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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
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
裘锡圭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附带谈一下所谓居延属国都尉的问题。《后汉书·郡国志五》记张掖郡有张掖属国和张掖居延属国,并说后者是“故郡都尉”,可见居延属国都尉是东汉时在居延都尉的故地上设立的。陈梦家由于对居延简中将“居延”与“属国”、“农”、“部”等都尉并列的简文作了错误的理解,认爲西汉就有居延属国。[1]这显然是不足信的。
《汉书·地理志》所记的唯一农都尉——张掖农都尉,曾见于居延简:
【24】二月戊寅,张掖太守福、库丞承憙兼行丞事,敢告张掖农都尉、护田校尉府卒人,谓县,律曰:臧它物非钱者,以十月平贾计。案戍田卒受官袍衣物,贪利贵贾,贳予贫困民,吏不禁止,浸益多,又不以时验问[2]
这是破城子所出的一枚西汉简。简文所说的“护田校尉”似是与张掖农都尉配合的将兵护田之官。
传世新莽印中有如下一印:
【25】设屏农尉章[3]
《汉书·地理志》张掖郡下说:“莽曰设屏。”前人已指出设屏农尉相当于西汉的张掖农都尉。
肩水的地湾曾出过下引一枚西汉简:
【26】九月庚寅,日勒田官令史□□□□□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四)年署武成隧……”。[52]代田亭当因附近有代田区而得名,不能据以爲居延有农亭之证。
【42】、【43】、【44】、【48】、【49】诸简提到斥胡仓。通泽第二亭接受斥胡仓粮食时,跟接受代田仓粮食一样,也有农官系统的都丞延寿监临。可见斥胡仓也是贮藏农官生产的粮食的。
【42】的“斥胡仓故吏建”、【43】的“斥胡主仓故吏建”和【44】、【48】、【49】的“斥胡仓监建”,显然是一个人。此人以故吏的身分主持仓务,极可注意。《汉书·昭帝纪》:“始元二年……冬,发习战射士诣朔方,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建无疑就是被调“将屯田张掖郡”的一位故吏。称他爲斥胡仓监的简,时间最早的是所记日期爲始元二年十月朔的简【44】。称他爲故吏的【42】、【43】二简年月不明,按理当在他正式任仓监之前。所以他一定在始元二年冬天之前就到达了居延。由此可知始元二年“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之事,实际上在冬天之前就已经在进行了。
大湾曾出如下一简:
【55】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五凤四年十二月丁酉朔戊申,甲渠尉史充受左农左长佐宗。/候汉彊临[59]
【60】甘露四年七月甲子,甲渠候长充以私印行候事,敢言之,府移左农右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右第二长官二家田六十五亩 租廿六石 [64]
【65】第二长别田令史□德车一两 ……[65]
【66】第二丞官卒七十人[66]
【67】第二丞官七月兵薄[67]
【68】入粟五十石 受第二丞万年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68]
【69】第三丞官取车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69]
【70】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第三丞定众以私印行候事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出入簿一编敢言之。[70]
【71】第四长官七月兵簿[71]
【72】第四长安亲 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积二百〔廿〕四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卌三人,率日百廿一人,奇卅九人。貇(垦)田卌一顷卌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奇卅亩百廿四步。得穀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72]
【73】出三斗六升付第四丞□解(?)·□七石二斗□□ 爲□斗七升[73]
【74】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第四丞□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74]
【75】第五长定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75]
【76】第五丞别田令史信元凤五年四月铁器出入集簿[76]
【77】第六守丞□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77]
【78】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七丞官穀十五石便取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出入毋必令将军见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78]
下引一简“长”上之字已残去,估计也是数字:
【79】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长别田令史定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79]
从上引【64】、【65】、【72】、【76】等简来看,这种以数命名的长和丞显然是农官。他们应该是骍马农令的下属。“第一长官”、“第二长官”、“第二丞官”等词语中的“官”,指这些长、丞所主管的机构。
除了以数命名的,在大湾所出简文中也可以看到以方位命名的农官:
【80】田卒平干国襄垣石安里李彊年卅七 本始五年二月丁未病心腹支满死,右农前丞□□[80]
居延和骍马的田官都有以数字和以方位命名的两套编制。这是很可注意的。从有年号的简来看,不论是居延还是骍马,以数命名的都见于武帝或昭帝时简(如瓦因托尼食簿简和简【76】),以方位命名的都见于宣帝时简(如简【56】、【59】、【60】、【80】)。虽然这种有年号的简还不够多(关 于骍马田官的两套编制,都仅有一例),上述现象恐怕仍然不能看作偶然的巧合(大湾所出提到农令与以数命名农官之简,从字体看大都显然属昭帝时代)。大概这两种编制不是并存的,而是前 后相承的。这种编制的改变如果确实存在的话,是否反映了屯田制度方面某种较爲重大的变化,也有待研究。
有一点值得注意,居延简中与田官、田卒和各种屯田事务有关的简,凡是有年号的或可推定所属帝世的,除少量武帝时简外,几乎都是昭、宣时代的。[81]这大概也不是偶然的,也许说明在元帝以后,居延、肩水地区的屯田事业已经衰落。上面说过,新莽时居延农大概已经不存在,似可与此互证。劳榦指出,田官率田卒屯垦,“既成熟田,更募民徙塞下,此盖汉世屯垦通则”。[82]那么,居延的屯田后来也许大都“赋民”了。
居延和骍马田官的首长都是令长级的。因此田官所统辖的“第某长”或“某农某长”(以下称他们主管的部分爲“分部”,称他们爲“分部之长”),其品级一定低于一般的令长。徐乐尧、余贤杰认爲“其地位相当于候望系统的部候长”,[83]大概近于事实。《后汉书·百官志一》记大将军部曲,谓“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曲下有屯,屯长一人,比二百石。”分部之长的地位跟屯长也应该是相近的。
屯长、候长这类“长”,是没有资格设称“丞”的副职的。所以“第某丞”、“某农某丞”必非分部之长的丞。《刘书》认爲“第×长与第×丞爲同一级之屯田官吏”(105页),其说可从。据《百官表》,一个令长之下往往可以设好几个丞。大概田官之长下面,除了全面辅佐他的丞(也许瓦因托尼食簿简提到的“都丞”就指这种丞),还设有一些地位较低的丞。分部若不设长,就由这些丞来掌管。当然,这只是一个有待检验的推测。
分部的别田令史当是率领一部分田卒到本分部主要屯田区之外的某地从事生产的官吏。《汉书·西域传下》说,“将免刑罪人田渠犁”的郑吉,在攻车师取得胜利后,“使吏卒三百人别田车师”(下一节讨论屯田劳动者中的弛刑士的问题时,将有较详细的引文)。“别田令史”和“别田车师”的“别田”,意义是相同的。令史本是令长级长官的属吏。别田令史跟主管分部的丞、长之间,也许只有一种工作上的隶属关係。
从上引简【66】可知第二丞官大概有田卒七十人。从上引简【72】可知第四长官大概有田卒百二十人左右。看来一个分部的田卒数一般在百人上下。不过上述数字也许没有包括别田令史所率的田卒。
以上主要考察了汉简所见的农官,下面考察见于汉印等资料的农官。在传世的西汉印中有下引五枚形制相似的农官印:
【81】梁菑农长[84]
【82】稻农左长[85]
【83】上久农长[86]
【84】上昌农长[87]
【85】朔力农长[88]
这五枚印,印面都作竖长方形,篆书风格也比较相似,铸造时代一定很接近。从篆书风格看,似爲武、昭时代物。
《徵》对【81】的考释说:“《汉书·地理志》梁国下有甾县。又《百官公卿表》:大司农属官有郡国诸仓农监长丞。”(35页)盖以爲梁菑农长是设在梁国甾县(今河南考城县东南)的,隶属大司农的郡国农长。其说可从。
【82】的形制与【81】相似,也应该是郡国农官之印。《汉书·地理志》琅邪郡有稻侯国。据元于钦《齐乘》,稻邑因多稻田而得名。可能大司农因此地农官事务繁多而分设左右二官,稻农左长就是左农官之长。不过此官是稻农官属下分部之长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完全排除。
【83】、【84】、【85】三印,形制既与【81】、【82】相似,按理也都应该是郡国农官印。但是“上久”、“上昌”、“朔力”都既非郡国名,也非县邑名,使人疑莫能明。比照【81】的文例,“上”和“朔”也许是“上郡”和“朔方”之省;“久”、“昌”、“力”也许是设立农官之地的地名之省,但是在《地理志》所载的上郡和朔方郡的属县名裏,却找不到跟它们相应的地名。如果这些印的文例确与【81】相类,这些农官就都应该像张掖郡的骍马田官一样,是以非县邑的地名爲名的。上昌、朔力二印,印文书法稍逊,其真僞似乎还有讨论的余地,有待进一步研究。
除上引五枚形制比较特殊的以外,在传世和晚近出土的西汉印裏,还可以看到一些冠以地名的农官印,如:
【86】西河农令[89]
【87】代郡农长[90]
【88】楗爲农丞[91]
【89】陇前农丞[92]
【86】是1973年内蒙杭锦旗霍洛柴登汉城遗址出土的,[93]其余各印皆传世品。“西河”、“代”、“楗爲(古书作犍爲)”都是郡名。【89】的“陇”,《徵》以爲指陇西郡,似可信。不过“陇”指天水郡陇县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排除。
代郡农长,《集古官印考证》(卷六第十一页上)和《徵》都认爲是郡国农官之长;犍爲农丞,《徵》认爲是郡国农官之丞,皆可从。【89】的“陇”如指陇西郡,陇前农丞应是陇西郡农官的属吏;如指陇县,则此农丞应是天水郡农官的属吏。
西河农令既然跟代郡农长等一样,也以郡名爲名,理应也是郡国农官之令。令、长之秩虽有高低,在职务上则是同级的。郡国农官一般设长,但如事务繁剧自然也可以设令。这跟小县设长大县设令是一个道理。《平準书》说武帝时“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西河农令自即西河田官之令。这一点在发表西河农令印的陆思贤的文章中已经指出。可是陆文把农令跟大农令扯在一起,认爲此印是武帝太初元年改大农令爲大司农之前的遗物,[94]则是不可信的。王人聪认爲由此印“可以推知,西汉时西河郡亦应有农都尉的设置”。[95]今按:西河郡是否设有农都尉,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是从西河农令的存在,是无法推出西河有农都尉的结论的。
传世汉印中尚有下引一方冠以地名的农官印:
【90】彭城田长[96]
从字体看,其时代应已晚至东汉。东汉有彭城国,都于彭城(今江苏徐州市);本爲楚国,永平十三年楚王英谋反,国除,改爲楚郡;章和二年徙封六安王恭于此,改爲彭城国。此印当是彭城国农官之印。《后汉书·百官志三》大司农条注:“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郡国农官在东汉时大概也已经改属地方了。
1979年山西省博物馆在太原冶炼厂拣选到一件西汉铜器,器上铸有如下阳文铭:
【91】蒲反田官[97]
铭文行款酷似方形官印。发表此器的乔淑芝的文章,已指出蒲反即蒲阪,[98]在今山西永济县,汉代属河东郡;并指出蒲反田官的设置,当 与《史记·河渠书》所记武帝时穿渠“引河溉汾阴、蒲坂下”之事有关。[99]其说可信。蒲反田官无疑也是属于大司农的一个郡国农官。
上文举过的郡国农官,有的冠以郡国名,有的冠以县邑等较小的地名。农都尉一般以郡命名,但也有冠以较小的地名的,如北地郡的上河农都尉。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区别?是否以郡国命名的都有权管理全郡国的有关事务,而以较小的地名命名的都只能管本地区的有关事务?这些问题还有待研究。
在出土文字资料中,关于中央官署农官的资料比较少,主要只有一种瓦当和一种封泥。清代以来陕西发现的西汉瓦当中有如下一种:
【92】上林农官[100]
上文引过的曾庸之文认爲“上林农官”指水衡都尉所设的农官。[101]其说似可信。但是“上林农官”指水衡属官上林令属下农官的可能性,似乎也不能排除。清代发现的西汉封泥中有如下一 种:
【93】挏马农丞[102]
《百官表》:“太僕,秦官,掌舆马,属官有大廏、未央、家马三令,各五丞、一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家马爲挏马。”周明泰指出挏马农丞当是挏马令五丞之一。[103]《平準书》所举的设农官的中央官署中有太僕。挏马农丞是太僕属官挏马令下专管农务之丞,跟《平準书》所说的太僕的农官也许不是一回事。前面说过,据秦印,当时的官廏一般有属于他们的官田。《后汉书·百官志二》太僕属官“长乐廏丞”下刘昭注引《汉官》:“员吏十五人,卒驺二十人;苜蓿苑官田所,一人守之。”这也是廏有官田之例。挏马官也管养马,一定也有官田,所以设有农丞。
《平準书》说告缗之后,“水衡、少府、大农、太僕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入田田之。”除告缗时没入之田外,地方上无疑还会有爲中央官署所领有的官田。从有关史料看,中央官署的农官通常大概是派下级官吏,到地方上去管理那些属于他们的官田的。《汉书·倪宽传》:“补廷尉文学卒史……见谓不习事,不署曹,除爲从史,之北地视畜数年,还至府,上畜簿。”颜师古注:“畜谓廷尉之畜在北地者,若今诸司公廨牛羊。”这裏说的是“视畜”,那些在郡县有农田的官署,应该也是派从史一类人去“视田”的。地湾曾出如下一枚西汉简:
【94】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遣从史信成视田牧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104]
此简书体草率,大概跟前引的简【55】一样,也是过所文书抄录本的残简。从史信成当是持此文书者,他很可能就是由某个中央官署派到张掖郡去视田牧的。即使此人属于非中央的官署,结合此简与上引《倪宽传》看,也可以作出当时的官署(包括中央和地方官署)一般派从史一类人,到远离官署所在地的地方去管理属于他们的牲畜和农田的结论。
宝鸡市博物馆藏有从武功县徵集到的如下一方西汉官印:
【95】斄田之史[105]
斄是右扶风属县,在今武功县西。这位史既有可能是中央某官署派往斄地“视田”的从史,也有可能是右扶风农官所派出“视田”的从史。
在传世汉印中还有一些农官印,如:
【96】农府丞印[106]
【97】农司马印[107]
【98】农前丞印[108]
【99】屯田司马[109]
【100】屯田丞印[110]
从字体看,【96】、【97】爲西汉印,【98】、【99】的时代似已晚至东汉。《徵》列【100】于曹魏官印,此印似也有可能属东汉晚期。
【96】的“农府”疑指农都尉府或屯田校尉一类官的府。【97】的农司马也许是农都尉的下属。【98】的农前丞可能是农都尉或郡国农官的下属。东西汉都有以司马将屯田之事。《汉书·西域传上》记昭帝时傅介子刺杀楼兰王,“乃立尉屠耆爲王,更名其国爲鄯善……王自请天子曰:‘……国中有伊循城,其地肥美,愿汉遣一将屯田积穀,令臣得依其威重。’于是汉遣司马一人、吏士四十人田伊循,以填抚之。”《后汉书·西域传》记顺帝永建六年“帝以伊吾旧膏腴之地,傍近西域,匈奴资之,以爲钞暴,复令开设屯田,如永元时事,置伊吾司马一人。”【99】的屯田司马大概就是这种将屯田的司马。【100】的屯田丞可能是被遣将屯田的某官之丞,《集古官印考证》认爲是屯田西域的戊己校尉之丞(卷四第十一页上),恐不一定正确。
传世汉印中还有“屯田校尉史守之印”,[111]应是屯田校尉属下名守的一位史的私印。《徵》以这种加官名的私印爲殉葬印。此印时代,叶其峰定爲西汉。[112]又有“屯田唯印”。[113]比照汉印中常见的“里唯”(学者或读爲“里魁”),[114]屯田唯似当是屯田劳动者中间的一种组织之长,并非正式的官吏。此印时代大概属东汉(各种“唯”印,《徵》皆列于东汉)。
《徵》以下引一印爲新莽官印:
【101】将田己校右候[115]
从印文格式和篆体看,定此印爲莽印是可信的。王人聪指出己部是戊己校尉下的一个部,并据《汉书·匈奴传》记新莽戊己校尉属官有“右曲候任商”,谓印文“右候”即指右曲候。[116]其说可信。据《汉书·西域传》,元帝时置戊己校尉,屯田车师;成帝时爲了对付叛亡的乌孙贵族日贰,“徙己校屯姑墨”。[117]颜师古注说戊己校尉“有戊、己两校兵,此直徙己校也。”
1979年敦煌马圈湾遗址出土的汉简中有如下一简:
【102】崇家在安定,崇父以河平元年中爲侍郎,以诏除爲将田姑[118]
河平爲成帝年号,成帝建始五年改元爲河平元年。《敦煌马圈湾汉代烽隧遗址发掘报告》(以下简称《马圈湾》)说上引简文“‘以诏除爲将田姑’,‘姑’字后阙,似爲‘墨’字”,[119]其说可从。《马圈湾》并认爲“徙己校屯姑墨”就是河平元年的事。
罗布淖尔所出汉简中有如下一简:
【103】河平四年十一月庚戌朔辛酉,别守居卢訾仓车师戊校
武帝-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中)[120]
“车师戊校”下原来应该有属于戊校的官名,已残去。大概河平四年己校仍屯姑墨,或已改屯他处,车师只驻有戊校,故有“车师戊校”之称。
在马圈湾所出的一批新莽简中屡见“戊部”之称,[121]其中有一简说:“共奴(指匈奴)与焉耆通谋,欲攻车师戊部孤军”。[122]此外又有一简提到“己部”。[123]“戊部”、“己部”与“戊校”、“己校”同义。[124]可知新莽时戊、己二校也是分开的。
西汉设戊己校尉时,其职本由一人任之。[125]戊、己二校分开后,己部是否设校尉,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劳榦《汉代的西域都护与戊己校尉》一文指出,东汉时虽有戊、己两校尉,成帝时则“很可能戊己校尉自领戊校居车师前王庭,而别分爲己校由司马率领屯姑墨。此己校爲无校尉之校。”[126]此说似可考虑。上引简【102】说“崇父以河平元年中爲侍郞,以诏除爲将田姑〔墨〕……”,大概跟宣帝地节年间郑吉“以侍郎田渠黎”(《汉书·郑吉传》)一样,应是使者身分。与郑吉在一起的有校尉司马憙(见《汉书·西域传下》)。崇父也应有军职人员与他在一起,也许就是一个司马。
《汉书·匈奴传下》、《西域传下》、《王莽传中》提到新莽时的戊己校尉刁护和郭钦(二人任职期不同),似乎当时仍只设一个戊己校尉,而没有分设戊、己二校尉。但是马圈湾所出新莽简却称郭钦爲“戊部尉”。[127]所以新莽时已设置己部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当然,由于己部不如戊部重要,也有可能仍由低于校尉(新莽似只称“尉”)的官吏主持。限于资料,目前还无法下断语。
上举【101】这枚莽印是己部所属右曲候之印。《后汉书·百官志一》:“部下有曲,曲有军候一人,比六百石。”印文首标“将田”,与上引马圈湾简“将田姑〔墨〕”之文相合。不过新莽时己部的驻地肯定已经不是姑墨了。
1959年在新疆民丰县收集到尼雅遗址出土的一枚煤玉印(也有人称碳精印),上刻“司禾(?)府印”四字。[128]一般认爲是东汉时代屯田官的印。由于此印质地特殊,有人称之爲“印範”,[129]有人认爲是殉葬印。[130]印文所谓“禾”字,右侧比一般“禾”字多一长竖,究竟是不是“禾”还有讨论余地。此印或许与屯田无关。
在这一节的末尾,附带谈一下所谓“河渠卒”的问题。居延简140.15有“□渠卒”之称。[131]“渠”上一字图版不清,旧皆释爲“河”。破城子新出简中两见“治渠卒”,[132]可知所谓“河渠卒”是“治渠卒”的误释。田卒爲戍卒中主要从事田作之卒。治渠卒当是戍卒中主要从事水利工作之卒,也许属于延水一类水官。
[1] 《汉简缀述》(北京:中华书局,1980),39。
[2] 4.1,《居》,380;《甲》,11。
[3] 《徵》,593。
[4] 263.14,《居》,464;《乙》,289。
[5] 《刘书》,99。
[6] 陈公柔、徐苹芳,《大湾出土的西汉田卒簿籍》,《考古》3(1963):159。
[7] 522.9,《居》,502;《乙》,275。
[8] 520.11,《甲》,2288。
[9] 187.16,《居》,15;《甲》,1074。
[10] 303.15+513.17,《居》,11;《甲》,1590。
[11] 187.26,《居》,15;《甲》,1078。
[12] 19.34《居》,45;《甲》159。
[13] 515.20,《居》,84;《甲》,2217。据字体及所记月朔,当是宣帝元康四年简。
[14] 516.26,《居》,84;《甲》2255。
[15] 90.65,《居》,9;《甲》,542。
[16] 90.4,《居》,9;《甲》,537。
[17] 19.42,《居》,5;《甲》,537。
[18] 《居》,373;《甲》,2293。
[19] 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10,245。
[20] 《汉简缀述》,27。
[21] 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兰州: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346-347。
[22] 520.13“农”下“令”字,据陈直补。
[23] 《刘书》,99。
[24] 《刘书》,87-93。
[25] 《刘书》,98。
[26] 陈梦家已据上引简【1】指出“农都尉受制于大司农而各郡的都尉受制于太守,不可等同”。见《汉简缀述》,41。
[27] 陈梦家,《汉简缀述》,42。
[28] 《额济纳河流域障隧述要》,《居延汉简甲乙编》下册,300-301。
[29] 同上注,317。
[30] 陈公柔、徐苹芳,《瓦因托尼出土廪食简的整理与研究》,《文史》13(1982)。以下简称此文爲《瓦》。
[31] 557.6,《居》,396;《甲》,2328。《瓦》指出此简所记干支属武帝征和四年十一月。
[32] 557.8,《居》,488;《甲》,2332。
[33] 273.9,《居》,390;《甲》1443。
[34] 278.9,《居》,511;《甲》,1495。《瓦》据月名及月朔干支定三年爲后元三年,即昭帝始元元年。
[35] 148.48,《居》,394;《甲》,875。
[36] 148.3,《居》,394;《甲》840。
[37] 308.45,《居》,437;《甲》,1637。《瓦》据月名及月朔干支定爲始元二年简。
[38] 273.24,《居》,389;《甲》,1467。
[39] 275.19,《居》,395;《甲》,1483。
[40] 148.47,《居》,394;《甲》,873。
[41] 273.8,《居》,440;《甲》,1442。
[42] 563.6,《居》,489;《甲》,2374。
[43] 273.14,《居》,440;《乙》,205。
[44] 534.3,《居》,437;《乙》,277。
[45] 557.3,《居》,488,489;《甲》,2548。
[46] 557.5,《居》,488;《甲》,2323A、B。《瓦》谓己丑朔属始元四年五月。
[47] 275.23,《居》,490;《甲》,1485。
[48] 《刘书》,102-104。
[49] 《瓦》,51-52。
[50] 《瓦》52页说通泽第二亭“掌管农事”,无据。
[51]关于都尉防区称部,参看市川任三,《论西汉的张掖郡都尉》,228-230。
[52] E.P.T.4:5,《新》,8。
[53] 511.30,《居》,120;《甲》,2102。
[54] 如271.17神爵二年简,《居》,171;《乙》,204。
[55] 《居》,151;《乙》,80。
[56] E.P.T.51:308,《新》,199。
[57] E.P.T.51:554,《新》,215。
[58] E.P.T59:789,《新》,407。
[59] E.P.T52:89,《新》,233。
[60] 267.20,《居》,268;《甲》,2422。
[61] E.P.T51:191,《新》,187。
[62] E.P.T53:76,《新》,286。
[63] 120.23,《居》,22;《乙》,89。
[64] 303.7,《居》,10;《甲》,1585。此简“家”字旧误释爲“处”。今据332.20+341.13(《居》,25;《甲》,1719)“家”字改释。
[65] 47.5,《居》,9;《甲》,345。
[66] 513.25,《居》,70;《甲》,2156。
[67] 120.37,《居》,22;《乙》,90。
[68] 19.10,《居》,45;《甲》,150。
[69] 518.5,《居》,373;《乙》,273。
[70] 303.44,《居》,6(倒置);《甲》,1606。
[71] 521.11,《居》,43(号作501.11);《乙》,268。
[72] 72.E.J.C:1,《居延新简释粹》,87-88。
[73] 303.29,《居》,497;《甲》,1603。
[74] 516.20,《居》,410;《甲》,2253。
[75] 515.37,《居》,84;《甲》,2222。
[76] 310.19,《居》,12;《乙》,227。
[77] 521.36,《居》,398;《乙》,274。
[78] 501.8,《居》,47;《乙》,268。
[79] 90.13,《居》,44;《乙》,77。
[80] 293.5,《居》,3;《甲》,1573。
[81] 关于田卒简的年代,参看陈公柔、徐苹芳,《大湾出土的西汉田卒簿籍》,160-161。
[82] 《劳书》,387。
[83] 徐乐尧、余贤杰,《西汉敦煌军屯的几个问题》,《西北师範学院学报》4(1985):41。
[84] 《徵》,193。
[85] (明)王常(即罗王常)《集古印谱》1.38上。《上海博物馆藏印选》(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73,所着录者,是否明代所着录之原印,待考。
[86] 《徵》,194。
[87] 《徵》,195。
[88] 《徵》,196。
[89] 《徵》,197。
[90] 《徵》,190。
[91] 《徵》,191。
[92] 《徵》,192。
[93] 陆思贤,《内蒙古伊盟出土的三方汉代官印》,《文物》5(1977):95。
[94] 同上注。
[95] 王人聪,《西汉郡国特设官署官印略考》,见注6引王、叶《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印研究》,28。
[96] 方清霖,《集古官印谱》25.24。
[97] 乔淑芝,《“蒲反田官”器考》,《文物》4(1987):67,图3。
[98] 《地理志》作“蒲反”,后世作“蒲阪”或“蒲坂”。
[99] 乔淑芝,《“蒲反田官”器考》,68-69。
[100] 陕西省博物馆,《秦汉瓦当》(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80-81。
[101] 曾庸,《西汉宫殿、官署的瓦当》,《考古》12(1959):677。
[102] 刘鹗,《铁云藏封泥》,16上。
[103] 周明泰,《再续封泥考略》,1.8下。
[104] 11.20,《居》,39;《甲》,102。
[105] 高次若、王桂枝,《宝鸡市博物馆收藏的十方铜印章》,《考古与文物》6(1982):33,图一:7。
[106] 王常,《集古印谱》1.35上。
[107] 《徵》,198。
[108] 王常,《集古印谱》1.35上。
[109] 方清霖,《集古官印谱》,4.99。
[110] 《徵》,1362。
[111] 《徵》,2447。
[112] 叶其峰,《汉魏南北朝官印殉葬制度与殉葬印》,见注6引王、叶《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印研究》,141。
[113] 《集古官印谱》13.6。
[114] 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78,91-92。
[115] 《徵》,544。
[116] 王人聪,《新官印汇考》,见注6引王、叶《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印研究》,106。
[117] 见《西域传下》。清徐松《汉书西域传补注》认爲是成帝建始二年事。刘光华《段会宗在西域活动的年代、事迹及其评价》则认爲是建始四年以后事。刘文未见,据《刘书》109页转引。
[118]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北京:中华书局,1991),195。以下简称此书爲《敦》。
[119] 《敦》,附录85。
[120] 黄文弼,《罗布淖尔考古记》第四篇《木简考释》第15简,西北科学考查团丛刊,1948。
[121] 《敦》,72,99,112,120,121,122,131,134,148,196,203,971。
[122] 《敦》,119。
[123] 《敦》,974A。
[124] 同注181,106。
[125] 劳榦,《汉代的西域都护与戊己校尉》,《劳榦学术论文集》,873-878。上引王人聪文从《后汉书·西域传》和《汉书》颜注之说,认爲一开始就设戊、己二校尉,非是。
[126] 《劳书》,877。引者按:《后汉书·百官志一》有“其不置校尉部,但军司马一人”之文,劳文已在上文中引用。
[127] 《敦》,112,121,134。参看《马圈湾》,《敦》,附录85。
[128] 贾应逸,《新疆尼雅遗址出土“司禾府印”》,《文物》9(1984):87。
[129] 孟池,《从新疆历史文物看汉代在西域的政治措施和经济建设》,《文物》7(1975):29。
[130] 同注177,139。
[131] 《居》,416;《乙》,105。
[132] E.P.T52:110、E.P.T65:450,《新》,235,44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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