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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
(西南大学文献所)
摘要:
本文首先对《先令券书》内容进行集释,幷且翻译了文意。然后探讨了朱淩的身份,认定其是朱孙的长子。文中还对先令券书的性质进行认定,指出其相当于遗嘱。最后分析了遗産分配原则,这爲研究汉代继承权奠定了基础。
1985年前后,扬州博物馆清理了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胥浦乡的古墓群,其中l0l号西汉墓出土了竹简、木牍、木觚等,其文字内容爲先令券书、贺山钱、赙赠记录、衣物券。《先令券书》写在16枚竹简上,简长约22.3厘米,宽1.2-1.9厘米,共272字。它的出土,将有助于促进汉代土地制度、继承权等相关问题的研究。
一、《先令券书》集释
《先令券书》简文如下: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1)辛丑,今(2)高都【1】里朱淩,[淩]庐居(3)新安里。甚疾(4)其死,故请县【5】乡三老、都乡有秩、左(佐)(5),里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师)(6)田谭等,【3】爲先令券书(7):
淩自言:有三父,子男、女【2】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8):子女以【6】君、子真、子方、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9),父爲朱孙;弟公文,父【4】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10)病长宾(11)【10】。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爲姓(12),遂居外,未尝【16】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爲産业。子女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9】、弱君等贫毋(无)産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11】田二处分予弱君;波(陂)田(13)一处分予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于至十二月【12】。公文伤人爲徒,贫无産业。于至(15)十二月十一日,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弱君【15】各归田于妪;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14】,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15);公文不得移卖(16)田予他人。
时任、【13】知者(17):里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8】。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7】
【集释】
(1)元始五年:元始爲西汉末年平帝年号,元始五年即公元五年。
(2)今:原作“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陈平、王勤金(1987)疑作“亥”。陈奇猷(1987)作“仄”,爲“昃”之省文,“辛丑仄”即辛丑日下午。陈雍(1988)释作“今”,陈平(1992b)改从之。刘奉光(2004)作“乞(讫)”,意指写定;陈荣杰(2010)认爲“乞(讫)”意爲写定。
(3)庐居:寄居。陈平、王勤金(1987)认爲指庐舍家居,但颇疑户籍在高都的朱淩爲何会庐居新安里。陈雍(1988)认爲指寄居。陈平(1992b)指出应解作“筑墓庐丧居”,朱淩爲其继父病长宾守丧。从简文来看,淩虽爲长兄,其父有“朱孙”、“衰近君”与“病长宾(实)”,但看不出他是爲其父“病长宾(实)”守丧。故不取。《中国简牍集成·二编》(页1899)指出:“庐居”爲临时性的简易房屋。[1]
(4)三老:指县与乡之三老,由地方上德高望重的老人担任,兼具荣誉与顾问性质的职位。都乡:县城近郊的乡。有秩:大乡乡长。佐:乡里掌管户口赋税的官吏。
(5)甚疾:病情非常严重。陈平、王勤金(1987)释作“甚接”,指特别接近其死期;又云“接”可假借爲“疾”,“甚疾”即“疾甚”。
(6)里师:疑指乡里的教书先生,是朱淩的邻居。
(7)先令券书:相当于今天的遗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334-336规定了先令券书的製作:“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334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爲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爲券书,335罚金一两。336”即立下先令券书的时候乡部啬夫必须“身听其令”亲自参与,券书一分爲三,即采用参辨券。又明确规定遗産纠纷的解决,必须以券书爲凭,先令券书是法定的有效凭证。爲保证遗嘱的实施,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对阻挠立券书者予以法律制裁,对遗産授权人则加以法律保护。张伯元(2005)指出居延汉简中也有“先令券书”,幷作联缀如下:
①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父病。临之县南乡见啬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破胡□□□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合校202·11)
②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知之。当以父先令。户律从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合校202·10)
③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爲□□券,书财物一,钱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到。二年三月癸丑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合校202·15)
④□□中辨在破胡□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合校202·22)
⑤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属□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望□□(合校202·20)
⑥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光适男孙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合校202·21)
⑦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 □子光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合校190·17)
(8)家次:家庭的尊卑顺次、等次。
(9)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原作“仙”,从李解民(2006:451)。
(10)曲阿:地名,今江苏丹阳一带。
(11)“宾”,发掘报告释爲“宾(?)”,表示释“宾”不确定。李解民释爲“实”。陈荣杰(2010)据武威汉简、银雀山汉简、尹湾汉简定爲“宾”,其说可从。
(12)自出爲姓:意指自立门户,自力更生。李均明、刘军(1999:425)解爲“自出爲生”。
(13)波(陂)田:人工开闢的、可以养鱼及种植水稻及水生作物的水田。
(14)易:陈雍(1988)解作“省易、易略”,“田界易如故”谓田界略而不记。陈平(1992b)认爲可通“埸”,“界”、“埸”同义互训,简文“界易”连语,其义当取“界埸”(即田之疆界)。
(15)于至:约至。
(16)移卖:转卖。
(17)任、知者:任者指保人;知者指知见者,即中人,或称旁人。
简文大意爲:
元始五年(公元五年)九月壬辰朔(初一),辛丑(初十)。高都里的朱淩寄居于新安里,病重将死,因此请来县、乡的三老、都乡有秩的属官及里师田谭等,共立遗嘱:
朱淩自己嘱咐:你们有三个父亲,生了男女六人,不都是同父所生。我想叫你们都知道父亲的家庭世系:堂妹以君、堂弟子真和子方,以及堂妹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父亲是朱逊叔叔。弟弟公文,你父亲是吴县的衰近君。妹妹弱君,你父亲是曲阿县的病长宾。
老夫人嘱咐:公文十五岁离家自立衰姓门户,居住在外,回家没有交过一文钱。我和子真、子方自立门户经营。女儿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弱君等,贫穷没有産业。元始五年四月十日,我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给弱君耕种:山坡地一处分给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预定使用期至十二月。公文犯罪成爲囚犯,贫穷无业。今到十二月十一日,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弱君各人把田地归还给我;我将收下田地,将来把田地分给公文,包括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地边界和从前一样。公文不得将田地转卖他人。
立约时见证人:里师、同保甲乡人田谭等,以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遗书明白清楚,可以照此办事。
二、相关问题研究
1.朱淩的身份 一般认爲朱淩爲妪之子,即子真,是妪与第一任丈夫朱孙所生之子,但陈雍先生(1988)认爲朱淩爲妪之第一任丈夫朱孙,是以君、子真、子方和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的亲生父亲。另,李解民先生(2005:454)指出,朱淩既不是妪之子,也不是妪之夫,而是妪本人。
现在我们可从胥浦101号墓发掘现场来解读这份文书。此墓爲夫妻合葬墓,尸体已经腐烂,无法判定性别。A棺尸体保存状况较好,棺内出土有简牍、铁刀和木剑等,这些武器的出土,使考古学者断定此棺内爲丈夫。另外,甲棺还有铜镜、纱面罩、骨笄、石琀、耳塞等,而乙棺内只有铜镜、带鈎、铁削等,就随葬品的丰富程度来看,甲棺随葬品数量远多于乙棺,从这一点亦可推断甲棺爲男性。
而李解民先生(2005:454)则认爲以前学者多先验地认定朱淩爲男性,这种性别上的错位,不能不导致结论的失误。李解民先生通过在时间或地域上与此相近墓葬的类比来推定墓主的性别,认爲西汉晚期,夫妻合葬,棺椁幷排东西朝向,南女北男,而胥浦101汉墓南面甲棺尸主必爲女性。换言之,竹简的主人朱淩是女性,朱姓可能是入赘改姓的结果。但这种推测尚需更多考古发掘来证明。另外,从简文“淩自言”、“妪言”来看,“淩”与“妪”也非一人。
因此,在没有更多考古实证之前,朱淩应爲男性。
在排除了朱淩是妪之后,现在的问题就是朱淩究竟是妪之子还是妪之夫?
我们看简文第二段朱淩自己所说的话:
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父爲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宾。
理解此段的关键是“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有些学者可能认爲既然朱淩自言“子”,也就是小孩,那麽“朱淩”就应该是诸子之父。实际上简文中还有“父”、“弟”、“女弟”,从简文叙述的语气来看,可知朱淩是以长兄的身份自居。因此,朱淩幷不是朱孙,而是朱孙的长子子真。
2、先令券书的性质
一般认爲先令券书相当于遗嘱,而魏道明先生(2000)认爲:
很多论着都将此看做是形式完备的遗嘱档,而且有官方代表作证人,说明遗嘱处分财産是合乎当时的法律原则的。其实不然。细读原文,可知以君、真、方、仙君、公文、弱君六人爲同母异父之兄妹,父皆已过世,其母(老妪)尚在世。业已形成“同居异财”关係。在当初分割家産时,按家産只能由子辈分析的原则,应由真、方、公文三兄弟平均分析。但公文自少外出,其母便将原本属于公文的産业暂给了贫无産业的女儿仙君与弱君。身爲长兄的真(朱淩)在临终前觉得有必要收回仙君和弱君的田産,交付给原所有人公文,故由母亲主持,请县、乡三老和亲属作证,幷立券书爲据。既然券书中处置的田産幷非朱淩本人之财産,这份文书自然也非朱淩处分己身财産的遗嘱,只是归还公文産业的见证书。若以此例认定汉代有遗嘱继承制度,无疑是指鹿爲马。[2]
曹旅宁先生(2008)亦认爲:
现在张家山汉简户律中的条文更爲我们提供了胥浦《先令券书》非遗嘱的有力论据。先令一词固然有“遗令”之意。《汉书·扬王孙传》:“及病且终,先令其子曰:吾欲赢葬以返吾真,必亡易吾意……”顔师古注“先令爲遗令”这显然是根据上下文意做出的解释。其实何尝不可解释爲“预先”、“事先”的意思。家长爲防止子弟争执産业,在生前便将家産析细分家。张家山汉律有关先令券书的规定在《户律》、《居延汉简甲乙编》有“□知之,以父先令,户律从□(202.10)”,可知先令与户籍有关,进一步可推知:由于分家一定要变更户籍,因此张家山汉律有关先令券书的规定在《户律》而非《置后律》的缘故就很明显了。因此,在张家山汉简《户律》中关于“先令券书”的规定应是关于家産析细、分家文书的制定程序及其效力原则的规定。[3]
问题的关键是由于家産分配是在朱淩母亲主持之下,因此有些学者认爲此文书既非朱淩处分已身财産,故非遗嘱。但我们要首先注意的是,一是文中有朱淩在病危时交代他们兄弟姐妹六人各自的父亲是谁。而交代此事自然是爲分配家産做準备。二是立遗嘱人是朱淩的母亲,文书更多具备的是分割家産的意义,即朱淩的母亲对家中的财産在平时拥有最后的决定权,如果说继承财産应该等到这位“妪”去世后才涉及到。但由于朱淩行将去世,而他们兄弟姐妹六人属于同母异父,朱淩又是家中的长子,所以在长子去世前,其母亲决定把家産分割清楚。这就出现了立遗嘱人是朱淩而分割家産时又是其母亲有决定权两者之间的矛盾。因此,在没有更多材料之前,我们还是应当把先令券书当作遗嘱看待爲妥。
3.遗産分配原则
简文第二段主要记载了关于家産分配的情况,共有三次家産分配,重点说明最后一次。第一次家産分配时间未知,主要是先分给朱孙两位儿子子真、子方一部分産业,让二人自立门户;而公文由于十五岁后就与家里断绝经济上的联繫,因而没有分得家産。元始五年四月十日,次女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三女儿弱君等,虽已出嫁,但贫穷没有産业,因此,朱淩的母亲作了第二次家産分配,将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给弱君耕种,山坡地一处分给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到了十二月,因公文犯罪后成爲罪犯,家无産业,闻讯后,朱淩的母亲作了第三次家産分配,两位姐姐弱君、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君主动将当年四月分得的田地归还母亲让于弟弟,母亲则将田地分给公文。从此可看,家産分配主要是在妪(朱淩母亲)的主持下进行的,她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先后三次将田地分配给自己的儿女。需要指出的,儿女们对所分得的土地没有永久所有权,不能进行买卖或转让。侯旭东先生指出:“先令券书”反映了西汉末年普通百姓家庭在财産分配上母亲的作用与同母关係的重要性。据“券书”,“券书”作者朱淩的母亲先后嫁与三夫,有子女六人。与朱淩同父另有兄妹三人:以君、子方与仙君;另一弟“公文”,其父爲吴衰近君;一妹弱君,父曲阳病长宾。其母在分産业时,先给了朱姓的二子,后又给了异父的仙君与弱君田地。随后又因公文“贫无産业”,仙君与弱君把田让给了公文。从此券书看,父亲去世后,産业均由母亲处置,同母的子女,不论父亲是谁,都有机会得到産业。当时的同母关係似乎在某些情况下也比同父关係密切,至少与同父关係一样受到重视。[4]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家産分配过程中,以君始终没有出场,而以君正是朱淩的姐姐、朱孙的长女。李解民先生(2005:456)认爲:“老妇的继承人应该是其长女以君,她是户主唯一的同居子女。”
[参考文献]
1、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页20-25,36。
2、陈奇猷:《胥浦101西汉墓〈先令券书〉“
《先令券书》集释及相关问题研究”字释》,《文物》1987年第6期页68。
3、陈雍:《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补释》,《文物》1988年第10期页25-28。
4、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辑》页105-107,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7月。
5、陈平a:《仪征胥浦〈先令券书〉续考》,《考古与文物》1992年第2期页84-92,83。
6、陈平b:《再谈胥浦〈先令券书〉中的几个问题》,《文物》1992年第9期页52-65。
7、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
8、刘奉光:《西汉墓〈先令券书〉复议》,《邯郸师专学报》2004年第2期页29-30。
9、张伯元:《“先令券书”简解析》,《出土法律文献研究》页190-196,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10、李解民:《扬州仪征胥浦简书新考》,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页449-457,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12月。
11、陈荣杰:《仪征胥浦〈先令券书〉若干问题的再思考》,重庆青年语言学沙龙(第五次)论文,2010年11月27日。
(编者按:[1]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甘肃五凉古籍整理研究中心编:《中国简牍集成·二编》[标注本](江苏省卷),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5年3月。
[2]《我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页156-165。
[3]《〈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陕西师範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页62-68。
[4]《北朝村民的生活世界—朝廷、州县与村里》页72—73,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11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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