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方建军:秦简《律书》生律法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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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方建军:秦简《律书》生律法再探


秦简《律书》生律法再探
方建军
天津音乐学院
1986年甘肃天水放马滩一号秦墓出土的战国晚期竹简《日书》,分为甲、乙两种。乙种《日书》除重复甲种内容外,还包含音律与五行、时辰、术数、占卜等的记述,其中专论五音十二律相生之法及十二律律数的部分,发掘整理者定名为《律书》,并于2009年印行的《天水放马滩秦简》一书全文发表[1]。
1989年,何双全先生首次公布了秦简《律书》的部分资料,并作有很好的论述 [2]。后来,我在探索先秦十二律名的形成,以及秦音乐文化的发展历史时,指出放马滩秦简《律书》的生律法,与《吕氏春秋》属于同一系统[3]。进入21世纪,秦简《律书》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如戴念祖、谷杰、陈应时、修海林、杨善武、程少轩、蒋文等先生均有深入研究[4]。今在学者工作基础上,重新绎读秦简《律书》,并就其中的生律法问题再做一些探讨,向大家请教。
《律书》的每支竹简均自上而下单行竖写,每行文字若内容有别,则以一定间距或以“·”、“=”符号隔开,彼此形成独立的语句。从竹简内容及编次观察,一些简可以构成较为规整的横排。如果自右至左横排阅读,可以看出不少简文都是依照五音、十二律、时辰、术数,五行等的次序来编排,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因此,阅读放马滩秦简《律书》,需要从书写方向和编排顺序纵横兼顾。
先看秦简《律书》中有关十二律生律法的记述:
黄钟下生林钟;(179第5排)
林钟生大(太)簇;(180第5排)
大(太)簇生南吕;(181第5排)
南吕生姑洗;(182第5排)
姑洗生应钟;(183第5排)
应钟生蕤宾;(184第5排)
蕤宾生大吕;(185第5排)
大吕生夷则;(186第5排)
夷则生夹钟;(189第5排)
夹钟生毋(无)射;(188第5排)
(187残缺)
所述最适宜与《吕氏春秋·音律篇》做出比较,吕书云:
黄钟生林钟,林钟生太簇,太簇生南吕,南吕生姑洗,姑洗生应钟,应钟生蕤宾,蕤宾生大吕,大吕生夷则,夷则生夹钟,夹钟生无射,无射生仲吕。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黄钟、大吕、太簇、夹钟、姑洗、仲吕、蕤宾为上;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为下。
二者的生律次序完全相同,惟《律书》缺少写有“无射生仲吕”的一支简。因简187残缺,故不知其是否抄写有“无射生仲吕 ”,但这并不影响对简文做整体性判断。
秦简《律书》明确指出,“黄钟下生林钟”,说明秦简所述十二律的生律法是先下生而后上生,亦即“先损后益”。由此可以推知,《吕氏春秋》所述十二律的生律法亦当为“先损后益”,谷杰先生的意见是正确的[5]。《吕氏春秋》所言“林钟”等律“为下”,当即下生所得,其义与秦简相同。由此足见,秦简《律书》与《吕氏春秋》的生律法确属同一理论体系。
据放马滩一号秦墓所出《志怪故事》简文,墓葬的年代应为秦王政八年,即公元前239年,《律书》的抄写年代应略早于墓葬年代[6]。《吕氏春秋》乃秦相吕不韦主持编撰,成书于公元前239年。秦简《律书》与《吕氏春秋》同属秦国着作,撰写年代相当或相近,因此它们具有相同的生律法也就不以为奇了。
如同《吕氏春秋》那样,放马滩简还述及三分损益生律法,并标明下生或上生的律位数目,如简169云:
下八而生者,三而为二;上六而生者,三而为四[7]。(169下)
这句话的意思是,往下八个律位生律,三分损一;往上六个律位生律,三分益一。例如,从黄钟下生林钟,正好是八个律位,即 “下八而生”。而从林钟上生太簇,则恰好是六个律位,属“上六而生”。这支简整理者归入《星度》章中,实际按内容应属《律书》。
更为重要的是,秦简《律书》还详记十二律各律的律数,并且由低到高,依次列出:
黄钟八十一,课山。(179第6排)
大吕七十六,□山。(180第6排)
大(太)簇七十二,参阿。(181第6排)
夹钟六十八,参阿。(182第6排)
姑洗六十四,阳谷。(183第6排)
中(仲)吕六十,俗山。(184第6排)
蕤宾五十七,毚都。(185第6排)
林钟五十四,俗山。(186第6排)
(187残缺)
南吕卌八,俗山。(188第6排)
毋射卌五,昏阳。(189第6排)
应钟卌三,并阂。(190第6排)
这些律数不见于《吕氏春秋》。除夷则的律数因187简残缺而不知外,其余各律的律数在西汉时期成书的《淮南子·天文训》中均有记载。二者只有应钟律数略有差异,秦简《律书》为 43,《淮南子·天文训》为42,《律书》所取为约数。由《天文训》可知,《律书》所缺的夷则律数为51。又从林钟的律数为54看,益证其为“先损后益”的“下生”所得。
据《淮南子·天文训》,黄钟的大数是177147。秦简《律书》也载有十二律各律的大数,仍是自低至高,依次排列:
黄十七万七千一百卌七,上□。(194下)
大吕十六万五千百八十八,下□。(195下)
……四百六十四,下南吕。(196下)
夹十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六,下毋(无)射。(197下)
姑先(洗)十三万九千九百六十八,下应。(198下)
中吕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下生黄。(199下)
蕤宾十二万四千四百一十六,上大吕。(200下)
林钟十一万八千九十八,上大(太)族(簇)。(201下)
夷则十一万五百九十二,上夹。(202下)
南吕十四万四千九百七十六,上姑。(203下)
毋(无)射九万八千三百四,上中(仲)吕。(204下)
应钟九万三千三百一十二,上蕤。(205下)
简文先记写各律的大数,然后再述说由本律上生或下生的它律,律名或整或简,但其义一目了然。其中大吕的律数有漏抄,应为 165888。简196应为太簇的律数,但文字有缺损,其律数应为157464。南吕的律数衍一“四”字,实应为104976。简194下的“上□”应为“上林”,简195下的“下□”应为“下南”。
但是,从上引《律书》看,简 194的“上林”应为“下林”,“上”或为“ 下”之误书[8]。因为秦简《律书》已明示“黄钟下生林钟”,而简201所写林钟的律数为118098,所以不可能是上生所得。另外,本简林钟律数之后又说“上(生)太簇 ”,故由黄钟上生林钟,继而再由林钟上生太簇的可能应予排除,这种“林钟重上生”的方法应是不存在的。
这里需要特别提出并讨论的,是编号为193、199和333的三支竹简。
简193云:
黄钟以至姑先皆下生,三而二;从中(仲)吕以至应钟皆上生,三而四。
这是说,从黄钟到姑洗五律均往下生律,三分损一;从仲吕到应钟七律均往上生律,三分益一。进一步说明了秦简《律书》是三分损益生律体系。应予注意的是,193简明确指出仲吕也要上生。我们知道,仲吕上生后即返回黄钟,但却不能回到黄钟的初始律数,而是高出黄钟一个“古代音差”,即 24音分。
仲吕能够上生的说法,还可从《律书》简199加以推求。这支简分为上、下两句,上句简文不清,有缺释;下句简文为:
中吕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下生黄。
据简193文义推知,此处的“下生”当为“上生” 之误[9]。这样,仲吕即可按顺序向上生出黄钟,并可继续沿用三分损益法复生各律。
还有一支简,编号为 333,发掘整理者归入《问病》章。此简分上、中、下三句,上句所缺文字较多,中、下句完整,文曰:
生黄钟,置一而自十二之上三益一,下三夺一。(以上中句)
占复。(以上下句)
这是说,将黄钟作为第一律,从第十二律开始,往上生时,三分益一;往下生时,三分损一。这不仅阐明了三分损益生律法,而且指出在十二律之后,还可继续沿用此法上下相生。
《淮南子·天文训》说:“律之数六,分为雌雄,故曰十二钟,以副十二月。十二各以三成,故置一而十一三之,为积分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钟大数立焉。”上引放马滩简333与《天文训》“置一而十一三之”的表述方式略似,但文义相异。又《史记·律书·生钟分》云:“生黄钟术曰:以下生者,倍其实,三其法;以上生者,四其实,三其法。……置一而九三之以为法”,也与放马滩简333的表述方式相似,但文义仍不相同。
上面有关三支竹简文字的讨论,容易使人联想到西汉京房(公元前77—公元前37)所创的六十律理论。京房的六十律,就是在运用三分损益法生出十二律之后,继续依此法生律,直至六十律。《后汉书·律历志》在描述六十律时说:“是故十二律之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是为黄钟之实。又以二乘而三约之,是为下生林钟之实。又以四乘而三约之,是为上生太簇之实。推此上下,以定六十律之实。”同书又说京房六十律相生之法为“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阳下生阴,阴上生阳。终于中吕,而十二律毕矣。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上下相生,终于南事,六十律毕矣。”可见六十律就是在仲吕之后再上生“ 执始”,继而下生“去灭”,如此上下相生,以至第六十律“南事”。
如果以上对放马滩秦简的理解不误,那么关于六十律律制的理论探索,可能在战国晚期的秦国已经萌生。虽然在秦简《律书》中还看不到完整的六十律文字,但其在十二律之后仍可继续生律的义涵已经存在。由此看来,秦简《律书》在一定程度上已为六十律的产生做出了理论准备。
除十二律之外,秦简《律书》还有关于五音的记述。由于五音与十二律关系密切,这里也连带加以讨论。
先将《律书》中有关五音的简文抄录于下:
宫一,徵三,栩五,商七,角九。(176下)
平旦九徵水;(179第3排)
日出八宫水;(180第3排)
蚤食七栩火;(181第3排)
莫食六角火。(182第3排)
日中五宫土;(184第3排)
西中九徵土;(185第3排)
昏市八商金;(186第3排)
莫中七羽金;(187第3排)
夕中六角水。(188第3排)
五音之中,羽也写作“栩”。从简184至188不难看出,五音和五数的排列顺序为:
宫 徵 商 羽 角
五 九 八 七 六
土 土 金 金 水
由此可知,简176“栩五,商七”当系“商五,栩七”的误抄。简180的“日出八宫水”,经检视竹简照片,“ 宫”字十分模糊,疑当为“日出八商水”。这样,简179至182五音及五数的排列形式,除缺少“宫”和“五”之外,其余与简 184至188全部相同。
上列秦简《律书》五音的排次,不是由低到高的宫、商、角、徵、羽,而是五度相生的宫、徵、商、羽、角。按秦简《律书》和《吕氏春秋·音律篇》的生律次序,十二律的前五律为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恰好是以黄钟为宫构成的五音,其排次为宫、徵、商、羽、角。说明秦简《律书》五音的产生,是按生律次序获得的。
《吕氏春秋·圜道》云:
今五音之无不应也,其分审也。宫、徵、商、羽、角各处其处,音皆调均,不可以相逼,此所以无不受也。
可见秦简《律书》五音的产生次序,与《吕氏春秋》也是相同的,即均为宫、徵、商、羽、角。这在《淮南子·天文训》里表述为“宫生徵,徵生商,商生羽,羽生角”;在《史记·律书·生钟分》里表述为“商八,羽七,角六,宫五,徵九……故曰:音始于宫,穷于角。”并且,《史记·律书·生钟分》的五音,分别对应于数字五、九、八、七、六,与秦简《律书》五音与五数的配列是相同的。
不过,从《律书》简 176看,还有另一种五音与五数的对应形式,即:
宫 徵 商 羽 角
一 三 五 七 九
而《管子》幼官篇和地员篇,以及《吕氏春秋》十二纪中五音与五数、五行的相配形式,也与秦简《律书》有所不同[10],可见古代五音与五数、五行之间,在对应形式上并无一定。现在的问题是,秦简《律书》的五音,是先上生还是先下生?换言之,是先损还是先益?众所习知,有关五音产生的最早文献,当属战国时期(约公元前4世纪)成书的《管子·地员篇》,其文如下:
凡将起五音,凡首,先主一而三之,四开以合九九,以是生黄钟小素之首,以成宫。三分而益之以一,为百有八,为徵。不无有三分而去其乘,适足以是生商。有三分而复于其所,以是成羽。有三分去其乘,适足以是成角。
五音的生律次序同为宫、徵、商、羽、角,但它是先上生而后下生,先益而后损。
如上所述,秦简《律书》以三分损益法产生的十二律,是先下生而后上生,即“先损后益”。而五音的产生,在律序和律位上属于十二律的前五律。既然五音与十二律同属秦简《律书》系统,其生律次序也应相同,即均为先下生而后上生,“先损后益”。这种生律法也见于《史记·律书·律数》记载:
九九八十一以为宫。三分去一,五十四以为徵。三分益一,七十二以为商。三分去一,四十八以为羽。三分益一,六十四以为角。
两种不同的生律方法,所构成的五声音阶也不一样。《管子·地员篇》为徵、羽、宫、商、角;秦简《律书》和《史记·律书· 律数》为宫、商、角、徵、羽。前者是五声徵调,后者为五声宫调。
综上所述,秦简《律书》的五音十二律,均由三分损益生律法以“先损后益”生成。据《律书》透露出的信息,对于六十律律制的理论探索,可能在战国晚期已经萌生。以往所知,十二律的律数和大数最早见于两汉文献,而秦简《律书》有关律数和大数的记述,则表明十二律生律法理论在战国晚期已经相当完备。
据《国语·周语下》记载,公元前522年,周朝即已应用传统的十二律名。然而,从曾侯乙编钟乐律铭文看,在战国早期之时(公元前433年),曾国与周、楚、晋、齐、申等国的律名尚未统一[11]。由秦简《律书》可知,秦国的十二律名当袭用周制,而秦国的十二律相生之法,以及有关的律数和大数等,也为后世广为传布。秦国对于中国古代音律理论的贡献,于秦简《律书》中得到了具体而确实的反映。



[1]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天水放马滩秦简》,中华书局,2009年。
[2] 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2期。
[3] 方建军:《先秦文字所反映的十二律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学报》1990年第4期;《从乐器、音阶、音律和音乐功能看秦音乐文化之构成》,《中国音乐学》1996年第2期。
[4] 戴念祖:《试析秦简〈律书〉中的乐律与占卜》,《中国音乐学》2001年第2期;《秦简〈律书〉的乐律与占卜》,《文物》2002年第1期;谷杰:《从放马滩秦简〈律书〉再论〈吕氏春秋〉生律次序》,《音乐研究》2005年第3期;陈应时:《再谈《吕氏春秋》的生律法——兼评《从放马滩秦简〈律书〉再论〈吕氏春秋〉生律次序》》,《音乐研究》2005年第4期;修海林:《先秦三分损益律生律方法的再认识——谈“先益后损”、 “先损后益”两种生律方法的并存》,《音乐研究》2008年第5期;杨善武:《〈吕氏春秋〉先益后损生律的确定性》,《音乐研究 2009年第4期;程少轩、蒋文:《放马滩简〈式图〉初探(稿)》,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9 年11月6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964);程少轩:《放马滩简式图补释》,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0年3月30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120)。
[5] 详注4谷杰先生文。
[6] 同注1,第128—129页。
[7] 本简“六”字原释“北”,不确。程少轩和蒋文先生释为“六”,甚是,今从之。
[8] 细审发表的竹简照片,这两个字模糊难辨。
[9] 竹简照片字迹漫漶,看不清是“上”还是“ 下”。
[10] 陈应时:《五行说和早期的律学》,《音乐艺术》2005年第1期。
[11] 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上),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532—582页。
本文原载《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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