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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西周至春秋时期楚国的采邑制与地方政治体制
(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本文通过对西周至春秋时期见于史载的楚国的封地和采邑的梳理,认爲在西周至春秋中前期,楚国的采邑制发展一直较爲缓慢,而在春秋中后期,由于不同楚王所施行政策的差异,造成了楚国地方政治体制的剧烈变动,采邑数量因此显着增多,幷表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和特点。
关键词:楚国;采邑;王权;地方政治体制
西周王室封建诸侯有畿内、畿外之别,受封于王畿内的卿大夫食采,“采邑就是王畿之内的诸侯国”[1],受封于王畿外者就国,“以藩屏周”。采邑和封国的受封对象、性质、权利与义务等虽有差别[2],但都是西周分封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周史研究中,狭义的分封制一般指畿外诸侯的分封,广义的分封则包括畿内采邑、畿外分封以及西周中晚期在较大诸侯国中出现的分封现象。
一般认爲,周成王封熊绎是楚国确立自身诸侯地位的标志。熊绎受封后,周的分封制也开始爲楚承袭,幷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西周春秋时期,以采邑制爲主;战国时期,封君制逐渐取代采邑制。采邑制和封君制都是楚国分封制和地方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学术界关于前者的系统研究较爲薄弱[3],故本文拟先对西周春秋时期楚国采邑制的发展脉络加以梳理,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与楚国地方政治体制、楚王权之间的关係,以期能对这一研究有所推进。
一 西周至春秋中前期楚国的采邑制
熊绎始封于楚之后,仍兼爲周王卿士,《左传》昭公十二年有“昔我先王熊绎与吕伋、王孙牟、燮父、禽父幷事康王”的记载,吕文郁先生认爲熊绎等外诸侯,“入爲王朝公卿者,在畿内另有埰地”[4]。依此说,不少诸侯国君兼具畿内采邑主和畿外诸侯两种身份。若楚王熊绎也是这样的话,则应该会对楚国自身分封制的发展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熊绎之后,楚人长期在南方发展,幷逐渐扩张,至熊渠时,《史记·楚世家》有这样的记载:
熊渠生子三人。当周夷王之时,王室微,诸侯或不朝,相伐。熊渠甚得江汉间民和,乃兴兵伐庸﹑杨粤,至于鄂。熊渠曰:“我蛮夷也,不与中国之号謚。”乃立其长子康爲句亶王,中子红爲鄂王,少子执疵爲越章王,皆在江上楚蛮之地。及周厉王之时,暴虐,熊渠畏其伐楚,亦去其王。
学术界多认同楚国内部的分封制肇始于此,但近年来的一些观点对这段记载有所质疑,疑问集中在熊渠三子王号的性质上。王国维先生曾谈到:“古诸侯于境内称王,与称公、称君无异”,“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其国自有称王之俗,即徐楚吴楚之称王者,亦沿周初旧习,不得尽以僭窃目之”[5]。按此,则熊渠三子所称之“王”,可能只是对他们的尊称,幷不指受封爲某地之王。日本学者吉本道雅先生根据王国维的观点对此作了重新解读,他谈到:“西周时期诸侯中有一些使用王号,这与周王朝的支配地位幷不矛盾,因此,依据称王来判断诸侯与周王朝相对抗的相关记述幷不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6]。因此,对《楚世家》的这段记载仍需谨慎对待。
西周晚期至春秋前期,周室衰微,“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各诸侯强国通过兼幷和扩张,所辖领地大增,它们纷纷效法周室,在各自境内分封授采,采邑制逐渐成爲各国普遍施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楚国在这一时期也有一些王族、世族受封食采,见于记载的有薳氏、屈氏、斗氏等,它们的长期存在对楚国的中央和地方政治体制的发展産生了深远的影响,以下对这些采邑的始封状况略加探讨。
1、薳氏。《通志》载:“薳氏,亦作‘蔿’,芈姓,楚蚡冒之后。薳章食邑于薳,故以命氏。按楚有地名蔿,又有薳澨,则知薳爲楚邑矣”[7]。郑樵认爲春秋早期的薳章爲薳氏之始受采者,食邑于薳,因以获氏,传统观点基本沿袭此说。《通志》爲晚出文献,其关于薳氏记载的可靠性颇受学者怀疑,张君与李零先生幷引《国语·郑语》所载“叔熊逃难于濮而蛮,季紃是立,薳氏将起之,祸又不克”驳郑樵之说。张君先生说,“薳、蔿虽音同义近,而且蔿氏也确系薳氏的一支,但幷非薳氏本身”[8]。李零先生认爲“楚蔿氏一支是出于叔熊”,以鲁国“三桓”比之,则相当于“楚国的叔孙氏”[9]。二人均赞同薳氏起源早于蚡冒之时,这一点大概是可信的。田成方据淅川下寺出土青铜器铭文等材料,清理了薳氏的族源及相关宗支,认爲其采邑可能在今淅川县西南、丹江西岸[10]。
2、屈氏。关于屈氏族源,东汉王逸《楚辞章句》引《帝系》曰:“武王求尊爵于周,周不与,遂僭号称王,始都于郢,是时生子瑕,受屈爲客卿,因以爲氏”[11]。认爲屈氏始于武王子瑕,以屈地爲采邑,其后即以屈爲氏。历代学者基本沿袭此说,如《史记正义》、《元和姓纂》、《通志》等。但近些年,这一观点受到质疑。张君先生在基本赞同屈瑕爲屈氏始封者的前提下,认爲他是武王之弟,而非其子[12]。赵逵夫先生则完全否定之,认爲屈氏始封君爲“伯庸”,亦即前引《史记》所言熊渠之长子康(《世本》作庸),受封于庸[13]。蔡靖泉先生认爲屈氏实爲楚王蚡冒之后,蚡冒和莫敖音近或可通,蚡冒之后称莫敖氏,初爲宗族首领之称,至武王末年楚之官僚体系初具后,莫敖方爲官名[14]。王廷洽先生也有类似的观点[15]。
今按,上文谈到,史料中关于熊渠子受封记载的真实性仍有待商榷,赵氏之说颇显牵强,蔡氏之说有一定的道理,但王逸去古未远,所引用《帝系》中武王僭号称王的记载同见于《左传》等史料,可信度较高,在目前没有出土资料足以改变王逸观点的情况下,我们仍倾向于屈瑕受封说。
《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17年)载“楚子使薳射城州屈,复茄人焉”,近有学者以“州屈”爲屈氏采邑,其地望所在,约有三说。清高士奇说:“或曰,州屈在今凤阳府附郭凤阳县西”[16],未点明此说来源,也未加肯定。周笃文先生引康熙《临湘县志》记载以其在湖南临湘[17]。黄崇浩先生不赞同周说,认爲“州屈”当分读,“屈”可能是《竹书纪年》“七年,翟章救郑,次于南屈”之“南屈”,幷以其地望在河南西南部,认爲这是屈氏始受封地[18]。
今按,黄说颇不妥。黄说所引爲今本《纪年》,王国维早已指明其僞幷条辨之,清代以来学者辑佚而成的古本《纪年》中,此条引文辑自《水经注·河水》等文献,较今本少“七年”二字,作“翟章救郑,次于南屈”,事件年代不明,或认爲可能在魏襄王十五年[19]。翟章所救之郑,即韩。魏襄王时当韩宣惠、襄王时期,据《战国策》记载,这个时期秦国多次攻韩西境,尤以攻宜阳爲多。翟章所救也应是韩国西境,从魏国疆域观之[20],自魏河东地区出发最近也最合理,而不是黄说中提到的自魏都大梁出发,魏军驻扎的南屈,当在魏河东地区。《国语·晋语一》载晋献公时有“蒲与二屈,君之疆也”的记载,说明蒲与二屈都在春秋晋国境内。应劭、郦道元已指明二屈指的是北屈与南屈,杨守敬考证出北屈故城在清代山西吉州北[21],即今吉县北,恰在魏河东地区,南屈当在北屈之南,即今山西吉县以南某处,概不出献公时晋国辖域南境,不可能远至黄氏所提到的河南省西南部。据此,“南屈”与“州屈”无关,自然也不是屈氏所受采邑。
高士奇爲清康熙年间人,所以凤阳说和临湘说都流行于康熙年间,惜未有史书记载二说上源,难以追溯。考之武王时期,楚国的扩展刚刚开始,势力範围不可能远至凤阳,也不一定能及临湘,州屈地望即使真在此二地之一,也不太可能是屈氏的始封地。屈氏采邑当在武王统治时的楚国中心地域,具体地望仍然待考。
3、斗氏。斗氏爲楚王若敖一支,《左传》宣公四年(公元前605年)载:“初若敖娶于
采邑制-西周至春秋时期楚国的采邑制与地方政治体制,生斗伯比,若敖卒,从其母畜于
采邑制-西周至春秋时期楚国的采邑制与地方政治体制,淫于
采邑制-西周至春秋时期楚国的采邑制与地方政治体制子之女,生子文焉。”郑樵认爲斗氏以受封地爲氏:“斗氏,芈姓,若敖之后,按若敖名熊义,其先无字,斗者必邑也。其地未详”[22]。由于史书所载楚王若敖与斗伯比活动年限之间相差过大,很难爲父子关係,故杨伯峻注云:“楚先君若敖当西周之末,东周之初,与此若敖恐非一人”[23]。张君先生则提出一个折衷的观点,认爲:“在某些特定的场合,‘若敖’还保留着其原始的‘父’或‘长老’的涵义。……在楚君若敖与斗伯比之间事实上还隔着一代人,此人乃楚君若敖之子,别封斗邑,爲斗氏始祖,在其家族中被尊称爲‘若敖’”[24]。罗运环先生则说,“斗伯比之父本以先君熊仪之謚号‘若敖’爲氏,因食采于斗,亦称斗氏”[25]。若依此二说,则斗氏之始封者爲斗伯比之父,约在西周末至春秋初年受采。斗氏始封地所在,按《左传》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楚子杀斗成然,而灭养氏之族。使斗辛居郧,以无忘旧勛”的记载,或在“郧”地附近。郧公斗辛所居之楚郧县在今钟祥市北境的汉水东岸一带,又,古郧国在今京山、钟祥之间[26]。二者较爲临近,斗氏始封之邑可能就在此区域附近。
从以上对西周至春秋中前期楚国采邑始封状况的分析可见,西周至春秋中前期采邑制在楚国逐渐兴起和发展,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徵:其一,受封者多爲楚王直系后代,其后又多以采邑爲氏;其二,见于史记的上述受封者又多发展成爲楚国大氏,对楚国世族世官体制的形成也有重大影响;其三,采邑与县邑幷存,都是楚国地方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27]。
二春秋中晚期楚国的采邑制
从传世文献记载来看,楚国采邑的设置春秋中晚期更显集中,现简要梳理如下。
1、孙叔敖或其后人,食采于寝丘。《韩非子·喻老》篇载:
楚庄王既胜,狩于河雍。归而赏孙叔敖,孙叔敖请汉间之地,沙石之处。楚邦之法,禄臣再世而收地,唯孙叔敖独在。此不以其邦爲收者,瘠也,故九世而祀不绝。
寝丘地望约在今皖西北临泉县一带[28]。《韩非子》说孙叔敖封地“九世而祀不绝”,《吕氏春秋》、《淮南子·人间训》、《史记·滑稽列传》也有类似记载,内容大体一致,这些记载集中出现在战国末期至西汉前期这一时间段内,离楚庄王时期约有四百年。从时间上看,从始受封至战国末年的四百年内,孙叔敖或其子的封地有可能经历了九传或十传。所以上述记载属实的可能性很大,可以看作是庄王时代分封采邑的一个具体例证。
2、伍举,封于椒(或又作湫)。《通志》云:“椒氏,楚伍参之后也。或爲伍氏,或爲椒氏”[29]。“伍氏,芈姓,楚大夫伍参之后也”[30]。《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公元前547年)和《国语·楚语上》中,“椒举”和“伍举”的记载共同存在,韦昭注云:“椒举,楚大夫,伍参之子,伍奢之父伍举也。”又云:“椒,邑也。”伍氏爲芈姓,应是楚王族一支,始受氏者伍参,其子伍举封于椒,以邑爲氏,又名椒举,故伍举之后亦称椒氏,如继承椒邑的伍举次子鸣又称椒鸣。《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伍举滞留在郑国时,楚康王“益其禄爵而复之”,幷使其子“椒鸣逆之”归楚。这似乎暗示伍举受封于椒当在这一事件之前,出奔后康王或夺其邑,归楚后又复置。所以伍举受封时间大概应在康王时期。
“椒”邑所在,说法各异。其一,楚有地名湫,《左传》庄公十九年(公元前527年)载楚人伐黄后,“还,及湫”,杜预注云:“南郡鄀县东南有湫城”,杨伯峻先生指出湫在今钟祥县北宜城县东南的大洪山西侧,“楚灵王时爲伍举采邑”[31]。其二,《水经注·淮水》有“焦陵陂”,杨守敬引《新唐书·地理志》“汝阴南三十五里有椒陂塘”,又引《元丰九域志》“汝阴有椒陂镇”认爲椒陂之“椒、焦音同,即此陂也”[32],应在今阜阳市南;《淮水》篇复有“淮水又北,左合椒水”的记载,熊会贞按云:“椒水即今之焦冈湖,今县西南五十里淮北岸鲁家沟”[33],在今凤台县西南。
比较这两种说法,我们比较倾向于后一说。“焦陵陂”与“椒水”都在淮水北岸,地望相去不远,伍举采邑有可能在这一区域,即今淮河以北的阜阳至凤台一綫附近。
3、斗韦龟,封于中犫。《左传》昭公十三年(公元前529年)记云:“王夺斗韦龟中犫”,杜预注:“韦龟,令尹子文玄孙。中犫,邑名。”顾栋高云:“疑当在南阳府境”[34],未言明理由。杨伯峻则说:“无确证”[35]。
今按,《左传》昭公元年(公元前541年)载:“冬,楚公子围使公子黑肱、伯州犁城犫、栎、郏。”杜预注:“犨县属南阳,郏县属襄城,栎今河南阳翟县,三邑本郑地。”杨伯峻言:“犫在今河南鲁山县东南五十里”[36]。《水经注·滍水》载:“滍水又东径犨县故城北,《左传》昭公元年冬,楚公子围使伯州犁城犨是也。”犫,古同犨,顾氏所言或有一定道理,中犫地望也许与犨相近,亦在鲁山县(今属平顶山市)附近。犨在楚边地,城于公子围(即楚灵王)夺郏敖位前夕,若中犫在犨附近的话,也有可能在同一时期筑有城邑。若然,则以之授封予斗韦龟的时间很有可能是在随后的灵王时期。
4、斗成然,斗韦龟之子,封于蔓,《左传》亦称作蔓成然,《左传》昭公十三年:“王……又夺成然邑,而使爲郊尹。”《通志》云:“楚有斗成然,食采于蔓,曰蔓成然,其后以邑爲氏”[37]。蔓地望古人无考。田成方以《续汉书·郡国志》河南尹新城县之“鄤聚”系之,以其在今河南伊川县东南,有一定的道理[38]。
5、吴公子掩余、烛庸,封于养。《左传》昭公三十年(公元前512年):“吴子使徐人执掩余,使钟吾人执烛庸,二公子奔楚。楚子大封,而定其徙,使监马尹大心逆吴公子,使居养,莠尹然、左司马沈尹戌城之,取于城父与胡田以与之,将以害吴也。”说的是吴国两公子奔楚后,昭王以“养”地封之,幷筑城于此,又取临近的城父、胡之田益之。这个记载十分具体地反映出了吴公子封地的构成,除有城邑外,可能还食有附近之“田”。此“养”,约在清代河南沈丘县东,杨伯峻等很多先生均已辨明[39]。今地“当在今安徽省界首至太和县一带,位于古胡国西北、城父之西南”[40]。
6、夫概,封于棠溪(或作堂溪)。《左传》定公五年(公元前 505年):“九月,夫概王归,自立也,以与王战,而败,奔楚,爲堂溪氏。”《史记·吴太伯世家》:“夫概败奔楚,楚昭王……封夫概于堂溪,爲堂溪氏。”此棠溪地望所在,各类文献的记载多有抵牾之处,徐少华先生曾仔细辨明,认爲“吴夫概王所封之古堂溪城、汉晋堂溪亭,当位于今河南遂平县西北境地,去西平县西南界不远”[41]。
与西周至春秋前期相比,春秋中晚期楚国采邑制的发展又表现出新的动向。首先,见于史载的采邑数量明显增加,采邑主身份趋于多样化,伍举、斗韦龟、斗成然等爲楚国固有贵族,夫概则是新附的卿大夫,他们都不是楚王的直系后代,这与前一时期相比有很大改变;其次,采邑主的势力较弱,楚王可以轻易地收回和赐予采邑,如斗韦龟父子采邑爲楚灵王所夺,楚昭王使夫概居棠谿等。
三 春秋中晚期楚国地方政治体制的变动
前述春秋中晚期楚国采邑制发展的新动向与这一时期楚国地方政治体制的不稳定性有很大关係,以下就此问题略作分析。
《左传》成公七年追记宣公十五年(楚庄王二十年,前594年)围宋还师之事时载:
楚围宋之役,师还,子重请取于申、吕以爲赏田。王许之。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爲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
杜预注“子重请取于申、吕以爲赏田”曰:“分申、吕之田以自赏。”又注“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曰:“言申、吕赖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则无以出兵赋而二邑坏也。”
这段话追述的是楚庄王时期,令尹子重在围宋之役胜利后,请赐赏田的故事,根据杜预的注解,“取于申、吕以爲赏田”说的是分割出申、吕二县的一部分作爲子重的赏田,申公巫臣阻止的理由是子重请赐的田地是申、吕二县军赋的重要来源,若此田被分赐出去,则二县会因失去重要的经济来源而无以自立。
申、吕爲楚灭国后所置的楚县,应当仍然保存了作爲一国时期的都鄙结构,日本学者增渊龙夫先生分析说:“在申、吕二国本邑之外,必然有鄙邑,包括衆多的子邑和属邑,它们是本邑的附从……。楚在灭申置县后,县公当在申县中心的本邑,即申邑,幷管领着从属于申邑的周边诸鄙邑”[42]。由此可知,子重向庄王索取的赏田是县邑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但如果这些部分被分割出去,则申、吕原来的稳定的县邑结构就会遭到破坏,难以自立,无法抵御北方强敌。令尹子重欲取二县的一部分爲一己采邑,庄王最初竟欣然答应。由此显见,至迟从庄王时期开始,楚的地方政治体制不断受到王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有很强的不稳定性。
庄王以前,楚国的中央实权长期爲若敖氏掌控,在庄王九年(前605年)灭若敖氏之后,王权开始变动,从庄王至平王,是春秋楚王权驿动最爲剧烈的时期。学者们已多就此展开了探讨,日本学者安倍道子先生认爲从庄王至康王,权力幷未直接转移到楚王手中,而是先由若敖氏当政时的“取自楚王的环绕形的世族政权”向庄王时“取自楚王的环绕形的公子群政权”转移,从康王九年开始,又倾向于转回到大世族政权,灵王夺权后,则意图将权力集中到楚王个人手中,幷执意于改革,灵王败亡后,平王在恢复旧秩序的同时,又着力于建立新的王权基础[43]。美国学者蒲百瑞认爲春秋楚国长期处于大宗世族和小宗世族交替或平衡专权的状态之中,楚王幷未“根除他们控制王权的可能性”[44]。他们基本都认同庄王、灵王、平王时期政策调整最大,而灵王的变革对地方政治体制的影响最大。
灵王的变革中对地方政治体制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灭国、置县、迁民幷举。灵王夺位后,意欲兴霸,故在三年(鲁昭公四年,前538年)会诸侯于申,后灭赖(厉),迁之于鄢,复迁许于赖;灵王七年与十年,分别灭陈、蔡,幷县之;后又“迁许、胡、沈、道、房、申于荆焉”。灭国与迁民对诸小国原有的政治与宗族体系破坏最大,一些小国可能因此而无力复国,或复国后也势力大减,少见于史载;相对而言,在短时期内,灭国置县对原有的政治和宗族结构破坏可能略小,复国也更容易些[45]。其二,灵王在确立和巩固自身势力基础的过程中,对信任的近臣多委以重任或授以采邑,见于记载的包括公子弃疾,爲陈蔡县公,伍举,食采于椒,斗韦龟,食采于中犫,斗成然,食采于蔓等。他们对灵王政权的支持是灵王扩展王权,进行变革的保障,反之,在斗氏父子采邑被夺,公子弃疾被迫发动叛乱之后,灵王的势力基础被架空,很快失败。所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灵王的地方政策对王权的影响巨大,陈蔡诸县县师的保留,原爲对外扩张的武器,但由于控制不当,转而成爲叛乱的工具;对诸近臣授采,本也欲使之成爲统治的基础,但在王权尚不稳固的时候贸然夺之,势必树敌过多,不稳定的因素积累到一定时候叛乱也就成爲必然了。
平王即位后,致力于平息灵王激烈改革所造成的诸多不满,幷试图建立自己的势力基础。其中一项政策就是“封陈蔡、复迁邑”,让陈、蔡复国,将迁于楚地的诸小国返迁故邑。平王努力恢复旧秩序,与民休养,幷不见曾大肆分封授采。
昭王、惠王时期,关于采邑的记载很少,但《左传》哀公十八年(楚惠王十二年,前477年)封公孙宁的记载很值得注意,其云:“三月,楚公孙宁、吴由于、薳固败巴师于鄾,故封子国于析。”
今按,《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有“子仪之乱,析公奔晋”的记载,《国语·楚语上》亦言:“析公奔晋,晋人用之。”所述爲文公十四年(楚庄王元年,前613年)之事,此析公爲楚县公,析爲楚县,在今河南西峡县东北。鲁昭公十八年(前526年),平王迁许于析,《左传》云:“冬,楚子使王子胜迁许于析,实白羽。”鲁定公六年(前506年),许又迁于容城。许迁于析后,析地当已非楚县,许迁容城后,析的政治形态不明。
可见,在惠王“封子国于析”之前,“析”曾爲县、国所在,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说明直到春秋末期,楚国的地方政治体制仍然处在经常性的变动之中。
何浩先生认爲,公孙宁受封于“析”后,应称“析君”,是迄今可见的楚国最早的封君[46],这一观点已爲很多学者所接受。但传世文献中幷没有称公孙宁爲“析君”,曾侯乙墓出土的“析君戟”,爲惠王晚期所造,距离公孙宁受封已有四十年左右,戟主幷非公孙宁,所以直接认爲公孙宁爲析君还稍显牵强,可能他在受封之初更具有采邑主的性质。
总的看来,从平王至惠王早期,见于传世文献的采邑颇少,而惠王晚期的曾侯乙墓出土的文字资料中又有大量封君的记载,春秋末期,采邑制向封君制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渡阶段,“君”的称号是如何産生幷在列国中普遍应用的,鑒于资料的匮乏,这些疑问都难有完满的答案,安倍道子先生曾尝试做过探讨,认爲对平王之后出现的郧公斗辛、叶公子高、白公胜的性质值得重新讨论[47],很有啓发意义。
四 结语
与后世相比,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地方政治体制的变动是十分剧烈的,楚国尤其如此。采邑是春秋时期楚国中层地方政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産生和发展受制于楚国传统、楚王权等多种因素,同时它与楚县又密不可分,对战国时期楚国封君封邑的发展也有着直接的影响。
附记:本文发表于《江汉考古》2009年第3期。
(编者按:[1]吕文郁:《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2页。
[2]《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第14-19页。
[3]目前所见采邑制研究的力作是吕文郁先生的《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但他在书中仅就西周王畿内和春秋晋、齐、鲁三国的采邑製作了具体分析,关于楚采邑制的发展所言甚少。
[4]《周代的采邑制度(增订版)》,第30页。
[5]王国维:《观堂别集》卷1《古诸侯称王说》,收入《观堂集林(外二种)》,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623页。
[6]吉本道雅:《中国先秦史の研究》,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05年,第320-322页。
[7]郑樵:《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三》,中华书局,1995年,第91页。
[8]张君:《楚国斗、成、薳、屈四族先世考》,载河南省考古学会等编:《楚文化觅踪》,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5-786页。
[9]李零:《楚国族源:世系的文字学证明》,《文物》1991年第2期。
[10]田成方:《楚公族诸氏源流、封邑及相关问题探析》,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5-20页。
[11]洪兴祖撰:《楚辞补注》卷1《离骚经章句第一》,中华书局,1983年,第3页。
[12]张君:《楚国斗、成、薳、屈四族先世考》,载河南省考古学会等编:《楚文化觅踪》,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5-786页。
[13]赵逵夫:《屈氏先世与句亶王熊伯庸——兼论三闾大夫的职掌》,载所着《屈原与他的时代》,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年,第1-26页。
[14]蔡靖泉:《楚国的“莫敖”之官与“屈氏”之族》,《江汉论坛》1991年第2期。
[15]王廷洽:《楚国诸敖考释》,《江汉论坛》1986年第9期。
[16]高士奇:《春秋地名考略》卷9《楚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76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600页。
[17]周笃文:《屈原的首丘情结及屈氏封地考略》,《云梦学刊》2006年第4期。
[18]黄崇浩:《“州屈”不在湖南而应在河南》,《云梦学刊》2007年第5期。
[19]方诗铭、王修龄撰:《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63页。
[20]李晓杰:《战国时期魏国疆域变迁考》,《历史地理》第十九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一册“诸侯称雄形式图”,中国地图出版社,1982年,第33-34页。
[21]郦道元撰,杨守敬、熊会贞疏:《水经注疏》卷4《河水四》,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79-284页。
[22]郑樵:《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三》,中华书局,1995年,第91页。
[2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第 682页。
[24]张君:《楚国斗、成、薳、屈四族先世考》,载河南省考古学会等编:《楚文化觅踪》,中州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75-786页。
[25]罗运环:《楚国八百年》,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45页。
[26]徐少华:《周代南土历史地理与文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80页。
[27]关于楚县的研究,参阅《周代南土历史地理与文化》,第275-298页。
[28]徐少华:《孙叔敖故里封地考述——兼论〈楚相孙叔敖碑〉的真僞与文本时代》,《江汉考古》2008年第2期。
[29]《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三》,第118页。
[30]《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四》,第139页。
[31]《春秋左传注》,第211页。
[32]《水经注疏》卷30《淮水》,第2517页。
[33]《水经注疏》卷30《淮水》,第2522页。
[34]顾栋高:《春秋大事表》之《春秋列国都邑表卷七之四》,中华书局,1993年,第855页。
[35]《春秋左传注》,第1344页。
[36]《春秋左传注》,第1223页。
[37]郑樵:《通志二十略·氏族略第三》,中华书局,1995年,第91页。
[38]《楚公族诸氏源流、封邑及相关问题探析》,第27-28页。
[39]《春秋左传注》,第1507页。
[40]《周代南土历史地理与文化》,第216-217页。
[41]《周代南土历史地理与文化》,第155页。
[42]増渊龙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新版)第三篇第二章“先秦时代の封建と郡県”,岩波书店,1996年,第446页。 [43]安倍道子:《关于春秋时代的楚王权——从庄王时代到灵王时代》,后德俊译,载湖北省楚史研究会、武汉师院学报编辑部编:《楚史研究专辑》,第244-263页。
[44]蒲百瑞:《春秋时代楚国政体新探》,《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4期。
[45]杨宽先生谈到:“春秋时代楚国利用灭亡的小国或小国的旧都改建爲县,就是继续保持原有的‘都鄙之制’ (即乡遂制度),继续推行向‘国人’征赋的制度,继续保持原有以‘国人’爲主力的军队编制,从而成爲在边境上的‘卫藩’力量。当时人所以对这些‘县’称之爲‘国’,就是因爲它保有‘国’(国都)的特徵和性质。”(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收入杨宽:《杨宽古史论文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1页)刘家和先生谈到:“楚灵王灭陈、蔡,用爲争霸中原的军事重镇……被楚灭了的国家虽然变成了楚邦的县,原来的国君爲楚王所任命的县尹所代替,不过原先的国人仍旧出赋从军,履行的是国人而不是野人的职责。原先的国人、贵族机体似乎也没有被打散,其贵族可能还多少受到一点尊重。……这种在楚王任命的县尹主持下,原先国人仍基本保持其原有地位的县,实际是由楚王控制了其军事和外交权力的不成爲邦的邦(以其内部结构来说未变)。”(刘家和:《楚邦的发生和发展》,收入日知:《古代城邦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305页)陈、蔡之师在灵王末年的变乱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平王即位后二国的复国也很顺利,这都说明其原有的政治和宗族结构在置县的短时期内破坏不大。
[46]何浩:《战国时期楚封君初探》,《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47]安倍道子:《春秋后期の楚の「公」について——战国封君出现へ向けての一试论》,《东洋史研究》第45卷第2号,1986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47.html
以上是关于采邑制-西周至春秋时期楚国的采邑制与地方政治体制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