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清代嘉道时期新疆移民落籍方式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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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嘉道时期新疆移民落籍方式初探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学界关注较少的嘉道时期的新疆移民状况的考察,探讨了移民的落籍过程和途径。研究揭示,嘉道时期的移民进入新疆后,主要通过直接安置、升科纳粮、经营地产、服刑役期满为民等方式落籍,成为新疆民户。而落籍方式的不同选择,不仅与移民的来源、身份和职业有关,更与统治者移民政策的弛禁和时代变化有关。
【关键词】: 新疆 移民政策 户籍管理 落籍方式
学术界在清代移民史研究领域虽然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移民背景和政策的分析、人口迁移规模、移民屯垦活动、移民对迁入地社会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对于移民通过何种方式被纳入当地户籍管理体系———即移民的落籍方式却少见探究。本文对于“落籍方式”问题的提出及其相关论述,正是基于上述认识而作的初步考察。
相对于官方对其他地区移民弛禁政策的波动,新疆地区却是清政府一直积极提倡、鼓励并官方组织、资助移民迁徙的,所以新疆地区的移民过程是持续发展的。从乾隆二十五年 ( 1760)始,一直到清末。在这一过程中,嘉道时期是继乾隆朝移民高潮后的又一个高潮。经过前期的移民,新疆的劳动人口已大大充实,随之而形成的移民村落、城镇的规模日益扩大,管理日益成熟,并且在天山东路已经设立了如内地的州县管理制度,移民社会结构的建设卓有成效。嘉道两朝秉承乾隆朝的既定方针,“办理一切事务,惟当遵照旧日章程,妥为经理”【1】,人口迁移活动继续发展,且由原来单向的北路移民,转向北南两路同时移民屯垦。此时随着移民管理体制的日趋完善,迁入新疆的移民群体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落籍,成为自耕农,使得新疆的户籍人口数量不断攀升。如果说乾隆时期的移民采取的是新疆平准战争后的非常方式,那么考察嘉道时期的移民情况,更能反映出常态社会下边疆移民的特征。这是本文选择以嘉道时期为研究对象的出发点。
户籍是某人居住在某一地区的法律身份凭证,移民者入籍迁入地,即表示已被承认合法居住,也就意味着享有本地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并利于政府对人口的统计和管理。清代对人口的控制十分严格,不同的户民隶属于不同的户籍管理体系,严禁漏户脱籍,其中民籍是清代户籍制度的主体,“诸色人户非系军、商、竈籍者皆为民籍。”【2】而诸户别中属于民籍管理系统的民户包括: 土着者、流寓入籍者、八旗消除旗档者、汉军出旗者、所在安置为民者。【3】不止限于普通汉地户民,“番、回、黎、苗、瑶、夷人等,久经向化,皆按丁口编入民数”【4】,亦属于民籍管理系统,可见其民籍户种非常丰富。
新疆在乾隆中期以前,北路主要是游牧的蒙古族人民,南路是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回户,户别比较简单。但实行移民实边后,此种情况发生了改变。纪昀曾诗云新疆: “户籍题名五种分,虽然同住不同群。就中多赖乡三老,雀鼠时时与解纷。”所谓的 “五种分”即民户、商户、兵户、安插户、遣户。【5】但这并非 “户籍”名称,而是清代新疆移民的五种来源身份。五种户别人口属于不同的移民群体,各以不同的方式转换了移民身份,落籍新疆,入当地民籍,成为新建构的地域社会的成员。嘉道时期的移民进入新疆后,主要通过直接安置、升科纳粮、经营地产、服刑役期满为民等方式落籍,成为新疆民户。
直接落户入籍
直接落户入籍,这主要是指由官方出面大规模的组织民众迁移到目的地后,直接将户民落入当地民籍中。这些迁移人口从招募、护送、安置,在迁入地的生活、生产资料等,都由政府资助。乾隆时期官方大规模有组织的迁移人口到新疆落户的活动一直持续到四十五年,之后这种情况较少,主要以自发迁移为主。嘉道时期直接安置入籍的主要是绿营驻防兵丁眷属。
清代在新疆派驻的绿营军队,除一部分负责驻防外,主要任务就是屯垦。乾隆二十二年( 1757) ,清廷开始大规模派绿营兵入新疆屯田,逐渐建立了巴里坤、奇台、乌鲁木齐、伊塔、吐鲁番、乌什、阿克苏等垦区。【6】据 《西域图志》所载,乾隆四十二年左右,新疆屯兵人数近1. 4 万人,而驻防的绿营兵丁分布和屯兵相当,人数也在 1 万左右。【7】新疆绿营兵丁始定换防制,从乾隆二十七年 ( 1762) 乌鲁木齐部分屯兵开始实行携眷制后,到乾隆末年北疆地区绿营兵绝大部分已实行携眷制。嘉道时期,随着北疆各地携眷驻防的落实,兵丁眷属永远居住,落籍为民,成为常态。他们与此前官方组织迁移来新疆承垦的内地贫民一样,组织迁徙与定地落户设屯一次完成。绿营兵丁的眷属在驻防屯垦地落户入籍,从事垦田活动,不仅增加了新疆农业开发所需的劳动力,而且人口滋繁,其后代都承业守成,渐成土着,达到了统治者 “添设土户”、 “有益边疆”的目的。据载,嘉庆十年时,乌鲁木齐所属绿营有携带眷属的兵丁11500 余名,其家口已达四万数千余口,【8】可见随营移来的家眷人口数之多。
新疆南路实行携眷驻防是在道光八年以后。道光十一年 ( 1831) 谕令,允许驻防兵丁携眷到南疆安家落户: “其防兵在戍既久,有自愿徙眷安家者,亦听其便”,意在多年之后,携眷兵丁达到一定数量,“可成一半眷兵一半换防之局,节费自属不少。且既有眷兵,即有余丁,种地之人日多,挑兵之人不患其寡。”从而收到寓兵于农,兵民日益繁昌,各族向心力加强,拱卫南疆,便民足食足兵的效果。【9】但其时,按照以往规定,驻防兵中只允许 “班满酌留十分之三”【10】者徙眷,并非所有兵丁。为吸引更多的人落户南疆,道光后期对换防官兵携眷的范围进一步放宽,道光二十五年 ( 1845) 定,“嗣后换防告驻兵丁,家有余丁,情愿带来领地承种者,准其徙眷常住,不必限以十分之三”【11】,且 “以应换新兵口粮盐菜车脚作为徙眷之资”【12】。说明对换防兵丁携眷不再有人数限制,且积极鼓励换防官兵及其眷属来南疆认垦落户,入当地民籍。
据 《新疆识略》所载,道光年间,新疆各屯区屯兵总数约为 8179 人,实行屯兵携眷的有巴里坤、木垒、古城、乌鲁木齐中左右三营、迪化城守营、库尔喀喇乌苏、晶河、伊犁、哈密等处,共有屯兵数约 6120 人,占总屯兵数的 75%; 实行换班的屯区为塔尔巴哈台、阿克苏、乌什、喀喇沙尔、吐鲁番、科布多等处,屯兵数约 2059 人,占总屯兵数的 25%。可见到道光时新疆携眷屯兵已占总屯兵的绝大部分。【13】上述屯兵总数是在经过乾嘉时期裁屯改户后,到道光时期新疆各屯区的屯兵数,其中携眷屯田兵丁,若按每户 4 ~5 人来算,其家口应在 2. 4 ~3. 06 万之间,这些人作为随军家眷在绿营驻防地直接落入民籍。
对于携眷兵丁家中的成年子弟,即 “余丁”,清廷也积极鼓励他们与其父兄分户出来,依户民定例承垦地亩,升科纳粮。他们就是新疆屯垦户种中的 “兵户”。清廷将绿营改为携眷驻防后,眷兵子弟分户认垦地亩者愈来愈多。据有关资料记载,北疆从乾隆四十二年至四十五年的三年多的时间里就约有 600 余户。【14】而在嘉道时期,新疆南北路大部分驻防区的绿营实行携眷制后,由眷兵子弟分户认垦入籍的 “兵户”数量则更多。
除绿营驻防兵及屯兵眷属外,道光年间直接入籍的人户还有一些随军夫役及商人。在平定张格尔之乱时,有不少随清军来新疆的营夫及车驮各夫、小商贩等。他们到新疆后,由官府出面安排给予地亩垦种,集中安置落居。如仅疏勒县一地,其时随清军营来新之人,“官中设屯为之安置”【15】了 500 户,共设八屯,“无事听其耕种,有事入城助守”。同治三年经阿古柏之乱,死亡大半,后抚旧招新,到光绪末年统计有 320 户,“居然土着矣。”【16】
升科纳粮入籍
通过升科纳粮入籍者,主要是指那些响应政府招垦号召,集中或零散迁移而来的内地贫民。清代对垦荒地亩规定了相应的升科年限,田亩起科之后,官给执照,永为世业。“徙民在经济上能够自给自立,并开始承担国家赋税,偿还国家借项之时,他们即成为自给自足的自耕农了。”【17】所以,“升科纳粮”标志着移民身份的转变,由客户转为地主,由流徙身份变为当地编户齐民。这是我们以 “升科纳粮”作为移民拥有民籍身份以及统计落籍人户变化的标志的原因。由内地迁徙到新疆的贫民通过升科入籍的情况如下:
内地初来户民的入籍 清廷鉴于内地人民生齿日繁,新疆土地广袤,在统一新疆后实行移民戍边政策,鼓励民户前去垦种谋食,意在 “将此项荒地招致户民承种,则无旷土,境鲜游民,日久可成土着,俾得安所乐生”【18】。
北路乌鲁木齐地区一直是移民开垦的重点地区。嘉道时期,迁徙来乌鲁木齐的户民,照乾隆时期定例,每户依例拨地 30 亩,六年升科入籍。如嘉庆七年,乌鲁木齐所属迪化州头屯所安 79户 ( 后 1 户病故) ,每户 30 亩,共垦地 2370 亩,六年升科,于嘉庆十一年起照数输纳。【19】与以前招民垦种不同的是,此时前来认垦的户民,有的有能力自己建房、自备马匹银两,不需再由官府借贷,官方只需提供籽种和农具,大大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乌鲁木齐、库尔喀喇乌苏在道光十三年拨给户民陶杰成等 5 户,据库尔喀喇乌苏册造原报,共垦地 150 亩,道光十八年升科,每户赏给农具一副,马匹建房银两各能自备。【20】道光二十一年,迪化、昌吉、阜康、绥来、宜禾、奇台各州县共新开成地 35694 亩,照例每户拨地 30 亩,共招集有眷户民 1189 户半认种,按则例准其三年升科,入籍当地,而承垦宜禾县熟地的户民在当年就载册入籍了。【21】这些事例大体上反映了这一时期垦民的情况。
在移民新疆的屯垦热潮不断高涨下,北路的屯垦方式逐渐由兵屯为主向民屯转变,清廷开始酌量抽撤屯兵,将原先的兵屯地移交给民户垦种。裁屯改户,不仅节约经费,撤兵归伍以足营额,且移来之民落户入籍,充实了当地劳动人手,屯田升科纳粮又可充兵糈,一举多得,因而北路较早开始了裁屯改户。乾隆后期,木垒、玛纳斯、济木萨等处始裁营兵,屯地移交民户承种,当年就升科纳粮,编入当地民籍。嘉庆五年 ( 1800) ,乌鲁木齐提标各营共裁屯兵 1098 名,退地 23058 亩,招募户民 602 户,认种地 18042 亩,于当年秋收后升科,正式落籍当地。【22】
南路地区移民屯垦晚于北路地区。清政府统一新疆后,对新疆采取的是重北轻南的经营策略,故 “内地民人赴新疆谋食者……北路赴乌鲁木齐、伊犁,南路至吐鲁番而止,若迤西之回疆各城除往来贸易商民外,从无携眷前往者”【23】。正如魏源在 《道光重定回疆记》中称: “北路详于南路,故屯田二十八万余亩,而南路不及五分之一; 其官兵则北路驻防,而南路仅换防; 商民则北路挈眷,而南路不得挈眷: 夫固畛域视之矣。”【24】但是,道光时期平定南疆张格尔和玉素甫之乱后,清政府开始意识到原来政策的偏颇,转为南北兼顾,着意开发南疆地区,而重点为抚民安业,移民垦殖。道光帝 “晓谕认垦屯民广为招集,如有内地无业贫民,携眷踵至者,拨给地亩,令其开垦谋生,妥为安抚”【25】; 同时要求将这些新招的屯民年岁、籍贯、认种地亩总数清册取具切结,散给由单串票,以备秋收时按亩征科, “务使垦地民人,各有恒产,日久即为土着,庶寓兵于农,无事则咸安耕凿,有事则尽属干城,方为实有裨益。”【26】对于穷民,官方给资送往,但前提是 “必须有夫妇子女,始能渐成土着”【27】。从中可见道光年间南疆经过动乱后清廷在移民屯垦政策上的一个应时变化。南疆兴垦的地亩一般是三年升科,照北路升科例办理,每亩交纳八升粮饷; 后改为每亩征收小麦三升,以期吸引更多的户民前来垦种落户。
南路兴垦的典型是喀什噶尔和巴尔楚克两处屯田,清廷鉴于两地的情况和驻军粮饷所需,规定 “巴尔楚克、喀什噶尔新垦屯田三年升科”,对所招徕的眷户和陆续前来认垦的户民,要求官员 “拨给地亩令其认种,取造年貌籍贯及认种地亩册结,散给田单串栗秋收归仓”【28】,妥善安置以利于户民落籍。从道光八年到十四年,前来承垦落户的户民在 1000 人左右。喀什噶尔的大河拐在道光八年兴垦; 喀拉赫依地方在道光十二年,由废员周廷芳带领绅商周焕章、杨茂林等兴办,“倡率商户捐借穷户牛具籽种”【29】,将 202. 62 顷地亩,招集民人 500 余名开垦试种。【30】但道光十四年时,统治者下令裁撤遣民,后虽照旧办理 “无庸更张”【31】,但原招户民却仅剩不足一半。巴尔楚克在阿克苏和喀什噶尔之间,地理位置重要,境内有叶尔羌和喀什噶尔河流经,所以土地肥沃,宜耕植兴垦的地方也很多。清廷谕令 “广招眷民”【32】,尽力进行开垦。据长清等奏,从道光十二年至十四年二月,该处统计开田 24000 余亩,共招种地民人 360 余名,试种一年,夏秋两禾收成均在九分以上,于十四年升科,以供兵糈。地方官则造具新招屯民年岁籍贯认种地亩总数清册入籍备查。【33】
与北疆一样,在招民承垦的同时,清廷也开始在南疆裁屯改民。从道光七年开始清廷渐将南路换防军改为驻防军,随后又开始裁屯撤兵,改为招民屯垦,以卫疆靖。道光二十年,吐鲁番地方七屯裁撤,裁屯地 41744 亩有余,改令户民承种。因为地亩较多,承种人户较少,所以允许“殷实之家,工本饶裕”者可多垦地亩,拟以 30 亩为一分,如有认种一二三分者,听其便,但不得过 90 亩之数,【34】后约招户数 400 余 ( 以有眷商民居多) 。而喀喇沙尔于道光二十三年裁撤兵屯,以 100 亩为一分,所招也以商民为主,有 635 户认垦。清廷允许有资力者多承垦地亩,为的是 “使远方闻风踵至,行之日久,外附户民渐归土着,久荒旷土悉属膏腴”,达到筹备经费、安插户民、充实本地人口、发展农业的目的。【35】同时为防止户民良莠不齐,日后逃走,所以从认种户民中选择了家道殷实老实可靠之人作为各屯户长,管理各屯下认垦之民户。道光二十四年林则徐履勘南疆后,南疆全面兴垦,其中喀喇沙尔、吐鲁番、哈密地区全部招民开垦,约计有 1000余户认垦落户。【36】由以上招民垦地人数约略估计,道光年间进入南疆承垦入籍的人数应不少于10000 人。【37】
分户子弟独立入籍 所谓分户子弟是指户民中成年子弟与父兄分开另立户者,他们在另立一户后,按国家规定承垦地亩纳粮,成为民籍中独立的纳税成员。北路经过 30 多年的招民开垦,到嘉庆时期屯垦面积达到 138 万余亩,【38】农业得到较快发展; 移来的户民安居生息,人口繁衍很快,所以清廷在招徕内地贫民的同时,也积极鼓励已入籍户民中成年子弟分户承垦地亩。嘉道年间,前期出关并入籍的移民,已有了第二、三代,所以每户成年子弟应行分户的较多。应分户民奏请后照例由当地官员在每年春耕前详细查明,拨给地亩耕种。以北路招民屯垦较为典型的乌鲁木齐为例,在塔西河、迪化州、昌吉县、阜康县、芦草沟、头屯所等处,从乾隆五十九年到道光二十九年期间,共有呈请分户子弟 874 户,认垦地亩 26220 亩。【39】
这只是就户科题本中所见而得,在嘉道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户民分户数应远大于此数。清政府为加快新疆屯垦发展,在不断招徕民户入疆垦殖时,也积极鼓励户民子弟分户,并给与优惠政策。这些户民分户子弟一部分是原先由内地移来的平民中滋丁分出另立户者,有的是遣犯改为民、商民等内生滋分户者。他们从原来的户籍中分出,另立一户,成为民籍中独立的纳税成员。这种现象是在新疆移民落籍过程中发生的,可以视为入籍移民后代的第二次或第三次落籍,并且分户之后成为新疆地区户籍中的新增户民。分户子弟每户承垦的地亩一般也是每户 30 亩,按成例大多六年升科,也有因垦地情况不同一年升科的。分户子弟呈请分户认垦地亩的事实,说明移民人口繁衍很快,而分户落籍的结果,不仅使这些民户可以谋求更多的生产资料,也增加了政府的赋税收入,使官方的在籍民数日益增多,促进了移民社会的生成与稳定。
“旧户戚族” 的入籍 自发迁来新疆的移民,最初为了生活,往往先投靠他们的亲族党友,即那些已经成功入籍获得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前期移民。前期的新疆移民,多为成批集中招募和安置,容易形成同乡或同族聚居村落,这就为后来的亲族投靠和定居提供了条件。此类通过亲族帮助而实现定居的移民群体在落籍过程中被称为 “旧户戚族”。他们初来新疆时,因投靠亲友生活,属于 “客居”他乡,多在亲友的资助下,从事农业生产、佣工或小本买卖等维持生计。随着环境的逐渐适应,生产生活资料的积累,社会关系渐趋稳定,他们转 “客”为 “主”、获取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所以在官方兴垦荒地,招募户民承垦时,他们便踊跃认垦,并在官方的优惠政策和帮助下,逐渐在经济上独立,并通过升科纳粮,正式成为新疆入籍户民。
以乌鲁木齐为例。道光二十六年 ( 1846) ,乌鲁木齐开渠兴垦畸零地段和大片生荒地,招集大量户民认垦。此次涉垦地区有宜禾县、奇台县、济木萨县、阜康县、迪化州、昌吉县、呼图壁、绥来县、库尔喀喇乌苏、喀喇巴尔噶逊、晶河等 11 处,共地 86519 亩,安置新增户民共2884 户。【40】此次认垦的户民,“实系旧户戚族,非口内新迁者可比”【41】,有或多或少的经济基础,所以每户拨地 30 亩,于二十七年开种,试种两年于道光二十九年升科,即三年升科,但是在科则上有所放宽。【42】这些迁移来依靠党族亲友生活的户民,承垦国家的地亩后,纳粮升科,不仅获取了一份属于自己的恒产———土地,还正式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在新疆地区由 “客民”转为“土着”。
嘉道时期,招徕认垦的户民中,属于这类新增人户的比较多。如道光十七年起至十八年止,绥来县陆续在博罗通古招垦新增 20 户,达子庙招垦新增 20 户,大康兴顺招募新增 17 户,沙北塔湾东港子招募新增 16 户,共招垦新增 73 户,拨地 2190 亩,十七年招垦起至十九年止,招垦满三年后,于十九年升科。【43】道光二十年,乌鲁木齐昌吉县、阜康县、奇台县认垦招安新增人户杨贵等 71 户; 杨吉宗等 61 户; 贺昌秀等 110 户,均为三年升科,于道光二十二年征收。【44】
道光二十三年,伊犁在三棵树、红柳湾等地方,开垦田地,携眷迁居民户共垦田地 33350亩,每亩地额定收小麦八升。【45】招集的户民是从本地户民内,选其谙耕作而有家口者取其连环保结安户承种。【46】不同于乌鲁木齐的是,这些承种眷户不是每户拨地 30 亩,而是把新垦地亩以 50亩为一分,共地 667 分,安设民人 571 户,量借籽种。每户量力而垦,最多可垦 100 亩,房屋牛具皆自置,量行借给籽种,升科是第一年拟征,第二年征半,到道光二十五年全征。
迁移到新疆的内地平民通过认垦屯田地亩,升科纳粮而编入当地的民籍,虽然升科年限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有所区分,但一经 “升科标志着屯户取得自耕农身份,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47】,从而结束了移民的身份。新疆地区每到升科之年,都有专门的机构官员负责查报地亩,对升科之户民进行土地清丈和人口的登记造册,意味着移民从此正式成为载于册籍的纳粮农户。【48】如乌鲁木齐,由粮务道率两厅清查地亩,造册上报,移咨陕甘总督和户部。
嘉道年间,新增内地移民的升科入籍,既有移民的子弟分户,亦有戚族党友的入籍,使得新疆的民籍人数快速增长。据相关统计,至乾隆六十年底,北疆乌鲁木齐、巴里坤地区在籍户民人数达到 12. 96 万余,【49】嘉庆十年左右增长到 15. 3 万人;【50】嘉庆末年时,巴里坤、乌鲁木齐、伊犁等地的自耕农已有 20 余万人,耕种土地 108 万亩以上。【51】而据梁方仲先生统计,道光中期乌鲁木齐和巴里坤人数在 21. 5 万左右,道光末年时达到了 25 万。【52】南疆地区,道光时期的具体移民人数,限于材料无法统计,若仅据所见数据而言,人数应不少于 1 万。总之,嘉道时期移民入籍新疆成为自耕农的人数有了成倍的增长,这些户民入籍后,顺利转换了 “客民”身份,成为重新建构的新疆社会的基本成员。
商民承种地亩入籍
新疆进行移民屯田时,为方便边疆地区物资周转,与中原地区互通有无,清政府鼓励商人入疆贸易。乾隆中期内地商民大量进入新疆,尤以北疆居多。在新疆贸易的内地商人有的是巨商富贾,在新疆经营贸易后,往往留恋此处而迁居。纪昀曾诗云: “到处歌楼到处花,塞垣此地擅繁华。军邮岁岁飞官牒,只为游人不忆家。”其自注曰: “商民流寓,往往不归。询之则曰此地‘红花’。红花者,土语繁华也。”【53】此类有资财的商民在迁居后,羡于新疆屯垦利润丰厚,开始转向投资农业,耕种地亩,经营田产。而一些往来无定之商旅,看到屯垦获利不菲,也开始认垦地亩,搬眷落居入籍。早在乾隆二十六年时,乾隆帝对于杨应琚给予巴里坤认垦荒地的商民以执照,听其开垦的行为就很是赞赏,并称 “应广为劝垦者”【54】。其时,巴里坤、乌鲁木齐等处,“凡有商贾人等自来呈垦者,每户给地三十亩,照例给与农具、籽种、马匹,俟届六年按额升科; 如有力能多垦者,查明取具同耕保结,照例听其广垦,均给与执照永远管业。”【55】嘉道时期,依然延续这一政策,商民屯垦热情不减,他们有的认垦亩数巨大,招呼亲族或雇人耕种,不论按户承垦,还是按资力承垦,官府都给与执照,令其 “永远管业”。
嘉庆五六年间,北路乌鲁木齐提标各营、库尔喀喇乌苏、晶河等地,裁撤屯兵,屯地招徕户民耕种,前来承垦的有眷商民222 户,共垦种地亩6660 亩,【56】于嘉庆六年升科,同时被纳入民籍管理系统,成为国家自耕农。
北路商民除承种屯地升科纳粮外,有的开垦菜园地,专门从事蔬菜瓜果交易,即园户。这些商民最初 “时来时去,不在户籍之数”【57】。嘉庆年间开始登记入册,纳入户籍管理中。根据成书于嘉庆年间的 《三州辑略》记载,其时乌鲁木齐、吐鲁番、哈密地区商民承种园地户共 566 户,园地所占亩数达 3 万余亩。【58】这些商民的入籍,不仅壮大了承垦户民力量,增加了在籍人口,也满足了日益增多的户民的需要,丰富了地区经济的发展渠道。
相较北疆,乾嘉以及道光初年,南路在官方的限制政策下,多为往来无定的行商、经营小本贸易的商人和佣工者,流动性较强,所以商民承垦入籍要晚得多。道光十五年,喀喇沙尔办事大臣额勒锦奏称,喀喇沙尔铺户商民情愿自备资斧,搬接眷口到新疆落居。道光帝随即批准: “西四城之巴尔楚克等处,既经奏明准令携眷,东西城事同一体,事属便民,似无流弊。应如该大臣所奏办理。”【59】从此,南八城均允许商民携眷落居,且政策比较宽松,只要有产业者,都准许搬接家眷来居。道光二十三年,喀喇沙尔裁屯后,改招商眷户 635 户认种,【60】共认种地亩 104000亩。【61】这些商户 “分住三工,头工改为清平里,计地二万亩,安插商眷户民一百七十二户; 二工改为大有里,计地八万亩,安插商眷户民四百三十一户; 三工改为仁和里,计地四千亩,安插商眷户口三十二户。”【62】此 635 户有眷商民在承垦地亩后,正式入民籍。
关于商民入籍总人户数,因资料缺乏难以作出准确的统计,但是从一些零星的数据,也可略窥一斑。总体看来,北路商民承垦入籍的较早,到乾隆六十年止,乌鲁木齐所属地方有入籍商民11545 户,共 43791 人。【63】嘉道时期的入籍商民亦不会少。南路商民入籍较晚,大量的内地贫民和携眷商户到南疆认垦屯地是在道光朝,据不完全统计,约略有 2000 户左右。【64】
由犯或奴转入民籍
在移民新疆的浪潮中,有一类特殊的移民群体,被官方以强制手段移送到新疆,这就是发遣新疆的遣犯及其亲属。
从发遣新疆条例可见,新疆遣犯的来源和构成非常复杂,根据所犯情罪的性质、轻重,区分为种地、当差、给兵丁或伯克为奴等。清廷规定,“发往新疆人犯限内无过,准入该处民籍,就近安插,系由死罪减等发往者限以五年,系由军流改发及原发种地者限以三年。”【65】从而使遣犯及其亲属也成为新疆地区移民入籍的重要人群之一。只是由于遣犯及其家属罪行轻重和惩治方式不同,他们在转换罪籍身份、落户当地的年限和渠道也不一样。
由遣犯转入民籍 发往新疆的遣犯所犯罪行较轻的,主要是发巴里坤等处 “补耕屯缺额”【66】,在配所种地。这些遣犯在配所被编成卫所集中管理,即 “以一千五百户为一所,三千户为一卫,令地方官管辖。”【67】种地遣犯隶属于兵屯,与绿营屯兵一起劳作,种地一定年份后,可以获得入籍的机会,并可以将所种地亩作为己产。雍正朝时曾规定: “令犯徒罪者发遣屯田,酌定年分,开荒田多寡,垦完释放,其愿留者,永为己业。”【68】又谓其“年满无过犯者,陆续编入民册”【69】,并准许携眷遣犯转入民籍的同时,其眷属也随之入当地民册。
遣犯除耕种地亩外,还被发配去采煤、挖矿或做船工等。如乌鲁木齐铁厂 “挖矿遣犯八十一名,每名每日定例挖荒生铁二斤。”【70】这些挖矿人犯开始时准其期满回籍,后则以厂费不敷,准予“其年力强壮者仍留各该处,归入内地送往种地民人之内,起除刺字,俾令永为良民。”【71】“为民后,先尽乌鲁木齐安插,如不敷,即押赴玛纳斯。以官兵所遗屯地拨给。”【72】
由遣奴转入民籍 除种地、采矿外,遣犯还发配给兵丁或伯克为奴。《大清律例》 规定:“发往伊犁、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人犯,令该管大臣均匀酌拨与察哈尔兵丁及种地兵丁为奴。”【73】其中察哈尔兵丁如果是永远驻防的,则发给的人犯永远为奴。种地兵丁如果属于换班,奴犯则交代与换班兵。这些为奴人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入民籍,甚至回籍。乾隆三十五年奏准,“原发给兵为奴人犯,量其情罪轻重,年满保送为民,给与籽种、牛粮开种,次年计亩纳粮”,以使“昔年负罪之黥戍,今为科配之编氓”【74】,即为奴人犯如果在配所安分守己,情罪稍轻者服刑一定年份后也可除去罪奴的身份,转为民籍,编入户册。如伊犁地区,“发来给兵为奴,拨入铜厂、铅厂、宝伊局、船工者,五年后,具奏为民。”【75】所以遣奴中只有情罪较轻者,才有希望转入民籍。
乾隆后期对为奴人犯的服役年限有所放宽。规定: “凡发遣乌鲁木齐、伊犁为奴人犯,在铅、铁两厂打矿、挖采,果能实心出力,例应五年为民者,准其减去二年; 三年为民者,减去一年; 永远当苦差者,五年后即准为民。均免其挖采。若为奴人犯,业已为民及当差、种地之人,有情愿在厂效力、帮贴、实心出力者,定限八年,该大臣查其所犯原案,尚属较轻,叙明情由,奏闻应否发回原籍之处,恭候钦定。”【76】嘉道时期遣犯与遣奴落籍为民者应该延续了这一政策。
这些在新疆由遣犯或遣奴转入民籍者,一般称之为遣户。他们从中原的罪犯转为边疆地区的户民,使一些原本荒无人烟之地有了定居人口。乌鲁木齐和伊犁很多地方的人户,除招募的民人外,就是原先的遣犯。嘉庆十七年时,伊犁地区居民 “祗系业遣年满为民之人”【77】。在乌鲁木齐,遣户集中安插在头屯所、芦草沟、塔西河一带,“鳞鳞小屋似蜂衙,都是新屯遣户家。”【78】据载,乾隆四十三年 ( 1778) 时,乌鲁木齐已有为民遣犯 1243 户。【79】到嘉庆十年左右,头屯所先后安置落户为民的遣犯约为 749 户; 芦草沟处约为 735 户; 而塔西河所约为 400 户,【80】到道光年间,“民居甚盛,闽、漳、泉人在此耕种者数百家,皆遣犯后裔。”【81】根据户科题本所见数字统计,从嘉庆十二年至道光末年仅乌鲁木齐所属塔西河、头屯所、芦草沟三处,安插遣犯为民者 530 户,除去病故及释回的 12 户,若以每户 4 ~5 人估算,这一时期安插在乌鲁木齐地区的实际遣犯及其眷属2072 ~2590 人,垦地15540 亩。【82】这只是依所见数据粗略统计,嘉道时期遣犯为民的实际人数应远大于此数据。
总之,嘉道时期新疆移民的落籍方式不一,除承续乾隆时期的直接入籍、升科纳粮、经营地产入籍、服刑役期满为民外,又呈现出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 道光时期绿营官兵大部分实行携眷永驻,其眷属直接加入民籍; 在普通户民的升科入籍中,以户民分户和 “旧户戚族”的正式入籍较显着; 嘉庆时期园户开始被纳入户籍管理体系,而且平定张格尔之乱后,清廷允许眷民入南疆垦殖,商民亦开始落居南疆; 遣犯和遣奴按政府放宽的服役期限年满转入民籍等。
移民落籍新疆,不仅自己实现了由 “客”到 “主”的身份转换,也给当地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具体而言,一是实现了新疆人口的快速增长。据相关统计,从乾隆中期到乾隆六十年止,不同移民群体落籍新疆的人数超过 25 万。【83】到嘉庆二十五年时,入籍人口及其后裔数估计达到 65 万,【84】到道光末年人数可能在 75 万左右,相较乾隆时期,入籍人数翻了两倍。这些迁居的人口主要分布在北疆的巴里坤、奇台、乌鲁木齐、伊塔四大垦区,天山东麓的哈密、吐鲁番,南疆的乌什、阿克苏、喀什噶尔、喀喇沙尔等地。二是促进了州厅县以及里甲等基层管理体制的日益成熟。在内地移民较多的天山东路实行州县制,在北路和南路地区则长期由抚民同知管理地方赋税、治安等民政事务。【85】各厅州县城乡对辖境内的所有户民按年编里 ( 保) 甲,并互为保结,每年造册上报。道光二十六年,穆彰阿提出的喀喇沙尔招徕户民经久章程四条,主张设户长里甲对所招户民进行稽查管理。即在户长外设立里甲,发给户民门牌悬挂,同时颁发编列号数的执照,禁止户民私相授受地亩。【86】三是推动了新疆社会的发展。不同的移民群体在新疆的定居落籍,不仅促进了新疆农业开发、繁荣了地区经济,还推动了城镇建设。据 《清仁宗实录》和《清宣宗实录》所载,从嘉庆二年到道光三十年这段时期,新疆地区的屯垦热潮依旧,招民垦种的地亩总数约为 310625 亩。【87】在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落居的人民安居乐业,城镇发展愈为繁盛。如 “镇西自分治,几经招徕,几经筹度,人民之安集,户口之繁庶,道光间为极盛”;【88】济木萨 “城外万家烟火,市肆无物不有”【89】。而南疆地区在移民开垦后,人口日益繁庶,商业兴盛,城镇发展迅速。喀什噶尔于道光十年后,招徕户民屯垦,随着入居人口的日益增多,其城内店铺林立,一片繁华之景; 巴尔楚克从道光十二年招民承垦,至道光二十五年垦田四万余亩,大量的户民迁入安家落户,使巴尔楚克由原来的荒芜之地变成了平民的乐土,达到了统治者 “以成巨镇,而固藩篱”【90】的目的。
*本文的研究得到中国人民大学 985 工程新时期经费的资助。
参考文献:
【1】《清仁宗实录》卷一六九,嘉庆十一年十月辛丑。
【2】《大清五朝会典·嘉庆会典一》卷一一 《户部二》,线装书局,2006 年,第 140 页。
【3】《大清五朝会典·嘉庆会典一》卷一一 《户部二》,第 139 页。
【4】赵尔巽等撰: 《清史稿》卷一二〇 《食货一》,中华书局,1976 年,第 3480 页。
【5】见自注: “乌鲁木齐之民凡五种: 由内地募往耕种,及自塞外认垦者,谓之民户; 因行贾而认垦者,谓之商户; 由军士子弟认垦者,谓之兵户; 原拟边外为民者,谓之安插户; 发往种地为奴者当差,年满为民者,谓之遣户。各以户头乡约统之,官衙有事,亦多问之户头乡约,故充是役者,事权颇重。又有所谓园户者,租官地以种瓜菜,每亩纳银一钱,时来时去,不在户籍之数也。”〔清〕纪昀: 《乌鲁木齐杂诗·点制》,见王希隆: 《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甘肃文化出版社,1995 年,第 167 页。
【6】成崇德: 《清代西部开发》,山西古籍出版社,2002 年,第 83 页。
【7】《钦定皇舆西域图志》卷三一 《兵防》; 卷三二、三三 《屯政一、二》,徐立华主编: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 第 67 册) ,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 年,第 351 ~392 页。
【8】〔清〕和瑛: 《三州辑略》卷三 《户口门》,甘肃省古籍文献整理编译中心编: 《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西北稀见方志文献》第 5 卷 ( 第 5 册) ,线装书局,2006 年,第 291 页。
【9】《清宣宗实录》卷一九七,道光十一年九月戊寅。
【10】《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五日,第 509 页。
【11】《清宣宗实录》卷四二三,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壬戌。
【12】《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五日,第 509 页。
【13】根据 《钦定新疆识略》卷二、卷三的有关数据所得,王希隆在 《清代西北屯田研究》 ( 兰州大学出版社,1990 年) 第 65 页中亦曾对该数据做过整理。但原书和王希隆统计表中库尔喀喇乌苏、晶河、阿克苏三处的数据是屯田地亩数,即分别为屯田 2520 亩,屯田 1260 亩,屯田 150 亩,此处根据屯兵种地亩数的一般情况,即以一屯兵种地 20 亩左右,折算成屯兵数。
【14】具体参见华立: 《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 年,第 117 页表格。
【15】吴廷燮: 《新疆大记补编》卷七 《部族》,《中国边疆史志集成·新疆史志》第二部 ( 第 10 册)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2003 年,第 727 页。
【16】《疏勒府乡土志·人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 《新疆乡土志稿》,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1990 年,第 600 页。
【17】王希隆: 《清代西北屯田研究》,第 16 页。
【18】《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二十五年五月初九日,第 233 页。
【19】户科题本,档号: 02-01-04-18772-005;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禄康; 户部尚书德瑛 《题为遵议新疆乌鲁木齐所属迪化州头屯所户民文浽等垦种地亩扣限升科事》,嘉庆十二年五月初四日。
【20】户科题本,档号: 02-01-04-21083-026;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潘世恩; 户部尚书隆文 《题为遵议陕甘总督报请将乌鲁木齐库尔喀喇乌苏户民陶杰成等垦种地亩期满升科事》,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初六日。
【21】《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道光二十一年乌鲁木齐都统惠吉七月十一日奏,第 452 页。
【22】户科题本,档号: 02-01-04-18326-009,户部尚书成德、朱珪 《题为遵议乌鲁木齐提标各营裁撤屯兵所遗地亩招募户民认种升科事》,嘉庆六年五月初五日。
【23】《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五,第 507 页。
【24】魏源全集编辑委员会编校: 《魏源全集·圣武记》卷四 《道光重定回疆记》,岳麓书社,2004 年,第 186 页。
【25】《清宣宗实录》卷二五二,道光十四年五月辛已。
【26】《清宣宗实录》卷二七七,道光十六年正月庚戌。
【27】《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五,第 507 页。
【28】《户部则例 ( 二) 》卷八 《田赋二下·升科定限》,第 560 页。
【29】《清宣宗实录》卷二二四,道光十二年十月丁卯。
【30】《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道光十四年叶尔羌参赞大臣兴德七月十三日奏,第 441 页。
【31】《清宣宗实录》卷二六七,道光十五年六月己酉。
【32】赵尔巽等撰: 《清史稿》卷一二〇 《食货志一》,第 3511 页。
【33】《清宣宗实录》卷二四九,道光十四年二月丙申。
【34】录副奏折,档号: 03-3390-049; 惠吉 《奏为裁撤吐鲁番屯兵筹办勘丈安户认种升科事》,道光二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35】《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二十五年五月初二日穆彰阿奏,第 283 页。
【36】道光年间南疆的招民垦殖情况,具体参见华立: 《清代新疆农业开发研究》,第 179 页。【37】此数据按每户 5 人计算所得,其中包括商民人数。
【38】此数据为北疆乾隆六十年末的耕地面积,包括户屯、兵屯、回屯亩数,引自华立: 《清代新疆农业开发研究》,第127 页。其中伊犁地区的亩数,据 《西陲总统事略》卷七 《兵屯户屯》( 《中国边疆史志集成·新疆史志》第三部 ( 第 2 册) ,第 385 ~394 页) 所载到嘉庆十二年时兵屯户屯面积约为 9 万亩。
【39】资料来源: 中华文史网数字图书馆·户科题本: 户部尚书布颜达赉、朱珪题 02-01-04-18232-021; 户部尚书成德、朱珪题 02-01-04-18326-009;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庆桂、户部尚书托津题 02-01-04-19194-019;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庆桂、户部尚书托津题 02-01-04-19194-020;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托津、户部尚书景安题 02-01-04-19673-024; 户部尚书英和、黄钺题 02-01-04-20069-019; 陕甘总督那彦成题 02-01-04-20127-013; 署理陕甘总督鄂山题 02-01-04-20286-013; 户部尚书禧恩、王鼎题 02-01-04-20343-044; 陕甘总督杨遇春题 02-01-04-20407-009; 陕甘总督杨遇春题 02-01-04-20512-009;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潘世恩、户部尚书耆英题 02-01-04-20783-004 陕甘总督瑚松额题 02-01-04-20858-023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潘世恩、户部尚书隆文题 02-01-04-21091-023; 陕甘总督恩特亨额题 02-01-04-21101-005; 陕甘总督富呢扬阿题 02-01-04-21198-010; 陕甘总督富呢扬阿题 02-01-04-21243-009; 署理陕甘总督陕西巡抚邓廷桢题 02-01-04-21339-018; 陕甘总督布彦泰题 02-01-04-21364-021; 署理陕甘总督萨迎阿题 02-01-04-21486-036; 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祁寯藻、户部尚书文庆题 02-01-04-21549-042; 陕甘总督易棠题 02-01-04-21550-003。
【40】录副奏折,档号: 03-3397-043; 伊犁将军萨迎阿 《呈勘明乌鲁木齐各属开垦地亩等酌拟升科等清单》,道光二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41】《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二十六年八月初五日,第 235 页。
【42】录副奏折,档号: 03-3397-043; 伊犁将军萨迎阿 《呈勘明乌鲁木齐各属开垦地亩等酌拟升科等清单》,道光二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43】户科题本,档号: 02-01-04-21083-001,道光二十年三月十二日,陕甘总督瑚松额奏。【44】详见户科题本,档号: 02-01-04-21198-012,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档号: 02-01-04-21198-027,道光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档号: 02-01-04-21242-029,道光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陕甘总督富呢扬阿奏。
【45】佚名: 《伊犁略志》,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 《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出版,1990 年,第 289 页。
【46】朱批奏折,档号: 04-01-12-0458-072,伊犁将军布彦泰、庆昌 《奏为筹办开垦惠远城东三棵树地亩全竣其抚民同知庆辰等员捐工出力遵旨酌保事》,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47】王希隆: 《清代西北屯田研究》,第 181 页。
【48】华立: 《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第 95 页。
【49】〔清〕永保: 《乌鲁木齐事宜·民户户口》,王希隆: 《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 127 页。
【50】〔清〕和瑛: 《三州辑略》卷三 《户口门》, 《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西北稀见方志文献》第 5 卷 ( 第 5册) ,第 289 ~291 页。
【51】王希隆: 《清代西北屯田研究》,第 83 ~84 页。
【52】梁方仲: 《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中华书局,2008 年,第 357 页。
【53】〔清〕纪昀: 《乌鲁木齐杂诗·民俗》,王希隆: 《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 170 页。
【54】《清高宗实录》卷六四五,乾隆二十六年九月丙辰。
【55】《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乾隆三十七年陕甘总督文绶四月二十八日奏,第 248 页。
【56】户科题本,档号: 02-01-04-18326-016; 户部尚书成续、朱珪 《题为遵议乌鲁木齐提标各营等裁撤屯兵所遗地亩招募户民认种升科事》,嘉庆六年九月十三日。
【57】〔清〕纪昀: 《乌鲁木齐杂诗·点制》,王希隆: 《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 167 页。【58】据和瑛 《三州辑略》卷三 《赋税门·租税》统计所得。
【59】《清宣宗实录》卷二六七,道光十五年六月己丑。
【60】〔清〕斐森布修; 达生瀚纂: 《喀喇沙尔志·屯政》,《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西北稀见方志文献》第 7 卷( 第 7 册) ,第 202 页。
【61】《清代奏折汇编———农业·环境》,道光二十四年喀喇沙尔办事大臣全庆三月二十六日奏,第 452 页。
【62】〔清〕斐森布修; 达生瀚纂: 《喀喇沙尔志·租赋》,第 237 页。
【63】〔清〕永保: 《乌鲁木齐事宜·民户户口》,王希隆: 《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 127 页。
【64】此数据是据本文中南疆各地所见招民垦种的人数约略估计所得。
【65】《户部则例 ( 一) 》卷四 《户口·安插流民章程》,第 332 页。
【66】《清高宗实录》卷一〇九〇,乾隆四十四年九月乙未。
【67】《清高宗实录》卷七五九,乾隆三十一年四月庚申。
【68】《大清五朝会典·雍正会典 ( 一) 》卷二七 《户部五·开垦》,第 333 页。
【69】《清高宗实录》卷七六八,乾隆三十一年九月壬午。
【70】〔清〕永保: 《乌鲁木齐事宜·铁厂》,王希隆: 《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 137 页。【71】佚名: 《乌鲁木齐政略·刑名》,王希隆: 《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 23 页。
【72】〔清〕吴翼先辑: 《新疆条例说略》,《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西北史地文献》第 3 卷 ( 第 10 册) ,第 178页。
【73】张荣铮等点校: 《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年,第 143 页。
【74】〔清〕格琫额: 《伊江汇览·屯政》,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编: 《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第 69 页。
【75】〔清〕永保: 《总统伊犁事宜·粮饷处应办事宜》,《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第 260 页。
【76】《钦定皇朝文献通考 ( 五) 》卷二〇五 《刑考十一》,文渊阁四库全书 ( 第 636 册) ,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 714 页。
【77】《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嘉庆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第 59 页。
【78】〔清〕纪昀: 《乌鲁木齐杂诗·民俗》,王希隆: 《新疆文献四种辑注考述》,第 170 页。【79】华立: 《清代新疆农业开发史》,第 119 页。
【80】〔清〕和瑛: 《三州辑略》卷三 《田赋》,《中国西北文献丛书二编·西北稀见方志文献》第 5 卷 ( 第 5 册) ,第 303 ~307 页。
【81】〔清〕林则徐: 《荷戈纪程》,徐立华主编: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 第 76 册) ,第 558 页。
【82】资料来源: 中华文史网数字图书馆·户科题本,以嘉道两朝户科题本中所见数据而制。户科题本档号: 02-01-04-18990-013、02-01-04-18990-015、02-01-04-19029-004、02-01-04-19194-011、02-01-04-19672-017、02-01-04-19419-020、02-01-04-19420-035、02-01-04-19673-024、02-01-04-20069-019、02-01-04-20127-013、02-01-04-20286-013、 02-01-04-20407-009、 02-01-04-20512-009、 02-01-04-20685-020、 02-01-04-20704-021、 02-01-04-20858-017、 02-01-04-20858-023、 02-01-04-20915-020、 02-01-04-21091-023、 02-01-04-21101-005、 02-01-04-21198-010、02-01-04-21198-012、02-01-04-21243-009、02-01-04-21339-018、02-01-04-21364-021。
【83】据 《三州辑略》所载,新疆地区户民人数约为 15. 3 万,如果加上 《乌鲁木齐事宜·民户户口》中入籍的商民人口数和绿营兵丁及其眷属,人数应该超过 25 万。
【84】路伟东在 《清代陕甘人口专题研究》(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书店出版社,2011 年) 第 105 页,以宣统时期新疆人口普查数据 216 万人为基数,按 5‰ ~ 6‰的年增长率进行回溯,得出到嘉庆二十五年时新疆人口数至少在 130 万左右,其中陕甘等省西迁人口及其后裔约为 57 万。如果加上笔者统计的绿营兵丁及其眷属,约略估计此时期新疆入籍人口数应该接近或超过 65 万。如果如上按 5‰ ~6‰的年增长率估算,则到道光末年人口数约在 75 万左右。
【85】具体见 《总统伊犁事宜》中 《抚民同知应办事宜》与 《理事同知应办事宜》, 《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第 245 ~250 页。
【86】具体见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 441 页。
【87】此数据主要依据 《清高宗实录》、《清宣宗实录》所见的垦地亩数统计所得,以北路乌鲁木齐地区为主; 而据华立 《清代新疆农业开发研究》第 179 页所统计,南疆地区在道光年间农田面积近 100 万亩,包括回屯、民屯等开垦亩数。伊犁地区在道光末年,据 《伊江集载·屯务》 ( 《清代新疆稀见史料汇辑》,第 104 页)载,计地达 72 万余亩。由此可见,嘉道时期,新疆地区总的垦地面积要远大于上述数字之和。
【88】《镇西厅乡土志·户口》,《新疆乡土志稿》,第 181 页。
【89】〔清〕方士淦: 《东归日记》,徐立华主编: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集成》( 第 76 册) ,第 545 页。
【90】《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道光二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第 35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