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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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


司马法》校注商兑
(首发)
邬可晶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郑慧生先生《校勘杂志》[1]收录其所着《〈司马法〉校注》一书(以下简称“校注”)。此书广搜衆本,备列旧注,所辑《司马法》佚文、历代论述《司马法》资料,以及作者精心撰写的《〈司马法〉一书及其流传》,都为学者阅读、研究《司马法》带来了资料方面的便利,大大提高了《校注》的学术价值。
不过,实事求是地讲,《校注》在《司马法》一书的“校”和“注”(主要反映在“校注”部分对异文、旧注的取捨和“语译”部分作者的新见)方面存在着不少值得商榷之处。《校注》对当前学术界跟《司马法》校释有关的新成果吸收得也很不够。[2]例如李家浩先生曾正确校出《司马法·天子之义》“人之执也”的“执” 当是“埶”之讹,读为“槷(臬)”,训“法”;[3]《校注》没有加以引用。[4]1992年6月出版的李零先生《司马法译注》一书(以下简称“译注”)[5],对《司马法》作了较高质量的整理。此后,钮国平《司马法笺证》 [6](以下简称“笺证”)、褚玉兰《兵法精典新解》[7](以下简称“新解”)等也有一些可供参考之处。特别是《笺证》,引证富赡,注释颇多发明。不少《译注》等书已经正确出注的内容,《校注》全然不顾,一仍其误,这是很不应该的。下 面就举一些这方面的例子,同时也附带指出《笺证》、《新解》等书相关的正误情况。
《仁本》:“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仁也。”《译注》注“不穷不能”为“不去逼迫丧失战斗力的敌人”(页5)、《新解》译文作“不杀害失去战斗力的敌人”(页289),甚是。《笺证》译文作“不为难战败的将士”,用古注直接释“不能 ”为“战败也”(页6),过于笼统。“不能”作名词用,可指“无能之人”,如银雀山汉简《论政论兵之类》“将失”:“廿三曰:与不能,可败也。”[8]“与不能”疑当读为“举不能”,任用无能之人。所谓“丧失战斗力的敌人”,即由此引申而来。《校注》反而错译为“不知道适可而止就不能夺取最后的胜利”(页238)。
《仁本》:“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 《译注》指出“舍服”就是“赦免服降的敌人”(页6),基本正确[9](《新解》译文作“对降服的敌人给予赦免”,见页290,可能参考过《译注》的讲法。《笺证》训“舍”为“免其罪而释放之”,见页6,一个“舍”字不可能同时兼有“免其罪”和“释放之”两层意思) 。《校注》把整句话译为“有功而不贪功,功成就知道停止,这样做可以表示自己是知‘勇’的”(页238),对“舍服”的理解完全不对。
《仁本》“立国辨职”的“辨”,《译注》说“是分别之义”,并指出可参看《周礼》每篇开头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等语(页 7);《笺证》(页7)、《新解》(页287)引《汇解·直解》也已指出了这一点。而《校注》却说“辨”通“办” (页239),译为“行使”(页240),不如《译注》等书的讲法有根据。
《天子之义》:“天子之义,必纯取法天地,而观于先圣。”“屯(纯)”为总括词,相当于“皆”,这一点朱德熙等先生已有论定。[10]《译注》注“纯”为“完全”(页14),即本于此。《校注》(页249)、《新解》(页296)在翻译此句时把“纯”字完全漏掉,《笺证》则把“纯”误译为“一心一意”(页16。此误当承袭自古注,如明代刘寅《司马法直解》[11]——以下简称“直解”——即说:“纯,纯一而不杂也。” )。
《天子之义》“不远则难诱,不及则难陷” 的“陷”,《校注》引古注训作“坏”、“败”(页251),又语译为“击溃”(页252),《笺证》训“害”(页19),《新解》译作“陷入敌军圈套”(页297),显然当从《译注》之说解释为“中其埋伏”(页17),最直截了当。上博竹书《曹沫之陈》简60:“毋冒以陷,必过前攻。”[12]银雀山汉简《论政论兵之类》“十问”:“交和而舍,客主两陈(阵)。敌人刑(形)箕。计啇(敌)所愿,欲我陷。”[13]凡此,皆“陷”指战时中埋伏之例。
《天子之义》:“章,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译注》引《周礼·春官·司常》“日月为常,交龙为旂”谓这裏的“章”是指旗帜上的图案(页22)。其说极是。《校注》引《直解》曰:“士卒所戴之章也。”(页 255)又据此而译为“士卒身上佩戴的图案”(页257),这是误信了古注。(《笺证》、《新解》也都把“章”错译作“徽章”,分见各书页26、27和页298)其实,《校注》在为“夏后氏以日月,尚明也”出注时已经引到《释名 ·释兵》“日月为常,画日月于其端”(页255),可见《校注》作者并不知道“常”有旗帜义。
《定爵》:“凡战,固衆相利,治乱进止, ……小罪胜,大罪因。”“固衆相利”与“治乱进止”、“服正成耻”、“约法省罚”对文,均为两个动宾结构的短语组成并列结构,“相”、“进”必是动词。明代茅元仪所刻《武备志》(以下简称“武备”)的注解释“相利”为“相度便利”(《校注》页267引)、《译注》译为“察知利害”(页30)、《新解》译文作“辨别利害”(页305)、《笺证》训“相”为“度”(页40。但此书训“利”为“地利”,盖承袭自《直解》“相度地利”,所指似过于狭窄),都是正确的。可《校注》却语译为“必须用一定的利益来巩固部队”(页267),误把“相利”当作“固衆”的补语了。《译注》注“进止”为“进其止者”(页30),也是正确的。《笺证》为“进”注“这裏是激励的意思”,为“止” 注“指委靡退却的士卒”(页40),虽然从严格的训诂角度看不够精确,对于文义的理解却大致不差。《校注》引《武备》注“审兵进止”、语译为“令行则行令止则止”(页267)、《新解》译文作“进退有节”(页305。此误盖承袭自《直解》“知进止之节”),都由于不顾句子的语法结构而致误。“小罪胜”的“胜”,《校注》据《说文》“胜,任也”而译作“小罪仍能任用”(页267),显然是误解了《说文》的原义。段玉裁在“胜,任也”下注:“凡能举之、能克之,皆曰胜。”[14]可知所谓“任也”,当是“胜任”之“任”,不是“任用”之“任”。《校注》把“大罪因”语译为“大罪依法而决”(页267),未必可信。这两句话很不好懂,《译注》解释为“小罪如果得逞,大罪就会随之而来”(页30。《笺证》说与之同,见页41),亦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定爵》有“右兵”之语,《校注》不管与它并称“五虑”的“顺天”、“阜财”、“怿衆”、“利地”皆为动宾结构的语言事实,释“右”为“阴”,并说:“古人以兵为阴象,故谓兵器为右兵。”(页268)而《译注》根据下文言“右兵”为“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释“ 右”为“帮助”,指“使各种兵器配合使用,相得益彰”(页31),其可信度要比《校注》所说高。(应该指出,《译注》关于“右兵” 的说法可能参考自有的古注,如《直解》云:“右兵者,长短相助而为用也。……‘右’是‘助’也。”)《笺证》译“右兵”为“发挥兵器的威力”,其根据是“右”可训“强”(页42)。按《汉语大字典》为“右”的“强”义所举的例证是《后汉书·陈宠传》“西州豪右兼併,吏多奸贪”。[15]可见所谓“强”,是指豪强之强,跟《笺证》所说的意思无关。《新解》为“右兵”出注说:“右,重视。古时尚右。《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位在廉颇之右。’右兵,重视军事。”(页 301)此说把“右兵”看作动宾结构是合理的。但是,“右”并无重视之义,作者所引的《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的例子只是表明,先秦曾以右为尊位,不能作为“右”可训“重视”的例证。作者在后面的译文中把“兵”译为“兵器”(页305),此注中却释“兵”为“军事”,因前后失照而自相矛盾。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陈忌问垒”云:“长兵次之,所以救其隋(隳)也。从(鏦)次之,所以为长兵【□】也。短兵次之者,所以难其归而徼(邀)其衰也。弩次之,所以当投几(机)也。”[16]说的也是作战时“各种兵器配合使用”的情况,可与“弓矢御,殳矛守,戈戟助”参看。
《定爵》:“迭战则久,皆战则彊。”《校注》译“迭战则久”为“连续作战就会久困不决”(页270),据《太平御览》所引把各本的“彊”校改为“疆”,又据《广雅·释诂》“疆,穷也”译“皆战则疆”为“全面作战就会民穷财尽”(页269、270)。这些校译都是错误的。从上下文看,“迭战”二句承“凡五兵五当,长以卫短,短以救长”而言,应该仍然说的是“右兵”之事。“更迭”义是“迭”的常训,所以“迭战而久”当从《译注》说解释为“将它们(引者按:指长短兵器)轮番用于作战可以持久”(页32);《校注》训“迭”为“连续”,显係臆造。《广雅·释诂四》“疆,穷也”之“穷”,犹《诗·豳风·七月》“万寿无疆”、《礼记·中庸》“悠久无疆”之“疆”,是“边际、止境” [17]的意思,不能混同为“穷困、穷尽”。所以,此句仍当从各本作“皆战而彊(强)”。《译注》翻译为“一起用于作战可以提高战斗力”(页32),可以备参。《笺证》(页43、44)、《新解》(页301、305)关于这两句话的解释与《译注》同。
《定爵》:“见敌静,见乱暇,见危难无忘其衆。”这几句话,实即“见敌则静,见乱则暇,见危难则无忘其衆”的句式结构,古汉语并不鲜见。《译注》的译文作 “碰到敌人要镇静沉着,碰到混乱要不慌不忙,碰到危险灾难不可丢下其部下不管”(页39),非常正确。《笺证》(页58)、《新解》(页306)关于这几话的理解与《译注》同。《校注》把“见敌静,见乱暇”错译为“要看到敌人幽静深处的动机,看到自己内部的不安定因素”(页277),其误盖本于《武备》注“军中惊乱,宜闲暇以镇之”云云。
《定爵》“威利章”,《校注》误信《武备》注“威严之用利于章显”之说(《直解》说与此同),进而译作“威严还是要显现出来”(页279),把“利”字完全丢掉了。《笺证》训“利”为“势”,“威利”即“ 威势,犹军威”,训“章”为“盛”(页60)。“利”当名词“势”讲、“章”当形容词“盛”讲,都是缺乏根据的臆说。《新解》译文作“军令威严利于制度贯彻”(页306),则把“利”作为动词“利于”看待。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但结合“ 章”决不可能译为“制度贯彻”这一点来看,《新解》关于“威利章”语法结构的理解是靠不住的。《译注》认为“威” 指罚,“利”指赏,“章”读为“彰”,“威利章”就是“赏罚分明”。(页40)其说信而可徵。《韩非子·二柄》:“今人主非使赏罚之威利出于己也,听其臣而行其赏罚,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明以“赏罚”对应“威利”。《吕氏春秋·壹行》的一段话可以看得更清楚:“王者之所藉以成也何?藉其威与其利。非强大则其威不威,其利不利。其威不威则不足以禁也,其利不利则不足以劝也,故贤主必使其威利无敌,故以禁则必止,以劝则必为。威利敌,而忧苦民、行可知者王;威利无敌,而以行不知者亡。”“禁”、“劝”即“罚”、“赏”。
《定爵》“成基一天下之形”一句比较费解,《译注》说:“‘成基’,疑读为‘成其’。‘一天下之形’,统一天下之势。”(页41)[18]“一天下”当“统一天下”讲,在古书中是有其例的,我们姑举二证:《战国策·楚策一》:“今君欲一天下,安诸侯,存危国,寡人谨奉社稷以从。”《大戴礼记·保傅》:“是以封泰山而禅梁甫,朝诸侯而一天下。”《荀子·礼论》有如下之语:“故曰: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一天下之功于是就”就是 “成基(其)一天下之形”的意思。我们认为《译注》的讲法很可能是正确的。[19]《新解》关于此句的译文与《译注》说同。(页307)《校注》以“成基”作一句读,译为“招致福祥的开始来临”(页 280),已嫌不辞。又谓“‘天下之形’当作‘天示之形’”,理由是甲骨文 “示”字与篆文“下”字形同而混。(页280)这就更不可信了。我们知道,大约在战国时期成书的《司马法》是绝对不可能用殷代甲骨文书写的,而战国时代各系文字中的“下”和“示”的写法迥乎不同,[20]无从相混。
《定爵》:“人人,正正,辞辞,火火。” 《校注》引《广雅·释诂》“人,仁也”释“人人”为“以仁待人”,引《释名·释天》“火,化也……亦言毁也”释“ 火火”为“消炎熄火”(页282、283),犯了以言其“得名之始”的“声训”为具体词义的毛病。又据《书· 汤誓》伪孔传“正,政也”、《淮南子·氾论》高诱注“政,治也”,释“正正”为“治其正也”、“以正治官”(页 282、283),据《说文通训定声》对“辞”字的分析“从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辛,会意,犹理辜也。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理也”,释“辞辞”为“理其辞也”、“修饰文辞”(页282、283),问题更加严重。所引高诱注,《淮南子·氾论》的原文作“(周公)听天下之政”,此“政”显然是名词。《校注》误解高注为“治理”之“治”,又以“正,政也”的声训材料为过渡,仅从逻辑上看就是不合理的。《说文通训定声》对“辞”字形义的分析,从古文字角度看,并不可信。前人早已指出, “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象两手理丝之形,《通训定声》所谓“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理也”,当指治理之“理”,跟《校注》解释的“修饰”也不是一回事。何况,“辞”在文献中没有当“理”讲的例子。我们怀疑,“人人,正正,辞辞,火火”犹言“人其人,正其正,辞其辞,火其火”,即“以其人为人,以其正为正,以其辞为辞,以其火为火”,跟“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即“以其君为君,以其臣为臣,以其父为父,以其子为子”同例。《译注》翻译为“人必得其人,正必得其正,辞必得其辞,火必得其火”(页43),《笺证》译文作“用贤得当,正政得当,发辞得当,火攻得当”(页 64~65),《新解》译文作“用人要用真正的人才,推行政令要是公正的政令,言辞必须得体,火攻必须适宜”(页307),其所说文义近是。[21]
《定爵》:“凡人之形,由衆之求,试以名行,必善行之。……人生之宜谓之法。”《校注》读“形” 为“刑”,引《广雅·释诂》:“刑,成也。”(页283)“凡人之形,由衆之求”译作“要把‘人’训练出来,必须对衆人严格要求”(页284)。传世文献中表示“成”义的“刑”似以用“形”为常,如果作者想把“凡人之形”的“形”训作“成”,根本没有必要改读为“刑”。以“必须对衆人严格要求”对译“由衆之求”,除了“衆”之外,没有一个词能对应得上。这反过来说明《校注》训“形”为“成 ”也是靠不住的。《译注》读“形”为“型”,整句话译作“凡人之楷模,都是从衆人中选拔出来的”(页44),无疑是正确的。战国时期的中山王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鼎铭在说到中山王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考察相邦贾时有一段话,可与此文比读(释文用宽式,不严格隶定):“ 今余方壮,知天若否,论其德,省其行,无不顺道,考度唯型。”(《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简称“集成”—— 5.2840)《校注》还把“试以名行,必善行之”标点为“试以名,行必善行之”(页283),似乎反映了作者并不知道古书中的“名行”特指名声操行,不能分割。[22]“人生之宜谓之法”的“人生”,《校注》理解为“生活”(页 284),不免以今律古。当从《译注》之说读“生”为“性”(页 44)。《盐铁论·刑德》:“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法者缘人情而制”与“人生(性)之宜谓之法”义近。《新解》虽也把“形”读为“型”(页304),但从其译文作“凡是要求各将士遵守的规定,应当来源于 衆人的要求,在试行过程中看它是否名副其实,如果确实是好的,就加以实行。……这些从人们实践中产生的规定,就叫做‘法’”(页307)来看,对这段话是指何而言的理解似乎出现了偏差,关于“名行”、“ 人生”的解释亦全误。《笺证》从“形”作“行”之本,认为指“民衆所行之法”,“试以名行,必善行之”被错译为“以‘法’考核所行之法,民衆必定顺法而行”(页67),其余与《新解》之误略同。
《定爵》:“立法:……四曰疾,……”《译注》认为“疾”“疑指法令速行”(页45),《笺证》训为“力而行之”(页69),《新解》译作“雷厉风行”(页308),至少可备一说。《校注》说“疾读为庶”,引《列子·仲尼》“凡此 衆疾”之“疾”有异文作“庶”为证。(页285~286)按:上古音“疾”属从母质部,“庶”属书母鱼部,二者声韵皆异,无由相通。“疾”、“庶”字形相近,疑《校注》本意是说“疾”是“庶”的形近讹字。即便如此,“庶”之一词,也不可能如《校注》所说具有“衆庶有类”那样複杂的意思。
《定爵》:“日成行微曰道。”《校注》语译为:“天时的机缘已到、占卜的吉兆没有消逝,这就叫做道。”(页287)“行微”可以讲成“占卜的吉兆没有消逝”,不知作者有什么训诂上的依据。《笺证》译“日成行微”为“日有成效,行事平稳”(页71)。且不说“日成”的结构能否对译为“日有成效”、“微”是否有“平稳”的意思,即如《笺证》所说,这两句话跟本段讲军中之“道”的关係也显得若即若离。[23]关于这句话,《译注》有十分精当的解释:“‘日’,战日,作战时间; ‘成’,既定;‘行’,行动;‘微’,微密。《孙子兵法·九地》:‘是故政举之日,夷关折符,无通其使,厉于廊庙之上,以诛其事。敌人开阖,必亟入之。先其所爱,微与之期。践墨随敌,以决战争。’‘是故政举之日’相当 [24]这裏的‘日成’。‘微与之期’相当这裏的‘行微’。”(页 46)其说甚是。《新解》译文的大意与《译注》说同。(页308)附带指出,前两句为“军无小听,战无小利”,“战无小利”与《风后握奇经·八阵总述》“战无常规”、马融《樗蒲赋》“战无常胜”(《全后汉文》卷十八引)、《吴子·应变》“战无强敌,攻无坚陈”等同例,应该是“战时没有小利”的意思,指无论利益大小,作战时都要争取。据此,“军无小听”应该是“军中没有小的细作”的意思,指无论混入军中的细作大小,都要提高警惕。《校注》译作“两军作战间谍耳目要远,不要为了小利而轻举妄动”(页287),《译注》译作“军中不听细言,战时不图小利”(页46),《新解》译作“军中不许有小道传闻,作战不可贪图小利”(页 308),大概都是受了《武备》注“不听小谋,不争小利”等的错误影响。(《笺证》把这两句话译为“治军勿逞私智而违先王之法,与人战勿争小利”,见页71。总体上看也是受了旧注的影响,但训“听”为“谋”的臆说,则是《笺证》所独有。见页70。)
《严位》:“凡三军,人戒分日。”《校注》谓“分日”即“次日”:“《文选·鲁灵光殿赋》李善注引《尔雅》:‘分,次也。’”(页294)《文选·鲁灵光殿赋》原文为:“承明堂于少阳,昭列显于奎之分野。 ”李善注:“言承汉明堂而在少阳之位,其光昭列,显于奎之分野也。《尔雅》曰:‘分,次也。’《汉书》曰:‘泰山郡奉高县有明堂,武帝造。’又曰:‘少阳,东方也。’又曰:‘鲁地,奎、娄之分野也。’一曰《春秋说题辞》曰‘心为天,明堂以布政教’,言灵光承天之明堂,在少阳之地。”李善以“次”训“分野”之“分”,即“位次”之“次”,跟《校注》所说的“次日”之“次”截然不同。下文“不可以分食”,《校注》据此释为“再食”(页294),也不能成立。下文有“凡战,三军之戒,无过三日;一卒之警,无过分日;一人之禁,无过皆息”等语,“分日”与“三日”的语法地位相当,古书中“分”常训“半”,[25]“分日”应即“半日”。被《校注》批评为“非”的《武备》注“分日即半日”(页294引)以及《译注》注为“半日”(页51)、《新解》据《直解》注为“半日”(页310),可能都是正确的。《笺证》据《左传·哀公元年》“在军,熟食者分而后敢食”杜注“分犹遍也”、《古书虚字集释》“遍”可训“尽”,从而把“分日”解释为“尽日”,即一日。(页78)仔细推敲,这个论证过程的第一步就是站不住脚的。“分”有“遍”义,除了见存于古代字书之外,能够找到的文献中的古注大概也只有《左传》这一例。我们知道,“分”的核心义素是“半 ”,这显然与“遍”反义。《左传·哀公元年》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吴王阖庐在军中,把熟食全部分给了士卒之后自己才敢进食。古书中“分”常当分予、给予讲,[26]“熟食者分”的“分”即用此义。杜预注“犹遍也”,是指遍分熟食而言的,并不是说“分”有“遍”义。既明乎此,“分日”即“一日”之说就无庸辩驳了。下面附带讨论一下“一人之禁,无过皆息”的问题。由于本句“ 人戒分日”与下文“三军之戒,无过三日”所说矛盾,《译注》疑此处有脱文(页51),似可从。“人禁不息,不可以分食”的“不息”,《校注》联繫下文 “一人之禁,无过皆息”,理解为“不足一日”(页294,参看页301)。《译注》则把这句话译为“禁令不解除,不允许吃饭”(页 51)。从文义通顺角度看,显以《译注》说为长。但《译注》已指出前一句有脱文,说不定“人禁不息,不可以分食”也有数字或数句脱去,造成和“一人之禁,无过皆息”不能相应。《直解》即认为“人禁不息”就是“一人之禁不过一息”的意思,“此句上下亦有阙文”。待考。从“无过皆息”的“皆息”与“三日”、“分日”处于相同的语法地位来看,“皆息”也应指具体时间,《译注》就认为指“比半天更短的时间”(页 57)。不过,“皆息”的表达古无他例,十分彆扭,《校注》训为“人皆息寝,一日也”(页301),亦不可信。《武备》注说:“禁止一人之令,当皆在瞬息之间。”(《校注》页301引)《直解》也说:“一人禁止之令,无过瞬息之间。”文义上较符合“ 皆息”指“比半天更短的时间”的条件。由此出发考虑,疑“皆息”为“一息”之误。“一息”犹瞬间,极言其迅,其例甚多,略举如下:《关尹子·一宇》:“人生在世,有生一日死者,有生十年死者,有生百年死者。一日死者,如一息得道;十年百年死者,如历久得道。”《史记·太史公自序》“孔子卒后至于今五百岁”,司马贞《索隐》有“以为淳气育才,岂有常数,五百之期,何异一息”之语。“一人之禁,无过一息”,谓一人的戒备状态,不超过瞬息。“一”古或训 “皆”,[27]可能有人把“一息”之“一”误解为“皆”,在“一”旁注“皆”,传抄过程中旁注代替正文,“一”遂被臆改为“皆”。[28]《笺证》、《新解》所录正文直接作“瞬息”,不知是否有版本上的根据。
《严位》“凡战,以力久”至“惟权之视” (《译注》从各本作“惟权视之”。此句与“惟敌之视”、“惟畏之视”对文,《校注》从《太平御览》所引改,疑是),《校注》并为一段,《译注》、《笺证》、《新解》分作两段。这裏从《校注》的意见放在一起讨论。《校注》对本段所作的校释,问题很多。如“凡战,以力久,以气胜。以固久,以危胜”的“以力久”、“以固久”,《校注》译作“靠力气就会久拖不决”、“靠保守就会久拖不决”(页297),大概是把这些理解为战争中所不希望看到的反面情况,这就与前后文 “以力胜”、“以危胜”、“本心固,新气胜;以甲固,以兵胜”都从正面立论的行文逻辑相抵牾了。被《校注》所批评的《武备》注“人能饱佚,乃可持久”“陈势坚固,乃可持久”(页295引)以及《直解》所说“以力持久”“以固则能久”、《译注》所译“靠实力持守”“靠稳固持守”(页51、52)、《笺证》所译“靠兵力充实才能持久”“靠战阵坚固难陷才能持久” (页80)、《新解》所译“靠兵力充实来持久”“靠阵地坚固来持久”(页 313),反而可信。“甲以重固”一句,《校注》据《太平御览》校改为“兼以重固”,又据《太平御览》删去了下句“兵以轻胜”的“兵”字(页296)。按:前文有“以甲固,以兵胜”之语,《校注》并无异议,那么这两句“甲以重固,兵以轻胜”正是承前而言,“甲”指甲胄,“兵”指兵器,下文又云“舍谨兵甲”,均以“甲”、“兵” 对举或连言,银雀山汉简《论政论兵之类》“略甲”有“兵利甲坚者胜乎?则胜易智(知)矣”[29]之语,可证;《译注》译作“甲胄份量重易于持守,兵器份量轻易于取胜 ”(页53)、《笺证》译作“甲胄靠厚重才能护卫,兵器靠轻锐才能取胜”(页80)、《新解》译作“铠甲靠厚重而坚固,兵器靠轻捷而取胜”(页313)是对的(《直解》等古注即持此说)。而且,“凡车以密固,徒以坐固,甲以重固,兵以轻胜”,句式结构也颇为工整。《太平御览》所引的本子,显然经过浅人妄改,不足为凭。“两心交定”一句,《校注》据《太平御览》改“定 ”为“支”,并引“《战国策·西周策》鲍本注:‘支,犹拒。’”(页296)译为“胜心和怯心互相排斥”(页297)。按:《战国策·西周策》原文为:“秦去周,必复攻魏,魏不能支,必因君而讲,则君重矣。”这种用法的“支”,又见于《文选》所载干宝《晋纪总论》“屡拒诸葛亮节制之兵,而东支吴人辅车之势”等。“支”的核心义素是“支持”,古训为“拒”的“支”,其义偏重于据支持而抵抗,或就当“相持”讲,这跟《校注》所翻译的“互相排斥”是有区别的。《太平御览》卷二百七十在“两心交支”下注“两军相当,兵相支持 ”。《校注》既从其文作“支”,就应该也从其注“兵相支持”,否则难以统一。《直解》、《校注》、《译注》都主张 “两心”是指上文所说“胜心”和“畏心”。从行文结构上看,“人有胜心,惟敌之视;人有畏心,惟畏之视”与“两心交定,两利若一,两为之职,惟权之视”是对应而言的。“惟权之视”的“权”,《译注》(页53)、《新解》(页313)释为“权衡”(《笺证》释为“权衡之法”,页81),似不如《校注》释为“权变”(页297。《直解》、《武备》注已有此说)妥当。《司马法》的作者大概认为“惟敌之视”和“惟畏之视”都不好,即不能只有求胜之心或只有畏敌之心,应该做到“惟权之视”。《武备》注对这段文义的串讲十分精到:“既有胜敌之心,又有畏将之心,而两心皆定矣,则皆可取利,若一途焉。军中惟此两心为职主也,然又当用权变,以视其所胜所畏之何如。”(《校注》页296引)《译注》以“互相弥补”来解释“交定”(页53),其义近是,但“定”似乎没有“弥补”的意思。“定”古训为“成” 、“安”、“止”、“息”等,[30]都含有安而止、静而定的意思,“两心交定”大概是说胜心和畏心都平定下来了。《笺证》似乎试图把“交定”说成同义连文,“定,亦‘交’也”,是“交杂衡量”的意思(页81)。不过,他引以证明“定,亦‘交’也”的唯一材料却是《广雅·释诂四》(原文误作“《广雅·卷四》”)的“交,定也”。这条书证只能说明“交”有“定”义,并不能反过来说明“定” 也有“交”义。《新解》把“交定”译为“一起使用”(页313),其误甚明(“定”没有“使用”的意思)。至于《太平御览》所引本子作“支”,推测有以下两种可能性:其一,从上古音说,“定”是定母耕部字,“支”是章母支部字,声母同系,韵部为严格的阴阳对转,“支”有可能是“定”的假借字。其二,从古文字字形说,六国文字“定”或作“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龙岗秦简217),二者的形体无疑是很近似的。颇疑秦在实施“书同文字”政策时,曾把与秦系文字“企”的形体相近的六国文字中的个别“定”字误改为“企”。“企”又常写作“跂”,《太平御览》所保留的“支”可能是“跂”的进一步省借。
《严位》:“凡战,敬则慊,率则服。上烦轻,上暇重。奏鼓轻,舒鼓重。服肤轻,服美重。凡马车坚,甲兵利,轻乃重。”以上文字,《校注》并为一段,《译注》、《新解》分作两段。就文义而言,以分作两段为宜。为了讨论的方便,这裏暂且从《校注》之说并为一段。《校注》对本段的解释,问题也很多。如把所有对举的“轻”、“重”,都理解为“轻而取胜” 、“难于作战”或“勇于作战”、“怯于作战”(页299),这是很不妥当的。按照这种说法,凡言“重”者,皆为贬义,所以《校注》把“上烦轻,上暇重”译作“平时要求苛细就会轻而取胜,平时要求鬆懈用时就难于作战”(页299)。但是,《司马法》一书对于“暇”,是作为治军之道来正面提倡的。如《定爵》“上暇人教,是谓烦陈”,是说“上级对下级干预少,士兵素有训练,这叫複杂的阵形”(《译注》页 38);“见敌静,见乱暇”,是说“碰到敌人要镇静沉着,碰到混乱要不慌不忙”(《译注》页39,参看上文的讨论)。把本句的“暇”释为“要求鬆懈”,则与全书的语言习惯不符合。《校注》又训“服肤轻,服美重”之“服”为“行”,译作“德义宣传得越浅士卒越是勇于战斗,德义宣传得越美士卒越是怯于作战”(页299)。按:此说不但“增字解经”,译文的主语“德义”显然是《校注》凭空加上去的;而且与全书宣扬以德义治国、治军的思想相矛盾。《仁本》“古者,以仁为本以义治之之为正”、“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六德以时合教,以为民纪之道也”,《天子之义》“古之教民,必立贵贱之伦经,使不相陵;德义不相踰”、“古者,国容不入军,军容不入国,故德义不相踰”、“古者,贤王明民之德,尽民之善,故无废德,无简民,赏无所生,罚无所试。有虞氏不赏不罚而民可用,至德也”,《严位》“以义战”等等,可见一斑。凡此,皆说明《校注》对“轻”、“重”的理解是不合实际的。“上烦轻,上暇重”,当从《武备》所注“上烦扰则兵势轻弱,上闲暇则兵势坚重”(《校注》页298引)。[31]本书所说“服”,除了指服从、降服之外,还指服饰,如《定爵》:“凡治乱之道:……五曰御其服;六曰等其色;七曰百官无淫服。”可见,“服肤轻,服美重”二句,《武备》注为“服色肤浅则兵容轻,服色鲜美则兵容重”(《校注》页299引)、《译注》译为“衣服单薄显得不庄重,服饰盛多显得庄重”(页 55)是正确的。[32]“轻乃重”一句,《武备》注为“承上言如此则虽轻兵亦可行重地”(《校注》页299引,标点略有不同)、《译注》连同上两句译为“通常如果战车坚固,兵器锋利,则愈是轻便,反而愈有杀伤力”(页56),都比《校注》“士卒越是勇于作战主帅越是要怯于开战”(页 299)合理。[33]“敬则慊,率则服”二句,《校注》语译为“对士卒一味谦恭就会失去威严,只有统治指挥他们那些人才会服从听话”(页299),其根据是《说文》“慊,疑也”、《诗·周颂·思文》毛传“率,用也”。(页298)按:段注已经指出,《说文》训为“疑”的“慊”,后世写作“嫌”。 [34]“敬则慊”的“慊”显然与此无涉。《诗·周颂·思文》原文作:“贻我来牟,帝命率育。”毛传所谓的“用”,刘淇《助字辨略》卷五谓犹“以”,“乃辞之助,非作用之用”。[35]《校注》错把连词“用”与动词“用”混为一谈。《译注》读“慊”为“ 谦”,“敬则慊”即“态度恭敬就会谦逊”(页55)之意,较《校注》说为优。“敬则慊”与“率则服”对文,语法结构理应相同。从“率则服”指“正身率下则人服”(《校注》页298引《武备》注,《译注》说同)来看,“敬”的主语是上级,“慊”的主语应是下级。就这一点说,《译注》的讲法也有不妥之处。《直解》早已指出,“慊”有“快足”义。《庄子·天运》: “尽去而后慊。”成玄英疏:“慊,足也。”《孟子·公孙丑上》:“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赵歧注:“慊,快也。” 这两句话大概是说,上级恭敬则下级人心快足,上级以身作则则下级服从。《笺证》也训“慊”为“足”,又解释“敬” 为“持重”(页84)。从这句话被译成“主将持重就事顺而成”(页85)来看,作者大概是把快足、满足之“足”误解为完足之“足”了。“慊 ”没有“完足”或“成”一类的意思。《新解》已指出“慊”当训“满足”,上举《庄子·天运》一例也已引到。(页 310)这都是很正确的。但此书认为“敬”指谨慎,整句话的意思是“以谨慎的态度从事就可以达到目的”(页313),则并不可信。这大概是由于没有注意到应与“率则服”的语法结构一致所造成的。
《严位》:“凡鼓,鼓旌旗,鼓车,鼓马,鼓徒,鼓兵,鼓首,鼓足。七鼓兼齐。”《校注》据宋本删“七”字(页303),非是。“鼓旌旗,鼓车,鼓马,鼓徒,鼓兵,鼓首,鼓足”正合“七鼓”,“七鼓兼齐”之“七”即指此而言,删之则所指不明,宋本当有夺。《校注》把“鼓旌旗……”的“鼓”直接翻译为“鼓动”(页303),似不如《译注》释为“用鼓指挥”(页58)来得通顺。《校注》译“鼓兼齐”为“都要用战鼓来鼓动他们”(页 303),从译文的準确性来说,也不如《译注》“七种功能必须全部具备”(页59)之说。(关于这几句话的解释,《新解》与《译注》大致相同。见其书页314。《笺证》惟“兼齐”之“齐”训为“中”,意指“準确无误”,其余也与《译注》大致相同。见其书页93。按:从《笺证》所引《管子·内业》“食莫若无饱,思莫若勿致,节适之齐”看,训“中”之“齐”可能就是适中的意思,不是与“準确无误”有关的“中节”之“中”——读zhòng。《笺证》说误。)
《严位》:“若使不胜,取过在己。”《校注》据《太平御览》改“取过”为“使过”(页306)。其实,《校注》(页306)、《译注》(页61)、《笺证》(页98)、《新解》(页314)都把这两句话理解为如果战不能取胜,就把罪过归于自己,也就是说,即使把“取过”改为“使过”,其义仍然不变。从典籍用语习惯看,“使过”颇嫌不辞,“取过”则于古有徵。《后汉书 ·陈龟列传》:“且牧守不良,或出中官,惧逆上旨,取过目前。”“取过目前”谓不良之牧守招致过错于目前,与“取过在己”同例。古书中还有“取罪”、“取亡”等说,犹言“获罪”、“招致灭亡”,这些“取”的用法都是一样的。《译注》、《笺证》、《新解》从各本作“取过在己”,当是。《太平御览》所引本疑涉上文“若使”之“使”而譌“取” 为“使”。
上面在谈《校注》没有吸收《译注》等书的正确说法时,对于《译注》等书所释不很準确的内容,其实已有所涉及。下面再挑一些我们认为《校注》、《译注》、《笺证》、《新解》等书中所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逐条提出看法。
战,春不东征,秋不西伐,月食班师,所以省战也。(《仁本》)
事极脩,则百官给矣;教极省,则民兴良矣。(《天子之义》)
《校注》语译“所以省战也”曰:“这一切都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战争。”(页234)语译“事极脩”两句为“国事将得到最好的治理,百官也能各尽其力各得其食了;以最简单的教化,培养出最纯朴的民风”(页250)。“教极省”,《译注》译为“训练极其简明扼要”(页17),《笺证》译为“推行战德教育极其省事”(页18)。按:从译文看,上引诸说大概把这两处的“省”都理解为“减省”了。由于把“省战”之“省”训作“减省”,势必要凭空增添“不必要的”一类定语,这就犯了“增字解经”之弊。教化极为减省而能使“民兴良”,这显然是道家思想,与全书所倡“六德以时合教,以为民纪之道”(《仁本》)、临战而“申教诏”、“教惟豫”(《定爵》)等说矛盾。可见以上诸说对“省”的理解都是错误的。“省”有“善”义,《礼记·大传》:“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郑玄注:“省,善也。”《大戴礼记·朝事》:“凡诸侯之适子省于天子,摄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省,则以皮帛继子男。”孔广森谓“省”当训“善”。这些“省”应是动词,“省于其君”、“省于天子”犹言得到国君、天子的好评。关于“省”训“善”的由来,郝懿行在为《尔雅·释诂上》“省,善也”条作义疏时说过:“省者,察之善也。明察省视,故又训善。”[36]其说可信。这种当“察之善也”讲的“省”在更早的文献中已见萌芽,如《礼记·缁衣》引《尚书·兑命》:“惟干戈省厥躬。”后被人编入《伪古文尚书》的《说命中》。伪孔传解释此语道:“兵不可任非其才。”孔颖达疏:“惟干戈在府库,不可任非其才。省其身,堪将帅,然后授之。”已把“ 察之善也”的意思表达出来了。西周中期的疐鼎:“攻龠(䠯)无啻(敌),省于人身,俘戈。”(《集成》5.2731)“省于人身”与“省厥躬”同义,[37]是作器者夸耀自己作战天下无敌,察而善任其职,俘获大量战利品。 [38]和“教极省”处于对文地位的“事极脩”的“脩”,就有“善”的意思,如古书屡见的“脩名”、“脩行”,即指好的名声、好的品行。表示“善”义的“省”也可以用作形容词,钱大昕在《廿二史考异》中指出,《史记·太史公自序》“有省不省耳”和“惟仲之省”二句中的“省”都当训“善”。[39]至少“有省不省耳”的“省”没有问题就是形容词。所以,此二处“省” 若训为“善”,“所以省战也”谓用以对战争有好处,“教极省,则民兴良矣”谓教化极善极到位则民风纯良,无不文从字顺。《新解》虽未为“省”出注,但把“教极省”一句译作“教育非常明了,民衆就会学得好”(页297),看来已经通过上下文隐约体会到了“省”的含义。
故仁见亲,义见说,智见恃,勇见方,信见信。(《仁本》)
居国见好,在军见方,刃上见信。(《定爵》)
关于《仁本》的“方”,《校注》引《孙子 ·九地篇》“方马埋轮”曹操注:“方,缚马也;埋轮,示不动也。”谓“方马埋轮,以示必死无退”。(页 234)语译道:“君主的勇往直前,就会换来百姓的效命战场。”(页 234~235)按:据曹操注,“方马”训作“缚马”,实际上是读“方”为“缚”。这跟语译所谓的“效命战场”完全不是一回事。况且,“方”当“效命战场”讲,也没有故训依据。作者把“亲”对译为 “亲附归顺”、“说”对译为“心悦诚服”,校注引《群书治要》注解释“信”为“信之”(页234),都很正确。把“恃”对译为“信心百倍”(页234)则不妥。“恃”应该直接解释为“依靠”、“依附”。“方”既与“亲 ”、“说”、“恃”、“信”对文,显然也是亲附、信服一类的意思,《直解》解释“勇见方”曰:“有勇者,人见而归向之。”文义较顺。[40]疑“方”当读为“傅”或“附”。依凭、归附之义,文献常用“傅”来表示,如《左传·僖公十四年》:“皮之未存,毛将焉傅?”不必枚举。“傅”与“方”,上古音帮母双声,鱼、阳阴阳对转。“旁”与“辅”、“榜”与“辅”具有同源关係,[41]“方”、“溥”都有“大”义,声韵极近,也应属同一词族。所以,“方 ”可以读为“傅”。“傅”与“付”、“傅”与“附”古多相通。[42]又,古书中“方”与“负”通,“附”亦可与“负”通,[43]“少府”之“府”,长陵盉写作“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集成》15.9452),这是“方”、“附”间接相通之例。由此可见,“方”、“附”古音相差不远。《后汉纪·孝明皇帝纪》下卷:“王莽末,天下兵起,宗族及闾里闻勇而有义,争往附之。”这是“勇”而 衆人往“附”之例,可与“勇见方(傅/附)”的说法相印证。郭店竹书《尊德义》简34~36:“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均)不足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以)坪(平)正(政),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缓)不足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以)安民,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勇)不足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以)沬衆,尃(博)不足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以)知善,快(慧)不足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以)知侖(伦),杀不足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以)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胜)民。”[44]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勇)不足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以)沬衆”的“沬衆”疑当读为“会衆”,[45]“勇不足以会衆”反过来说就是“勇以会衆”,犹《后汉纪·孝献皇帝纪》所说的“勇而得衆心”。此说若确,亦可为“勇见方(傅/附)”的读法提供佐证。[46]《定爵》“在军见方”的“方”跟《仁本》的“方”当是一指。其上文说:“居国惠以信,在军广以武,刃上果以敏。居国和,在军法,刃上察。”“广以武”、“法”,也就是“勇”。 [47]《校注》把此语译作“治理军队要使患难与共”(页277),《新解》译为“治理军队才能使军队敬服”(页306),虽然“方”没有“患难与共”、“敬服”的意思(《新解》关于本句“方”的译文还与他对“勇见方”的解释自相矛盾,详下),但把握文义的大方向却是对的。“方”与“好”、“信”对文,也应读为“傅”或“附”,“在军见方”大概是说“在军中要使人心归附”。《笺证》谓“勇见方”的“方”同“仿效”之“仿”(页 2),“在军见方”的“方”训为“宜”,指“为士卒所亲善”(页 59)。其说一则自相矛盾,二则“方”没有“宜”的意思(《广雅·释诂二》有“方,义也”之训,但这个“义”是指“道”而言,与“宜”无关),且“宜”与“亲善”在词义上也有很大距离。《译注》把两处的“方”都读为“放”,意指依据、仿效(页2、39);《新解》把“勇见方”的“方”训为“效仿”(页286)。这些意见恐均非是。
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仁本》)
古者逐奔不远,纵绥不及。(《天子之义》)
凡从奔勿息。(《用衆》)
《仁本》句下《校注》表示不同意《武备》注“不战而退军为绥”、《直解》“古者以军退为绥”的说法,认为“绥训退军与下文‘纵绥不及……不及则难陷’凿枘,当从李靖训索为宜”(页237),语译为“放开马缰绳追击,一次也不能超过九十里”(页238),“纵绥不及”则被译为“放开缰绳纵马前进也不要和敌人接触”(页 252)。按:郑氏在“凡从奔勿息”句的校注中已引《诗·齐风·还》毛传“ 从,逐也”和《武备》注“追敌之败奔者,勿得止息”(页315),正确地训释了“从”之义。“纵”、“从”本一语分化,古多通用,《武备》注说“纵绥不过三舍”之“纵”或作“从”(页237),并且《仁本》和《天子之义》的两句话中“纵绥”都跟“逐奔”对文,可证“纵绥”之“纵”就是“从奔”之“从”。《译注》引《三国志·魏书·武帝纪》引《司马法》逸文裴松之注以及《左传·文公十二年》杜预注对《司马法》“逐奔不远,纵绥不及”的解释,指出“绥”有“退却”义,在此指“退却的敌人”。(页5)其说正确可从。不过,他把“纵”训为“跟蹤”,似未达一间。他说: “‘纵’有跟蹤之义,《淮南子·览冥》‘纵矢蹑风’,注:‘纵,履也。’不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簋:‘戎大同(恫),从(纵)追女(汝)。”(页5)《淮南子·览冥》“纵”、“蹑”对举,高诱注为“履”,应该和“跟蹤”尚非一事。此段话是描写“钳且、大丙之御”风驰电掣,下句说“追猋归忽”,“猋”即是“飘风”;[48]《汉书·叙传上》“彼皆蹑风尘之会,履颠沛之埶”[49],“蹑”、“履”对文同义。由此看来,“纵”、“蹑”、“履”可能都是“追”的意思。至于不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簋“从”、“追”连文,把“从”训为“追逐”无疑是最直接的了。西周晚期的多友鼎有“从至追,搏于世”之语(《集成》5.2835)。据学者研究,“追”即西北戎狄“雕”,“从至追”犹言“赶上追”。[50]这个“从”也是“追逐”的意思,与不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簋铭同。[51]古书中也有“从”、“追”连文之例,如《后汉书·耿弇列传》:“时军士疲弊,遂大败奔还,壁范阳,数日乃振,贼亦退去,从追至容城、小广阳、安次,连战破之。”《后汉书·岑彭列传》:“彭复与耿弇、贾复及积弩将军傅俊、骑都尉臧宫等从追邓奉于小长安。”《续汉书·郡国志》注引袁山松《后汉书·贾复传》说:“贾复从击邓奉,追至夕阳聚。”《后汉书·光武帝纪》“战于小长安”李贤注:“《续汉书》曰:淯阳县有小长安聚。故城在今邓州南阳县南。”据《续汉书·郡国志》,“夕阳聚”就在南阳郡宛县。《水经注·淯水注》说:“宛有瓜裏津、夕阳聚。”可知袁山松《后汉书·贾复传》所说的“追至夕阳聚”就是范晔《后汉书·岑彭列传》所说的“从追邓奉于小长安”。“从追”犹“追”也。“从击”亦应解释为“追击”。银雀山汉简《阴阳时令占候之类》“人君不善之应”有“今兵之从敌急”之语,[52]应该就是“士兵追敌甚急”的意思,与“凡从敌勿息”颇类,可以互证。总之,把《司马法》“纵绥”和“从奔”联繫起来考察,就能对“纵”的确诂有一大致把握。《新解》谓“纵绥”指“追逐退却的敌人”,比《译注》说更为精确。但《新解》的这一解释是建立在把“纵”读为“踵”的基础上的(页 287),似毫无必要。“从”的“追”义当由“跟从”引伸而来。《直解》谓“纵绥不过三舍”即“从人退还之军不过九十里”、“纵绥不及”即“从人退还之兵不必及之”、“从奔勿息”即“从敌之奔败勿得止息”,《笺注》为“纵绥不过三舍”的“纵”出注“同‘从’,追也”(页5。不过此书为“凡从奔勿息”的“从”注“追击”则非,见页 110。鑒于古书有“从击”之说的存在,——见上引——“从”只能训为“追 ”),均是。以上所说可作为对《直解》、《笺证》的补充。
先王之治,顺天之道,设地之宜,官民之德,而正名治物,立国辨职,以爵分禄。(《仁本》)
“官民之德”一句,《校注》语译为“培养民衆顺天守道的自觉性”(页240)。《译注》则说“官”是“授以官职”的意思,“指使民之有德望者为官”(页7),《笺证》注释(页7)和译文(页8)、《新解》译文(页290)皆与之同。此说可能参考自古注,如《直解》就说“谓仁贤使能,俊杰在位也”。下面就以《译注》为此说代表。按:二说各有得失。《校注》译“官”为“培养”,无据。《译注》解释为“ 授以官职”,从古汉语名动相因的特点看,是可以成立的。但事实上其说亦非,这要在确定“民之德”的含义后才能知道。古书凡言“民之德”,几乎无一例外都指人民所遵守的道德。如:《周礼·地官·司谏》:“司谏,掌纠万民之德 而劝之。”《管子·君臣下》:“故智者假衆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 ”《大戴礼记·虞戴德》:“属于斯,昭天之福,迎之以祥;作地之福,制之以昌;兴民之德,守之以长。”《大戴礼记·少閑》:“君度其上下咸通之,权其轻重居之;准民之色,目既见之;鼓民之声,耳既闻之;动民之德 ,心既和之;通民之欲,兼而壹之;爱民亲贤而教不能,民庶说乎?”《译注》把《司马法·天子之义》“古者,贤王明民之德,尽民之善,故无废德,无简民,赏无所生,罚无所试”的“民之德”也解释成“民之有德行者”(页 26),结合上举文献中“民之德”的含义看,此说同样不能成立。由此可知,《译注》释“官”为“授以官职”,殊为不辞。上举文献中“民之德”之前的动词,为“纠”、“正”、“兴”、“动 ”、“明”等;“官民之德”的“官”既应与这些动词同类,也应与上文的“顺”、“设”等相关。循此綫索考虑,疑“ 官”当训为“掌管”。《荀子·解蔽》“经纬天地而材官万物”杨倞注:“官,谓不失其任。”《管子·宙合》“故不官于物而旁通于道”尹知章注:“官,主也。”所谓“官民之德”,就是掌管民之道德的意思。上面引过的《大戴礼记·虞戴德》,有如下一段文字:“礼失则坏,名失则惛。是故上古不讳,正天名也;天子之宫四通,正地事也 ;天子御珽,诸侯御荼,大夫服笏,正民德也;敛此三者而一举之,戴天履地,以顺民事。”“正天名”、“正地事”、“正民德”与本篇“顺天之道”、“设地之宜”、“官民之德”可以互参。
改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仁本》)
《校注》语译此句为:“私改曆法,篡改国史,超越规定的服饰等级,改变礼制典刑,那就要将他放逐出去。”(页243)按照这种理解,原文当标点为:“改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53](《译注》附录所辑逸文,此条在“衣服”与“文章”之间施以顿号(页 76)。由于未作注译,故不知作者对文义是如何理解的)。其实,“衣服” 和“文章”很可能是有关礼制的两个内容,不一定就如《校注》所说的指“规定的服饰等级”,即“衣服之文章”。《后汉纪·孝桓皇帝纪》“正月甲子,皇帝加徽号”注引《礼记大传》:“圣人南面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诗·大雅·旱麓》“岂弟君子,福禄攸降”孔颖达疏引《礼含文嘉》“九赐”之文宋均注:“进退有节,行步有度,赐以车马,以代其步。言成文章,行成法则,赐以衣服,以表其德。”可见,“文章”是指成文的规章法则,“衣服”是指礼制所规定的各个级别当穿的衣服。《仁本》前文有“名文章车服”(页239)之语,《校注》译作“按爵位等级规定各级人员的服饰标準”(页 241),若据此说,原文当说“名车服文章”,而不会说“名文章车服”。从这一点也可看出,“衣服”或“车服”和“文章”不是修饰与被修饰的关係,而是并列的两种礼制内容。
娶同姓、以妾为妻,则变。(《仁本》)
《校注》语译此句为:“娶同姓女子做妻,破坏嫡妾制度以妾为正妻,那就要强迫他改变既成事实。”(页243)按:《校注》作者说:“‘则’字原无,以文义不明,姑妄补之。”(页242)本条及上条所说的内容,为《司马法》逸文,皆据《太平御览》所引补。检《太平御览》卷六百三十六,“变”前确无“则”字。也就是说,“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此句断句的讨论详下)跟“不会朝过聘,则刘”、“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 ”、“改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等句群构成语义上的对举。《校注》释“则变”的“变”为 “强迫他改变既成事实”,这跟“刘”、“黜”、“放”、 “削地损爵”等刑罚显然不属于一类,可见《校注》在“变” 前臆增“则”是缺乏根据的。“变太子”可能是指擅自更立太子,也可能是指惊扰太子(“变”有惊扰之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斗殴变人,耐为隶臣妾。”《孙子·军争》:“故夜战多火鼓,昼战多旌旗,所以变人之耳目也。”),待考。《校注》把下文标点作“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语译为“太子专权作恶,大夫自封自立,闭关绝交,欺压外来使节,那就要将他幽禁起来”(页243);《译注》附录所辑逸文,未在“变”前加“则”,把这段话标点作“ 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页76),似都存在一些问题。“专罪”不是“专权作恶”的意思,而是说把罪过专门归于一人之身,如《左传·宣公十二年》:“事之不捷,恶有所分,与其专罪,六人同之。不犹愈乎?”如果知道这一点,也许《校注》就不至于把“太子专罪”连读,进而在“变”上臆补“则”了。《译注》“专罪”作一句读,也嫌指代不明。疑“专罪大夫”为一句,谓把罪过专归于大夫,当受幽禁之罚。“关绝降交”语不可通,疑断句不确。《校注》体会这句话裏有“闭关绝交”的意思,不无道理。“降”可训“止”,《庄子·外物》:“天之穿之,日夜无降。”成玄英疏:“降,止也。”“绝”“降”可能是同义连文(《宋书·礼志四》:“大夫以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複异。 ”),“绝降交”犹“绝交”,即无故与他邦断绝交往。也可能“降”、“交”二字误倒,当互乙,原文作“绝交,降” ,不仅说与他邦断绝往来,还有私怀降敌之意。“关”当属上读,“擅立关”犹“擅立关市”,也不排除“关”下就夺“ 市”字的可能性,意谓擅自设立关市,徵收赋税。这段文字究竟应如何训读,还可以进一步研究。不过,无论按照《校注》还是《译注》的断句,文义都很难讲通。
虽遇壮者,不校无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仁本》)
《校注》语译此句为:“就是遇到强壮有力的人,只要不发生敌对行为就不要加以干涉。我们的敌人只要负了伤,都要加以治疗然后送他回家。”(页244)《译注》译为:“即使碰到壮年人,不抵抗也不要把他们当敌人;敌人如果受了伤,也要给予医治,放他们回去。”(页10)《新解》的译文作“即使遇见壮年人,只要他们不抵抗就不以敌人相对待。如果遇到受伤的敌人,要给予医治并放他们回家”(页290),与《译注》几乎相同,下面就以《译注》为此说代表。按:“虽遇壮者,不校无敌”一句《译注》所释略有微疵,“敌若伤之,医药归之”一句则二说皆有可商。《校注》把“不校无敌”译成“只要不发生敌对行为就不要加以干涉”,很容易让人误解为原文当作“不敌无校”。《译注》译“校”为“抵抗”,甚是。《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是臣乘君而下尚校也”王先慎引高诱注《战国策·秦策四》“韩魏之强足以校于秦矣” :“校,犹亢也。”[54]“不校无敌”之“敌”,犹《孟子·梁惠王上》“以一服八,何以异于邹敌楚哉”之“敌”,即王引之所说的“两军相遇而战谓之敌”[55]。前面提到过的中山王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鼎铭有“克敌大邦”之句(《集成》5.2840),“敌”的用法与此相近。“敌若伤之,药而归之”句,按照《校注》、《译注》的译文,前一分句的主语是“敌”,后一分句被省略的主语是“我”,这不符合古汉语主语一致可承前省略的原则。“敌若伤之”的“敌”也应是敌斗的意思,此二分句的主语与前二分句的主语均为“我”。《笺证》训“敌”为“仇”(页10),把这几句话译作“即使遇到少壮者,若不抵抗,就不得视为仇敌。若与我为敌而受伤,也医治敷药而放归本国”(页11)。此说有两个问题:第一,两个“敌”,前者当“视为仇敌”讲,后者当“与我为敌”讲,不能统一;第二,细味其译文,“敌若伤之”的主语似为“被视为仇敌者”,但这样一来“伤之”的 “之”就没有着落了;“医药归之”的主语似为“我”。这两句话的主语极其混乱,也不能统一。因此,《笺证》之说实际上与《译注》没什么区别。
下面根据我们的理解,将句子重译于此:即使遇到强壮之人,不发生对抗冲突就不要迎战;如果迎战而把对方弄伤了,就给予治疗并放他们回去。
方虑极物。(《定爵》)
《校注》引《庄子·山木》《释文》训“方 ”为“并”,“方虑谓兼此五虑”,“方虑极物”,“言兼此五虑而至于影响人心之外部因素”。(页266)按:《校注》之说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极物”不是“至于影响人心之外部因素”的意思。《译注》指出:“下文‘极物以豫’,‘极物’与此同义,指穷究事物情状。”(页29)其说可从。《校注》把下文的“极物以豫”解释成“豫之至于影响民心之外境”(页272),译作“对一切足以影响人心的外界动静都能掌握”(页273)。据此解,原文当说“豫以极物”或“以极物豫”,而不是“极物以豫 ”;何况,“豫”译为“掌握”,在训诂学上也缺乏根据。凡此足以说明《校注》对“极物”的理解是错误的。其次,《校注》为“方虑”注“兼此五虑”,显然把“虑”看作名词,“方虑”是动宾结构。而在“语译”中,作者却以“全面考虑战争的各种因素”云云对译之(页266),“全面考虑”则是偏正结构,“虑”似又被看作了动词。《译注》释 “方虑”为“依类而求”(页29),在语法结构的理解上与《校注》的“语译”说同。从“方虑极物”与 “变嫌推疑”、“养力索巧”对文来看,“方虑”应该是动宾结构的短语,《校注》的前一种意见近是。不过,在文义的理解方面,“兼此五虑”显然不如“全面考虑”来得顺适。《新解》据《直解》所说,训“方”为“比”(页 300),整句话译为“比较多种方案探索事物根源”(页304~305)。对于“方虑”的语法结构的理解是对的,但把“方”译释为“比较” ,实出于对古训的误解。按《直解》说:“方虑者,比方其虑,欲计之深也。”古人把“方”训为“比”或“比方”,是比拟、比照的意思,不是指比较。《礼记·檀弓》“服勤至死,方丧三年”孔颖达疏:“方,谓比方也。有比方父丧礼以丧君。”故《新解》之说无据。而《直解》说这句话有“欲计之深也”的意味,则与前引《校注》“全面考虑”云云相近,是很有道理的。“方”有“遍(徧)”义,[56]“方虑”犹“遍其思虑”。古书有“极虑”之说,与“方虑”同为动宾结构,其义亦近,可供参考:《淮南子·氾论训》:“称其所是,行其所非,是以尽日极虑而无益于治,劳形竭智而无补于主也。”《汉书·邹阳列传》“易精极虑”颜师古注引如淳说:“改易精思以极尽谋虑也。”《汉书·东方朔列传》“皆极虑尽忠”、《郊祀志》“故圣王尽心极虑以建其制”,均“极”、“尽”对文;此文“方”、“极”对文,与之同例。《笺证》训“方”为“大”、“虑”为“谋思”(页39),近是。训“极”为“远”、训“物”为“相也,考察的意思”(页 39),则与下文“极物以豫”的“极物”从《直解》说释为“尽物力”(页 48)相矛盾,可知其说不确。
进退无疑,见敌无谋,听诛。(《定爵》)
这几句话,《校注》译作“进兵退兵没有一定考虑、临敌决战心中无数,那就只有等待着失败了”(页279),《译注》译作“进退不加小心,临敌拿不出对策,要听受处罚”(页 41)。二说大意略同。具体来看,《译注》把“无疑”、“无谋”的“无” 对译为“不”,比《校注》对译为“没有”更不合语言事实;“无疑”无论解释为“没有一定考虑”还是“不加小心”,在古汉语中都找不出相应的例证。因而二说并误。“无疑”最常见的意义是“没有迷惑”、“没有疑问”,不过,若说“ 进退无疑惑”却要听受处罚,实于情理不通。可见这裏的“疑”很可能是个假借字。“疑”、“凝”古通,[57]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威王问”说:“孙子曰:‘营而离之,我并卒而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击)之,毋令适(敌)知之。然而不离,案而止。毋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击)疑。’”[58]“毋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击)疑”之“疑”即“不离”,当读为“凝”,简文的意思是说敌人聚集而不离散时不要出击。由此可知,军队若凝聚不离,就很难给人以袭击的机会;反之,若离而不凝,就可能在进退之际遭袭而兵败。银雀山汉简《论政论兵之类》“十问”的一段话可以证明这一点:“……攻其所必救,使离其固,以揆其虑,施伏设爰(援),击其移庶,此击葆固之道也。”[59]疑“进退无疑”的“疑”也当读为“凝”。这几句话大概是说,进兵退兵时没有聚集在一起,临阵遇敌时没有对策谋略,要听受处罚。《笺证》训“疑”为“定”,“进退无定,是说进退无主意 ”(页60)。按“疑”确有“定”义,《诗·大雅·桑柔》“靡所止疑”毛传:“ 疑,定也。”从“止”、“疑”连文看,训“定”的“疑”其实就是止息的意思。《笺证》关于“无主意”的解释若是由此而来,就显得有些牵强。古书裏也没有“无疑”当“无定”即“无主意”讲的例子可资佐证。从译文看,《新解》把“ 进退无疑”连上读,与“虑既定,心乃强”属同一语意群(页306)。若此说可信,则“疑”就不必读为“凝”而文义自明了。但是这裏有一个问题,即本段从“凡陈,行惟疏”开始,都是三字句,到“心乃强”为止;从“进退无疑”开始变为四字句(“听诛 ”除外)。根据一般的行文规律,“进退无疑”与“见敌无谋”构成一语意群的可能性无疑要比跟“虑既定,心乃强”构成一语意群大。因此,《新解》之说尚须存疑。
不过改意。(《定爵》)
《校注》为此语加注说:“不知过者挫其意。”(页282)又语译为“不知改过反而会被迫改变主意”(页283)。“不过”显然不能增字解作“不知改过”。《译注》释为“不要过分轻易地改变主意”(页42),似乎把“过”看作“改意”的修饰语,这种句子结构读来十分彆扭。虽然“过”有副词“过分”义,但是按照“不要过分”的讲法,原文当作“无(毋)过”,决不会作“不过”。“轻易地 ”非原文所有,係作者臆加。《笺证》、《新解》都把“容色积威,不过改意”连作一句读,前者译为“悦色、重刑,不过是为了使将士改恶向善(与上同心)”(页64),后者译为“和颜悦色或声色俱厉,都不过为了使人改恶从善”(页 307)。按:《直解》云:“容色者,容人之色,所以劝善。积威者,积我之威,所以惩恶。二者不过更改志意而为之。”可见,二说实皆袭自古注。“容色积威”无疑是主谓宾俱全的独立句子,《译注》据《新书·容经》“军旅之容,湢然肃然固以猛”释为“面色保持着威严”(页42),从文义看似不如《校注》“军容严整可以形成威势”(页 283)的讲法妥帖。《直解》、《笺证》、《新解》所说的这种“不过”,恐怕在先秦古书裏根本找不出同样的用例。虽然如此,我们认为《直解》、《笺证》、《新解》对“改意”的理解还是值得注意的。“改意”一语,在古书中基本上就是指改其初衷。如《前汉纪·孝成皇帝纪》:“卒改意而亲友。”《后汉书·杨厚列传》:“厚母初与前妻子博不相安,厚年九岁,思令和亲,乃托疾不言不食。母知其旨,惧然改意,恩养加笃。”《三国志·魏书·阎温列传》:“时(马)超攻城久不下,故徐诱(阎)温,冀其改意。”《晋书·郭默列传》:“昔王陵母在贼,犹不改意,弟当何论!”《晋书·刘毅列传》:“赖宰辅藏疾,特加遵养,遂复推毂陕西,宠荣隆泰,庶能洗心感遇,革音改意。”《世说新语·容止》:“(周处)闻裏人相庆,始知为人情所患,有自改意。”这是没有疑问的。关于“不过”,下面试提出两种解释,供大家参考。“过”有“责”义,[60]“不过改意”意思是说“对改其初衷之人不加责怪”。《太平经》“使能无争讼法”说:“其人有过,因而责之,责问其所长,不过所短。”“不过所短”与“不过改意”句法结构相同。这是第一种解释。《大戴礼记·盛德》:“过,失也。人情莫不有过,过而改之,是不过也。”(类似的话还见于《孔子家语·五帝》:“过失人之情,莫不有焉,过而改之,是为不过。”)《韩诗外传》卷三:“昔桀纣不任其过,其亡也忽焉。成汤文王知任其过,其兴也勃焉。过而改之,是不过也。”(类似的话还见于《说苑·君道》:“昔者夏桀殷纣不任其过,其亡也忽焉;成汤文武知任其过,其兴也勃焉;夫过而改之,是犹不过。”)所谓“不过”,即指“过而改之”,与“改意”义近同。“不过”、“改意”为并列结构。这是第二种解释。从下文说“ 惟仁有亲”来看,或以第一种解释相对合理。
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严位》)
《校注》据《礼记·中庸》郑玄注“位犹正也”、《汉书·五行志》颜师古注“正者长帅之称”、《尔雅·释言》“誓,谨也”(页291),将此句译为“长帅下车、官佐下车、甲士就不能再下,小心翼翼逐步前进”(页293)。《译注》也疑“位”指将军,“下”指自台上或车上而下(页 49),但“誓”指约誓仪式,整句话是说“将军自台上下,左右亦下,甲士皆跪坐,约誓仪式缓缓举行”(页50)。“位”指长帅或将军,并无实据。《校注》引古注以为据,有偷樑换柱之嫌。所谓郑玄注“位犹正也”,是就《礼记·中庸》“天地位焉”的“位”而言的。其意略谓致中和,则天地之位正。这跟指长帅而言的“正长”之“正”显非一事。《司马法》一书,“位”一共出现五次,除了本句及下文的“位逮徒甲 ”,《定爵》“定爵位”之“位”、《严位》之“位”、“位欲严”之“位”,均指位次。这也可以证明把“位”解释为长帅或将军是不可信的。《校注》解释“甲坐”说:“《左传·文公十二年》‘裹粮坐甲’孔颖达疏:‘甲者所以制御非常,临敌则被之于身,未战且坐之于地。’”(页291。按《直解》已引到《左传》的“裹粮坐甲”)孔疏所说的“坐甲”,是指徒步的甲士而言的,即下文“ 徒甲”之“甲”所穿的甲胄,故可“未战且坐之于地”。这裏的“甲”由于跟在车左车右之后,很可能是指战车上的擐甲之士。前文有“坐进跪”之语,《校注》指出说的是车上甲兵进攻时的姿势(页291、293),这是很正确的(作战所用阵法中的甲兵,在某些情况下按照布阵的要求,可以“坐”。如银雀山汉简《论政论兵之类》“十阵”即有“玄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之陈(阵),……甲乱则坐,车乱则行”[61]、“数陈(阵)之法,……甲恐则坐,以声坐□”[62]等语)。结合下文所言“跪坐坐伏,则膝行而宽誓之”,疑“甲坐,誓徐行之”的断句有误:不但应在“坐”后点断,还须在“誓”后点断,意谓车上的甲士坐而约誓,然后队伍徐徐前行。“左右下”,大概是说车左车右须下车约誓。《国语·周语中》“左右皆免胄而下拜”,公序本无“皆”、“拜”二字,并有注云:“兵车参乘,御在中央,故左右下也。胄,兜鍪也。免,脱也。脱胄而下,敬天王也。”[63]“左右下”即指车左车右下车。如果上述两点能够肯定,那么“位下”之“下”就有可能是衍文。“位”是指约誓时的位次。按照这种解释,此句可重新标点如下(以“{}”表示衍文):
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
下文“位逮徒甲,筹以轻重”的“位”亦指位次,《武备》注:“位法下逮,徒卒甲士。”(《校注》页291~292引。“逮”下的逗号似当取消)可从。这句话的大意是,徒卒和步行的甲士所居的位次,需要根据军事上的利害轻重来安排。这段话,《笺证》标点为“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页 74),并说“位”由“将帅之位”指代“将帅”,“下”指“从居守处下” ,“左右下甲坐”是“左右行列士卒卸甲坐”的意思(页75)。“位”指“将帅”的说法,太过迂曲,不如解释为“位次”直接。《笺证》认为“下甲”当“卸甲”讲,可是这种意义的“下”出现得相当晚,《汉语大字典》在此义项下举出的最早的例证是《儒林外史》的“摘门下瓦”,[64]先秦时代似无此意。《新解》的标点作“位下左右,下甲坐,誓徐行之” (页309),译为“在阵中的位置,按左右行列分布。临时停止时採用坐阵。军令下达要从容”(页312),很多词的翻译似未能一一对应(如“位下”之“下”显无“分布”义,“下甲”也不能解释为“临时停止”,“誓”非指“军令下达”),故不足信。
上同无获,上专多死。(《严位》)
《校注》认为此二句连同下二句“上生多疑,上死不胜”[65]的“上”都应读为“尚”,并指责《武备》注训为“上人”“全误”(页 299~300)。按:本书出现的“上”,除了用作“上面”之义,多特指上级,如《天子之义》“上贵不伐之士”、“上使民不得其义”、“上不尊德而任诈慝”,《定爵》“上暇人教,是谓烦陈”、“若人不信上”等等,无一例肯定当读为“尚”的。前文讨论的“上烦轻,上暇重”就在此句之前,《校注》也主张读为“尚”,非是。《校注》由于把“上同无获”解释为“将帅用兵,处处和大家想的一致就不会取得成功”,下句若作“上专多死”则与之“悖谬”,遂据《太平御览》改“ 多”为“不”(页300)。按:下二句“上生多疑,上死不胜”,《校注》认为前者是说“犹豫不决”,后者是说“不会取得胜利”(页301),亦即此二句都是从作战失败的反面角度立论的。那么,似乎就没有理由坚持“上同无获,上专多死”必须得从一反一正的不同角度立论。况且,《太平御览》注说:“将无明智,耻求贤问智,自专事,为衆所弊,故战多死也。”这些都对《校注》改“多”为“不”的说法不利。《译注》、《笺证》、《新解》即从各本作“上专多死”。我们认为,“上专多死”据《太平御览》卷二百七十二校改为“上专不死 ”[66]很可能是对的,只不过《校注》对此二句的训释有误。《译注》把“上专多死”译为“上级过于专断则往往覆军杀将”(页56。《新解》关于这两句话的解释与《译注》同,《笺证》读“上”为“尚 ”,同于《校注》,释义则同于《译注》,见各书页313和页86、87。下面的讨论就以《译注》为代表),表面上看似乎文义很顺。考本书言“专断”之“专”,基本上都是作者所称扬者。如《定爵》:“凡治乱之道:一曰仁,二曰信,三曰直,四曰一,五曰义,六曰变,七曰专。”“专”是“ 治乱之道”之一。“凡军,使法在己曰专,与下畏法曰法。”“凡战,正不行则事专,不服则法,不相信则一。”如果这裏的“专”也当“专断”讲,从《司马法》整体思想的一致性而言,应该得不出“多死”的结论。可见《译注》的讲法实际上是有问题的。那么,《校注》校译此句为“准许他们独断专行才能免于兵败身亡”(页301)是否正确?前面已经指出,“上同无获,上专不〈多〉死”都是从作战失败的反面角度立论的,《校注》显然把后一句当成了正面之论,因而其说亦不可从。《译注》又谓“上同无获”的“上同”指“将无决断,一味曲上附下”(页55),跟《校注》的讲法一样,都很难使人信服。既然“专”非“专断”义,与之对文的“同”释为“无决断”也须重新考虑。《黄石公三略·上略》引《军谶》以说“君用佞人,必受祸殃”,有 “专任自己,举措伐功”、“无善无恶,皆与己同”之语。疑“上同无获”的“同”即“无善无恶,皆与己同”之“同” ,“上专不〈多〉死”之“专”即“专任自己,举措伐功”之“专”。上级专功,其后果只能是下级不肯拼死杀敌。《严位》下文说:“凡战之道:教约人轻死;道约人死正。”无论是轻于死,还是死于正,都是指战争是拼死卖命而言的,与这一句所说的“死”相类。上博竹书《曹沫之阵》简58:“率车以车,率徒以徒,所以同死。”[67]说的可能也是率兵作战时一同赴死之事。据此,“上专多死”的“多”应从《太平御览》所引校改为“不”。这两句话的大意是,上级善恶不分、一味同己则作战无所斩获,上级贪冒战功为己有则下级不肯赴死卖命。后人由于对“专”的含义不甚了然,从而臆改“不死”为“多死”,《太平御览》的注与正文不能相应,就反映了这一点。
凡民,以仁救,以义战,以智决,以勇斗,以信专,以利劝,以功胜。(《严位》)
这一段,《校注》从《武备》注“凡用民”的话,把“ 凡民”云云理解为“统治者对于民衆”所採取的方式(页308。《笺证》、《新解》关于这几话的解释与之略同,见各书页99、100和页314。下面的讨论就以《校注》为代表),《译注》则直接把“ 以仁救”等看作是民的行为(页62~63)。按照《校注》之说,“以仁救,以义战,以智决,以勇斗,以信专,以利劝,以功胜”就是“以仁使民救,以义使民战,以智使民决……”的意思;按照《译注》之说,则是“民以仁救,民以义战,民以智决……”的意思。本段下文言“让以和,人自洽”、“自予以不循,争贤以为人,[人]说其心,效其力 ”[68],都是从上级、统治者的角度来讲的,“凡民”云云当与之同例。《校注》之说疑是。“以仁救”一句,《校注》引《吕氏春秋·劝学》高诱注:“救,治也。”及《武备》注“以仁救其难”(页307),语译为“用仁爱来挽救道德”(页308),《译注》译作“靠仁爱来相互救助”(页62),《笺证》认为指“用仁爱解救士卒的危难”(页99),均不可信。《校注》所引《吕氏春秋·劝学》,其原文为“是救病而饮之以堇也”,“救病”犹“治病”,显然不能由此得出“以仁救”的“救”指“挽救道德”的结论。根据有关材料来看,只有《直解》“以仁爱救其危难”和《校注》所引《武备》注“以仁救其难”的意见近是。《韩诗外传》卷八有“国危不救,非仁也”之语,《汉书·萧望列传》说:“宜遣使者吊问,辅其微弱,救其灾患,四夷闻之,咸贵中国之仁义。” 可见,古人常把救危难与“仁”联繫起来。《国语·晋语七》有如下一段文字:
韩献子老,使公族穆子受事于朝。辞曰:“厉公之乱,无忌
备公族,不能死。臣闻之曰:‘无功庸者,不敢居高位。’今无
忌,智不能匡君,使至于难,仁不能救,勇不能死,敢辱君朝以
忝韩宗,请退也。”固辞不立。悼公闻之,曰:“难虽不能死君
而能让,不可不赏也。”使掌公族大夫。
韩穆子自称“智不能匡君”、“仁不能救”、“勇不能死” ,跟“以智决”、“以仁救”、“以勇斗”的说法无疑是很接近的。凡此,皆说明“以仁救”是指救其难而言的,意谓统治者用仁爱来使民赴救危难。
自予以不循,争贤以为,人说其心,效其力。(《严位》)
这几句话的问题较多,下面依次讨论。先说 “自予以不循”。《校注》据宋本改“予”为“子”,将此句译为“自爱自敬不要重复旧错”(页308),其依据是“《国策·秦策》姚本注:‘子,爱也。’《礼记·少仪》 ‘毋循枉’孔颖达疏:‘循,犹追述也。’”(页307)按:“循”有“述”义,是指顺从而述,决不可能进而引申出“重复旧错”这样的意思。即使撇开这一层不论,“不要重复旧错”也应由“无(毋)循”来表达,而不会说成“不循”。这一点,前文已不止一次指出过。“子”训“爱”,是由“以……为子”引申而来的,因而多特指统治者对于民衆的爱,如《校注》所提到的《战国策·秦策一》原文作“今欲并天下,淩万乘,诎敌国,制海内,子元元,臣诸侯”,就是一例。“自敬自爱”之“爱”绝对不会用“子”这个词来表示。《校注》改“予” 为“子”,文义根本无法讲通,故不足取。《译注》虽从各本作“自予以不循”,但只笼统地说“疑指不敢师心自用”(页62),也是有问题的。古书中常以“自予”指引不好的事情以自归,例如:《汉书·元后列传》:“今大将军乃引过自予,欲上尚书事,归大将军印绶,罢大司马官,是明朕之不德也。”“将军乃深引过自予,欲乞骸骨而退,则朕将何向焉!”《萧何列传》:“吾闻李斯相秦皇帝,有善归主,有恶自予。”《论衡· 诘术篇》:“夜姑,义臣也,引罪自予{已},故鬼击之。”《自然篇》:“英引罪自予,卒代将死。”《书虚篇》:“ 使诸侯不听其臣言,引过自予。”等等。因此,《武备》说解此句文义为“不循理之事则引以自归”(《校注》页 307),要比《译注》、《校注》诸说都接近事实。再说“争贤以为”。《校注》据《武备》注“争相贤誉,则惟知为人而不为己”,将“人”属上读,即“争贤以为人”。(页307)[69]表面上看,这种读法无可非议。《武备》的解释在文义上也十分合适。不过,这裏有一个古汉语表达的问题。衆所周知,如果两个句子处于前后位置,后一句子的主语与前一句子不同,变化了的主语第一次出现时基本不能省略。“自予”两句的主语是统治者或上级,“说其心,效其力”的主语是“人”,后者的主语若被隐去,实在是很奇怪的事情。这是持“人”属上读之说者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根据这一理由,我们认为“ 人”属下读是对的。但《译注》谓“争贤以为”係“争贤以为循”的省文,就是“争以贤人为榜样”的意思,(页 62、63)亦颇难使人相信。这样一来,应与“自予以不循”对文的“争贤以为” 无疑少了一个字,其文未完。根据古人的书写习惯,连续出现两次的字往往只写一遍,以其下加重文号“=”表示重读一次。疑“人”下原有重文号,转抄脱去,其文应读作“争贤以为人,人说其心”。“争贤以为人”犹“以为人争贤”,即以其为人(与“为己”反义)而被争相贤誉,跟“自予以不循”的句式结构近同。总之,这几句话可以重新标点如下(用[]表示补出的缺文):
自予以不循,争贤以为人,[人]说其心,效其力。
《新解》也以“人”属上读,把“自予”译为“自己承担过失”(页315),都很正确。译“不循”为“不循私情”(页315),显以“自予”与“不循”为并列结构。“争贤以为人”一句被译作“ 将荣誉让给别人”(页315)。如此一来,相对为文的这两句话的语法结构就变得很不一致了,可见其说亦不儘然。在诸说之中,还有《直解》和《笺证》关于“自予以不循”的意见与我们相同。前者说:“事有不顺于理,上之人自归于己。”后者说:“自予以不循:即以不循自予;不循,不顺理之事,即过错。”(页100)前者以“争贤”为“争相贤”,与《武备》同,亦是。后者认为“争贤以为人”“即争以贤予人”(页100),则与其对文的“自予以不循”语法结构有异。“为人”之“为”恐怕也没有“予”的意思。
因其病,攻其怠,击其疑,加其卒,致其屈,袭其规,因其不避,阻其图,夺其虑,乘其惧。(《用衆》)
首六字是《校注》据《北堂书钞》所引补出的。其文犹言“因(利用)其(指敌人)病,于其怠时攻,于其疑时击,于其卒时加,于其屈时致,于其规时袭;因(利用)其(指敌人)不避,于其图时阻,于其虑时夺,于其惧时乘”,除了两个条件句外,其余结构都很一致。据此可以知道,《校注》把“加其卒”译为“强加兵于他”(页314),引《孟子·滕文公》“威武不能屈”赵岐注“屈,挫其志也”(页 313),把“致其屈”译为“迫使他屈服”(页314),把“乘其惧”译为“加剧他们的恐惧情绪”(页314),都是不妥当的。“加其卒”的“卒”,《译注》读为“瘁”,谓“加兵其劳困之时”(页68);《直解》说“敌人仓卒而来则加之”,《武备》注“敌人仓卒则以兵加之”(《校注》页313引),《笺证》解释为“仓猝失备”(页109),《新解》译为“仓促无备”(页317),并与之同,实即读“卒”为“促”或“猝”。二说都有可能。“致其屈”的“屈”,当从《译注》说解释为“穷竭”(页68),这一意义古人常训作“竭”或“尽”。[70]“致”应该是我方的行动,《译注》解释为“致使,造成”(页 68)、《新解》译为“使其”(页317),[71]均未达一间。《笺证》认为此“致”即“致师”之“致”,是“挑战的意思 ”(页109),显然比上引二说要合理一些。《左传·宣公十二年》“楚许伯御乐伯,摄叔为右,以致晋师”孔颖达疏:“《周礼·环人》‘掌致师’郑玄云:‘致师,致其必战之志。’则致师者,致己欲战之意于敌人,故单车扬威武以挑之。”其实,此“致”很可能是招致的意思,[72]“致师”即主动招致敌军,犹言“挑战”。单独的“致”似不能训为“挑战”。“致”除了可当“致使”、“招致”讲,比较习见的还有“致送”之义。《战国策·赵策四》:“臣愿足下之大发攻宋之举,而无庸致兵,姑待已耕,[73]以观奉阳君之应足下也。”《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于是齐国震惧,人人不敢饰非,务尽其诚。齐国大治。诸侯闻之,莫敢致兵于齐二十余年。”上引“致兵”,就是致送其兵于某地,犹言 “发兵”。银雀山汉简《阴阳时令占候之类》“三十时”有残简“安致兵每内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74],不知这个“致兵”是否也与此同意。疑“致其屈”意谓于敌人力尽气衰时发兵。“乘其惧”,《校注》之说固误,《译注》训“乘”为“乘机进攻”(页68),亦不确。其实,《校注》曾引《国语·周语》“乘人不义”韦昭注“ 乘,陵也”(页314),除了感情色彩正好相反之外,其义用来解释“乘其惧”之“乘”还是很合适的。《史记·高祖本纪》:“楚兵不利,淮阴侯复乘之,大败垓下。”张守节《正义》:“乘,进也。”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官一”:“猋凡振陈,所以乘疑也。”[75]整理者读“猋凡振陈”为“飙风振尘”,[76]似可从。“乘疑”犹“乘于疑”,略同于本文的“击其疑”。意思是说,飙风振尘,用来使敌人生疑,并在此时进攻之。所谓“乘其惧”,就是于敌人恐惧时进攻。[77]《淮南子·兵略》:“因其饑渴冻暍,劳倦怠乱,恐惧窘步,乘之以选卒,击之以宵夜,此善因时应变者也。”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八阵”:“适(敌)弱以乱,先其选卒以乘之。”[78]同书“篡卒”:“胜在尽□,明赏,撰(选)卒,乘适(敌)之□。是胃(谓)泰(大)武之葆(宝)。”[79]“之”下之字,图版模糊难辨,可能是与“惧”或“疑”义近的词。《论政论兵之类》“十问”:“击其不□,攻其不御,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其骀(怠),攻其疑。”[80]这些都可与此文对读。《新解》译“乘其惧”为“乘它军心恐慌时加以歼灭”(页318),似乎对“乘”的理解已离事实不远。然而,若结合对“阻其图,夺其虑”的译文看,《新解》实际上是把“乘”翻译为“乘它军心……”之“乘”,“加以歼灭”係作者臆增。“阻其图”二句,《新解》译为“设法阻挠它实现自己的意图,打破它的行动计画”(页318),可见作者把“阻其图,夺其虑”看作一般的动宾结构,而与前文“在敌军仓促无备时发起攻击”(加其卒)等句式完全不同。就译文来看,作者所理解的句式结构发生变化是从“致其屈,袭其规”开始的。这显然毫无道理可言。基于此,作者大概把“乘其惧”也看作动宾结构,即“乘它军心恐慌”;但这样翻译语意未完,遂增入“加以歼灭”等话。《笺证》把末三句译为“挫败他的计谋,动摇他的斗志,因其恐惧而打败他”(页110),其误与《新解》殆同。
以上所举的例子,仅是《校注》以及《译注》、《笺证》、《新解》等书所存在的问题的很少一部分。诚如《译注》前言所说,“《司马法》原文古奥艰涩”,“可以用来比较的材料较少”(页2),所以我们的批评也难免失当,以不误为误,恳请方家指正。
顺便指出,《校注》一书凡“冢”字,如页241“冢社”、“冢宰”之“冢”,页242“校注”[六]、[八]共四个“冢”,页243“冢宰”之“冢”,差不多都讹写成了“冡”。[81]这一错误出现在一本讲校勘的专着裏,令人感到十分遗憾。
2008年6月23日写完



[1]河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以下所引《〈司马法〉校注》即据此版本,为节省篇幅,仅列举页码。
[2]郑氏在《〈司马法〉校注后记》中注明写作时间是“八六年七月八日”(页 457),而此番所收入的《校勘杂志》一书《后记》则注明时间是“2005年12月29日”(页459)。我们说“当前学术界跟《司马法》校释有关的新成果”,应以2005年12月29日为限。
[3]李家浩:《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钟铭文考释》,载《北大中文研究》,1998年,收入《着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李家浩卷》,页78~79,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12月。
[4]钮国平《司马法笺证》正文“执”作“埶”,但认为“同‘势’”,又把上句的 “首”属下句读,“首人之埶也”读为“道人之势也”,解释“道”“因也,若、似的意思”(页26、27)。关于“埶”的说法、“道”的训诂以及断句皆误,全不可通。褚玉兰《兵法精典新解》正文“执”也作“埶”,但“夏后氏玄首,人之埶也”一句却被译为 “夏代时用黑色,象徵人头髮的颜色”(页298),看来也并未弄懂“埶”及整句话的意思。此二书的版权情况详下。
[5]河北人民出版社(1992年6月)出版。以下所引本书即据此版本,为节省篇幅,仅列举页码。
[6]甘肃人民出版社(1998年11月)出版。以下所引本书即据此版本,为节省篇幅,仅列举页码。
[7]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以下所引本书即据此版本,为节省篇幅,仅列举页码。
[8]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页19,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5年12月。按:原简顺序号0225与0234可连读,上引简文即分见于此二简。
[9]《译注》把“舍”读为“赦”,似无必要。“舍”有“赦免”义,古书有“解舍 ”之语,是其证。参看裘锡圭先生《帛书〈春秋事语〉校读》“杀里克章”注[4],《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1期,74页,《船山学社》杂志社编辑出版,2004年7月。
[10]参看朱德熙、裘锡圭《战国文字研究(六种)·信阳楚简屯字释义》、朱德熙《说“屯(纯)、镇、衠”》,收入《朱德熙文集》第5卷,页32~35、173~184,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9月。
[11]据阮元《宛委别藏》本。
[12]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图版”页151,“释文注释”(李零)页28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年12月。
[13]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页9。
[1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页70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1年10月。
[15]《汉语大字典》(缩印本),页240,武汉、成都:湖北辞书出版社、四川辞书出版社,1992年12月。
[16]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图版”页30,“释文注释”页55、56,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9月。
[17]《汉语大字典》(缩印本),页1068。
[18]《译注》在后面的译文中,“势”被误植为“努”(页42)。
[19]《笺证》把“成基”解释为“成就基业”,“一天下之形”解释为“统一国势” (页62),分作两句读。此说可能参考自古注,如《直解》云:“成王者之基业,混一天下之形。”
[20]参看汤余惠主编《战国文字编》,页4,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1年12月。
[21]这些说法实已见诸《直解》:“人人者,任人而选其所当任之人也。正正 者,正其所当正者也。辞辞者,脩辞命以责人,言其所当言者也。……火火者,火其所当火。”
[22]如《新论·求辅》:“通经术,名行高,能达于从政,宽和有固守者,公辅之士也。”《后汉书·王允列传》“少无名行”、《杜密列传》“党事既起,(杜密)免归本郡,与李膺俱坐,而名行相次,故时人亦称‘李杜’焉”等,例不胜举。
[23]此说可能袭自古注而有所改动。《直解》云:“日有所成而行之以微妙,此谓之道。”
[24]原文作“相当当”,衍一“当”字,盖排印之误。兹删。
[25]参看宗福邦等《故训汇纂》,页219,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年7月。
[26]同上,页218。
[27]参看宗福邦等《故训汇纂》,页1。
[28]依注文而误改正文之例,参看王叔岷《斠雠学(补订本)》,页366~367,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6月。
[29]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页1。
[30]参看宗福邦等《故训汇纂》,页564。
[31]《译注》认为本句是指“降低其威望”、“提高其威望”而言(页54、55),《新解》译作“将领急躁往往会遇事轻率,将领从容往往就遇事稳重”(页 313),似皆不如《武备》注所说符实。
[32]《新解》译为“装备轻便行动就会敏捷,装备厚重行动就会迟缓”(页 313),于“肤”、“美”二字的解释尤不妥当。
[33]《新解》认为“轻乃重”是指“小股部队就能发挥大部队的威力”(页 313),《笺证》训“乃”为“能”,意谓“兵势弱小能转化为兵势强大”(页86)。
[34]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页511。
[35]今人多训“率”为“皆”(如高亨《诗经今注》页551,《高亨着作集林》第三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贻我来牟,帝命率育”意谓赠我麦子(指野生穀),帝命各处予以培育。参看 于省吾《泽螺居诗经新证·泽螺居楚辞新证》,页112~113,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4月。此说可信。
[36]郝懿行:《尔雅义疏》上之一,页14,北京:中国书店影印咸丰六年刻本,1982年9月。
[37]金文中“人”、“氒”二字常相混。此器所存为宋人摹本,很难保证“省于人身”一定不是 “省于氒(厥)身”的误摹。
[38]唐钰明先生《铜器铭文释读二题》已指出疐鼎的“人身”可释“氒身”,“省” 当训“善”。见《着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唐钰明卷》,页99,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4月。
[39]钱大昕:《廿二史考异(附:三史拾遗诸史拾遗)》第一册,页87、88,方诗铭、周殿杰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
[40]《直解》把用如“被”的“见”训为“看见”之“见”,把“方”读为“向”,我们并不赞同。这裏只是取其对文义的理解。
[41]刘钧杰:《同源字典补》,页99,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年8月。
[42]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页365、368,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43]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页367、438。
[44]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图版”页57、“释文注释”页174,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上引释文参考了陈剑先生《〈尊德义〉释文与注释》(稿本)。
[45]“沬”可读为“会”,参看李家浩《信阳楚简“浍”字及从“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之字》,《着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李家浩卷》,页201~202。
[46]沈培先生主张“沬衆”读为“溃衆”,见陈剑《〈尊德义〉释文与注释》(稿本)引。
[47]《译注》释“在军广以武”为“在军中要豁达而勇武”(页39),可从。
[48]参看林澐《说飘风》,《林澐学术文集》,页30~34,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12月。
[49]“蹑风尘之会”原作“蹑风云之会”,此从王念孙说改。见《读书杂 志》中册,页26,北京:中国书店,1985年3月。
[50]刘昭瑞:《试说多友鼎铭文中的“追”》,《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辑,页 193~194,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11月。
[51]关于不
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簋“从追女(汝)”之“从”训为“追逐”,又可参看唐钰明《异文在释读铜器铭文中的作用》,《着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唐钰明卷》,页83~84。
[52]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页125。
[53]检《太平御览》卷六百三十六,原文确实作“曆”而非“历”(据《四部丛刊三编》本第15册),《校注》解释为“曆法”是有根据的。
[54]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页790,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0年10月。
[55]王引之:《经义述闻·左传中》“一与一谁能惧我”条,页439,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7月。
[56]参看宗福邦等《故训汇纂》,页990。
[57]参看高亨、董治安《古字通假会典》,页376。
[58]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图版”页28,“释文注释”页50。
[59]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页9。又,《论政论兵之类》“善者” 有“能使分离而不相救也,受敌而不相知也”之语,与此同类。参看本注所引书页228。
[60]参看宗福邦等《故训汇纂》,页2292。
[61]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页3。
[62]同上,页12。
[63]《国语》上册,页61,上海师範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3月。
[64]《汉语大字典》(缩印本),页4。
[65]此二句《校注》和《译注》的解释也不相同,但似均言之成理,暂不加讨论。
[66]据《四部丛刊三编》本《太平御览》第8册。
[67]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图版”页149,“释文注释”(李零)页281。
[68]本句的讨论详下。
[69]《校注》训“为”为“用”,译作“招贤纳士因才而用人”(页308),显误。
[70]参看宗福邦等《故训汇纂》,页621。
[71]无论“致使、造成”还是“使其”,似皆可上溯至《直解》“致其力之屈”之说。
[72]参看宗福邦等《故训汇纂》,页1884。
[73]鲍彪本无此四字。
[74]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页127。
[75]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图版”页40,“释文注释”页69。按: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把上引内容所属的简412归在《孙膑兵法》“行篡”章裏(页10),误。
[76]同上,“释文注释”页70。
[77]《直解》云:“乘其敌之威慑,即所谓击其大惧也。”不知是否认为“乘”当训“击”。
[78]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图版”页34,“释文注释”页60。
[79]同上,“图版”页33,“释文注释”页58、59。按:释文直接把“适”释为“敌”,非是。查图版,此係“适”字,读为“敌”。摹本旁之释文作“适”(页52),是。
[80]吴九龙:《银雀山汉简释文》,页10。按:此书为“”括注“厌”。“骀”后原无括注,如果此字隶定不误,根据《司马法》“攻其怠”之文,疑可读为“怠”。
[81]一些旧刻本往往把“冢”写成“”,即比一般写法的“冢”所从“豖”上部多一横画。如《宛委别藏》所收《司马法直解》正文及注中的“冢”皆作“”。《校注》可能由此而譌作“冡”。郭沫若在他的金文着作裏也 把“冢”错写成“冡”(参看裘锡圭先生《谈谈进行古代语文的学习和研究的一些经验教训——基础要扎实些,考虑要全面些》,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08年6月8日),可能也是受到了 “冢”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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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兵器-邬可晶:《司马法》校注商兑0204《司马法》校注商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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