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清末民初关中水利用水过程中的作弊行为研究——以清峪河水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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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末民初关中水利用水过程中的作弊行为研究——以清峪河水利为例


卢勇、聂敏、崔宇
一、前言
清末民初,有着悠久历史与辉煌灿烂成果的关中水利事业陷入低潮,与当时农业生产的要求相距甚远。不惟没有兴修象郑国渠、白渠那样的大型水利工程,甚至于把原来的一些中小渠系也几乎全部荒废了。所以关中地区经常遭受到自然灾害的威胁,“大率十年或十数年,必有旱魃为虐。”⑵广大农民在思想上长期存在着“以忧岁荒”的恐怖心理。这种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不惟天灾,更多是人祸。
清峪河又名清河、清冶河,其上游是冶峪河,发源于耀县之西北境,经泾阳、三原两县,东走临潼,注入渭河,全长147.4公里,集水面积1550平方公里,年均径流量0.63亿立方米⑶在泾阳、三原两县内仅次于泾河,属第二大河。清峪河水利的开发利用很早,可一直上溯到曹魏太和元年即公元227年,至清中叶时灌溉田亩尚达888顷50余亩,占两县水浇地总数的四分之一强⑷。泾阳、三原两县历来农业发达,被誉为关中的“白菜心”,民间也一直有“泾阳水利甲关中”之说,其中清峪河水利工程功不可没。
本时期,清峪河水利事业与关中其它水利设施一样都陷入低潮、衰落不堪,其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水渠的荒废。清峪河河西之渠原本有四道,源澄、广济、广惠、三泉,当时仅存其一,“广济、广惠、三泉三渠徒自存名,且河见浅下,渠道高仰,废弛湮没……所可恃以灌溉田亩者,只源澄一老渠也。”而源澄渠当时的灌田总数是113顷20余亩,仅为引清工程灌田总数的不足六分之一。⑸无疑,以清峪河水利工程为例来分析当时关中的水利是具有典型性的。但由于包括社会动荡在内的种种原因,这段时期的相关水利资料极少,县志、省志虽有提及,但多笼统而不翔实,这就给研究该段时期的水利变迁带来了困难,中外学者鲜有涉足。本人有幸接触到了一部《清峪河各渠记事簿》稿本的复印件,该书是民国时期泾阳人刘屏山为避免和处理当时频发的民间用水纠纷而编写的一部清峪河资料汇编,书中大量收载了有关的志书、碑记、水册等,关于当时清峪河水利状况、管理体系、社会风习的资料极为丰富。原书为行楷手写、线装,至今未曾刊行。作为一部孤本水利专书,因而其价值极高,弥足珍贵。笔者不揣浅陋,从《清峪河各渠记事簿》出发,兼采县志等多种史料,探究用水过程中水利官吏及利夫们的作弊行为,力求由此小切口,管窥关中水利衰落的原因,以期抛砖引玉,对关中水利史研究有所裨益。
二、私渠和水贼猖獗,大肆攫取水资源
关中地区地气苦旱,水资源异常珍贵,水利设施能发挥多大的效应跟水量是否充足有很大的关系,利用各种非常规手段获得更多的水资源成为当时一些水利官吏和利夫的追求,其手段主要有私开渠道和直接盗水两种。
私渠⑹上游大量截水,使清峪河水资源大量流失。《清》书中收录的泾阳丰乐原“清峪河各渠始末记碑”的碑文中,列出了水利之害有四条,并明确指出其中危害尤大的即是私渠,“近时夹河川道,沿河两岸,私渠横开,约计不下数十道,所浇地亩,不下三四十顷,即河即渠,故河即渠也,渠亦尤河也。如遇天雨适时,雨水宏大,下游四渠还能用好水,倘遇旱魃为虐,河水微细,该私渠叠水封堰,使点滴不得下流。”四渠利夫虽然屡次告官,但私渠的获利丰厚,并不惧怕罚款“然每次所罚,计地内之出产,不过百分之二三成耳,是以屡告屡罚,愈罚愈犯愈不休也”。正渠利夫不得已经常和私渠农户之间发生大规模的群众械斗。但这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暴力的使用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彼此故意破坏对方的水利设施反而使原本赢弱的水利系统雪上加霜,再加上此时管理体制、吏治都差强人意,私渠益加横行无忌,成为首害。
外省移民这段时期也是造成水资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清峪河各渠始末记碑”的碑文中有这样一段珍贵的史料“近有湖广人人北山务农者,凡遇沟水、泉水人河者,莫不阻截以务稻。故河水减量,即雨水适宜,被湖广人截以务稻,水量亦即甚微。况天道亢旱,下游四渠还能用水乎?”美籍历史学家黄宗智先生提出着名的“内卷”理论⑺,他认为:明清乃至民国时期,由于包括人口压力在内的多种因素,劳动力往往会反过来从人口密集的东南沿海地区往相对落后的内地迁移。从而缓解人口压力,促进该地区的发展。但在当时的关中地区,内卷之民带来的影响却是负面的,这源于他们大肆开凿私渠和他们不同的耕作方式。关中历史上虽有水稻,但后来随着气候的逐渐干燥化,形成了需水较少的旱作耕种方式。而湖广移民带来了他们习惯的稻作农业——种植生长需水极大的水稻。他们为获取种植水稻所需的水资源,不择手段大量拦截上游之水,下游水量因之锐减,水利设施功能随之大为降低。农业用水的减少使得当地农户的水地几乎无法维持,但他们交纳给政府的粮食税却仍然得按水地来算,即“种旱地,纳水粮”,导致水田被大量抛荒或改作旱地,故“虽有水利与无水利等也”。
水贼大肆盗水渔利是水资源流失的另一原因。不按水册水程所规定的顺序,偷决开渠道,放水与下游需水的农户(由于他们地处下游,在全流域水量微细的情况下,按正常顺序不一定能获取足够的水量)以从中渔利者被称为水贼。清峪河源澄渠险崖段,位处上游,在伍家属地境内,水量充沛,形势险要。当时位于下游的木涨渠利夫常常与伍家利夫勾结盗水,“所以险崖段虽为全渠大患,却是伍家之最大利益也”。在当时这种“副业”也可带来较为可观的收益以度荒年,所以“伍家水贼,世代相传,不能洗心更改者,实以水可渔利,兼能谋生活也……故不惜世袭而作水贼也”。
作贼本来是极不光彩的事,何况是职业水贼,这种畸形产物的出现不仅是当时世风日下的生动写照,而且破坏了旧有的用水秩序,使得原本混乱的水程更加混乱。“然四渠利夫,人众心散,此其所以办理甚难,而水贼益行无忌,愈得以滋事也。”这样一来使得原本孱弱的水利雪上加霜。
三、利用“倒失”讹赖、敲诈以渔利
先说两个当时的水利专有名词“倒失”和“倒湿”:“凡是下利夫的水田,由斗口、闸口倒下溢水的,是为失水。”叫做“倒失”。“水既由斗口倒失,流至上利夫田内,地即湿润,是为得水”故名曰“倒湿”。出现这种情况后,被倒失的下利夫,可以根据水册的规定请渠长查验上利夫倒湿之地,并且计地亩之多寡处以相当罚款。制订这项政策者的初衷是为了防止有利夫偷水,但这也使得下利夫往往有机可乘,可以借“倒失”之名敲诈勒索上利夫。由于下利夫在发生倒湿后,可以请渠长查验以罚钱,所以他们除失水外几乎有益无害。而上利夫有了倒湿,既要认罪伤脸,又要受罚出钱。因此下利夫查验倒失,每每都会以偷浇、截霸等情讹赖上利夫,如果上利夫顺受,认罪受罚,则为了事;倘有驳查不服,稍有不如下利夫之意,因水兴讼,即以截霸水程、偷浇田亩等情,诬控陷害。更有甚者“又有下利夫与上利夫素有挟嫌,怀恨诬陷者,竟与黑夜无人时,偷放栽赃,讹赖图罚,以释私仇者”。
还有一种专门利用“倒失”进行敲诈的手段叫“寻盘缴”。指的是在雨水较多时,渠水本不吃紧,但有些渔利之徒常常为勒索钱财,故意不防范,不巡渠,任水之性,倒失横流,然后纠众查验,进行敲诈。“如果事协,钱归私囊;如果上利夫不承认,始请渠长查验理论,百般诬诈要挟,且声言非告官不可,渠长只打顺风旗,不能慨然处决。上利夫无奈。明知渠长偏袒,且只得央请渠长,忍气吞声,听渠长处息,认罪受罚,以为小事好忍,若再经官,则事就大了,花钱岂至无数?”
以上是下利夫利用“倒失”的作弊手段,有些上利夫也可以利用规则的漏洞进行渔利,他们往往将田内的“倒湿”归咎为非人为的自然原因,以此推脱。“上利夫辩驳倒湿,每以水量宏大,渠道窄浅,不能容纳,以致翻岸倒失,又以蚁穴蟮孔,干渠烂口子,始而涓滴细流,终成崩决,为辩辞矣;又以因水渔利,偷放栽赃为辩辞矣;又以夏日洪水暴发,渠岸闸口一齐决崩,兼之渠被泥壅,渠道淤塞,不能容纳大水,以致翻岸倒失为辩辞矣;又以冬日天冷,冰冻渠溢,以致渠满,壅塞不流,成为翻岸倒失,为辩辞矣。”
这两种手段在当时蔚然成风,普通利夫深以为累,《清峪河各渠记事簿》中说:“以水利而滋讼累,是福民利民之事,转为扰民病民之具;实水利而成水患,人心之不古,可胜叹哉!”情况之严重于此可见一斑。
四、利用“消香”蒙蔽利夫
关中水利很早就有比较完善的行水程序,早在唐代就有了点香制度。“灌水时,渠系间实行轮灌,靠点香计时,香长一尺,点香放水,香尽则停灌,务使均衡。”⑻但是,其时西方的钟表已发明好几百年了,清峪河的水利人员仍然在用点香控制水程,这虽是一个很小的对比,却折射出当时水利工程及其管理的落后与尴尬。原先的机制陈旧不堪,新的却又混乱无序。点香以控制水程,这种落后的行水程序的继续存在,为渠长、水老等灌渠管理人员在放水时提供了作弊的可能,于是“消香”出现了。
“消香”即“消去之香也”,所谓消去之香即一寸香消去一分。当时利夫放水按田地大小以规定长短的香点香记时控制水程,点完即放水结束。所以“消香”即“遁时也,遁时者,即遁水也”。
由于当时时局动荡,水册年久失修,以致“近百年无兴修之册”,民国初年清峪河水利管理仍旧沿用的是道光年间的水册,水程由此混乱,并导致水利工程管理的混乱无序。在水量不够或为徇私而多取水的情况下,灌渠管理人员为了蒙蔽利夫,往往点不够规定长短的香(每次大约少十分之一)由于手段隐蔽,朴实的普通利夫根本无从得知。如《清》书中所载的刘德、莲花、张家、观音各斗,他们的受水在官渠堵口,而开斗灌田在两三里以外,这就是说,水在这两三里的行程时间,也得算他们按规定分得的时间,于是这行程时间该归何处,何人该受此害,利夫们肯定都不同意自己吃亏,所以渠灌管理人员就点消香,把行程时间偷偷地分摊掉,可谓神鬼莫知。这还是比较能接受的,大多数情况,这些通过点消香节省下来的水都是被官吏们卖掉或浇到了自家田里。
五、利用过境优势强迫分水
由于关中地区特殊的地理状况,河流水流对于土壤的侵蚀冲刷严重,使得河床一再加深,水流渐渐离渠口悬远,不能引水,水利设施因之常常荒废。这就需要经常移动或者重建堰首的引水口。据史念海研究,郑国渠、白渠衰落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二渠引水口不断上移直至石质山区,造成成本越来越高,而引水也越来越困难。⑼所以在当时要维持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就得不断的移动引水口以避免淤塞,这就造成渠堰可能移到了别庄的地界上,于是有些村庄就常常利用过境优势坐收渔利,强迫要求分沾水利。
典型的如清峪河之源澄渠,他们因河水冲崩渠口,堰难行水,不得不移堰于第五氏村北。“合渠因向第五氏商议,愿出银买地,从村中穿过,开净渠五尺……当开渠行水时,被其母(第五氏村村长之母)拦阻,直言要水不要银”,源澄渠长刘孝德,率同利夫,只得将初九日一日行程水,割与第五氏村,立有字样。第五氏家庙内,特地立有石碑,记此事,此水名曰“阿婆水”。由于《清》书的作者刘屏山是源澄渠的利夫,因而关于源澄渠屡次因此被对方勒索的记载详细,共有四五次之多,清峪河一个渠的情况并非个案,其余七渠亦大致类似。
这种利用过境优势强迫分水,表面上看没有多大的影响,但是整体而言,对水利设施的正常发挥功能影响很大,正如《清》书中所提到的,第五氏村得到这一日水之后,根本用不完,“彼村水地,仅百五十余亩,如何能用这一日水程。况又有本程(第五氏村自己原有的)水三时,即旱地作成水地亦用不尽,水积无用不卖何为?”但是“自古各渠无卖水之例,此例一开,上下杂乱”在源澄渠以后的移堰中屡遭敲诈。更严重的是,不久之后,除非“河水泛涌,还能用一二日好水”,大多时候下游利夫“点水不见”,造成大量水地荒废或被迫改为旱地。
六、结语
以上这些现象的出现跟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清末民初这段时期时局动荡,天灾频仍,艰苦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使得利夫间本应亲密的关系变得恶化。而水利法规+的落后与不完善,又助长了惟利是图、惟利是从之风,因此用水纠纷、讼蔓不断,水利变成了水祸,以致广大利夫视水利如水祸,至有“邑北水程之家,即举田益以牛车庐舍,愿卸于人,而莫有应者”。清峪河水利不可避免的衰落了,水利的衰落导致当地农业的抗灾能力进一步降低,因之农业生产水平亦随之下降,农民的生活也愈加艰苦,人文社会风气恶化,这种恶化的结果又使得必要的水利设施维护与兴建更加难以为继,环环相扣,由此进入了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清峪河的水利情况如此,当时整个关中的水利况亦是如此。
注释:
[1]当时,正常登记在册的用水农民,是谓“利夫”,享有用水权,并且需承担如淘渠、修堰之类的义务。
[2](清)·《续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水利田》。
[3]陕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陕西省志·水利志》,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
[4]文中所引数据、引文,若非注明,皆出自《清峪河各渠记事簿》,《清峪河各渠记事簿》稿本复印件(民国十八年版)是2001年孙达人先生得之与泾惠渠管理局的一手抄本,至今未闻出版面世.后孙先生转赠与我的导师樊志民教授,使我得窥其真容。
[5]参见拙作:《清末民初清峪河水利衰落之探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5,1期。
[6]私渠之“私”,不是指渠道的所有权为私有性质,而是指原有渠道之外开凿的不为原渠道利夫认可的灌溉水渠。所谓私渠有两种情况:一是未向政府交纳水粮且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故此不具有合法的水资源使用权。二是已经交纳了水粮,其使用的合法性也已为官方所默认。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为相关的灌溉共同体认可和接纳。私渠一般位居上游,地势较高因而引水方便,加之规模较小,能够因地制宜地利用水资源,但不符合灌溉共同体所严格遵行的原利夫优先原则或曰先占原则。引自萧正洪:《传统农民与环境理性》,《陕西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4期,第87页
[7](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
[8]李风岐、樊志民:《陕西古代农业科技》,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
[9]史念海:《黄土高原历史地理研究》,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1。
(资料来源:《中国农史》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