依据一种範本书写,稍微改造笔划即可。所以英藏汉简的篆书实际上是古隶的篆化,也就是受到隶变影响的俗体篆书。
这种在篆隶之间的字往往在汉印文字中见到。汉代的玺印文字有的是正规的篆书,有的是隶化的俗体篆书。俗体篆书也好,古隶也好,英藏敦煌汉简的字形结构和汉印的文字非常接近。下面用罗福颐先生《汉印文字徵》所引的印文进行比较。首先选《苍颉篇》的几个字:
英藏《苍颉篇》 《汉印文字徵》
“慎”: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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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10-16)
“敬”: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同上)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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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9-5)
“笱”: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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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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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羣”: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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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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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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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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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9-1)
“愿”: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同上)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9-1)
“观”: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3712)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8-21)
“望”: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同上)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8-12)
“益”: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2522)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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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5-8)
“丘”: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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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8-11)
“陵”: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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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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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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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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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翦”: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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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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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2-19)
再举几个可能属于《苍颉篇》的字[50]:
“州”: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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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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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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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笵”: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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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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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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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訢”: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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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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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锜”14-2)
比较“金”旁
“戟”: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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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战”12-17)
“戟”字“戈”旁重叠,可与汉印“战”字参照[51]。
再举其他一些字,如:
“黮”: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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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52]: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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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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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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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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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鲁”4-3)
“窦”: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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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7-18)
汉印的文字与小篆有别,据马国权先生的研究,往往参有隶体,形体屈曲填满,而线条平直的特点,马先生认为这就是所谓“缪篆”的特点[53]。至于这种字体是否“缪篆”,还有不同的意见,但是英藏《苍颉篇》的字体也和汉印的文字风格一样形体屈曲,线条平直,这是无可否认的。我认为西汉晚期的边境小吏反复练习《苍颉篇》,出于一个很实用的目的,就是会读印文、能书“缪篆”[54]。
据大庭脩先生的考证,边境小吏如候长、士吏、候史、隧长等没有官印,他们是以私印行事的[55]。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了一封帛书私信,从中可以窥管当时刻私印的一点消息。这封信是一个名叫“元”的当地官员给一个名叫“子方”的人写的。“元”在信中说:“吕子都愿刻印,不敢报,不知元不肖,使元请子方,愿子方幸为刻御史七分印一,龟上,印曰:吕安之印。唯子方留意,得以子方成事,不敢复属它人。”[56]发信人“方”替他朋友吕安请求收信人“子方”刻一颗“御史七分印”,印文为“吕安之印”。“御史七分印”,王冠英先生解释为“御史印风格的私印”[57]。子方会刻印,那么他会写英藏《苍颉篇》那样古隶是肯定的。这封信的字体是非常工整的八分隶书,有的字带点古隶或篆书的笔意。但是这封信不是发信人“元”自己写的。信件最后一行说:“自书:所愿以市事,幸留意留意,毋忽,异于他。”字写得潦草,字迹完全与信札正文不同,可知书信正文是“元”请人代写的。这封信从悬泉置遗址第三层出土,相当于元、成帝时期[58],由此可见西汉晚期小吏的书法水平有很大的差别,写古隶或“缪篆”、刻图章则更不用说。
我认为,西汉后期“史”的资格很可能改为会读写一定数量以上的“缪篆”或古隶,就是英藏《苍颉篇》和汉印中所见的那个字体。大家都知道,西汉以后真正的小篆越来越不使用,一般小吏只会隶书、草书就够用。看懂印文也是需要的,但是不需要所有的小吏都会写几千个“缪篆”,《十五篇》的文字就肯定根本不需要了。如上所述“史”本是掌握权威文字的文字工作者的称号,那么,权威文字从籀文到小篆,再到“缪篆”,“史”“不史”的内含也应该跟着变了。籾山明先生认为边境小吏学习《苍颉篇》,为的是得到“史”的评价。我认为他的看法很合理、很準确,但是他把“史书”和《苍颉篇》的文字等同起来,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
秦汉以来,不是所有的文字工作者都有“史”的资格。张家山《二年律令‧史律》481号简:“史、人〈卜〉不足,乃除佐。”提拔为史的佐,没有通过《十五篇》的考试,不一定掌握五千个大篆。《史记‧高祖本纪》云:“(高祖)及壮,试为吏,为泗水亭长。”《樊郦滕灌列传》云:“婴已而试补县吏。……高祖之初与徒属欲攻沛也,婴时以县令史为高祖使。”高村武幸先生认为高祖、夏侯婴不是史家子弟,他们虽然似通过某种考试,其恐不是《史律》规定的五千字的考试。他还指出秦汉时期一般人民识字水平提高,如果他们有一定标準以上的文字和法律知识,就可以任用为令史等官吏[59]。可见秦汉以来“不史”之“史”普遍存在。假如他们要得到“史”的评价,汉初则要学《十五篇》,西汉后期则要学《苍颉篇》。
顾名思义,“史书”指“令史之书”[60],西周时期原指《史籀篇》的文字,就是籀文、大篆,也就是当时史官业务使用的文字。应劭对“史书”作注说:“周宣王太史史籀所作大篆。”劳榦先生解释说:“假如应劭的原注为‘史书出于大篆之史籀篇,汉世以指隶书’那就比较无大误了。”[61]我很赞成劳先生的看法。令史用字,秦汉时期已从篆变为隶,当时“史书”指古隶。阜阳汉简古隶《苍颉篇》是汉初“史书”的课本。但对做“史”的要求还是老样不变,必须掌握五千个大篆。随着隶变,西汉后期公文的字体从古隶变成汉隶,“史书”的内含也改变,指汉隶。当时真正的小篆不大使用,权威文字也从小篆改为“缪篆”或古隶。《说文‧叙》所说“今虽有尉律不课”就指这个情况,即东汉时已经不进行《史律》规定的《十五篇》的考试了。英藏《苍颉篇》的字体和阜阳本没有太大的差异,但它在西汉后期已经成为特殊字体,要得“史”的资格,非得学它不可。敦煌出土了大量的古隶《苍颉篇》练字削衣,反映了这个情况。
(五)秦和汉初的“史书”与楚地隶书的用字习惯
上文论述了“史书”原指籀文,汉初为古隶,后期变为汉隶。那么,我想提问,汉初的古隶是否就是“史书”?两者所指是否同一文字?我们知道汉初的隶书变化多端,陈昭容先生充分描写出了汉初文献中用字习惯很不统一的面貌[62]。字形也好,用字也好,秦和汉初的文献中经常见到六国文字的影响,比如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为”字作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是楚文字字形;用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诃)来表“歌”,是楚国的用字习惯。这方面已经有不少研究成果,周波先生最近发表的《秦、西汉前期出土文字资料中的六国古文遗迹》一文可以说是此方面研究的总结[63]。就是因为如此,我们不得不问汉初的隶书和所谓“史书”是否同一的概念?
如上所说的用字不统一,不是所有的文献所见到的。同是秦和汉初的楚地写作的文献,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官方文书或官方色彩较强的文书的用字习惯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很少见到所谓六国遗风。下面主要用睡虎地秦简(除《日书》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来分析一下秦汉官方文书的用字特点,并和马王堆帛书进行比较。
(A)动词“有”
官方文书用“有”字,没有例外[64],如:
(9)古者,民各乡俗。(睡虎地秦简《语书》1)
马王堆帛书“有”“又”互见,如:
(10)日左耳(珥),左国又(有)喜,日右耳(珥),右国喜。(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篇》64-65)
帛书用“又”字应该是楚国用字的遗风,楚系文字绝大多数用“又”表“有”,极少用“有”。
(11)僕又(有)典。(包山楚简16)[65]
(B)副词“又”
官方文书用“有”字,没有例外,如:
(12)铫有(又)磔讲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08)
马王堆帛书除了“有”字之外,还用“或”字:
(13)吾或(又)使之自靡也。(马王堆帛书《十大经》103行下)
用“或”表“又”,为楚国文字习惯,在楚简中习见:
(14)侌之正或(又)执僕之父逾。(包山楚简135)
秦和汉初的官方文书不区别“有”和“又”,都用一个“有”字。到了居延汉简的时代,“又”字表副词成为习惯:
(15)□父母骂吏,紬大刀,欲贼伤吏信(《居延汉简合校》122.7)
(C)“是”和“氏”
古文字资料中“是”“氏”二字经常互用不别,但秦和汉初官方文书中二者不混,“是”是“是”,“氏”是“氏”:
(16)以圣王作为法度。(睡虎地秦简《语书》1)
(17)廿五年,攻兹。(睡虎地秦简《编年记》25-1)[66]
(18)屯留、武安、端、阿、壶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54)
(19)南,齐国族田。(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8)
(D)“物”
官方文书都用“物”,没有例外:
(20)其败亡粟米它,(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7)
马王堆帛书有时用“勿”表“物”:
(21)万勿(物)何得而行?(马王堆汉简《十问》1)
楚简中不见“物”,皆以“勿”为“物”,这是楚国用字的遗留。
(E)“终”
秦简官方系统文书都用“终”字,而不用“冬”[67]:
(22)令身毋得去䙴所。(睡虎地秦简《封诊式》46)
马王堆帛书往往以“冬”为“终”:
(23)尽三月毋此而冬(终)岁暴风雨俱。(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篇》92)
(F)“重”(表轻重或重複)
秦和汉初的官方文书都用“重”字,没有例外:
(24)罪当而端轻之。(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93)
马王堆帛书中有借“童”为“重”之例,如
(25)是胃(谓)童(重)素。(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
这应是楚国遗风,楚简的例子有:
(26)祸败因童(重)于楚邦。(上博楚简(六)《平王问郑寿》1)
(G)“轻”
秦和汉初的官方文书都用“轻”字,没有例外:
(27)廷尉、史议皆以欺死父罪于侵欺生父。(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94)
马王堆帛书还有用“巠”的,如:
(28)巠(轻)身益力。(马王堆帛书《养生方》428)
此应为楚国用字,楚简的例子有:
(29)教以豊(礼),则民果以巠(轻)。(郭店楚简《尊德义》13)
(H)“谓”
秦和汉初官方文书绝大多数用“谓”,只有1例作“胃”:
(30)可(何)“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108)
此例“谓”“胃”互用,作“胃”可能漏写“言”旁。马王堆帛书中“谓”作“胃”常见,如:
(31)以此举事,其行不疾,是胃(谓)不果。(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篇》47)
此亦是六国用字的遗迹,楚简中不乏其例。山西武乡县出土春秋《少虡剑》铭云:“朕余名之,胃(谓)之少虡。”(《殷周金文集成》11696)“谓”作“胃”本是假借,秦系文字加以“言”旁,作为专字。
(I)“后”
秦和汉初的官方文书统一用“后”字,没有例外。马王堆帛书中“后”字之外,还有用“后”的,还有用“句”的,如:
(32)失道而后(后)德,失德而句(后)仁,失仁而句(后)义,失义而句(后)礼。(马王堆帛书《老子乙本》175下-176上)
此亦为战国遗风,见楚简中者如:
(33)卉(草)木须时而句(后)奋。(上博(五)《三德》1)
(34)然后(后)正世。(郭店《唐虞之道》3)
关于楚简中的“后”字,张光裕先生有研究。他说:“惟“后”字虽可用为“然后”字,然当用为“先后”、“前后”或“之后”字,于简帛或古文献中从不书作“先句”、“前句”、“之句”,或“先后”、“前后”、“之后”。”[68]秦汉官方书写系统统一作“后”,与楚简迥异。
(J)“小”和“少”
秦和汉初官方文书“小”和“少”区别不混。凡作“小”都为大小字,如“小隶臣”(睡虎地《秦律十八种》16)、“小官”(《秦律十八种》74)、“小大”(《秦律十八种》98)、“小畜生”(《法律答问》92)、“小男子”“小女子”(《封诊式》10)、“小堂”(《封诊式》75)、“老小不当刑”(《二年律令》91)、“小爵”(《二年律令》364)“小人”(《奏谳书》178)等等,都表大小之小。“少”为多少、少长字,如:“钱少律者”(《秦律十八种》18)、“少多”(《秦律十八种》121)、“血出而少”(《封诊式》89)、“少半升”(《效律》5)、“少上造”(《二年律令》310)等等都表多少之少;“无少长皆弃市”(《二年律令》2)、“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二年律令》46)则表少长之少。至于“少府”(《二年律令》440、《奏谳书》49)、“少内”(《法律答问》80、《二年律令》471)等,“少”字或许意同“小”[69],但当时习惯作“少”,似无作“小”者[70],也不打乱用字的一致性。《奏谳书》有1处以“宵”作“小”:
(35)今丁有宵(小)人心。(张家山《奏谳书》178)
此条引用鲁国故事,“宵(小)”字出现在柳下惠的说话中,恐不是秦汉用字。
“小”“少”二字本为一字,后来分化。甲骨文表“小”的字既作三点,又作四点。楚简不管表“小”或“少”,一般都作“少”,偶尔用“小”表“小”:
(36)又(有)忧于躬身。(包山楚简201)
(37)少(小)邦则(贼)残,大邦过伤。(上博(五)《三德》5)
(38)州人将捕人。(包山楚简144号简)
马王堆帛书中“小”“少”往往通用,如:
(39)加(痂):以少(小)婴儿溺渍羖羊矢,卒其时,以傅之。(马王堆《五十二病方》337)。
(40)为布多小(少)以此衰之。(马王堆《养生方》50)
这些例子都显示出秦和汉初官方文书书写系统的统一性[71]。我认为这是理解“史书”的一个关键所在。
高村武幸先生和叶山先生对秦汉时期普通人民的识字水平做了很好的研究。他们都一致认为战国晚期到秦汉时期后文字的知识并不特殊。《二年律令》481号简:“史、人〈卜〉不足,乃除佐。”高村先生指出这是文字知识普及的一个反映,他们没有通过《史律》规定的考试,经过多年的实地经验,达到一定水平就任为史[72]。睡虎地4号秦墓发现了两封书信,是名叫“黑夫”和“惊”的两个兄弟在淮阳从事秦楚战役时写给住在安陆的家人的。叶山先生说:“这些极为珍贵的信件确证了普通秦代士兵的读写能力。”[73]他还举了许多下层社会的人具有书写能力的文献证据。
那么我想提问,他们书写的是什么文字?是不是官方文书所见的规範化的隶书?我认为大概不是。睡虎地4号墓的书信句末语气词通通是“也”,不使用秦简官方文书习见的“殹”[74]。上面举出(A)至(J)的十来个例子说明秦和汉初时期楚地书写的文献用字不统一,有的是六国的孑遗,有的出自书写者的手笔,难以分辨。无论如何,官方文书和其他文书之间用字习惯的统一性有相当大的差异,这是无可否认的。
现在我们再次看看马王堆帛书《阴阳五行甲篇》的用字。此书用古隶抄写,其字笔划和用字多带楚风,很不规範,已有不少人论及,兹略举几例:
“始”作“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台)”,秦简径作“始”,见《为吏之道》47肆“子敬如始。”
“无”常作“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此形习见于楚简。秦简大多数用“毋”,少用“无”[75]。
“食”作“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从“人”,字形习见于楚简。
“歌”作“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为楚国用字习惯。
“道”作“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亦为楚国用字。
“军”作“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从“匀”声,与楚字近,而秦简已不从“匀”声。
如果专职书写公文的史写作的话,难道写成这样?如此文字虽然就文字风格来讲属于古隶,但肯定称不上“史书”。
文字统一事业刚刚就绪,世上充满了不规範的具有地域特色的隶书。如果不排斥这样的字,文字统一不会告成。这就是国家培养专职的“史”,通过文字考试任用,规定“史”为世袭职业的根本原因。当时文字知识比较普及,有学者因而认为《史律》用《十五篇》考试任史的规定已经过时,不符合秦和汉初的实际情况[76]。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汉初隶书还没定形,用字不统一。在如此状况之下,识字比率越高,越需要国家参与“史”的培养。
(六)结论:“史书”与地域性
我认为“史书”和隶书不完全一样。隶书是比较广泛的概念,指篆书隶变而产生的俗体汉字;“史书”则指规範化的隶书。不仅是字形,用字要和秦汉系统一致。因此秦和汉初的“史书”是一种带有地域性的文字,带有浓厚的秦国特色,国家要把原为地域性的文字推广为全国性的文字,用来完成汉字的规範化。西汉中期以后六国古文的遗风趋于灭迹,闾里书师也逐渐习用规範化的“史书”,终于汉字失去了地域性,这样一来“史书”成为汉隶的同义词。
附记:本文初稿2009年9月19日在日本女子大学召开的“战国秦汉出土文字资料和地域性──汉字文化圈的时空与结构”研讨会上宣读,蒙与会者的指教。尤其特约讲评人许学仁先生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复旦大学广濑薰雄先生看了本文初稿后提出了修改意见。对此表示衷心的谢意。
(编者按:[1]见张彦远《法书要录》卷七(北京:人民美术出版社,1984年)。《书断‧中》又云:“始籀以为圣迹堙灭,失其真本,今所传者,纔髣髴而已,故损益而广之,或同或异,谓之为篆,亦曰史书。”
[2]见卷十五上第九叶。段氏考证“史书”之为隶书,详见卷十五上第十二叶“郡移大史并课最者以为尚书史”所注。
[3]见钱大昕《廿二史考异‧附录‧三史拾遗》1395-1396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4]劳榦《汉代的“史书”与“尺牍”》70页,《大陆杂誌》第21卷第1期2期合刊,1960年7月。
[5]张政烺《〈说文〉燕召公〈史篇〉名丑解》,《张政烺文史论集》196-197页,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4月。此文原发表于《六同别录》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第三种,1945年1月。
[6]参见于豪亮《居延汉简丛释‧二一 史不史》,《于豪亮学术文存》202-20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1月。
[7]有些人还主张史书为大篆,如薛龙香先生《史书辨》(《南京艺术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我认为此说难以成立,理由详下。
[8]参见阿辻哲次《“史书”“史篇”》,《人文论集》第33号,静冈:静冈大学人文学部,1982年。
[9]冨谷至《书体‧书法‧书艺术──行政文书が生み出した书艺术》,氏编《汉字の中国文化》69-70页,京都:昭和堂,2009年4月。
[1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203页,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11]参见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5-6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9月。
[12]此字原释“徵”,但字形不像。广濑薰雄先生释“得”,意为“只有能够写隶书三千字以上者才可以占卜”,其说见《〈二年律令‧史律〉札记》,《楚地简帛思想研究》424页(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如此读,文义较顺,但字形上也没有确证。
[13]李学勤《试说张家山简〈史律〉》71页,《文物》2002年第4期。
[14]汪桂海《汉代的“史书”》29页,《文献季刊》2004年第2期。
[15]《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的书体、书法与书写者──兼论汉朝课吏之法、“史书”与“八体六书”》91页,长沙市文物考古所‧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4月。
[16]如王学雷《〈二年律令‧史律〉的性质及“史书”》(《中国书画》2004年第2期)、林素清《〈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史律〉读后》(2008 International Forum on Bamboo and Silk Documents, The Creel Center for Chinese Paleograph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等。林文见http://cccp.uchicago.edu/downloads/Lin_Su-ching_2008_IFBSD.pdf
[17]胡平生《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简牍中的〈苍颉篇〉残片研究》67页,《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未刊汉文简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2月。
[18]籾山明《削衣、觚、史书》95-96页,《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未刊汉文简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2月。
[19]邢义田《汉代〈苍颉〉、〈急就〉、八体和“史书”问题》115页,《资料学の方法を探る(8)》,爱媛大学“资料学”研究会,2009年3月。感谢藤田胜久先生赠送会议论文集。
[20]《汉代〈苍颉〉、〈急就〉、八体和“史书”问题》92-94页。
[21]详见汪桂海《汉代的“史书”》《文献季刊》2004年第2期。
[22]臧知非《〈史律〉新证》《史学月刊》2008年第11期。
[23]于振波《“史书”本义考》《北大史学》(6),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
[24]引自吕叔湘《未晚斋语文漫谈》399-400页,《中国语文》1989年第5期。
[25]张伯江《词类活用的功能解释》340页,《中国语文》1994年第5期。
[26]张文国《古汉语的名动词类转变及其发展》76页,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5月。
[27]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5-6页。
[28]可参刘涛先生的讨论,见《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的书体、书法与书写者──兼论汉朝课吏之法、“史书”与“八体六书”》92页。
[29]张伯元《出土法律文献研究》4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
[30]参见广濑先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战国秦汉时代の法と诉讼の研究──新しい中国古代法制史构筑の试み》430页,东京大学大学院人文社会系研究科,2008年。
[31]《汉书‧艺文志》:“苍颉一篇。上七章,秦丞相李斯作;爰历六章,车府令赵高作;博学七章,太史令胡母敬作。”
[32]本文初稿讲评人许学仁先生指出,除了本文讨论的“史”“不史”之外,《居延汉简》还有“不文史”的说法,如“商不文史”(《居延汉简释文合校》481.13)。我认为“不文史”应该是既“不文”又“不史”的意思。“文”指文法,即精通法律的人。《汉书‧萧何传》云:“萧何,沛人也.以文毋害为沛主吏掾。”王先谦《汉书补注》云:“文者,循理用法之谓,遇于理则为文深,为舞文。”
[33]林素清《〈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史律〉读后》。
[34]黄人二《读张家山汉简史律书后》185页,中山大学古文字研究所编《曾宪通教授七十寿庆论文集 康乐集》,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按《汉志》:“汉兴,闾里书师合苍颉﹑爰历﹑博学三篇,断六十字以为一章,凡五十五章,并为苍颉篇”,《苍颉篇》的字数只有3300字,这是闾里书师增益本,原本《苍颉篇》的字数更少,而《史律》要求讽书五千字以上”,如果学习《苍颉篇》,无法达到《史律》的标準。
[35]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安徽省阜阳地区博物馆阜阳汉简整理组《阜阳汉简〈苍颉篇〉》注(8),《文物》1983年第2期。
[36]胡平生‧韩自强《〈苍颉篇〉的初步研究》,《文物》1983年第2期。
[37]林素清《苍颉篇研究》,《汉学研究》第5卷第1期,1987年。
[38]福田哲之《说文以前小学书の研究》51-53页,东京:创文社,2004年12月。
[39]林素清先生说:“由阜阳苍颉篇不用李斯标準秦篆而採用当时通行字体,可见苍颉篇在当时意义以教学童识字为主,其正字的作用似乎较小。”见《苍颉篇研究》66页。
[40]福田哲之先生也作了同样的推测,参见《说文以前小学书の研究》153页。
[41]胡平生《汉简〈苍颉篇〉新资料的研究》339页,《简帛研究》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
[42]嘉峪关市文物保管所《玉门花海汉代烽燧遗址出土的简牍》《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9月。
[43]《说文以前小学书の研究》103-104页。
[44]裘锡圭《谈谈英国国家图书馆所藏的敦煌汉简》58页,《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未刊汉文简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2月。
[45]张德芳‧郝树声《斯坦因第二次中亚探险所获敦煌汉简未刊部分及其相关问题》78-79页,《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未刊汉文简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2月。
[46]引自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汉简》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6月)。据此书附录,斯坦因的编号“T.Ⅵ.b”出土简的释文号是1563至1814。
[47]邢义田《汉代〈苍颉〉、〈急就〉、八体和“史书”问题》107-109页。
[48]这里的篆体文字限定为邢先生列举的例子。
[49]此简为“书人名姓”简,胡平生先生推论应当属于《苍颉篇》,详见《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简牍中的〈苍颉篇〉残片研究》66-67页。
[50]参见胡平生《英国国家图书馆藏斯坦因所获简牍中的〈苍颉篇〉残片研究》66-69页。
[51]可参马国权《缪篆研究》285页,《古文字研究》第5辑,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1月。
[52]原释为“爵(?)”。
[53]马国权《缪篆研究》264-267页。亦参陈昭容《秦书八体原委》130-134页(氏着《秦系文字研究 从汉字史的角度考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单刊之一○三,2003年7月。
[54]邢义田先生说:“基层的吏必须懂得印章上的文字,才能抄录发书者的官衔和名字。这些印章都用篆书(这些篆书或为配合印章的空间,将篆字瘦长的字体改为正方,圆笔改为曲折盘绕,遂另名为缪篆。)”(见《汉代〈苍颉〉、〈急就〉、八体和“史书”问题》95页)。但他没有将英藏《苍颉篇》的文字和缪篆联繫起来。
[55]大庭脩《汉简研究》230-237页,京都:同朋舍,1992年12月。
[56]帛书照片及释文发表于《文物》2000年第5期。
[57]王冠英《汉悬泉置遗址出土元与子方帛书信札考释〉《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8年第1期。
[58]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9-10页,《文物》2000年第5期。
[59]高村武幸《汉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会》88-104页,东京:汲古书院,2008年1月。
[60]唐长孺先生说:“史书之意恐是令史之书。”参见《读抱朴子推论南北学风的异同〉355页,《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7月。
[61]劳榦《汉代的“史书”与“尺牍”〉70页。
[62]参见陈昭容《秦“书同文字”新探〉,氏着《秦系文字研究 从汉字史的角度考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一○三,2003年7月。原刊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3分,1997年。
[63]刊于《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2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其实本文在下文中举出的例子,多数是周文未提及的。
[64]张世超‧张玉春《汉语言书面形态学初探》(氏着《秦简文字编》27页,京都:中文出版社,1990年12月)指出:“秦系文字中,“有无”、“又复”、数字间连词一律作“有”,楚系文字则一律作“又”。”
[65]在没有特别需要的情况下,楚简的释文从宽式,恕不一一记初文。
[66]《编年记》不是正式的官方文书,而是墓主“喜”的个人经历。但“喜”担任秦国官员,记录秦国大事的部分应该来自官方文书。
[67]《二年律令》和《奏谳书》中没有例句。
[68]张光裕《从简帛所见“然句”看“句”、“后”、“后”诸字的关係》225页,《简帛》第1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10月。
[69]《后汉书‧百官志三》“少府”注引《汉官》云:“少者小也,小故称少府。”还有一个可能的解释,“少”就是“少长”的“少”,相当于英语的“junior”。
[70]周晓陆‧路东之编《秦封泥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年5月)128-131所收录“少府”官印无一作“小”字。王辉‧程学华《秦文字集证》(台北:艺文印书馆,1999年1月)图版145有“少内”“茝阳少内”2颗印,字亦作“少”。
[71]请注意,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也有不同。比如睡虎地“事”“吏”不区别,都用一个“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字。张家山汉简“事”“吏”有别,“事”写成“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
[72]参见高村武幸《汉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会》第一部第三章‧汉代の官吏任用と文字の知识。
[73]叶山《卒、史与女性:战国秦汉时期下层社会的读写能力》380页,《简帛》第3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10月。
[74]我曾推测这个书信用“也”可能是楚国用字的影响,请参见拙文《“殹”“也”の交替ーー六国统一前后に于ける书面言语の一侧面ーー》,《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2号,中国出土资料研究会,1998年3月。
[75]详见拙文《论“毋”、“无”》(《古汉语研究》1989年第4期)的统计数字。
[76]高村武幸《汉代の地方官吏と地域社会》104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103.html

以上是关于文化-秦汉楚地隷书及关于“史书”的考察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