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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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首发)
刘钊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殷周金文集成》11475号着录的是如下一件残矛: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长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沙)戈“长”字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包山楚简“长”字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简230)完全相同。第二字之所以一直没有考释出来,是因为字的笔划刻得过于草率,而且字的偏旁位置安排不够规整,笔划有些粘连错乱,以致难以辨识。通过观察和分析我们认为,“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最上部的“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形部分是“尾”字,人形被刻写得横置,尾字所从中间一笔两侧应该向侧下叉出的像“尾 ”形的笔划因刻写不便被刻成了两个直笔。尾字最下部有些漫漶模糊。“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左侧的两笔加上下部的三笔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形者构成了“辵”旁。而“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中间的三个小的笔划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形者构成了“小”旁。“小”字应该与下边的“止”字有“借笔”的关係,即借“止”字的一笔为之,所以所谓“小”字实际上是“少”字。因此整个字的结构实际上是从“尾”从 “少”从“辵”,即应该隶定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即“徙”字古文,包山楚简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简78)、“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简250)、“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简259),郭店楚简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五行·17 )。其中包山楚简的三例字形也都从“尾”从“少”从“辵”,所从之“少”也是借“止” 字的一笔,与“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也採用借笔的手法相同。
“徙”、“沙”两字古音相近,据学者研究,《说文》徙字古文“𡲴”就是从“沙”省声的。《战国策·燕策一》:“则燕赵之弃齐也,犹释弊躧”,姚本注:“一云‘脱屣也’”。马王堆汉墓帛书《战国纵横家书》第二十章与此相当的文字作“说沙也”。“说沙”当从姚本注读为“脱屣”。此为“徙”、“ 沙”古音可以相通之证。[1]
知道了古音“徙”、“沙”可以相通,则上揭残矛铭文“长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无疑应该隶定作“长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读为“长沙”。矛上刻有地名“长沙”,表明的是该矛的製造地或使用地。从该矛的实际情况综合来看,“长沙”为製造地的可能性更大。该矛发现于长沙市黄泥坑,标明的产地和出土地正相合。
《殷周金文集成》10914、10915收录了两件戈,铭文分别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10914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已有学者考定应读为“长沙”的“沙”,这无疑是正确的。[2]该“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右旁从“尾”从“尘”,“尘”字从“小”从“土”,“尘”所从之“小”字与尾字连写在了一起,还因类化的缘故与上部的“尾”字笔划写成了一样的形状。该字中的“小”字也有借下部笔划作“少”字用的可能,所以“尘”字可能应该隶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从“土”从“少”,应该就是“沙土”的“沙”加“土”为义符的异体。上博藏楚简《周易》中有用作“沙”字的“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其结构即从“尾”从“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作,与“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所从的“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旁结构相同。“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又从“邑”作,是战国地名用字的惯例。包山楚简有地名“长沙”,“沙”字写作 “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简78),也是从“邑”作,与“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的差别只是不从“土”而已,可资比较。
上引两件“长沙”戈为铸铭,显然“长沙” 即为製造地。这两件戈出土于长沙识字岭一号墓,其出土地与製造地也正相合,这一点与上释出土于长沙黄泥坑的製造地与出土地相合的残矛正可互相比照。
战国时期长沙是着名的製造中心,包括製造纺织品、漆器和铜器。尤其製造的铜器都是由铜、锡、铅、锌、锑、镍、铁七种金属构成,比《考工记》所载“金锡相半”的配比更加精密,[3]由此可见当时青铜铸造技术的先进和发达。

《殷周金文集成》11525号着录了一件战国时期燕国的燕王职矛: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11525A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11525B
董珊、陈剑两位先生在《郾王职壶铭文研究》[4]一文中将该矛铭文隶释为:
郾王职践齐之/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台(以)为云(?)萃 𨥨(矛)
后来董珊先生在《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5]中对该矛所作的释文为:
郾(燕)王职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残)齐之岁(?)台(以)为云萃𨥨(矛)
按该释文基本正确,只是将“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残)齐之岁(?)台(以)为云萃𨥨(矛)”像是“以事纪年”的文例,读起来很通顺。但是出土古文字资料表明,燕国似乎并无像楚国那样“以事纪年”的习惯,同时将 “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最后一句作“灭齐之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句中“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从“戈”从“禾”,董珊、陈剑两位先生在《郾王职壶铭文研究》一文中,根据传抄古文穫字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也应该释为“穫”。释“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为“穫”有传世古文的形体证据,按之铭文,文意也非常通顺,所以这一考释是非常正确的。[6]“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字除左旁上部因铸缺或打磨等原因造成缺划以致形体不全之外,其他部分包括“禾”字下部的写法都与 “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完全相同。由此我们可以推论,“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的残体,即“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缺失所从“禾”字上部的形体。所以“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释为“穫”。“穫”字在铭文中应该读为“获”。铭文所说“郾(燕)王职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残)齐之穫(获)台(以)为云萃𨥨(矛)”就是“以燕王职残齐之获为云萃矛 ”的意思,说的是用燕昭王灭齐所俘获的铜器熔铸製造了云萃矛。如此解释,字词和句意都得到了落实,非常顺畅。
用战争掠获的敌方铜器来为自己熔铸新器,是古代战争频仍时的惯用做法。𤞷驭簋铭文说:“𤞷驭从王南征,伐楚荆,有得,用作父戊宝尊彝。”所谓“有得”,就是指掠获有青铜器而言。过伯簋铭文说:“过伯从王伐反荆,孚金,用作宗室宝尊彝。”楚王酓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鼎说:“楚王酓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战获兵铜,正月吉日,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铸乔鼎。”也都是典型的例子。至于历史上秦始皇兼併六国,销天下兵器以铸金人的记载,则更是众所周知的故事。燕王职矛铭文“郾(燕)王职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残)齐之获台(以)为云萃𨥨(矛)”正是反映了这一历史现象。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典籍“于是燕昭王收齐卤获以归”(《史记·乐毅列传》)的历史记载。

某私人藏家披露了以下一件战国时期秦国的矛: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从拓本上看,字右边“日”字下的两点不太清晰,只有右边的一点稍留有痕迹。“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旧或误摹原篆,或直接释为“栒”,[7]只有严志斌先生在《四版〈金文编〉校补》一书的附录部分隶定为“𣖼”,这是非常正确的。[8]
该“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字与上边披露的秦矛上的“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字显然是一个字,两字的唯一的差别是所从“兮”字下部的写法稍有不同。
按“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和“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字右旁下部从“ 兮”作,所从“兮”字写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兮”字的这样写法与甲骨文“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羲)”字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合集》36754)、“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合集》37504),金文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金文编》附录1205页)“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同上),诅楚文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秦骃祷病玉版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所从之“兮”的写法一脉相承。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和“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皆从“木”从 “𠣬”,所以字应该释为“𣖼”。“𣖼”字见于《说文》。《说文·木部》:“𣖼,大木,可为鉏柄。从木,𠣬声。”“𣖼”从“𠣬”声,“𠣬”亦见于《说文》。《说文·兮部》:“𠣬,惊辞也,从兮旬声。”“𠣬”字最早见于甲骨文,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合集》32028 )“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合集》32833)“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屯南》108)“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屯南》750)“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屯南》1300)诸形。
“𣖼”字在上揭两件秦矛铭文中应该读为“栒邑”之“栒”。《史记·樊郦滕灌列传》: “汉王赐商爵信成君,以将军为陇西都尉。别将定北地、上郡。破雍将军焉氏,周类军栒邑,苏驵军于泥阳。”《索隐》曰:“栒邑在豳州。《地理志》属右扶风。栒音荀。”《汉语大字典》“栒”字下谓:“古邑名。《集韵·谆韵》:‘栒,邑名,在扶风。’按:《汉书 ·地理志》作‘栒邑’。故址在今陕西省旬邑县。”据谭其骧先生主编的《中国历史地图集》,秦的“𣖼邑”在今日陕西省旬邑(原栒邑)县的东北约十几公里处。
有关秦“𣖼邑”的古文字资料还有如下两项:
1、“𣖼邑□”陶文
《秦代陶文》347 页拓片1241收录了以下一件陶文: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文中的“𣖼”字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的写法非常接近,尤其是两字所从之“兮”的写法更是完全相同。文中的“𣖼邑”是地名,“□”应该是工匠的名字。
2、𣖼邑尉印
《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34号着录了一方秦印: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文中的“𣖼”字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𣖼𣖼邑□”陶文“𣖼”字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其形制据发掘报告的描述为“长胡,阑内三穿,直内一穿,援中有脊隆起。”该戈在内和阑部有三处刻铭: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内正面刻铭为:元年丞相斯造栎阳左工去疾工上□□
内背面刻铭为:武库
阑下刻铭为:石邑
因报告没有提供清楚的铭文拓本或照片,戈的整体拓本又过小且模糊不清,故报告作出的的戈铭摹本和释文除“武库”和“石邑”四个字可以基本肯定外,内正面刻铭的释文是否準确还无法确定。
该戈的刻铭也是分两次刻成。内正背两面的刻铭是先刻而成,标明的是製造地和收藏地。製造地铭文没有明确标示,推测有可能为咸阳製造,因此“武库”应该就是指咸阳武库。战国时期的武库可能兼有製造、收藏及调拨武器的多种职能。胡下近阑处的“石邑”二字则应该晚于内正背的刻铭,为第二次刻成,标明的是使用地。
从形制上看,这件戈与上边披露的秦戈的形制基本相同,都属于战国晚期流行的样式,其时代也应该相同。尤其是“石邑”二字也是刻写在胡的近阑处,字体亦相同,这表明两件戈都曾在石邑使用过,而且很可能属于同一批的兵器。
战国兵器上刻铸有两个以上地名的例子很多,其反映的情况可能很複杂,不能一概而论。不过很清楚的是,这起码表明了兵器的流动和沿用,也说明当时很可能已经具备了兵器的统一调剂和配置制度。
附记:本文曾蒙施谢捷、陈剑、董珊三位先生提出修改意见,谨此致谢。



[1] 见俞伟超着《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页11—15所引李家浩先生的考释,文物出版社1988年 10月版。
[2] 何琳仪《古兵地名杂识》,《考古与文物》1996年6期。
[3] 湖南省博物馆《长沙楚墓》,《考古学报》1959年1期。
[4] 董珊、陈剑《郾王职壶铭文研究》,《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第三辑29—5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
[5]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修订增补本,中华书局2007年4月版。
[6] 甲骨文中有个写作 “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合集》31267)“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合集》9560)“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合集》9561) “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合集》18400)“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合集》28204)诸形的字,字像用刀一类的工具割取禾穗。裘锡圭先生将其释为“刈”,指出该字在甲骨文中用为“刈穫”的意思(见裘锡圭先生《释“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载《古文字论集》35— 39页,中华书局1992年8月版)。从战国燕的穫字作 “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其构形与甲骨文的“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字相同(从戈与从刀作为表意偏旁可以相通)来看,颇疑甲骨文的“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字也应该释为“穫”。《说文·禾部》:“穫,刈穀也。”甲骨文字形正像用刀刈穀。因此“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字应该是收穫庄稼的“刈穫”之“穫”的专字。甲骨文中有“获”字作“只”,但“只”字只用于俘获禽兽或人,《说文·犬部》:“获,猎所获也。”“穫”与“获”在甲骨文中是不同的两个字。战国燕的穫字写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可能正是延续了甲骨文的结构。从目前已知的战国文字看,除楚国文字中有一个从竹从穫的字写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外(见董珊、陈剑《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王职壶铭文研究》,《北京大学中国古文献研究中心集刊》第三辑29— 5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似乎还只有在燕国 文字中出现有“穫”字 。用“穫”为“获”,很可能是燕国文字的一个特徵。又《殷周金文集成》11916号收录了一件所谓的“廿年距末”,其拓本如下: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
从字体看,明显是一件燕器。其中的“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字或释为“我”,从形体上看不可信。颇疑该字亦为“穫”字之省变,存疑待考,以俟高明。
[7] 如严志斌《四版〈金文编〉校补》268页将该字摹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字上从弓从石,下从邑,李零谓:“或即战国时期的石邑,在今河北获鹿东南。”录此备考。
[12] 涉及到秦“频阳”的古文字资料还有汉印“频阳丞印”、“频阳令印”,封泥“频阳丞印”和陶文“频阳吠(?)、“频阳工处”等,见傅嘉仪编着《秦封泥汇考》181——182页。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7年8月版。又目前所见有关秦“频阳”的古文字资料中,“频阳”之“频”皆写作从页从涉的“频”,还未见有其他的结构。王辉先生《秦文字集证》223页将汉“频阳丞印” 的“频”字隶定作“苹”,谓“‘苹’应读为‘频’”,傅嘉仪《秦封泥汇考》将“频阳丞印”之“频”隶定作“
甲骨文-刘钊:兵器铭文考释(四则)”,都是错误的。
[13] 辽宁省博物馆许玉林、丹东市文化局王连春《辽宁宽甸县发现秦石邑戈》,《考古与文物》198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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