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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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中兴大学历史学系助理教授)
提要
本文根据里耶及岳麓秦简指出,秦代郡守独揽财政权,郡尉独揽人事权,郡监御史独揽律令、地图等特殊资讯的传播权,秦郡守府、尉府、监府分别独佔了其余二府无法染指的重要权力,三府皆在郡之行政运作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一角,故可维持三府分立的鼎足之局。而秦郡之司法权由郡守与郡监御史分割(郡守负责谳狱、郡监御史负责举劾),郡之日常军事权由郡守与郡尉分割(郡守管理兵器、郡尉管理戍卒),战时三府包括监府皆可带兵作战,在在体现了秦郡三府监察相司的行政精神。正因如此,秦郡属县须向郡守、郡尉甚至中央的内史上计,其上级长官不只一人,而单一郡府亦无法专权独断,全面控制属县。过去严耕望主张秦汉地方政制为「长官元首制」,根据新出秦简,秦代地方政制并未採行长官元首制,汉郡的长官元首制是从秦郡三府分立之制变革而来。整体而言,秦郡没有单一独大的长官,郡守、郡尉、郡监御史都是秦郡长官。秦郡行政的特色为守府、尉府、监府各自拥权、相互制衡,属县不仅要面对三位各自独立的郡长吏,部分事务更须直接面对中央政府。秦代中央政府对地方不仅层层监察,同一行政科层之间亦加以分割,不使任何一个官吏、官署独揽大权。这样的秦代郡制反映了「法家式地方行政」的理念,与西汉郡守专权的地方行政理念迥异。
关键词:郡县制 地方行政 地方监察 里耶秦简 岳麓秦简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建构的秦汉地方政制图景迄今仍无可替代。[1]然因秦至汉初的史料寡少,该书所引史料的时代实以西汉中期至东汉为主,严耕望亦自承「大抵秦及西汉初年之制已不能详」,[2]故其书几未单独探讨秦代地方政制,也就无法分析秦汉地方政制的差异。
随着二十一世纪里耶秦简的出土,[3]学者开始掌握秦代地方行政文书的第一手面貌,加上岳麓秦简公布了为数不少的秦代司法案例与律令条文,[4]透过行政与司法文书探讨秦代地方政制的面貌成为可能。里耶秦简常见「守府」、「尉府」、「监府」之词,[5]与《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6]恰可对应。我曾据此指出秦代郡守、郡尉、郡监御史各自开府,故称「守府」、「尉府」、「监府」,三府各自独立行政,反映郡守、郡尉、郡监御史大抵不相统属,皆为郡之长官,秦郡行政呈现三头马车的分权型态;由于汉代已无「郡监」存在,秦郡的「三府分立」可谓秦郡最显着的特色之一。[7]然而拙文当时未遑探讨「守府」、「尉府」、「监府」的职权及其相互关係,深入分析秦郡的行政特色。本文企图根据新出秦简,[8]以「三府分立」为切入点,分别探索秦代郡守、郡尉、郡监御史的职能,进而分析「守府」、「尉府」、「监府」三府之间的关係,探讨秦郡行政的特色,为秦汉郡制乃至地方政制的比较打下基础。
一  郡守与「守府」
里耶秦简的主体是秦代迁陵县的行政文书,适足以从文书行政的角度探讨秦郡职能。[9]里耶秦简里的郡守往往透过文书行政控制、监察属县。[10]或催促属县尽快回覆文书,如简8-1523「追迁陵,亟日夜上勿留」;或指责属县上呈的文书不合法,如简8-704+8-706「泰[11]守书曰:『课皆不[12]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应)式、[13]令」。郡守的文书行政所反映的内容,下文分财政、军事、司法三类逐一探讨。
(一) 财政
里耶秦简里郡守对属县的财政控制比比皆是,如简12-1784记载秦始皇三十三年正月洞庭代理郡守要求属县重新上报二十八年以来买卖粮食的数额。二月郡守再次要求属县尽速回报,并由邮人送至迁陵县。[14]
除了粮食管理,属县还向郡守上报购买徒隶的数量,如简8-664+8-1053+8-2167:
卅二年九月甲戌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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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守府。』.问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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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言之。」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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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简8-154「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的法令,属县购买的徒隶数目似乎每月均须按时上报;即使当月没有购买徒隶,亦须回覆郡守:「问之,毋当令者。」属县上报郡守的物资甚至包含「牛车」(简8-62)及「輼輬轺乘车」(简8-175)。[15]
本节对郡守财政权的探讨以简8-434的内容作结:
三月壹上发黔首有治爲不当计者守府上薄(簿)式。
该简内容是一般上计的补充规定,规定每三月上呈一次「发黔首有治爲不当计者」到郡守府的簿籍样式。该简披露的讯息至少有四:第一,「发黔首有治爲」既有「不当计者」,则亦应有「当计者」,秦代郡县上计内容不仅有上引的粮食、徒隶、车辆、兵器(见下引简8-653)等物资,更包含「发黔首」等繇役。[16]第二,秦代政府对上计内容有严格限制,县道官徵发黔首不一定均见于上计内容。为了控制这类不见于上计内容的徵发,秦代政府方进而规定每季的补充上计内容。第三,补充上计有固定的簿籍样式,一般上计亦应有之。第四,本例为四时上季之制,上引文书见有每月上计之例,加上简8-67+8-652「岁上物数会九月望太守府」的记载,[17]可反映秦代上计大抵已有月簿、四时簿、岁簿等分别。[18]
综上所述,秦代郡守对属县财政的控制程度已十分细致全面,既反映郡县之间的行政层级已确实建立,更显示秦代中央政府对地方的严密控制。下文探讨秦代郡尉及郡监御史的文书行政时,并未见到任何涉及郡县财政的内容,反映郡之财政权可能为郡守独揽。
(二) 军事
洞庭郡在秦始皇三十三年以前均为南方边郡,军务必然繁重。然而里耶秦简里郡守涉及的军务只见兵器管理,如简8-653记载迁陵县向郡守上计的内容包含兵器,简16-6、16-5记载洞庭郡守负责向内史输送兵器。[19]而战国秦兵器铭文反映郡守职掌兵器的监造,[20]秦统一以后的兵器监造制度依旧如此,如随葬于四川涪陵小田溪三号墓「廿六年蜀守武戈」的铜戈、[21]陕西宝鸡出土的「廿六年临湘守藉戈」。[22]金文所见郡守职掌兵器监造,与里耶秦简所见郡守职掌兵器管理恰相呼应。然而下节探讨郡尉军权时,不见管理兵器,只见管理戍卒。郡守管理兵器、郡尉管理戍卒,秦出土文献似乎反映郡守与郡尉在军权上分工制衡。
(三) 司法[23]
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记载不少县上谳郡的案件,里耶秦简亦见有迁陵县狱东曹、南曹上呈洞庭郡守府的文书,[24]在在反映郡县之间密切的司法往来。[25]目前秦简所见郡守的司法职能有三:直接审判、疑狱审判、刑狱覆审,以下分别论之。[26]
1. 直接审判
陈苏镇曾据张家山汉简,指出汉初地方司法判决主要由县道官负责,郡仅监察县的司法判决,两者的司法职能分工明确。[27]秦简所见郡守覆审刑狱与审判疑狱的案件均为县道官上呈,既印证了陈苏镇之说,更反映秦代地方司法判决亦由县道官负责,郡仅监察县的司法判决,汉初郡县司法职能分工明确,乃承袭秦制。里耶秦简里郡守直接审判案件的例子仅见于简16-6、16-5,该事件为洞庭郡向内史输送兵器,郡守勒令属县县吏执行勤务,如有违令者:
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决)泰守府。[28]
在该事件里郡守拥有最终审判权的原因,或为命令乃郡守直接下达之故。即便如此,县道官仍可预拟审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郡守的判决。
2. 疑狱审判
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记载了四个秦统一前夕郡守判决疑狱的案件。[29]案例一〈癸、琐相移谋购案〉是秦王政二十五年州陵代理县令绾、县丞越、史获的上谳案件,由南郡代理郡守贾批覆:
有律,不当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谳)。获手。其赀绾、越、获各一盾。
郡守认为该案件涉及的法律明确,不应上谳。判处县令绾、县丞越、史获赀一盾,当即不应上谳而上谳的惩罚。[30]赀一盾是秦简里罚金的最低数额,约值金16铢(384钱)。[31]郡守判处不应上谳而上谳者赀一盾,对县吏的上谳之风或有一定的遏止作用。
案例二〈尸等捕盗疑购案〉亦为秦王政二十五年南郡代理郡守贾批覆州陵代理县令绾、县丞越的上谳案件。[32]该案件原为捕盗案,因捕得盗贼既有秦国亡人,又有楚国人,身分複杂不一,县长吏无法决定给予捕盗者何种奖金,因而上谳。郡守批覆赏金数额后,并未惩罚州陵县长吏。
案例四〈芮盗买公列地案〉为秦王政二十二年江陵县的上谳案件。[33]江陵县上谳后,南郡郡守批示,要求江陵县调查清楚该案件涉及官市摊位的地价情况,再行上谳。
案例十四〈学为伪书案〉是秦王政二十二年胡阳县的上谳案件。[34]该案为庶民「学」冒充冯将军之子,胡阳县提出两种惩罚方式:
.吏议:耐学隶臣。或[曰]:令赎耐。
批覆者应为南阳郡守,却仅言: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穷)以灋(法)论之。
不知胡阳县最后如何处理。
上述四个案例恰好分别反映郡守接获疑狱案件后,四种可能的处理态度:积极判决、驳回惩处、追问细节、不予判断,对县长吏上谳颇具参考价值。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在一定程度上或为有意挑选的吏学教材,[35]益发反映郡县之间密切的司法关係。
3. 刑狱覆审
简8-755~8-759+8-1523记载迁陵县丞向洞庭郡守上奏,[36]企图以「徒隶不田」的罪名,判处「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爲司寇。」郡守礼则回覆:「(司空)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反映县道官拥有司法审判权,但须上请郡守覆审。然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兴律》简396-397规定「县道官所治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狱已具,勿庸论,上狱属所二千石官。」[37]汉初县道官只有「死罪及过失、戏而杀人」的案件须上请郡长官覆审,秦代县道官却连「耐为司寇」的轻罪亦须上请郡守覆审,[38]反映秦代郡守对县道官司法审判的监察力度高于汉初。[39]
强大监察权的赋予,使秦代郡守可以强势推翻县令的司法判决。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八是南郡派遣四名卒史覆审苍梧郡攸县县令㢑等人的司法案件,[40]乃郡守威压县令的佳例。
首先讨论案情梗概如下:攸县的利乡叛乱,攸县令史义率领新黔首前往平乱,却被反盗杀害,致使攸县人心惶惶。简131记载:「义等战死,新黔首恐,操其叚(假)兵匿山中。[41]诱召稍来,皆榣(摇)恐,畏其大不安,有须南郡复者即来捕。」简143-144又记载:「义死,黔首当坐者多,皆皆榣(摇)恐吏罪之,有(又)别离居山谷中,民心畏恶。」新黔首害怕战败的惩处,宁可逃亡到山中,也不肯返家。战败的惩处到底是甚么?究竟有多可怕?此案最终由郡卒史判决,引用律、令各一条:
令:所取荆新地多羣盗,吏所兴与羣盗遇,去北,以儋乏不鬬律论。
律:儋乏不鬬,斩。
斩首无疑就是新黔首所害怕的战败惩处。秦佔领楚国旧地后,当地多群盗。秦政府为了有效统治新佔领区,遂以死刑为后盾,颁布较为严苛的特别法。苍梧郡乃楚国旧地,郡卒史根据特别法判决,显然于法有据。然而特别法的制定目的是预防、吓阻民军临阵脱逃。在战败逃走的既成事实下,严苛的特别法却产生反效果:民军宁可成为亡人,也不愿意回乡问斩。为了解决问题,攸县县令㢑不顾特别法,将惩罚减轻为「夺爵、令戍」。[42]秦代官僚尚法,攸县县令㢑减轻亡人的惩罚理应有法源依据,很可能是在特别法制定前,「吏所兴与羣盗遇,去北」所适用的一般法。[43]适用的一般法是否有蛛丝马迹可循呢?汉初《二年律令.捕律》简142-143规定:
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愞)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徒以卒戍边各一岁。兴吏徒追盗贼,已受令而逋,以畏耎论之。
据此规定,攸县令史义率领的新黔首当以畏懦论,有爵者夺一级,无爵者戍边二岁,这与㢑提出的「夺爵、令戍」惩罚高度雷同,似可视为相同的惩罚方式。《二年律令.捕律》的规定应继承了秦律,㢑将惩罚减轻为「夺爵、令戍」,很可能是依据内容类似《二年律令.捕律》的秦律,也许就是秦〈捕律〉中的一条。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案例十五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士卒「畏耎(愞)」的惩罚不只一种,最重者似为「完以为城旦、鬼薪」,其次为「耐以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44]「夺爵、令戍」的惩罚比「耐以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更轻,确实可能见于秦〈捕律〉中。而㢑捨特别法(秦令)而就一般法(秦律),减轻逃亡入山的新黔首的惩罚,应有一定的劝诱效果。
然而㢑的减刑并未有效劝诱新黔首来归,其原因为新黔首害怕南郡覆审攸县司法案件时翻案。根据案件结果,新黔首的担忧并非杞人忧天,南郡卒史覆审时便诘问㢑:[45]
毄(击)反群盗,儋乏不鬬,论之有法。㢑挌掾狱,见罪人,不以法论之,而上书言独财(裁)[46]新黔首罪,是欲绎(释)纵罪人也。何解?
㢑回答:
闻等上论夺爵令戍,今新黔首实不安辑,上书以闻,欲陛下幸诏㢑以抚定之,不敢择(释)纵罪人,毋它解。
南郡卒史继续诘问:
等虽论夺爵令或〈戍〉,而毋法令,人臣当谨奏〈奉〉法以治。今㢑绎(释)法而上书言独财(裁)新黔首罪,是㢑欲绎(释)纵罪人明矣。吏以论㢑,㢑何以解之?
而㢑只能回答:「毋以解之,罪。」[47]郡卒史认为攸县县令㢑不依据特别法判决,是「毋法令」的表现,故完全不承认㢑的减刑判决,甚至以「篡遂纵囚」的罪名将㢑论处为「耐为鬼薪」。[48]新黔首对郡吏覆审案件的戒慎恐惧,显非单方面的无根臆测,反映郡的强大监察权已执行日久,才会深入黔首人心。
攸县县令㢑无疑比新黔首更了解郡吏覆审案件的权力,㢑不依据特别法,直接下达减刑判决时,不可能不清楚其风险:从有爵的一县首长沦为身分卑贱的黥面无期刑徒。因此㢑竟上书给始皇帝,请求秦始皇准许他以一般法判决![49]然而秦始皇并未回应㢑的上奏,似可视为秦始皇并不认同㢑的意见,认为六国旧地仍须严厉镇压,此案交付官僚机器依法处理即可,不须由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皇权出面翻案。覆审此案的郡卒史便是如此认为,故强调「人臣当谨奉法以治」,反映秦郡行政强烈的法家精神,[50]郡对县的依法监察也就在情理之中。
综上所述,南郡卒史覆狱,不仅大幅加重攸县新黔首的罪刑,更论处攸县县令为无期徒刑,案情可谓有着一百八十度的翻转,南郡卒史对此案的主导力无庸置疑。郡卒史虽为无秩属吏,[51]在外担任郡府使者时,却代表了郡的权力,因而在司法上有权褫夺县吏的审判权、推翻六百石县令的判决。由此可知,郡确实拥有强大的司法权,而且已执行日久,黔首方会对郡的司法权戒慎恐惧,司法权可能是郡守对属县影响最大的权力之一。然而下文将指出郡监御史亦拥有一定程度的司法权,郡守在司法事务上并不能独揽大权。
(四) 小结
岳麓秦简370记载:
郡尉不存,以守行尉事;[52]泰守不存,令尉为假守;[53]泰守、尉皆不存,令吏六百石以上及守吏风莫(模)官……[54]
秦郡郡守可冠「泰」字,称「泰守」;郡尉则不得冠「泰」字,称「泰尉」。[55]郡守兼任郡尉时,以上对下的「行」称之;郡尉兼任郡守时,则以下对上的「假」称之。这些语言现象在在反映秦代郡守的地位高于郡尉。然而秦代郡守与郡尉各自开府,则反映郡尉绝非郡守的属下,拥有独立的行政权。就像秦汉中央的丞相府与御史大夫府合称「二府」,官位虽以丞相为尊,实际权力则各擅胜场,有时御史大夫的实权甚至凌驾于丞相之上。新出秦简所见秦代郡守至少有财政、军事、司法等权力,权力已相当全面。然而郡守在司法权与军事权上,必须与郡监御史、郡尉分权,更不见郡守掌握人事权的记载,秦代郡守的权力显然并不完整,其权力甚至不如中央的丞相来得全面。下节探讨郡尉与郡监御史的权力时,将指出尉府与监府的权力,恰可填补守府的权力空白,反映秦郡三府之间明确的分工分权。
二  郡尉与「尉府」[56]
孙闻博根据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的记载:
郡邦尉爲郡尉。
认为「郡邦尉」应理解为郡之邦尉,整句指郡之邦尉更名为郡之尉。简8-649:
邦尉、都官军在县界中者各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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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以门亭行,新武陵言书到,署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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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邦尉」即秦更名方的郡之邦尉,也就是更名后的郡之尉。秦更名方之所以不写「邦尉爲尉」,是为了与中央之「邦尉」区隔。[57]此说反映郡尉早期曾称邦尉,似乎透露了早期秦郡曾称邦的可能性。而秦更名方不见「郡邦守为郡守」的记载,则可能反映早期秦郡称邦时,置有邦尉,但未置邦守,郡守的起源要晚于郡尉。[58]如此一来,早期秦郡郡尉有何职权便十分值得重视。
(一) 人事
秦简不见郡守涉及官吏任免的内容,[59]却有不少郡尉职掌人事的资料,出人意表。如睡虎地《秦律杂抄.除吏律》简135规定:
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
邹水杰指出此律的「尉」指县尉,此律规定秦县之武吏任用不当时,县尉必须负责。他又指出睡虎地《秦律十八种.置吏律》简83规定:
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所不当除而敢先见事,及相听以遣之,以律论之。
开头应标点为「除吏,尉已除之」,反映战国秦国县尉拥有任命一般官吏的权力。邹水杰进而指出里耶秦简8-157记载乡啬夫任命邮人,须「谒令尉以从事」,[60]由县尉审核、确认。睡虎地〈除吏律〉尚可解释为县尉人事权仅限于士吏、发弩啬夫等军职,但睡虎地〈置吏律〉的「除吏」以及里耶秦简的「邮人」任免在在反映县尉的人事权不限于军职,可见从战国晚期至秦统一,秦的县尉均有相当的人事权。[61]
秦代郡尉是否也拥有人事权呢?《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4-215规定县道官:
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62]其受恒秩气(饩)稟,及求财用委输,郡关其守,中关内史;[63]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
「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揭示郡及内史辖下县道官的官吏任免与爵位除授均须上报郡尉或中尉,反映郡尉亦拥有人事权。[64]张家山汉简时代属于汉初,汉初郡尉的人事权,很可能承袭自秦。从战国晚期秦国、秦统一乃至汉初,郡尉与县尉似乎都拥有相当的人事权,是过去所不知的历史现象。
除了重新诠释睡虎地、张家山等旧简,里耶、岳麓等新简亦见有郡尉人事权的资料。里耶秦简8-247记载「尉府爵曹卒史文」,[65]反映秦代郡尉府设有爵曹,内有卒史任职。[66]综合上引《二年律令.置吏律》简215的规定,可推测秦至汉初县道官除授军功爵,应由郡尉府爵曹协助郡尉监督。里耶秦简8-1952记载「迁陵尉计□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主爵发。敢言之。」[67]似反映迁陵县尉的上计文书,由郡之「主爵」拆阅,「主爵」可能是指简8-247的「爵曹」。县尉上计至郡尉府爵曹,其内容当与授爵有关。杨振红探讨里耶秦简8-71正:
卅一年二月癸未朔丙戌,迁陵丞昌敢言之:迁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佐日备者,士五(伍)梓潼长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欣补,谒令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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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二月丙戌水十一刻刻下八,守府快行尉曹。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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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敢言之」一词为上行文书用语,县丞传递文书给县之尉曹,不应使用「敢言之」,故此处「尉曹」应为郡之尉曹,本简是迁陵县上呈洞庭郡尉曹的补吏文书。[68]洞庭郡尉曹属于郡守抑或郡尉?从「尉曹」与郡尉同样以「尉」为称、县尉上计至郡尉府爵曹、郡尉拥有人事权等现象观察,简8-71的「尉曹」较可能属于郡尉府。郡尉府的爵曹与尉曹似皆协助郡尉行使人事权,爵曹或主授爵,尉曹或主除人。[69]
综上所述,秦代郡尉拥有自辟属吏以外的人事权,郡尉权力比我们过去所知要强大,郡尉的强大权力可能渊源于早期秦郡的军事职能,[70]或许是早期秦郡仅置邦尉、不置郡守时的遗留。
秦代郡尉的人事权尚可与上计制度结合,进一步分疏。上引里耶秦简8-1952记载迁陵县尉上计于郡尉府爵曹,而简8-98+8-1168+8-546: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廷[71]吏曹当上尉府计者,行赍,勿亡。[72]
反映迁陵县吏曹须上计于洞庭郡尉府,其上计内容应与官吏任免、考核等事务相关。里耶秦简显示秦代属县的上计对象不限于郡守,亦包含郡尉,属县财政资料上计于郡守,人事资料上计于郡尉。郡守与郡尉对财政与人事职权的明确分工,清楚地体现于上计制度。
更有甚者,上节虽据大量里耶秦简指出秦统一后属县财政资料须上计于郡守,然而里耶秦简8-1845却记载:
卅二年,迁陵内史计。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反映直至秦始皇三十二年,迁陵县仍向中央内史上计,战国时期秦内史对全国属县财政的控制在秦统一以后仍未完全解除。[73]秦代属县财政资料大抵既须上计于郡守,又须上计于内史;对于具体的属县财政事务,郡守与内史大抵亦有分工,属县应非将所有财政资料製作两份,分别上计给郡守与内史,而是依照郡守与内史的职掌差异,提供不同的财政资料。
秦县既须上计财政资料于郡守与内史,又须上计人事资料于郡尉,[74]秦代属县上计制度继承了战国秦昭王晚期上计于内史的旧制,更增添上计于郡的新制,可谓多重分工上计制。秦代属县并不对单一长官负责,郡守、郡尉、内史等直属二千石官吏都只能掌握属县的一部分资料,无法彻底控制属县行政。只有更高层级的丞相与御史大夫才可能全面掌握属县资料,但他们与属县之间又隔了二千石官吏一层,无法直接控制属县行政。没有任何官吏可以独揽大权,应是秦之多重分工上计制的设计理念。
(二) 军事
里耶秦简8-1563记载「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反映来自巫县的戍卒至迁陵县戍守,是由洞庭郡尉派遣。着名的阳陵戍卒讨债文书(简9-1~9-12),[75]记载阳陵县司空向洞庭郡尉询问十二位来自阳陵的戍卒究竟至洞庭郡何县戍守,以便追讨债务,反映阳陵戍卒至迁陵县戍守,亦由洞庭郡尉派遣。由此可知,洞庭郡戍卒的管理是由郡尉负责。上节指出里耶秦简所见郡守日常军权限于管理兵器,而里耶秦简所见戍卒管理事务全由郡尉负责,郡守与郡尉在日常军务上的分权分工非常明确。[76]郡尉有权管理戍卒,平时可藉此直接控制戍卒,在军队里建立威信,战时更可调遣军队、领军出征。相较之下,郡守管理兵器,不能直接控制戍卒,但可控制军事活动,具有监察郡尉与戍卒的意义。由此可知,秦代郡守在军事上扮演的角色更近于「监军」,而秦代郡尉的军权比郡守更为直接、重要,是真正的「郡将」。了解秦郡的军权分工后,有助于理解下列几条关于秦代郡尉的传世文献,如《汉书.严助传》秦始皇三十三年派遣「尉屠睢」攻越。张晏注解为:
郡都尉,姓屠名睢也。[77]
秦代郡尉不称「都尉」,张晏之注不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八简129记载秦始皇二十七年的「苍梧守竈、尉徒唯」,「徒唯」应即「屠睢」,[78]可知「尉屠睢」为苍梧郡尉,「屠睢」是名,其姓不详。郡尉屠睢得以受命统帅秦朝伐越的大军,必与其长期镇守于南方边地,管理、训练戍卒有关。[79]而秦二世时,南海郡尉赵佗有权直接「移檄告横浦、阳山、湟谿关曰:『盗兵且至,急绝道聚兵自守!』」[80]虽有事急从权的味道,但也可能反映秦代郡尉可直接下令给郡内城关徼塞的军官、戍卒,不须透过郡守。
(三) 小结
综上所述,严耕望将郡尉视为佐官,主张郡守才是一郡之长,在郡内拥有绝对的权力。[81]然而秦简所见郡尉的权力不可谓不大,集中于人事与军事两方面,恰恰填补了郡守权力之阙,反映秦代郡守与郡尉职掌分工明确、权力相互制衡,郡守并无绝对的权力。严耕望又认为:
秦讫汉武帝初,边疆初郡或但置都尉,不置郡守,颇类后汉之属国。盖初郡蛮夷错杂,首重军事,此外更无所事事故也。[82]
里耶秦简所见秦代南方边郡洞庭郡不仅郡守、郡尉并置,分工制衡,郡尉更须处理大量人事事务,绝非「此外更无所事事」。但严耕望怀疑郡或有只置郡尉、不置郡守的可能性,却说中了早期秦郡有邦尉而无郡守的情况。无论如何,严耕望的郡吏体系显然不完全适用于秦代,我们应根据秦简将郡尉视为与郡守并立的秦郡长官之一,将「尉府」视为与「守府」分立的郡之官署之一。
三  郡监御史与「监府」
秦郡长官的分工制衡不止见于郡守与郡尉,亦见于本节探讨的郡监御史。与郡尉相同,秦代「郡监御史」的名称亦须加以梳理。上文已指出新出秦简的「监府」与《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郡置守、尉、监」的「监」恰可对应,因此里耶秦简8-1006「到监府事急」、简8-1644「监府书迁陵」[83]的「监府」均指郡监府。郡监府的长官名称在传世文献里较为混乱。据〈秦始皇本纪〉,郡监府长官宜称「监」或「郡监」。但《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了「泗水监」,颜师古认为「监」指「御史监郡者」,[84]《汉书.百官公卿表》却又记载「监御史,秦官,掌监郡。」[85]监府长官究竟是监、御史、监御史?两千年来难有解答,今凭出土文献可一言而决,如里耶秦简11-34: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敢言之。洞庭监御史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86]
「洞庭监御史」一词揭示〈百官公卿表〉的记载无误,监府长官的正式名称应为监御史,「御史」与「监」都是简称,秦郡「守、尉、监」的三大长官之一是监御史。
睡虎地《秦律十八种.传食律》简179规定了「御史卒人使者」的传食种类及数量,整理小组怀疑「御史」为监郡的御史,[87]似又反映战国晚期秦国监郡的官吏为「御史」,而非「监御史」。由于睡虎地秦律制定时代较早,里耶秦简行政文书的製作时代较晚,「御史」与「监御史」的差异未必矛盾,可能反映战国晚期至秦代监郡长官名称的变迁。从「御史」到「监御史」的名称变迁背后,或反映监郡的御史原由中央临时派遣,较不普遍,没有固定治所,行政方式与西汉刺史巡行郡县相似;秦始皇统一天下前后,「监御史」方普遍在秦郡开府,有固定的治所,秦郡长官的「三府分立」始得成立,中央监察郡的力度亦因而增强。[88]
汉初废除郡监御史,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未载监御史,监御史之有无是秦汉郡制最突出的差别。不过秦郡置监御史并非秦人孤明独发。战国三晋之县已置御史,如《战国策.韩策》记载安邑县令任命「安邑之御史」,[89]《韩非子.内储说》记载县令卜皮有御史;[90]《商君书.禁使》指出秦国置「监」以监察官吏,[91]出土秦封泥见有「禁苑右监」、[92]「郎中监印」[93]等监官。秦郡普置监御史,反映镇抚地方的郡为秦中央政府的重要监察对象。秦郡监御史有哪些职能,得以监察手握重权的郡守与郡尉,是本节的主题。
(一) 特殊资讯的传播
秦郡三府皆可直接与中央政府往来文书,但郡监御史独佔了中央政府校雠律令与製作地图等特殊资讯的传播渠道,反映郡监御史是秦郡三府里与中央政府的关係最密切者。[94]
首先讨论中央政府校雠律令的传播渠道。睡虎地《秦律十八种.尉杂》简199规定「岁雠辟律于御史」,整理小组认为〈尉杂〉之「尉」指廷尉,本条指「廷尉到御史处核对法律条文」。然而睡虎地秦律出土于秦南郡安陆县,是曾任安陆令史、鄢令史的墓主喜的随葬品。[95]一位一辈子连郡吏都未能升迁、遑论中央的地方小吏,抄写的律文理应涉及地方,为何会抄写这条看似是中央规定的〈尉杂〉之律呢?而里耶秦简6-4记载迁陵令史「雠律令沅陵」,反映秦统一前后的迁陵县令史校雠律令时不须远赴秦朝首都咸阳,只须前往洞庭郡属县沅陵,在郡内校雠律令即可,这与睡虎地秦律的规定有所落差,又要如何解释呢?
虽然现有资料十分有限,但我们或可如此推测:秦国甫兴之时,中央与地方各级官吏皆「岁雠辟律于御史」,至首都的御史官署校雠中央律令。随着秦国疆域扩大,地方官吏前往首都的御史官署校雠中央律令开始变得旷日废时、不切实际。秦国中央政府最初可能先派遣御史巡行地方,使地方官吏可以就近找巡行御史校雠中央律令。随着御史巡行地方的常态化、郡监御史开始成为常置官吏,郡监御史便取代了首都御史与巡行御史的角色,郡辖县道等官吏只须前往郡监御史治所,不须至首都的御史官署,便可校雠中央律令。
上述推论如果成立,睡虎地〈尉杂〉律没有呈现出中央御史与郡监御史的区别,应是郡监御史设置以前制定的法律;里耶秦简反映地方官吏不须至首都的御史官署,便可校雠中央律令,应呈现了较晚期的情况,也显示沅陵很可能是郡监御史的治所。[96]睡虎地秦律与里耶秦简一早一晚,不相矛盾。
墓主喜身处的时代已是秦统一前后,既然里耶秦简反映迁陵县令史是去洞庭郡属县沅陵校雠律令,曾担任南郡安陆县与鄢县令史的墓主喜,若有校雠律令的任务在身,很可能不须前往首都咸阳,而是前往南郡监御史治所。故墓主喜手上拿的睡虎地秦律制定时间虽然较早,但原律文「岁雠辟律于御史」的「御史」却已不仅指中央的御史,还可指郡监御史,反映了原始律令在施用上的弹性。因此该条秦律的规定看似只限于中央御史,实则包含了派遣、常驻于地方的御史,墓主喜手持此条律文并不奇怪。
综上所述,秦统一前后的地方诸官署若想取得最新最準确最完备的律令版本,便须前往郡监御史治所校雠律令。郡监御史代理中央政府公布律令,堪称地方政府的律令资料库。而中央君主透过律令赋予官吏权力,掌握律令的郡监御史在官吏里显然具有特殊地位,可能藉此获得更多权力。这不禁令人联想到《商君书.定分》的记载: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97]郡、[98]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县诸侯一受禁室之法令,并学问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99]
秦之法家企图在一般官僚之外设置独立的「法官」,不管天子、御史大夫、丞相、诸侯、郡、县之吏乃至庶民均须听取法官的专业意见。法官表面上只掌握律令知识,实际上却掌握了一切依法行政的指导权。现实上秦国虽未设置独立的法官,但负责校雠律令的御史庶几近之,那么郡监御史对地方行政是否有指导权呢?下节将指出较全面掌握律令知识的郡监御史,亦可干预郡的司法事务,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力。
除了校雠律令,中央政府製作地图的渠道似乎亦与郡监御史有关。里耶秦简8-224+8-412+8-1415记载:
……其旁郡县与接界者毋下二县,以□为审,即令卒史主者操图诣御史,御史案雠更并,定为舆地图。有不雠、非实者,自守以下主者……
该简经缀合后,基本完整,但前后文仍阙,故加「……」符号以强调之。[100]观其内容及形制,原来或为诏令册之单简。该简内容规定郡卒史持地图至御史处,[101]由御史校雠、修改、合併为舆地图;地图若未校雠、不精确,郡守以下均须惩处。由于全文有阙,此处「御史」既可理解为中央御史,亦可理解为郡监御史。然而上文推测睡虎地秦律「岁雠辟律于御史」的「御史」既可指郡监御史,迁陵县令史又至洞庭郡监御史治所校雠律令;本诏令册的「御史」应亦可指郡监御史,洞庭郡卒史可将地图上呈至洞庭郡监御史治所。郡监御史完成郡舆地图后,[102]应上呈至中央的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再将诸郡舆地图拼成完整的天下舆地图。郡监御史掌握了地方舆地图的製作权力,所扮演的角色有如中央政府在地方的耳目。
综上所述,秦代郡监御史的前身应为中央派遣至地方巡行监察的御史,郡监御史将正确的中央律令传布到地方,将完整的郡舆地图上呈中央,在特殊资讯的传播渠道扮演了枢纽角色。郡监御史对下情上达与上令下行的行政运作特别重要,反映其与中央政府的关係特别密切,无怪乎可与郡守、郡尉三足鼎立。若秦之国祚长久,监府不无可能凌驾于守府、尉府之上,成为秦郡的最高长官。
(二) 司法[103]
郡监御史既能掌握律令,进而干预郡的司法案件也就在情理之中,相关例证见下。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案例一〈癸、琐相移谋购案〉,[104]为捕盗者欲盗领赏金之案,初由州陵县审理,判决为:
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各三岁,以当灋(法);先备赎。不论沛等。
州陵县判决之后,郡监御史举劾:
监御史康劾以为:不当,钱不处,当更论。更论及论失者言夬(决)。
「赎黥」只是罚金刑,三年戍边亦非无期徒刑等重刑,[105]郡监御史似有权全面监察、举劾县的司法判决,无分轻重。
州陵县被郡监御史举劾后,上谳该案后的程序为:
南郡叚(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
郡守处理县的判决的术语是「报」(批覆),郡监御史则用「劾」,似反映郡守与郡监御史的司法权之别。郡监御史的举劾只是指出县吏判决的问题,县吏只须参考郡监御史的意见,将案件上谳给郡守即完成任务;郡监御史的司法权近于监察,并非直接向县吏下令。但县吏既上谳疑狱至郡守,便须遵照郡守的批覆判决案件;郡守对案件的批覆,是直接干预县的司法。郡监御史的举劾无法直接影响县吏的判决,更无法干预郡守的批覆,郡守的司法权显然较郡监御史为强。
郡守的司法权较强,并不表示郡守是郡监御史的司法上级。郡守对该案的批覆为「有律,不当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谳)。」进而处罚州陵县的相关人员。郡监御史举劾州陵县的判决有问题,州陵县上谳后,郡守却认为该案不应上谳;但郡守的惩罚只及于州陵县不应上谳,而未追究郡监御史的举劾,则反映郡守无权追究郡监御史的责任。进而言之,郡守虽有权不理会郡监御史的举劾,直接向县吏下达批覆,这却不表示郡监御史对郡守的批覆疑狱权一点掣肘的手段都没有。虽然本案的记载未及,但郡监御史显然完全可能往更上一层,也就是中央的御史大夫弹劾郡守,坚持自己的举劾正确无误。郡守在司法权上的强势并非绝对,只要中央的御史大夫支持地方的郡监御史,郡守的司法权就只能取得短暂的胜利,最终仍须向代表中央的郡监御史俯首称是。整体而言,守府与监府同为三府之一,郡守与郡监御史互不统属、相司相察,本案透露的郡守与郡监御史的司法关係大抵如是。
注意到监御史用「劾」的术语,便可指出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案例三〈猩、敞知盗分赃案〉,[106]江陵县的上谳记载可能与监御史有关:
廿(二十)三年四月,江陵丞文敢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谳)之:「廿(二十)〈三〉[107][二]年九月庚子,令下:[108]『劾:掾江陵狱。[109]猩智(知)人盗埱冢,分臧(赃)。得。敞当耐鬼薪,猩黥城旦。遝戊午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赦),为庶人。』鞠审,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谳)。」[110]
探讨此案原委前,须先讨论「掾」字的释读与理解。该字字形作(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整理者认为秦汉隶书「彖」与「彔」旁常混用,故「掾」可通「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读为「录」,乃省察之意。[111]其实「掾」本为佐助之意,[112]秦汉律令出现「掾」字时,多指其他官吏协助原官吏处理事务,如睡虎地秦简〈效律〉: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
「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应指其他冗吏、令史协助上文的官啬夫、令、丞、吏主者进行会计。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六简76记载:
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
与本案的「掾江陵狱」完全一致,只是多了明确主词。既然《奏谳书》案例十六应理解为淮阳郡守行县时协助新郪县治狱,而非郡守直接审理新郪县的刑狱;本案的「掾江陵狱」亦应指郡吏协助江陵县治狱。
我认为本案江陵县丞所言的「令下」内容大抵即「劾」的内容,因此下令者与举劾者应为同一人。「令下」内容中「劾」与「掾江陵狱」的主词均未写出,似为同一人,因此下令者、举劾者、协助江陵县治狱者为同一人。有权「掾江陵狱」者为郡吏。在郡吏里,以举劾形式处理司法案件者则以郡监御史的可能性最大。因此「令下」的完整表述应为「监御史令下」,案件原委似为郡监御史协助江陵县治狱时,注意到江陵县对猩、敞等人的判决已因戊午赦令而无效,遂以下令的形式举劾江陵县的判决不当。江陵县虽据郡监御史的举劾重新判决,最终仍须上谳至郡守,则反映郡监御史举劾的案件,不管属县同意与否,均须经郡守确认,郡监御史的司法权力确实近于从旁监察。
本节最后探讨岳麓秦简〈三十四年质日〉的「监府」与「监公」。[113]如简44记载正月十五「腾会逮监府」,简5记载二月初六「腾去监府,视事。」[114]整理者指出「会逮」见于《史记》、《汉书》,颜师古解释为「应逮书而往」。[115]腾虽于正月十五日被逮捕文书传唤到监府,但二月六日便离开监府,回到原单位办公,并未被拘留。简8又记载二月九日「『失以纵不直论』令到」,[116]腾的过失应为「纵不直」之罪;或因所纵者罪轻,故腾罪亦轻,[117]仍复职办公。逮书与「失以纵不直论」之令,皆应为郡监御史发出,反映郡监御史的司法权除了举劾,尚有传唤案件相关人士的权力。[118]
岳麓秦简〈三十四年质日〉简46记载五月十七「监公亡」。[119]整理者指出「监公」亦见于《史记》、《汉书》,司马贞认为是当时人对监御史的尊称,[120]其说可从。由于〈三十四年质日〉简7有「公子死」的文句,[121]故「监公亡」的「亡」应指逃亡,而非死亡。南郡监御史的逃亡,或与简33记载五月四日「腾与廷史」,[122]廷尉史到南郡治事有关。监公亡后,简58记载五月二十九日「廷史行行南」,[123]简8记载六月九日「廷史行北」,[124]似反映廷尉史正在巡视南郡全境。秦中央政府原遣御史监郡,当监郡的御史普遍化、固定化,成为「郡监御史」后,秦中央政府或许另遣特使巡行、监察地方,此处「廷史」应即中央特使之一,其职责大抵为监察郡县司法。[125]此说若成立,已成为郡长吏之一的监御史,亦须受到廷尉史的监督,故因有罪而逃亡,反映秦中央政府对地方的层层节制,任何官吏均受其他官吏的监察,只有君主的地位超然乎其上。
综上所述,郡监御史拥有举劾、捕人等司法权力,监察县道官的司法审判,进而制约郡守的司法权力。此制显然与上引《商君书.定分》专门处理法律事务,解答吏民律疑难的郡法官之制若合符节。然而「法官」这种理想的法家政制规划并未完全投射于郡监御史,郡监御史并无独断的司法权,其所举劾的案件最终仍由郡守定谳,除非郡监御史请出中央的御史大夫干预,驳回郡守的判决。即使郡监御史是中央派遣至地方的监察官吏,与中央政府的关係较为紧密,也难逃被新的中央监察官吏监察的命运。因此在地方行政的範围内,秦郡司法权并未被任一长吏独揽,郡监御史与郡守相互制衡,分权独立。
(三) 军事
秦简目前未见郡监御史的日常职掌涉及军务,[126]郡的日常军权大抵由郡尉与郡守瓜分。但郡监御史既为派遣至地方的监察官吏,其权力即使伸张至军务也不令人意外。秦始皇三十三年中央政府派遣苍梧郡尉屠睢伐越时,又「使监禄凿渠运粮」,[127]便是一例。秦末汉初之际,郡监御史更可率兵平乱,如《史记.高祖本纪》记载刘邦起义之初,「秦泗川监平将兵围丰」。[128]这些记载提醒我们:新出秦简所见郡监御史的权力种类虽不如郡守、郡尉多元,但郡监御史的潜在权力不容小觑,随着时间与地域的不同,郡监御史很可能拥有我们未知的权力。
(四) 小结
上文已指出监府在三府里的特殊性,郡监御史扮演着中央监察官吏的角色,握有司法举劾以及律令、地图等特殊资讯传播的重要权力,无愧于三府分立的郡制格局。
郡监御史虽是郡吏,亦不妨视为在地方的中央监察官吏,兼以秦代律令里的「御史」往往可兼指中央御史与郡监御史,我们似可进而推测秦代中央御史与郡监御史具有相似的职能,皆统属于中央御史府的最高长官──御史大夫,可视为同一系统。秦代政府以御史大夫为核心,以诸种御史为耳目,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监察系统,为皇帝控制整个官僚体系的重要工具。《淮南子.泰族》记载「赵政昼决狱而夜理书,御史冠盖接于郡县。」[129]御史为秦始皇耳目的形象背后,其实存在一个庞大而独立的监察系统。正因监察系统庞大而独立,御史大夫方能在秦汉中央政府里与丞相、太尉对峙、制衡,使「二府」、「三公」的行政格局得以实际运作。秦郡三府分立的行政格局看似特殊,其实只是秦汉中央政府行政格局在地方的投射。
结语:秦郡三府分立的行政关係──兼论法家式地方行政理念
综上所述,秦代郡守独揽财政权,郡尉独揽人事权,郡监御史独揽律令、地图等特殊资讯的传播权,秦郡三府分别独佔了其余二府无法染指的重要权力,守府、尉府、监府皆在郡之行政运作上扮演了不可或缺的一角,故可维持三府分立的鼎足之局。而秦郡之司法权由郡守与郡监御史分割(郡守负责谳狱、郡监御史负责举劾),郡之日常军事权由郡守与郡尉分割(郡守管理兵器、郡尉管理戍卒),战时三府包括监府皆可带兵作战,在在体现了秦郡三府监察相司的行政精神。正因如此,秦郡属县须向郡守、郡尉甚至中央的内史上计,其上级长官不只一人,而单一郡府亦无法专权独断,全面控制属县。秦郡三府分立分权之制,不禁令人想到宋代在州郡之上,亦置有安抚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分别负责军事、漕运、司法、常平仓的宋路四司之制。[130]过去严耕望主张秦汉晋唐地方政制均为「长官元首制」,直至宋路四司出现,中国地方政制方有结构性的变革。[131]根据新出秦简,秦代地方政制并未採行长官元首制,汉郡的长官元首制是从秦郡三府分立之制发展而来,不可不察。整体而言,秦郡没有单一独大的长官,郡守、郡尉、郡监御史都是秦郡长官。秦郡行政的特色为守府、尉府、监府各自拥权、相互制衡,属县不仅要面对三位各自独立的郡长吏,部分事务更须直接面对中央政府。秦代中央政府对地方不仅层层监察,[132]同一行政科层之间亦加以分割,不使任何一个官吏、官署独揽大权。
秦代如此严密,甚至趋于极端的地方行政监察制度,自有其行政理念的源头。自商鞅变法以来,秦之行政便与法家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繫。《韩非子.外储说》主张「明主治吏不治民」,[133]君王对官吏的管理高度重视。《韩非子.二柄》透过韩昭侯惩罚臣下逾越职掌的故事:
昔者韩昭侯醉而寝,典冠者见君之寒也,故加衣于君之上,觉寝而说,问左右曰:「谁加衣者?」左右对曰:「典冠。」君因兼罪典衣与典冠。其罪典衣、以为失其事也,其罪典冠、以为越其职也。非不恶寒也,以为侵官之害甚于寒。
主张「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134]秦之行政理念为清楚制定官吏的职权,要求官吏明确分工,做好分内之事,分外之事不得也不必干涉。要实践此行政理念,不能靠君主自己监察官吏,必须倚赖官吏之间相互监察。而韩非曾如此描述战国晚期中央与郡守的关係:
出军命将太重,边地任守太尊,专制擅命,径为而无所请者,可亡也。[135]
秦中央对边郡郡守「专制擅命」的情况显然不会坐视不管,设置郡监御史的目的很可能就是为了监察郡守。事实上《商君书.禁使》的记载已经指出秦之「监」官的设置目的为何:
今恃多官众吏,官立丞、监。夫置丞、立监者,且以禁人之为利也;而丞、监亦欲为利,则以何相禁?故恃丞、监而治者,仅存之治也。通数者不然,别其势,难其道。故曰:「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故先王贵势。[136]
此记载的目的虽是批评当时秦国官吏之间相互监察的制度,强调「势」比相互监察之制更为重要,无意间却透露出秦国当时行政制度刻意「置丞」、「立监」,使官吏之间得以相互监察,秦郡之监御史的设置目的不应有别。除了官名便明确透露出监察功能的「监官」,该记载还主张几乎普置于所有官署的「丞」亦具有监察功能。[137]而严耕望研究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时指出郡县之丞有秩级,为朝廷命官,其副署文书权,具有监察郡县长官的作用,[138]与《商君书》之说恰可相互印证。法家思想不仅确实影响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更透过文书行政运作不可或缺的「丞」,以及文书行政之上的再一重监察官制──「监」,将官吏相互监察之制推行至所有官署。相互监察无疑是秦郡的行政理念,更是整个秦官僚制的重要行政理念。
秦郡的监察精神对承袭秦制的汉人应不陌生,故《史记.秦始皇本纪》张守节《正义》引东汉《风俗通》云:「秦始皇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县也。」[139]曹魏夏侯玄更认为:
始自秦世,不师圣道,私以御职,姦以待下;惧宰官之不脩,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宰牧相累,监察相司,人怀异心,上下殊务。汉承其绪,莫能匡改。[140]
清人王先谦注解此段文字时指出「宰官」即县令,「监牧」即郡守,「司察」即郡监御史。秦县受郡守监督管理,郡守又受郡监御史监察纠举,地方政府「监察相司」,层层相制。王先谦认为秦中央政府如此设计郡制,是因为废封建行郡县后,秦中央政府仍害怕地方郡县权力过重。[141]夏侯玄则强调秦代郡制会「监察相司」,是因为「不师圣道」,也就是秦尚法家,不用儒术之故。
既然东汉、三国士人的观察与上引《商君书》及《韩非子》反映的行政理念、出土秦代行政文书及律令呈现的制度运作,不约而同地显示秦郡的行政理念在于相互监察;夏侯玄主张秦代郡制背后存在法家理念,本文进而主张秦代郡制承载了「法家式地方行政」的理念,虽无直接证据,却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142]「法家式地方行政」概念的提出虽然尚不周延,却有助于刺激我们思考两千年来传统中国地方行政的运作基于何种行政理念,究竟是「百代犹行秦法政」?抑或秦代较为纯粹且趋于极端的「法家式地方行政」在后世已有所削弱甚至改变,汉武帝独尊儒术后曾塑造出有别于「法家式地方行政」的「儒家式地方行政」?若从本文所强调的「法家式地方行政」的主要行政理念──相互监察──之有无立论,汉初废除郡监御史,[143]文帝时授虎符予郡守,郡守此后又掌握一定程度的地方政府人事权,西汉郡守既不受郡监御史的监察,又取得军事与人事两大权力,郡守专权的程度几可上比诸侯,与秦郡三府分立、相互监察的情况大相逕庭,[144]汉郡的行政理念已非「法家式」可以名之,其内涵与定名尚待另文研究。[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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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记:本文已刊于《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7本第3分(2016,台北),页461-505。初稿出自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台北:国立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2014)第二章〈三府分立的秦代郡制〉,页73-158;曾宣读于北京师範大学历史学院主办,「京师出土文献研读班」(2013.5.23,北京);清华大学历史系主办,「中国古代史沙龙」(2013.5.28,北京),写作期间曾得陈正国、陈伟、侯旭东、刘欣宁、焦天然、鲁家亮、朱潇、郭洪伯、彭浩、陈侃理、邢义田、阎鸿中、黄怡君、孙兆华、马怡、方诚峰、宋超、支强等师友指正,唯一切文责仍由作者自负。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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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页144。
[3]下文引用里耶秦简图版出自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2012),释文出自陈伟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2012)者只标明简号,不详引出处,徵引散见里耶秦简时方详引出处。引用《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的校释意见时逕称《校释》,亦不详引出处。里耶秦简预定出版五册,目前仅出版一册,尚有五分之四的资料未得寓目。本文根据里耶秦简复原郡制时,尽可能少做推测,仅凭现有资料进行较为保留的论述。即便如此,本文结论仍不能完全迴避被未出版的里耶秦简修正甚至否定的风险,祈请读者留意。
[4]参陈松长,〈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北京),页75-88;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长沙),页1-9;陈松长,〈秦代避讳的新材料——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枚有关避讳令文略说〉,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09.10.20),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58;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北京),页31-38、177;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页69-78;陈松长,〈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辨正〉,《史学集刊》2010年第4期(长春),页16-20;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页36-38;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徭律例说〉,收于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十一辑)》(北京:中华书局,2012),页162-166;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2013);陈松长、周海峰,〈《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概述〉,宣读于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主办,「秦简牍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2014.12.5-7,长沙),页70-75;欧扬,〈岳麓秦简所见比初探〉,宣读于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主办,「秦简牍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页76-83;周海峰,〈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宣读于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主办,「秦简牍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页84-90。岳麓秦简时代大抵为秦统一前后,内容丰富且重要,然非科学考古发掘出土,真实性必须严格检验。自睡虎地秦简发掘至今,随葬简牍已蔚为出土简牍的大宗。但学界过去并未注意当时製作竹简经常在背后刻画细线,以利编联排序。直至孙沛阳于2011年发表文章指出简背刻画线的意义,学界才开始关心简背刻画线问题。该文引用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为2007年购藏、2010年出版第一卷的岳麓秦简。由此可知岳麓书院已出版的带有简背刻画线的秦简几乎无可置疑。本文经常引用的《为狱等状四种》共252枚简,整理者已指出其背面几乎均有清晰划线,是真简的有力证明。参孙沛阳,〈简册背划线初探〉,收于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2011),页449-462。此外岳麓秦简内容经常可与其他考古出土简牍相互发明,亦反映目前已刊布的岳麓秦简应非向壁虚造。参游逸飞,〈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补释--《岳麓书院藏秦简[壹]》读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2.2.15),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0。
[5]参游逸飞,〈守府、尉府、监府──里耶秦简所见郡级行政的基础研究之一〉,收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八辑)》(上海:上海古籍,2013),页229-237。惟里耶秦简又见负责传递文书的「守府」,如「守府快」见简8-60+8-656+8-665+8-748、8-71、8-140、8-155、8-157、8-158、8-1560、9-1594(见游逸飞、陈弘音,〈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第九层简牍释文校释〉,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3.12.22),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68)、16-1(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页191),「守府定」见简8-141+8-668,「守府昌」见简8-198+8-213+8-2013,「守府即」见简8-768,「守府贤」见简8-806,「守府交」见简8-1477,「守府卬」见简8-1525,「守府阳」见简8-2122。2013年1月,北京万寿寺「赋英染华——历代砚台展」展出一枚木质残简,文字为秦隶,上书「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守府以格行书一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以格」或为人名。此资料承肖芸晓提供,在此致谢。邢义田据《国语》及居延汉简推测「守府」为守府库之吏,《校释》则据简8-756的「守府门」,推测「守府」即「守府门」之省。不管如何,传递文书的「守府」并非指郡守府。参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收于氏着,《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473-498;陈伟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页45-46。
[6]见[西汉]司马迁着,[南朝宋]裴骃集解,[唐]司马贞索隐,[唐]张守节正义,顾颉刚等点校,《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59),卷6,页239-240。
[7]参游逸飞,〈守府、尉府、监府──里耶秦简所见郡级行政的基础研究之一〉,收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八辑)》,页229-237。
[8]新出秦简除了上引里耶与岳麓秦简,尚见北京大学藏秦简。不过北大秦简应係随葬简,且无《奏谳书》等司法案例,只有《南郡道里记》等资料与郡制较有关联,参辛德勇,〈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的性质和拟名问题〉,收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八辑)》,页17-27;辛德勇,〈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初步研究〉,收于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出土文献(第四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页176-279;辛德勇,〈北京大学藏秦水陆里程简册与战国以迄秦末的阳暨阳城问题〉,宣读于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主办,「秦简牍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页258-268。此外出版较早的睡虎地秦简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亦为本文的重要参考资料,前者图版见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湖北省博物馆、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武汉:武汉大学,2014);后者原始图版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2001);红外线图版见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2007)。下文引用时,只标明简号,不再详引出处。《二年律令》与《奏谳书》虽为汉简,但学者多半认为《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西元前186年)颁布的法律条文,《奏谳书》内容多为秦至汉初的司法案件,均为探讨秦制时的必备资料。参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北京),页43-47;彭浩,〈谈《奏谳书》中的西汉案例〉,《文物》1993年第8期,页32-36;张忠炜,〈《二年律令》年代问题研究〉,《历史研究》2008年第3期(北京),页147-163;李力,〈《二年律令》题名再研究〉,收于氏着,《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东京:东京外国语大学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语文化研究所,2009),页345-364。
[9]参[日]永田英正着,王勇华译,〈文书行政〉,收于[日]佐竹靖彦编,《殷周秦汉史学的基本问题》(北京:中华书局,2008),页224-243。反过来说,在文书行政以外的秦郡职能,便非里耶秦简可触及,此为利用里耶秦简探讨秦郡职能的侷限,祈请读者留意。
[10]除了具体的郡县往来文书,里耶秦简里尚有大量的文书来往纪录,如邮书简8-1119「书三封,令印,二守府、一成纪」,记载迁陵县令向洞庭太守府上呈两封文书。类似内容又见简5-23、8-1829、16-1(末者见《里耶发掘报告》,页191。)待里耶秦简完整公布,便可统计秦不到二十年的统治时间,洞庭郡与迁陵县「至少」传递了多少份文书,量化秦代文书行政的强度。我们甚至可以期待《里耶秦简(贰)》至《里耶秦简(伍)》公布了某年或某月迁陵县文书传递的数量统计,毕竟这类档案文书当时应存于迁陵县衙。相关研究可参考[日]藤田胜久,〈里耶秦简所见秦代郡县的文书传递〉,收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八辑)》,页179-194。
[11]原阙释,可参简8-1225的「泰」(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字,据内容、词例及残画(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补为「泰」字。简8-2284见有「□守书」,《校释》怀疑□是「泰」字,今据词例及残画(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补为「泰守书」。
[12]原阙释,《校释》怀疑是「不」字,今参简8-435的「不」(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字及简8-754+8-1007的「不应律令」,据内容、词例及残画(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补为「不」字。该简内容的详细探讨可参徐世虹,〈秦「课」刍议〉,《简帛(第八辑)》,页251-267。
[13]原无顿号。
[14]该简正面内容为「卅三年正月壬申朔戊戌,洞庭叚(假)守□谓县啬夫:『廿八年以来,县所以令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粟,固各有数,而上见或别书、或弗□。以书到时,亟各上所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粟数后,上见左署见左方曰:若干石斗不□□□,署主仓发,它如律令。县一书。』.以临沅印行事。二月壬寅朔甲子,洞庭叚(假)守齰.廷县亟上,勿留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手.以上衍印行事。」背面内容为「三月丙戌日中邮人□以来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发  歇手。」标点为我所加,释文与图版见宋少华、张春龙、郑曙斌、黄朴华编,《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页126。该文书的传递方式是较为迅速的「以邮行」,而非「以次传」,可见其急迫性。参陈伟,〈秦与汉初的文书传递系统〉,收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中国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科学,2009),页150-157;后收入氏着,《燕说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页362-382。考虑到《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同年秦始皇「发诸尝逋亡人、赘壻、贾人略取陆梁地。」身为南方边郡的洞庭郡,必然有相应的军事部署及后勤调动,郡守于此时检讨买卖粮食的数额,或与征伐陆梁有关。而简8-2159+8-740洞庭郡守下达属县的命令记载「上见禾□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令县上会十二月朔日」,其文书或许就是简12-1784记载的「上见或别书」。简12-1784亦记载属县「或弗□」,大概指属县并未按时上报买卖粮食数额,反映看似严格的文书行政规定不一定被官吏严格执行,故须进一步追蹤。里耶秦简文书的虚应故事研究尚待开展,汉简与吴简文书则已有相关研究,参高震寰,〈论西北汉简文书与现实的差距及其意义〉,《新史学》第25卷第4期(2014,台北),页1-42;胡平生,〈《嘉禾四年吏民田家莂》统计错误例解析〉,收于李学勤、谢桂华编,《简帛研究二○○一》(桂林:广西师大,2001),页492-513。
[15]简8-1511为迁陵县上呈的「水火败亡者课」,惜未言上呈于何处。
[16]简8-164+8-1475记载迁陵县少内上呈「上计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而后论者狱校廿一牒,谒告迁陵将计丞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上校。」接受文书者或即洞庭郡守,反映刑狱亦为属县上计的内容。
[17]年终九月上岁计,符合文献记载,如《续汉书.郡国志》刘昭补注引卢植《礼注》:「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为正故。」见[南朝宋]范晔、[晋]司马彪着,[唐]李贤等注,宋云彬等点校,《后汉书》〈志〉28(北京:中华书局,1965),页3621。里耶秦简8-653「上真见兵,会九月朔日守府」或许也是岁计。简8-183+8-290+8-530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十月迁陵县丞向上呈报秦始皇三十三年人口增减的数目。虽晚了一个月,仍应与岁计有关,惜该简未言上呈于何处。
[18]汉之上计承袭秦制,参郭浩,《汉代地方财政研究》(济南:山东大学,2011),页86-93。
[19]见《里耶发掘报告》,页192-194。简8-1510记载事隔一月,迁陵县贰春乡便派出四艘六丈以上的船,运输至少五石一钧七斤之「兵」(兵器)至内史。《校释》根据「五石一钧七斤」的重量,怀疑「兵」指穀物。其说并不可靠,以石、钧、斤计算由船承载的兵器重量,并无可疑之处。
[20]参苏辉,《秦三晋纪年兵器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13);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页18-30。
[21]见四川省博物馆、重庆市博物馆、涪陵县文化馆,〈四川涪陵小田溪战国土坑墓清理简报〉,《文物》1974年第5期,页61-80。该戈风格为战国晚期,其时秦国君主如惠文王、昭王以及秦始皇在位均超过二十六年,于豪亮引用《史记.秦本纪》与《华阳国志》指出秦惠文王二十四年至秦昭王三十年的蜀郡郡守均为张若(任职三十七年以上),故「蜀守武」任职的「廿六年」只能是秦始皇纪年,该戈铸造年代已是秦统一之初。参于豪亮,〈四川涪陵的秦始皇二十六年铜戈〉,收于氏着,《于豪亮学术文存》(北京:中华书局,1981),页70-73。
[22]该戈现藏于宝鸡青铜器博物院,始终未曾发表照片或拓本,最初披露于王红武、吴大焱,〈陜西宝鸡凤阁岭公社出土一批秦代文物〉,《文物》1980年第9期,页94-95。李学勤将铭文其中四字释为「□栖守造」,推测□为「陇」字,该戈为陇西郡铸造。参李学勤,〈秦国文物的新认识〉,收于氏着,《新出青铜器研究》(北京:文物,1990),页272-286。黄盛璋透过管道取得照片,指出「□栖」乃误释,实为「丞相」二字。王辉、董珊均从之。参黄盛璋,〈秦兵器分国、断代与有关制度研究〉,收于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21辑)》(北京:中华书局,2001),页285;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西安:三秦,1990),页62-64;董珊,《战国题铭与工官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02),页225。近年郭永秉与广濑薰雄亦取得照片,重作摹本,指出「丞相」二字实为「临相(湘)」之误释,该戈释文应为「廿六年,临相(湘)守藉造,右工室阉,工□」,其说可信。临湘当为长沙郡治所在,故长沙郡守又称临湘守。如此一来,该戈便为长沙郡守监铸。「临湘守」后的「右工室」与「工」,亦大抵符合秦兵铭文格式。至于该戈的铸造年代,黄盛璋倾向秦始皇二十六年,王辉、董珊则倾向秦昭王二十六年。「丞相」改释「临相(湘)」后,秦昭王二十六年时秦尚无长沙郡,该戈只能铸于秦始皇二十六年,该戈铸造年代亦为秦统一之初。参郭永秉、[日]广濑薰雄,〈绍兴博物馆藏西施山遗址出土二年属邦守蓐戈研究--附论所谓秦廿二年丞相戈〉,收于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上海:上海古籍,2011),页112-127。
[23]本节初稿曾宣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2013.5.23,北京)。
[24]狱东曹见简8-273+8-520、8-959+8-1291、8-1155,狱南曹见简8-728+8-1474。
[25]简8-61+8-293+8-2012为巴郡与洞庭郡之间的司法文书,其意义尚待探究。
[26]岳麓秦简1114记载「泰山守言,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盗,耐为鬼新(薪)白灿(粲)……」释文逕作「白灿」,「灿」若非手民致误,便是「粲」的通假。该简前后文不详,无法了解泰山郡守在该案件里扮演的角色为何,姑录于此。见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页1-9。
[27]周长山肯定其说。陈苏镇对汉初郡县司法具体现象的分析虽然準确,但我认为该现象与陈、周两人主张的「汉初地方行政重心在县不在郡」学说之间仍有距离,究竟要如何论证「西汉中叶地方行政中心发生了从县到郡的转移」仍有斟酌空间。参陈苏镇,〈汉初王国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北京),页27-40;后收入氏着,《两汉魏晋南北朝史探幽》(北京:北京大学,2013),页139-156;参周长山,《汉代地方政治史论:对郡县制度若干问题的考察》(北京:中社科,2006),页45-93;游逸飞,〈战国秦汉郡县制研究新境──以中文成果为主的检讨〉,《中国史学》第24卷(2014,东京),页71-86。
[28]见《里耶发掘报告》,页192-194。
[29]见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简1-30。
[30]朱潇于2013.5.23的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提出「赀绾、越、获各一盾」亦可能是三吏「劾人不审为失」的惩罚。我认为从上下文脉观之,「不当谳」与「赀各一盾」的关係更为密切,且郡守贾并未指出绾、越、获三吏判决有失,故仍认为赀一盾是不应上谳而上谳的惩罚。
[31]据于振波提供岳麓秦简里甲、盾、金、钱的比价所换算,参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页36-38。
[32]见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简31-43。
[33]见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简62-87。
[34]见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简210-236。
[35]秦简《为吏之道》是公认的吏学教材,但从律令学的角度观之,法律与司法判例等资料同样具有教材性质,编纂《奏谳书》等简册时不无可能带有一定的教育目的。参林素清,〈秦简〈为吏之道〉与〈为吏治官及黔首〉研究〉,收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八辑)》,页279-307;陈松长,〈秦代宦学读本的又一个版本——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略说〉,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09.10.1),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50;邢义田,〈秦汉基层员吏的精神素养与教育--从居延牍506.7(《吏》篇)说起〉,收于李宗焜编,《古文字与古代史.第三辑》(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2012),页399-433。
[36]该简册的缀合参陈垠昶,〈里耶秦简8-1523编连和5-1句读问题〉,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3.1.8),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94。根据该简册内容,「奏」在秦代并非专门用于上书皇帝的文体。上引简8-433「令佐华劾奏」可能也是县上书郡守府。
[37]整理小组认为本条可能归入〈具律〉,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2006),页62。
[38]此处犯罪者有县司空,在张家山汉简〈秩律〉里秩级不到六百石,似不到「有罪先请」的等级。县吏犯罪是否须上请郡守覆审?目前尚无资料探讨。
[39]由此可知《二年律令.兴律》简396-397必非秦律之旧。由于秦废封建,该律文最末的「彻侯邑上在所郡守」显然亦为汉初增订。〈兴律〉简396-397有不少内容为汉初特有。但因秦代很可能已规定某一刑罚级别以上的案件,县道官须上请郡守覆审,汉初只是将刑罚级别提高至死罪,扩大县道官的判决权,削弱郡守的覆审权,因此我们亦不宜将〈兴律〉简396-397视为全新制定的律文。无论如何,将现存律令视为历年不断修订的产物,在情况允许时推测原始律令的内容,分析秦汉法律史的「层累造成」,应是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40]该案件标题简记载「南郡卒史盖庐、挚、朔、叚(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似乎反映攸县为南郡所辖。然而攸县位于今湖南攸县东北,不在秦南郡界域之内。故彭浩认为此案反映秦始皇二十七年,攸县为南郡所辖,其后方被分出。参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页43-47。 但陈伟、蔡万进指出该案件简131记载「苍梧县反者,御史恒令南郡复」的「苍梧县」是指「苍梧郡所辖之县」, 正如《奏谳书》案例二十一「输巴县盐」的「巴县」亦指「巴郡所辖之县」。参陈伟,〈秦苍梧、洞庭二郡刍论〉,《历史研究》2003年第5期,页168-172,后收入氏着,《燕说集》,页353-361。类似意见又见蔡万进,《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研究》(桂林:广西师大,2006),页103-110。苍梧为郡的证据尚见该案件简129记载「苍梧守竈、尉徒唯谓㢑」,即指苍梧郡守竈、郡尉徒唯告知攸县县令㢑,正如里耶秦简8-755「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亦指洞庭郡守礼告知迁陵县丞。由此可知攸县亦属于「苍梧县」,乃苍梧郡所辖之县。而上引简131记载苍梧郡属县攸县的叛乱案件由南郡覆审,是因为中央御史大夫直接下令;由邻郡覆审叛乱案件,可能是为了避免郡县之间相互包庇。
[41]原作逗号。
[42]见简147。原无顿号。根据该简记载「㢑曰:闻等上论夺爵令戍」,在攸县县令㢑之前已有「等」提出「夺爵、令戍」的轻刑,「等」或许是前任攸县县令。
[43]后文攸县县令㢑的罪名之一为「毋法令」、「不以法论之」,遂使读者可能以为㢑的减刑措施没有法源依据。但观《奏谳书》案例二十一的和姦案情根本没有直接相关的法条,官吏判决时仍想方设法引用七条律令,企图比附出判罪的法源依据,可见秦吏判案不引律令应是时人难以想像之事。何况本案案情在特别法制定之前,必有一般法可循。「毋法令」、「不以法论之」不应仅从字面上去理解,这两句话并非事实陈述,而是罪刑论述。参邢义田,〈秦或西汉初和姦案中所见的亲属伦理关係--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奏谳书》简180-196考论〉,收于氏着,《天下一家:皇帝、官僚与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11),页489-539。
[44]见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页241。
[45]本案由郡卒史覆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兴律》却规定「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复案」,卒史与都吏的关係为何?由于汉初都吏是一种官吏的泛称,我认为此处的卒史即律令记载的都吏。然而指出汉初都吏是泛称的李迎春,却没有将汉初卒史与都吏联繫起来,不知何故。参李迎春,《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考》(北京:北京师範大学博士论文,2009),页20-21、72-86。岳麓秦简0485记载「新地守时修其令,都吏分部乡邑间,不从令者论之。」反映秦代都吏亦为郡守派出的使者,汉初律令的都吏显然承袭自秦法,参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页1-9。里耶秦简8-461「秦更名方」记载「乘传客为都吏」,反映都吏的前身为「乘传客」,大抵亦为泛称。都吏尚见于里耶习字简8-176 +8-215,反映在当时的常见程度。
[46]李学勤、彭浩、整理小组均认为「裁」是「制裁」之意,张建国、陈伟则认为「裁」是「减免」之意。后者对文意的解读较通畅,今从之。参李学勤,〈《奏谳书》续论〉,收于氏着,《简帛佚籍与学术史》(南昌:江西教育,2001),页212-221;彭浩,〈谈《奏谳书》中秦代和东周时期的案例〉,《文物》1995年第3期,页43-47;《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页105;张建国,〈关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几点研究及其他〉,收于氏着,《帝制时代的中国法》(北京:法律,1999),页274-293;陈伟,〈秦苍梧、洞庭二郡刍论〉,收于氏着,《燕说集》,页353-361。
[47]以上记载见简146-150。
[48]见简158-159。㢑纵放死罪罪犯原应判处「黥为城旦」,因其有爵而减免为「耐为鬼薪」。
[49]㢑的上始皇帝书内容今已不得其详,考虑到本案审理时间已是秦始皇二十七年,㢑企图说服始皇帝的理由之一或许为:当今已天下一统,四海昇平,楚国旧民与秦人同样是天下黔首,不宜依据特别法,应以普施天下的一般法处刑。李开元曾指出一永恆的困惑:「对历史上肯定有过而史书没有记载的事情,究竟是沉默不语,用严谨和慎重将其束之高阁?还是打破沉默,用推测和想像将其构筑出来?」见李开元,〈序.文学比史学更真实?〉,收于氏着,《楚亡:从项羽到韩信》(台北:联经,2013),页3-7。本文首鼠两端,既不愿完全沉默不语、讳莫如深,又不敢像苏东坡、王世贞、李开元那样大胆构筑「没有史料的历史」。
[50]但法律终非万灵丹,「奉法以治」的南郡卒史必须仰赖「智巧」,才能将新黔首诱入城中,完结悬宕一年多的案件(见简152-154)。南郡卒史如何「智巧」?我们不得而知,或可推测郡卒史利用了县令原来施行的怀柔招抚政策,诱骗黔首。在黔首心目中,郡吏不仅推翻县吏的轻刑判决,更罔顾民信、欺骗民众。秦郡虽贯彻了律令,却失去了民心。当这类事件日积月累,秦郡对社会的严密控制,也就成了秦朝迅速灭亡的推手。
[51]见于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与《二年律令.史律》的卒史不见于《二年律令.秩律》,似反映卒史无秩。然而李迎春认为〈秩律〉从二百五十石至百廿石,乃末端秩级,又称「有秩」;有秩之下又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秩律〉未载卒史,故卒史非有秩;但卒史等级在属吏里较高,故应为百石。参李迎春,《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考》,页48。李迎春论证汉初百石之秩的材料为《二年律令.赐律》简297:「赐吏酒食,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率)秩百石而肉十二斤、酒一斗;斗食、令史肉十斤,佐史八斤,酒各一斗。」根据颜师古注解《汉书.文帝纪》「率百石者三匹」为「每百石加三匹」(见[东汉]班固着,[唐]颜师古注,西北大学历史系标点,傅东华校勘,《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4,页124), 〈赐律〉「率秩百石」显非单独秩级,该句是指「斗食、令史」以上的官吏秩级每增加百石则赏赐「肉十二斤、酒一斗」。汉初《二年律令》实无百石之秩,卒史秩级并非百石,应属无秩。阎步克曾指出〈赐律〉简296「御史比六百石」,反映御史无秩级,其赏赐待遇比照六百石官吏。参阎步克,〈若干「比秩」官职考述〉,收于氏着,《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汉官僚品位结构研究》下编第五章(北京:三联书店,2009),页408-432。卒史应与御史类似,虽然无秩,但可比于某秩,故地位高于一般属吏。
[52]原作逗号。
[53]原作逗号。
[54]见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页1-9。
[55]为何「泰」字如此重要?大西克也认为「泰」字是秦始皇造的新字,具有神圣意涵,可备一说。参[日]大西克也,〈从里耶秦简和秦封泥探讨「泰」字的造字意义〉,《简帛(第八辑)》,页139-148。
[56]据里耶秦邮书简8-728+8-1474「一洞庭泰守府,一洞庭尉府」、简8-1225「一封诣洞庭泰守府,一封诣洞庭尉府」,可知秦代郡尉的「尉府」非「泰尉府」之省。
[57]参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博士论文,2013),页39。
[58]秦更名方还记载「邦司马为郡司马」、「骑邦尉为骑□尉」,邦司马与骑邦尉应当亦是秦郡称邦时之吏。里耶秦简所见「邦」吏又如简8-773的「邦司空」、简9-2290的「邦候」、「(邦)候丞」。简9-2290见张春龙,〈里耶秦简第九层选读〉,发表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主办,「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12.秦简牍研究」(武汉: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12年11月17-19日)。西安相家巷秦封泥有「南阳邦尉」,参许雄志编,《鑒印山房藏古封泥菁华》(开封:河南美术出版社,2011),页35。这些「邦」吏似乎都反映早期秦郡强烈的军事性质。唯孙闻博认为秦更名方里的邦司马「主要设置于郡」,故不加郡字。参孙闻博,《秦汉军制演变研究》,页39。此说主张秦中央政府有邦尉,却无邦司马,似不易索解。狮子山楚王陵出土三十方「楚司马印」,乃汉初楚国官印。参李银德,〈徐州出土西汉印章与封泥概述〉,收于西泠印社、中国印学博物馆编,《青泥遗珍--战国秦汉封泥文字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杭州:西泠印社,2010),页9-29。不管认为汉初楚国是封建邦国、还是认为汉初楚国是小中央,均为邦司马「主要设置于郡」的反证。无论强调战国秦国原为封建邦国、抑或强调战国秦国已有中央政府,秦中央均应有邦司马一职。若主张「邦司马」之前省略「郡」字,全文应作「郡邦司马为郡司马」,与「郡邦尉爲郡尉」相呼应,或不失为一种解释。此外杨振红认为秦之「邦」吏的分类只有中央官吏、封建官吏两种,我曾经主张秦更名方里的「邦」指封建之邦,现在看来都不妥当。参杨振红,〈从秦「邦」、「内史」的演变看战国秦汉时期郡县制的发展〉,《中国史研究》2013年第4期,页49-68;游逸飞,〈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收于魏斌编,《古代长江中游社会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页68-90。拙文为先前发表两篇文章的整合:〈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选释〉,收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页87-104;〈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补释--《岳麓书院藏秦简[壹》》读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2.2.15),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40。
[59]里耶秦简8-768记载迁陵县依据「守府下四时献者上吏缺式」,上呈文书至洞庭郡守府,似反映秦代郡守亦拥有自辟属吏以外的人事权,但该简内容的理解尚待斟酌。
[60]张春龙、龙京沙与马怡将「令尉」断开,认为「令、尉」指县令与县尉;里耶秦简讲读会认为「令」指命令,「令尉」不应断开,《校释》从之。《里耶秦简(壹)》见有大量「谒令」词例,其后缀「尉」(简8-69)、「官」(简8-143、8-673+8-2002)、「仓司空」(简8-904+8-1343)、「司空」(简8-1510)、「仓守」(简8-1525)、「仓」(简8-1563)等官吏及官署,可见「令」确指命令,简8-157的负责人只有县尉,没有县令。参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张春龙、龙京沙整理),〈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北京),页8-25;[日]里耶秦简讲读会,〈里耶秦简译注〉,《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8号(2004,东京),页88-137;马怡,〈里耶秦简选校〉,收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页133-186。
[61]参邹水杰,《两汉县行政研究》(长沙:湖南人民,2008),页78-79。
[62]原作句号。据「其受恒秩气(饩)稟」的「其」字,可知前后文的关联性,故改为冒号,以强调之。
[63]原作句号。但「授爵」与「除人」等人事任免资料亦属于上计的内容,因此「受(授)爵及除人关于尉」应当是「县道官之计,各关属所二千石官」的一部分内容,故改为分号,以免割裂前后文的关联。
[64]参黄怡君、游逸飞、李丞家、林盈君、李协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译注〉,《史原》复刊第1期(总第22期,2010,台北),页287-337。里耶秦简8-1225记载迁陵县尉曹上呈文书至洞庭郡尉府,文书内容或与此有关。
[65]《校释》「尉」(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作「[尉]」,该字墨迹残缺不多,应可确定为「尉」字。
[66]秦代「爵曹」或即汉代功曹的前身,此承阎步克老师提示。
[67]「迁」(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陵」(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尉」(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计」(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四字,《校释》作「[迁陵尉计]」,四字墨迹大致可辨,应可确定为「迁陵尉计」。
[68]参杨振红,〈秦汉时期的「尉」、「尉律」与「置吏」、「除吏」--兼论「吏」的属性〉,收于《简帛(第八辑)》,页333-341。
[69]郡府之「曹」是郡吏组织的重要组成,但里耶秦简目前只见郡尉府有爵曹与尉曹,不足以窥测完整的郡曹组织。里耶秦简已见县曹约十数,已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完整的县曹组织,但秦代郡曹与县曹组织未必一致,目前不宜根据秦县之曹构拟秦郡之曹,因此秦代郡曹组织的探讨只能俟诸日后。
[70]参游逸飞,〈从军区到地方政府──简牍及金文所见战国秦之郡制的演变〉,将刊于《台大历史学报》第56期(2015,台北)。战争对战国秦汉行政制度的剧烈影响,可参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1990);赵鼎新,《东周战争与儒法国家的诞生》(上海:华东师大,2006);[美]许田波(Victoria Tin-Bor Hui)着,徐进译,《战争与国家形成:春秋战国与近代早期欧洲之比较》(上海:上海人民,2009)。
[71]原阙释,可参简8-829「廷吏曹」的「廷」(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字,据内容、词例及残画(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补为「廷」字。
[72]见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四则)〉,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3.10.4),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20。
[73]参[日]工藤元男着,[日]广濑薰雄、曹峰译,〈内史的改组与内史、治粟内史的形成〉,收于氏着,《睡虎地秦简所见秦代国家与社会》(上海:上海古籍,2010)第一章,页18-49;蔡万进,《秦国粮食经济研究》(郑州:大象,2009,增订本)。
[74]故我们无法判断里耶秦简8-2+8-108记载「迁陵将计叚(假)丞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数,与计偕」,迁陵县究竟上计至何处。参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六则)〉,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2.12.24),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65。
[75]见《里耶发掘报告》,页185-190。
[76]财政权由郡守独揽,人事权由郡尉独揽,军事权则由郡守与郡尉分享,其缘由或为郡守管理财政物资及军事物资,所管理者皆为「物」;郡尉管理官吏任免与戍卒驻防,所管理者皆为「人」。换言之,财政权、人事权、军事权是现代官僚行政的分类概念,不一定吻合古人的官僚行政分类概念。本文使用财政权、人事权、军事权、司法权等概念,只是为了便于讨论,并非主张秦代官僚行政已有这些概念。若想探讨秦代官僚行政已存在哪些分类概念,里耶秦简所见迁陵县有狱曹、户曹、仓曹、尉曹等曹,是最忠实的反映。参[加]叶山(Robin Yates)着,胡川安译,〈解读里耶秦简--秦代地方行政制度〉,收于《简帛(第八辑)》,页89-137。
[77]见《汉书》卷64上,页2783。
[78]「屠」、「徒」音同可通,如《汉书》卷4「申屠嘉」(页115)在《史记》卷6〈孝文本纪〉作「申徒嘉」(页421);「唯」、「睢」均从「隹」声,亦可通。辛德勇已指出「徒唯」、「屠睢」可能为一人。参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收于氏着,《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页81。
[79]辛德勇认为一郡之尉不足以担当伐越战役的主帅,揆诸当时秦朝廷之人才,该战役的主帅非王翦莫属。参辛德勇,〈秦始皇三十六郡新考〉,收于氏着,《秦汉政区与边界地理研究》,页73-75。此说并无文献支撑,若充分考虑新出秦简呈现的秦代郡尉军权,似无必要怀疑文献记载。
[80]见《史记》卷113,页2967。
[81]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页155。
[82]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页155。
[83]《校释》「陵」(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作「[陵]」,应可据残余墨迹与词例确定为「陵」字。
[84]见《史记》卷53,页2014。「泗水监」又见于《汉书.樊郦滕灌傅靳周传》,故为颜师古所注,见《汉书》卷41,页2067。
[85]见《汉书》卷19上,页741。
[86]见《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页119。
[87]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60。《论衡.谢短》记载「两郡移书曰『敢告卒人』」,西北汉简常见郡守与都尉的往来文书使用「卒人」称谓,反映「卒人」曾为郡长吏之部属,故用作郡长吏的代称。此条秦律的「卒人」当指御史的部属,若与汉代「卒人」称谓确有关联,则可推测此条秦律的「御史」监郡,或为郡监御史的前身。
[88]《里耶秦简(壹)》〈前言〉指出尚未公布的简牍里有「临沅监御史」之文,反映秦亦于县设监御史。参《里耶秦简(壹)》,页5。惟该简未完整公布,「临沅」「监御史」若断读,便无县监御史存在。而简8-1032记载「监府致毄(繫)痤临沅」,反映「临沅」与「监御史」有一定关联,或即监御史的治所,「临沅监御史」也许仍指洞庭郡监御史。简8-141+8-668记载「县□治狱及覆狱者,或一人独讯囚,啬夫长、丞、正、监非能与□□殹,不参不便。」「监」具有治狱及覆狱权,或即监御史。蒋礼鸿整理《商君书.境内第十九》「将军为木台,与国正监与正御史参望之」,怀疑「与正」为衍文,原文为将军「与国正、监御史参望之」。但此监御史似非郡监御史。参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5(北京:中华书局,1986),页121。《吕氏春秋.季夏纪》记载「令四监大夫合百县之秩刍,以养牺牲。」一位监大夫领二十五县,与郡监御史不无相似之处。高诱援引《逸周书.作雒》「分以百县,县有四郡」,主张《吕氏春秋》的「百县」就是《逸周书》的「百县」,「四监大夫」则是县下四郡的监大夫。《吕氏春秋》的「四监大夫」地位明显在县之上,而非在县之下。但高诱挽合《逸周书》与《吕氏春秋》的思路不无启发意义,《逸周书》此条的着述时代应为县大郡小时期,《吕氏春秋》的着述时代则为郡大县小时期,行政制度改变对典籍文本文字改易的影响,值得探究。见许维遹着,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6(北京:中华书局,2009),页131;陈奇猷,《吕氏春秋新校释》卷6(上海:上海古籍,2002),页314;王利器,《吕氏春秋注疏》卷6(成都:巴蜀书社,2002),页583。
[89]见缪文远,《战国策新校注》卷28(成都:巴蜀书社,1998),页891。
[90]参[清]王先慎着,锺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页237。
[91]参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5,页133。
[92]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工作队,〈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考古学报》2001年第4期(北京),页509-544。
[93]见周晓陆、路东之编,《秦封泥集》(西安:三秦,2000),页409。
[94]近年唐宋政府资讯渠道的研究已颇丰硕,秦汉政府资讯渠道的研究则尚待开展。参邓小南编,《政绩考察与信息渠道:以宋代为重心》(北京:北京大学,2008);黄宽重、邓小南等,《汉学研究(第27卷第2期:宋代的讯息传递与政令运行专辑)》(台北:汉学研究中心,2009);邓小南、曹家齐、[日]平田茂树编,《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北京:北京大学,2012);[日]藤田胜久着,凡国栋译,〈里耶秦简的文书与信息系统〉,收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三辑)》(上海:上海古籍,2008),页207-227;[日]藤田胜久着,戴卫红译,〈里耶秦简的文书形态与信息传递〉,收于卜宪群、杨振红编,《简帛研究二○○六》(桂林:广西师大,2008),页35-50;[日]渡边将智,〈政策形成と文书传达--后汉尚书台の机能おめぐって〉,《史観》第159册(2008,东京),页18-38。
[95]参《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北京:文物,1981);《睡虎地秦墓竹简》,页6-7。
[96]郑威与我根据郡之文书的发出地,分别指出新武陵、临沅、沅阳、上衍都可能是秦代洞庭郡郡守治所。参郑威,〈里耶部分涉楚简牍解析〉,宣读于湖南省博物馆、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主办,「湘鄂豫皖楚文化研究会第十三次年会」(2013.11.22-25,长沙);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页119-121;游逸飞,〈里耶秦简所见的洞庭郡〉,《中国文化研究所学报》第61期(2015,香港),页29-67。
[97]原无顿号。
[98]原无顿号。
[99]见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5,页143-144。
[100]简8-543+8-667出现「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图酉水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酉阳图□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界不□事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的内容,或有关联。
[101]中央与郡虽皆见卒史,但里耶秦简所见卒史均为郡吏,此处若无特殊原因,不应记载中央的卒史。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页108-109;李迎春,〈「卒史」考〉,收于氏着,《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考》,页108-112。
[102]尹湾汉牍〈东海郡属吏设置簿〉记载「上争界图一人」、「画图一人」、「写图一人」,其职掌皆和郡舆地图有关。参连云港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页101;邢义田,〈中国古代的地图--从江苏尹湾汉牍的「画图」、「写图」说起〉,收于氏着,《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页356-379。
[103]本节初稿曾宣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2013.5.23,北京)。
[104]见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页95-104。
[105]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告律》简127-131。
[106]见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页119-124。
[107]原未加「〈〉」符号。
[108]原作逗号。
[109]原作冒号。
[110]原无引号及双引号。区别本案「令文」与「劾文」的难度甚高,目前有多种理解,本文的观点仅供参考。
[111]参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页125。
[112]参[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中华书局,1984),页747。王伟根据出土秦汉法律文书主张「掾」为「审核」之意,未免过于重视语境,而忽略训诂方法。李迎春便指出按照王伟的方法,将「掾」解释成「管理」,文献亦全可通。事实上传世文献所见「掾」的「佐助」之意亦符合出土秦汉法律文书的语境,不宜轻易放弃。只谈「语境」,不免有两面刃的嫌疑:批判他人的同时,其实也批判了自己。参王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考〉,「简帛研究网」(2003.1.12),http://www.jianbo.org/Wssf/2003/wangwei01.htm#_edn1;李迎春,《秦汉郡县属吏制度演变考》,页127。
[113]参朱汉民、陈松长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上海辞书,2011),页68、82。此资料得邬文玲老师提示。
[114]整理者未断句,此断句方式得陈侃理提示。
[115]见《汉书》卷44,页2151。
[116]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69。
[117]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93解释了「不直」与「纵囚」之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简93则指出「故纵、不直」者须判处相同的罪刑。
[118]循此便可理解里耶秦简8-1032「书迁陵,迁陵论言。问之:监府致毄(繫)痤临沅」,应指洞庭郡监御史将「痤」关在临沅(疑为当时洞庭郡治)。整理者的释文标点原无句号与冒号,为我所加。
[119]参《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83。
[120]见《史记》卷54,页2021。包山楚简里的「子宛公」、「汤公」均为郡长吏之称,可见楚地之「公」不仅用于县,更用于郡。参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2009)。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记载「大府为守□公」,□(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或可释作「尉」(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
文物-三府分立──从新出秦简论秦代郡制,见里耶秦简8-85),「大府为守尉公」或指郡守、郡尉、郡监御史三府均以「大府」为称。
[121]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69。
[122]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78。
[123]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87。
[124]见《岳麓书院藏秦简[壹]》,页69。
[125]《汉书.刑法志》记载「遣廷史与郡鞠狱」,为秦中央政府遣廷尉史干预郡的司法之旁证。见《汉书》卷23,页1102。
[126]秦始皇「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必可监察军务。但扶苏身分特殊,亦不明以何种身分监军,不宜与郡监御史比附。见《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页258。
[127]见《史记》卷112,页2958。「监禄」或即苍梧郡监御史,与苍梧郡尉屠睢共同负责南征。
[128]见《史记》卷8,页351。
[129]见何宁,《淮南子集释》卷20(北京:中华书局,1998),页1399。
[130]参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2005);朱瑞熙,《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六卷):宋代》(北京:人民,1996);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2001);王晓龙,《宋代提点刑狱司制度研究》(北京:人民,2008)。
[131]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页76-97。
[132]上文探讨者多为郡监察县,岳麓秦简1159规定「江东江南郡吏四岁智(知)官留弗遣而弗趋追,与同罪。」则反映中央对郡的监察。见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页1-9。
[133]见[清]王先慎着,锺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14,页332。
[134]见[清]王先慎着,锺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2,页41。
[135]见[清]王先慎着,锺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5〈亡徵〉,页112。《史记.六国年表》还记载秦昭襄王六年「蜀反,司马错往诛蜀守煇。」见《史记》卷15,页736。但据〈秦本纪〉与〈樗里子甘茂列传〉的「蜀侯煇」,「蜀守煇」应为「蜀侯煇」之误。
[136]见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5,页133。
[137]出土秦玺印、封泥里各级各类官署置「丞」的情况极其普遍,参王伟,《秦玺印封泥职官地理研究》,北京:中社科,2014。
[138]参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页104。
[139]见《史记》卷6,页240。
[140]见[晋]陈寿着,[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卷9(北京:中华书局,1959),页296。
[141]见[清]王先谦着,上海师範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整理,《汉书补注》(上海:上海古籍,2012),卷19上〈百官公卿表〉,页907。
[142]汉人的说法虽非直接证据,但去秦未远,终有参考价值。秦人自身的记载,反而可能是粉饰之词,比汉人的说法更缺乏说服力。如湖南兔子山出土的秦二世登基文告,宣称要大赦罪人、救济黔首,便应只是照本宣科的官样文章,而非秦二世胡亥真正信奉的政治理念。参吴方基、吴昊,〈释秦二世胡亥「奉召登基」的官府文告〉,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网」(2014.5.27),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25。
[143]秦代郡监御史之制虽于汉初废除,却在中国边陲保留下来,且维持甚久,亦可谓「礼失求诸野」。《史记.建元以来侯者年表》记载汉武帝元鼎三年伐南越,南越人居翁劝服「瓯骆兵四十余万」投降汉朝,武帝遂封居翁为湘成侯。然而司马迁称居翁在南越国担任的官职为「桂林监」(见《史记》卷20,页1051),在汉代郡制里十分突兀,其来历值得分疏。「桂林」是秦始皇平越后所置之郡(见《史记》卷6,页253。)南越开国君主赵佗原为秦代南海郡尉,趁秦末大乱,「击并桂林、象郡」。南越立国后,其疆域与政区大抵沿袭了南海、桂林、象郡等秦郡的旧有规制,但南海郡应改为内史,国内只剩桂林、象郡两大郡,南越王为了控制桂林、象郡的守、尉,保留郡监御史以监察郡守、郡尉,维持三府分立的郡长官体系,实在情理之中。因此「桂林监」即桂林郡监御史,郡监御史这一秦代郡制最具特色之处,竟随着南越国祚的延续,保存至汉武帝时期。
[144]参游逸飞,《战国至汉初的郡制变革》,页159-215。
[145]秦晖曾经提出「儒家吏治观」与「法家吏治观」的对应概念,并列举两者十余种差异,其中「主信臣忠,用人不疑」与「以私制私,设事防事」的差异,与本文指出的汉郡「郡守专权」与秦郡「三府分立,相互监察」若合符契,值得深入探究。参秦晖,〈西儒会融,解构「法道互补」--典籍与行为中的文化史悖论及中国现代化之路〉,收于氏着,《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2003),页167-24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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