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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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吴简中有“步侯还民限米”的记录,以前学者对此多有讨论。吴简整理者认为“步侯还民限米”是步骘归还居民的限米。[1]孟彦弘先生不赞成此说法,认为“还民”似指过去曾一度脱籍而现在重新归附的百姓,“还民”身份具有特殊性。[2]黎石生先生在认同孟氏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歩侯还民”强调的是“还民”现籍属于步侯的临湘侯国。“还民”除了原本归步侯所领者外,还有原籍在临湘侯国周边地区者,以及其他被步骘非法佔有的人口。简中的“还民”为非国家正户,且籍属临湘侯国。这些“步侯还民”应与临湘侯步骘存在某种人身依附关係,甚或就是步骘的依附人口。[3]作为吴简整理者之一的王素先生,后来也改变了原先的看法,改为同意孟氏、黎氏的观点。[4]于振波先生在孟氏、黎氏二位先生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还民”的内容,认为其包括返乡的流民、为逃避战乱而南下的北方移民、东吴通过战争掠夺的北方人口以及讨伐山越过程中“补户”的山民。[5]胡平生先生则将“步侯”释为“步兵”,认为“步兵还民”指复员回乡的陆军兵士,他们享有一定的优待。[6]
学界虽曾有争论,但大多将“还民”作为一个身份性名词看待。不少学者将“还民”理解为“返还”之民,即重新还乡的平民。但是新近公布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肆]》中,有一枚关于步骘返还民限米的记录。此简记载如下:
领黄龙三年将军步骘所还民限米一百八十六斛 肆·1178
此简中不能将“还民”与“限米”断开从而将“还民”理解为“返乡平民”,而应该将“所还民限米”连读,即“归还民限米”的意思。“还”字应归前与“所”连读,表示行为动作。“民”字应归后与“限米”连读成“民限米”。民限米为民众缴纳的限米,这在吴简中很常见。那么,这枚关于将军步骘归还“民限米”的简,与“步侯还民限米”的记录是否是同一个意思呢?“步侯还民限米”是否也应该如肆·1178简那样理解呢?
一、“步侯还民”中“还民”意义的再考察
吴简中虽然出现了“将军步骘所还民限米”的记录,但其与“步侯还民限米”是否为同样的意思,还需要详加考察。现今所见吴简中关于“步侯还民限米”的竹简并不多,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先将其罗列如下:
右西乡入步侯还民一斛四斗 ? 壹·1532
入都乡嘉禾二年步侯还民限米一斛? 壹·1556
右诸乡[入][步][侯][还][民][限][米][十][斛]?? 壹·1564
入嘉禾元年步侯还民限米二斛  叁·905
其二斛嘉禾二年步侯囗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叁·1223
入四年步侯还民限米卅一斛 叁·1876
入四年步侯还民限米八斛 叁·1991
入西乡嘉禾元年步侯还民限米二斛胄毕?嘉禾三年正月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叁·6175
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入步侯还民……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叁·7001
为了弄清楚“步侯还民限米”的意义,我们先将此9枚竹简的信息进行如下统计:
“步侯还民限米”简信息统计表
入米的乡
年份
米的类别
斛数
简号
备注
西乡


一斛四斗
壹·1532

都乡
嘉禾二年
限米
一斛
壹·1556

诸乡

限米
十斛
壹·1564


嘉禾元年
限米
二斛
叁·905


嘉禾二年

二斛
叁·1223


四年
限米
卅一斛
叁·1876


四年
限米
八斛
叁·1991

西乡
嘉禾元年
限米
二斛
叁·6175
胄毕




叁·7001

这9枚关于“步侯还民限米”的竹简中,除了叁·7001简内容残缺严重外,其他竹简基本保留了年份、纳米斛数等信息,甚至某些简还保留了“西乡”、“都乡”、“诸乡”等信息。由上表可知,从时间上看,“步侯还民限米”至少涉及嘉禾元年、嘉禾二年、四年(可能是嘉禾四年),涉及的年次较多。从纳米数额看,除了叁·1876简为31斛,其他简都不超过10斛。其中为8斛者1例;8斛者1例;2斛者3例;1.4斛者1例;最少者1斛,有1例。叁·6175简内容为:“入西乡嘉禾元年步侯还民限米二斛胄毕?嘉禾三年正月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嘉禾-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 。”“胄毕”二字为应纳米已经缴纳完毕的意思,意即嘉禾元年只需纳米2斛。“步侯还民限米”单次纳米的数额并不多。从入米的乡看,有西乡、都乡等,并以“诸乡”的形式进行合计。可见“步侯还民限米”涉及多个乡。如果“步侯还民限米”如同肆·1178简是步侯归还民限米的话,意思就是说在黄龙三年、嘉禾元年、嘉禾二年、四年(可能是嘉禾四年),步侯步骘都在归还民限米,而且像多个乡还米。对于一个列侯而言,这实在难以想像。况且每次涉及米的数额如此较少,也实在没有必要。
壹·1532简载:“右西乡入步侯还民一斛四斗。”按照学界对吴简的理解,“右”字有合计的意思。此简应为以西乡为单位的“步侯还民”纳米数额的合计。叁·6175简也是如此。如果“步侯还民限米”是步侯归还民限米的话,为何要以乡为单位纳米,而且每次纳米数额还如此之少?黄龙元年,孙权称尊号后,步骘“都督西陵,代陆逊托二境”,[7]自此离开长沙。如果说其黄龙三年所还的民限米为其离开长沙之前所借贷,难道其离开长沙之后也经常借贷,而且分年次以较少数额归还,而且是归还给临湘?这无论如何都难以理解。从“步侯还民限米”简的记载格式看,其与其他身份的人按乡统计纳米数额的格式并没有什么不同。这是否暗示“步侯还民”也是一种身份呢?
黄龙三年步骘以将军还民限米,其所还当为黄龙二年或更早时候所借的米。那么,离开长沙的临湘侯步骘,是否还有必要多年借米呢?杨振红先生考证临湘侯国下属至少12个乡,平均每乡约辖1640户。[8]按此估算,临湘侯国有民户19680户。孙吴时期侯国租税收入具体名目如何尚不清楚,但是吴简中有按户品向临湘侯相纳钱的记录。户品出钱的具体数额,有新户、故户以及上品、中品、下品的区别。其中出钱最少的为故户下品,每户出钱4400钱。即便所有民户都按故户下品纳钱,临湘侯国一年单是此项收入就达86592000钱,折算为米是54120斛。[9]拥有如此巨额收入的临湘侯,还需要去借贷米吗?即便其借米,为何不是如肆·1178简那样一次归还上百斛米,而是要分年次、数斛数斛地归还?就临湘侯国的收入而言,既没有多年借米的必要,也没有如此奇怪的还米方式。黄龙三年步骘以将军身份还米,一次性归还了186斛民限米,正是因为其侯国的巨大收入。既然其黄龙三年有此财力还米,且侯国收入年年不断,黄龙三年之后似无多年借米的必要。况且嘉禾年间其已经离开长沙郡,也不应该向长沙郡借米、还米。黄龙三年步骘以将军身份而不是以步侯身份归还民限米,说明此次还米跟其将军任职有关,而跟其列侯身份没有关係。但是“步侯还民”明确出现了其列侯的身份,与其黄龙三年还米的身份明显不同。
考虑到“步侯还民限米”所涉及的纳米年份,其单次纳米的数额,以及临湘侯国的财力,还有此时步骘已经离开长沙郡等因素,我们都很难将“步侯还民限米”理解为归还民限米的意思。“步侯还民限米”与黄龙三年步骘归还民限米的记录不是一回事,有着很大的区别。“步侯还民限米”理解为还米的话,不仅于理不通,也会导致简文的无法理解。学界先前将“步侯还民”理解为一个身份性名词,这是可信的。
二、临湘地区可能存在一个“还民”群体
吴简中除了“步侯还民”外,还有“新还民”、“还民”的记录。其中“新还民”的简例共有25例,[10]“还民”的简例共13例。[11]一般认为,限米是身份较为特殊的人所缴纳的米。还民缴纳限米,或许正如学者所说其身份具有特殊性。[12]“还民”、“新还民”限米缴纳者的身份为民,具体有称“大男”或“男子”。如:
贰·370:■乡嘉禾二年还民限米二斛六斗四升※嘉禾三年正月八日恋中丘邓絗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番虑
贰·383:入都乡嘉禾二年还民限米廿斛※嘉禾三年正月廿二日刘裏丘大男刘元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潘虑
贰·266:■乡嘉禾二年新还民限米七斛四※嘉禾三年三月七日恋中丘大男刘元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潘虑
贰·2729:入都乡嘉禾二年新还民限米二斛※嘉禾三年正月十二日滭(?)山丘男子义柱关邸阁李嵩付仓吏黄讳史潘虑
大男、男子虽称谓不同,但都属于平民。壹·2118简载:“黄龙三年新还民限米九十九斛新吏黄龙三年限米八十四斛六斗黄龙三年过湎米。”从此简记载内容可知,“新还民”应该是一个跟“新吏”相对应的身份性名词。
“还民”有新、旧之分,正如民户有“新户”、“故户”之分、吏有“新吏”与“故吏”之分一样。秦汉简牍中也有“故民”、“新占民”,[13]吴简中也有“新占民户”(贰·3186、贰·3198)。“新还民”和“还民”是依据什么标準进行区分的,“新还民”如何转化为“还民”,二者的身份差别是否可能导致不同的待遇……诸如此类问题,我们现在还不能弄清楚。这有待于吴简的进一步公布。“新还民”、“还民”、“新占民”、“故民”等词都出现在国家档案文书中,说明古代政府对民户的管理非常严格,对民众的身份有很细緻的区分。
汉末三国之初,民众流亡现象十分严重。据《三国志·魏书·卫觊传》载:“至长安,道路不通,觊不得进,遂留镇关中。时四方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觊书与荀彧曰:‘关中膏腴之地,顷遭荒乱,人民流入荆州者十万余家,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而归者无以自业,诸将各竞招怀,以为部曲。郡县贫弱,不能与争,兵家遂彊。一旦变动,必有后忧。夫盐,国之大宝也,自乱来散放,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直益巿犂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勤耕积粟,以丰殖关中。远民闻之,必日夜竞还。又使司隶校尉留治关中以为之主,则诸将日削,官民日盛,此彊本弱敌之利也。’彧以白太祖。太祖从之,始遣谒者僕射监盐官,司隶校尉治弘农。关中服从,乃白召觊还,稍迁尚书。”当时还归乡里的不止流入荆州的十万余家,而是“四方大有还民”。因为战乱、灾害等各种原因逃离故乡、脱离户籍的现象十分严重,待社会稳定后返回故里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孙吴时期当也有不少因为各种原因离开故里、后来又返还的民众。吴简中与“新还民”、“还民”等有关的竹简内容,涉及的地方有都郷(贰·838、贰·2729)、右乡(贰·8906、贰·8910)、广成乡(贰·457),涉及的年份有黄龙二年、黄龙三年、嘉禾元年、嘉禾二年等,涉及米的数额从2斛——274斛不等。[14]这说明当时临湘地区“还民”不仅数量较多,而且分布较为广泛。由此推测,临湘地区可能存在一个特殊的“还民”群体。
三、总结
虽然吴简中出现了“将军步骘所还民限米”的记录,但是这跟“步侯还民限米”简不是一回事。就“还民”的身份而言,学界的观点已经比较明确且较为一致,且较为可信。不过还有一点需要再次明确的是,吴简中的“还民”应该是已经登录在户籍之中的民户,不同于那些虽然从其他地方返乡但是并未有登录于户籍的“游民”、“流民”,或者是其他“遗脱之民”。“还民”是一种特殊的身份,且有新、旧之别。“还民”、“新还民”和“步侯还民”这些名词,是否说明他们的身份存在差别,或者说他们有隶属于临湘县或临湘侯国的差别,此类问题有待吴简材料的公布方能证实。
(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走马楼吴简与孙吴县政研究”(13AZS009)资助。)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3年11月13日11:01。)
[1]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穫》,《文物》,1999年第5期。
[2]孟彦弘:《释“还民”》,《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3]黎石生:《长沙走马楼所见“歩侯还民”简探讨》,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第107—112页。
[4]王素:《关于长沙吴简几个专门辞彙的考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探讨之二》,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第258—269页。
[5]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走马楼吴简初探》,文津出版社,2004年,第25—42页。
[6]胡平生:《说“步兵还民”》,《简帛研究二〇〇五》,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44—252页。
[7]《三国志·吴书·步骘传》,第1237页。
[8]杨振红:《长沙吴简所见临湘侯国属乡的数量与名称》,《简帛研究二〇一〇》,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44页。
[9]此按嘉禾四年1600钱=1斛米进行折算。
[10]分别为:壹·1745、壹·1770、壹·2118、壹·2132、壹·2167、壹·2172、壹·2313、贰·266、贰·838、贰·2728、贰·7450、贰·7493、贰·7620、贰·8906、贰·8910、叁·2638、叁·3859、肆·4108、肆·4124、肆·4129、肆·4141、肆•4675、肆•4781、肆•4827、肆·4978。
[11]分别为:壹·1680、壹·3137、壹·6411、贰·370、贰·383、贰·457、贰·1063、贰·3714、贰·7484、贰·7681、叁·315、肆·4008、肆·4627。
[12]孟彦弘:《释“还民”》。
[13]秦汉简牍中载有“故民”的有:
《居延汉简合校》:10.10:官大夫年廿四姓夏氏故民地节三年十一月中除为。
《居延新简》:5499: E.P.T59:1:河平元年九月戊戌朔丙辰不侵守候长士吏猛敢言之谨验问不侵候史严辞曰士伍居延鸣沙裏年卅岁姓衣氏故民今年八月癸酉除为不侵候史以日迹为职严新除未有追逐器物自言尉骏所曰毋追逐物骏遣严往来毋过
《散见简牍合辑》: 1007: 散1009. 背面:惊远家故衷教诏妴令毋敢远就若取新衷令?
闻新地城多空不实者且令故民有为不如令者实?
为惊视祀若大发毁以惊居反城中故
惊敢大心问姑秭姑秭子产得毋恙
新地入盗衷唯母方行新地急急
“新占民”的有:
《居延新简》:7180: E.P.T68:35:迹候备盗贼寇虏为职迺丁亥新占民居延临仁裏
7192: E.P.T68:47:迺四月戊子新占民居延临仁裏□?
[14]有的简涉及米的斛数较大,可能有合计性质。按照学界对吴简的理解,以“其”自开头的租税缴纳简,可能不是单次纳米的记录,而可能有按一定时限统计的性质。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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