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陕西省考古研究院)
  
李峰教授2017年10月6日在武汉大学简帛网发表了《再论周代女性的称名原则:答吴镇烽先生质疑》一文(以下简称《再论》)。该文说“2016年6月7日,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刊出了吴镇烽先生题爲《也谈周代女性称名的方式》一文,对笔者倡导的西周金文女性称名原则提出了质疑。……拜读之后,感到吴先生所擧资料翔实,拓宽了这个问题研究的视野,值得讚赏。同时,吴先生对我早先的论述有不少误解,或者说对一些铭文的理解也有偏差之处。但更重要的是吴先生文在论证逻辑上有一些很明显的问题。……故谨草成此文,作爲对吴镇烽先生的答复,也希望促进学术界对这个议题的进一步讨论。”对李教授的反驳文章,笔者再发表一些意见和李教授讨论,并请大家指正。
李教授所倡导的是“女性称名原则”,我所讲的是“女性称名方式”,首先我们要搞清“原则”和“方式”的定义,《汉语大词典》说:“【原则】,说话、行事所依据的准则。”原则只有一个(例如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排他性,原则是必须遵守的。《汉语大词典》又说:“【方式】,言行所採用的方法和形式。”方式可以有多种,方式不具有排他性,你可以採用这种方式,也可以採用哪种方式。
“原则”和“方式”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爲一谈。女性称名不存在什么原则,男性也一样。周代没有什么称名原则。李教授所说的“女性称名原则”,实际上只是女性称名的一种方式。这就是我和李教授的根本分歧。

下面再谈谈《再论》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一、关于父母爲女儿铸造媵器的“称名区别原则”
笔者在《也谈周代女性称名的方式》(以下简称《也谈》)中罗列出父母爲女儿铸造媵器,对女儿的称名方式共有10种。由于疏忽在誊抄时漏掉了第5种方式,今补录如下:
5、女儿排行+自家姓+女儿的字+婿家国名(氏名)+女婿名。如:薛仲蕾簠“薛仲蕾作仲妊兹母滕伯同媵簠”(《铭续》0503—0505)。薛仲蕾爲女儿作媵器,称名中既有婿家的国名(氏名)“滕”,自家的姓“妊”、女儿的排行“仲”、女儿名字“兹母”,还有丈夫的名字“伯同”(包括排行)。
现在再补充一种方式,可称爲第11种方式。即:
女婿的名+女儿的姓+女儿的字。如:辛王姬簋“辛王姬作叔西父姬西母媵簋”(《铭图》05017)。“叔西父”是其女婿,“姬”是自家的姓,“西母”是女儿的字。
在11种称名方式中,第1种符合李教授的所谓原则(如蔡侯鼎等),第2—4种,有夫家的氏名和自家的姓,其中有的增加了女儿的名字(如鲁伯愈父鬲),有的增加了女儿的排行(如曹伯盘),有的既增加了排行,又增加了女儿私名(如楚王鼎),第5种方式还增加了女婿的名字(包括排行)。李教授说“具体到父母作媵器对女儿的称名问题而言,他们当然可以选择不用宗族‘氏名’,甚至也不用‘姓’的简单称名形式,也可以採用加上私名、排行乃至身份的更爲複杂和繁琐的方式,这些变化都在允许的範围以内。”这是“繁简不同,但是万变不离其中(应该是‘宗’)”。
李教授还说“只用女子私名,或用排行,则是几种简化的称名形式;特别是第6、9、10种形式仍保留‘自家的姓’,只是简略去了‘夫家氏名’,这些都是允许的,与称名原则并不矛盾。就像我们现代社会中人或单位都可以有简称或暱称,但我们不能因爲简称或暱称的存在而否定正式名称的意义。关键是应该用正式称名时究竟怎样称,这才是要点所在。西周社会中贵族嫁女根据自己或女儿夫家的经济或社会地位乃至亲疏程度等社会因素,作爲父母当然有权决定是否用一种比较简单的称法,或是採用一种正式的或更複杂的称法。但是,我们不应该将这些简称形式的存在当作否定‘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称名原则的证据。”
李教授在《西周宗族社会下的称名区别原则》(以下简称《称名区别原则》)中说称名区别原则是“夫家族氏+自家姓氏”。如果是原则,作爲核心,二者是不可以省略。怎么“具体到父母作媵器对女儿的称名问题”时就可以不遵守了,就可以“简略去了‘夫家氏名’”呢!姬姓A宗族女子嫁到姜姓B宗族夫家称B姬,嫁到E宗族的称E姬。那么你把最主要的B、E都省掉了,这还没有离开“其宗”吗?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没有民主,不能称其爲原则,没有集中也不能称其爲原则。
同理,所谓的女性称名区别原则,去掉“夫家氏名”这个称名原则还能成立吗?还能说这是“在允许的範围以内”,只是“繁简不同”而已吧!
再打一个比方,所谓的女性称名区别原则是水,如下式:
女性称名区别原则 = 夫家氏名+自家的姓
水 = H2+O
去掉了“H2”或者去掉“O”还是水吗?
笔者认爲媵器中父母对女儿的“称名区别原则”是不存在的。夫家氏名、自家姓、排行、女儿名或字,甚或丈夫的名字,都是媵器中父母对女儿称名的因素,哪一项都可有可无,称名可繁可简,它的繁简可能是父母的习惯,也可能是铸造工师所爲。他不会因夫家的经济或社会地位乃至亲疏程度等社会因素而增繁或删减。《再论》又说“夫家氏名+自家的姓”是正式名称,爲什么“自家的姓+女儿名字”就不是正式的名称?既然是正式名称,爲什么有许多父母在女儿结婚这样正式的场合、隆重的场合却不使用这个正式名称呢?
再则,顾名思义“称名区别原则”,是爲了达到“区别”的目的。李教授说“如果有一姬姓女子从姬姓的A宗族嫁入了姜姓的B宗族,她的父亲爲她作器的话应该称呼她爲B姬,即称她丈夫的氏名(即宗族名)和自己的姓,因爲这个父亲可能有其他女儿同时嫁入了别的姜姓宗族,如此称呼方便父亲区分。”
要说到区别,也不是爲了方便父亲(作器者本人)区别,应该是方便观看铭文的人区别。父母爲了区别出嫁的女儿,非要在称名中加上夫家的氏名才能区别吗?大量周代金文证明在媵器上称呼自己的女儿,并没有加上夫家的氏名,难道这些父母就区分不了自己的女儿。父母区分已出嫁的女儿,不管是三个五个,十个八个,不管是双胞胎单胞胎,不论她嫁到那个国,哪个族,哪位父母能区别不开?况且,父母所作的媵器,都随着嫁妆到了夫家,伴随着女儿,并不在父母身边,媵器上的称谓对于父母还有什么意义?还能起到什么区别的作用?如果几个女儿同时回到娘家,父母也用不着称其各自夫家的族氏,还区别不出那个女儿是那个族氏的儿媳妇?生活中没有这样的父母。所以,笔者认爲在媵器上父母对女儿的称名中加上夫家氏名并不是爲了区别之用,因而也就不是什么区别原则了,只是一种称名的方式。
二、关于丈夫作器对妻子的称名
《再论》的“称名原则”中认爲丈夫作器对妻子的称谓是“父家氏名+父家的姓”。这一原则也不能成立。笔者在《也谈》中列举了6种丈夫作器对妻子的称谓方式,第1种方式是岳父家国氏+岳父家的姓。第2种方式是岳父家国氏(即女儿的父家氏名)+妻子姊妹间排行+岳父家的姓。这两种方式《再论》说与他的原则相合。第3种是自家的氏名+岳父家的姓。所举例子是上海博物馆藏的虢仲鬲“虢仲作虢妀尊鬲”(《铭图》02956)。《再论》中还列举了三门峡2009号墓出土的“虢仲作虢妀寳盨”。驳斥说“关于‘虢妀’与墓主虢仲的关係过去在学者闲一直有争议,有人认爲她可能是虢仲的儿媳,也有人认爲她更可能是虢仲之母;虢仲作祭祀母亲之器带入自己墓中也属于自然。没有证据表明它一定是丈夫爲妻子作器。用这件本来就不确定的铭文来质疑常见的丈夫对妻子的称名原则,它作爲证据的资格首先是应该受到怀疑的。”
儿子爲父母作祭器都是爲了享祀父母,崇敬父母,铭文中对母亲的称名方式目前见到的有8种。凡是儿子爲母亲作器,不管用谥号、母家的国氏、母家的姓、排行,或者母亲的名或字组合的称名,其前必然都有修饰词“皇母”或“文母”,如果一件器物同时是给父亲和母亲作的祭器,那么在其父母称谓之前分别贯有“皇考”、“皇母”,或者只有“皇考”、“文考”之类的修饰词,以统领父母,而虢仲鬲、虢仲盨则没有。况且,虢仲鬲铭文是“尊鬲”,虢仲盨铭文是“宝盨”,也看不出是祭器,说明虢妀不是虢仲的母亲。
我们再来说说虢仲鬲、虢仲盨是否虢仲爲儿媳妇铸造的。在金文中是公公给儿媳妇作器的确凿例证笔者没有找到。退一步说,即就是有,也不能证明虢仲鬲、虢仲盨就是虢仲爲儿媳妇铸造的。虢仲盨一套四件都出土于三门峡虢仲墓(即2009号墓)内。丈夫爲妻子作的器物,埋进自己的坟墓,表示夫妻关係和谐,儿子爲母亲作的器物,埋进自己的坟墓说明儿子怀念母亲,而公公爲儿媳妇作器的用意是什么,而且还把一整套盨都埋到自己的坟墓裏,恐怕不合常理吧。所以“虢妀”只能是虢仲的妻妾,这个例证不应该受到怀疑。
对于笔者在文章中列举的黄子鼎“黄子作黄夫人孟姬器”(《铭图》14455)和黄子盘、匜的“黄子作黄孟姬行器”(《铭图》14455)。《再论》认爲也不能作爲丈夫对自己妻子的称谓中使用自己国氏的例证,说“黄孟姬”是“黄夫人孟姬”的简称。“‘黄’在这里修饰的是‘夫人’,而不是‘孟姬’”。在“黄子作黄夫人孟姬行器”中“黄”是修饰“夫人”,黄子盘、匜的“黄子作黄孟姬行器”没有“夫人”二字,“黄孟姬”的“黄”还修饰的是“夫人”,这在语法上讲不通。不管简称与繁称,黄子对妻子的称谓中都使用了自己的国氏“黄”,而没有使用“父家国氏”这是事实。没有了“父家国氏”还能区别她来自哪个国族吗?按照《再论》的原则,黄子爲自己的妻子作器,称名中最不该省略的是“妻子父家的国氏”,应该省略的倒是自己的国氏“黄”。“黄夫人”可以不加“黄”字,称爲“夫人”即可,黄子自己还能不知道孟姬是自己的夫人,家里人还能不知道孟姬是黄家的夫人?事实上可就是该省的没有省,该加的却没有加。
笔者认爲之所以虢仲之妻可称爲“虢妀”,黄子的夫人可称“黄孟姬”,因爲她们已经嫁到虢家和黄家,已是虢家和黄家的人了,所以丈夫就可以称其爲“虢妀”和“黄孟姬”。
三、关于儿子作器对母亲的称名
儿子作器对母亲的称名《称名区别原则》说是“自家的氏名+母亲的姓”,笔者在《也谈》中列举了8种方式,《再论》只承认第1种方式,因爲这种方式合乎他的所谓原则。第2种方式与他的原则相矛盾,虽然其中有“宗族氏名”,但却不是儿子自家的族氏,而是母家的族氏。其例是伯頵父鼎“伯頵父作朕皇考屖伯、吴姬宝鼎”(《铭图》02249)和遣小子뾝簋“遣小子뾝与其友作뼿男、王姬쀊彝”(《铭图》04728)。《再论》把这个“吴”解释爲非姬姓的吴国,伯頵父就成了非姬姓吴国的人了。爲了证明伯頵父鼎中吴姬的“吴”不是姬姓吴国,《再论》中列举了“自作吴姬媵匜”来证明伯頵父鼎中吴姬的“吴”不是姬姓吴国。认爲“自”是吴姬的父亲,“自”给吴姬作媵匜,这个吴就不是姬姓。其实“自”是一个私名,其前没有列举诸如“吴伯”、“吴仲”之类的称谓,说明他不是吴姬的父亲,也不是吴国宗族的人,最有可能的是吴姬是作器者女儿的媵女,来自吴宗族,“自”给她单独作了这件媵器,所以称名中用吴宗族的氏名和族姓。(单独爲媵女作器详见后面的“五、关于一器媵多人的现象问题”)
《再论》中还列举了寿县出土的蔡侯申盘爲例以证明伯頵父鼎中吴姬的“吴”不是姬姓吴国,说:“‘[蔡侯]用作大孟姬媵彝盘,禋享是以……康谐龢好,敬配吴王。’这是姬姓的蔡国嫁女给吴王的媵器,它正説明吴国可能不是姬姓。”我们知道春秋晚期蔡吴联姻是同姓不婚的一个破例,蔡侯申盘中的“敬配吴王”从来没有人怀疑过他不是吴越之吴,而《再论》把他说成了是一个非姬姓吴国。试问在春秋晚期除过吴越之“吴”,还有那个吴国,而且是强大的称王的吴国,能让蔡侯申把自己的长女大孟姬敬配给这个吴王。
类似的例子还有一个,就是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盘“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丕显叚休命,用作朕皇考郑伯、郑姬宝盘”(《铭图》14537),又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鼎“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拜稽首,敢对扬天子丕显叚休命,用作朕皇考郑伯、伯姬尊鼎”(《铭图》02482)。这两件器物都是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爲父母所作的祭器。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在盘铭和鼎铭中称父亲爲“郑伯”,在盘铭中称母亲爲“郑姬”,而在鼎铭中称母亲爲“伯姬”。很明显其母爲姬姓,“郑”是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的国族。在《也谈》中我把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盘中的“郑”看作是非姬姓,现在看来也是不对的。这个“郑”就是始封君爲周宣王之弟友(郑桓公)的“郑”,姬姓郑。非姬姓郑文献无徵,金文中也没有确凿证据。所以,这也是一个儿子爲父母作器对母亲的称谓没有用岳父家族氏,而用的是自己的族氏+母亲的姓。
《再论》把遣小子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簋“遣小子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与其友作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男、王姬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彝”中的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和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男解释成朋友关係,这也说不通。笔者认爲“友”指的是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的兄弟,并不是一般的朋友,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与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男不是一般的朋友关係,是子辈与父辈的关係,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男是国君,显然是大宗宗主,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是小宗,王姬是周王室的女子嫁给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男,是宗妇。这件簋是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和兄弟们(肯定都是小宗)一起爲宗主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男和他的夫人所作的器。虽然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男和王姬不是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的亲生父母,对于他们的称名方式应该与亲生父母同等看待。
总之,不论是“自作吴姬媵匜”,还是蔡侯申盘中的“大孟姬敬配吴王”都否定不了伯頵父爲过世父母铸造祭器铭文中称自己的母亲爲“吴姬”,即儿子给母亲作器可以用母家国氏和母家姓来称谓。
笔者在《也谈》中列举的8种方式,对于后6种方式《再论》说“其他均不包括“宗族氏名”,绝大多数也不包括母亲的“姓”,因此与本议题没有直接关係。”咱们讨论的就是儿子作器对母亲称谓的议题,不管这些称谓中有没有“宗族氏名”或“母亲的姓”都是儿子对母亲的称谓,怎么就与这个议题没有直接关係呢?
四、关于女性作器中的自称
女性作器中的自称方式,笔者在《也谈》中列举了20种,《再论》只承认其中包含“夫家氏名+父家的姓”的,即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第6、7、8、18种方式既有夫家氏名,也有父家氏名,他认爲符合他的原则。笔者认爲增加上“父家氏名”已经超出了所谓的原则,与之相抵触了,怎么还能符合呢。
对于第13、16、17三种方式,《再论》说“只是称‘某国夫人’,或简单给出作器者所在国名。如上所述,这些国名并不是我们所说女性的称名的组成部分,不应列在文中。”对于第10—15种形式,《再论》说“是单称其名或姓,或单称其排行或官职;如前文所述,这些均是随机的简称,不能成爲我们研究称名原则的证据。总之,吴先生排列的资料虽然貌似庞大,但这实际上是不能严格甄别史料的结果。”实际上,《再论》也是把符合自己所谓原则的予以承认,不符合自己原则的例证不予承认。难道称某国夫人、单称自己名或姓、单称排行或职官,就不是女子自称了?现今社会也有单称名或姓,单称排行或官职的也比比皆是。
笔者的第3、4、5种方式与《称名区别原则》正好相反。《称名区别原则》说的是丈夫氏名+自己的姓。第3种方式是:父家国氏+自己的姓。例证是:齐姜鼎的“齐姜作宝尊鼎”;鲁姬鬲的“鲁姬作尊鬲”;吴姬簋的“吴姬旅簋”;祭姬爵的“祭姬作彝”。第4种方式是:父家国氏+姊妹间排行+自己的姓。例证是:曾仲姬壶的“曾仲姬之尊壶”。第5种方式是:父家国氏+女子名字+自己的姓。例证是:齐巫姜簋的“齐巫姜作尊簋”。
对于第4种方式“曾仲姬之尊壶”,《再论》说“这种以领有格爲语法结构的铭文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认爲“之”前的名字就是器主,但是究竟它是器主自己作的,还是别人爲她(特别是在女子的情况下)作的祭器或用器,这从铭文本身是看不出来的。由于我们不能确定铭文中的“曾仲姬”是否属于自称,这类铭文是不应该列入女子作器自称类的。”曾仲姬壶文中没有“媵”字,明显不父母爲她作的媵器,可以排除。另一种可能是丈夫爲妻子作器,上面我们在丈夫爲妻子作器中已经讨论过了。这类铭文中都会有丈夫自己的称谓,曾仲姬壶没有,看来这也不是丈夫爲她所铸造的壶。再一种可能是儿子爲母亲作的祭器或用器。这也说不通,一是没有儿子的自称,二是没有把曾仲姬称爲“皇母”或者“文母”,所以此种可能也就否定了。除此之外,还有谁能爲这位女子作器呢?总不会又是公公爲儿媳妇作的壶吧!按常理(实际例证也是这样),一个人爲另一个人作器,铭文中都会标示作器者的称谓或者身份,曾仲姬壶则没有,说明此壶就不是别人给她铸造的。其实《再论》说的很对,“之”字之前的名字就是器主。器主之前不出现作器者就说明这个器主就是作器者。如坪夜夫人妖戈“坪夜夫人妖之造”。同理,“吴姬旅簋”,吴姬也是作器者,吴姬就是自称。
《再论》在反驳笔者的第5种方式时说“‘齐巫姜作尊簋’吴先生的解释是‘巫’是该女子的私名,因此这是一个‘父家国氏+女子名字+父家的姓’的形式。但是金文中如果女子同时称私名和姓,其常态是名在姓之后的,名在姓前的例子是极少的。因此,我们并不能排除‘巫’是国名或族名乃至女子丈夫私名的可能性。如果那样,它就可能于(应该是‘与’)上节第6种形式相同,所以也不是一个合格的‘反证’。”
笔者认爲在周代女子同时称私名和姓,名在姓前与姓后,均是可以的。史书就有例证,如《国语·晋语》的“殷辛伐有苏,有苏以妲己女焉。”《史记》索引说“有苏氏女,妲字己姓也。”金文的例证如:鄬子孟青嬭簠,器铭云“鄬子孟青嬭之飤簠”,盖铭云“鄬子孟嬭青之飤簠”(《铭图》05795),其他例证还有许多,此处就不多举了。把“齐巫姜”的“巫”解释成女子的丈夫讲不通,哪有女子自作器称名的方式是父家族氏+丈夫名+自己的姓,即就是如此也不符合女子作器自称的“丈夫的氏名+自己的姓”的原则,因爲这个“齐”是这位姜姓女子的父家,而不是夫家。至于“巫”是一个国名或者族名,按照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你要举出实例来证明“巫”是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族氏。退一步说,即就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族氏,在这例自称名中不可否认的还有女子父家的族氏,这和“丈夫的氏名+自己的姓”的原则还是抵触的。
《再论》在反驳笔者第3种方式时说“在上述铭文中真正是反证的只有“齐姜作宝尊鼎”、“鲁姬作尊鬲”、“祭姬作彝”。他们均是“父家国氏+父家的姓”的形式,也均明显是女子自己作器自称。有趣的是他们中的两件出自西周都城丰京範围:齐姜鼎出自张家坡墓地,祭姬爵则出自马王村。它们确实可能是从齐、鲁等诸侯国出嫁到陕西王畿地区的贵族宗族的女子自己所作的器物。但是,相对于符合西周金文称名原则的上百件青铜器铭文的存在,这仅仅三件器物是极小的少数,而且它们仅限于女子作器自己称名的範围。因此,我们不能因爲它们的出现就否定金文称名的常见的规律和原则。”《再论》否定不了这些例证,反而是说这是“极小的少数”,仅限于女子作器自己称名的範围。我们不就是在讨论您的女子作器自称名的原则吗?当然就在这个範围内提出当时女子自称名的这几种方式,不在这个範围那就跑题了。在讨论父母爲女儿作媵器对女儿称名的问题时,他认爲我的多数否定不了他的少数,而在这裏他的多数就可以否定我的少数,不同的场合採用不同的标準。
《再论》说女子作器自称符合夫家氏名+自己的姓者上百件,这有点言过其实,举笔者统计总共不超过40件,其中还包括许多诸如“霸姞”、“相姬”、“水姬”、“驫姒”之类不能确定国族之姓者,以及“天姬”、“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姬”之类不能确定是不是氏名等。
关于女子作器自称使用父家国氏和自己姓,除齐姜鼎、鲁姬鬲、祭姬爵3器之外,还可以举出南宫姬鼎、南姬盉、吕姜簋、吕季姜壶和叔姜簠等5器。南宫姬鼎“南宫姬作宝尊鼎”(《铭图》01698)。南宫族的始祖即南宫括,又称南公,辅佐周文王、武王,革殷之命,安定了天下,周王封他于曾国,南宫族是姬姓无可置疑(见曾侯与编钟)。南姬盉“南姬作彝”(《铭图》14685)。南族也是南宫括的后裔,自然是姬姓。吕姜簋“吕姜作簋”(铭图04075);吕季姜壶“吕季姜作醴壶”(《铭图》12283)。吕氏是姜姓没有人会否定,吕季姜作壶自称也是没有列举夫家族氏,而是列举了父家的族氏。叔姜簠“申王之孙叔姜,自作飤簠”(《铭图》05897)。这一例也不用夫家族氏,而说自己是申王之孙,实际上也强调的是父家的国氏。
这8件女性自作器,南宫姬鼎、南姬盉、祭姬爵、吕姜簋都是西周早期器,齐姜鼎是西周中期器,鲁姬鬲、吕季姜壶是西周晚期器,叔姜簠是春秋晚期器,从西周早期一直贯穿到春秋晚期。可不要小看这些少数,以上列举的鲁、齐、祭、南宫、南、吕、申这些国家或者族氏都是周代“姬姓”和“姜姓”两大婚姻集团的最最重要的成员,是周王朝的重要支柱,如果“夫家氏名+自己的姓”是一个原则,爲什么姬姜婚姻集团的成员首先就不遵守呢?
五、关于误读误解问题
《再论》中有一节专指笔者对他的大作的误读误解。《再论》的原文是:
若他有两位妻子都来自姬姓的A宗族怎麽办?这在金文当中也是有例可循的,可以称爲A孟姬,A仲姬。如“仲生父作丼孟姬宝鬲”(《殷周金文集成》,以下简称《集成》,编号00729),“膳夫旅伯作毛仲姬尊鼎”(《集成》02619)。这样自不相混淆。
《再论》针对笔者的反驳意见说:“仔细拜读后才发现吴先生原来误读了他批评的笔者这段话,把逻辑上的两个层次的问题混淆成了一个问题,这让人感到很意外。……吴先生所批评的笔者这段话说的是“两位妻子都来自姬姓的A宗族”,是来自同一宗族的姐妹,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她们不正是应该按吴先生说的按兄弟姊妹间的排行称爲“A孟姬”、“A仲姬”(A代表她们所来的宗族),错在哪裏?这和文献中提到齐侯来自于卫国的两位姬姓夫人分别称“长衞姬”和“少衞姬”完全是一样的道理。”
不是我把逻辑搞混了,而是《再论》把概念搞错了。同一人的两位妻子都来自姬姓的同一个宗族(A)的称名议题是您提出来的,您又作了答覆。即可以称爲A孟姬,A仲姬。笔者讨论的也是这两位妻子都来自同一宗族(A宗族)的姐妹的称谓问题,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不是另一个层次的问题。
我们知道“孟”、“仲”、“叔”、“季”是女儿在姊妹间的排行,是出生的顺序。在家称孟姬,出嫁后仍称孟姬,不管是自称还是他称,不管是简单称谓还是複杂称谓,只要姓之前出现“孟”、“仲”、“叔”、“季”,表示的就是排行,不会是别的是什么意思。同一个宗族(姬姓A宗族)某人只有两位女儿,而且都嫁给了姜姓B宗族的某人,这样她们的丈夫可以分别称她们爲A孟姬、A仲姬。如果这个人有三个女儿,老大和老三嫁给了B宗族的这个人,她们的丈夫还能称他们爲A孟姬、A仲姬吗?不能。正确的称谓应该是A孟姬、A叔姬。还有姜姓B宗族的某人娶的两位妻子虽然都是来自姬姓A宗族,一个是大宗的大女儿,一个是小宗的大女儿,他还能称A孟姬、A仲姬吗?显然也不能。
《再论》所列举的两个称名中“A”和“姬”是相同的,区别在于“孟”和“仲”。在这裏李教授实际上是把“孟、仲”当成了丈夫对妻子的编号,而没有把它当作女子的排行。“丼孟姬”和“毛仲姬”一个来自“丼宗族”,一个来自“毛宗族”,不是来自同一个宗族,这与“A孟姬”和“A仲姬”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再论》认爲称“A孟姬”和“B孟姬”与齐侯来自于卫国的两位姬姓夫人分别称“长衞姬”和“少衞姬”完全是一样的道理。笔者认爲二者不一样,不能等同。爲了说得更明白,我们把“A”换成“卫”。“卫孟姬”是指卫宗族的大女儿,“卫仲姬”是指卫宗族的二女儿;而“长卫姬”和“少卫姬”的“长、少”是齐侯爲了区别,把来自卫国的两位如夫人按照年龄大小所取的称谓,而不是按照夫人在父家的排行大小来称呼的,二者有本质的不同。如果“长卫姬”在父家是老大,“少卫姬”在父家是老二。“长卫姬”等于“卫孟姬”,“少卫姬”等于“卫仲姬”;如果“长卫姬”在父家是老二,“少卫姬”在父家是老三,那么“长卫姬”就不是“卫孟姬”了,“少卫姬”也不是“卫仲姬”了。
还有,A宗族有大宗,还有几个小宗。如果齐侯的两位卫姬,一位是卫宗族甲小宗的三女儿(叔姬);另一位是卫宗族乙小宗的大女儿(孟姬)。卫宗族甲小宗的叔姬年龄大,齐侯先娶,卫宗族乙小宗的孟姬年龄小,齐侯后娶。齐侯能把先娶的叔姬称“卫孟姬”,把后娶的孟姬称“卫仲姬”吗?不能。但是,齐侯可以分别称它们爲“长卫姬”和“少卫姬”。所以,“A孟姬”和“B孟姬”与‘长衞姬’和‘少衞姬’是不一样的。
在《也谈》中笔者关于女性爲丈夫作器一节,最后有“李教授说女性爲丈夫作器,自称的原则是“称她所来的宗族的氏名,以及她所来的宗族的姓”,即女子父家的族氏和父家的姓。据不完全统计,以这种方式的自称,在金文中并不佔多数。因爲她的作器勒名和自称,其使用範围就是自己家族,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区别的。”《再论》反驳说“笔者在整篇文章中,从来没有谈到女子爲丈夫作器的问题,但吴先生却基于自己的误解,并结合不完全统计来质疑笔者关于所谓“女性爲丈夫作器”的自称原则。作爲一个资深学者而犯这样的错误,实在让人遗憾。”
经查对,李教授在《西周宗族社会下的“称名区别原则”》中确实没有提及女性爲丈夫作器自称的原则,是我的疏忽,对不起!在这裏向李教授致歉。女性爲丈夫作器自称问题是我自己提出来的,其中列举出3种称名方式是没有问题的,是客观存在的。“父家的族氏+父家的姓”方式,只是说数量比较少,但我还承认它是女性爲丈夫作器的一种称名方式。
五、关于一器媵多人的现象问题
《再论》中“关于一器媵多人的现象”。笔者称爲“父母爲女儿铸造媵器中对随嫁媵女的称名”。《再论》之所以使用“关于一器媵多人的现象”这个标题就是不承认媵器铭文中第二位女子是作器人女儿的“媵女”。他认爲媵器上出现的两个女子之名,是不同国家的“两位女子同时嫁入一国”,“第二位女子则和作器人没有任何关係”。他所列举的3个例证与笔者“父母爲女儿铸造媵器中对随嫁媵女称名方式”中的例证相同,即曾侯簠“叔姬霝作黄邦,曾侯作叔姬、邛嬭媵器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
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彞”、许子妆簠“鄦子妆择其吉金,用铸其簠,用媵孟姜、秦嬴”和上鄀公簠“上鄀公择其吉金,铸叔嬭、番妀媵簠”。
《再论》说“以上三器有如下共同特点:首先,前两器(曾侯作叔姬霝簠、鄦子妆簠)中第一位女子均和作器人有密切的血缘关係;也就是说,她们是从作器人国出嫁的女子,并且应该是国君的女儿。即曾侯之女爲叔姬,许子之女爲孟姜,这一点可以首先确定。其次,铭文中的第二位女子则和作器人没有任何关係。譬如,曾侯作叔姬霝簠中的邛嬭与曾国无涉(不管她嫁自邛或楚),鄦子妆簠中的秦嬴(明显嫁自秦国)与许国无关。而第三器(上鄀公簠)中的两位女子叔嬭、番妀可能都与鄀国无关係。第三,虽然第二位女子与作器者没有直接关係,但是至少在第二、三器中作器者均选择其嫁入国(夫国)的立场以“父家氏名+父家的姓”的形式称第二位女子:“秦嬴”、“番妀”(秦爲嬴姓,番爲妀姓)。”
笔者认爲两个国家的女子同时嫁到一个国家的同一个人的情况,第二位女子与作器人不是没有关係,而是有直接关係,关係密切,因爲第二位女子是作器者女儿的媵女。曾侯簠中的邛嬭、鄦子妆簠中的番妀,分别就是叔姬和孟姜的媵女。如果不是媵女,首先他们不可能同时嫁入一国家的同一个人。其二,作器者不可能给一个不相干的女子,甚至于是自己女儿在丈夫跟前争宠的对手共同作媵器。出嫁的姑娘与媵女,则有直接关係,她们是主从关係。如秦嬴、番妀是作爲曾侯女儿叔姬和许子妆女儿孟姜的媵女身份去男家,而不是以秦国或者番国姑娘的身份嫁给叔姬丈夫或者孟姜丈夫的。《再论》的最后不也说“他们的地位可能正相当于文献中屡屡提到的‘媵女’或‘媵人’身份。”既然承认是媵女或媵人身份,这就对了。既是媵女,就与作器者有了直接关係。何必绕一个大圈子说“作器者与第二位女子是通过本国女子夫家产生联係”。实际上第二位女子同时要到作器者女儿的丈夫家,必须以媵女身份,她的宗族首先与作器者产生联繫,然后才能与女子夫家产生联繫,也就是说作器者首先是与第二位女子产生关联,而不是通过本国女子夫家才与没有任何关係的第二位女子产生的联繫。
《再论》中把上鄀公簠的“上鄀公择其吉金,铸叔芈、番妀媵簠”,解释爲上鄀公爲楚国出嫁的女子叔芈和同时嫁给同一个人的番国女子番妀所作的媵器。笔者认爲,按常理和金文中的实例,媵器的作器者一般都是女儿的父母(也有兄长)。他人对这家出嫁女儿表示祝贺所赠送的物品应该称爲礼品,即就是主人把它和嫁妆一起送给女儿,但它还是礼品,而不是媵器。
上鄀公对楚王嫁女表示祝贺赠送的礼品,没有必要做成媵器,而且是爲楚王女儿和另一个女子番妀共铸一器。上鄀公作爲一国之君,不能把一件礼物既送给楚王(女儿),又送给番君(女儿),这不是製造矛盾吗!《再论》在解释中并没有说番妀是楚王女儿的媵女。即就是媵女,上鄀公祝贺楚王嫁女,不会去关注一个媵女。所以我认爲这件簠还应该是上鄀公爲自己女儿所作的媵器,铭文中同时列举了媵女之名。至于上鄀国是芈姓还是允姓,《再论》在“允”字之后就打了个“?”号,没有敢肯定)。文献记载鄀国是允姓。鄀国被秦佔领后,湖北宜城出现的上鄀国是楚国的附庸,这个上鄀国的统治者是允姓还是芈姓,尚不清楚。但从以上分析,笔者认爲这件媵簠是芈姓上鄀公爲自己出嫁的女儿所作的媵器。
总之,在媵器铭文中,出现的女子之名,前边的是作器者自己的女儿,后边的必然是媵女。他和作器者的女儿有主从关係。
另外,《再论》说“两位女子同时嫁入一国,故作器者爲两位女子(但主要是本国女子)作媵器。称本国女子时採取了本国(父国)的立场,也就是遵照父亲称女儿的原则,用“夫家氏名+自家的姓”来称呼她。但是,作器者与第二位女子是通过本国女子夫家产生联係,也就是说,这位女子要和自家的女子一起在夫家生活,故作器者採取了其夫国立场,即“父家氏名+自家的姓”的形式来称她们。”
《再论》爲了符合他的所谓原则,在一篇铭文中,对两位女子的称名採用不同的立场,作器者对自己女儿的称名要站在本国的立场,对媵女(第二位女子)称名时又要站到女儿丈夫的立场。这种设想并不符合实际,一篇铭文的作者怎么对文中几位人物的称名,要几次变换立场呢!笔者以爲作器者就是一个立场,即自家的立场,对自己的女儿可以用夫家氏名+自家的姓的方式称叫,也可以只用女儿的排行+自家的姓,或者其他方式(《再论》所列举的3例也没有夫家氏名),作器者曾侯称自家女儿爲“叔姬霝”或“叔姬”,而称来自邛国芈姓的媵女称“邛芈”,用她们邛国的国氏和她的姓,也是在作器者曾侯的立场称叫的,用不着变立场。因爲给自己女儿来媵的不是自己宗族的女子,而是别国的女子,所以要用别国的国名是理所当然的。这个邛国的女子不作曾侯女儿的媵女,也没有出嫁,曾侯照样称她爲“邛芈”。这就好像《左传》襄公十二年“冬,秦嬴归于楚”(秦景公之妹嫁与楚共王)一样,《左传》作者称她爲“秦嬴”,哪个国家的人都可称她爲“秦嬴”。
另外,《再论》在注释[12]中说“关于第一器(曾侯作叔姬簠)中的‘邛嬭’,我们认爲应该是从叔姬夫国即黄国的角度称邛国同时出嫁到黄国女子。但这似乎与另一件铜器楚王钟矛盾。楚王钟铭曰:‘唯正月初吉丁亥,楚王媵邛仲嬭南龢钟,其眉寿无疆,子孙永保用之。’从字面理解,由于楚王爲‘邛仲嬭’作媵器,邛应该是她的夫国。但是,邛国文献有姬姓和嬴姓的不同説法,学者之间过去一直有人主张邛国可能是楚国的同姓即嬭姓。因此,金文中所见的邛究竟是一国还是两国,或者邛和江究竟是否一国,我们现在还无法确定。”“称名区别原则”不灵了吧!自己也对“邛国”是否嬭姓拿不定主意了,区别不了曾侯簠的“邛嬭”与楚王钟的“邛仲嬭南”是不是同一个国族,又怀疑是不是还有第二个邛国。爲什么出现疑惑?是因爲他把楚王媵邛仲嬭南钟的“邛”,按照自己的“称名区别原则”说成是“夫家国氏”,这样“邛仲嬭南”就成了楚王的女儿。
笔者认爲曾侯簠的“邛嬭”和楚王钟的“邛仲嬭南”是同一个“邛国”,邛国只有一个,邛国是嬭姓。“楚王媵邛仲嬭南龢钟”是楚王爲自己女儿的来自邛国的媵女“邛仲嬭南”所作的媵器,而不是爲自己女儿所作的媵器。邛国女子爲楚王女儿做媵女,这是同姓相媵。楚王是分别给自己女儿和媵女作器,所以这件钟铭文中没有出现自己女儿的称名。楚王站在楚国的立场把来自邛国的媵女,用她本国的国名和姓名称她爲“邛仲嬭南”,与许子妆簠的秦嬴、上鄀公簠的番妀情况完全一样。单独爲媵女作媵器金文中有例可寻。如:鲁伯大父簋“鲁伯大父作孟姜媵簋”(《铭图》04861)。我们知道鲁国姬姓,此女姜姓,肯定不是鲁伯大父的女儿,应该是鲁伯大夫女儿的媵女,来自一个姜姓国。另外有一件鲁伯大父爲季姬婧铸造的媵簋,形制、纹饰与鲁伯大父爲孟姜铸造的媵簋相同,大小相若,作器者都是鲁伯大父,铭文除女子名不同外,其余均相同。鲁伯大父作季姬婧簋,“季姬婧”是姬姓女子,可以判断是鲁伯大父的女儿,孟姜就是鲁伯大父女儿季姬婧的从嫁媵女。楚王爲这个女儿单独所作的媵器目前尚未发现,有待来日。
此外,笔者在《也谈》中还涉猎了兄弟爲姊妹铸造媵器中对姊妹的称名、侄儿爲姑母铸造媵器中对姑母的称名、女性爲他人(侄女、兄弟、父母、祖父母等)作器的自称名、女性作器对婆母的称名以及一般作器者对他人妻子或其他女性的称谓等,读者可以参阅。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7年10月21日09:32。)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490.html

以上是关于再谈所谓的“周代女性称名原则”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