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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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哥伦比亚大学东亚语言和文化系)


缘起
2015年12月中旬,笔者应邀到上海参加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的《第五届〈出土文献和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会期12月12日)。会前的12月10日由王沛教授主持,在华政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与华政和上海其他高校的学者进行了一场题爲《西周的政治制度》的全开放式座谈。[1]作爲这个讲座的引导,作者就西周琱生诸器及西周金文中的称名原则作了一个20分钟的简短讲演。这个讲演后经华政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黄海先生整理,以《西周宗族制度下的“称名区别原则”》为题(下简称《称名原则》),发表于2016年2月19日上海《文汇报》。[2] 2017年5月经由巴黎至北京,受徐少华、陈伟两位教授好友之邀赴武汉大学访问,遂于5月10日由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主办,发表《周代金文称名制度再议:论楚地青铜器上所见妇女称谓》的专题讲演。这次讲演中,笔者用较充实的资料进一步讨论上述的“称名区别原则”,并重点讨论了周代南方一些小国之间以青铜器同媵和随嫁的现象,我称之爲“金文称名区别原则III”。[3]2016年6月7日,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刊出了吴镇烽先生题爲《也谈周代女性称名的方式》一文,对笔者倡导的西周金文女性称名原则提出了质疑。[4]当然,吴先生并不知道笔者后来在武汉大学和吉林大学就此问题作的详细论述,而笔者也至今夏(2017年)9月回到纽约也才偶尔看到吴先生的大作。拜读之后,感到吴先生所擧资料翔实,拓宽了这个问题研究的视野,值得讚赏。同时,吴先生对我早先的论述有不少误解,或者说对一些铭文的理解也有偏差之处。但更重要的是吴先生文在论证逻辑上有一些很明显的问题,这导致我们对同样资料的分析得出了不同的结论。鑒于《文汇报》发表的短文只是20分钟讲演的整理稿(谈到女性称名的部分约2000字),其中只能选择最典型的例子来説明金文称名原则,也有感于这个问题对理解西周社会制度的重要性,故谨草成此文,作爲对吴镇烽先生的答复,也希望促进学术界对这个议题的进一步讨论。
媵器中父亲对女儿的称名:
笔者在《称名原则》中提出的西周女子称名原则是基于“姬姓”和“姜姓”为两大婚姻集团的设定(这符合西周社会的现实)。每个集团包括若干个宗族(姬姓包括宗族A、C、D;姜姓包括宗族包括B、E、F等),不同姓的宗族之间分别相互通婚。姬姓女子从A宗族嫁入了姜姓的B宗族,她的父母为她作媵器时应该称呼她为B姬,即称她夫家的氏名(即宗族名)和自己的姓;同理,嫁入E宗族的女儿称E姬,嫁入F宗族的女儿称F姬。这样可以把嫁入不同宗族的女儿相区别(图一)。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图一

吴镇烽先生文中首先全面罗列了金文中有关父亲对女儿称呼的各种形式,然后据此来质疑我在《称名原则》中所主张的上述原则。他的分类的方法是,只要是某些称名形式在因素或因素的排列顺序上略有差别,就算一类。根据这样的分类方法,他将西周金文中父母为女儿铸造媵器对女儿的称名方式分爲如下10种:
1、婿家国氏自家的姓(如蔡侯鼎等);
2、婿家国氏自家的姓+女儿名字(如鲁伯愈父鬲);
3、婿家国氏+女儿姊妹间排行+自家的姓(如曹伯盘);
4、婿家国氏+女儿姊妹间排行+自家的姓+女儿名字(如楚王鼎);
5、(缺,文中4下面直接是6;不知吴先生说的第5种在哪裏?);
6、仅称其姓(如楚季苟盘);
7、仅称其名或字(如夔肤簠);
8、姓名连称(如鲁伯愈父簠);
9、姊妹间排行+自家姓(如蔡侯簠);
10、姊妹间排行+自家的姓+女儿名或字(如曹公簠)。
基于上述排比,吴先生作出了如下论断:
据统计,《铭图》与《铭图续》中父母所作媵器中对女儿的称名共230条,[5]除去情况不明者25条外,其中列举婿家族氏者93例,不列举婿家族氏者112例。不列举婿家族氏者佔到总数的一半还多。李教授说“如果有一姬姓女子从姬姓的A宗族嫁入了姜姓的B宗族,她的父亲爲她作器的话应该称呼她爲B姬,即称她丈夫的氏名(即宗族名)和自己的姓,因爲这个父亲可能有其他女儿同时嫁入了别的姜姓宗族,如此称呼方便父亲区分。若以自己(也就是女儿母家)的氏名称之,则可能会有许多A姬,无法区分,故应以其丈夫的氏名称之。”其实,情况并不是这样。固然可以如上所述第1—4种方式,用丈夫的族氏和自家的姓(包括带有排行和女儿私名)来称呼出嫁的女儿,但也可以像第6种和第7种方式,只称呼女儿的名或字,或者只用自家的姓和女儿私名,同样也可以区别,不论有几位女儿,不论她嫁到哪个国家或宗族,都不会造成混乱。同理,第8种和第9种方式也一样。如是姬姓,用孟姬、仲姬、叔姬、季姬也就区别了∙∙∙∙∙∙ 所以,不应把加载女儿丈夫家族氏名看作是宗法制度下女子称名的一条原则。
吴先生对资料的一一排比对于我们摸清金文中父亲对女儿称名的变异幅度当然有所帮助。特别是吴先生穷一生精力搜集和整理周代金文和青铜器,对有关的资料可以说如数家珍,这点应该敬佩。但是,问题是这样的排比对解决目前的问题究竟有什麽意义,或者说它能否成爲质疑笔者倡导的“称名原则”的真正“证据”?
我们先说比率的问题。吴先生认爲金文中列举“婿家族氏”(即笔者言“夫家氏名”)者93例,不列举者112例,不列举者中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称名形式,因此以夫家氏名称名的原则不存在。这里,我们可以先擧一个英语世界大家熟知的例子:半杯子的水放在那裏,到底它是“半满”还是“半空”?两者都对,但是两相抵消,他既不能説明杯子是满的,也不能説明杯子是空的(图二)。换言之,吴先生所给出的比率是一个在逻辑上不能成立的“证据”。他既不能证明列举“婿家族氏”是一个规律,也不能説明不列举“婿家族氏”是一个规律。所以,他提出的这个比率对论证此问题完全没有意义。但是,吴先生上述论证的真正问题还并不至于此,而在于这“空”的半杯究竟装的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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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如吴先生所言,他所讲的父亲对女儿的10种称名形式,可以以并不存在的第5条为界分爲两组:第一组第1-4种有繁有简,但是万变不离其中,即在笔者主张的“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基本结构之上增加了女子的私名或排行。这当然是可以允许的更複杂的一种称法,吴镇烽先生也认爲他们和笔者主张的原则一致。这当然不能被用来否定“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基本原则。就像西周晚期金文中有类似“郑井叔康”的男性称名,包括地点+氏名+排行+私名的四个因素,称“康”并不能否定郑井叔的存在,这是很简单的道理。
相对于第1-4种的“繁”,第6-10种或只用女子私名,或用排行,则是几种简化的称名形式;特别是第6、9、10种形式仍保留“自家的姓”,只是简略去了“夫家氏名”,这些都是允许的,与称名原则并不矛盾。就像我们现代社会中人或单位都可以有简称或暱称,但我们不能因爲简称或暱称的存在而否定正式名称的意义。关键是应该用正式称名时究竟怎样称,这才是要点所在。西周社会中贵族嫁女根据自己或女儿夫家的经济或社会地位乃至亲疏程度等社会因素,作爲父母当然有权决定是否用一种比较简单的称法,或是採用一种正式的或更複杂的称法。[6] 但是,我们不应该将这些简称形式的存在当作否定“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称名原则的证据,因爲他们并不能构成真正的反证(见下)。
但是,吴镇烽先生论述中最大的问题是他提出了一种不符合逻辑的比较:即列举“婿家族氏”的金文数量vs.不列举“宗族氏名”的金文数量(儘管他文中说的是“不列举婿家族氏者”,检查他文后注[5]所列的比率就知道,这实际指所有“不列举宗族氏名者”。[7] 虽然“不列举宗族氏名者”的概念可以包含“不列举婿家族氏者”,但如果把前者作爲比较的基準和“列举婿家族氏”者相比,那相差就大了。从分类学上讲,这就类似把“属”的概念和属于“属”之下的某个“种”的概念相比较或并列,这是典型的逻辑错误。符合逻辑的比较必需是同质或同级的两件事物的比较。在这个问题上有效的比较只能有两个:1)不列举宗族氏名者vs.列举宗族氏名者; 2)不列举婿家族氏者vs.列举婿家族氏者。也就是说第2个比较必需是在列举了宗族氏名的所有金文的範围之内作高一个层次的比较,这才是符合逻辑的同级比较原则。在这样符合逻辑的比较中来看,吴先生列举了93例“列举婿家族氏者”,而且93例中均包括了“夫家氏名”和“自家的姓”两个基本要素;相反,他却提不出一例父母为女儿作媵器称“宗族氏名”但却不是“婿家族氏”的。换言之,在现有230条父母为女儿作媵器称名的例子中,有93条之多包括“宗族氏名”,而称女儿“夫家族氏”(即吴先生所说“胥家”)和“自家的姓”的比率是百分之百。这怎麽能说“夫家氏名”+“自家的姓”不是一个原则呢?[8]
究竟有没有原则?
如上所述,吴镇烽先生的论述并不能推翻父母嫁女作媵器称“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称名原则。相反地,他所提出的资料在正确分析的情况下反倒证明了这个原则的存在。所谓“原则”就是形成某种现象按一定的形式重复出现的规则,而“原则”的存在往往是以“原理”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是与对某事物的一个整体的符合逻辑的解释联係在一起的。笔者对于西周金文中各种称名原则的研究正是这样的一个实践,它以理解西周社会宗族制度为目的。原则的真正意义,不在于它在每个实例中被每个人提到或墨守,而在于原则不能存在反証,也就是说只有足够的反証才能推翻原则。具体到父母作媵器对女儿的称名问题而言,他们当然可以选择不用宗族“氏名”,甚至也不用“姓”的简单称名形式,也可以採用加上私名、排行乃至身份的更爲複杂和繁琐的方式,这些变化都在允许的範围以内。但是,只要他们提到“氏名”,那就必须用女子夫家的氏名,在提到女子“姓”的时候必须是“自家的姓”,这就是原则。要想推翻这个原则,吴先生必须找到一定数量的反証,譬如父母做的媵器中对女儿用如“父家氏名+父家的姓”的称名实例。遗憾的是,吴先生并没有找到一个这样的例子。
下面我们看看吴镇烽先生对笔者提倡的其他几个称名原则的质疑,在这些论述中他均採用了与上节相同的论述方法,即简单罗列各类称名的种种形式,再以此繁简变化幅度为依据来质疑笔者提出的相关称名原则。因此,这些论述的逻辑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此笔者不再一一指出。下面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有关铭文的解释及其意义方面。
首先,我们看丈夫对妻子的称名,笔者提出的主要称名原则是:丈夫对妻子的称名与上述父亲对女儿的称名正好相反,用妻子“父家宗族的氏名”和“父家宗族的姓”。即把来自姬姓A宗族的妻子成A姬,来自C宗族的称C姬,来自D宗族的称D姬,依此进行区别。吴先生则是把丈夫对妻子的称名分爲六种,认爲其中的1-2种称名形式符合笔者讲的原则,3-4则和笔者提出的原则相反。至于5-6种属于只称妻子姓或姓加排行的简称(类似上节父母对女儿称名的第6、9种);如上所述,这不能构成任何证据。关于第3种,吴先生擧了虢仲鬲,铭“虢仲作虢妀尊鬲”,应为虢仲为嫁到虢国的妀姓女子所作。与此同铭的实际上还有出自三门峡2009号墓的“虢仲作虢妀寳盨”。该墓出土的四十余件铜器为虢仲自作自用之器,唯有“虢仲作虢妀寳盨”体型较大,显然不属一套。关于“虢妀”与墓主虢仲的关係过去在学者闲一直有争议,有人认爲她可能是虢仲的儿媳,也有人认爲她更可能是虢仲之母;虢仲作祭祀母亲之器带入自己墓中也属于自然。总之,没有证据表明它一定是丈夫为妻子作器。用这件本来就不确定的铭文来质疑常见的丈夫对妻子的称名原则,它作爲证据的资格首先是应该受到怀疑的。关于第4种,吴先生擧1983年河南光山县宝相寺上官岗砖瓦厂墓葬出土“黄子作黄孟姬行器”,见于盘、匜和罐三件器物。但是我们不能忘记同墓出土的另外十二件铜器铭文为:“黄子作黄夫人行器”或“黄子作黄夫人孟姬行器”,这是墓中的绝大多数。很显然,“黄孟姬”实际上是“黄夫人孟姬”的简略。在这12篇铭文中一致强调的是“孟姬”作爲夫人的身份,这才是关键。因爲要説明这个身份,所以纔有“黄夫人”的称法。也就是说“黄”在这里修饰的是“夫人”,而不是“孟姬”。因此,这也是一个不恰当的特例,它不足以推翻丈夫为妻子作器称其“父家氏名+父家的姓”的原则。
笔者提出的儿子作祭器中对母亲的称名原则是:如果是姬姓的女子嫁入E宗族的话,他的儿子称呼她便是E姬,儿子和丈夫对她的称法是完全不同的。吴先生则排列了八种形式。这乍看起来资料翔实,但实际上和本论题有关的只有第1、2种;其他均不包括“宗族氏名”,绝大多数也不包括母亲的“姓”,因此与本议题没有直接关係。第1种形式为“自家国氏+母家的姓”,这正是笔者《称名原则》中所主张的儿子对母亲的称名原则。第2种形式是“母家国氏+母家的姓”,这和笔者主张的儿子对母亲的称名原则相矛盾。吴先生给了两个实例:1)伯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父鼎:“伯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父作朕皇考屖伯、吴姬寳鼎。”吴先生认爲吴姬为来自吴国的姬姓女子,此为伯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父为父母作器,称母家国氏吴。但是,这个问题并不那麽简单,因爲这个吴国是否如汉代文献所说的是姬姓,还有一定的疑问。同为西周晚期的“自作吴姬媵匜”明显是为吴姬所作的媵器;按照上述媵器中父亲称女儿的原则,吴应该是这位姬姓女子嫁入的夫家。再按照同姓不婚的原则,这个吴国就不应该是姬姓。无独有偶,寿县蔡侯墓出土的蔡侯申盘说:“[蔡侯]用作大孟姬媵彝盘,禋享是以∙∙∙康谐龢好,敬配吴王。”这是姬姓的蔡国嫁女给吴王的媵器,它正説明吴国可能不是姬姓。如果伯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父鼎真和这个吴国有关,那麽“吴姬”就应该是嫁入吴国的姬姓女子,“吴”是她夫家的氏名。第2个例子是遣小子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簋:“遣小子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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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男、王姬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彝”。这里“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男”的称法类似许男鼎的“许男”,他应该是小国诸侯,娶周王之女为妻。但是,完全没有证据表明这一定是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为父母作器;相反地,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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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男完全有可能是朋友关係。“王”显然不是一个氏名,而且周王女身份尊贵,可能是嫁到哪裏都是要称“王姬”的,就像秦武公钟裏讲的王姬。因爲上述两个例子都不可靠,吴镇烽先生讲道的儿子称呼母亲的“母家国氏+母家的姓”形式实际上可能并不存在。
关于女性作器中的自称,和她儿子一样,称她丈夫家的氏名和自己的姓。这是一个比较複杂的问题。吴先生排列了共计20种称名形式,认爲其中只有第1)“夫家国氏+父家的姓”和2)“夫家国氏+姐妹闲排行+父家的姓”两种形式符合笔者讲的女性作器中的自我称名的原则。因此,他下结论说这不是必须遵守的原则。其实,与笔者提出的原则符合的尚有第6、7、8、18几种形式,这些均是在称“夫家氏名+父家的姓”的基础上再加上“父家的氏名”,实例如“苏卫妀作旅鼎”和“邾秦妊作羞鬲”等。如前文已述,这些例子具备了女子自作器称名原则的两项基本因素,和第2种形式一样,应该被看作遵循称名原则的较複杂形式。第3、4、5种形式中女子同时称“父家国氏”和“父家的姓”,是真正的反证资料,下文将作专门讨论。另有如第13、16、17三种或只是称“某国夫人”,或简单给出作器者所在国名。如上所述,这些国名并不是我们所说女性的称名的组成部分,不应列在文中(儘管它们和笔者讲的女性称“夫家氏名”的原则一致)。之外还有如第10-15种形式是单称其名或姓,或单称其排行或官职;如前文所述,这些均是随机的简称,不能成爲我们研究称名原则的证据。总之,吴先生排列的资料虽然貌似庞大,但这实际上是不能严格甄别史料的结果。
关于“反证”
吴镇烽先生整篇文章中真正可能谈得上是“反证”者只有女性自己作器的第3、4、5种称名形式。我们下面就这几例“反证”进行重点讨论:
3、父家国氏+父家的姓(包括齐姜鼎:“齐姜作宝尊鼎”;鲁姬鬲:“鲁姬作尊鬲”;吴姬簋:“吴姬旅簋”;祭姬爵“祭姬作彝”);
4、父家国氏+姊妹间排行+父家的姓(曾仲姬壶:“曾仲姬之酱壶”);
5、父家国氏+女子名字+父家的姓(齐巫姜簋:“齐巫姜作尊簋”)。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第4种形式曾仲姬壶的作器者并不能确定。此器只有“曾仲姬之酱壶”共五字。这种以领有格为语法结构的铭文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认爲“之”前的名字就是器主,但是究竟它是器主自己作的,还是别人为她(特别是在女子的情况下)作的祭器或用器,这从铭文本身是不看不出来的。由于我们不能确定铭文中的“曾仲姬”是否属于自称,这类铭文是不应该列入女子作器自称类的。因此,第4种的称名形式实际并不存在。第3种的“吴姬旅簋”情况类似,即我们无法确定铭文中的“吴姬”是否自称,因此它也不是一条合格的“反証”。关于第5种“齐巫姜作尊簋”,吴先生的解释是“巫”是该女子的私名,因此这是一个“父家国氏+女子名字+父家的姓”的形式。但是金文中如果女子同时称私名和姓,其常态是名在姓之后的,名在姓前的例子是极少的。因此,我们并不能排除“巫”是国名或族名乃至女子丈夫私名的可能性。如果那样,它就可能于上节第6种形式相同,所以也不是一个合格的“反证”。
因此,在上述铭文中真正是反证的只有“齐姜作宝尊鼎”、“鲁姬作尊鬲”、“祭姬作彝”。他们均是“父家国氏+父家的姓”的形式,也均明显是女子自己作器自称。有趣的是他们中的两件出自西周都城丰京範围:齐姜鼎出自张家坡墓地,祭姬爵则出自马王村。它们确实可能是从齐、鲁等诸侯国出嫁到陕西王畿地区的贵族宗族的女子自己所作的器物。但是,相对于符合西周金文称名原则的上百件青铜器铭文的存在,这仅仅三件器物是极小的少数,而且它们仅限于女子作器自己称名的範围。因此,我们不能因爲它们的出现就否定金文称名的常见的规律和原则。
误读或误解之处
仔细閲读吴镇烽先生的文章,我们会发现他对金文称名原则的质疑有时是基于他对笔者《称名原则》一文的误读或误解。下面擧两个典型的例子。在关于丈夫为妻子作器称名的一节,吴先生说:
李教授所谓“若他有两位妻子都来自姬姓的A宗族怎麽办?这在金文当中也是有例可循的,可以称爲A(按:指族氏)孟姬,A仲姬”的说法也不正确。在金文和文献中,伯(孟)、仲、叔、季是兄弟姊妹间的排行。《白虎通·姓名》云:“适长称伯,伯禽是也;庶长称孟,鲁大夫孟氏是也。”已婚女子称名中,不论是自称还是他称,也表示的是她在姊妹间的排行,没有例外。至于丈夫对来自同姓国族的几位妻子的称名区分,不使用孟、仲……,而是用国名来区别,如果来自同一个国家,那就用长、幼来区别。如:《左传·僖公十七年》“齐侯之夫人三,王姬、徐嬴、蔡姬、皆无子。齐侯好内,多内宠,内嬖如夫人者六人,长衞姬生武孟,少衞姬生惠公,郑姬生孝公,葛嬴生昭公,密姬生懿公,宋华子生公子雍。”齐侯三位夫人,两位是姬姓。一位是来自周王室,一位来自蔡国,分别称爲王姬、蔡姬。如夫人六人,四位姬姓,来自卫、郑、密三国,分别以国名区别。来自卫国的两位如夫人,再以长幼区分,大的称长衞姬,小的称少衞姬。
初读这段文字,笔者不能理解爲什麽吴先生要批评我,因爲他论述的观点和我主张的称名原则是完全一样的。仔细拜读后才发现吴先生原来误读了他批评的笔者这段话,把逻辑上的两个层次的问题混淆成了一个问题,这让人感到很意外。在《称名原则》一文中,笔者已经用图表(本文图一)和文字形式说得很清楚,在同属于姬姓的A、C、D三个宗族均有女嫁到属于姜姓的B宗族的情况下,那麽这位姜姓的B宗族的丈夫就要按照她们所来自的不同宗族的氏名(即“父家氏名”)(或国名)来分别称她们为A姬、C姬、D姬。[9] 这不正是吴先生引用大段文献想説明的原则吗?即:“齐侯三位夫人,两位是姬姓。一位是来自周王室,一位来自蔡国,分别称爲王姬、蔡姬。如夫人六人,四位姬姓,来自卫、郑、密三国,分别以国名区别。”但是,吴先生所批评的笔者这段话说的是“两位妻子都来自姬姓的A宗族”,是来自同一宗族的姐妹,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她们不正是应该按吴先生说的按兄弟姊妹间的排行称爲“A孟姬”、“A仲姬”(A代表她们所来的宗族),错在哪裏?这和文献中提到齐侯来自于卫国的两位姬姓夫人分别称“长衞姬”和“少衞姬”完全是一样的道理。
在关于女性为丈夫作器一节中,吴先生说:
李教授说女性爲丈夫作器,自称的原则是“称她所来的宗族的氏名,以及她所来的宗族的姓”,即女子父家的族氏和父家的姓。据不完全统计,以这种方式的自称,在金文中并不佔多数。因爲她的作器勒名和自称,其使用範围就是自己家族,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区别的。
吴先生引用的这段在笔者《称名原则》文中的原话是:“反过来看,当该女子的丈夫为她作器时,就不会这样(指上段)称呼了。这时,她的称呼应该是A姬,即称她所来的宗族的氏名(正好与女子父亲对她的称呼相反),以及她所来的宗族的姓。”不幸的是,吴先生将这里的“女子的丈夫为她作器”读成了“女性爲丈夫作器”。笔者在整篇文章中,从来没有谈到女子为丈夫作器的问题,但吴先生却基于自己的误解,并结合不完全统计来质疑笔者关于所谓“女性为丈夫作器”的自称原则。作爲一个资深学者而犯这样的错误,实在让人遗憾。
关于一器媵多人的现象
吴镇烽先生文中也谈到媵器中父母对所谓随嫁媵女的称名问题。笔者认爲,青铜器铭文中这种一器媵二女的现象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隋嫁问题,而是反映东周时期複杂的地域政治关係。而且,这种一器媵二女的现象主要发生在南方以楚为中心的江淮地区,他们与南方特别的政治环境有关。笔者在2017年5月武汉大学和2017年6月吉林大学的讲演中已经就这个问题作了专门的讨论,称其为“金文称名原则III”。[10] 今就其内容简述如下。到目前爲止,我们所看到的比较明确的一器媵二女的周代金文有三个例子:
曾侯作叔姬簠:“叔姬霝乍(作)黄邦,曾侯作叔姬、邛嬭媵器将彞。其子子孙孙其永用之。”这里的“作”过去一般都读为“适”,往也。这是曾侯为叔姬、邛嬭两人作的媵器,本身説明曾为姬姓。黄囯是嬴姓,见黄君簋(铭:“黄君作季嬴稻媵簋”)。
鄦子妆簠:“唯正月初吉丁亥,鄦子妆择其吉金,用铸其簠,用媵孟姜、秦嬴,其子子孙孙羕保用之。” 许国国君为孟姜、秦嬴作媵器。许为姜姓,故称孟姜(参考鄦姬鬲:“许姬作姜虎旅鬲”;此为嫁入许国的姬姓女子为许国某人所作)。
上鄀公簠:“唯正月初吉丁亥,上鄀公择其吉金,铸叔嬭、番妀媵簠,其眉寿万年无諆,子子孙孙永宝用之。”上鄀公为叔嬭、番妀作賸器。叔嬭可能是楚国出嫁的女子。番妀为番国出嫁的女子,番国妀姓,参考番匊生壶(铭曰:“唯廿又六年十月初吉己卯,番匊生铸媵壶,用媵厥元子孟妀”)。
笔者的分析方法是首先将这三篇金文进行排比,找出其中的规律,作爲称名原则的基础(表一):器名 作器 第一女子(母国 第二女子(母国 曾侯作叔姬簠曾 侯(姬)叔 姬(曾)邛 嬭(邛)黄鄦子妆簠鄦 子(姜)孟 姜(许)秦 嬴(秦)?上鄀公簠上鄀公(允?)叔 嬭(楚)番 妀(番)?
表一

我们可以看到以上三器有如下共同特点:首先,前两器(曾侯作叔姬霝簠、鄦子妆簠)中第一位女子均和作器人有密切的血缘关係;也就是说,她们是从作器人国出嫁的女子,并且应该是国君的女儿。即曾侯之女为叔姬,许子之女为孟姜,这一点可以首先确定。其次,铭文中的第二位女子则和作器人没有任何关係。譬如,曾侯作叔姬霝簠中的邛嬭与曾国无涉(不管她嫁自邛或楚),鄦子妆簠中的秦嬴(明显嫁自秦国)与许国无关。而第三器(上鄀公簠)中的两位女子叔嬭、番妀可能都与鄀国无关係。第三,虽然第二位女子与作器者没有直接关係,但是至少在第二、三器中作器者均选择其嫁入国(夫国)的立场以“父家氏名+父家的姓”的形式称第二位女子:“秦嬴”、“番妀”(秦为嬴姓,番为妀姓)。这説明作器者(国)实际上与这些女子嫁入之国(夫国)关係更爲密切。至于第一器中的第二位女子“邛嬭”,如果邛是嬭姓(见下),也是从其夫国立场对她的称谓。
这里比较合理的解释是,两位女子同时嫁入一国,故作器者为两位女子(但主要是本国女子)作媵器。称本国女子时採取了本国(父国)的立场,也就是遵照父亲称女儿的原则,用“夫家氏名+自家的姓”来称呼她。但是,作器者与第二位女子是通过本国女子夫家产生联係,也就是说,这位女子要和自家的女子一起在夫家生活,故作器者採取了其夫国立场,即“父家氏名+自家的姓”的形式来称她们(图三)。他们的地位可能正相当于文献中屡屡提到的“媵女”或“媵人”身份。[11] 但是文献讲只有同姓才能相媵,这显然不符合金文中的情况,因此我们不能拘泥于文献中的信息,而是首先要在金文的範围内阐明金文中的称名原则。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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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具体来説,曾侯作叔姬霝簠(第一器)是曾侯为将嫁入黄国的曾国姬姓女子孟姬所作。由于邛国的嬭姓女子同时也嫁入黄国,[12] 故曾侯为孟姬、邛嬭同时作器,但主要是为自己的女儿孟姬作器。第二器(鄦子妆簠)是许子为将出嫁的女儿孟姜所作,由于秦国嬴姓女子也嫁入了同一国,故许子在名义上为孟姜、秦嬴同时作器。第三器(上鄀公簠)为叔嬭所作。叔嬭和上鄀可能没有联係,但叔嬭应该是楚国出嫁的嬭姓女子,上鄀公作爲楚国的附庸作媵器随嫁,他的称名应该是採取了楚国的立场。由于番国妀姓女子同时也嫁入此国,故上鄀公在名义上为楚国女子叔嬭(採取楚国立场)和番国女子番妀同时作媵器,但对后者採取叔嬭夫国的立场来称呼。重要的是,在一器媵两位女子的情况下,对第一位女从其父国(图三中A)的立场,以“夫家氏名+自家的姓”形式来称呼;对第二位女子则从其夫国(B国)的立场,以“父家氏名+自家的姓”的形式来称呼。
了解了上述一器媵多人和随嫁媵器的称名原则,特别是同媵的两位女子称名换位的原则,我们可以再来看一下别的例子,都可迎刃而解。如近年湖北枣阳郭家庙出土的曾侯作季汤芈鼎铭:“曾侯作季…汤弥(芈)媵…其永用。”曾侯所作之媵器,但所媵女子却是芈姓,可能是楚国女。这是曾侯(处于D的立场)为楚国嫁女所作的随嫁媵器,对象国可能是离随县不远的汤(唐)国(B的立场),为曾之邻国。铭文从楚国的角度(A的立场)称其出嫁汤国的女子为“汤弥(芈)”。
另一个例子是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伯鼎:“唯正八月既生霸丙申,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伯作楚叔妊、楽姬媵盂鼎,其湄寿无疆,子子孙孙永保用之。”这也是一件一器媵二女的媵器。但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两位女子分别嫁往两国,因此感到困惑。[13] 这显然是由于没有真正认识金文中的称名原则而产生的误解。按照上文揭示的原则,实际情况是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伯(国不明,处于D国立场)为嫁到楚国(B国立场)的某妊姓女子(可能来自妊姓的薛国,A国立场)作随嫁媵器。因此,他采用A国(第一位女子父国)的立场,对第一位女子按“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形式称爲“楚叔妊”。对于来者自楽国(C国立场)同时嫁到楚国的姬姓女子自然从其夫家楚国的立场(B国立场),按照“父家氏名+自家的姓”的形式称之爲“乐姬”,这是很清楚的。

结语:
综上所述,周代金文中对女性的称谓虽然是複杂多样,但只要我们能够基于对周代宗族社会的理解,从整体视野来仔细分析这种现象,就能够发现这些铭文后面隐藏的原则,从而得出一个整体的和符合逻辑的看法。吴镇烽先生虽然罗列了金文中女性称名的种种形式,可谓全面,但他由于缺乏真正的反证资料,所以并不能推翻这些原则。他所提出的仅有的三条反证数量太少,涉及範围又狭小,更不足于影响大局。吴先生希望以媵器中女性称名大多数并不带有宗族氏名来否定父亲对女儿用“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等称名原则,但是因爲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命题,他的论证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他对笔者《称名原则》一文的误读、误解之处更是让人遗憾。另一方面,吴镇烽先生虽然极力想否定笔者提出的各项称名原则,但他在对具体铭文的解读中却不自觉地在自己也用了这些原则。譬如,吴先生说:“从中伯壶‘中伯作辛姬娈人媵壶’铭文可知‘中’宗族姬姓。‘中’是该妇女的父家氏名,‘姬’是其姓…… ‘辛’则是夫家的氏名。”如果吴先生心目中没有媵器中父亲称女儿用“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认知,他是不会得出这样的解读的。遗憾的是他自己并没有能把这些原则系统总结出来。如果否定了这些原则,那就是説金文中对女子称什麽都可以,西周贵族可以任意所为,不顾宗族原则。我想,这并不是吴镇烽先生想要的结论,也不是大家能够接受的结论。


2017年9月29日纽约森林小丘家中
[1] 这场座谈(包括讲演)的内容后经整理发表在,王沛:《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第五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第26-59页。
[2] 李峰:《西周宗族制度下的“称名区别原则”》,《文汇报》(文汇学人)2016年2月19日14-15版。这个简短讲演中有关“称名区别原则”的内容,此前2015年12月1日在北京由芝加哥大学和陕西考古研究院主办的《石鼓山、戴家湾与安阳出土青铜器及陶範学术研究会》中已经作了简单介绍(报告题目为《西周青铜器製作中的另类传统》),为此学説最早公诸学界的时间。也应提到,2016年11月2日,在陕西周原举行的《周原考古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笔者也曾利用会议允许的15分钟就此观点作了简短介绍。
[3] 2017年6月6日,笔者就同样内容在吉林大学作了题爲《金文称名原则和西周的宗族婚姻制度》的讲演。
[4] 吴镇烽:《也谈周代女性称名的方式》,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页2016年6月7日发表: 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2822。2017年9月3日访问(本文讨论的吴镇烽先生文章均以当日该网页所刊载内容为准)。
[5] 《铭图》指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铭图续》指吴镇烽:《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续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
[6] 特别是考虑到这些媵器要随女儿带到夫家,并且可能被其他并不了解其父家乃至夫家情况的人看到, 採用正式的称法更爲必要。关于青铜器及其铭文在西周社会不同场合的出现,笔者有专题论述,见Li Feng, “Literacy and the Social Contexts of Writing in the Western Zhou,” in Writing and Literacy in Early China: Studies from the Columbia Early China Seminar, edited by Li Feng and David Prager Branner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11), pp. 271-302. 另见Li Feng, ”The Development of Literacy in Early China: With the Nature and Uses of Bronze Inscriptions in Context, and More,” University of Zurich, forthcoming.
[7] 包括仅称姓者2条,仅称私名者4条,姓名连称者19条,姊妹排行+自家的姓者53条,姊妹的排行+自家的姓+女儿私名者34条。总数112条,即含所有不包括“宗族氏名”者。
[8] 在这一节,吴先生还列出了另外三件铜器,作爲他论述的补充: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侯簋铭:“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侯作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邢姜妢母媵尊簋。”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侯嫁女到邢国,既称“邢姜”,原则已明,再加上本国的姓当然没有问题,只是一种更繁琐的称法。关键是不能只称“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
文化-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姜”。自匜:“自作吴姬媵匜”;叔南父匜:“叔南父作霍姬媵旅匜”。这两器并不能证明是吴姬和霍姬的父母所作,故也不违反称名原则。
[9] 更不用説,来自不同姓的不同宗族的女子,他们共同嫁的丈夫要以她们的来自的宗族氏名(或国名)来区别她们。
[10] “金文称名原则II”指金文中“某生”(如琱生、虢生等)的称名原则;相关论述见李峰:《西周宗族制度下的“称名区别原则”》,《文汇报》(文汇学人)2016年2月19日第15版。
[11] 关于文献中“媵女”或“媵人”的梳理,见陈昭容:《两周婚姻关係中的“媵”和“媵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七本第二分册(2006年),193-278页。
[12] 这里也需要説明一下,关于第一器(曾侯作叔姬簠)中的“邛嬭”,我们认爲应该是从叔姬夫国即黄国的角度称邛国同时出嫁到黄国女子。但这似乎与另一件铜器楚王钟矛盾。楚王钟铭曰:“唯正月初吉丁亥,楚王媵邛仲嬭南龢钟,其眉寿无疆,子孙永保用之。”从字面理解,由于楚王为“邛仲嬭”作媵器,邛应该是她的夫国。但是,邛国文献有姬姓和嬴姓的不同説法,学者之间过去一直有人主张邛国可能是楚国的同姓即嬭姓。因此,金文中所见的邛究竟是一国还是两国,或者邛和江究竟是否一国,我们现在还无法确定。关于邛的问题,参考李仲操:《两周金文中的妇女称谓》,《宝鷄文博》 1991年1期, 35-39页;白川静:《金文通释》(白鹤美术馆志;神户,1966-83年),第40辑552页。
[13] 刘丽:《一器媵二女现象补说》,《古文字研究》31(2016),199-204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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