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春秋事语》“杀里克”章的“责”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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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释《春秋事语》“杀里克”章的“责”字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帛书本《春秋事语》“杀里克”章有一小句作:
□□责路(赂)弗予
“赂”上一字作:

释《春秋事语》“杀里克”章的“责”字
郑良树先生补作“背”字,郑先生详细论证引用如下:
《左传》僖公十五年曰:“晋侯许诺中大夫,既而皆背之;赂秦伯以河外之列城五,东尽虢略,南及华山,内及解梁城,既而不与。”所谓“背之”“不与”,可爲《事语》本文注解。《国语·晋语》二云:“中大夫里克与我矣,吾命之以汾阳之田百万;丕郑与我矣,吾命之以负蔡之田七十万。”所云许诺中大夫者,视《左传》爲详。又本句“路”上缺文,可从《左传》补入“背”字也。[1]
裘锡圭先生在《帛书〈春秋事语〉校读》一文所列释文中将该字存疑,在后续的分析中指出:
从帛书图版看,“路”上一字显非“背”字。其字下部从“贝”,左上部残去,右上部颇似“此”或“化”字右旁的残画,据文义似应释爲“货”。惜上文残缺,无法通读。[2]
《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叁)》在按语中指出当存疑。[3]
今按:该字“贝”上残存两短横,与“货”、“背”等字确实有不同之处。与“赂”上一残字形体相近的字有:
释《春秋事语》“杀里克”章的“责”字
释《春秋事语》“杀里克”章的“责”字8-787 释《春秋事语》“杀里克”章的“责”字
释《春秋事语》“杀里克”章的“责”字8-644
释《春秋事语》“杀里克”章的“责”字
释《春秋事语》“杀里克”章的“责”字(帛书《春秋事语》“卫献公出亡章”)
上举里耶秦简及帛书《春秋事语》“卫献公出亡章”字例“责”所从“贝”上“朿”隶变作三类似“人”或“入”叠加。在左部残缺的情况下,右部看起来作三横笔。帛书“赂”上一残字现只见二残笔,当缺去一笔,上举例子中8-644笔划脱落的情形与之类似。字疑释作“责”。
责赂,可指索求财物,见于《左传》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 “赂”内涵丰富,除了一般的财物,还可指田、地等有价值之物,如《左传》昭公十四年:“公子铎逆庚舆于齐,齐隰党、公子鉏送之,有赂田。”杜预注:“莒赂齐以田。”《国语·晋语三》:“秦饑,公令河上输之粟,虢射曰:‘弗予赂地而予之籴,无损于怨而厚于寇。’”
本篇所责之“赂”爲晋惠公此前所许诺的“河外列城五”,而《战国策·秦策四》“楚魏战于陉山”章:“楚、魏战于陉山。魏许秦以上洛,以绝秦于楚。魏战胜,楚败于南阳。秦责赂于魏,魏不与。”其中“秦责赂于魏,魏不与”之“赂”指上洛。二者之“赂”都是指地。且“秦责赂于魏,魏不与”、“责赂弗予”在文例上也极爲接近,可证“赂”上一字当爲“责”字之残。
“责”上两未释字中的第一字疑是“今”。“今”下一字存疑,用作人名,似是秦一方的来使之名。
今□责赂弗予,大意是现在秦人来索求赂(晋惠公此前所许诺的“河外列城五”),而不给。
附记:小文草成后得到伊强先生的指正,谨致谢忱!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10月1日12:23。)
[1]郑良树:《〈春秋事语〉校释》,《竹简帛书论文集》第19页,中华书局1982年。
[2]裘锡圭:《帛书〈春秋事语〉校读》,《裘锡圭学术文集·简牍帛书卷》第404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3]裘锡圭主编 湖南省博物馆、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纂:《长沙马王堆汉墓简帛集成(叁)》第170-171页注释[一五],中华书局2014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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