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因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童养媳-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因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因
【摘 要】 清代盛行的童养婚是一种别具特色的婚俗文化,也是一种社会生活方式。娶小媳妇是无奈也是一种明智,折射出了先人的理性和睿智。童养婚深深根植于传统社会,它是论财的婚姻观和社会男女比例严重失衡的产物,在为中下阶层提供便捷、低成本婚嫁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溺婴现象,从而得到官方的认可。童养婚的盛行也源于古人对婚姻和女性本身的深刻认识:婚姻的最大意义是传后;女子本不属于娘家人。
Abstract: The popular child-bride marriage in the Qing Dynasty is a characteristical marriage culture,and away of social life, too.Fostering child-bride which is both having no other better choice and a wise deed, reflects the rationality and wisdom of the ancestors, Deeply rooted in traditional society and as a product of both the property value on marriage and the serious imbalance in sex proportion, the child-bride marriage provides convenient, low-cost marriage and reduces the infanticide in a certain degree meanwhile, as is recognized by the government. Further more, the prevalence of child-bride marriage reflects the ancients’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n marriage and women.Namely,the greatest significance of marriage is to give birth to sons and women do not belong to her parents.
【关 键 词】 清代童养婚;法社会学;聘娶婚;溺婴;无后为大
Key words: the child-bride marriage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sociology of law; engaged to marry marriage;infanticide; giving birth to sons中国传统社会婚姻形式异常丰富,其中有一种让当今中外学者都非常感兴趣的童养婚,“童养媳乃女幼时养于婿家,待年长而后成婚也”[1](P764)。即女子很小的时候就被夫家抱养,待至成年后与未婚夫进行简单的成婚仪式圆房。方建新先生认为,童养媳最早渊源于古代的媵制,并且考证了在元代官方法律文书上已正式出现了“童养”一词[2](P55)。童养婚在清代非常盛行,在儿子很小甚至尚未出生前就为其抱养一个童养媳,同时将自己的女儿抱养给别人做童养媳蔚然成风。在传统社会,童养媳往往成为人们同情的对象,童养婚也往往被视为一种畸形的婚姻形式[3](P77),但事物的存在总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童养婚为什么会在中国历史上延续漫长岁月并为人们广为接受?清代的童养婚为何如此兴盛?对这一传统话题,学者们作了广泛的探讨,也形成了一些可贵共识。陈鹏先生认为,童养婚俗是“贫穷与财婚相结合的结果”[1]( P764);常建华先生在考察了清代全国各地普遍的溺女婴习俗基础上认为,童养媳婚的出现是一种民间对策[4](P178);王跃生先生从社会和家庭两方面来分析清代童养婚产生的背景,前者包括早婚习俗和财礼的讲究,后者则为家庭的经济状况,认为抱童养媳的往往是中等家庭[5](P138-142) ;何定华先生进而将童养媳产生的根源推延到父母包办婚姻、宗法制下的重男轻女,甚至还有一些迷信的因素[6](P37-38);侯国隆先生通过实地调研,在《关于旧时梅州客家童养媳问题的探讨》一文中谈到了童养媳婚有利于增进婆媳之间感情[7](P47);关于这一点郭松义先生也认同,并在其《清代的童养媳婚姻》一文中列出了清代童养媳送养原因的一组详细统计数据,包括父母死亡、母亲改嫁等家庭变故以及冲喜、弃婴童养等诸多情形[8](P37-40)。对于这些观点,笔者没有疑义,但笔者以为该问题的研究尚有不足:第一,论述的充分性还不够,不少文章对童养媳存在的原因只是初略地提出一些认识,对“为什么”阐释得还不够深入和详尽。第二,论者们强调最多的还是经济方面的原因。笔者认为,童养婚在根源上还包括古人在传统和观念上对婚姻和女性的深刻认识,这绝不容忽视。而且笔者所见该方面研究成果中,使用的大多是“童养媳”一词,使用“童养婚”的则很少,虽然二者常被互换使用,但细微差异还是存在的。童养媳是一种角色,一个或一群人,童养婚是一种婚俗,甚或说一种制度,使用不同的概念在研究对象和研究视角上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使用概念的不同也反映了论者们关注的侧重点不同。
童养婚是传统社会的产物,深深根植于传统社会,是婚俗领域中的一种习惯法。笔者以为,只有借助法社会学视角,深入法律背后的社会生活,将童养婚现象放在清代社会经济、文化和家庭背景之下考量,才可能找到这些问题的完美答案。通过文献的分析和思考,笔者以为清代童养婚盛行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追求最低的婚姻成本
娶媳必不如我家,嫁女必强于我家,这是传统婚姻的基本信条。除了女子希望嫁入条件殷实一点的夫家之外,论财的婚姻观还表现在追求奢华的婚礼,清代此风极盛。结婚通常一辈子就1 次,而且也是家庭大事,不可不尽力操办,婚礼的费用对于男女双方家庭来说都是一笔很大的开销。据学者们提供的数据,清道光年间徽州民间财礼约64 两银子,至光绪年间增至84 两,相当于72 亩地一年的粮食产值[9](P14)。清中后期杭州府海宁州中等人家娶媳财礼高达百元[10](P91)。除了订婚的财礼之外,男方还要承担婚宴、服饰、仪仗以及媒人钱等诸多方面的开销。同样,女方家庭的嫁妆置办也得重金打造,晚清时期置办中等规模的嫁妆耗资在100~200 两银子之间[11](P93),陪嫁物品琳琅满目,想要体面嫁女,嫁资也毫不逊色于男方娶妻开销。相对而言,清人的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如何? 余新忠先生考证计算出乾隆十八年( 1753 年) 五口之家、经营10 亩土地的自耕农,经营得好的话,家庭年收支相抵后还能节约11 两银子[12]( P150-151)。因而相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婚嫁的成本将是一笔沉重的负担,甚至足以导致一个贫困家庭的破产。结局往往是四处举债,甚至有的家庭为了长子的婚事不得不质卖其他的儿子或女儿[9](P16)。
几千年的论财婚姻谁也改变不了,也不能因为穷就男不婚、女不嫁,于是作为对高额婚姻成本规避的一种变通方式,童养婚备受追捧,这是童养婚在清代盛行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当然,这主要是中等或贫困家庭的选择,不差钱的富家大户断然会选择体面娶妻嫁女,犯不着操这个心,也丢不起这个面子。相对而言,童养婚的婚礼费用大为减省,及至适婚年龄征得娘家同意圆房时只是一两桌酒席的一个象征性仪式,娘家不用置办嫁妆,婆家也减省了大笔的财礼和婚礼的开销。至于当初抱童养媳的费用,最多不过就是鸡酒肉面大不了再加几两银子而已。兹有一距清末很近的民国八年前后的童养媳抱养花费材料[6](P38),可供参考:
童养媳-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因
在婚姻成本上,童养婚确实很低,通常认为,双方家庭都省了钱,说白了就是互利共赢。有学者认为“对于女家来说,可以省去抚养费和高额的嫁资”[13](P242),特别是初生就被送养的女孩,娘家几乎没有抚养费的付出。但对于为娘家省去了高额嫁资一说,笔者并不认同。因为在正常的聘娶婚中,婆家的财礼以及婚姻其他环节中对娘家的财物付出能够全部或部分折抵娘家的嫁资,而且婆家是先行投入,因而娘家在嫁资方面并没有多少真正的负担。考虑到抚养女孩所需要的花销,童养婚对于娘家来说确实是省了钱。对于婆家抚养女孩的花费,有的学者将其形象地比喻为“零存整取(娶)”[14](P221),有几分道理,如理解为“分期付款”也不错。问题是婆家童养婚的成本是否真的低于通常聘娶婚?是否真的赚了?这取决于娶妻费用与童养媳养育费用之大小比较,与童养媳被抱养时的年龄、婆家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有关。其实,童养媳成年之前在婆家也并非就是吃闲饭,有的要充当保姆,带好作为准丈夫的小弟弟,还要承担做饭、洗衣等家务。方行先生认为,清代前期中国家庭手工业已经比较发达[15](P6-17) ,妇女也广泛参与了家庭经济活动并扮演重要角色,而且“小孩可能在六七岁甚至更小的时候,就被父母要求做一些辅佐性的劳动,比如拾柴、打草等。特别是女孩,由于一般都不读书,很小就开始练习女红、纺织等”[12](P162)。可以设想,这些活自然少不了童养媳,“女子七八岁以上,即能纺絮; 十二三岁即能织布。一日之经营,足以供一日之用度而有余”[15](P7)。按此理解,七八岁的童养媳即可养活自己,稍大一点的话完全能够成为婆家的一个免费劳力。因此,即便公婆不对童养媳安排超强度的过度劳动,婆家在童养媳抚养的经济投入上其实也并不多,在童养婚这笔账上婆家还是合算的。
质言之,在童养婚上娘家婆家都能省钱,到底省了什么钱?笔者以为,相对于聘娶婚而言,娘家省了部分乃至全部的抚养费,婆家则省了媒妁费用以及宴请宾客的铺张浪费,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童养媳抚养方面的家庭经济投入①,还避免了双方家庭在婚礼操办过程中欠下一大笔劳务方面的人情债,笔者以为这是童养婚在经济方面最大的意义,也是童养婚盛行的最主要原因。
二、两性人口比例的严重失衡
从生物学意义上讲,在不受人为干扰情况下,男女两性人口之比应该是1:1,但大量的地方档案以及人口学、社会学统计数据表明,中国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两性数量之比例历来都存在一定的偏差,男性多于女性,这种现象在清代非常严重,引几例为证:
清代前中期,“嘉兴府1796年的性别比为138.3,1789年为136.5,1799年为136.0,1838年为131.4; 松江府1816年的性别比为123.8;而苏州府1820年的性别比则为134.4”[16]( P15-16)。“嘉庆年间,该县( 获鹿县) 21 639 人中,男人有12212 人,占总人口的56.44%,妇女有9 427 人,占总人数的43.56%”[17]( P91) 。安徽省“光绪三十年(1904 年)总人口中,男性7956186人,占56.49%,女性6128434人,占43.51%,性别比为129.82。宣统年间(1909—1911年)总人口中,男性8954896人,占55.18%,女性7274206人,占44.82%,性别比为123.10”[18]( P162) 。
以上这些数据显示出同时期男性人口多出女性30%左右。虽然说这只是部分地区的统计数据,不一定能代表整体情况,但至少还是反映了清代两性人口数量之比已经严重失衡。除了战争之外,主要原因还是出于重男轻女思想之下的人为选择,大量的女婴生下来后就被溺亡了,个中原因留待后文详述。
两性比例的如此不协调注定了将会有大量的男找不到配偶,如按照一夫一妻制原则,依据上面资料计算,将会有30% 的男子注定要成为光棍,再加上达官贵人和富家子弟的纳妾,择偶的竞争将会非常激烈,女性成为稀缺资源供不应求,这会推动男方婚姻成本的进一步上升,同时也让贫困家庭的儿子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虽然也有不花钱的择偶方式:入赘,商鞅变法时曾倡导“家贫子壮则出赘”[19]( P1 723) ,但入赘无法对父母尽孝,不符合主流文化,而且被人看不起。不但适龄待嫁女子炙手可热,甚至清代还有中年寡妇受几家追捧的案例。
大庚某县令刚上任不久就接到一起很奇怪的诉讼,即二少年高聘金争娶一婿妇的案子。这两名少年都是“美丈夫”,而该寡妇“乃一村妇,年近五十,发黄面黑,而短小”,即使是这样一位相貌丑陋的老抠,聘金还高达“数十金”,甚至这两名年轻男子还为了她争讼不已,上告到知县堂前。新任县令见此情形非常惊讶,询问身旁的老吏:“娶妇以配身也,则此妇蘸者三矣;为祠续也,则老不能字矣;为渔色也,则陋不扬矣,彼何为也哉”。熟谙民风的老吏解释道:“二人者,居相近,伯叔兄弟各十数人,皆无妻,独彼得娶以为幸,是以不暇论。”[20]( P64)
也许我们觉得案中两名美少年不可理喻,但这样的事情完全有可能,在传统社会婚姻问题上女性其实是商品,俗话说:“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既然是商品就必然遵从价值规律,奇缺的东西自然抢手并且身价见涨。如此看来,对于中下生活水平的家庭来说,在儿子年幼甚至是襁褓中就先下手为强、为其抱养一个媳妇仔,无疑是个明智的选择。接下来的问题是,在童养媳年幼未圆房之前,法律承不承认其身份,或者说童养媳家中这种准夫妻关系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对此,《大清律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汪辉祖处理过一个童养媳案子,虽坚持“童养媳非媳”,但还是承认其“与凡有间”。此外,《刑案汇览》中“过门童养未婚之妻与之行奸”一案将未圆房的童养媳男女关系视为已订婚约的未婚男女,“刑科题本”档案中的“马文学强奸童养媳妇李女子案”[21](P117)、“韩十五儿殴伤未成婚之妻王氏身死案”[21]( P262) 以及“高小创磕伤未婚之妻张小妮子气闭身死案”[21]( P352-353) 均认可了童养媳的媳妇身份,将致害人依法律上的服制关系进行了不同于常人的处罚。由此可见,陈鹏先生认为清代的判例否认童养媳为妇的说法是不妥的[1](P766)。官方对童养婚在事实上是认可的,在法律上是既不倡导,也不反对,可谓“听从民便”。原因之一,童养婚是田土细故方面的善良风俗,不会对政治统治造成任何妨害,国家没有必要禁止。同时非主流的童养婚对有产者依传统六礼进行的聘娶婚不但不构成冲击,反而彰显了聘娶婚的尊贵。原因之二,童养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溺婴,实现了对畸形的两性比例一定程度的校正,维护了婚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促进了人口的繁衍。
三、对溺婴的不忍
“溺婴”,即将刚出生的婴儿放在水盆中淹死或者丢入尿桶中任其死亡,在广义上泛指一切扼杀初生婴儿的行为。溺婴的历史始于何时,难以考证,有学者认为在战国时就有了[22](P191),大量的档案材料证实清代溺婴现象在地域和程度上都是惊人的。常建华先生依据地方志等原始资料考证了清代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等地普遍存在溺婴现象[4](P174-178),在程度极其严重的湖南、江西、福建等地,“约计每年每邑溺死女孩,少则数千,多且数万”[22](P192)。肖倩女士提供的一些档案材料显示了江西一些地区溺死的女婴甚至达到十之八九之多,且手段极其残忍[20](P63)。而且有些地区甚至连男婴也溺。
亲生父母竟能下此毒手,溺婴确实体现了人性罪恶的一面。抚养子女本是天经地义的,为什么天下不少父母竟会如出一辙地行此下策?不但中国是这样,文化人类学的考察也证实了溺婴是很多民族共有的现象。“据对112个文化群体的分析和研究,处于前工业社会的文化群体经常地实施溺婴的占36%,偶然溺婴的占13%,而完全没有溺婴行为的只占9%。”[23](P63)溺婴的原因之一是节育技术的缺乏。李伯重先生认为,在清代前中期江南地区人们就掌握了避孕和药物堕胎的方法,从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口的增长[16]( P17-18)。这种说法难以成立。虽然某些避孕和堕胎技术在民间是有的,例如妓女肯定知道如何有效避孕,但没有证据表明普通民众都懂得这些。反观之,如果掌握有效的避孕或堕胎技术,就用不着残忍地溺婴了,而且在接生技术不高、条件不好的年代,怀孕生产对女性来说风险很大,难产而亡并非鲜见。一个家庭溺杀百分之八九十的女婴难道还能说他们懂得避孕方法吗? 原因之二是人的自私本性,正如韩非所言“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24](P167),父母为何如此残忍并且对待子女态度迥异?韩非给出的答案是自私,极端的自私。之所以溺女婴,是因为女孩注定了是个赔钱货,养大了就要嫁人,相当于替别人家养了一个人,将来还要陪上一笔嫁妆,对娘家来说劳民伤财,没什么意义。而养儿能防老,娶妻生子,人丁兴旺,延续家族香火。原因之三是贫困,养不活。女儿也是自己的骨肉,家庭条件好的多养几个大家闺秀也不错,也是造福人类的民生工程,俗曰一家有女百家求。但对于温饱都解决不了的贫困家庭来说,溺婴也许是不得已的选择,没有选择的选择,否则举家难以度日。此外还有不愿承担育儿艰辛的原因,以致大量溺女甚至是溺儿。儿多母苦,这是中国人都懂的道理。除了金钱的付出外,抚养孩子还需承担大量的劳务,花费很多精力。
再多的理由也不能否认溺婴行为的杀人性质,从法律上讲是严重的犯罪,婴儿毕竟是一条生命。大量的溺婴也是导致男女比例失调的直接原因,势必会冲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秩序,也影响了子民的人口数量,朝廷不能不闻不问。乾隆年间民间溺女“部议照故杀子孙律治罪,例禁綦严”[25](P85),从嘉庆到光绪各朝也大都颁布了一些禁止溺婴方面的条例和禁令,各地司法中也有依律治罪的[3](P78)。效果怎么样? 从前文中所引的溺婴数据材料足以说明这些法律禁令并未得到很好实施,可见阻力很大,溺婴是家内隐秘的事情,当事人断然不会随便张扬,而且普遍官员也无力应对。作为一种消极应对措施而出现的是朝廷和地方仁爱之士建立的一些育婴堂,收养弃婴,“清代江西育婴事业非常发达,据现有资料统计,全省78 个县(州、厅)有67个县建有育婴堂,大约占总数的80%-90%”[13](P243)。也算是一种行善积德的事。但这也只能是杯水车薪,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通过杀婴来处置自己的亲骨肉实乃不得已而为之,而且父母还要背负良心上的愧疚,甚至还可能会招致法律上的麻烦。送给别人当女儿吧,在养女赔钱的时代又有多少可行性。在不忍溺婴的情形下,将女儿送给别人做媳妇对于无力抚养或者不愿抚养的娘家来说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在男女比例失衡的情况下,给儿子早点抱个小媳妇很多家庭还是愿意的,这能给自己吃个定心丸,毕竟将来儿子娶媳还是家庭的事情,还得父母来劳神和操办,抱个童养媳就可以省很多心了。既给了女儿一条生路,又为社会减少了一名旷男,将是何乐不为的事情,童养婚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溺婴现象,正如肖倩所说的,童养婚是贫困家庭避免溺女的一种有效的经济自救对策[13](P242)。同时,也正因为父母对溺婴的不忍才可能有源源不断的童养媳资源,从而使得童养婚能得以维系,这也缓和了两性比例失衡的进一步攀升,从而对“从婚嫁论财到溺女,由溺女而致两性比例失调,由两性比例失调而致婚嫁困难,而婚嫁困难则论财之风益盛”[26](P27)这样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起到一定的调节和平衡作用。
四、无后为大的家族伦理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27](P211),古人认为没有生儿子、不能延续家族香火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从父系氏族社会以来,男性成为家庭的核心,家族的谱系也是按照男性的血统建立起来的。儿子体内流的是父母的血液,父母走了后,儿子是父母留在这个世界上的“遗体”,人类通过不断繁衍后代,实现从生命的有限走向无限。儒家伦理宣扬子女对父母尽孝,所谓百善孝为先、刑三百罪莫大于不孝。孝首先表现在对父祖生养死葬。传统社会赡养父母是儿子的事情,女儿出嫁后就是夫家的人,离开了父母,在法律上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老了只能靠儿子,这是导致重男轻女的社会根源。当然,这也与农耕社会男子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有关。
对父祖的孝除了生养死葬之外,还有葬后的祭祀。古人非常重视祭祀,所谓国家大事,在祀和戎。先祖们没人祭祀就会成为饿鬼,为了实现对先祖们的祭祀,必须通过子孙的代代繁衍使得家族香火不断延续。古人云: “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28](P330) 婚姻是实现人口生产的社会方式,“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29](P491)。这决定了婚姻在家族内的重要性。儿子的婚姻是家里的大事,必须由父母做主,所谓“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30](P204)。在财礼居高和女性稀缺的年代,为了儿子不打光棍,实现家族后继有人,贫困家庭只能是先抱养一个小媳妇,为将来储备一个新娘,笔者以为有点类似于我们当今民法上的“无主动产先占”,早点抱个童养媳可以避免今后无力娶妻的风险。特别是对于一些患病或者残疾的儿子,长大后很可能找不到对象,父母只有趁早下手才能圆一个儿子娶妻生子的梦。
对于有的夫妇婚后一直没有生男孩或者所生男孩夭折后,时常会去抱养一个女婴童养,俗称“等郎妹”或“望郎妹”,吉祥寓意企盼能带来好运,早点生个男孩,匹配成对。婆婆什么时候能生个夫君这是不确定的,如果婆婆十年八年都没有完成这项任务,等郎妹未来的幸福指数将会是很低的。客家地区有一首山歌“十八娇娇三岁郎,夜夜睡目抱上床,等到郎大妹已老,目汁浸湿一张床”[8](P50),描绘了等郎妹等郎的心酸。如果年龄差距太大或者婆婆始终未生儿子,婆家会将童养媳当作养女择婿出嫁。童养婚中“等郎妹”角色的出现无疑是人们祈求生儿子的“无后为大”观念之逻辑演绎。
在无后为大的孝文化中,除了要生儿子,还追求“早生贵子”。多子多孙、几世同堂是中国人向往的天伦之乐,清代官方规定的婚龄为男十六、女十四,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实际生活中低于法定婚龄的婚嫁也不少,即通常所说的早婚,一方或者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童养婚极大地迎合了传统的早婚观念,由于双方在一个家庭生活,夫妇名义早已确定,是否早婚无非就是举行一个圆房仪式而已,当然这也得由双方家长达成一致。童养婚夫妇双方年龄差距过大情形下婚事的完成往往等不及小的达到婚龄,像等郎妹这种情形断然希望郎君早点长大完婚。在江西甚至七八岁的童养夫妇就同床共寝[8](P46),很难设想不会早生贵子。王跃生先生认为,童养媳与早婚是互为因果关系,早婚的体现不仅是早结婚,还包括早订婚[5](P148)。早订婚的风尚必然又会推动童养媳抱养的进一步低龄化。郭松义先生从档案和方志中辑出140 例童养媳初婚年龄,得出如下统计表[8](P45),进而算出表中童养媳平均婚龄为16.1岁,比全国女子平均初婚年龄低1.18 岁。
童养媳-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因
表2 中所示还有两名10 岁结婚的,按照人的正常发育规律,这也是低得不能再低了。
当然,除了早生贵子以避免出现无后之忧外,童养婚中的相对早婚现象也有生理需求方面的原因,不能让等郎妹等到花儿都已经谢了,而且朝夕相处的童养婚夫妇几近成年时如不早点圆房,难免会做出苟且事来,这名不正言不顺的不但伤风败俗,而且还是违法的。《刑案汇览》中对未婚夫行奸未圆房的过门童养媳一案,比照男女订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律条将未婚夫处以杖九十[31](P486-487)。而且对于男小女大的童养媳不早点圆房还担心媳妇在外面惹出点什么风花雪月的事来,更将是门庭受辱。
五、女子本不属于娘家人
在传统男权社会,女性处于附属地位,所谓幼从父兄、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三从”即是明证。由于生物学知识的缺乏,古人认为传宗接代是男人起的作用,女人只是生育工具,提供一个肚皮而已,所谓男人是种子,女人是大地。作为像衣物一样的附属之物,女子的归宿是嫁入夫家,依附于男人,从一而终。女子从一出生就决定了她早晚得嫁人,早晚也是夫家的人,按照正常的聘娶婚来说,她在娘家呆的时日大不了也就20 年左右,十四五岁嫁人的也非常普遍,在娘家的时光注定是短暂的。传统社会未婚女子在娘家死了,往往不能进祖坟山,这足以说明娘家没有她的名份,她的终极归宿不是娘家而是夫家,也许冥婚能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带走嫁妆之外,娘家的财产通常也不由她来继承。可以理解为,在娘家女子是个无根的浮萍。笔者以为,在传统社会女子本不属于娘家人,只是暂时寄养在娘家而已,换句话说,女子在娘家的日子只不过是做个一二十年的客而已。
从经济角度来讲,女儿是个赔钱货,娘家生女儿、养女儿,长大了就要“之子于归,宜其室家”[30](P14),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在五服制中都存在经典的现象: 出嫁的女子与娘家亲人之间的关系降服。女儿没有赡养娘家父母的义务,那都是她娘家兄弟的事情,而且婆家的财产也不由媳妇来经管,也没有私产拿去孝敬娘家父母,否则弄不好还有以窃盗的名义被休的危险。在经济上养女儿付出与收益绝对不对等,虽然说出嫁时能得到一笔财礼,但也有嫁妆的负担,即便不谈嫁妆,财礼也不可能抵得上养育的成本,如果娘家要价太高又会有卖女的嫌疑,则受人鄙视。既然女子注定不属于娘家,早晚得给别人,而且是个赔钱货,不如趁早将她送人童养,少赔一点。
从情感角度来讲,早点将女儿送人当媳妇可能也是理性的选择。因为在婚嫁上,女儿选婆家往往比男儿娶媳妇更难,俗话说:女怕嫁错了郎,在择偶问题上会让父母操很多心。如果嫁不出去的话更是急死了父母,那也是对父母的不孝。嫁女对女家来说虽是喜事,但掩饰不住的却是内心的伤感。在中华文明早期“嫁女之家,三日不息烛,思相离也”[29](P134),这种别离的忧伤也许现代人很难体味到,特别是新房设在娘家的人。说白了,在古代女子出嫁对于娘家来说是件非常伤情的事,似乎有点生离死别的感觉。这样说其实并不过分,因为古代女子出嫁后,没事的话一般不让随便回娘家,正如《孔雀东南飞》中讲的“汝今何罪过,不迎而自归?”否则在娘家看来也许是一种不吉利。父母对出嫁女儿的思念之情只能任由时间来慢慢冲洗,直到苍白褪色。所以,古代女子哭嫁之俗非常普遍,在出嫁前些天女子就要哭,甚至母女对哭,有时还会找人陪哭,不哭的女子反被认为是不孝。为什么会伤情?因为将女儿抚养这么多年感情很深,从此离开了娘家难以割舍。相反,如果在出生时或者很小的时候将女儿送人童养,不可能有这么深的感情。
将女儿给人童养,也有出于其他原因的,比如父亲的去世导致家庭经济的崩溃,母亲无力抚养或者母亲改嫁嫌带着女儿嫁人累赘,或者父母双亡没有其他的亲人愿意抚养,等等。小女孩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在这些情形下最好的选择也许就是早点嫁人,给别人当童养媳,这是一条生活出路,反正早晚也得嫁人,毕竟当童养媳有饭吃,安全也有保障。虽然也有少量的过门童养媳在圆房前因婆家的嫌弃被退回来的情形,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做了童养媳的女子在实质意义上都是提前找到了安身立命之处,提前走进了她未来的家。
六、结语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在中国人生活中具有太多的意义。婚姻作为一项制度、一种文明规范了两性关系,是家庭诞生的基础,结婚说白了就是成家。有了小家庭的秩序后才会有社会大家庭的秩序。童养婚是传统社会的产物,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文化根源,同时童养婚也是一面镜子,为我们观察传统的家庭和社会经济、伦理生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虽然清代盛行的童养婚也面临着一些伦理和可能会遭受到的家庭暴力缺乏制度上的防范等不足,但它为更多的女孩提供了生存的机会,具有很高的生命权意义,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论财聘娶婚的缺陷,为下层民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择偶途径。清代童养婚丰富的档案文献也让我们感受到了清人的婚姻习俗和对婚姻本身的理性思考,同时也展现了生活的现实性和人性的善恶兼具性。清代的童养婚还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和社会或者说官方和民间之间的张弛关系,也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了社会习俗如何得以形成,以及成文法的局限和无奈。换一个角度来讲,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的退出,将一些民间细故之类留作道德和习俗的领地去听从民便,也许是一项更高明的智慧,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和品味。
注释:
① 养媳往往承担了较多的劳动,因而相对于其他女孩来说,其养育成本降低了,也可以说一定程度上童养媳自己养活了自己。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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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常建华:《走进古代婚姻女性的世界》[M],北京:中华书局,2006。
[5]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1781—1791 年个案基础上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何定华:《童养媳考略》[J],《社会杂志》,1983(1)。
[7]侯国隆:《关于旧时梅州客家童养媳问题的探讨》[J],《广东史志》,1994(4)。
[8]郭松义:《清代的童养媳婚姻》[M]/ /李中清,郭松义,定宜庄:《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9]朱琳:《明清徽州彩礼叙略》[J],《黄山学院学报》,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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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张柠:《土地的黄昏:中国乡村经验的微观权力分析》[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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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汉]班固:《汉书》[M],[唐]颜师古,注,北京:中华书局,1999。
[20]肖倩:《清代江西溺女状况与禁诫文》[J],《史林》,2001(1)。
[21]郑秦,赵雄:《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题本档案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2]邵雍:《中国近代社会史》[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8。
[23]张敏杰:《国外学者关于“溺婴”的研究》[J],国外社会科学,1997(3)。
[24][战国]韩非:《韩非子》[M],秦慧彬,点校,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25]吴巍巍:《近代来华西方传教士对中国溺婴现象的认识与批判》[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 6) 。
[26]杨晓辉:《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7][战国]孟子:《孟子》[M],史次耘,注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
[28]周振甫:《<周易>译注》[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
[29]陈戍国:《礼记校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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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祝庆祺:《刑案汇览全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