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柀事”与“彼治”

“柀事”与“彼治”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柀事”与“彼治”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柀事”与“彼治”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48号简记云:“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叚(假)者,叚(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整理者注释说:“妾,可能即隶妾,参看下条注75。居延汉简中未成年男女多标明使或未使。未使最高年龄是六岁,如‘子未使女解事年六’,‘子未使女足年六’;使最低年龄是七岁,如‘子使男望年七’。使,役使,七岁以上儿童可以受使作一定的工作。未使,其年龄不满七岁。”“事,《史记·靳歙列传》索隐引刘氏云:‘役使也。’本条的意思大约是说,百姓可以向官府借用幼年女奴,女奴长大后,官府只在一定情况下加以役使。一说,柀读为罢,柀事即停止役使。”[1]
对整理者关于“柀事”的两种解释,单育辰先生均不满意。他认为:整理者引又说认爲“柀通爲罢,柀事即停止役使。”依整理者的解释,“罢事之”结构爲V1+V2P,这在语法上给我们的感觉是比较别扭的,倒不如说成“罢其事”或“罢之”更爲顺当。这里的“柀”与张家山汉简简七一、简七三、简二〇一、简二〇六、简二〇八的“颇”在语法地位上都是相同的,都用在动词之前作程度副词,表示一定程度或数量。典籍中与出土文献中“颇”用法较爲灵活,既可以表示“略、稍、少”的意思,也可以表示爲“多、甚”的意思。“吏辄柀事之”应理解为“官吏则或多或少的役使他”[2]。
我们注意到,在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中,“辄”大致用在当出现某种情形时需要立即作出相应处置的场合。除本文讨论的仓律此条外,用到“辄”的还有以下21例:
雨爲湗〈澍〉,及诱(秀)粟,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𧈸(螽)䖵、群它物伤稼者,亦言其顷数。秦律十八种·田律1-2
禾、刍稾彻(撤)木、荐,上石数县廷。秦律十八种·田律10
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爲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出、余之,索而更爲发户[3]。秦律十八种·仓律21-22
入禾稼、刍稾,爲廥籍,上内史。秦律十八种·仓律28
禾、刍稾积索出日,上赢不备县廷。出之未索而已备者,言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廥,与出之,上数廷。秦律十八种·仓律29-30
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爲将,令县貣(贷)之,移其稟县,稟县以减其稟。秦律十八种·仓律44
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移居县责之。秦律十八种·金布律76
爲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秦律十八种·关市97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䰍久之。其或叚(假)公器,归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粪者,靡𧈪其久。官告叚(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谒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赍赏(偿)。叚(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收其叚(假),弗亟收者有罪。秦律十八种·工律104-106
县葆禁苑、公马牛苑,兴徒以斩(堑)垣离(篱)散及补缮之,以效苑吏,苑吏循之。未卒岁或坏䦼(决),令县复兴徒爲之,而勿计爲繇(徭)。卒岁而或䦼(决)坏,过三堵以上,县葆者补缮之;三堵以下,及虽未盈卒岁而或盗䦼(决)道出入,令苑自补缮之。秦律十八种·徭律117-119
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爲大车折輮,治(笞)之。直(值)一钱,治(笞)十;直(值)廿钱以上,孰(熟)治(笞)之,出其器。弗治(笞),吏主者负其半。秦律十八种·司空148-149
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秦律十八种·行书183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相报殹。秦律十八种·行书184
善宿卫,闭门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秦律十八种·内史杂196
有投书,勿发,见燔之。法律答问53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封诊式·讯狱2-3
其中仓律21-22“自封印,皆辄出、余之”,大概是说在自封印之后,就全部可以由封印人自行支出、余留,时间感不是太强。工律104-106“官辄告假器者曰”,其实有一个默认的前提,即在有人假器时。在这二例之外,都可以看出由“辄”关联的前后事项,时间上紧密衔接[4]。工律104-106中第二个“辄”与“亟”呼应,行书律183中“辄”与“急”呼应,尤为显着。
在这一意境下看仓律48号简,整理者前一种意见说“女奴长大后”云云,单育辰先生说“官吏则或多或少的役使他”,恐怕都不大说得过去;整理者提到的后一种意见,反倒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罢”与从“皮”得声的字,多可通假[5]。单先生对整理者这一意见的质疑,是有道理的。但问题或许只是出在对“事”的理解上。这里的“事”,其实可能是指向“妾未使”者提供衣食。《秦律十八种·仓律》大多是有关稟食的规定。而从48号简开始至59号简,都是针对徒隶的条文。49-51号简云:“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53号简记云:“小隶臣妾以八月傅爲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则有稟衣的规定。其中94-95号简涉及小妾。其云:“舂冬人五十五钱,夏𠦜四钱;其小者冬𠦜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在里耶秦简中,保存有执行这些律条的文书。例如:
稻四斗八升少半半升。丗一年八月壬寅,仓是、史感、稟人堂出稟隶臣婴自〈儿〉槐㢑。Ⅰ
令史悍平。六月食。感手。Ⅱ8-217
粟米五斗。丗一年五月癸酉,仓是、史感、稟人堂出稟隶妾婴儿揄。Ⅰ
令史尚视平。感手。Ⅱ8-1540
从这些记载看,官方把向包括“妾未使”在内的徒隶发放衣食称为“事”,把因为有民众领养而中止官方提供衣食称为“柀(罢)事”,大概是合理的。
睡虎地秦简中还有从“皮”得声的“佊”字。《秦律十八种·效》174-175号简云:“禾、刍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羣它物当负赏(偿)而伪出之以彼赏(偿),皆与盗同法。”佊,整理者读为“貱”,注释说:“《说文》:‘移予也。’貱偿,补垫。”陈剑先生认为:此条“彼”字有可能读为“避”。“皮”声字与“辟”声字相通,例见《古字通假会典》690页“被与避”条(又见于485页“避与被”条)、同页“彼与辟”条(又见于484页“辟与彼”条)。又吴九龙先生《银雀山汉简释文》16页简0195:“交和而舍,敌人保山而带阻,我远则不接,近则毋所,击之奈何?击此者,皮(避)敛(险)阻,移……(论·四六)”《银雀山汉简释文》第8页0094有“慎辟(避)险且(阻)(论·四六)”,可知0195“皮(避)敛(险)阻”之读“皮”为“避”可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效律》简14有“以避负偿”的説法:“□□□诸诈增减券书,及爲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爲盗。”如此,“群它物当负偿而伪出之以彼(避)偿”就可解为“其它各种物品应该赔偿的,却作假调出,来逃避赔偿”[6]。
参照陈剑先生的研究,仓律48号简中的“柀”在整理者读为“罢”之外,也有可能读为“辟”。《集韵·纸韵》:“辟,止也。通作弭。”《礼记‧郊特牲》:“祭有祈焉,有报焉,有由辟焉。”郑玄注:“辟读为弭,谓弭灾兵、远罪疾也。”《急就篇》卷一“髙辟兵”颜师古注:“辟兵,言能弭止兵戎也。”将简文“柀”读为“辟”,训为“止”,亦通[7]。
前揭陈剑先生说,先前由单育辰先生引述,近日陈剑先生重申,针对的是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七中“以彼治罪也”的解读。相关简文,整理者读作:“毛曰:不能支疾痛,即诬讲,以彼治罪也。”《二年律令与奏谳书》读作:“毛曰:不能支疾痛,即诬讲,以彼治(笞),罪也。”张新俊先生赞成整理者的断读,认为“以彼治罪”之“彼”,显然指的是“讲”,而非笞掠毛的人。“治”如字读[8]。任海林先生认爲“彼”亦有“诬”的意思,“诬”与“彼”是两个前后呼应的字[9]。陈剑先生则认为这里的“彼”字应读爲“避”,把简文语释作:“毛说:(我因)不能忍受被笞打的痛苦,就诬陷讲,以求避免(又被)笞打,(我这)是有罪的。”相形之下,陈剑先生的意见更为合理。不过,在经过对于《秦律十八种·仓律》“柀”字的讨论之后,我们或许也可以考虑,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彼”读为“辟”或“弭”,“彼治”指“止笞”。毛在当时已饱受笞刑,所以陈剑先生语译时,在“避免笞打”添加“又被”二字。如果读为“辟”或“弭”,解释为止息,则不烦此举。
(编者按:[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32 页。
[2]单育辰:《秦简“柀”字释义》,简帛网2006年6月7日;《江汉考古》2007年第4期。
[3]这段简文原释文作:“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爲户。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而遗仓啬夫及离邑仓佐主稟者各一户以气(饩),自封印,皆辄出,余之索而更爲发户。”改读参看陈伟:《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校读》,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12,武汉大学2012年11月。按原释文断读,对“辄”字的理解无异。
[4]睡虎地秦律中的“辄”,吉仕梅先生分为“表迅疾”与“表两事相接”两种(《秦汉简帛语言研究》,巴蜀书社2004年,169-171页),周守晋先生则只说“表示即刻、急遽”(《出土战国文献语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86页)。
[5]参看高亨:《古字通假会典》,齐鲁书社1989年,687-689页。
[6]上揭单育辰先生文引述。又陈剑:《关于〈奏谳书〉的“以彼治罪也”》,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3年9月10日。
[7]这些讨论让我们联想起“大武辟兵”铜戚。如果“辟兵”读作“弭兵”,似别有兴味。
[8]张新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字词劄记之二》,简帛网2013年9月12日。
[9]任海林:《简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十七第118号简中的“以彼治罪”》,简帛网2013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46.html

以上是关于“柀事”与“彼治”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