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8-1523编连和5-1句读问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里耶秦简8-1523编连和5-1句读问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里耶秦简8-1523编连和5-1句读问题
(复旦大学文物与博物馆学系硕士生)
1、8-1523与8-755~8-759编连
8-755~8-759释文: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Ⅰ
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Ⅱ 8-755正面
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僕、养、走、工、组Ⅰ
识、守府门、
里耶秦简8-1523编连和5-1句读问题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Ⅱ8-756正面
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Ⅰ
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Ⅱ 8-757正面
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传于Ⅰ
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Ⅱ8-758正面
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Ⅰ
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Ⅱ 8-759正面
歇手。Ⅰ8-755背面
8-1523释文:
七月甲子朔庚寅,洞庭守绎追迁陵亟言。/歇Ⅰ
手。.以沅阳印行事。/八月癸巳朔癸卯,洞庭叚(假)Ⅱ 8-1523正面
守绎追迁陵亟,日夜上勿留。/卯手。.以沅阳Ⅰ
印行事。/九月乙丑旦,邮人曼以来。/翥发。Ⅱ 8-1523背面
《里耶秦简校释(第一卷)》8-1523的注[1]中已经注意到了8-1523与8-759同为秦始皇三十四年的文书,内容上亦有关联,可惜并未指出它们之间的关係,其实8-1523和8-755~8-759实属同一件文书,且8-1523接在8-759之后,是该件文书的最后一支简,应当编连,如图1所示。略述如下:
(1)时间:8-1523没有写年份,根据校释8-1523注释[1],为秦始皇三十四年,查张培瑜《中国先秦史历表》,也可对应。8-755~8-759上有2个时间点:六月二十二日、七月十日,8-1523有3个时间点:七月二十七日、八月十一日、九月三日。连贯起来看,时间上可以相承。从文书内容上看,前后3次提到洞庭追迁陵,分别是七月十日(8-759正)、七月二十七日(8-1523正)、八月十一日(8-1523正),均为追书发出的时间,且每次相隔约半个月,颇有规律。
(2)发出人和收件人: 根据3处追文的批复,都是洞庭守绎或洞庭假守绎追迁陵,因此,二者的发出人和收件人是一致的。
(3)木简形制:木简均为两行书写,长约23cm、宽1.8~2.4cm,形制相差无几;容字也基本相同,在17~20字之间。
(4)笔迹:除8-1523背面第2行的收文记录外,其余笔迹相似。
(5)文书格式:8-755~8-759是洞庭郡发往迁陵县的下行文书,当有迁陵县的收文记录,8-1523背面第2行的收文记录“九月乙丑旦,邮人曼以来。/翥发”刚好可以补全。
里耶秦简8-1523编连和5-1句读问题
图1
2、5-1的句读问题
5-1释文: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Ⅰ
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赍。Ⅱ
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丗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Ⅲ
龏移过所县乡。/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Ⅳ
以律令从事。/嘉手。Ⅴ正面
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Ⅰ
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来。/嘉发。Ⅱ背面
(1)“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食尽甲寅”一句,我们可以参考另外两条提到“续食”的简文:
“为狱行辟书彭阳,食尽二月”(8-169+8-233+8-407+8-416+8-1185)
“疏书吏、徒上事尉府者牍北(背),食皆尽三月”(8-1517)
从上引两条中的“辟书彭阳”、“上事尉府”对比可知,5-1中“具狱”为事由,“县官”为目的地,因此“具狱县官”当连读,读为“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食尽甲寅”。这里县官可指零阳县以外的县廷、郡府,或是中央政府,8-461中有“王室曰县官”王室即指当时的中央朝廷。
(2)“雨留不能投宿赍”一句,校释对“雨留”、“投宿”、“赍”等关键字做了解释,大体正确,但整句连读,其意并不明朗,在此句读为“雨,留,不能投宿,赍。”。简文中的“雨,留”、和“不能投宿,赍”分别指出了吏员出行时“续食”的两种具体情况,一是遇雨时,则“留”;二是不能投宿(即不能留)时,则“赍”。
“雨留”,原文释为因雨滞留。《居延新简》EPT53.46:“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汵临送罢卒大守府,与从者居延富里徐宜马……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第8简(编号1521)中有“行者质(滞)留”一句,这两处的“留”字,都有停留或滞留之意。但是具体就这件请求外县乡“续食”的文书而言,这里的“留”,除了滞留、停留之外,恐怕还隐含了更进一步的意思,即需要所过县乡按照律令为这些出行吏员提供食宿,所以特别指出下雨时当“留”。《二年律令.传食律》简234-235中提到:“其有事焉,留过十日者,稟米令自炊”,也许可以反映这种情况。
“赍”字,《说文》:“持遗也。”《广韵.齐韵》:“赍,付也。”
《汉书.食货志》:“天下苦其劳,而干戈日滋。行者赍,居者送。”颜师古曰:赍谓将衣食之具以自随也。
《史记.秦始皇本纪》:“皆令自赍粮食,咸阳三百里内不得食其穀。”这里的“赍”也有“付之使相随”的意思。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简45提到:“有军事及下县者,赍食,毋以传贷县。” 赍食,整理者解释为携带口粮。
参考以上文义,可将“赍”字解释为向某人“提供资粮,使其携带而行”的意思。
附记:本人写作得到吕静老师的指导,特此致谢。
(编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579.html
以上是关于里耶秦简8-1523编连和5-1句读问题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