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清代水利灌溉亩数的失实问题——兼评地方志所载数字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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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水利灌溉亩数的失实问题——兼评地方志所载数字的真伪


佳宏伟
有关地方志的史学价值一直备受史学家的质疑。但是近年来,随着史学研究趋向于内容的转变及拓展,地方志的史学价值日益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地方志作为地方社会历史文化的百科全书,应该在研究社会历史中发挥重要作用,正如陈支平教授所指出:“中国的地方志书应当是中国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志的资料应当成为中国历史学的基础资料来源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志书所载资料可以不加辨析随意引用。实际上,地方志书在编纂过程中由于受当时社会主客观条件限制,其诸多问题颇值得商榷,尤其是一些量化数字,包括人口数字、耕地面积等。最近,笔者因研究需要,发现志书中有关水利灌溉亩数的记载与历史实际出入颇大。但学界对此似乎不太注意,往往直接利用志书中的灌溉亩数去考察水利设施的灌溉效益。笔者以为在分析水利兴衰时,对历史文献数据的运用必须倍加小心,毕竟“这些典籍,即便是一代人以前编成的,代表了以往缺乏定量化的时代。它们的‘统计数’并不是现代头脑的政府统计人员或经济学家的统计数,只不过是文人学士或墨守成规的书吏记下的一些数字,充其量只能说明数量大小的次序或满足记载中的数字资料形式上的需要”。方志史料中灌溉亩数与文献记载中的历史人口和耕地面积有许多相似之处,因种种原因,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需要甄别和订正。本文以清代陕西汉中地区为例,结合水环境的变动情况,重新审视志书所载灌溉亩数的失实问题,希冀抛砖引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志书所载灌溉亩数涵义辨析
为便于分析,我们以南郑县为例,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文献资料,首先对所载堰渠的灌溉亩数进行统计。从中可以发现,不同时期不同文献的记载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几近雷同。整个清代,各个堰渠的灌溉亩数始终保持同一数字。这种情况也不仅仅南郑独有,在其他各县志书中基本上都存在此种现象。实际真的如志书所记这些堰的灌溉亩数一直未变?我们不妨仔细分析这些史料记载。嘉庆《汉中续修府志》水利部分南郑条在记载各个堰渠的具体灌溉亩数后指出:“以上浇灌水田坝分亩数,悉遵陕西通志叙入,尽往时旧额也。”定远厅的记载更为明确,说尽管灌溉亩数较前时有所增加,但由于环境变化,不能长期保持某一数字,因此在记载各渠的灌溉亩数时,仍沿袭旧志,“定远地形大概类川中,每翻越一二大梁,辄有平坝,如平落盐场、九阵三坝、鱼渡坝、固乡营黎坝,上中楮河各处,均产稻谷,水旺渠高,资灌溉之利,故不忧旱。但夏秋山涨,田渠亦易冲淤。近日垦田资渠灌溉者,虽数倍往时,而其利终不可恃,故各渠灌田数目仍循旧志”。民国《续修陕西省通志稿》以及《续修南郑县志》中有据通志、府志或者县册的字样,显然这些数字不过是转抄前代记载而已。可见,文献记载的数字往往很难准确反映当时真实的灌溉亩数,水利灌溉的原额观念在此也表现得十分明显。当然,我们也不能一概否定志书中的数字涵义,如果把它纳入水利制度史中去考察,对这些数字的认识就会更为深刻。
清代,北方诸多地区的水利灌区实行一种水册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渠一册,详细记载该渠灌溉的总土地面积、土地分配情况、村庄大小、用水程值、用水程规等,这些规约一旦制定,严格执行,世代不替,陕南地区也不例外。一些文献及其碑刻资料中经常使用“旧例”和“渠制”等字样,表明所引用的条款是历史规约。“各堰、各洞所灌亩数,均有定数,岁修有费、输甲行夫为日已久”,“补筑堰堤,修整各洞决口,挑挖堰口淤沙、钉拦河椿石,均有旧例,按段落行夫”。乡民在评价某官是否懂水利也以此为据,光绪《沔县志》载:“每见乡民聚谈,动称军务事大,堰务事大,某官懂水利,某官不懂水利。推其所谓懂水利者,则水利词讼但照旧章断结,所谓不懂水利者,则不照旧章断结而已。”实际灌溉面积与灌溉原额不符是常见现象,但最终仍要遵循原额。嘉庆《汉中续修府志》载:“(山河堰)高桥洞以上,得水稍易,多将近堰旱地改为水田,而下坝渠高水远,亦有水田废为旱地,又有将水田改作庐舍园墓者,现在各坝使水田册,核与原额多寡不符。但地方情形虽变更无常,久之必仍复其旧。”因此,从水利制度考察,文献中长期沿袭同一数字有其内在必然性。但是,理论与实践之间毕竟有很大不同。任何制度的实施都不可能摆脱当时社会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我们不可认为一制度的订定,在当代就一定会彻底实施”,“中国的制度往往多流于理想,施行常有局限性,即使在同一政府统治之下,由于时代先后,地方不同的客观因素,推行也会有差异”,因此,“讲制度不能纯就法令来谈,应该从事实来探讨”。尤其是乾嘉以来陕南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水环境恶化,各种堰渠规范及其水利设施的兴衰必将受到影响,清人指出,“窃照汉南水利勒诸贞石载列郡志,其功最着,其利甚普,国赋民生至今攸赖。近缘水势冲决不常,河道淤塞不一,兼以修筑人事之不齐,世道之不古,遂有乐利不均之偏,以致城洋二县争端竟起”。很显然,志书中所载数字与实际灌溉亩数有很大的出入。
二 水资源环境变迁与水利兴衰
汉中府的水利灌溉以山河、五门、杨填三堰最为着名,其中最早的山河堰可上溯到汉代,相传为汉相国萧何开始修筑,曹参最后完成。南宋乾道年间杨降《重修山河堰记》曰:“首访境内浸溉之原,其大者无如汉相曹公山河堰。”关于具体情形却不甚清楚。后历经各代,汉中水利尽管时兴时废,但总体上不断趋于完善,至明代已形成较为发达的灌溉体系。据笔者对清代该地区水利修建工程的统计分析,在具体记载修建过程的52项次中,新开筑的仅为10项,占19 2%,80 8%为修复原有水利设施。这一数字暗示,至迟于明代已经奠定了汉中地区水利的基本格局。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文献资料并没有记载清代大量民间新开修的水利设施,我们的统计仅是文献资料。笔者认为较为重要的堰渠水利,大多为官办水利,不过这些水利覆盖汉中地区绝大部分的灌溉区域,因此根据这些资料计算的统计数字仍可说明问题。清代,由于来自于南方的大规模移民迁入,这些“南人”或者“楚人”利用善于垦殖水田的传统以及汉中地区优越的水系网络,就“溪河两岸”“筑堤障水”“以资灌溉”。不少原来没有农田水利的地方,由于这些移民的迁入逐渐发展起来。因此,清代前期汉中地区的水利事业进一步发展。略阳县,“县境无水利可言,近如娘娘坝、金池院坝、接宫厅等处有水田者,皆因川楚人民来此开垦,引溪灌亩或数亩、十数亩”。留坝厅,“留坝本无水利,近年以来,川楚徙居之民,就溪河两岸地稍平衍者,筑堤障水,开作水田。又垒石溪河中,导小渠以资灌溉……各渠大者灌百余亩,小者数十亩不等,町畦相连,土人因地呼名”。西乡县,“国初久被贼扰,遗民不能完赋。康熙、雍正年间,设招徕馆。南人至邑者,承赋领地,南人善垦稻田,故水利不及南郑、城固,而较胜于洋县”。但是,与乾嘉以来移民的大规模开发相伴随的另一过程是环境随之恶化,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山崩、泥石流、坍塌等山地灾害不断,这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汉中地区堰渠水利的发展,水利系统的完整性以及堰渠水利的灌溉效益受到严重挑战。因此,至嘉庆道光时期,诸多地区堰渠水利的灌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略阳县,“时值夏秋山涝,往往冲淤,不能收灌溉之利也”;留坝厅,“夏秋山涨,田与渠尝并冲淤”;凤县,“两山相逼,中既水沟,民间安置水磨、水,所在多有。间或砌水堤拦水种田,而夏秋冲决,得不偿失。近年老林开垦之后,土石俱松,雨水稍多,浮沙下壅,反有水患而无水利。山地多淤平地十倍,农民旷地甚多”。严如《三省边防备览》指出:“汉中之乌龙江、水河各水,民循堰渠之规,田收灌溉之益,盖有利无害者。自数十年来,老林开垦,山地挖松,每当夏秋之时,山水暴涨,挟沙拥石而行,各江河身渐次填高,其沙石往往灌入渠中,非冲坏渠堤,即雍塞渠口”。具体到某一堰渠或者某一次洪涝灾害亦是如此。杨填堰,“渠南地势低皆民田,渠北逼近山坡,坡日益开垦,堰口下里许曰洪沟,又七里许曰长岭沟,尤锯且深。每逢暴雨挟沙,由沟拥入渠……”嘉庆十五年夏季暴雨,河水屡涨,“堰淤百余丈,堰下二里许杨侯庙前渠道冲去一百一十余丈。渠截为两,河身夺渠北民地行,上下决口,在河中宝山上下,沙石壅塞,几与渠平,民坐失秋成……”五门堰,“乾隆间河深下冲,渠岸渐高。春时农田用水,只在堰口移石砌坎,水即入渠,尚易为力。嘉庆六七年后,生齿繁多,山民斩木作柴,垦土种田,山濯土松。每逢暴雨,沙石俱下,横塞河身,冲压田禾,河失故道”。嘉庆十一二年的一次洪涝,“乃于百丈堰下,冲水开东流夹槽,水从上流旁泄,竟致正河干涸,五门堰得水较难……”五渠堰,“从来蓄陂筑堰所以广水利之兴,而浚浍疏渠又所以除水涨之患。山内情形兴利与防患并重;平原沟壑处,今较创昔倍难。当年山地未开,沙泥罕溃;此日老林尽辟,土石迸流,偶值猛雨倾盆,便如高江下峡,一出山口,登时填起河身,四溢平郊,转瞬化为湖泽”。班公堰,光绪元年秋“河水横发,冲崩老堰六十余丈”。可见,随着乾嘉以来水资源环境的严重变迁,汉中地区水利设施也出现相应变化,诸多堰渠水利失去原有灌溉能力。
三 结语
综上可知,文献所载堰渠的灌溉亩数大多具有制度层面的逻辑意义,并非当时的实际灌溉面积。从文献记载的数据看,整个清代不少堰渠的灌溉面积长期保持一致。然而,从清代水利社会的实际运作过程看,这并非事实。如果对文献所载灌溉亩数不加分析和修正,就当作实际灌溉亩数予以引用,那么,所得结论必将有失客观、与实际情况相悖。这也提醒我们史学工作者在利用传统方志文献时必须倍加小心,充分认识其史料价值的同时,认识其不足之处,批判地继承,去伪存真。尤其是在过去缺乏计量统计的时代,相关记载数字的可信度要求我们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
(文章来源:《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