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清代前期对蒙古地区畜牧业灾害的预防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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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前期对蒙古地区畜牧业灾害的预防及救济


清代前期对蒙古地区畜牧业灾害的预防及救济
田军
【原文出处】《前沿》2013 年第2 期。
【作者简介】田军( 1974— ) ,男,内蒙古杭锦后旗人,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党史党建。
【摘 要】清代前期,清政府十分重视对蒙古地区畜牧业灾害的预防和救济。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利于蒙古地区畜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 字】灾害; 预防; 救济
清代的蒙古地区,包括今天的蒙古国和我国的内蒙古地区。这些地方自古以游牧为主,由于气候变化无常,因此灾害频繁。到了清代,灾害更加严重。“从《清实录》中见到的灾荒报告就有47 次,仅少于盛京。”[1]277
这一地区主要的灾害有雪灾、旱灾、沙尘暴、雹灾、鼠灾、疫灾等。
清代前期,由于战乱、自然灾害与重大瘟疫的袭击,造成蒙古地区牲畜和人丁大量死亡,游牧经济严重衰退。草原和牲畜是蒙古人民生命的源泉,蒙古地区一旦出现灾害,往往对蒙民生计以及当地的畜牧业生产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如何防灾、救灾,以及在灾害发生后,怎样安置灾区百姓生活、尽快恢复生产,在当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清政府把救灾作为一项国策来对待,而对蒙古地区灾害的预防及救济,与清政府在蒙古地区的统治有着深刻的关系。
清朝统一蒙古后,为了巩固其在蒙古和全国的统治,对蒙古族上层极力拉拢,充分利用蒙古封建势力为自己的统治服务,并保证他们的利益及特权世代相袭。
正是依靠了许多蒙古族上层分子的效忠,清政府才能够有效地统治蒙古地区。在此基础上,清廷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统治不断加强。清政府在承认蒙古上层各种特权的同时,也规定他们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即蒙古地区的各级官员、贵族必须配合中央政府对灾害进行预防和救济。
一、灾前预防
( 一) 储粮备灾
清初,蒙古地区并无仓廒,遇有灾害,政府常从宣府、大同、张家口、杀虎口、喜烽口等靠近蒙古的地方,运送粮食赈济灾民。当时用骆驼运输,运量小,耗时长,救灾非常困难。后来,随着蒙古地区农业的开发,在清政府的支持下,蒙地建立了一些仓廒,并根据各旗人口多少,规定储备粮食数量,如: 哲里木、昭乌达、卓索图、三盟在康熙年间建立了仓廒,“议令三盟长各札萨克等,每旗各设一仓,每年秋收后,各佐领下壮丁每丁输粮一斗存仓,以为歉收赈济之用。”。[2]卷991 蒙古地区农业不发达的地方,仓廒储粮则由贸易解决。政府对仓廒直接监管,每年出旧粜新都要上报户部。这些仓廒建立后,凡遇灾荒乏食,基
本不用南粮北运,而由当地自行解决。
清政府在蒙地建立仓廒,在救灾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但单纯地储粮备灾,所发挥的作用是有一定局限的。此外,蒙古人在生产过程中还对灾害进行了主动的预防,以增强对突发灾害的抵御能力。
( 二) 生产预防
蒙古族是逐水草而居的民族,聪明的蒙古人并不是在茫茫草原上随意放牧,而是遵从大自然的变化规律,靠游动来躲灾。草场的生长具有鲜明的周期性,因此游牧也有多种形式。他们一年之中主要大规模地搬迁两次,即冬营盘和夏营盘,他们把冬营盘选在山谷的阳坡、沙丘柳林的避风处住扎,以避风雪; 夏营盘择水草丰美,蚊蝇少、山高气爽之地,以利抓膘,增强牲畜的抵抗力; 此外,他们非常重视观察天象,看到天气有变化或者遇到不利的生态
条件都要进行搬迁。因此,蒙古人在生产、生活中随时都在预防灾害,这是游牧民族在几千年的游牧生涯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
综上所述,在当时的条件下,蒙古地区对突发自然灾害的预防,只能做到这种程度了,而对蒙古地区灾害的救济,清政府则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当时发挥了最主要的作用。
二、救灾形式
( 一) 本地救济
清政府规定,本地救济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既在灾害较轻的情况下,灾区所属旗分的扎萨克( 旗长) 、富户、喇嘛等各级官员、贵族必须援助无法度日的灾民。如果这些人在灾害发生时拒绝养赡灾民,导致流散、死亡,必将治罪。为了保证扎萨克有充足的资金去救灾,每遇灾荒时政府会借给扎萨克一年或几年的俸银,用于救急,以后再逐年扣除; 并在灾害过后,根据救灾过程中的表现,给以奖惩,奖惩的形式也是多样的,如康熙十二年“谕,据差往查核拯救苏尼特等六旗被灾贫人之尚书奏称,乌珠穆沁四旗被灾较轻,其下二万余口贫穷蒙古,均并于该旗养赡,毋庸拯救等语。该札萨克等如此办理,虽系其分内之事,朕甚嘉之。着特加恩此四旗内养赡贫人之王贝勒贝子公等,各赐俸半年,其无俸之副台吉量赐银四十两,小台吉二十两,官员白丁喇嘛,一例赏给罪罚牲畜,均照去年乌兰察布一盟施恩办理。”[2]卷991,这在《理藩院则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六盟四部落倘遇灾年,胡图克图喇嘛等捐银助赈至千两,或捐米面牲畜核值准值银千两以上者,呈报该管大臣,准其奏请,赏给‘乐善好施’字样匾额。如捐银不及千两者,准由该管大臣给匾旌赏,仍照‘乐善好施’字样给与。均听本家自行建坊,毋庸给与坊银。”[3]454有些时候,皇帝会将借给扎萨克的俸银作为赏赐,下旨不进行扣除。这些措施,有效地调动了蒙地各级官员、贵族、富户和群众救灾、抗灾的积极性,有利于蒙古地区自力更生,战胜灾害。
第二,利用当地的仓廒存粮。清政府规定,当蒙古地区灾害较重,而蒙地的富有阶层救援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动支仓廒存粮。而动用仓廒存粮时,必须向中央请旨,经中央批准后方可借出粮食。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所限,往往没等报告中央,灾民已无法支持了。在这种情况下,负责管理仓廒的官员和蒙地的各级官员,要立即将粮食计口计日借给灾民,然后再补报中央,待来年秋收后如数收回。康熙五十九年,翁牛特、喀喇沁、土默特三旗受灾,这三地的官员上奏: “臣等所属旗分,因亢旱歉收,人口乏食,请借支仓米赈济,于丰收之日,如数交仓。”[4]1334。乾隆三十七年议定“各旗如遇偏灾歉收之年,该扎萨克查验情形,将仓存谷石,酌量出陈易新,借给众人”。[5]236所以,在具体的救灾过程中,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中央接到报灾派官到达蒙地后,再一边调查灾情,一边领导救灾。
此外,政府也鼓励百姓之间互相援救。总之,当灾害发生时,就要利用当地所有的力量,共同与灾害斗争。
( 二) 邻地互救
清政府规定,如果一个地方发生灾害,在本地救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邻近地区必须支援。当时规定,邻旗必须向灾区出借救灾物资。乾隆三十七年议定“各旗偶遇灾年,本旗仓存之谷,如不敷用,准其暂由邻旗借,依限完缴入仓,报院查覆。”[5]236向邻旗借用粮食同样要报请中央,中央还要派官查核。
除此之外,还提倡邻近地区的官员、富户和普通百姓捐赠粮食、衣物、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或收容、养赡灾民,并对积极救灾的官员和群众进行嘉奖。不过,临近地区的互救,只限于蒙古地区。主要是由于清政府为防止蒙汉联合,威胁到满洲贵族政权,实行蒙汉分治政策。如果需要汉地支援,必须由中央政府下令协调。
如果灾害较重,在本地、邻地的救援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中央就要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济。
( 三) 中央救济
1.帮助灾民自救
中央赈灾过程中,如果赈济米粮很难迅速运抵时,就因地制宜地教给灾民自救的办法。康熙五十四年,蒙古发生特大雪灾,交通被阻,散赈物资很难到达灾区,由于乌喇忒等旗,靠近黄河; 蒿齐忒、阿霸垓、阿霸哈纳、苏尼特等旗,靠近达尔诺尔、郭果苏泰、察汉诺尔诸水,这些地方都可捕鱼。康熙就下令“每处派新满洲三十人,并造船人等,遣理藩院司官带网前去教导蒙古人等。”[4]1147。所以在灾害发生时,政府会尽量创造条件,协助蒙古百姓利用当地资源糊口度日,将救济的米粮节省,以备长期抗灾。这样,即解了灾民的燃眉之急,又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救援米粮的不足。
2.从临近地区调运物资。
清政府规定,蒙古地区遇到特大灾害,政府都要从邻近地区调拨物资救济,使草原的畜牧业经济尽快得到恢复和发展。从临近地区调运物资时,中央派官带领八旗兵丁,用就近地方驿站车夫,运往灾区。为了防止救灾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皇帝还要派亲信官员前往监赈。
如康熙五十四年,蒙古地方大雪,中央下令酌量速运附近粮米散给两月。“其三吴喇忒、毛明安、喀尔喀贝勒詹达古米此五旗,应将湖滩河朔存仓米石散给。其四子部落、二苏尼特此三旗,应将张家口存仓米石散给。其二阿霸垓、二蒿齐忒、二阿霸哈纳此六旗,应将唐三营存仓米石散给。其米石派八旗佐领下,官驼运往。户部、理藩院各派司官一员,会同该扎萨克等查明散赈。又察哈尔八旗,缺食人等,户、兵二部各派官会同察哈尔统领等,将各该旗存仓米石算至秋收酌量散赈。得旨,所派官员带领八旗兵丁、骆驼前去。若驼有倒毙,运米不到,失落抛散,必致误事,着户部尚书穆和伦前去查看。又喀尔喀、厄鲁特蒙古侍卫、执事人等,亦着派往。”[6]1147
有时也下令从附近地区的府库拨银救济灾区。康熙三十一年,“鄂尔多斯奇旺班珠尔旗之二十三佐领并遭饥馑,于口北道库内发给赈恤银二千五百两,并借给各盟长札萨克一年俸银,以济穷困。”[2]卷991
特殊情况下,经中央批准,还动用附近地区军队的粮饷来救急。一般是采取借支的形式,俟灾害过后偿还。
当遇特大灾害时,中央调拨物资就不限于蒙汉分界了,灾区离哪个地区近,就从哪里调运物资。靠近蒙古地区的几个口子,如宣府、张家口、大同、喜烽口、古北口,是救济蒙古地区的中转站,如果这些地区的仓廒存粮运完,中央则会下令从京畿户部仓廒中调运粮等物资,以备赈济。
3.调拨户部银两
当遇重灾时,从临近地区调用的物资不足的情况下,皇帝要随时调拨户部银两,派官前往灾区,采买粮食、牲畜等物资,散赈灾民,或者把银两直接发到灾民手中,由灾民自行购买。如雍正元年,咯喇沁发生严重灾荒,雍正皇帝下旨: “着户部作速派官二员,领银五万两前往。再着侍郎本锡、副都统阿林保、作速驰驿赴喀喇沁处。俟钱粮一到,即行散赈。扎萨克八处,俱一面清查,一面给发。毋得稽迟。”[7]卷10.已巳条,页190
中央救济的物资,有时是借给灾区的,有时是无偿赈济的。待灾区经济恢复后,再限期偿还。其中,从临近地区调拨的粮食、牲畜等物资都要限期偿还。如果灾害持续的时间长,则由中央协调,可以适当延期偿还。而从户部调拨的银两,或所借的军粮、军饷,就无偿赈给灾区了。
4.从官牧场调运牲畜
多数情况下,中央还将直属政府的官家牧场的牲畜赈给灾民,待八年之后,政府将救济的牲畜按原数收回,所产的幼畜及皮毛,归灾民所有。
如康熙十年六月苏尼特等八旗被灾,牲畜俱死,康熙命令理藩院会同礼部、太仆寺,“将马场之马,与礼部所管之牛羊,酌量派出,赏给被灾之人”。[6]86 “按灾民的户口足用之数给予”。[2]卷991
这样,既给灾民提供了生产资料,又保证了恢复生产的时间。
5.迁移灾民
在蒙古地区,清政府以盟旗为单位,规定划界游牧,对越界游牧者给以严厉惩处,使蒙古各部落都有相对稳定的牧场。但在遇到严重自然灾害无法放牧时,中央政府则采取灵活政策,为灾民调整牧地,允许越境迁徒到水草较好的牧场,并轻役减税。
迁移灾民有移民就牧和移牧就民两种方式。移牧就民,即在牲畜未毙的情况下,组织灾民赶着牧群到达安置好的牧地游牧; “若喀尔喀遇旱灾,刍草不生,必不得已,具奏请旨,方可内向游牧。俟草生时,仍回原处。如不请旨,擅入内地,即令我边地官兵驱逐。”[8]卷113.页3 - 4
移民就牧,是在牲畜全毙的情况下,政府给他们安置好牧地,救济牲畜,令他们到别处去游牧。康熙二十年,苏尼特遇灾,理藩院奉命将灾民迁往驻近边八旗蒙古地方,上谕之曰,“此等蒙古,饥馑殊甚,故令迁移,当听其徐来,不可促之,恐毙于道路。见今所给牲畜,必当节省,以备来年之用……迁移到日,交与八旗蒙古分驻,善为抚恤,务令得所。若不善养,以致死亡,必将本旗总管议罪,朕亦不时遣官往察。尔等将此旨传谕。”[8]卷97.页1 - 2待灾害过去,青草长出,再送他们返回原籍,并帮助他们重建家园。
但移牧只限于蒙古地区的范围内,不准进入长城以内,主要是出于对长城以内农业的保护。
移牧措施,既有利于牧民躲避灾害,又有利于生产以及草场得到恢复,可谓二者兼顾。蒙古草原地域辽阔,为移牧救灾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6.安置流民
每当灾害较重时,会出现流民。清政府规定,无论灾民流入哪些地区,该地必须接收灾民。同时,政府也会派出官员和军队,收集逃荒的灾民。康熙二十八年,喀尔喀遭灾荒,“理藩院议,……至求入内地之喀尔喀等,互相杀夺,若不速为安插,渐致流亡。今宜专遣大臣,收集喀尔喀散亡之众”[8]卷142.页1 - 3
救灾队伍沿主要路口一边收集流民,一边发赈票,灾民凭票领取救灾物资。此外,还煮粥赈济灾民。康熙二十九年塞外歉收,皇帝令理藩院在张家口外设立饭厂,“散赈喀尔喀等,倘有他处蒙古闻信前来者查,果系穷乏之人,俱着一体赈济。”[8]卷148.页13 - 14
收集起来的流民,政府要分为旗队,划定游牧区暂行游牧。并向他们宣布国家法度,令其遵守。待他们原驻地青草长出时,再将他们分路迁回,令其安居乐业。这样,这些流民既能躲过灾害,又能恢复生产,也便于政府对他们管理。
在救灾过程中,军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央对蒙古地区附近的驻防八旗有随时调遣的权利,驻防八旗在救灾过程中负责维持秩序,运送、发放救灾物资,收集流民,迁移灾民,灾区的扎萨克还可以向近边驻防军队借支钱粮等物资,这些过程都是在中央的监督之下。
总之,无论哪种形式的救灾,都是救济那些无以度日的灾民。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监督措施也较为健全,严禁虚报灾害或瞒领救灾物资。
三、救灾过程中的制度保障
在救灾过程中,清政府还采取各种政策,从制度上保障救灾的顺利进行。对积极救灾的人员,给予嘉奖,对救灾不力者进行惩罚。对玩忽职守的官员严惩不怠。对聚众抢夺他人财物者,“应将为首者论处,余各罚牲畜有差”[6]473抢劫杀人者,就地正法; 清政府还采取措施,限制蒙古封建主对牧民过分的剥削和压榨,以减轻牧民沉重的负担。每当大灾过后,中央政府还采取补济措施,继续救济、养赡那些穷困牧民,帮助他们恢复生计。这些制度,有力地保障了灾害时社会秩序的正常,有利于蒙古地区在大灾之后尽快恢复生产。
四、结语
总之,面对频繁的灾害,为了维持草原经济的再生产,保持社会稳定,清政府采取了各种救灾措施,在救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清政府对蒙古地区灾害的救济能力,与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国力强盛,赈灾、减灾的能力较强,促进了蒙古地区畜牧业经济的发展。
清朝前期,对蒙古地区灾害的救济,不仅保障了草原畜牧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增强了中央政权的向心力,增强了满、蒙、汉等各民族的团结,有利于进一步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纵观清朝前期对蒙古地区的救灾措施,对于我们今天畜牧业灾害的预防及救济不无借鉴之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畜牧业发展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而草原既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基地,又是一个巨大的生态屏障,所以,我们一方面要重视草原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在生产中要不忘防灾,使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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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齐木德道尔吉,等. 清朝圣祖朝实录蒙古史史料抄( 上) [M].呼和浩特: 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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