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与经济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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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与经济互助


【内容提要】在明清徽州,积贮置产与经济互助的观念深入人心,因家户合作、宗族统合、融资立会、社会捐输而形成的互助基金和经济实体广泛存在。大量民间资产通过借贷、合会、典当、融资等方式实现生息。公祀、会社、乡族机构是管理公共资产和实现生息经营的主体。民间资产生息具有浓厚的乡族性、互助性,利率一般维持在社会礼俗认可且符合官府规定的较为合理的区间之内,月息最高不超过3%,大多在1%~2%。维系民间资产生息的信用因素是多方面的,在明清时期的徽州,主要是依靠礼俗社会关系和契约关系来维系生息信用。民间资产生息显示了与传统高利贷不同的运行机制。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现象的普遍发生具有深厚的社会背景。
【关 键 词】明清时期/徽州/民间资产生息/经济互助
【英文标题】Folk Credit and Mutual Economic Aid of Huizhou District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明清以降,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关系的发展,借贷、合会、典当、融资等民间金融活动逐渐活跃,民间资产生息日趋兴盛。在明清徽州,举凡宗族置产、合众醵资,普遍重视通过生息经营而实现长效性的经济互助。迄今为止,学术界在考察相关问题时,对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有所涉及,然系统考察尚属空白①。实际上,民间资产生息在明清徽州社会长期存在,相沿成俗,领域广泛,影响深远。那么,民间资产生息的主要途径是什么?它是如何运作的?维系这种民间金融运行的信用因素有哪些?生息经营涉及哪些领域?它对徽州社会有何影响?等等。对诸如此类问题加以深入研究,有助于揭示传统徽州的经济与社会实态。本文拟以明清徽州地方文献和文书资料为中心,对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现象作一较为全面而深入的考察,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 生息途径
中国历史上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周礼》载,“听称责[债]以傅别”②,可见早在周代即已出现借贷性的民间契约“傅别”,并成为官府处理债务纠纷之重要凭证。实际上,在中国传统社会,因赋役重苛、高下失均、年成荒歉、家用匮乏等,客观上促使民间借贷的发生。无论是商品经济相对萎缩时期,抑或是商品货币关系活跃时代,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一直存在,并成为民间互通有无的一种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明清时期,民间借贷普遍发展,且颇为盛行。这种现象在徽州地区尤为突出。
在明清徽州地方文献与民间文书中,有关民间置产生息的记载屡屡可征,尤其是具有民间融资合作与经济互助性质的“融资生利”、“众存生放”、“醵钱运利”、“入典生息”等记载颇为常见,本文统称之为民间资产生息。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主要有四个途径。
第一,借贷取利。在明清徽州,借贷取利十分常见。《绩溪县志》载:“县内民间借贷古已有之”,该志具体列举了互利借贷、借银利、放稻青、利滚利、驮盐利等多种民间借贷形式③。在徽州文书中,亦不乏相关记载。如顺治十一年(1654年)《休宁汪氏阄书》载:
借出银两共计二百六十四两九钱八分,各亲朋仍有往来帐目,另立有帐。
存实本银六百三十两,三男均分④。
从中可以看出,亲朋是汪氏放贷的主要对象,文中虽无明确的生息记载,但所借银两数额较大,所涉债务者众多,借贷取息当是不争的事实。在不少徽州文书中,凡涉及民间借贷,常明确记载须归还的本利。如“(讼费)不敷,允移借英洋四十元,待讼事已毕,一并本利奉归”⑤。又如,清康熙年间,婺源县乡村秀才詹元相《畏斋日记》中有很多的银两借贷记录,这些记载均有应归还的“本利”数额,属于民间借贷取利的范畴⑥。
民间借贷的债权与债务主体往往具有某种社会关系,多系乡族社会的友情告贷,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以彼此信任为信用,利率亦由当事人依据惯例约定,并习惯性地称为“生放”。据南宋人洪迈云:“今人出本钱以规利入,俗语谓之放债,又名生放。”洪氏认为,“生放”一语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⑦。在徽州,直到明清时期,“生放”一语仍非常习见。如,“(山木)拼卖,归立性清公祀子孙永远生放”⑧。“各出钱谷,编立首人,经管生放,以为祭祀之用”⑨。因此,“生放”一语当源于传统民间借贷取利,“生放”的提法在很大程度上带有利用借贷关系而向债务人收取一定利息之意义。这与长期以来特别是宋元时期各地流行的说法相同。可见,民间范畴的出贷取利、放债生息,渊源甚久,长期而广泛地存在于基层社会,实属民间资产生息原始形态之一种。
第二,醵资生利。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间生产、生活的经济需求日益旺盛,民间融资活动遂日趋活跃。其中,“钱会”或“合会”是传统民间融资的主要形式。先看下例:
盖闻戚友有通财之义,经营有襄助之情。是以义孚而成会,情洽以通财。虽会息之无几,幸始终以如一。既蒙雅爱,切勿逾期。自敬邀戚友十位,玉成一会。每位请出钱 正,共成一百千文,付首会收领。会期公议十二个月一轮。至会期,会首前三日具帖邀请齐集,务必现钱上桌,不押不欠。然后拈阄挨摇,骸[骰]点大者得,点同者遵先。首会每次填钱拾四千五百文,以下各届应收应填钱则具列于后。今立会书,各执一本存据⑩。
以上是一份清代同治十一年(1872年)徽州融资性钱会印制的会书格式文字。立会者购买这种会书底本后,填写参会、出资、会期等内容,即形成正式会书契约。类似的会书在徽州文书中多有遗存。从上引资料看,民间融资性钱会一般由若干人(股)组成,订立规则,醵资生息。具体地说,参会者本着得资付息、投资回报、互助合作的原则结成临时性的经济组织,每次聚会按照规定比例各自出资,醵集一定的资金,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享用所醵会资者被称为“得会者”。每期得会者享有使用会资的权利,并按照其所得会次之序,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这种醵资生息、融资互利的经济会社在明清徽州城乡各地所在多有,尤为兴盛,其对民间社会经济生活所起的作用令人瞩目。对此,学界颇有研究(11)。
第三,入典生息。由明至清,典当业成为徽商经营的主要行业之一,民间或寄资异地徽典生殖,如明末徽州汪氏将族会资金“安在海盐,众眼同生息”(12)。或择选本土典铺取利,如清代绩溪合邑捐银五千余两,拨发“城内六典银壹千捌百两,各乡四十八典银叁千捌百肆拾两”,给领生息以资助和奖掖县里子弟参加科举考试(13)。实际上,徽州本土乡族和亲眷之生息性投资,成为不少典商原始资本的重要来源。清道光年间《汪氏典业阄书》中载有,净存协和典实本足钱55247830文,其中亲友等存款共计4项,达15279973文,约占总资本的28%(14)。
值得一提的是,大量带有众人所有性质的资产,一般规定经管者不许私自随意借贷,大多予以发典生息。如清代道光年间,徽州某氏祀会规定:“存会内各店屋租银,递年和润典经收,算账之日,兑出入匣。”(15)休宁松萝门吕氏亦规定:“清明积储银两递年生放、典当。”(16)因此,利用信用较高的典当行业以获取利息回报,在典商相对发达的徽州成为民间资金生殖的可靠途径。
第四,委托运利。在徽州地方文献与文书中,有关“交付殷实之家运利”的记载颇为多见,这里的“殷实之家”多指实力相对雄厚的商人。如明代歙县阮弼经商芜湖,其族母即委资阮弼予以运利:
族母私蓄数十缗,阴托长公(即阮弼)取息。有顷,族母亡,长公握子息钱,毕归其子(17)。
又如,《新安大阜吕氏宗谱》载:
清明积储银两,递年分与殷实忠直子孙立领营运。至次年约以清明日交众,如过日交兑者罚银一钱,过月者罚银一两,交清复照前收领营运(18)。
再如,清道光年间徽州继善会规定:
起会之日,只有银五十余两,系支丁昆和代领生息,于戊戌年将本利兑出(19)。
可见,运利的主要体现是:向包括典商在内的不同行业商人提供资金,并借助商业经营确保以本获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委托运利的存在,促使大量民间资金转变为明清徽商的商业资本。
综上所述,所谓民间资产生息(或称生放、生利、运利)系指利用借贷、合会、典当、融资中的货币流通关系,经营民间资产以取利的金融运行方式。途径不一,形式多样,运作灵活,这是传统民间金融活动的生动体现。
二 生息经营
在商品经济尤为活跃的明清徽州,利用借贷、合会、典当、融资中的货币流通关系,实现生息经营十分普遍。那么,这种生息经营是如何运作的呢?
1.资本来源
在徽州宗族社会中,带有互助性质的民间资产的来源多种多样,主要有:第一,产业收入和买卖所得资金。明万历年间,休宁县泰塘程氏,其祭祀“经费之所出则租谷豆及山租银若干,常储祭银。每银十两,周年生息一两五钱”(20)。又,歙县潭渡黄氏规定:“祀产租谷,定例本年头首二人,下年头首四人公收贮仓,至次年粜银归匣。”(21)再如,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徽州吴氏五大房出卖众存地产,所得银两“生利以供拜扫之用”(22)。大体说来,有形产业货币化是不少民间生息资本的重要来源。第二,进主银(23)。如《新安徐氏墓祠规》云:“进主立户之银,必先照会诸族,交清祀首。”(24)第三,登科银。如歙县呈坎罗氏文会规定:“凡登科入仕者,均须复银入匣。”(25)第四,添丁银。如绩溪黄氏宗族规定:“生子上丁,照例交丁粮于公匣,斯文收帐。”(26)第五,婚嫁礼银。如休宁孙氏规定:“支下嫁女当日,交兑公堂礼九七色银一两入匣。”(27)第六,罚银。罚银是传统徽州民间秩序维系的重要手段。在徽州宗族文书中,常常可见“罚银入匣公用”的记载(28)。第七,粜谷银。如歙县潭渡黄氏规定:“本祠粜卖租粒及一应银两,俱应凭众公同入匣封锁,寄贮殷实之家运利。”(29)第八,捐输银。如绩溪黄氏规定:“一切捐银不作别用,尽归公匣,置买祭产。”(30)又,清道光二年(1822年),歙县盐商汪仁晟“捐银千两发典生息,为阖邑应试者卷烛费”(31)。再如,道光年间,祁门三四都六保谢、方、黄、陈、江、胡、叶氏等众姓共同签订合约,“各姓捐输共肆拾仟文整,生息以备不虞”(32)。第九,合众融资。如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祁门二十二都红紫金氏因宗族事务需要,“虚心自愿,各出本银壹两,名曰‘乐义会’,众同生放,以防物事”(33)。乾隆四十年,金氏又为祭祀越国汪公神会,“族中心志略同者十七人,合议各出钱谷,编立首人,经管生放,以为祭祀之用”(34)。
2.经营主体
徽州民间资产生息的经营主体亦多种多样,但主要为基层社会的一些组织性团体所为。
第一,“公祀”。在聚族而居的徽州传统社会,祭神祀祖是宗族乃至地方社会统合并组织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小到个体家庭,大到房派之间,普遍存在从属不一、形式多样的祭祀性共同产业,构成了明清徽州社会经济之重要组成部分。在徽州地方文献中,祭祀性产业经营管理的主体多称为“某某众祀”、“某某支祀”、“某某公祀”、“某某祀会”、“某某堂业”、“某某祠业”等,本文姑且统称为“公祀”。祀产生息是保障社会成员互助合作的重要手段。据《康熙四十五年程氏典商收支盘存总账》载:仅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和三十八年,收存“宇公祀会”的银两即分别达到“三百三十八两五钱三分八厘”和“二百二十三两零二分一厘”(35)。又如,《乾隆四十八年典业账簿》中涉及葆和堂、永堂、全璧堂、世宁堂存本,其中葆和堂存本即达110两,这里所谓的“堂”即系徽州具体家族的俗称(36)。一般而言,为确保族务的长效运作,名目繁多的公共开支往往多用息银而不动或少动本金。如徽州许氏曾将公祀本资银308两“归堨田义成公典生息”,并规定利用息银举行每年春秋之祭(37)。另外,祀神是传统徽州民间信仰的另一重要体现,这种地域性的祭祀活动亦大多由地方家族轮流承值,不少家族也是通过置产生息予以运作。如下例:
立合文约人士诚、时彦等,窃思越国汪公乃六州福庇,合族之佑神。迭年祭祀,人民无不舒诚。若吾族向有会祀备办仪仗祭器,近因年深日久,觉不光彩。今族中多心志略同,欲有增光之意,共十七人,合议各出钱谷,编立首人,经管生放,以为祭祀之用……
乾隆四十年八月十八日同会人:士诚(等17人)(38)
一般来说,明清徽州存在的大量祭祀性产业,促使其实际联合和功能诉求的逻辑起点多为信仰需要。然而,随着组织化程度的加强,以公祀为主体,其发挥的互助功能日趋泛化,乃至扩大到特定人群之信仰、诉讼、教育、赋役、赈济以及地方公共建设、公益活动等方面。因此,诸如“某某众祀”、“某某支祀”、“某某公祀”、“某某祀会”、“某某堂业”、“某某祠业”等,虽具公祀之名,实乃乡族之间的实体性合作关系。以大量公祀为主体的资产,大多通过设置诸如“首人”、“值年”、“司年”、“管年”等专人或放债生息,或经营生殖,并予以设匣管理(39)。
第二,各种会社。在明清徽州社会,民间具有“富庶则各醵钱立会”的传统(40)。先看以下两例:
立兴祠合同文约大观 公秩下启愑等,今因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在皇净坞标坟,公议将与祭祀一十四人胙食之资六钱正作本,轮流领本生利,周年硬充九七足银六钱,积聚以作后日置产立业之费,以兴祀胙,一轮周后,再行生效。自兴之后,各宜齐心协力,以为昌大之基。如有不愿充利者,永远不得入分。祖前立誓,如有用私苟且,侵蚀本利者,身后子孙不得昌盛,永灭绝嗣。久后本利洪大,产业丰厚,祖灵有感比应,一十四人之后裔自有显达,富贵绵远,永远和乐。是为序。
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立齐心兴祠合同文约大观公秩下肇燃(等)(41)
立申饬合同文约康大观祠秩下等,为严立规条以垂永久事。原我别祖封君大观公奕世忠义,孙枝繁衍,向有薄产,清明标祭。乾隆二十一年,有愑等十四位与公墓祭,因剩余资六钱,顿起孝思,祖前立誓,轮流生殖,加倍出息,以增祠产。于是秩下人人感动,齐惇孝思,各愿照式襄成义举。至三十五六年,人有百余股业,置百余金,增立孝义户名,分别供税……新兴孝义产业,挨列股份,另编首人,轮流经管……
乾隆四十一年正月念三日立申饬合同文约康大观祠
拱五秩下绍宁(等)
拱一秩下肇燃(等)①
以上两份文书均为祁门康氏通过集资立会以祭祖的合同契约。康氏族人“各愿照式襄成义举”,通过立会置产,轮流管理,生息经营。这一建立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的祀会,于乾隆三十五六年即形成“有百余股业,置百余金”的规模,并增立“孝义户”。
在明清徽州,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助基础上的各种会社的发展颇为普遍和兴盛,其类型主要有祭祀会、经济会、公益会、娱乐会以及文会等。以会为主体,设置会首,对会产、会资予以生息经营亦是民间的普遍做法。如,休宁汪氏文秩公清明会规定:会资“议付殷实者领去,二分钱生息”②。又,道光年间,徽州继善会将“现积贮银二百两,公托永有字号暂行生息,候银盈余,公议置租”③。再如,光绪年间,徽州胡氏祀会亦规定“祭毕之后共同算帐,除开支外,交付下首照依前例生息”④。另外,如上所述,传统徽州社会还存在大量具有自发性、融资性、互助性的民间钱会,钱会是一种互助合作的有息借贷,实乃民间资产生息更为基本的形态之一。
第三,乡族机构⑤。有关地域社会更大范围的公共资金,其来源有二,或依靠商贾和殷实之家的捐输。如乾隆十七年(1752年),“在扬徽商程扬宗乐输银六万两,以一半先为买谷积贮,以一半交典生息,为将来增贮之计”⑥。类似的徽商捐输于徽州方志“义行”中比比可征。或体现为村族之间的联合募捐。如祁门县西部“距城较远”,“山多田少,地瘠民贫,以故习举子业者甚少”。清代道光年间,祁西二十二都十六个村,凡八姓,采取以各姓房族为基本单位,联合捐输而创立地域性“鼎元文会”,由各姓举荐贤能之人管理会务,以兴办地方教育和奖掖科举考试⑦。相关记载可见,这些公共资金数量可观,涉及面广,其经营管理往往由倡捐者、捐输者以及具有较高声望的乡族人士组成,从而形成地域性的经济实体。公益互助的经费开支主要来自特定资产的生息收入。如清代休宁县汪田柱、徐名进各捐银五千两,“俱发乡城典铺生息,以为本邑士子乡试盘费”⑧。道光年间,绩溪胡培翚与合邑绅士倡导商人募捐,“得银五千两,发典生息,每科以息银分给应试者旅费”⑨。道光年间,歙县盐商汪仁晟“捐银千两发典生息,为阖邑应试者卷烛费”瑏瑠。
3.生息利率
先看表1:

明清-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与经济互助
按表1所示,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的入存利率虽有高低之别,举凡入存本金越高,利息愈低。总体而言,入存利率月息最高不超过3%,大多在1%~2%。究其原因,其一,为防止高利贷者的盘剥,明清官府均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52)其二,传统民间资产生息主要依赖浓厚的乡族关系网络,为民间资产生息寻求借贷双方认可的合理性利率提供了可能。其三,徽州典商的影响。如众所知,明清徽州典商告贷取利较薄,如在明代后期拥有当铺数百家之多的南京,“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均有益于贫民”(53)。在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的一份徽州典商当票中,明确规定“按月二分行息”(54)。徽州典商的入存利率当低于其出贷之息。典商的入存利率标准对徽州本土借贷、融资等活动形成合理取息的惯例亦当有一定的影响,甚至“照依当店起息”成为相关契约的格式表达(55)。
4.生息信用
维系民间资产生息的信用因素是多方面的。
其一,发达的徽州典当业是影响乃至维系民间资产生息信用的基本保障。作为徽商经营的重要行业之一,明清徽州典当业以其数量多、分布广、规模大、取利轻而着称,尤其是该行业严密的经营规则和诚实守信,对于充分吸纳徽州本土资金生息经营,确保本息偿还信誉,乃至扩大民间投资阶层,增强民间金融意识,均具有深远的影响。
其二,或寻求乡族中“殷实之人担保”,或择选“殷实之家”运利,是提高民间资产生息信用之一重要选择。如明万历年间,休宁县程氏对于本族祭祀经费,由专人生息经营,管理者“须以本房殷实之人互保书券”(56)。又如,休宁汪氏文秩公清明会规定:会资“议付殷实者领去,二分钱生息”(57)。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徽州吴氏规定:“现输银数,托之支下善营运者一分二厘行息,逐年照房轮转,以成规则。”(58)再如,道咸年间,徽州某氏“继善会”亦规定:所捐会资“付托殷实之家暂行生息”(59)。大量地方文献与文书记载均表明,所谓“殷实之家”一般首选本族中“善经营”者为之。如,弘治《徽州府志》载:李天祥为赈济族人而捐输白金百两,“命子弟能者营什一,岁收其息,置义田,凡丧葬嫁娶、饥寒无资、有志读书而力不逮者,皆取给焉”(60)。万历年间,徽州胡氏宗族“清明会银”,即择选“族中善经营者领取,每年按固定利率完纳本利”(61)。天启年间,休宁程氏将清明会“本银贰拾肆两叁钱九分,当众面兑交三房显卿领取生息”(62)。徽州吴氏规定:“本祠祭祀银两,上例与各分殷实有产之家领出运利,以荣祖祠”(63)。康熙年间,休宁陈氏分家阄书云:“将万安布店一所租金坐作逐年完粮,庶免子孙之累……租金所余,择贤生息。”(64)毋庸置疑,在明清徽州,一方面,富商大贾、殷实之家通过捐输建立各种基金,以承担乡族社会的公益互助;另一方面,他们对于徽州社会互助基金实现生息经营,对确保生息信用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其三,契约的维系。传统徽州社会具有强烈的契约意识,民间事无巨细,动辄央请中人为凭,形诸白纸黑字,使得契约发生的领域广泛而深入。在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经营中,无论“入典生息”,抑或民间相互借贷生放和融资运利,书立契约是普遍的做法。因此,带有地方性、平等性、灵活性的民间资产生息,亦主要依赖契约关系予以维系。在契约关系之下,欠债还钱、违约受罚成为一种历久弥深的习俗和观念(65),并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相关文书,兹不赘述。
三 民间资产生息与经济互助
在历代史志典籍中,不乏“富者操奇赢之资,贫者取倍称之息”(66)这类高利放贷的记载。高利贷是传统社会常有的一种现象。西汉晁错的《论积贮疏》中即有生动记述: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其有者半贾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
农人所以流亡者也(67)。马端临《文献通考》中也云:
后世农田之利,夺于兼并之家。虽天下之用,举仰于农,而农人不蒙其利。大抵一岁之入,兼并袖手,十取之五;假之牛种,则什之七;又乘其乏,举贷以倍称之息,虽八九可也。是故乐岁先饥,凶年多死者,莫农人若也(68)。
再如,明代天顺元年(1457年)官府赈济山东饥荒,其中言道:
官库应有收贮之物,尽皆支出于沿河一带,询访颇收之处有粮之家,籴粟救民。其有粮之家止许存留一年之用,余令尽数两平籴买,不许闭遏不粜。亦不许官豪势要籴买存积,生放图利(69)。
不难看出,高利贷产生的社会背景是,或因水旱歉收,饥荒灾疫;或因赋敛不时,徭役无度;或因势豪持富,巧取小民;或因商贾囤聚,乘机取利等等。显然,这些都是由于传统社会之固有因素造成的贫富悬殊而导致的。
到了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各地商人尤其是地区性商人集团在本地区或跨地域进行货币或实物放贷,形成了全国性的资本及货币流动,促使高利贷现象更加普遍,对此,有学者做过系统研究(70)。而就明清时代的民间资产生息来说,似乎亦可将其与高利贷归于同一范畴,因为二者都是放贷取利。不过,若细加探究,本文关注的民间资产生息现象与历史上那种高下失均、巧取豪夺的高利贷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
第一,经营主体之别。传统高利贷的放债者,主要是富豪和官府。富豪靠其雄厚的财力通过放高利贷来盘剥小民,整个传统社会大体皆如此。宋元时期的官府高利贷十分盛行,势力强大,其运作背后当然是高高在上的官府权势(71)。显然,高利贷的经营主体多属传统社会上层。而民间资产生息,则多以基层社会的宗族机构、会社组织及其他社会团体等为主,具有浓厚的庶民性质。其资本来源多为宗族众存共业资产,或属会社醵钱集资以及地方社会因公益事务而“合邑募捐”的资金等。运营这些资金都有相应的组织,并有一定的规章制度,如宗族组织及其公匣制度、会社团体及其规章条约以及其他组织与公约等,其放贷生息一般都是由组织内人员轮值并依规章条约运营的。
第二,利率高低之别。传统的高利贷,取“倍称之息”、“累倍之息”,乃为常态。甚者“数倍不能已者”。其取利手法有所谓的驴打滚、羊羔息等,不一而足,但其目的都是为了牟取高额利息(72)。而如前所述,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利率,一般为月息1%~2%,最高不过3%。二者相比,民间资产生息的利率,一般是维持在社会礼俗认可且符合当时官府规定的较为合理的区间之内,明显低于高利贷所取高额利率。
第三,巧取豪夺与互助互利之别。从经营宗旨来看,操奇赢,牟暴利,是高利贷的根本追求。“夫富者之为利,莫非放债取厚利,恃势而盈,致使贫乏下民终日逐利以偿其债,中人之家终身营业以待其吞并,其或家穷力尽,则卖妻鬻子,身为奴仆而后已”(73)。“徽州民谢兰家贫,其从子回贷以钱而倍取其息,又利其田宅而构害之”(74)。高利贷的实施,常常是趁饥馑灾荒之时,或乘小民急用、告求无门之机而运营的。它所反映的是传统社会中富豪与官府对贫民的残酷压榨和无情盘剥,体现的是非对等的高下失均的阶级关系。而民间资产生息则与其明显不同。民间资产生息,主要是谋求将宗族置产、众存共业、融资合会这类集体性资产,通过放贷取利的方式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其展现更多的是平等合作、互助互利。这种特征在钱会的运营方式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如前所述,钱会是明清徽州十分流行的一种民间资产生息类型。要而言之,一般融资性钱会的运营方式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若干人成立一会,每人出一份资金,若干月或年为一会期,按期轮流值首,运营生息,会期之中每人都要按规定出资付息,同时亦都有机会得到一笔大额融资。这种钱会每人既是出资者,也是借贷者;既是付息者,也是得利者;既是受贷者,也是经营者,机会完全均等,充分体现了平等合作、相互制约、互助互利的原则。
再从民间资产生息所得利润的用途和去向来看,也可反映出其互助互利性质。这种情况,在徽州宗族产业的民间资产生息中有明显体现。关于徽州宗族族产生息的部分事例请看下表:

明清-明清徽州的民间资产生息与经济互助
这些事例表明,徽州宗族或通过族内公匣制度,或委托会社,多将各种族产放贷生息。特别应注意的是,生息之资的用途有“拜扫之用”、“祭祀之用”、“完纳钱粮”、“代兑纳粮”、“供膳图差”、“造册使费”、“经蒙贰馆习读”、“以防物事”等等,涉及祭祀、赋役、教育、救济、防灾等各种社会民生事务,范围十分广泛。
此外,有关地方社会的公共资金亦往往借助生息经营,以确保公益活动和公共建设的可持续性需要。如清代绩溪县“捐银存典生息”资助科举考试的事例:
呈为捐银存典生息,储给乡试盘费,恳牒通详,并乞存案事。绩溪士子,半属贫寒。每遇科场,艰于资斧,不克赴闱。邑中绅士爰集众议,启告城乡捐银生息以给盘费。阖境幸皆踊跃,捐成曹平足纹伍千陆百肆拾两。事已垂成,功期久远,因仿休邑嘉庆年间捐给试费成案,将该项择殷实之典给领营运(75)。
总之,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的用途涉及家庭生计、宗族事务乃至地方社会各种公益事项,范围广泛,领域多样,既反映了民间资产生息的互助性,也表明了其具有很强的功能性。民间资产生息为明清徽州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不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保障,更形成了一种长效机制。
四 结语
在缺乏官府主导的融资渠道和社会保障的传统社会,借贷、融资、合会、典当等形式多样的民间金融活动的兴盛,与社会资金存量以及经济活动对资本的需求量密切相关,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现象的普遍发生具有深厚的社会背景。
明代中期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空前发展。商品经济的活跃,加速了货币流通,扩大了金融领域,金钱已成为各种社会活动的必要资本。特别是赋役的纳银化,更加大了人们对白银的刚性需求。明中叶以后,随着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和白银不断入超,也为国内的货币流通提供了大量的白银资本。就徽州而言,明清时期,徽商兴盛达数百年之久。由于徽商经营的成功,徽州社会对商业资本需求旺盛,与此同时,徽商利润的一部分势必回流本土,使得流入徽州的财富大为增加,社会闲散资金相对充裕。这促使该区域民间资金流转不息,货币关系十分活跃。民间“贷本取息”、“融资逐利”、“醵钱立会”以保值增值的金融意识更为增强,民间资产生息因时而盛,长久不衰。
而在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变迁也加剧了,正如万历《歙志•风土》所言,“寻至正德末、嘉靖初……出贾既多,土田不重,操资交揵,起落不常。能者方成,拙者乃毁。东家已富,西家自贫。高下失均,锱铢共竞。互相凌夺,各自张皇……迨至嘉靖末、隆庆间,则尤异矣”。这里显现的,无疑是一幅重商轻农、金融活跃、竞争激烈、贫富分化的社会动荡变迁的格局。面对这种激烈竞争的社会形势,社会各个阶层都不能不有所反应。一方面,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明清徽州基层社会的宗族组织化趋势日益突显,置产与互助观念深入人心。诸如殷实之家于分户之际因礼仪互助而普遍留存众存产业。不少宗族以公祀、族会为主体而积贮置产,借以谋求或维持其“大家规模”、“大家气象”,以实现“支下均沾其恩”(76)。地方文献中屡屡可见徽州商人“捐资亢宗,以光竹帛”之义行。另一方面,为应对新的社会变迁形势,原有的宗族组织已经不够了。或按不同行业分工,或因某种活动需要,各种会社组织纷纷兴起发展。它们已开始冲破血缘关系甚至地缘关系的束缚,而出现了新的运行机制,并成为明清民间资产生息金融活动之一重要主体。因而,由明至清,徽州社会因家户合作、宗族统合、融资立会、社会捐输而形成的互助基金和经济实体广泛存在。为确保互助资产的长效运营,生息经营应运而生。明清徽州民间资产生息金融活动体现出途径多样、主体多元、机制灵活、互利互助等特征,与传统高利贷有所不同。这是值得关注的。
注释:
①据相关研究,中国古代利用抵当所等专营机构从事货币存储始于北宋,至明代中叶以后,正式意义上的民间存款生息得到普遍发展(刘秋根:《试论宋代官营高利贷资本》,《河北学刊》1989年第2期;《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鉴于所关注资料的特定性,本文主要讨论明清时期徽州基层社会中带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民间资产生息”现象。刘淼、陈瑞、汪庆元等在相关个案研究中,对徽州民间资金发典生息现象均有涉及(刘淼:《从徽州明清建筑看徽商利润的转移》,《江淮论坛》1982年第6期;汪庆元:《〈汪氏典业阄书〉研究——清代徽商典当业的一个实例》,《安徽史学》2003年第5期;陈瑞:《制度设计与多维互动:清道光年间徽州振兴科考的一次尝试》,《安徽史学》2005年第5期)。
②《周礼注疏》卷三《天官冢宰•小宰》,阮元《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54页。
③绩溪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绩溪县志》第18章《金融》,黄山书社1998年版,第517~518页。
④《汪氏阄书序》,张海鹏等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版,第374~378页。
⑤《祁门康氏文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⑥詹元相:《畏斋日记》,《清史资料》第4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5~266页。
⑦洪迈:《容斋五笔》卷六《俗语放钱》,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⑧⑨《祁门二十二都红紫金氏文书》,刘伯山主编:《伯山文书》第1辑,第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455页。
⑩《同治十一年二月初十谢祥泰等立会书》,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11)参见胡中生《钱会与近代社会》(《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和《徽州民间的会书与钱会》(《寻根》2008年第6期)等文。
(12)《崇祯十二年徽州汪氏会簿》,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10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99页。
(13)徐会烜辑:《绩溪捐助宾兴盘费规条》,清刊本,安徽省图书馆藏。
(14)参见汪庆元《〈汪氏典业阄书〉研究——清代徽商典当业的一个实例》(《安徽史学》2003年第5期)一文。
(15)《道光十四年徽州潘、余氏立阄书》,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16)(18)《新安大阜吕氏宗谱》卷五《休宁松萝门祭祀家规》,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17)汪道昆撰,胡益民、余国庆点校:《太函集》卷三五《明赐级阮长公传》,黄山书社2004年版,第765页。
(19)《道光至咸丰继善会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20)万历《程典•祭祀志》,安徽省图书馆藏。
(21)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五《附公议规条》,安徽省图书馆藏。
(22)《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祁门县吴梦荣等立卖地契》,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8页。
(23)按:“进主银”系为已故父祖等的牌位能入祠堂供奉而向祠堂交纳的银钱。
(24)《新安徐氏墓祠规》,清刊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25)《潨川罗氏文会簿•会规》,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藏。
(26)咸丰《绩溪黄氏家庙遗据录》卷一《祠制•胙包额例》,安徽省图书馆藏。
(27)《道光三年休宁孙世德祠簿抄白•祠规》,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12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44页。
(28)《崇祯十一年胡元时立遵旧家规文书》,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第433页。
(29)雍正《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六《附康熙己亥公立德庵府君祠规•议银两归匣》。
(30)咸丰《绩溪黄氏家庙遗据录》卷一《祠制•主丁凡例》。
(31)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8年版。
(32)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史资料丛编》第1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74页。
(33)《祁门红紫金氏文书》,刘伯山主编:《伯山文书》第1辑,第10卷,第454页。
(34)(38)《祁门红紫金氏文书》,刘伯山主编:《伯山文书》第1辑,第10卷,第455页。
(35)(36)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藏,1册。
(37)转引自刘淼《从徽州明清建筑看徽商利润的转移》(《江淮论坛》1982年第6期)一文。
(39)参见拙作《明清徽州宗族的“公匣”制度》(《中国农史》2008年第1期)。
(40)嘉庆《黟县志》卷三《风俗》,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8年版。
(41)《康义祠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
(42)《康义祠置产簿》。
(43)《文秩公清明会序》,转引自章有义编着《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第381页。
(44)《道光至咸丰继善会簿》。
(45)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1集,第578~579页。
(46)带有地域性的乡族联合,其管理主体颇为复杂,揆诸实际,具体管理者多以特定地域内各宗族为基础,举荐专人联合而成,本文姑且称之为“乡族机构”。
(47)民国《歙县志》卷一五《艺文志•惠济仓题疏》。
(48)《鼎元文会同志录》,清道光年间刊本,上海图书馆藏。
(49)(50)道光《徽州府志》卷三《营建志•学校》,中国地方志集成•安徽府县志辑,江苏古籍出版社等1998年版。
(51)民国《歙县志》卷九《人物•义行》。
(52)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九《户律•钱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大清律例》卷一四四《户律•钱债•违禁取利》,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3)周晖:《金陵琐事剩录》卷三,谢国桢选编,牛建强等校勘:《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54)周向华编:《安徽师范大学图书馆藏徽州文书》,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页。
(55)《万历八年洪时可等立朋充合同》,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3卷,第62页。
(56)万历《程典•祭祀志》。
(57)《文秩公清明会序》,转引自章有义编着《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381页。
(58)《忠孝城南吴氏宗谱》卷三《公立城南支祖清明标祀会序》。
(59)《道光至咸丰继善会簿》。
(60)弘治《徽州府志》卷九《隐逸》,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1982年影印本。
(61)《万历胡氏清明会簿》,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8卷,第161~167页。
(62)《天启元年休宁程氏立清明挂栢簿》,王钰欣、周绍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8卷,第200页。
(63)《吴时洪等议立合同》,《中国明代档案总汇》第1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64)《康熙五十九年休宁陈姓阄书》,转引自章有义编着《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第312页。
(65)关于民间契约关系的维系,参见拙作《明清徽州民间契约关系的维系》(《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66)《宋史•食货志•农田》,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195页。
(67)《汉书•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132页。
(68)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八五《郊社考》,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69)《明英宗实录》卷二七八,天顺元年五月丁丑,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
(70)关于明清高利贷资本,刘秋根在《明清高利贷资本》中做过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兹不赘述。
(71)参阅乔幼梅《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一文。
(72)关于传统社会高利贷的利率,参见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第4章《明清高利贷资本利率》第176~226页。
(73)黄光大:《积善录》,丛书集成新编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版。
(74)黄溍:《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二六《邓文原神道碑铭》,续修四库全书第1323册,第356页。
(75)徐会烜辑:《绩溪捐助宾兴盘费规条》。
(76)《丛桂堂置产簿》,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