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松长:马王堆三号墓岀土遣策释文订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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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陈松长:马王堆三号墓岀土遣策释文订补


马王堆三号墓岀土遣策释文订补
(首发)
陈松长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
马王堆三号汉墓岀土遣策的图版和释文都发表在《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1]第一卷中,应该说,编者已对这批遣策作了很好的整理、排序和释文,特别是那清晰的图版,给读者提供了可资对勘的研究资料。这里,我们仅在编者所作释文和简注的基础上,覈对图版,就部分释文和简注作些订补。
1、简九:建鼓一,羽栓饬卑二,鼓者二人操抢。
按,此简编者没有注释,其实问题很多。核对图版,此简第五字左边不从木,而是从“㫃”。马王堆帛书竹简中的“施”、“旅”、“斿”等字的偏旁都与此相同,因此,此字应释为从㫃生声的“旌”。此字早在2001年出版的《马王堆简帛文字编》[2]中就释为“旌”字。“羽旌”乃是建鼓上常见的装饰物。曾侯乙墓出土的漆鸭型盒上所绘的建鼓上,就简单的绘有类似于羽毛的装饰物[3];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的《车马仪仗图》[4]的左下方也绘有一幅建鼓图,鼓上就饰有往四边飘动的羽旌。2002年连云港海州双龙汉墓出土的漆绘汉尺上也绘有象车建鼓图[5],那建鼓的四周都饰有随风飘扬的羽旌,可见羽旌乃是建鼓不可或缺的装饰物之一。
“饬”下应加标点断开。“饬”当读为“饰”,《吕氏春秋·先己》:“子女不饬”,高诱注:“不文饰”,毕沅校正:“饬与饰通,《太平御览》二百七十九作饰”。据此,“饬”通“饰”,在此应与“羽旌”一起连读,也就是用羽旌为饰的意思。
“卑二”亦见于简一四,简文云:“大鼓一,卑二”。整理者没作注释。按,“卑”或当读为“鼙” ,鼙以卑为声符,乃以声兼义也。卑有微小之义,鼙之字义正是借用这个声符的义项组成。《仪礼·大射仪》:“应鼙在其东”,郑玄注:“鼙,小鼓也”。清·戴震《乐器考》:“《仪礼》朔鼙、应鼙。鼙者小鼓,与大鼓为节。……作堂下之乐,先击朔鼙,应鼙应之。”据此,我们或可确定所谓“卑二”,乃是“鼙二”之省写,也就是小鼓二件的意思。这样,衡之简文也正好文义贯通。
有“鼓者二人操抢”甚为不辞。“操抢”是什么意思?整理者没有注释,从释文来看,可能是将“抢 ”读为“枪”的,但“操枪”与“鼓者”也没什么关系可言。因此,最后一字的释读显然有误。今按,此字当隶定为“抱 ”字。该字的字形非常清楚,左边从手,右边从“仓”,但这并不是现代简化字的“仓”,而是“包”的变体。马王堆一号墓遣册0一二中的“鹿肉鲍鱼笋白羹一鼎”中的“鲍”[6],三号墓遣册简七五中的“鲍鱼”的“鲍”,右边所从的“包”都与此相同,有此可证此字当隶定为“抱”。“抱”应是“枹”之讹误。“枹 ”乃击鼓的工具。《左传·成公二年》:“援枹而鼓”,陆德明释文:“枹,鼓槌也。”据此,简文的意思应该是,击鼓者二人,他们手头操着鼓槌。
通过上述讨论,这枚简应重新句读、释读如下:
建鼓一,羽旌饬(饰)。卑(鼙)二,鼓者二人,操抱(枹)。
2、简一八: 室各二。
注:“ ,《说文》所无,疑为“笔”之省。“笔”与 “筚 ”音义相通。 “筚”为竹管。又“筚篥”、“觱篥”、“悲篥”为古代龟兹的管乐器。三号汉墓岀土竹笛二支,似为此物。”
按,整理者之所以认为此字是“笔”之省,主要是将此字旁边的两横理解为重文符号所致。其实,此字上是“八”字,非常清楚,下是“聿”字,旁边两横应该是合文符号而非重文符号。整理者将其理解为重文释读后,只推论“笔”通“筚”,但并没交待“笔笔”或“筚筚”是什么东西,如果按照其句读理解,那“笔室”又是什么东西,都说不清楚。
我们在将其旁边的两横解读为合文符号后,就可确定,此字应是“八聿”二字的合文。从简文来看,后面的所谓“室各二”应是指每个椁室各有二件,这样,四个椁室加起来正好是八件,如果这种理解不误的话,那么,“ 八”应该是数量词,而“聿”纔是器物名。但“聿”到底是什么,尚无法确定。“聿”字就其本义来说,就是“笔”字,但随葬器物中根本就没有“笔”。如果按照整理者的思路,将“笔”读为“荜”,并推论其是竹笛的话,但出土物中,仅在东边厢的57号漆奁盒内出土了二支而已,与简文中所注明的“室各二”也没办法对应。因此,这里的“聿”该解读为何物,尚待考证。当然,或许也可这样解读,“室各二”仅是器物随葬时的计划而已,实际下葬时,可能因准备不足,所以仅在东边厢放了两支而已。
3、简一九: 蹇、帚各一
注:蹇、帚意不详。
按,蹇字下从“走”,当隷定为“䞿”。我们从下面的“各一 ”可以判断,䞿和帚肯定都是一种随葬器物。“帚”当是箕帚之省称。《急就篇》第十三章:“簁、箄、箕、帚、筐、箧、篓”,颜师古注:“帚,所以扫除。古者杜康作箕帚。”《说文解字·巾部》:“帚,粪也。古者少康初作箕帚秫酒。”《礼记·曲礼上》:凡为长者粪之礼,必加帚于箕上。”《唐韵·之韵》:“箕,箕帚也。”《世本》曰:“箕帚,少康作也。”很显然,“箕帚”是常常连在一起使用的,而且“箕”也可解释为“箕帚”,因此,我很怀疑这里所写的“帚”或许就是“箕”的意思。在三号墓北边厢中曾出土漆绘木箕一件[7],如果上面的推论不诬的话,简上所记得“帚”一件也许指的就是这件木箕。
在释读“箕帚”的基础上,我们以为,与之相连的“䞿”也应该是与“箕帚”相近的某类器物。因此,“䞿”或可读为“荐”。“䞿”是元部见纽字,“荐”是元部精纽字,语音相近,例可通假。《广雅·释器》:“荐,席也。”《晏子春秋·杂篇》:“布荐席,陈簠簋。”《楚辞·刘向<九叹·逢纷>》:“薜荔饰而陆离荐兮”,王逸注:“荐,卧席也。”是可知“荐”乃草席之类的东西。三号墓南边厢出土了一件编号为“标本南101”的草席一件,其形制是“莞草纺织,纵向有麻线为径。周围以绢和起绒锦缘边,长约200、宽约80厘米。”简上所载的“䞿”一件很可能就是指这一件莞席。
4、简二六:卒不冑,操长铩应盾者百人。
按,马王堆简帛文字中“不”字常见,其构形与此完全不同。此字当是“介”字。《战国纵横家书》 “地不与秦攘(壤)介(界)”中的“介”字的形体与此完全相同。[8]“介胄”也就是“甲胄”,即铠甲和头盔。
5.简三六:柧(弧)弩一具,象几一,越 (?)盾缇裏孝(绢?)繻掾(缘)。
注: 字字迹不清楚,似从“圭”、从 “矛”,《说文》无此字。
柧(弧),《易》:“弦木为弧,剡木为矢也”
按,“柧”或不一定要读为“弧”。《说文解字·弓部》:“弧,木弓也。”是知“弧”也就是“木弓”。如果照此解释的话,“弧弩”就是“弓弩”的意思,也就是指弓和弩。我们知道,弩本身是“弓有臂者”,它并不需要用“弧”来修饰限定。简三四有“角弩一具”,其中“角”是“弩”的修饰语,说明这件弩是角质的。同理,我们认为这里“柧弩”的“柧”也应该是弩的修饰限定用语。因此,我们怀疑“柧”就可用其本义读解。“柧”犹棱也,“柧” 或就是指弩机的两侧起棱的装饰线条。三号墓出土有木弩两件[9],但并没发现“角弩”。因此,这“角弩”、“柧弩 ”的具体所指是否就是这两件木弩,还有待讨论。
“越”字后一字从“圭”从“邑”,当隶定为“邽”。“邽”可解读为一种特殊的鸟名。《太平御览》卷九百二十八引《鲁连子》:“南方鸟名曰邽,生而食其翼。”我们知道,“越”正是南方越地的专称,简文中的“越邽”或许正是这种南方鸟的专名,它置于“盾”之前,显然是其特定的修饰用语。简三四有“斿豹盾”,简三三七有“紫三采斿豹沈(枕)一”,简三六九有:“斿豹检(奁)□一。”可见所谓“斿豹”乃是一种纺织品或漆奁盒上一种特殊文饰的专称,即报告中所称的“斿(游)豹纹”[10]本简中的“越邽盾”与简三四中的“斿豹盾”在简文中的位置与意义基本相同,既然“斿豹”是一种特殊的纹饰专门,那么,这里的“越邽”也应该是一种以鸟为主要图像因素的纹饰专名。
“盾”在这里不是盾牌的盾,而应读为“㡒”。对此,伊强曾做过很好的解释,他认为:
简文中的“盾”当读作“㡒”。《说文·巾部》:“ 㡒,载米𤲑也。从巾,盾声。读若《易》屯卦之屯。”“㡒”多见于汉代简牍,如《居延汉简》:“居弩一,有㡒”,[11]“□弩 㡒一,完”[12],尹湾汉代简牍《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乘与弩,缇㡒卅四”[13],研究者多认为汉代简牍中的“㡒”为盛弩器[14]。简三四、三六的 “㡒”与之同义。[15]
按,伊氏之说甚是。所谓“越邽盾(㡒)”,也就是一种用“越邽”这种特殊鸟纹图像为饰的盛弩器,同理,简三四中的“斿(游)豹盾(㡒)”也就是一种用斿(游)豹纹为饰的盛弩器。从简文所描述的“缇裏,李(䋥)繻掾(缘)”来看,这种盛弩器应该就是一种有不同纹饰和“缇裏,李(䋥)繻掾(缘)”的布囊。
“裏”后一字非“孝”字,此字在帛书《老子》甲本中习见,都隷定为“李”,读为“理”,这裏当读为“䋥”。《玉篇·糸部》:“䋥,文”,犹纹理也。“䋥繻缘”即用有纹理的细绢作为边饰。
综上所论,此简单释文句读当改定如下:
柧弩一具,象几一;越邽盾,缇裏,李(䋥)繻掾(缘)。
6、简四三:“美人四人,其二人雔(裘),二蹇(褰)”。
注曰:“雠”读“裘”,皆尤部字。“蹇”与“褰”通,《小尔雅》:“裤谓之蹇。均指服饰而言,前者指服袍服,后者指短装”。
按,从图版可知,释文中的“蹇”乃是“䞿”。另外,这条注解中引用《小尔雅》原文的书引号应打在“蹇”字之后。“雠”的上古因是幽部字,“裘”的上古音是之部字。两字到中古的《广韵》才合为尤部字。这是从古音上分析通假所必须注明的。
这里,我们并不想讨论“雠”读为“裘”,“蹇”读为“褰”的可否问题,而是从简文的语义与出土木俑的资料来看,这里的注释还值得商榷。
首先,如果将“雠”读为“裘”,《说文解字·衣部》:“裘,皮衣也”。《礼记·月令》季秋之月,……天子始裘”。《诗·小雅》:“彼都人士,狐裘黄黄。”可见,裘是一种很名贵的皮衣。但我们在马王堆一、三号汉墓出土的所有服饰中都看不到裘一类的皮制品,就是所有点随葬木俑中,也看不到有穿皮裘服饰的,因此,简单地将“ 雠”读为“裘”尚得不到随葬器物的证明。
其次,注释用《小尔雅》的“裤谓之蹇”来解释马王堆汉墓出土文物,似乎也不通。因为我们从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服饰中知道,当时就没有裤装,而且我们也不可将《小尔雅》者所说的“裤”解读为短装。因此,这种解释也值得商榷。
我们认为,“雠”就可取其本义为训。《说文解字·言部》:“雠,对应也。”简文的“二人雠”,也就是二人作对答、对应之状。“䞿”亦可就其本义为训。《说文解字·走部》:“䞿,走貌。从走,蹇省声。”可见,“䞿”也就是行走的样子。三号墓出土的木俑中,有“着衣女侍俑”4 件,“雕衣俑”4件。报告称:
简四三“美人四人,其二人雠(雠),二蹇(褰)”,简四四“美人四人,其二人楚服,二人汉服” ,疑分别指所出四件着衣女侍俑和四件雕衣俑。[16]
按,根据报告的推论去核验其服饰,那这四件“着衣女侍俑”既看不到皮裘服饰,也全部不是“短装”,而是“系着绢地信期绣长袍”[17]。倒是其所雕的情状正好是“腿微前屈”的行走状 [18],而所谓“二人雠”也许正是这四件木俑中两件的具体情貌的描写。由此,我们认为,简文中的“二人雠、二䞿”也许就是对这四件“着衣女侍俑”的形态状貌的具体描述,即其中两个作对答状,二个作行走状。
7.简六八:胡人一人,操弓矢、赎观,率附马一匹。
按,此简没有注释。但句读和释读都有问题。先讲句读,如照其句读来理解,那“赎观”似是与“弓矢”并列的什么器物,而后面的“率附马一匹”似乎也是前面的“胡人一人”所为。这从一般常识来判断,这个“胡人” 应该不具备这么大的功能。这里关键是对“赎观”的理解有问题。其实,“赎观”并不是什么器物名,而应该是当时一种特殊身份人员的专称。
在秦汉简牍文献中,我们常常看到一种特殊的刑罚,即赎刑,这种刑罚乃是因某种罪行应科大刑罚之后,再依律令纳材取赎的一种替代刑罚,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常见的有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这里的“赎观”很可能就是秦代“赎宫”这种特殊替代刑罚的另一种说法。我们知道,“观”与“宫”是同义词,在“宫观”一词中是同义复词,由此可见,“宫”与“观”是可以互通的。有意思的是,《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赎宫”的专门解释,给我们提供了“赎宫”之人的特殊身份,它原来是给外邦之人有上造以上爵位者的一种特殊礼遇:
“可(何)谓‘赎鬼薪鋈’?可(何)谓‘赎宫’?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辠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为府(腐)辠,赎宫。其它辠比群盗者亦如此。”《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
对此,学者的解读是很明确的:
这里所说的是两个可以判“赎”的案例。一是“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辠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二是“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其有府(腐)辠,赎宫。关于“群盗”罪的判处,在《法律答问》中另有一个规定,即:“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可见群盗的罪并不轻。而 “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犯这种最,只要“赎鬼薪鋈足”就行了。……至于犯了应处宫刑的“腐罪”的,可以判为“赎宫”。犯了其它同“群盗”相当的罪,均照此处理。这是对少数民族的特许法。由这条律文可以看出秦代对属邦的管理另有一套标准。[19]
值得注意到是,秦简中所说的“赎宫”,乃是专门针对所谓“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犯“腐罪”而特设的律令内容,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的“赎宫”者,都应是秦代属邦中爵位在上造以上的“君长”。换言之,凡“赎宫”者,都应是秦朝的属邦之人。
如果我们将简文中的“赎观”读为“赎宫”大致不诬的话,那在简文中正与前面所记的“胡人”相呼应,这样,我们就可将“胡人”和“赎观”都理解为汉代朝廷服务的“属邦”之人。
通过上述讨论,简文的句读应该是:
“胡人一人,操弓矢;赎观率附马一匹”。
再说文字释读,其中的“率”是“牵”字之误释。此字上从玄,下从牛,乃牵字[20]。《说文·牛部》:“牵,引前也。从牛,象引牛之靡也。玄声。”衡之简文,“牵附马一匹”显然比“率附马一匹”文从理顺一些。
8.简一四八:黄卷一石,缣囊合笥。
按,核对图版,“合”字乃是“今”字之误释,简三三二中的“今”字形体与此完全相同,可互相参证。因此,简文应该在“囊”字后句读断开,其句读应是:“黄卷一石,缣囊,今笥”。其意思是:黄卷一石,原本是用缣囊盛放的,但在下葬读遣时没有“缣囊”,故临时改为竹笥盛放。
9.简二六一:髹画检,俓(径)尺,食盐成(盛)五斗二合。
注:六、七字疑为“食”、“盐”二字。
按,核对图版,注释所疑的“食”字,字形与之相差太远。[21]此字形体与简二六四中所写的“膏”字的上半截基本相同,应该隶定为“ 高”,读为“膏”,或者说是“膏”的省写。第七字倒是与“盐”比较接近,只是多了一个草字头,可隶定为从艹从盐的 “ ”字,或可读为“盐”。“膏”乃肉之肥者,《国语·晋语七》:“夫膏粱之性难正也”,韦昭注:“膏,肉之肥者。”“盐”即食盐也,乃人类不可缺少之营养物质。
“成”字在简文中似乎不应读为“盛”,而应取其本义为训。“成”犹“并”也。《仪礼·即夕礼》:“俎二以成,南上”,郑玄注:“成,犹并也。”简文中的“高(膏)盐成”,也就是“膏”和“盐”并列盛放之义。另外,“成”也可理解为使动用法,即使平均的意思。《周礼·地官·质人》:“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郑玄注:“成,平也”。贾公彦疏:“质人主为平定之,则有常估,不能妄为贵贱也。”据此,简文中的“高(膏)、盐成”也就是使膏、盐平均之义。
“五”后面的字不是“斗”字,而是“寸”字。“五寸”正是对前面所记“俓(径)尺”的两分,“ 膏、盐成五寸”的意思应该是指这个“径尺”的漆奁盒内“高(膏)、盐”并列平均盛放,各占有“五寸”,也就是说,各占了一半的空间。
“合”通“盒”,“二合”当是指这种“俓(径)尺”的“髹画检(奁)”共有两盒。
通过上述讨论,简文当重新释读如下:
髹画检,俓(径)尺,高(膏)、盐成五寸,二合。



[1] 文物出版社,2004年7月出版。
[2] 文物出版社,2001年6月出版。
[3] 参看湖北省博物馆编《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
[4] 参看傅举有、陈松长编着《马王堆汉墓文物》,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
[5] 参看连云港博物馆编《连云港馆藏文物精萃》,荣宝斋出版社2006年版。
[6] 详见笔者编着的《马王堆简帛文字编》,文物出版社2001年出版。
[7] 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157 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8] 参见《马王堆简帛文字编》,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9]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 207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0]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215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1] 原注: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83 ·5A,文物出版社,1987.
[12] 原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EPT51·569,文物出版社,1990年。
[13] 原注:《尹湾汉墓简牍》103页,中华书局,1997年。
[14] 原注: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94页,科学出版社,2003年。李均明《尹湾汉墓“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簿”初探》,《尹湾汉墓简牍综论》100页,科学出版社,1999年。
[15] 伊强《谈长沙马王堆二三号汉墓遣册释文和注释中存在的问题》48页,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5年5月,转引自李家浩《仰天湖楚简剩义》,载《简帛》第二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16]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177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7]详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171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8] 图像见《马王堆二、三号汉墓》第一卷第172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版。
[19] 详见徐富昌《睡虎地秦简研究》339-340页,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版。
[20] 字形参见笔者编着《马王堆简帛文字编》43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1] 详见笔者编着《马王堆简帛文字编》206页,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本文是提交“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的诠释— —纪念谭朴森先生逝世两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2009年6月13日-14日)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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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松长:马王堆三号墓岀土遣策释文订补0471马王堆三号墓岀土遣策释文订补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11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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