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化-從秦簡《公車司馬獵律》看秦律的歷史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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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從秦簡《公車司馬獵律》看秦律的歷史淵源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
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制定了《法經》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幷“改法爲律”,這似乎是說秦律直接承自魏律。早在三十年代,蒙文通先生就指出,秦爲戎族。到了1949年,他又在《法家流變考》一文中指出:“余前論周、秦民族,固知秦之爲戎也。法家之學,莫先于商鞅。商鞅治秦,若由文而退野,是豈知商君之爲緣飾秦人夷狄之舊俗,而使之漸進于中夏之文明邪?凡商君之法多襲秦舊,而非商君之自我作古。”[1]蒙先生的這段話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一是秦文化的獨特性;二是秦律淵源于固有制度。事實是否如此呢?雲夢秦簡《秦律雜抄》中有《公車司馬獵律》。其文曰:
射虎車二乘爲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資一甲,虎失(佚),不得,車資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資一甲。
豹(遂),不得,資一盾。公車司馬獵律。
講得是田獵時使獵物逃脫的話應受懲罰的規定。這條律文,整理小組注釋“公車司馬”爲:“朝廷的一種衛隊。《漢書·百官表》屬衛尉,注:‘《漢官儀》雲公車司馬掌殿司馬門,夜檄文宮中,天下上事及闋下凡所徵召皆總領之,令秩六百石。’”公車司馬當系秦王的親信和貼身侍衛,一般由郎充任,享有政治、法律特權。“漢代人民上書,皆由公車司馬代遞,見漢舊儀、漢官儀,及東方朔傳。”[2]整理小組注釋解釋“虎未越泛蘚”句說:“越,跑開,《小爾雅·廣言》:‘越,遠也,’泛,疑讀爲制度文化-從秦簡《公車司馬獵律》看秦律的歷史淵源
制度文化-從秦簡《公車司馬獵律》看秦律的歷史淵源,《廣雅·釋詁一》:‘弃也’。蘚,疑讀爲鮮,《淮南子·泰族》注:‘生肉’。此句的意思可能是說老虎還沒有弃掉作爲誘餌的生肉而跑開。”裘錫圭先生指出:“注釋之說似稍迂曲”,認爲律文“泛蘚”猶言“跰 ”、“邊鮮”,與“蹣跚”、“蹁躚”,以至“盤旋”、“盤桓”,皆爲音近義通之詞,律文“虎未越泛蘚”,“疑是虎未遠越而蹣跚旋行之意。”[3]1990年文物版精裝本《睡虎地秦墓竹簡》已將裘先生的見解作爲一說列入注釋中。近來陳偉武則認爲“簡文‘越’用常義,指跨越。秦簡‘越’與‘泛’近義連文,意即‘翻越’、‘跨越’。蘚讀爲栅,指苑囿的籬落、栅欄。‘虎未越泛蘚’謂老虎未跨越栅欄。”[4]反映的是在禁苑中行獵的情景。我們認爲裘先生的見解是正確的。秦漢時又多有以機具和陷井捕殺猛虎的情形,如《淮南子·兵略》所謂“虎豹不動,不入陷井”;《後漢書循吏列傳·童恢傳》:“設檻捕之”;《太平御覽》卷八百九十二引晋令遺文:“諸有虎,皆作檻阱籬栅,皆施箝,捕得大虎,賞絹三匹,虎子半之”;以生肉爲誘餌捕虎應是在此種場合,而非在射獵活動中。《公車司馬獵律》的狩獵場面還可與戰國獵器圖像以及古代亞述王以車獵獅的石雕圖像相印證。[5]此外,以上諸家對《公車司馬獵律》的見解雖然存在差异,但這條律文來自實際狩獵生活的觀察是沒有錯的,我們認爲這條律文提供了一把剖析秦律早期起源的鑰匙。
(一)
要瞭解《公車司馬獵律》的歷史淵源,首先要對秦國早期歷史文化略作回顧。秦人,據古史傳說,系黃帝之孫顓頊裔女女修,吞玄鳥卵生子大業,以後代代相傳,舜時賜姓贏氏。商末,贏姓一支首領中橘遷于西戎,保西陲。[6]但有學者指出:秦人與商人、周人一樣,都共奉黃帝爲始祖,托言自己是華夏族的正統後裔,其可信程度值得懷疑,很可能是以後附會的。[7]蒙文通先生指出:秦自中橘以後,母系爲驪山之戎,父系爲戎胥軒。由此說秦是戎族是有根據的。俞偉超先生進一步根據考古資料指出:在古書中常常提到的“西戎”這一名稱,是一個總稱。下面又分成若干種戎。她們活動的區域,主要是在陝西、甘肅、寧夏,特別是在甘肅一帶,有的戎當然已在青海東部。西戎和羌人無論就其祖源或是從春秋.戰國、以及兩漢時期的關係來說,都是同源的。這裏應當特別著重指出的是秦人也是西戎之一。1974年3月,湖北當陽季家湖的楚國城址中所出有一件銅鐘,是編鐘之一,今藏荊州博物館,由花紋可知當是戰國中期的遺物,其上有銘文爲:“秦王卑命競用王之定救秦戎”,其中“王卑命”當連讀,是王親自下命令之義,當指楚王,整套編鐘是爲紀念某次救秦戰役而鑄。銘文中把秦人稱爲“秦戎”。秦人(至少其主體)是西戎的一支,應該是沒有問題的。秦人的文化,最遲從西周晚期以後,就受到周文化的强烈影響;但秦人在很長時間內仍保留了她自身的文化特徵。據現有資料,至少知道有三點是很突出的:一是屈肢葬,第二點是鏟形足端的鬲,第三點是洞室墓。這三個文化因素都是源自羌戎的,而屈肢葬和洞室墓後來又影響到中原。[8]
而且周人軍隊中原有秦夷一種,與其他夷人同列。金文中有兩器銘文提到這個周人以外的族類,一件是師酉簋:“佳王元年正月,王才(在)吳,各(恪)吳大廟。……王乎(呼)史 册命師酉, 乃且帝官邑人,虎臣、西門尸(夷)、 尸(夷)、秦尸(夷)、京尸(夷)、畀身尸(夷)。”[9]另一件是詢簋:“王若曰:丕顯文武受命,則乃且奠周邦,今餘令汝帝官司邑人,先虎臣、後庸:西門邑人、虎臣夷、秦夷、京夷、 夷、師令側新:口華夷、由口夷、弁口夷、 夷、成周走亞、戍秦人、降人、服夷。”[10]兩器時代相當于周厲王、周宣王二代。秦人在周人軍隊中以部落爲戰鬥單位,以後代史實推論,當與漢代的胡兵、越騎,唐代的番兵,明代的土兵、狼兵,清代的蒙騎、漢軍、及回子牛錄的性質相近;[11]與羅馬帝國晚期的日爾曼雇傭軍也有相近之處。 秦人興起于商末周初,其居地在周人之西,今甘肅東部一帶是無疑的。據《史記·秦本紀》:秦始封非子原居犬丘(今甘肅天水西鄉),因替周孝王養馬有功,得爲附庸,邑于秦(今甘肅清水)。非子傳秦侯、公伯、秦仲、莊公。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莊公之後的襄公、文公都葬在西陲。
1918年。出土于甘肅天水西南鄉的秦公簋,王國維就認爲“其爲西垂陵廟器。”[12]近年來新的考古發現爲探索秦國發祥地提供了新的重要綫索。[13]1993年,甘肅禮縣一帶的古墓葬遭到嚴重盜掘,海外出現了一些出自禮縣的有“秦公作鑄”銘文的青銅禮器。1994年在巴黎又展出了一批出自甘肅禮縣的金飾片。1994年3—11月,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對禮縣永坪鄉趙坪村的大堡子山墓地進行了搶救性發掘。共探明中字型大墓2座,瓦刀型車馬坑2座,基本上搞清了該墓地的排列以及中小型墓葬的分布情况,幷對其中的2座中字型大墓、1座瓦刀型車馬坑、9座中小型墓葬進行了發掘清理。由于大堡子山秦公諸器的時代爲兩周之際,故M2的墓主只能在莊公、襄公和文公之間加以辨析、確認。其中襄公的可能性最大。
由此可知,甘肅東部的清水、天水、禮縣這個地區是秦人的發祥地。[14]有學者指出,從西周到春秋時代的晚期渭水上游富于森林和草原。[15]由于林木易得,當地盛行“板屋”。《詩·秦風·小戎》:“在其板屋”。正義:“秦之西垂民亦板屋。”秦人祖先也是以游牧、狩獵爲其生活主要內容的。伯益以後秦人祖先的事迹,都與牧畜、狩獵有關。秦人有以牧馬著稱,而古代馬對于游牧民族有著特殊的意義。[16]甘肅禮縣大堡子山秦公墓地大型車馬坑內共有殉車12乘,每車兩服兩驂,即4匹馬,坑內共有48匹馬。禮縣秦墓又出土了一批用作裏棺飾物的金虎、鴟梟、動物圖案的金飾片,這可能同北方民族使用金器的傳統有關。1992年寶鶏益門村二號春秋墓的隨葬品,主要是兵器、裝飾品及馬具等,未見禮器及其他生活用品。其中出土金器104件組,這一時期的中原墓葬中,金器的發現比較少,而在北方的草原地區,即鄂爾多斯青銅文化區域範圍內,不少墓葬都隨葬有金器。[17]
岑仲勉先生指出:秦人與周代世系相平行而略有先後,不必便是相爲承繼的關係。這樣一來秦律便可溯源至秦人建國以前的部落習慣法時代。[18]此外,秦人所處社會較周人爲滯後也是事實。《史記·秦本紀》:“武公卒,葬雍平陽。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穆公卒,從死者百七十七人。”有學者認爲,秦國人殉制度較晚出現,當是東方影響所致。[19]但甘肅禮縣大堡子山秦公墓M2共有殉人19個,分爲生殉和殺殉兩種,前者作痛苦掙扎狀,後者有的頭上有洞,姿勢規則。多爲青少年。M3現存殉人8名。9座中小型墓也安放有殉人,這反映出人殉是秦人固有習俗,說明秦人固有制度與周人不同,這與兩周時期其他諸侯國君基本不用人殉形成强烈對比。但這是否與史載秦人來自東方及與殷人的密切關係有關?回答是否定的。《史記·匈奴列傳》:“其送死,近幸臣妾從死者數十百人。”這說明人殉亦是北方民族固有習俗。睡虎地秦簡出土以後,從秦人相當普遍地保留野蠻的奴隸制關係來看,秦國固有的社會制度也較東方六國落後。[20]甘肅禮縣大堡子山秦墓普遍使用人殉則更加有力地論證了上說。由此推論,秦律中多秦國舊法也是有根據的。
(二)
《公車司馬獵律》的雛形最早應是在田獵生産活動中形成的勞動紀律。這一點可從民族學的材料加以映證。如鄂倫春人在家庭公社階段,由于只有弓箭和扎槍,還不能以各自的力量去獵凶猛的野獸,從而集體狩獵在當時是唯一的也是必然的形式。在集體圍獵中,家族長分配每個成員擔任不同的任務,出獵時說了大話的, 擅自行動的,不適當地唱歌、跳舞和打鬧的,統統要受到家族長的指責。與鄂倫春處于同一社會階段的鄂溫克人習慣法則規定,行獵長有權監督同獵人遵守打獵紀律,同獵者對行獵長的指揮必須絕對服從。[21]
秦簡有田律:
雨爲湗(澍)及誘(秀)粟,輒以書言湗(澍)稼、誘(秀)粟及豤(墾)田畼毋(無)稼者頃數。稼已生後而雨,亦輒言雨少多,所利頃數。早(旱)及暴風雨、水潦、蚉(螽) 、群它物傷稼者,亦輒言其頃數。進縣令輕足行其書,遠縣令郵行之,盡八月口口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隄水。不夏夜,毋敢夜草爲灰,取生荔、麛(卵),毋囗囗囗囗囗囗毒魚鱉。置 罔(網),到七月而縱之。唯不幸死伐綰(棺)享(椁)者,是不用時。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勿敢將犬以之田。
注釋指出:“田律,律名,漢代有田律。其內容是關于田獵的規定。這裏簡文的田律,主要是關于農田生産的律文。”此說不確。應該說秦漢田律的內容相差不大,既包括田獵活動,也包括農業生産活動的管理。由此推測,秦田律應包括魚獵與農業生産兩部分,秦本是游牧民族,從事魚獵自是本分。而且農業本來起源于采集業,最早的區分幷不明顯。
或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疑問?狩獵紀律又怎麽會同公車司馬這樣一支進衛軍聯繫在一起呢?原來游牧民族幼習騎射,平日專務放牧及狩獵,其生活已具軍事化的特徵,其武事起源必與射獵有關。[22]例如歷史上的周人曾與戎狄一樣過著漁獵或游牧的生活。《詩·小雅·車攻》描寫了周王圍獵的情景。其中有“之子于苗,選徒囂囂 ,建­­旌設旌,博獸于敖”,意思是說負責狩獵得官員及精選得獵士以旌旗爲指揮,在傲山打獵。《詩·小雅·吉日》:“漆沮之從,天子之所。”意思是說周王要打獵,先叫士兵把漆沮兩岸得麋鹿驅逐到獵場去。有學者指出:“古者田獵軍戰本爲一事。觀軍戰斷耳以計功,田獵亦斷耳以計功,而未獲之前,田物謂之醜,敵衆亦謂之醜,即獲之後,田物謂之禽,敵衆亦謂之禽。是古人視田時所逐之獸,與戰時所攻之敵無异,禽與敵等視,則田而獲禽,猶之戰而執訊矣”;“田獵須駕車馬,合徒兵,執兵戈,進與禽獸博鬥,故田獵尚不止含有娛樂意義、經濟意義,且有治兵的重要意義隱于其間”;“爲什麽軍事訓練和演習可以用田獵來舉行呢?戰爭最初出現于原始公社制瓦解時期,所用武器就是狩獵工具,戰爭方式與集體圍獵相同。”[23]
(三)
前面已說明秦人早期以放牧和狩獵經濟爲生。《公車司馬獵律》與《石鼓文》所反映的秦人魚獵情景有密切的關聯。石鼓爲十個形似大鼓的刻石,每個石鼓上均刻有文字,稱爲《石鼓文》。其內容有許多是描寫漁獵場面的。《石鼓文》“汧沔”第一“ 鯉處之,君子漁之。”“田車”第七:“秀弓寺射,麋豚孔庶。”[24]郭沫若在《石鼓文研究》“弁言“中曾說:“石鼓呈饅頭狀,這是古代石刻中僅見的一例。秦始皇帝的各種有名的刻石都是沒有遵守秦人的這個傳統的。我的推測是這樣:這應該就是游牧生活的一種反映。它所象徵的是天幕,就如北方游牧民族的穹廬,今所謂的蒙古包子。秦襄公時的生産概况離游牧階段不遠,故在刻石上采取了這種形象。這和祀神之地稱‘畤 ’相比照,還可以得到印證。畤字當是從塒字轉變而來,鶏栖垣爲塒,獸畜栖止之處亦可爲塒。石鼓《車工》石有“即 即時”句,實即“即篽即塒”,時乃塒之省文。游牧民集祀神之處自當爲獸畜栖止之處,故神祠亦因而稱“畤”。石鼓是襄公作西畤時的紀念碑,祠稱畤而碑象天幕,即使不是生活上的直接反映,至少所體現的觀念離實際生活必不甚遠。”[25]關于石鼓的年代,歷來說法不一。郭沫若爲什麽將石鼓文斷定在秦襄公時代?因爲他從石鼓文中找到了內證。原來襄公舊都在汧水之源,據石鼓文的描述,汧水可涉馬,幷且人可履石而渡,知其水必淺。乃是汧水之源頭處。[26]《詩·秦風·駟鐵》也有“駟鐵孔阜,六轡在手”,獵畢後,車子上“載獫歇驕”即帶著獵物及獵犬歸去。此詩大概也爲襄公時所作。秦簡《法律答問》有一系列秦王宮內執役人員職掌的解釋,年代相當久遠,有些條目明顯早于秦孝公和商鞅的時代,可爲“載獫歇驕”的注脚。其中有:“可(何)謂‘宮狡士’、‘外狡士’,皆主王犬者殹(也)。”整理小組注釋雲:“狡,一種産于匈奴地區的大犬,《遺周書·王會》:‘匈奴狡犬,狡犬者,巨身四足果。’《說文》:‘匈奴地有狡犬,巨口而黑身。’”秦王設有專人爲他喂養、管理獵犬,顯然是爲了狩獵之用。狡的體型高大,可從戰國時代中山王國王陵出土的帶有銀首飾的被稱爲“北犬”的獵犬遺骸看出個大概。[27]由此看來,《公車司馬獵律》可上溯到秦襄公時代或更早以前。
《史記·秦本紀》:“三年,秦文公以兵七百人東獵。四年,至渭汧之會。”這段話的意思是秦文公率兵東行狩獵達一年之久,一直到達汧水與渭水的相會處。我們認爲這對研究《公車司馬獵律》極具意義。它反映了秦人的行獵制度,可惜史載過于簡略。我們接下來運用民族學的資料略加說明。11—13世紀的蒙古人,還不能依靠單一的游牧經濟過活,必須獵取各種野獸和部分地從事漁撈,來補充食物的不足……圍獵差不多總是遠征、戰爭和襲擊的同伴物。軍隊藉此獲得食物和演習……他們有時舉行各部落和各氏族參加大規模的圍獵,例如,成吉思汗和客列亦惕的王罕共說道:“多敵人處剿捕時,一同剿捕。野獸行圍獵時一同圍獵。”[28]史書又載“成吉思汗在其教令中囑諸子練習圍獵,以爲獵足以習戰。蒙古人不與人戰時,應與動物戰。故冬初爲大獵之時,蒙古人之圍獵有類出兵。先遣人往偵野物是否繁衆,待報後,即使周圍一月程地內屯駐之部落每十人中簽發若干人,設圍驅獸,進而所指之地。此種隊伍分爲左翼、右翼、中軍。各有將統之,其妻室盡從。”[29]清朝在沒有入關以前,每年要舉行三四次大規模的狩獵,這種狩獵同樣具有軍事訓練和演習的 性質。清太祖、太宗累以出征出戰幷舉,勸勉部下。每年行獵季節,多在冬季農閑,春秋亦有,五月已少,六月則絕無。每次行獵的時間,最常見的是十天左右,少則三、四天,多則二十至三十天。他們行獵的紀律與行軍的紀律一樣,具體來說有“不准斷圍,不准踐踏田禾,不准伐山林木”;“太宗時將部衆每三百人立一牛錄厄真管屬,就是後來的佐領,爲八旗制度的基本單位。牛錄,華言大箭。厄真,華言是主。滿洲舊俗,凡出師行獵,不論人數多寡,全依照族寨而行,各依方向,不許錯亂,此總領名曰牛錄厄真,後來官制即取于此。這是出獵制度演爲軍事制度的例子。”[30]秦人早期的軍事行政制度的起源自然與此相近。
(四)
特別值得重視的是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中有反映秦人行大搜禮的零星材料,將其與《公車司馬獵律》有機地結合起來,可爲我們展示秦律早期起源的真實情景。 這一發現對秦律起源的研究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有:
分甲以爲二甲搜者,耐。
整理小組注釋:“甲,《戰國策·秦策》:‘秦下甲以攻趙。’注:‘兵也。’蒐 ,以檢閱軍隊爲目的的一種田獵活動。”大搜具有軍事檢閱、軍事演習和軍事部署的性質,《左傳》中即多有反映;《周禮·夏官·大司馬》記載這種活動則最爲詳細,清儒孫詒讓《周禮正義》旁徵博引,講疏完備;近人李亞農著有《大搜解》,也作了詳細解說。{31}[31]我們具體來看《周禮·夏官·大司馬》“中冬”:
中冬,教大閱:前期,群吏戒衆庶修戰法。虞人萊所田之野,爲表,百步則一,爲三表,又五十步爲一表。田之日,司馬建旗于後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乃隨車鼓,如戰之陳,皆坐。群吏聽誓于陣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鹿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趣,及表乃止,坐作如初。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鼓戒三闋 ,車三發,徒三刺。及鼓退,鳴鐃且却,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遂以狩田,以旌爲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土以叙和出,左右陳車土,有司平之,旗居吏閑以分地,前後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後。險野,人爲主,易野,車爲主。即陳,乃設驅逆之軍,有司表赫于陳前。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行,土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及所弊,鼓皆駴 ,車徒皆噪。徒乃弊,致禽饁獸于郊,入獻禽以享烝。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
從上述材料來看,大搜禮具體分爲閱兵和演習兩部分,前者包括:(1)建築教場,樹立標木。(2)建築集合,排練陣勢。(3)陣前誓師。(4)教練進退和作戰。後者包括(1)建築圍獵場所。(2)建置軍舍和軍門。(3)依依次出軍門,分列左右,排列成行。(4)獵場周圍置驅逆之車以驅獸。(5)陣前立“表”祭祀,幷誓師。始終具體發布禁令,具有法律的性質。(6)進軍狩獵。(7)凱旋。(8)獻禽。(9)慶賞和處罰。吳榮曾在《周代的農村公社制度》中指出:“在原始公社時期的那種人民大會,到進入階級社會後,性質完全變了,它變成國君對全國軍隊的大檢閱。周代的大搜也即往昔人民大會轉化而來的,這和歐洲法蘭克王的‘三月閱兵’的性質是相像的,我們知道‘三月閱兵’,其前身即爲法蘭克人的人民大會”;“周人的大搜是檢閱,也是操練,幷且還和大畋獵結合起來,大畋獵的目的之一是驅害獸。”[32]楊寬先生更從制度層面對西周、春秋時代的田獵活動進行探討。指出“大搜禮”原爲借用田獵來進行的軍事檢閱和軍事演習:大搜禮具有“國人”(公民)大會的性質,是當時推行政策、加强統治、準備戰爭的重要手段。[33]原來,軍事民主制時期,是原始社會末期、國家形成之前的一個社會階段。荷馬時代的希臘、王政時代的希臘以及古日爾曼人等都屬于這個階段。“議事會”是當時的常設的權力機關,最初由氏族的長老組成,後由氏族顯貴中選出的代表組成,能對一切公共事務和重大問題作出决定。“人民大會”是當時最高和最後的權力機關,由全體部落男的成員即全體戰士組成,因爲這時部落中的每個成年男子都已是戰士。“人民大會”一般由“議事會”召開,有權用舉手或喊聲通過或反對“議事會”所作的决定。有權表决選舉軍事首長和高級公職人員,有權表决“議事會”制定的法律幷授予執法權,還有權對刑事訴訟進行最後的審判;更有權决定一切大事,包括本部落有關生産和生活以及保衛本部落的安全等問題,如對其他部落進行談判、宣布戰爭、任命使者和出征將帥等,這種武裝的“人民大會”,就是當時作爲“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職能”的“進行戰爭的組織”,其組織是按照軍隊的編制的,會議往往在廣場上舉行,在已决重大問題時,還具有軍事檢閱的性質。楊寬先生更進一步指出;“古代羅馬把‘民衆大會’的决議稱爲‘法律’,我國古代雖然沒有見到這種情况,但是最初的法律,也是在具有‘國人’大會性質的‘大搜禮’上公布的,而且就以舉行‘大搜禮’的所在地命名,如稱爲‘被廬之法’、‘夷之法’等,我國公布的第一部成文法——晋國執政范宣子所爲《刑書》,就是根據‘夷之搜 ’所公布的‘夷之法’。”晋國在“夷之搜”上頒布的法律,可以作爲《刑書》,鑄在鼎上作爲成文法公布,可知在“大搜禮”上制定和頒布的法律,不限于戰爭時所用的軍法,也包括統治用的“常法”。
秦國行大搜禮是可以肯定的。《公車司馬獵律》以及《秦律雜抄》中關于搜的規定便是明證。《春秋公羊傳》昭公五年:“秦者,夷也,匿嫡之名也。”何休注曰:“嫡子匿不以名,令于四境擇勇猛者而立之。”極有可能便是“人民大會”選舉軍事首長的例證。新出秦封泥中也有“左田之印”和“郎中左田”兩封泥,有學者考證有可能就是田獵之官。[34]龍崗秦簡中有雲:“廿四年正月甲寅以來,吏行田贏口口口”(180),整理者注釋:“‘贏‘字殘,據《秦律十八種》29‘上贏不備縣廷’贏之字隸定,其下二字或律名,略可辨識爲‘假法’二字,謹錄以備考。”[35]胡平生先生指出:“‘行田’即行獵,是進行田獵的意思。‘贏’下應是‘律’字。……所謂‘吏行田贏律’,應是官員進行田獵活動超過法律規定次數或規模,須論罪處罰,……但具體的有關官吏行田的法律如何?今已不可而知” [36]龍崗秦簡中又有雲:“而輿較(?)疾驅入之,其未能逃,亟散離(?)之。唯(?)勿令獸口(能?)口”(252),胡平生先生指出“此簡似乎是關于進行田獵活動的律文,大意是:田獵的車輿迅速將野獸追入包圍圈,野獸未能逃跑,應儘快將其分隔開來,必不能讓野獸能……。殘缺的下文可能是‘傷人’一類的話。”龍崗秦簡此條的內容似乎也可與《公車司馬獵律》的規定相照應。[37]
《公車司馬獵律》由最初的生産狩獵紀律再到軍事紀律以至成文法的軌迹,應該是十分清晰了。由此我們可以窺見秦律的古老源頭。
附記:此文已收入拙作《秦律新探》第一篇《秦律探源》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12月。又收入《簡帛研究二〇〇二》,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秦律新探》出版後,曾見斥于韓樹峰副教授,說什麽“文章千古事”,意思是我這個其時名不見經傳的人是不配研究秦律的。不過《秦律新探》却見賞于讀者,據說銷路還不錯,不斷有人購讀。又筆者2006年12月訪問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得知甘肅天水地區張家川回族自治縣新發掘出戰國中晚期秦戎人貴族墓葬群,有大型車馬坑。戎人貴族在秦簡《法律答問》中被稱爲“真臣邦君公”或“臣邦真戎君長”,這說明秦文化中有西戎色彩是可以肯定的,秦律淵源中帶有西戎成分也是可能的。
(編者按:[1]蒙文通《法家流變考》,《古學甄微》,巴蜀書社1987年版,第361頁。參見《秦之社會》,《古史甄微》,巴蜀書社1999年版。
[2]陳直《漢書新證》,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89頁。
[3]裘錫圭《睡虎地竹簡注釋商榷》(二)“泛蘚”條,《文史》第13輯。
[4]陳偉武《睡虎地秦簡核詁》,《胡厚宣先生紀念文集》,科學出版社1998年。
[5]徐中舒《戰國獵器圖像考》,《慶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歲論文集》,北平1935年;鄭振鐸《近百年古城古墓發掘史》,第72—73頁圖版,商務印書館1930年。
[6]《史記·秦本紀》。
[7]周偉洲《周人、秦人、漢人和漢族》,《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2期。
[8]蒙文通《周秦少數民族研究》,載《古族甄微》,巴蜀書社1997年版,第72—74頁。俞偉超《古代“西戎”、“羌”、“胡”考古學文化歸屬的探討》,《先秦兩漢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82——188頁。俞偉超,《關于楚文化的發展的新探索》,《先秦兩漢考古學論文集》,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222頁。
[9]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釋文,科學出版社1957年,第88——89頁。
[10]段紹家《藍田出土洱叔等彝器研究》,《文物》1960年第2期。
[11]許倬雲《西周史》,三聯書店1994年,第263——264頁。
[12]王國維《觀堂集林》卷十八,《秦公敦跋》。
[13]韓偉《論甘肅禮縣出土的秦金箔飾片》,《文物》1995年第6期。李朝遠《上海博
物館新獲秦公器研究》《上海博物館集刊》第7期,上海書畫出版社1996年。陳平《淺談禮縣秦公墓地遺存及其相關問題》,王輝《也談禮縣秦公墓地及其銅器》,《考古與文物》1998年第5期。戴春陽《禮縣大堡子山秦公墓地及其相關問題》,《文物》2000年第5期。禮縣大堡子山墓地在秦國早期史研究中的重要影響,由于考古材料還未完全公布,未被人充分認識。承甘肅考古文物研究所何雙全先生見告,其中有四輪馬車的遺迹。徐中舒先生指 出:“中國大陸的東部原來就不産馬牛羊。中國之有馬牛羊這些家畜是從中亞輸入的。中亞是馬牛羊的原産地……這些民族原來從西邊來都是乘兩輪或四輪大車,《通典》說;‘大月支國人乘四輪,或四牛六牛八牛輓之,在車大小而已’。本來車子兩個輪子轉動起來最方便,四個輪子只適于直綫走,這只有大草原裏才適用”(《先秦史論稿》,巴蜀書社1987年,第47—48頁)。這說明秦民族本是草原民族。此外,上海博物館從海外購回的禮縣大堡子山秦公墓被盜掘的銅器中有名爲“鍑 ”的炊具,也是草原民族經常使用的一種器物(此器物圖片已收入李文儒主編《中國博物館陳列精品圖解》,文物出版社2001年)。古中山國源出白狄,李學勤先生指出:其春秋末到戰國前期的墓葬和青銅器,均具有比較明顯的北方民族特色。如北方式的扁壺和短劍,極富北方特點的直耳銅鍑、虎型金飾片和作飾物用的金盤絲(《東周與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82頁)。禮縣大堡子山墓地所出的這些新材料對研究秦民族的起源有相當重要的作用。
[14]李學勤《探索秦國發祥地》,《中國文物報》1990年2月19日。
[15]史念海《歷史時期黃河中游的森林》,《河山集》二集,三聯書店1991年,第237頁。
[16]〖蘇〗符拉基米爾佐夫著,劉榮浚譯《蒙古社會制度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0年,第61——62頁。
[17]李學勤《東周與秦漢文明》, 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247頁。寶鶏市考古工作隊《寶鶏市益門村二號春秋墓發掘簡報》,《文物》1993年10期。
[18]岑仲勉《西周社會制度問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119頁。
[19]黃展岳《中國古代的人牲人殉》,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10頁。
[20]李學勤《睡虎地秦簡〈日書〉與楚漢社會》,《江漢考古》1985年第4期;李學勤《東周與秦漢文明》“增訂本序”, 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
[21]秋浦等著《鄂倫春社會的發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25——28頁;《鄂溫克人的原始社會形態》,中華書局 1980年,第127頁。
[22]如《元史·兵志》:“蒙古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衆寡,盡僉爲兵。”、王廷洽《〈詩經〉與魚獵文化》,《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1期。
[23]聞一多《周易義證類篡》丁“田獵”,《聞一多全集》10,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1頁;郭寶鈞《中國青銅時代》,三聯書店1978年,第161頁;楊寬《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99頁。
[24]郭沫若《石鼓文研究》,科學出版社1982年,第63頁、第44頁,第14 —15 頁,第38頁。李零先生指出石鼓所歌咏的田獵,性質應與河北平山出土的青銅壺銘文的描寫相似,也是爲了祭祀。參見《秦漢禮儀中的宗教》,《中國方術續考》東方出版社2000年,第181頁。考慮到中山源出白狄,是否此應與北方民族的習俗有關。此外,考古出土的戰國中山國銅有翼神獸(有翼神獸也發現于中山王墓的青銅器上)、秦銅有翼神獸,有學者考證,他們也是從匈奴傳入的。參見《秦漢禮儀中的宗教》,《中國方術續考》東方出版社2000年,第177頁。
[25]同上
[26]同上。
[27]河北省文物管理處《河北省平山戰國時期中山國墓葬發掘簡報》,《文物》1979年第 1期。
[28]前揭《蒙古社會制度史》第64—65頁。八至十世紀的契丹人也有類似的制度。鄧廣銘先生指出:出現于第十世紀初年的契丹國,.還正處在原始公社解體和向家長奴役制發展的階段。這時期契丹全族人還都處在軍事組織之中,戰爭是他們經常的職業。契丹族內的所有壯了,在平時都從事于畜牧漁獵,一遇戰事便都被徵發從軍。見《〈遼史·兵衛志〉中〈禦帳親軍〉〈大首領部族軍〉兩事目考源辨誤》,《北京大學學報》1956年第2期,後收入《鄧廣銘治史叢搞》,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
[29]多桑《蒙古史》,中華書局1962年,第156頁
[30]鄭天挺《滿洲入關前後幾種禮俗之變遷》。《清史探微》,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4——35頁。
[31]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五十六,第2322——2363頁。中華書局1992年;李亞農《大蒐解》,《學術月刊》1957年第1期。
[32]吳榮曾《周代的農村公社制度》,《先秦兩漢史研究》,中華書局1997年。
[33]楊寬《大搜禮新探》,《古史新探》,中華書局1965年;後收入楊寬《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93——715頁。
[34]劉瑞《“左田”新釋》,《周秦漢唐研究》1,三秦出版社1998年。
[35]劉信芳 梁柱編著《雲夢龍崗秦簡》,科學出版社1997年,第37頁。
[36]胡平生《雲夢龍崗秦簡考釋校證》,《簡牘學研究》第一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6年。參看劉信芳、 梁柱前揭書第35頁。新近獲讀由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所合編的龍崗秦簡再整理本《龍崗秦簡》,胡平生先生在其中《雲夢龍崗六號秦墓及出土簡牘概述》指出:“龍崗秦簡裏的‘田’,有些關乎田獵,如一一七號簡‘田不從令者論之如律’、 一一八號簡‘一盾,非田時也,及田不囗囗坐囗’,有可能是與《田律》有關的律令內容”(中華書局2001年8月,第6頁)。爲本文的論證主題:《公車司馬獵律》由最初的生産狩獵紀律再到軍事紀律以至成文法的發展提供了新的重要證據。
[37]胡平生《雲夢龍崗秦簡考釋校證》,《簡牘學研究》第一輯,甘肅人民出版社1996年。胡平生先生又在《雲夢龍崗六號秦墓及出土簡牘概述》中指出:“在睡虎地簡《秦律雜抄》中有幾條《公車司馬獵律》的律文:射虎車二乘爲曹。虎未越泛蘚,從之,虎環(還),資一甲. 虎失 (佚),不得,車資一甲。虎欲犯,徒出射之,弗得.資一甲.”前面引過的一一九號(即舊號252號簡)簡,似乎內容與此比較接近。一一九號簡究竟是不是《公車司馬獵律》之律文,有待發現新材料來證明”(中華書局2001年8月,第6頁)。與我們的推斷相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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