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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
(香港大學)
(一)三家之說
《從政》乙篇第一簡:“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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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1]。張光裕先生隸定為:“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壅)戒先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匿),則自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忌)司(始)”[2],並考釋云:
“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字亦見《郭店楚墓竹簡·成之聞之》第十五、十六簡:“是以民可敬道(導)也,而不可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壅)也。”“壅”,舊讀為“掩”,然從字形分析,該字乃从公得聲,可讀為“雍”,而用為“壅”,取“壅蔽”之義。《詩·小雅·無將大車》:“無將大車,維塵雍兮。”鄭玄箋:“字又作壅。”(基案:語實出自《經典釋文》。)一說讀“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為“擁”(楊澤生《戰國竹書研究》)。“戒”,《說文·収部》:“警也。从廾、戈,持戈以戒不虞。”“壅戒”,言警戒受壅蔽。“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即“匿”。“匿”,《說文·匸部》:“亡也。”“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讀為“忌”。从丌得聲字有讀為“忌”者,如《郭店楚墓竹簡·語叢二》第二十六、二十七簡:“乘(勝)生於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怒),惎(忌)生於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勝)”、“惻(賊)生於惎(忌)”。又《尊德義》第一簡:“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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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勝),為人上者之矛(務)也。”“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字原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揆諸文意,應讀為“忌”,可與本文“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字互證。“壅戒先匿,則自忌始”,蓋言戒備之心若失,則已先啟微亡之徵,此皆因有猜忌之心故也。[3]
對於張氏的釋讀,除“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字外,楊朝明先生基本贊同,但他對文句的涵義有不同的理解,楊氏云:
壅,同“塞”。戒,簡文像兩手持戈,表示戒備。《說文》:“戒,警也。……持戈以戒不虞。”《詩·小雅·采薇》:“豈不日戒。”《莊子·養生主》:“怵然為戒。”《國語·吳語》:“息民不戒。”《禮記·曾子問》:“以三年之戒。”並同此義。匿,《說文》:“亡也。”有隱藏、隱蔽、消除之義。忌:原《考釋》以為有猜忌之義,王中江先生讀為“己”,並指出郭店竹書中的《語叢一》有“知己而後知人”,按照字形,其中的“己”應隸定為“忌”,讀如“己”,字形與之近;《五行》篇有“忌(己)有弗為而美者也”。(基案:王說見〈《從政》重編校注〉,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16日。)王讀是。
本句可與《孔子家語·王言》對讀:“政教定,則本正也。凡上者,民之表也,表正,則何物不正?是故人君先立仁於己,然後大夫忠而士信,民敦俗璞,男愨而女貞,六者,教之至也,布諸天下四方而不窕(基案:“窕”當為“怨”之誤,詳注文。),納諸尋常之室而不塞。”《大戴禮記·主言》與之意義相同而表述有異,亦可對讀。簡文的“壅戒”應該是“壅蔽之警戒”,而不是“警戒受壅蔽”,它不是一個動賓詞組。“壅戒先匿”與《孔子家語》的“不窕(基案:當作“怨”。)”、“不塞”義近,意思是被壅蔽的危險就沒有了;“則自己始”就是“就從自己開始”,與《孔子家語》的“先立人於己”義近。
“壅戒先匿,則自忌(己)始”,意思是要消除被壅蔽的危險,就必須從自己開始,自己先要做好。[4]
案:楊氏認為本句可與《孔子家語》對讀,但其所謂“消除被壅蔽的危險”,不但釋義未確(如解“匿”為“消除”,“戒”為“危險”,皆不見於故訓。),內容亦稍嫌浮泛,與《王言》篇所言布政不怨之義,相去懸遠。至於原〈考釋〉將“壅戒先匿”四字,分別釋成兩句,亦有增字解經之嫌。唯近年出版的《〈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讀本》(基案:以下簡稱《讀本》。),訂“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為“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讀為“容戒先慝,則自己始”[5],在舊說的基礎上,另出新義,解釋較為近理。對於前句,《讀本》有如下的說明:
“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字从廾、容聲(戰國楚系文字从宀、公聲,參何琳儀先生《戰典》410頁),也可以看成“容”的繁形,“容戒”即“心中有警戒”。“匿”或許可以讀成“慝”,邪惡,《論語·顏淵》:“攻其惡,無攻人之惡,非脩慝與?”何晏集解:“孔曰:慝,惡也。”“容戒先慝”或許可以釋成:心中保持警戒,在邪惡發生之前就消除它。[6]
至於後句,該書則沿用楊氏的說法,解為“必須從自己開始做好”[7]。
案:《說文·宀部》云:“容,盛也。从宀、谷。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古文容,从公。”[8]簡文首字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9],《讀本》釋為“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在字形隸定上沒有問題(可參望山楚簡 M1·185及九店楚簡M621·6兩“容”字的寫法)。其謂“心中保持警戒,在邪惡發生之前就消除它”,意思也較他說明確和合理。但“容”字是否可解為“心中保持”,本身已是一個問題[10];而所謂“消除”,更是明顯的增字。可見《讀本》的說法,同樣存在一些解釋上的困難。
除此之外,三家之說還有一個共同的缺點,就是他們的解釋,均無法反映前後兩句之間的因果關係。這與簡文的上下文文例截然不同。以下是一些相關的文例,可以作為參考:
⑴從命,則正(政)不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勞);
⑵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顯)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嘉)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勸)信,則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偽)不章;
⑶毋占(佔)民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歛),則同;
⑷不膚(敷)灋(法)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盈)亞(惡),則民不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怨)。[11]
上面四例,均出於〈從政乙〉篇的第一、二簡。其共通之處,都是以前句為因,後句為果,而以“則”字表示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然而按照諸家的解釋,則本文後句,非但不是前句的結果,反而是它的原因或必須條件。這無疑與上下文的表述方式有異,有違古人的行文習慣。從這點看,以上三種說法,恐怕都不是正確的解釋。
(二)“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戒先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
“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可從《讀本》之說,隸定為“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張光裕先生指出,此字亦見於郭店楚簡《成之聞之》篇第十六簡,寫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12]。而第二十三簡亦有此字,寫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13],字形竝同。其第十五、十六簡云:“是以民可敬道(導)也,而不可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也。”[14]“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晚近諸家多讀為“掩”[15],唯張氏認為“從字形分析,該字乃从公得聲,可讀為‘雍’,而用為‘壅’,取‘壅蔽’之義”。 案:“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讀為“壅”,在通假上沒有問題。《史記·田敬仲完世家》云:“楚圍雍氏。”[16]帛書本《戰國策》“雍”作“翁”[17]。是“公”、“雍”二聲古通。而“壅”、“導”二字,古籍多竝見。如《孝經·聖治章疏》引唐玄宗(712-756)《制旨》云:“導之斯通,壅之斯蔽。”[18]又《國語·周語上》云:“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為川者決之使導,為民者宣之使言。”[19](此文亦見於《呂氏春秋·恃君覽》,文字略異。)韋昭注:“導,通也。”[20]蓋“通”之與“塞”,猶“導”之與“壅”,義正相對。可見“而不可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也”之“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宜從張說,讀為“壅”。
本文“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字,亦當讀為“壅”。雷浚(1814-1893)《說文外編》卷五云:
《月令》:“謹壅塞。”《說文》無“壅”字。《玉篇》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土部》:“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塞也,障也,隔也。《周禮》:‘壅氏掌溝瀆澮池之禁。’鄭曰:‘雍謂隄防止水者,今從土。’”[21]
另孔穎達云:
“壅”謂障而不使行,若土壅水也。[22]
是“壅”字本有“壅塞”、“壅防”水流之義。如《國語·周語下》云:“昔共工棄此道也,虞于湛樂,淫失其身,欲壅防百川,墮高湮(基案:韋昭注:‘堙,塞也。’疑本作‘堙’。)庳,以害天下。”[23]後引申為一般意義的“隄防”[24]。如同書《晉語一》云:“逞而不知,胡可壅也?”[25]韋昭注:“壅,防也。……不知其惡,何可防止也。”[26]本文“壅”字,正此“隄防”之義。
“戒”,簡文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27]。《說文·収部》云:“戒,警也。从廾持戈,以戒不虞。”[28]徐灝《說文解字注箋》云:“持戈以警備,引申為凡戒慎之偁。”[29]所謂“持戈以戒不虞”,即執兵備患之義。《玉篇·収部》云:“戒,防患也。”[30]徐鍇(920-974)《說文繫傳·通論》云:“防患曰戒(基案:語出韓康伯《周易注》)。戒,警也。《書》曰:‘儆戒無虞。’君子思患而豫防之。”[31]又《易·萃·象傳》曰:“君子以除(基案:《疏》云:‘除者,治也。’)戎器,戒不虞。”[32]正用本義。蓋“警戒”,義同“警備”。《方言》卷十三云:“戒,備也。”[33]文亦見《廣雅·釋詁二》[34]。故“以戒不虞”,又可易言為“以備不虞”[35]。本文“戒”字,義即“戒備”。
“壅戒”,猶言“防備”或“防戒”。二字竝為動詞。下文“先匿”,則當為賓語。
“先”,《廣韻·先韻》云:“先後也。”[36]孔穎達云:“先,相次為言,對次故稱先也。”[37]蓋事物莫先於其始,故先之極,則為“始”義。是以《廣雅·釋詁一》云:“先,始也。”[38]本文“先”字,用如“先幾”之“先”。《易·乾·文言》疏云:“既識事之先幾,可與以成其事務。”[39]駱賓王(640-684)〈為徐敬業以武后臨朝移諸郡縣檄〉云:“坐昧先幾之兆,必貽後至之誅。”[40]所謂“先幾”,猶言“始幾”。“先”即“始”義。
“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可從張光裕先生說,讀為“匿”。《說文·匸部》云:“匿,亡也。”[41]而《玉篇·匸部》云:“匿,亡隱也。”[42]是“匿”之義,當為事物之隱微莫見者,故《爾雅·釋詁下》云:“匿,微也。”[43]邢昺(932-1010)疏云:“‘匿’者,……微昧不顯揚也。”[44]蓋“微昧不顯”,則陰僻之事,得以隱行(《說文·彳部》云:“微,隱行也。”[45]),故又引申為“陰姦”[46]或“陰慝”[47](“匿”、“慝”,古今字。)。本文“匿”,即“陰姦”之義,不必改讀為“慝”。而《讀本》解為“邪惡”,未確。
“先匿”,猶言“始匿”。“壅戒先匿”,意謂防備陰姦之始萌。
事實上,類似的說話,亦見於《逸周書·大戒》篇,其言云:
聚材多□,以援成功。克禁淫謀,眾匿乃雍。[48]
潘振《周書解義》云:“匿,陰姦也。”[49]丁宗洛《逸周書管箋》云:“雍與壅通。”[50]是“壅匿”之義,具見於傳世古籍,實為本文釋讀之明證。此外,張衡(78-139)〈西京賦〉云:“重門襲固,姦宄是防。”[51]“防姦”,亦與“壅匿”義近,可參。
(三)“則自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司”
上文曾說,“壅戒先匿”與“則自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司”之間,應存在一種因果關係,並舉出了若干文例為證。但不論將本句讀為“則自忌始”或“則自己始”,均不能反映這種關係。因此,有重新改讀的必要。
“自”,簡文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52],疑讀為“辠”;或為“辠”之省文。《說文·辛部》:云“辠,犯法也。从辛从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憂。秦以辠似皇字,改為罪。”[53]而徐灝《說文解字注箋》認為:“‘辠人蹙鼻苦辛’,說近穿鑿。……‘自’當為聲。”[54]稍後朱駿聲撰《說文通訓定聲》,亦以“自”為聲符,謂“此字从辛,自聲。”[55] 案:此說可從。“辠”、“自”古聲竝屬從紐,其韻則微、質旁對轉,聲同韻近。故“辠”、“自”二字,古可通用。如《尚書·洛誥》云:“無有遘自疾”,劉逢祿(1776-1829)引莊存與(1719-1788)云:“‘自’當作‘辠’。”[56]而“辠”,數見於戰國齊璽(璽彙3667)及晉璽(璽彙3250、3251、3253),均讀作“自”[57]。此兩字相通之證。“辠”,“罪”之本字。
“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簡文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58]。〈從政甲〉篇第十八簡亦有此字,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59],云“行在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己)而名在人”[60]。本條之“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可讀為“己”,而用為“紀”。《釋名·釋天》、《廣雅·釋言》竝云:“己,紀也。”[61]《說文·糸部》云:“紀,別絲也。”[62]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云:“‘己’即‘紀’之本字,古文象別絲之形。”[63]又云:“(紀),此後出字。‘己’為十幹借義所專,因又製此,加糸傍也。”[64] 案:朱說可從。吳大澂(1835-1902)《說文古籀補》云:“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古紀字。”[65]不少近現代學者,如王獻唐(1896-1960)、戴君仁(1901-1978)、高鴻縉(1892-1963)、張秉權等,均從不同角度,對朱說有所補充和訂正[66]。其中戴氏〈釋夏、釋桀、釋己〉一文,發明舊義,語多精覈,其言云:
朱氏謂己為紀之本字,說是。……己之初形當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象繭形而垂曳絲縷。古止有己而無紀,金文可證。紀為己之累增字,朱駿聲指為“後出”,是也。紀訓絲別,當即己之本義。……而抽繹絲緒之事亦得名紀。《穀梁傳·莊二十二年》范注:“紀,治理也。”《棫樸》正義:“紀者,別理絲縷。”……治絲必不使棼,故再引申乃有條理、法度之意,而且為凡記事條目之稱矣。[67]
戴氏謂“己”字“象繭形而垂曳絲縷”,此點尚可商榷[68]。惟說“紀”從“抽繹絲緒”,引申為“治理”,參諸故訓,似無可疑。除上文所引者外,《白虎通·三綱六紀》亦云:“紀者,理也。”[69]《詩·大雅·棫樸》:“綱紀四方”[70],鄭玄箋云:“理之為紀。”[71]《國語·晉語四》:“禮以紀政”[72],韋昭注云:“紀,理也。”[73]《逸周書·殷祝》:“唯有道者紀之”[74],潘振《解義》云:“‘紀之’,指治天下而言也。”[75]據此,則本文“紀”字,當可解為“治理”。關於這一點,下文還有補充。
“司”,簡文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76]。此字屢見於郭店楚簡,張光裕《郭店楚簡研究·第一卷·文字編》隸定為“司”[77]。然而其後出版的相關專著,如湯餘惠《戰國文字編》及李守奎《楚文字編》,均隸定為“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78]。 案:戰國楚文字“司”字習見,多作“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天卜)[79]、“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包23)[80]、“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郭·窮8)[81],與“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異形。“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當從湯、李隸定為“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 對於此字的結構,季旭昇先生有如下的分析:
“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字,《朱德熙古文字論集》118頁以為“這個字可能是在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司)上加注聲符台,也可能是在台上加注聲符司”。蓋為從“台”聲與“司”聲之兩聲字,故可讀為從“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司)”或從“台”得聲之字。[82]
“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是否為兩聲字?至今未能斷言。不過,古代從“司”及從“台”得聲之字,往往可以互通,經傳多有其例。王念孫云:
“司”與“台”,篆、隸皆不相似,寫者無由亂之。“不嗣”之為“不怡”、為“不台”、“嗣”音之為“詒”音,皆以聲相近而通,非以字相似而誤也。“司”與“台”聲相近,故從“司”、從“台”之字可互通。《左氏春秋·莊八年》“甲午治兵”,《公羊》作“祠兵”。《釋獸·釋文》曰:“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字書以為古‘齝’字。”(基案:參《玉篇·齒部》“齝”字條。)皆其例也。[83]
王氏之說,洵為的論。事實上,“司”聲與“台”聲通假的例子,在出土文獻中很多,不勝枚舉。“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無疑可讀為從“台”得聲之字。惟張光裕、楊朝明及《讀本》讀為“始”,未確。“
文化-上博楚竹書(二)《從政乙》“壅戒先匿,則罪紀治”考”,當讀為“治”。“治”,一般可解為“治理”。但如果治理的對象,適為犯法的罪人(基案:“辠(罪)”往往兼有“罪人”、“罪行”二義。),則古書的“治”,每寓“討治”之義。關於這一點,王引之(1766-1834)《經義述聞》有詳細的說明。王氏云:
《說文》:“討,治也。”《襄五年·左傳》:“楚人討陳叛故。”杜注亦曰:“討,治也。”“討”可訓為“治”,“治”亦可訓為“討”。《桓元年》:“春,王。”《穀梁傳》曰:“桓無王,其曰王,何也?謹始也。其曰無王,何也?桓弟弒兄,臣弒君,天子不能定,諸侯不能救,百姓不能去,以為無王之道,遂可以至焉爾。元年有王,所以治桓也。”謂稱王以討桓之罪也。……古者多謂“討”為“治”。《哀六年·左傳》:“晉伐鮮虞,治范氏之亂也。”謂討范氏之亂也。《二十三年·傳》:“齊人取我英邱(基案:‘邱’,阮刻《十三經注疏本》作‘丘’,下同。),君命瑤,非敢燿武也,治英邱也。以辭伐罪足矣。”謂討齊人取英邱之罪也。[84]
通過王氏的引證,可知經傳“治”與“罪”連言,多有治惡討罪的意思。那麼,可解為“治理”的“紀”,是否也有相同的涵義和用法呢?
考《穀梁傳·莊公二十二年經》云:“肆大眚。”[85]《傳》云:“肆,失也。眚,災也。災,紀也。失,故也。為嫌天子之葬也。”[86]對於“災,紀也”一句,范甯(339-401)《集解》云:
“災”謂罪惡。“紀”,治理也。有罪當治理之。[87]
依照范氏的解釋,則《穀梁傳》之“災紀”,即“罪治”。“紀”字的意義和用法,實與“討治”之“治”相似。
筆者認為,“紀治”當屬同義連文。“紀治”,義同“詰治”。“紀”、“詰”,蓋一聲之轉。(“紀”屬見紐,“詰”屬溪紐,二字旁紐雙聲。)“詰”,《玉篇·言部》云:“治也。”[88]又《周禮·夏官·大司馬》:“制軍詰禁,以糾邦國。”[89]鄭玄注:“詰猶窮治也。”[90]是“詰”之與“紀”,聲近義同。《尚書·呂刑》云:“度作刑以詰四方”[91],“詰四方”,實即紀治四方之意。(孔傳云:“度時世所宜,訓作贖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92])經注有“詰治”一詞,如《尚書·洪範》正義云:“六曰司寇之官,詰治民之姦盜也。”[93]又《左傳·昭公十四年》正義云:“姦邪慝惡,為民害者,詰治之。”[94]是官府“詰治”之對象,乃“姦邪慝惡”之罪民。可見“紀(詰)治”之與“辠(罪)”,義正相關。本文“則罪紀治”,即罪惡可得而治的意思。
(四)結語
綜合以上分析,簡文“壅戒先匿,則罪紀治”,可解為:在隱姦開始時有所防備,則罪惡可以得到整治。
(編者按:[1]參馬承源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頁79。
[2]同上,頁233。
[3]同上,頁234。
[4]見楊朝明〈《從政》篇釋義三則〉,簡帛研究網(03/05/04),http://www.jianbo.org/Wssf/2003/yangchaoming02.htm。 案:楊文引用了《孔子家語·王言》篇,但未注明版本。“布諸天下四方而不窕”句,世界書局本“窕”作“怨”。見《家語等五十七種》,台北:世界書局,1962,頁4。
[5]見季旭昇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二)〉讀本》,台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3,頁72。
[6]同上,頁73。
[7]同注5。
[8]見丁福保編《說文解字詁林》,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70,頁3236a。
[9]同注1,頁79。
[10]《說文·宀部》云:“容,盛也。” 案:“容”之本義為容盛,引申為寬容、容許等義。而《讀本》解為“保持”,也許是出於對《易傳》的誤解。考《易·臨·象傳》云:“君子以教思无窮,容保民无疆。”(見阮刻《十三經注疏》,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頁36。)孔穎達云:“‘容’謂容受也。保安其民,无有疆境。”(同上。)又虞翻(164-233)注:“容,寬也。”李道平疏:“《中庸》‘寬裕溫柔,足以有容也’。故‘容’訓‘寬’。坤廣為‘容’,眾為‘民’,又‘行地無疆’,故‘容保民無疆’。” (竝見李道平《周易集解纂疏》,北京:中華書局,1994,頁224。)是“容”與“保”非一義。至若解為“心中保持”,則古書未見其例。
[11]同注1,頁233-234。
[12]錄自張光裕主編《郭店楚簡研究·第一卷文字編》,台北:藝文印書館,1999,頁310。
[13]同上。
[14]同上,頁563-564。
[15]見陳偉《郭店竹書別釋》,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頁146。又劉釗(1959-)《郭店楚簡校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頁141。
[16]見《史記》,《前四史》,天津:天津市古籍出版社,1991,頁325。
[17]說見高亨(1900-1986)《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頁7。
[18]見阮刻《十三經注疏》,頁2554。
[19]見徐元誥《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頁11。
[20]同上。
[21]同注8,頁6888b。
[22]見《左傳·昭公元年疏》。(同注18,頁2024。)
[23]同注19,頁93-94。
[24]“隄防”,亦作“堤防”,今俗作“提防”。《漢書·董仲舒傳》云:“夫萬民之從利也,如水之走下,不以教化隄防之,不能止也。是故教化立而姦邪皆止者,其隄防完也。教化廢而姦邪並出,刑罰不能勝者,其隄防壞也。”(見《前四史》,頁995。)
[25]同注19,頁249。
[26]同注19,頁249。
[27]同注1,頁79。
[28]同注8,頁1133a。
[29]同注8,頁1133a。
[30]見《玉篇》,《小學名著六種》,北京:中華書局,1998,頁27。
[31]同注8,頁1133a。
[32]同注18,頁58。
[33]見戴震《方言疏證》。(《小學名著六種》,頁69。)
[34]見王念孫《廣雅疏證》,《高郵王氏四種之一》,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2000,頁71。
[35]《漢書·辛慶忌傳》云:“慶忌宜在爪牙官,以備不虞。”(見《前漢書》,《前四史》,頁1071。)
[36]見《廣韻》。(《小學名著六種》,頁33。)
[37]語見《禮記·郊特牲》“先路三就”疏。(同注18,頁1445。)
[38]同注34,頁4。
[39]同注18,頁16。
[40]見姚鉉(968-1020)編《唐文粹》卷三十上,台北:世界書局,1972,頁10。
[41]同注8,頁5724a。
[42]同注30,頁107。
[43]同注18,頁2575。
[44]同注18,頁2575。
[45]同注8,頁816a。
[46]《玉篇·匸部》云:“匿,陰姦也。”(見《小學名著六種》,頁107。)
[47]《周禮·夏官·環人》云:“環人掌致師,察軍慝,環四方之故。”鄭玄注:“慝,陰姦也。視軍中有為慝者則執之。”(同注18,頁844。)
[48]見黃懷信、張懋鎔、田旭東編《逸周書彙校集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頁609。
[49]同上。
[50]同上。
[51]見《六臣注文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頁38。
[52]同注1,頁79。
[53]同注8,頁6583b。
[54]同注8,頁6584a。
[55]同注8,頁6584b。 案:對於“辠”字的結構分析,何琳儀先生的觀點與朱氏相同,認為:“辠,从辛,自聲。”(見《戰國古文字典》,北京:中華書局,1998,頁1274。)
[56]見劉逢祿《尚書今古文集解》,《續經解尚書類彙編》,台北:藝文印書館,1986,頁380。
[57]說見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同注55。)
[58]同注1,頁79。
[59]同注1,頁76。
[60]同注1,頁231。
[61]前者見王先謙《釋名疏證補》,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頁38。後者見王念孫《廣雅疏證》。(同注34,頁143。)
[62]大徐本作“紀,絲別也。”(同注8,頁5802a。)此據段注本改。沈濤《說文古本考》云:“《詩·棫樸》正義引作‘別絲也’。蓋古本如是,今本二字誤倒。正義又引云:‘紀者,別理絲縷。’當是《說文》注中語。《左氏·僖公二十四年》正義引同今本。疑後人據今本改。”(同前。)
[63]同注8,頁6575b。
[64]同注8,頁5803a。
[65]見李圃主編《古文字詁林》冊九,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頁1147。
[66]詳見李圃主編《古文字詁林》冊十,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頁999-1003。
[67]見戴君仁〈釋夏、釋桀、釋己〉,《中國文字》第十三期。(同上。)
[68]高鴻縉認為“己象縱橫絲縷有紀之形”。張秉權認為“(己)可能就是一種繅絲的工具。……大概就是宋應星《天工開物》所說的‘溜眼’‘掌扇’之類的東西,用來分別絲縷,使其不致紊亂。”(同上。)皆與戴說不同。
[69]見陳立(1809-1869)《白虎通疏證》,《諸子集成·補編》冊二,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頁364。
[70]同注18,頁515。
[71]同注18,頁515。
[72]同注19,頁328。
[73]同注19,頁328。
[74]同注48,頁1117。
[75]同注48,頁1117。
[76]同注1,頁79。
[77]同注12,頁110。
[78]參湯餘惠主編《戰國文字編》,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頁77。另李守奎主編《楚文字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頁76。
[79]錄自李守奎主編《楚文字編》,頁541。
[80]同上。
[81]同上。
[82]見季旭昇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一)〉讀本》,台北:萬卷樓圖書股份有限公司,2004,頁92。
[83]見王引之《經義述聞·尚書上·嗣》,《皇清經解諸經總義類彙編》,台北:藝文印書館,1982,頁671。
[84]見王引之《經義述聞·春秋穀梁傳·所以治桓也》,《皇清經解諸經總義類彙編》。(同上,頁1092-1093。)
[85]同注18,頁2385。
[86]同注18,頁2385。
[87]同注18,頁2385。
[88]同注30,頁34。
[89]同注18,頁834。
[90]同注18,頁834。
[91]同注18,頁247。
[92]同注18,頁247。
[93]同注18,頁189。 案:《尚書·周官》云:“司寇掌邦禁,詰姦慝,刑暴亂。”孔傳云:“秋官卿主寇賊法禁,治姦惡,刑強暴作亂者。”(同前,頁235。)
[94]同注18,頁2076。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6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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