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六)劄記兩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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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上博(六)劄記兩則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一 《景公瘧》十號簡:
之臣,出喬(矯)於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
整理者指出,“之”字前有殘文,據文意可補缺文為“內寵之臣,迫奪于國;外寵”數字。矯,違背;或通“驕”,驕縱、驕逸。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今本作“鄙”,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鄙同韻可通,郊野。何有祖同學將十號簡上接八號簡,釋作“眾之臣出,喬(矯)於里邑”,又說明“眾”後可能還有缺文[1]。
今按,整理者云“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今本作‘鄙’”以及所補缺文,是據《左傳》昭公二十年下面的文字:
內寵之妾,肆奪於市;外寵之臣,僭令於鄙。
整理者對語意的理解應該是正確的,[2]但對字義的解釋尚有可商。《左傳》“僭令於鄙”,杜注:“詐為教令於邊鄙。”簡文的“矯”,其實用義與“僭”相同。《玉篇》矢部:“矯,詐也。”《公羊傳》僖公三十三年“矯以鄭伯之命而犒師焉”,何注:“詐稱曰矯。”《漢書·高帝紀》“羽矯殺卿子冠軍”,顏注:“矯,託也。託懷王命而殺之也。”
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原簡作上下結構,只占一字位置,其後無標識符號,何有祖同學的改釋恐不可據。但此字亦不必如整理者那樣改讀。“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恐怕就是鄉里之“里”的異體,與“鄙”意近。
那么,簡文“出矯於里”,與《左傳》“僭令於鄙”的语意基本相同。
二 《用曰》一二號簡:[3]
既出於口,則弗可悔,若矢之免於弦。用曰:聶其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而不可復。舌非巧免。慎良以家嗇,則行口(?)……
今按,與簡文類同,將出言之狀和矢之離弦對比而言的說法,見於《說苑·談叢》,其文云:
夫言行者君子之樞機,樞機之發,榮辱之本也,可不慎乎!故蒯子羽曰:“言猶射也,括既離弦,雖有所悔焉,不可從而退己。”
《劉子·慎言》亦有類似表述,或即本于《說苑》:[4]
言出患人,語失身亡。身亡不可復存,言非不可復追。其猶射也,懸機未發,則猶可止;矢一離弦,雖欲返之,弗可得也。
聶,曹峰先生讀爲“囁”,意爲口亂言無節。[5]今按,“聶”於此或可用其本義。《說文》耳部:“聂,附耳私小語也。”《莊子·大宗師》“瞻明聞之聶許”,成疏:“聶,登也,亦是附耳私語也。”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整理者讀為“踝”,今疑讀為“禍”,古“果”、“冎”都是見母歌部字,可以相通。[6]又疑讀為“過”,意為過失。《爾雅義疏》:“凡非議人及罪責人亦為過也。”
古人講究“慎言”,文獻多見言語不慎可致禍患而不可復追之論,如《語叢四》一-二號簡“言而苟,牆有耳”、四號簡“口不慎而戶之閉,惡言復己而死無日”;《談叢》“一言而非,四馬不能追”、“出言不當,反自傷也”等等。
林素清先生在為《語叢四》“言而苟,牆有耳”做注時,[7]曾引用《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中的一段話:“鄙夫鄙婦相會於廧陰,可謂密矣,明日則或揚其言矣。”所謂“口不慎而戶之閉”、“相會於廧陰,可謂密矣”,均可與簡文“聶”相比照。
家嗇,整理者將兩字斷讀,陳偉先生連讀為“稼穡”,[8]似較合理。慎,何有祖同學讀為“質”,“質良”指純美良善;又讀“以”為“治”,“質良”、“治稼穡”之語均見於傳世文獻。[9]“行”後一字,原簡作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整理者疑是“也”字殘文。李銳先生疑是“口”字。[10]今按,從圖版看,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很可能是一完整字形,並無殘缺;簡文若以“行”、“口”連言,似可相當於“行”、“言”連言,李銳先生的改釋確有一定道理。古書多見將言、行並提的說法,如《管子·形勢》:“言而不可復者,君不言也;行而不可再者,君不行也。”[11]《談叢》:“言出於己,不可止於人;行發於邇,不可止於遠。”等。但是,就目前的研究看,如從上述學者的改讀,“慎良以家嗇”與上下文的關係很不明晰,而“口”後又無可以確定的下文,所以對這段話的釋讀尚有待進一步考證。
(編者按:[1]何有祖:《上博六〈景公虐〉初探》,简帛网2007年7月11日。
[2]九號簡有“內寵有會譴,外嬖有梁丘據”數字,所以這裏整理者所謂“內寵”、“外寵”的補字未必可靠。“嬖”字釋讀從董珊:《讀〈上博六〉雜記》,簡帛網2007年7月10日。
[3]“免”字釋讀從陳偉:《讀〈上博六〉條記》,簡帛網2007年7月9日。
[4]參向宗魯:《說苑校證》第402頁,中華書局1987年。
[5]曹峰:《上博六〈用曰〉篇劄記(續一)》,簡帛研究網2007年7月12日。
[6]果、冎聲系字相通之例證可參高亨等:《古子通假會典》第670頁,齊魯書社1989年。
[7]林素清:《郭店竹簡〈語叢四〉箋釋》,武漢大學中國文化研究院編:《郭店楚簡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第391頁,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
[8]陳偉:《讀〈上博六〉條記》。
[9]何有祖:《楚簡散札六則》,簡帛網2007年7月21日。
[10]李銳:《〈用曰〉新編(稿)》,簡帛網2007年7月13日。
[11]《用曰》整理者在為“聶其上博(六)劄記兩則
上博(六)劄記兩則而不可復”句做注時引到此文。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6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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