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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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陆)》中有《子産》一篇,篇中出现“法律”一词,引起法律史学者们的广泛兴趣,议论纷然,莫衷一是。
“法律”一词较早见之于睡虎地秦简《语书》:“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凡法律令者……”句中的“法”简文爲“法”形。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裏“灋律令”中的“法”,毫无疑义表达的是法律或用作动词表示统一、规範的意思。[1]不过,《语书》是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发布的一篇文告。时间较晚,且在秦。“法律”一词出现在楚简是首次见到,而且是楚简的《子産》篇;子産是春秋时期郑国的相,子産相郑,主持“铸刑鼎”将法律条文公布于衆,是桩轰动天下的大事件。
不过,遗憾的是,这裏的“法律”与铸刑鼎似无关。我们先看相关简文:
《子産》简20:“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法律,求荩之贤”句(释文采用宽式),其义在汲取先王良好的举措(法律)而达到追求贤臣的目的。我们将这裏的“法律”意译爲良好的举措,是将它排除在铸刑鼎之外的;与之相反,先王是否制订有追求贤臣的律条,甚而至于将它镌刻于鼎?我们还不能贸然排除这种可能。
以上是我们顺着整理之后的简文文句所做出的推想。按照一般的考证做法,理应先读简文。简文文句的考释若存在异议,将直接影响简文的正确理解。
《子産》简20:“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法律,求荩之贤”句,句中法律的“法”字,其字形是左立右廌,写作“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释爲“法”;“律”字字形爲“聿”,释爲律。也就是“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聿(法律),求荩之贤”这样两句,“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聿”二字其图版爲: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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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整理者注:“疑即‘法(法)’字僞变。”的确,“法(法)”字僞变爲“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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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形字相切近,“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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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即“灋(法)”字。将此“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视爲“法”字之异构也无妨。不过,将它释爲“法”字,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法”,尚须作具体的历史分析。何况,上古要在正“刑”,后世所说的“法”是谓刑书,制定刑书爲拯救衰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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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与“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均从“廌”,不同在前者从立,后者从去。从“去”者与《说文·廌部》的说法:“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相近,而从“立”者,则与“去之,从去”相悬隔。我们主张,“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字从“廌”而言,廌可通“荐(荐)”。例如郭店简《语丛四》简9“诸侯之门,义士之所廌”句中的“廌”字,杨泽生据郭店简注指出“‘廌’字古有‘荐’音,‘荐’正是文部字,而‘荐’、‘存’古通。”[2]“廌”字古有“荐”音,早见于《朱德熙古文字论集》第五十五页。又如,上博简(四)《曹沫之陈》简42:“父兄不廌(荐,荐),由邦御之。”“廌”,表举荐之义。“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亦可通“荐”,表举荐之义。
这样,简20中释爲“律”的“聿”字就失去了依旁。“聿”,除简20“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聿”中的“聿”外,“聿”又见《子産》简24“乃聿三邦之令”、简25“聿三邦之型(刑)”句子的句首。聿,常用作句首、句中助词,绝大多数出现在动词前面。如《诗经·大雅·大明》:“昭事上帝,聿怀多福。”《诗经·大雅·文王》:“无念尔祖,聿修厥德。”何况,“律”字之出,时间较晚。初非用于法律。“聿”恐不能隶释爲“律”。
据此,我们以爲简20“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聿”句之后的“求荩之贤”四字,是以求贤爲其目的,条件就是要有善王的良好举荐。爲此,上下句似可断在“聿”字之前,爲“善君必察昔前善王之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荐),聿求荩之贤。”
此外,句中隶释爲“察”字的简文是“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形,徐在国认爲“此字当释爲‘豚’”,“读爲‘循’”。[3]可从。那麽,简20句当释爲“善君必循昔前善王之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
法律-清华简六《子産》篇“法律”一词考(荐),聿求荩之贤”,与“法律”无关,与铸刑鼎更是无甚关涉。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5月10日10:10。)
[1]“法”,又可通作废。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及《封诊式》等篇中出现的“法”字,都无例外的表“废”义。
[2]杨泽生《战国竹书研究》第152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徐在国《谈清华六<子産>中的三个字》,载2016.4.19简帛网。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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