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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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裘锡圭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本文所说的官有农田的经营,指政府直接役使人耕种公田,或把公田租给私人,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赐人等情况。在见于古书的关于官有农田的经营的史料裏,秦代的几乎看不到,西汉时代的也不丰富,而且往往不够具体。出土的秦汉时代简牍、印章等文字资料,可以弥补一些这方面的缺陷。本文準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古书的有关记载,对这些资料裏跟官有农田的经营有关的史料作比较全面的考察。
根据“小廏南田”等秦印推测,秦代的官署大概有不少经营着属于他们的农田。秦印中还有“右公田印”,可能是某县经营官有农田之官所使用的。从睡虎地秦简和“官田臣印”可以知道当时在官有农田上把隶臣等官奴、刑徒用作重要劳力。从龙岗秦简可以知道当时已有“假田”之制。
通过汉简、汉印以及西汉时代的个别封泥、瓦当和铜器,可以了解到不少西汉时代政府经营官有农田的情况。
见于汉印的西河农令、代郡农长、楗爲农丞、梁菑农长、稻农左长、陇前农丞等,见于铜器的蒲反田官,见于瓦当的上林农官,见于封泥的挏马农丞,爲研究西汉农官制度提供了重要资料。
居延等地出土的汉简爲研究西北地区屯田制度提供了重要资料。关于屯田区农令以下的官吏编制、屯田的产量以及田官出租田地等情况,在古书中都是没有明确记载的。此外,汉简中还有不少可以跟古书中的有关记载相印证的关于屯田的史料。总之,通过汉简,我们对西汉屯田制度以至全部官有农田的经营方式,都能得到比较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秦 西汉 出土文字资料 官有农田 屯田
我们所说的官有农田的经营,指官府直接役使人耕种公田,或把公田租给人耕种,不包括以公田授民或赐人等情况。在见于古籍的关于官有农田的经营的史料裏,秦代的几乎看不到;西汉时代的也不很丰富,而且往往不够具体。出土的秦汉时代竹木简、印章等文字资料,可以弥补一些这方面的缺陷。在本文中,我们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古籍的有关记载,对这些资料裏关于官有农田的经营的史料作一次考察,有时也会涉及少量东汉的史料。

关于秦代官有农田的经营的史料,见于秦印和秦简。我在1981年发表的《啬夫初探》一文中说:
有阑格的秦至汉初印中有如下两印:
廏仓田印[1]
小廏南田[2]
可知当时的廏(今按:指官府和宫苑的廏)有自己的田,当爲生产饲料所用。据《仓律》,秦代隶臣有从事农业生产的(今按:这裏所说的是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中的《仓律》第51号简,原文说:“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3]这是关于爲公家田作的隶臣在农事季节增加口粮的规定)。传世有阑格秦印中有“官田臣印”,[4] 疑即管理在官田上劳动的隶臣的机构所用之印。廏田当是官田的一种,无疑会有隶臣一类人在上面劳动。[5]
上文所引的两纽廏田印,罗福颐主编的《秦汉南北朝官印徵存》(以下简称《徵》),和王人聪的《秦官印考述》(以下简称《王文》)都定爲秦印,[6]可从。前一印我们是按常规字序读的,《徵》横读爲“廏田仓印”;似较好。不管怎样读,都可以证明秦的官廏有属于它们的公田。后一印《徵》按常规字序读爲“小田南廏”,非是。“小廏”之名亦见秦印“小廏将马”[7]和秦始皇陵马廏坑所出陶器刻文。“南田”当是小廏所属公田的一部分。[8]廏田除生产饲料外,可能也生产供有关人员食用的粮食。
在秦代,国家掌握着大量土地,直接爲官府所经营的公田,数量也一定极爲可观,廏田只不过是其中一小部份而已。秦印有“右公田印”,[9]疑爲县邑所设的经营公田的机构所用。《秦律十八种》的《田律》第11号简说:“稟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10]整理小组注:“大田,官名,主管农事。《吕氏春秋·勿躬》:‘垦田大邑,闢土艺粟,尽地力之利,臣不若宁遬,请置以 爲大田’。又见《晏子·内篇问下第四》”。[11]《王文》认爲“大田”之官和“廏仓田”之官性质相同。[12]大田也许是直属于中央的经营公田之官。秦代的县设有田啬夫,辅助县令管理全县农田事务。他们也有可能从事一些经营官有农田的工作。[13]
从上引关于“隶臣田者”的秦律和“官田臣印”来看,役使隶臣一类人耕种公田,应是秦代官府经营公田的重要方式。秦代隶臣的来源比较複杂,既有犯罪判刑的刑徒,也有“被籍没的犯罪人的家属”、“战争中投降的敌人”以及“国家掌握的官奴婢、隶臣妾的后代”。[14]他们大都可以看作国家的奴隶。在秦代,作爲刑徒的隶臣是否像汉代的一样,有服役的期限,学术界尚无定论。如果有期限的话,也许可以看作国家的一种準奴隶。
据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综述》,1989年龙岗6号墓所出秦律简文有如下两条:
黔首钱假其田已□□□者或者□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161简)
诸以钱财它物假田□□□□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168简)
此文作者认爲“简文‘假田’,应是以钱、财或其它可折价之物向国家、地方政府租借土地”。[15] 那么,汉代盛行的假民公田的办法,在秦代已经在实施了。《九章算术·均输》:“今有假田,初假之岁三亩一钱,明年四亩一钱,后年五亩一钱,凡三岁得一百,问田几何?”可知汉代假田也可用钱。

关于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的史料,主要见于汉印和汉简。此外,个别封泥、瓦当和铜器也提供了少量史料。下面先考察见于这些史料的经营官有农田的农官,然后再考察官有农田的经营方式。
(一)
在考察见于出土史料的农官之前,有必要简单了解一下古籍中的有关史料。据《史记》《汉书》等记载,西汉时代经营官有农田的官,主要有郡国农官、中央官署的农官、边郡的农都尉和其他屯田官如屯田校尉等。此外,西汉时代跟秦代一样,各县设有田啬夫,他们也可能从事一些经营官有农田的工作。[16]
《汉书·百官表》:“治粟内史……景帝后元年更名大农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这裏提到的郡国诸官共六十五个,其中农官所佔的比例大概不会很小。
《史记·平準书》说,汉武帝时由于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乃分缗钱诸官,而水衡、少府、大农、太僕(《汉书·食货志下》作‘太僕、大农’)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由此可知中央官署也有设农官的。其明载于《百官表》的有水衡的农官:
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锺官、技巧、六廏、辩铜,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
此文“农仓”旧多以爲指一官;非是。[17]
农都尉是武帝时爲管理边郡屯田而开始设置的。《汉书·百官表》:“ 农都尉、属国都尉皆武帝初置”。《后汉书·百官志五》:“边郡置农都尉,主屯田殖穀” 。
有些比较特殊的地区,如西域等地的屯田,往往设校尉等官领之。《汉书·西域传上》说,李广利伐大宛之后,“汉使西域者益得职, 于是自敦煌西至盐泽往往起亭,而轮台、渠犁皆有田卒数百人,置使者、校尉领护,以给使外国者”。宣帝时设都护之后,“屯田校尉始属都护”,“至元帝时复置戊己校尉,屯田车师前王庭”。
屯田官往往称田官。《史记·平準书》说,武帝时“又数万人渡河筑令居,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汉书·食货志上》说,元帝时罢“北假田官”。《西域传上》称渠犁屯田官爲“渠犁田官” 。
《盐铁论·园池》说,当时国家用度太大,“是以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赋;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僕、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田官,以赡诸用,而犹未足”。这裏提到“立诸农”,又提到“北边置任田官”。后者当指北边各种屯田官,其中应该包括北方边郡从事屯田的郡国农官(边郡不一定都设农都尉,详后)。“诸农”也见《平準书》,[18]当指中央官署所置农官和内郡的郡国农官。这类农官也可以称“田官”,如后面将会说到的“蒲反田官”。
关于上述各种农官的史料,在出土文字资料裏或多或少都能找到一些。下面先来看关于农都尉的史料。
居延简214.33A简文:
【1】守大司农光禄大夫臣调昧死言:守受簿丞庆前以请诏使护军屯食,守部丞武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以东至河西郡十一、农都尉官二 ,调物钱穀漕转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爲民困乏啓(?)调有余给不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19]
劳榦《居延汉简考证》“农都尉”条,指出简文所录爲元帝永光年间守大司农非调奏文,可以信从。但将“十一农都尉”连读,则有问题。[20]拙文《汉简零拾》“郡十一农都尉官二”条,指出“农都尉官二”应连读,可能就指见于《汉书》的张掖农都尉和上河农都尉。[21]
刘光华关于汉代屯田的专着反对鄙说。[22]他认爲从《汉书》之外的史料,可以知道西汉时尚有朔方和酒泉农都尉,由此可证武帝于“边郡置农都尉”,当係 于每一边郡置农都尉;“西汉仅有二农都尉之说,恐不足信”。[23] 拙文虽曾根据《汉书》提到的农都尉之少,推测西汉农都尉一定不多,认爲不可能每一边郡都设农都尉;但并未说过“西汉仅有二农都尉”一类的话。刘氏似有误解。简文“农都尉官”下一字明明是“二”,在图版上完全可以看得清楚。《刘书》提到的,把它释作“上”或看作重文号的意见,都是错误的。不像拙文那样把“农都尉官二”连读,上下文就讲不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西汉仅有二农都尉”。
《刘书》说西汉有朔方和酒泉农都尉,是有他的道理的,详下文。但汉代边郡很多,即使肯定当时除张掖、上河农都尉还有朔方、酒泉农都尉,也无从得出武帝一定在每个边郡都设置了农都尉的结论。《刘书》曾两次引用居延新简中的E.P.F22:825A一简。此简原属东汉初窦融任凉州牧时告下属的一份文书,其中有“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城、武威、张掖、酒泉、敦煌太守,张掖、酒泉农都尉”之文(全文及出处见后)。《刘书》第二次引用此简时说:“简文所记,爲窦融之大将军府告部从事移河西五郡太守和‘张掖、酒泉农都尉’之文书。……简文未言及河西其他诸郡之农都尉,或所移文书与之无关”。[24]刘氏有边郡都设农都尉的成见,所以作此解释。其实此简正好证明边郡并非全都设有农都尉。
关于朔方农都尉,《刘书》是这样说的:
……陈直先生在《汉书新证》中说:青海出土赵宽碑云:“充国弟,(字)子声,爲侍中,子君游,爲云中太守,子(□ ,字)游都,朔农都尉。”盖朔方郡农都尉之省文。(《汉书新证》第135页)陈先生释“朔农都尉”爲“朔方郡农都尉”,是有依据的。例如秦上郡戈铭之“二十年上守趞造”(转引自张政烺《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一文),即爲“二十年上郡守趞造”之省文。[25]
今按:据赵宽碑,任朔方农都尉者是充国孙辈,[26]其时代大概在前后汉之交。
居延地区破城子遗址七十年代所出之简中有如下一条(以下简称这批简爲“破城子新出简”):
【2】…甲辰,大司农调、受簿丞赏行五官丞事,下都内、上农都尉、执金吾[27]
此简有“大司农调”,当属元、成时代。依朔方农都尉可称“朔农都尉”之例,此简的“上农都尉”似当爲上郡农都尉的省称,可爲西汉时代有上郡农都尉之证。但是“上农都尉”爲上河农都尉省称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西汉有上河农都尉是有明确记载的。[28]如同时存在上河、上郡二农都尉,也许不会使用“上农都尉”这一容易引起混淆的省称。
关于酒泉农都尉,《刘书》先引《后汉书·梁统传》建武八年拜梁腾爲“酒泉典农都尉”之文,并指出“ 典农都尉”爲“农都尉”之误,[29]接着说了下面这段话:
……建武初年酒泉有农都尉,居延新简亦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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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月甲午朔乙未行河西大将军凉州牧守张掖属国都尉融使告部从事城武威张掖酒泉太守张掖酒泉农都尉武威太守言二大奴许岑。[30]
该简称窦融爲“凉州牧”,其年代当在建武五年光武帝“授融爲凉州牧 ”
之后。… …这裏还要说明一点,建武六年光武帝曾“省减吏员”(《后汉
书· 光武帝纪》),“省诸郡都尉, 并职太守”,“省关都尉,唯边郡往
往置都尉及属国都尉”(《后汉书·百官志》)。在这种形势下,决不会
新设酒泉农都尉,故此酒泉农都尉当爲西汉所置无疑。[31]
按照上引论点,赵宽碑记游都任朔农都尉,即使说的是东汉的事,也仍可用作西汉有朔方农都尉的证据。
《刘书》的论点当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毕竟只是一种推论。东汉初所取消的都尉,是非边郡的都尉和关都尉。当时不取消边郡的各种都尉,当然是由于实际上的需要。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东西汉边郡都尉包括农都尉的设置,恐怕不可能完全一致,东汉时代增置农都尉的可能性不能说完全没有。此外,王莽时代增置农都尉而爲东汉所沿袭的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所以西汉有朔方和酒泉农都尉的说法,在获得确凿证据之前,还不能视爲定论。
破城子新出简中有如下一条:
【3】……□□酒泉、张掖农官田卒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32]
此简与上引简【2 】出自同一探方。此探方所出年号简,除少量属昭帝与新莽外,皆属宣、元、成时代。此简也应属于这一时代。简文不称“酒泉、张掖农都尉”而称“酒泉、张掖农官”,似说明此时尚未设酒泉农都尉。关于酒泉郡的农官,下文讨论所谓“候农令”的问题时,还会引到居延简中的一条资料。
清瞿中溶《集古官印考证》引金惟骙《卧游斋印谱》如下一印:
【4】获降农中候
瞿氏考释说:“《百官表》中尉及将作少府属官俱有左、右、中候,又武帝元狩三年边郡增置属国都尉、农都尉,主蛮夷降者,皆有丞、候。然此印文五字,考《地理志》言五原郡莽曰获降,五原正边郡,则此印 获降郡农都尉之中候,亦莽时官印无疑”。[33] 瞿氏关于农都尉的说法,与《百官表》原文不合。但是他把“获降农中候”解释爲新莽“获降郡农都尉之中候”,似可信。不过,新莽不称农都尉,而称农尉(见下文所引【25】“设屏农尉章”)或农大尉。[34]五原郡的农都尉可能是西汉设置的,但也不能排斥王莽新置的可能性。
有不少学者根据居延简说西汉有居延农都尉,这是有问题的。下面以《刘书》的有关论述爲此说代表,加以讨论。《刘书》说:
……在汉简中甚至有一边郡设置两农尉的记录:(3)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北候官居延农府佐□□□□□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八八·六A)。 [35](4)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太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一〇·三二)。[36](5)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下领武校居延属国部农都尉县官丞 (引者按: 当作 “承”)书 (六五· 一八)。[37] 按:农都尉与西汉边郡之郡都尉、部都尉、属国都尉,均爲比二千石,可开府治事。简(3)之“居延农府佐”,应是居延农都尉府之“佐”,农都尉府相对于太守府而言,或可称爲如简(4)之“小府”;陈梦家先生释简(5)之“居延属国部农都尉”,爲“居延的属国都尉、部都尉、农都尉”,此解释与简(3)之“居延农府”相印证,当是可信的。因此,张掖郡不仅有治番和的张掖农都尉,依据实际需要,西汉政府还设置有治居延的居延农都尉。[38]
下面就来讨论这段话裏的问题。陈梦家对《刘书》所引简(5)的解释,我在上引拙文中已加反驳。[39]在汉代,一个边郡内的确可以设几种都尉。如张掖郡除郡都尉外,就还设有张掖属国都尉、张掖农都尉和居延、肩水等部都尉。[40]至于居延地区,只是张掖郡属下的一个都尉的防区,怎么可能同时设有以之爲名的属国、农、部三种都尉呢?所以我们认爲上引那条简文应标点爲:
【5】……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下领武校居延、属国、部、农都尉、县、官 ,承书
这是张掖太守将朝廷所下诏书转发给全郡下属的一份文书的残简(请参看原简全文,出处已见前)。“居延”、“属国”、“部”、“ 农”,是“都尉”的四个并列的定语,指张掖郡的居延都尉、属国都尉、居延之外的部都尉和农都尉。居延简中尚有如下一条:
【6】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敢告居延、属国、部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41]
也应解释爲以“居延、属国、部、〔农〕” 并列。所以特别提出居延都尉置于其他都尉之前,当是由于其地位比较重要。最近读了日本学者市川任三早在1965年发表的《论西汉的张掖郡都尉》一文,发现他已经提出了这种看法。[42]上引拙文漏引其说,是严重的疏失。
上引 【5】、 【6】二简,前者出自A33地点,属于肩水地区的地湾遗址;后者出自A35地点,属于肩水地区的大湾遗址。[43]按照上引陈梦家的解释,这两枚简原来所属的文书,都不是发给张掖郡全境,而仅仅是发给居延地区的。既然如此,它们爲什么都不出在居延地区而出在肩水地区呢?这是讲不通的。
在居延简裏,居延都尉有时称“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
【7】……十二月辛亥,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僓、城仓长禹兼行……[44]
【8】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太守府书律令。[45]
【9】十一月辛丑,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章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候官,写移书到,以簿余穀道里便廪,毋留,如律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46]
【10】地节三年四月丁亥朔丁亥,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库守丞汉书言:戍卒且罢,当 豫缮治车,毋材木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47]
肩水金关新出简中有如下两条:
【11】葆部界中民田官畜牧者,见赤幡,各便走近所亭、障、坞辟□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马驰,以急疾爲故。[48]
【12】烽火品:田官民坞辟举烽和,毋幡薪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坞辟田官举烽,燔三积薪,各如其部烽火品。[49]
【11】称“民田官”,【12】称“田官民”,可知“民”与“田官”是并列的,其间可加顿号。 “将兵护民田官”中的“民”与“田官”,也应是动词“护”的并列宾语。居延地处边防前沿,居延都尉统率屯兵,保卫边疆,并负有保护防区内一般人民和田官的职责,其地位显然比在其南面的肩水都尉以及张掖郡都尉重要,其兵力大概也比其他都尉强。[50]他特别受到重视,是很自然的。
《刘书》所引简(4)全文爲:
【13】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太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部都尉、小府、县、官,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守属宗、助府佐定
“官”疑指候官。“小府”,前人皆以爲指各都尉之外的一个机构,《刘书》认爲即指都尉府,恐非。
《刘书》说都尉“可开府治事”是对的,但是把所引简(3)的“居延农府佐”连读爲一词,解释爲“居延农都尉府之佐”,则是不妥当的。在见于居延简的居延都尉的下行文书裏,屡次提到“居延农”这一下属单位:
【14】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城仓、居延农、延水,卅井、甲渠、殄北塞候,写移书到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遗脱,有移名籍 ,遣吏将属居延,毋(无) 有,以书言 ,会月廿日,如律令。[51]
【15】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丞事, 谓库、城仓、居延、居延农、延水 ,卅井、甲渠、殄北塞候,写移书到,令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书, 如律令。/掾仁、守卒史□卿、从事佐忠。[52]
【16】四月己亥,居延都尉德、城骑千人庆兼行丞事,下居延农,承[53]
【17】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城仓、库、延水、居延农,甲渠、殄北、卅井候官,督烽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及省卒徒缮治城郭坞辟,令丞候尉史遂等三老[54]
由此看来,《刘书》所引简(3) 应该像下面这样标点:
【18】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北候官、居延农,府佐□□□□□□
这应是居延都尉下给殄北等候官和居延农的一份文书的残简。简文“府”下一字右侧有残损处,旧释“佐”不一定正确,颇疑是“使” 字。
从上引简文来看,居延农的地位与库、城仓、候官相当,其首长应属令长一级,决不可能是农都尉,其机构也决不能称府。“居延农”似当爲“居延农令(或长)”或“居延农官”的省称。居延都尉所护的“田官”应即指此而言。破城子曾出如下一简:
【19】甲渠候官神爵五年正月田官输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55]
此简“田官”大概也是指居延农的。旧或以 “居延农”爲候官名,是不正确的。
简 【15】在 “居延农”前列有“居延”,旧亦以爲候官名。这也是有问题的。下面所引的是破城子新出的两条新莽简和一条建武四年简:
【20】新始建国地皇上戊三年九月丙辰朔乙巳,裨将军辅平居成尉伋、[56]丞,谓城仓、闲田、延水、甲沟、三十井、殄北,卒未得……[57]
【21】□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居〕成、延水、甲沟、三十井、殄北 ,言吏未得正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58]
【22】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 张掖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旷、丞崇,谓城仓、居延、甲渠、卅井、殄北 ,言吏当食者……[59]
把这三条简对照一下就可以知道 ,【20】的“闲田”跟【21】的“居成”、【22】的“居延”,所指相同。王莽把没有封给臣下的土地称爲“闲田”,[60] 【20】的“闲田 ”实际上就指西汉的居延县。所以简 【15】的 “居延”也一定是指居延县而言的。 【20】、【21】、【22】三简都没有提到 “居延农”,大概在新莽时居延农官已经不存在了。这是很可注意的。
上引简文中屡次提到的“延水”,有时置于“居延农”之前,与各候官隔开,可知也不是候官之名。破城子新出简中有如下一条:
【23】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
文物-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上)禄 六月戊戌延水水工白褒取[61]
“禄”指俸禄。汉简用这种“禄”字的,一般是新莽简。据此简,延水所辖有水工,颇疑是设在居延地区的一个都水官。这也是跟农业有关的机构。居延简58.29、[62]145.7A[63] 都有“延水丞”,26.16[64] 有“延水令史”,231.28[65] 有“延水卒”,都是此官的下属。
总之,在居延地区只有令长一级的农官,并不存在所谓居延农都尉。



[1] (明)郭胤伯《印史》,8上。
[2] 《尊古斋印存》四集,5.20。印文用对角读法。
[3]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释文32,图版19。
[4] 《十钟山房印举》2.54上。今按,亦见下引《秦汉南北朝官印徵存》14 。
[5] 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 260-261;又见拙着,《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471。
[6] 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徵存》(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 12,30;王人聪,《秦官印考述》,见王人聪、叶其峰着,《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印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1990),2-3。
[7] 《徵》,29。
[8] 参看《王文》,3;及拙文,《古玺印考释四篇》,见《文博研究论集》,吴浩坤、陈克伦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82。
[9] 《徵》,13。
[10] 《睡虎地秦墓竹简》,图版15。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22。
[12] 《王文》,3 。
[13] 关于秦代田啬夫的资料已见上引拙文《啬夫初探》,《古代文史研究新探》,456-459。
[14] 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云梦秦简研究》,184。
[15] 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综述》,《江汉考古》3(1990):81。
[16] 关于西汉田啬夫的资料,已见上引拙文《啬夫初探》,456-459。
[17] 曾庸,《西汉宫殿、官署的瓦当》,《考古》12(1959):677。
[18] 《平準书》:“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
[19] 劳榦,《居延汉简》(以下简称《居》),图版,357;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编》(以下简称《甲》),1175A。
[20] 劳榦,《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上册(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388-390。以下简称《劳书》。
[21] 裘锡圭,《古文字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92),580-581。
[22] 刘光华,《汉代西北屯田研究》(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以下简称此书爲《刘书》。
[23] 《刘书》,94- 96。
[24] 《刘书》,165。
[25] 《刘书》,95- 96。
[26] 王献唐,《新出汉三老赵宽碑考释》,《那罗延室稽古文字》(济南:齐鲁书社,1985),324,335。
[27] E.P.T52:413,见《居延新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256。以下简称此书爲《新》。
[28] 见《汉书·冯奉世传》所附《冯参传》及《汉书·叙传》。
[29] 《刘书》,94- 95。
[30] 《刘书》原注:E.P.T22:825A,转引自……《敦煌学辑刊》3。圭按:此简即本文下文将引用的【126】的第一简,此处释文有误,“乙未”当作“己未”,前一“酒泉” 后当有“敦煌”,“大奴 ”前不当有“二”字。
[31] 《刘书》,95 。
[32] E.P.T52:105,《新》,235。
[33] 《集古官印考证》,卷六,12下。
[34] 《新》,369 ,E.P.T59:155A号简。
[35] 引者按:见《居》,483。又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乙编图版,75。以下简称此书爲《乙》。
[36] 《居》,28;《甲》,34。
[37] 《居》,26;《乙》,58。
[38] 《刘书》,96 。
[39] 《古文字论集》,581。
[40] 如仅从防区範围来看,郡都尉其实也可说是以郡名爲名的部都尉。
[41] 216.1,《居》,15;《甲》,1999。
[42] 市川任三,《论西汉的张掖郡都尉》,见《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198 -200。
[43] 关于居延简出土地点,看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 1987),679页以下附表。
[44] 278.7A,《居》,523,524,525;《乙》,209。旧误释“民”字爲“屯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已加纠正。
[45] E.P.T52:9A,《新》,337。
[46] E.P.T52:10A,《新》,337。
[47] E.P.T58:43,《新》,352。
[48] 74.E.J.F3:80,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76。
[49] 74.E.J.F3:81,同上。
[50] 上引简【5】的“领武校”疑是专属居延都尉的加衔。
[51] 175.13,《居》,174;《甲》,990。
[52] E.P.T51:40,《新》,174。
[53] E.P.T56:33,《新》,308。
[54] E.P.T57:15,《新》,338。
[55] 271.10,《居》,171;《甲》,1424。
[56] 按:据《汉书·地理志下》,新莽改酒泉爲辅平,居延爲居成,可知当时曾以居延属酒泉郡。居成尉即西汉居延都尉。
[57] E.P.T65:23A,《新》,420。
[58] E.P.T65:168A,《新》,431。
[59] E.P.F22.462A,《新》,507。
[60] 见《汉书·王莽传中》。
[61] E.P.T65:474,《新》,451。
[62] 《居》,201 ;《乙》,54。
[63] 《居》,215 ;《甲》,802A。
[64] 《居》,140 ;《乙》,20。
[65] 《居》,284 ;《乙》,17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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