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管理-规范与失范——清代平民家庭夫妻冲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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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规范与失范——清代平民家庭夫妻冲突问题研究

摘要:中国文化从家庭出发,认可的两性关系就是夫妻关系。古代的礼教、国法、家法族规无一不重视规范这一家庭核心关系。在此规范体系下,虽然“夫主妇从”型和谐夫妻关系是理想的古代夫妻关系,但是暴力冲突型的夫妻关系也在平民家庭中占有相当的比重,而形成这一失范的夫妻关系的原因同样也要从上述规范中去寻找,规范与失范的夫妻关系共同构成了古代家庭的生活的实态。
关键词:夫为妻纲;夫妻冲突;家庭暴力
[英文标题]Regulation and Anomie——A Study on Conjugal Conflict of Common Families in Qing Dynasty
[英文摘要]
The Chinese culture is based on family units, in which any socially recognized conjugal relationship is regarded as husband-and-wife relationship. All the social etiquettes, national laws and patriarchal rules in the ancient dynasties attached importance to this core relationship of a family.Within this normative framework, though a family composed of a dominant husband and an obedient wife was considered both a harmonious and an ideal one, there was a rather high proportion of common families with conflicting and violent conjugal relationship. The cause of this anomie in conjugal relationship has to be sought among the above mentioned regulations. Regulated and disordered conjugal relationship together made up the real life of the ancient families.Key words:husband centered family life; conjugal conflict; domestic violence
在中国传统社会,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的核心,所谓“立家之道,闺室为重”[1]1019。而历来社会史研究中,于夫妻婚后的关系却少有关注,即使讨论妇女史涉及于此,也主要着重于婚姻缔结,“夫为妻纲”的儒家伦理教条或者依据这些教条编纂的“七出”之类法典总是成为批判的出发点,而且成为研究的归结点[2]。这一问题近些年已开始引起一些学者的注意,并相继有成果发表【1】。相比较而言,因为清朝档案等资料的丰富,清朝家庭生活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多。而夫妻冲突,这一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成为研究中不可忽视的一点。尽管冯尔康先生考察清朝人的生活,认为夫妻凶杀的家庭是少数,夫妻生活完满的也是少数,在夫尊妻卑下平安相处的家庭则是通常的情形[3]107。但也有与之相左的观点:夫妻冲突是清代民间社会中最主要的纠纷,并不受时段限制【2】。笔者在做清朝中期女性犯罪问题的研究中,共收集345例案例,其中涉及夫妻冲突的也有98例,占案例总数的28.4%。清朝平民夫妻关系的实态究竟如何,或者我们可以从大量案例与档案中获取更贴近事实的信息。以案例与档案为研究对象,因其所载多为刑案,所以难免有失全面,但其中当事人的叙述也更真实地记录了其时平民家庭的生活与影响夫妻关系的核心因素。因此,本文试从平民夫妻家庭冲突这一独特的角度,探究儒家伦理、规范结构、法律导向同清代平民家庭生活的互动关系。
一、清朝平民夫妻的冲突与解决方式
(一)家庭琐事引发的冲突与解决方式
在《刑案汇览》中,夫妻因家庭琐事而导致暴力冲突的案例俯拾皆是。
栗松年因妻做饭迟延,加以殴詈[4]42。严克连因妻做鞋迟延,加以斥骂[4]36。范文明因妻龚氏不肯赴地拔草,逼令同行。龚氏手携木棍拄路行至中途坐歇,该犯催促不理,夺棍殴伤其左右肋,因其撒泼辱及该犯父母,即将龚氏揢死[5]1201。杨严氏在屋煮饭,幼子失跌啼哭,杨起斥妻不行照管,严氏分辨,杨起拾柴殴伤其胳膊等处。又推按床上,揢住咽喉。严氏被揢闭情急,又因护胎,用脚吓蹬,杨起跌地揢伤腮颊,逾时毙命[4]122。从上述案例看,夫妻因家庭琐事而导致冲突主要是丈夫嫌妻子懒惰、做饭迟和不服管教等原因【3】[6]68-69,这在父权制社会下也属正常,令我们震惊的是事件之小与后果之严重的强烈反差,其结局多以妻子的丧命为结果【4】[6]68-69。即使身怀有孕的妻子也不能避免挨打,可见丈夫管教妻子带有很强的自觉意识,其管教手段主要是斥骂及殴打,这应该是夫权思想在平民家庭的突出体现【5】[6]84。
(二)妻子不孝引发的冲突与解决方式
家庭中儿子不孝,自有父母加以管教,而儿媳的不孝,管辖权往往在丈夫手中。
栗荣贵因妻顶撞伊母廖氏,并将廖氏推跌倒地,栗荣贵气愤,用刀砍伤唐氏身死。许贤二因妻黄氏混骂伊母谢氏,并将谢氏碰跌倒地,许贤二气愤,用刀砍伤黄氏身死[5]1200。满仓因妻牛氏在伊母跟前不时顶撞泼骂,且出外各处游荡,不服管教,将牛氏殴伤,并扔弃冰窖,水淹殒命[5]1198。
在这一类型的冲突中,首先,夫妻冲突的原因在于妻子与公婆的矛盾,丈夫在这种矛盾中基本是站在父母一边压制媳妇。儿子之所以这样做,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背上让这个国家的每个男人都闻之丧胆的一个罪名——不孝[7]274。这表明儿子对父母的孝行高于夫妇感情。其次,很多平民妇女并不甘于礼教的约束,和公婆、丈夫常会有对抗。认为东方女人是一种奴隶——她们在丈夫面前不敢开口说话,完全屈从于丈夫的专制,并按照丈夫的意愿行事的看法真是大错特错了[7]282。我们不能否认某些妇女确实性情泼悍,不孝顺尊长,但我们也不能排除在案件的记载中因主观倾向而对妇女的行为有扩大化的因素。近代来华传教士明恩溥据其观察曾说:“如果一个丈夫严重伤害甚至杀死他的妻子,他也很可能借口妻子对他父母亲-不孝.,而逃脱所有法律制裁。”[8]180
(三)妻子的私情引发的冲突与解决方式
妻子私情引发的夫妻冲突往往极具暴力色彩,因为被严厉谴责为不贞与不节的妇女婚外性行为,直接影响着家族后代血缘关系的纯洁和家族的声誉,同时也是对夫权的极大挑战。
“施六一儿瞥见张崇礼与伊妻孟氏奸宿,登时将张崇礼杀死,孟氏跑出门外,被追扭进屋,绑缚杀死。”[5]894向顺汉怀疑李氏与人通奸有孕,持刀向妻李氏盘问奸夫,因李氏不吐,即将李氏同所生子一并戳毙[5]899。
在婚姻关系中,奸情是古代法律为维持正常婚姻关系重点惩戒的对象,同时也是民间社会非常关注的越轨行为,尤其是女性家庭的成员对此非常敏感,一旦传扬出去,家族荣誉会受到严重伤害,因此,在清代相关案件中,以“私了”的方式解决奸情纠纷成为民间主流的做法[6]296。而且,即使丈夫等家人发现奸情的当时,也常常以通奸男性作为报复与泄愤的主要对象。尽管如此,因私情引发夫妻间暴力冲突乃至命案的案例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四)妻子对丈夫的不满引发的冲突与解决方式
首先,妻子的不满常与丈夫的家庭暴力和出卖有关。
蒋李氏因被伊夫蒋如贵卖休退还后复屡次打骂,该氏怀恨,起意商同陈郭氏将蒋如贵毒毙[5]1007。李张氏与李东海结缡七载,李东海游荡不务正业,因贫难度,欲令伊妻张氏与债主通奸,张氏不同意。一夜,张氏闻开门声响警觉,疑系伊夫引人前来强奸,随用纺车排锤拒殴,致李东海受伤而死[9]1385。
这两例让我们看到一个事实,妇女不仅经常会遭到丈夫的暴力侵害,甚至可以作为商品任其出卖或贪利逼奸、纵奸。对此,王跃生先生认为,处在此命运下的妻子一般对此不持异议,不仅在于她们认为丈夫有这样的权利,而且对丈夫和自身都是一种解脱,从而解决生活的压力[6]315。清代中期幕吏王又槐认为:因贫卖妇者,虽起意于男人,而其情多由于妇人怨嫌贫苦,不肯安居,同时也承认亦有因男人浪荡萧条或年荒无度而卖妻,妻不同意[10]24。在我们搜集的案例中,后者情况比较多。这可能是因为,尽管法律不允许丈夫嫁卖或纵容抑勒妻子卖奸,但是,如果妻子不反抗,没有发生纠纷或命案,一般也就没有人追究,所以也不会记载到案例中。
其次,妻子对于丈夫的不满,常常和不尽如意的婚姻有关。
贵州镇宁州萧氏,婚前帮助父母料理饭店,江西人萧老么曾调戏萧氏,没从。但嫁到朱家后,男人朱德元性情痴呆,并不顾家,又容易生气,时常打骂萧氏,因此心里嫌他。终在回娘家时与萧老么成奸,为做长久夫妻,将丈夫毒死[6]56【6】。
萧氏一案将妇女对无法自主的婚姻由失望而绝望的心理揭示的淋漓尽致,起初萧氏能够坚决拒绝萧老幺的诱惑,对于未来婚姻的憧憬可能是一个重要因素,因而遭遇失败婚姻的打击后很快就接受了婚外情,并希望用杀夫方式摆脱这段婚姻而开始新的生活。
正常婚姻如此,无奈婚姻【7】,如童养婚,引发的夫妻冲突,更是夫妻冲突的重要原因。养媳在心理、身体上承受的压力远较正常婚姻更大,结果是有的养媳格外逆来顺受,形成俗话说的“小媳妇”性格,有的则有严重的逆反之心,一遇机会就会铤而走险,产生报复行为。郭松义先生曾收集55宗童养媳婚姻的刑事案例,其中因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犯罪的有29起,远远超过因婆媳或翁媳关系的不和的案例。值得注意的是因此引出22宗人命案,由养媳主谋或直接动手杀夫的竟多于丈夫杀妻者。尽管这个统计可能存在某种偶然性,但情况已够触目惊心。一般地说,在对抗性矛盾中,妇女总是处于被动受害的地位,她们竟敢直接参与这种谋害行为,从心理上说,强烈的不满情绪导致她们不惜采用极端的手段应是重要原因[11]87。
妻子对丈夫的不满,不仅有经济上的原因,而且也往往和丈夫的相貌、健康状况以及夫妻感情等其它因素纠结在一起,妻子摆脱困境的方式也会因个性、生活环境、受到的逼迫程度等因素的差异而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但无法用正常方式解决问题无疑是所有案例的共性,悲剧的发生也就存在某种必然性。
综上,平民家庭夫妻矛盾常常引发暴力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暴力冲突的主要受害者妇女能够寻求安慰与帮助的地方非常有限,其中娘家应该是首要选择。但是,按照“出嫁从夫”的原则,女儿一旦出嫁,就是确定的夫家之成员。这一原理,一方面意味着媳妇地位的安定;另一方面则意味着女儿在夫家遭受不幸、关系恶劣并受到虐待的场合,社会一般(当然媳妇的娘家也)不可能从援助媳妇的立场,尝试有效的干涉[12]388。所以,走投无路的女性以暴制暴就成为很多家庭冲突的必然结果。当然,有些女性还会采取另外一种方式——自杀。“年轻妻女的自杀,我们必须重复是极其频繁的,在某些地区,很难听说有某一个村庄,最近没有发生这种事”[8]180。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娘家人一般会强行逼迫婆家接受媾和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婆家若没有与娘家达到一致,便会遭受长久的、令人烦恼的官司的折磨[13]231。从这一角度说,自杀对她们而言,是逃避,也是一种复仇[12]389。
二、古代礼法对夫妻关系的规范
《周易·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措”。在家庭伦理关系中,颜之推将之概括为三层:夫妇、父子、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自兹以往,至于九族,皆本于三亲也焉。故于人伦为重者,不可不笃”[14]兄弟三。由此可知,古人认为无论是社会结构的形成,还是家庭伦理的基础,均是以夫妻为其基石与出发点,因此,夫妻关系也就成为了儒家理论、法律及家法族规规范的主要内容。
中国古代调整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一是夫为妻纲,强调妻以柔顺为准则,尊阳抑阴;二是夫妻一体,“妻者,齐也,秦晋匹也”,强调夫妻之间的对等位置。
“夫为妻纲”由“既嫁从夫”而来。《仪礼·丧服传》最早确立了女性的“三从”地位,而婚姻生活是女性一生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因此,“既嫁从夫”也就对女性有了最为重要的意义。自先秦以来,儒家学者对夫妇之道进行了反复的论证和严格的规范。汉代董仲舒从阴阳五行观念出发,认为“阳主阴从”为天道,故而“夫尊妻卑”是万世不变的永恒准则。班固的《白虎通义》将董仲舒的思想进一步理论化,明确提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学说,“夫为妻纲”自此成为夫妻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而其后的《女诫》《女论语》等女学着作均是在此思想指导下所确定的女性规范,无论是班昭的“四德”,还是宋若华的“事夫”箴言,均是教给女性如何与丈夫相处而确定的言行规范,甚而具体而微到告诉妻子丈夫外出归来、患病、发脾气时如何对待。而《女论语》由于是用白话写成的顺口溜,更是达到了家喻户晓的地步。
“夫妻齐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齐即对等、匹敌。相对于妾媵之辈而言,正妻地位与丈夫对等,同样处于尊位。因此,在此理论前提下,古人也讲敬妻与妻子对丈夫的诤谏之责。“昔三代明主之政,必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亲之主也,敢不敬与[15]哀公问”?妻子是亲族之主,承担着主持家政、奉养公婆、养育后嗣的重要职责,故而应该尊敬。“妻得谏夫者,夫妇一体,荣耻共之[15哀公问,16妻谏夫]”。所以,按照礼法原则,正妻在家庭中是受到尊重的,丈夫不尊重或轻侮正妻是不合礼法、受舆论谴责的。此外,礼教一贯主张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实际上把一般家事的主持权力分配给了主妇。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妻子治家权[17]。
按照上述理论,儒家理想的夫妻关系模式是以“夫主妇从”型关系为主,妻子谨守妇职,顺适其夫,夫妻之间主从分明;家庭分工上,男不言内,女不言外。同时,受“夫妻齐体”观的影响,有关士大夫家庭生活的记载中,夫妻相敬,妻子鼓励丈夫成就事业的事例也屡见不鲜。
既有关于明清以前夫妻关系的研究,受资料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对士大夫家庭的研究,这些家庭的夫妻关系给我们展示了在礼教规范下常态的夫妻关系,和谐宁静而又充满活力。此外,受妻子家世与教育程度的影响,士大夫阶层中也不乏伙伴型夫妻。夫妇情深意厚,夫妻并无严格的内外区隔与主从之分,夫妻之间或为生活益友,或为文章知己,或患难与共,互勉互敬。虽然士大夫阶层也不乏冲突型夫妻,但多以妻子悍妒、丈夫惧内的形式出现,而丈夫虐妻、弃妻的情况明显较少。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当与传统社会规范夫妻关系的重点在于对妻子的防范有关,因而对士人阶层丈夫虐妻、弃妻的情况较少传载[2,18]。张国刚先生即认为:规范唐代夫妻关系的有意识形态层面、道德习俗、成文法律三个层面。无论是当时的意识形态层面,还是成文法律层面,都在原则上遵行着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儒家教条,但是,在家庭的生活实际中,夫妻齐体才是生活的实态[2]。
那么,相对于士大夫阶层,透过前述夫妻冲突的案例,似乎清朝平民家庭的夫妻关系少了温情而更具暴力色彩,更像一场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清朝平民间的夫妻冲突缘何如此暴力与惨烈?
三、平民家庭夫妻关系失范的原因
从前述平民夫妻冲突的案例看,尽管冲突的具体原因多种多样,但是也有其共性,即冲突解决方式的暴力倾向。虽然,以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教育程度、个人品行与性格等等,但笔者以为,当暴力成为处理夫妻关系的一种习惯的时候,除去个体的原因,应该从社会规范、法律精神的导向等更为深层的方面去寻求答案。对于清朝平民夫妻关系而言,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夫权”的无所约束。
(一)法律在“夫为妻纲”上的倾斜
从《大清律例》与刑科档案中反映夫妻关系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看,清律对于合乎于“礼”的夫妻关系规定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夫对妻直接的权利”包括财产权、教令权、休妻权、嫁卖权、杀妻权等五种主要权利,而与之对应的“妻对夫直接的权利”,遍查律例以及成案,没有发现任何具体的内容。如果说妻也享有一些权利的话,则必须是夫违法在先时,例如:当夫抑勒妻与人通奸、殴妻至折伤以上时,妻可以告夫,不算“干名犯义”,并可享有“离婚权”。同时,法律还以“妻对夫的义务”形式体现了“夫对妻间接的权利”,如从一而终的贞操义务、从夫而居的同居义务、为夫隐匿的容隐义务等[19]。
据李贞德的研究,魏晋南北朝时代父系伦理法制化的情况,在性犯罪和婚姻暴力的案件中比较不明显,但在连坐和容隐方面的裁判时,则比较清楚,至少在北方,以“五服”为准的父系家族伦理,比较常用来规范女性的“夫家认同”,但比较少用在标榜“夫尊妻卑”的关系上[20]130-131。而从清朝的法律与案例来看,无论是何种犯罪,“夫家认同”与“夫尊妻卑”的观念已经非常明确而坚定。
赵凤喈先生认为研究古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必须在充分认识“三从”与“男女内外”对后世礼教影响的基础上进行,而“三从”与“男尊女卑”发展到明清可谓登峰造极。据此,有学者认为“明清的妇女,不管在伦理意识、法律地位还是在实际生活中都堕落到了深渊的最底层”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21]。这主要是因为对妇女影响最大的夫权的强化是在明清时期完成的,而且,仅就夫权的加强与贞节观念的宗教化这两点而言,就足以使清朝的妇女在法律地位上无法与唐宋之前的妇女相比。
(二)家族法是“夫为妻纲”实现的有效途径
笔者在研究清朝妇女犯罪问题时,注意到清朝判例及例文中体现出来的法律对妇女犯罪具体行为与细节的关注,说明国家对家庭这一古代社会基本单位控制的加强。这同清朝国家对于地方基层社会的统治进一步加强的趋势是相一致的【8】。而国家对家族法的认同与族长权力的合法化使国家观念具备了实现的有效途径。臧健先生即认为,宋元以后,理学对妇女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家族法来实现的[22]。而这一切均是为了维护夫权、父权与尊卑等级秩序。
明清社会关于夫妻关系问题相对早期的礼教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家族是父权制度与文化存在的载体,家法则是使父权制度延续的保障,因此,专制的明清社会,随着家法族规日益发展,“夫为妻纲”必然成为明清法律与家法族规中最为强调的内容。其次,宗族组织在宋元以后的发展,使女性的“主内”功能实际上也大大受到男性家长的侵犯,而且在明清家法中,“勿听妇言”多被列入,从而使其治家权大大降低。所以,从理论上讲,明清对“夫为妻纲”的提倡应该是大大抵消了早期礼教中“夫妻齐体”的作用,多数家法认为“夫为妻纲一语极为吃紧”。明清时期家法族规的最大的特点是强化了国法所不可涉及的男女两性的角色定位与男女大防的界限[23]338。
相对于早期礼教观念中强调“夫妻齐体”,明清之后的家族法更倾向于“夫为妻纲”。而且,实质上,礼制所说“夫妻齐体”或“一体”之言,本身就“非平等主义、别体主义,乃妻之人格为夫之人格所吸收,妻本身无独立地位之一体。,,在理念上,夫妻比诸兄妹,但实际上,大率类同父子”[24]61。
(三)父权制对平民家庭夫妻关系的重大影响
关于父权制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现代西方关于夫妻权力研究理论或可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在最初关于家庭权力研究中,资源理论认为:现代社会中,比较资源(comparable resource)已经取代了传统(父权制)成为家庭权力的新来源。这一理论尽管影响重大,但是批评之声也从未停止。其后西方理论界不断对其修正,规范)资源理论在强调丈夫与妻子的比较资源的基础上,特别重视特定的文化与亚文化中普遍盛行的夫妻权力规范。而且,与比较资源相比,规范结构对于夫妻权力的差异更具解释力。而父权制的视角更是拒绝向“资源”方的任何倾斜,甚至否认“资源”与“规范”之间存在平衡的可能性。认为由性别意识形态所形塑的“隐藏的权力”(hidden power)在夫妻关系中的影响至关重要,它被性别意识形态所正当化,并融入妻子们的思想观念中,使得客观上不平等的夫妻权力结构在当事人眼中变得可以接受甚至理所应当。因此,在父权制的文化传统下,丈夫主导型的家庭权力结构被赋予了规范性和指导性的涵义,任何与此相背离的家庭权力结构(夫妻平权型与妻子主导型)都会使当事人体验到“偏轨”的紧张感,并因此产生较低程度的婚姻满意度[25]。
以上结论均是以现代欧美国家为研究对象的,父权制尚且有如此影响,可想其在中国古代社会影响之深。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习惯,瞿同祖先生就认为与其说是法律纵容的结果,不如说是法律因社会上殴妻事件之多且普遍才如此,伦理和舆论在这方面的影响极大。在夫为妻纲之下,一般人都认为夫惩殴妻不算什么,是治家与振纲所不可避免的。若妻殴夫则犹之子孙殴父祖,是骇人听闻不可容忍的罪行了。伦理和舆论批评她泼悍无礼,法律则科以应得之罪[4]118。
四、小 结
中国文化从家庭出发,所以,中国的家庭制度一直是社会稳定、历史连续和个人安全的根源,同时它也是导致紧张、挫折和痛苦的原因[26]183。因而,古代的礼教、国法、家法族规无一不重视规范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关系——两性关系。
夫妻关系要受双方教育程度、家世、情感与个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必然是多元化的,但是,社会主流观念或者说规范结构对夫妻关系的影响无疑至关重要,它的存在使夫妻关系带有了某种必然性。清朝社会因为专制集权的加强,家长制也日益强大,在此背景下,男性权力自然极度膨胀,这必然深刻地影响着夫妻关系,尤其是无论从体力、家世还是智识方面等都无力与丈夫抗衡的平民妻子,其地位受社会规范结构的影响更是巨大。这一点在现代中国的农村,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发生变化。受家庭暴力妇女采取“以暴制暴”式的反抗而导致的犯罪在现代女性犯罪中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社会上女强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尴尬与两难同样影响着现代年轻一代女性自我形象的塑造。
不可否认,中国传统社会的社会性别制度的设计并非完全出于歧视妇女的原因,它并不忽视女性的存在和作用,相反,古人非常强调女性在协调稳定家庭和社会方面的功能,寄希望于通过确定女性卑顺、屈从的地位与角色,以换取家庭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进而实现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国安邦方略。换句话说,就是牺牲女性权利而换取家庭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然而,大量的现实却给我们展示了众多的失范家庭,社会规范的设计者美好的愿望因为礼法的怂恿,夫权的无限扩大,而使家庭结构严重失衡,冲突与反抗也就在所难免,失范的夫妻关系反而成为平民家庭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一定程度上讲究“夫妻齐体”的士大夫阶层的家庭,在夫妻关系上却有更多的温情与和谐,遗憾的是,他们在古代社会只占有极小的比例。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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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可以参看张国刚:《立家之道,闺室为重——论唐代家庭生活中的夫妻关系》,《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铁爱花:《论宋代士人阶层的夫妻关系——秩序规范与实际形态》,《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映出来的最常见的一种纠纷。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王跃生先生根据刑科题本档案研究,也得出同样的结论。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据王跃生先的统计:丈夫嫌妻子懒惰引发的冲突有59件,占总数的17.20%,是单项原因中比例最高的;丈夫因妻子做饭迟而斥骂导致的冲突有58件,占16.91%,排第二,它占5.25%。合起来有135件,占夫妻冲突总数的39.36%。
【4】根据王跃生先生的统计结果,丈夫失手伤妻死、杀死妻或致妻自杀的有315例,占全部案例的93.75%;妻杀死夫或伤夫死有21例,占6.25%。
【5】对此,王跃生先生认为:总体上看,在当时社会的中下层家庭中,丈夫管教妻子的意识是很强的,他们努力塑造一个“顺从”的妻子形象。然而,生活困窘之家,夫权发挥受到很大限制,至少失去了纲常伦理为其赋予的圣光。即它遭到妻子的抵制,而不是妻子俯首听命。或许在一般平民家庭中本没有夫权的存在,有的只是一种大男子主义?
【6】议政大臣阿桂等,乾隆五十二年四月十三日。
【7】借用郭松义先生对非正常婚姻的一种称谓。
【8】雍正时期开始的以摊丁入地为主要内容的赋役制度改革,带来了基层组织的变革。清朝政府逐步放弃了依靠里甲体系管理乡村的做法,里甲组织逐步被保甲组织取代。这种变化的本质意义在于,国家不仅对农民的编户方式发生了改变——从注重管理为国家提供赋役的“在籍”人户(即编审册上的人户)变为注重管理乡村中实际居住的人户,而且力图对乡村实施更严格和更直接的统治。清代中期以后,乡-村结构构成了地方基层的主要组织形式,村庄尤其成为国家管理农村基层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政权透过乡和村庄的职役,掌控村庄和农户,乡村职役出现行政化发展趋势。与以前历代相比,国家对于地方基层社会的统治进一步加强了。孙海泉:《清代中叶直隶地区乡村管理体制——兼论清代国家与基层社会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第189-2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