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三)》案例八识劫冤案中奏谳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岳麓秦简(三)》案例八识劫冤案中奏谳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岳麓秦简(三)》案例八识劫冤案中奏谳的法律适用问题
(华南师大法学院)
案例八奏谳的关键在于:“冤爲大夫沛妻,爲庶人及识罪”;更明确的表述则爲“冤爲大夫沛妻;识赀二甲。或曰:冤爲庶人,识爲城旦,须足输蜀。”至于最后的判决结果不详。但两种可能的判决孰轻孰重,还是一目了然的。爲什麽冤的身份确定与识的量刑密切相关?爲什麽冤的身份高,识的量刑轻,冤的身份低,识的量刑反而重?都有不好理解之处,整理注释者大概也察觉到了这一点,在注释中花费了不少笔墨以爲弥补,这在其他案例的注释中是罕见的,但效果似乎幷不如人意。以下分别展开讨论:
(一)冤爲庶人,可能的理据在于以下三点:
1《二年律令》简162:奴婢爲善而主欲免之,许之,奴爲私属,婢爲庶人。
2.《二年律令》简385: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爲庶人。
3.冤在户籍上登记爲免妾,法律地位爲庶人。
冤爲大夫沛的御婢,后因産子被放免爲庶人,但仍属贱民,[1]故大夫沛死后,爵位及家産由沛与冤所生子义继承,冤对家産没有所有权,识劫冤自然在法律上不成立,识不承担劫冤的法律后果。
(二)冤爲大夫沛妻,理据如下:
大夫沛履行了以冤爲妻的仪式,冤爲沛所生子义又继承了大夫沛的爵位及家産,但义幼小,故由冤掌管处分家産。秦时家长奴隶制视奴隶爲家庭成员,故大夫沛爲识置家産、娶妻,幷在户籍上分别立户。识要承担劫冤的法律后果。
(三)案例八“冤爲大夫沛妻;识赀二甲。或曰:冤爲庶人,识爲城旦,须足输蜀。”与我们上述的推断正好相反,其原因安在?比较合理的一种推测,案例八的书手在抄写过程中致误。正确的文字可能如下:“冤爲大夫沛妻,识爲城旦,须足输蜀;或曰:冤爲庶人,识赀二甲。”
承刘海年先生教示,睡虎地秦简的书写规律是一开头工整认真,越往后,字迹越来越潦草马虎,抄写重文、遗漏时有所见。如《法律答问》“葆子”条。《岳麓秦简(三)》注释中亦显示有类似的文例。案例八奏谳的关键部分在该案例的最末1简即第44简。
汪原放在《回忆亚东图书馆》一书中回忆当年亚东图书馆在校对出版《胡适文存》时,也发现胡适文章中引文脱、漏、讹、误不少,以胡适常开夜车写稿,故有此讹误。《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还有这样一个故事:
郢人有遗燕相国书者,夜书,火不明,因谓持烛者曰:“举烛。”云而过书“举烛”。“举烛”,非书意也。燕相受书而说之,曰:“举烛者,尚明也;尚明也者,举贤而任之。”燕相白王,王大悦,国以治。治则治矣,非书意也。今世学者,多类此。
不光是抄本,刻本亦如此,如陈垣校沈刻本《元典章》,校出一万二千余处错讹,后择要写出《校勘释例》一书。
此外,关于劫人罪,《二年律令》简69规定:劫人不管未遂还是既遂,皆磔之。整理者爲冤隐匿资産,偷漏财産税660钱以上,识劫冤所获亦在660钱以上,以及冤身份及识罪奏谳的简文所迷惑,按盗罪拟定刑罚,幷把身份确定与刑罚递减联繫在一起。幷就识爲何赀二甲的由来,解释爲识知冤匿资而不告发而获罪。以上都有不好理解之处。
以上便爲笔者研读案例八后的一点认识和疑惑,希望广大读者能不吝赐教。
(编者按:[1]关于庶人身份的讨论,参见拙撰《秦汉魏晋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43—150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27.html
以上是关于《岳麓秦简(三)》案例八识劫冤案中奏谳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