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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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安阳师範学院中文系)

清华简第六册《管仲》简18-20:
及后辛之身,其动无礼,其言无义。胜[1]其欲而极[2]其过,既怠于政,又以民戏[3]。凡其民人,老者愿死,壮者愿行,恐罪之不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而刑之放。怨亦未济,邦以卒丧。
此文内容是管仲向齐桓公陈述后辛(即帝辛、商王受、商纣王)无道而败亡。经过整理者注解及后续研究者在网络论坛的讨论,简文大意已经比较清晰。帝辛怠慢政事,视民如草芥。导致商王朝的人,老年者希望早死,壮年者希望“移民”。如《诗经》所谓“知我如此,不如无生”(《苕之华》)、“逝将去汝、适彼乐土”(《硕鼠》)之类。在沸腾的民怨声中,商王朝覆灭。
简文“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字,整理者读爲“竭”训爲“尽”;又以爲“放”是“至”的意思。黄杰先生认爲,“放”当训爲“恣肆”,引证《孟子·滕文公下》:“汤居亳,与葛爲邻,葛伯放而不祀。”幷将“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改读爲“辍”,说:“上古‘夬’声、‘曷’声之字未见通假,间接通假的例子都找不到。‘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夬声,月部见母)或可读爲‘辍’(月部端母)。《说文》:‘吷,歠或从口、从夬。’‘罪之不辍’,即罪不止。”[4]
整理者对“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字隶定不误。体会其注解,似乎要把简文理解爲:当时罪名很多,容易招来刑罚。所谓“动辄得咎”。又揣测黄先生新解,大概意思当是说,罪名很多,刑罚也被肆意滥用。两种理解是相通的,也各有其合理性。但我们认爲也还有其他的理解方式。首先,是“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和“放”的理解,略有可议。
简文“放”字当以黄先生之说较好。《左传》僖公二十三年:“刑之不滥,君之明也,臣之愿也。淫刑以逞,谁则无罪。”文中“不滥”和“淫”相反。《史记•乐书》“乐盈而不反,则放”,集解引郑玄注:“放,放淫于声乐不能止也。”是“放”与“淫”词义相通。综合来看,“刑”之“放”或“滥”,都和“淫刑”词义相当。
至于“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读爲“竭”或者读爲“辍”,意思似乎没有明显差别。但要说通假条件,比较容易想到的,应该是以谐声通假破读爲“决”。简文此字从“夬”声。“口”字旁以外的偏旁隶定之后和楷书“块”字同形,该字形在郭店简《太一生水》简7用作阴晴圆缺之“缺”,在马王堆帛书《周易》当中用作溃决的“决”。[5]因爲部分古文字从“口”与否常常无别,两者可能有异体关係。“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
管仲-清华简《管仲》帝辛事迹初探”读爲“决”当无问题。
简文此字如读爲“决”,是和“罪”字搭配。按决罪之“决”,秦汉法律文献特别是出土竹简中不少见。例如睡虎地秦简《爲吏之道》简44第三栏:“决狱不正。”又《法律答问》简49:“诬人盗值廿,未断,又有它盗,值百,乃后觉,当幷赃以论。且行真罪,又以诬人论?”睡虎地简整理者引《汉书》顔师古注:“断,决也。”即今言判决。这条简文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对罪行的先后和轻重、最终如何定罪等问题颇费斟酌。[6]岳麓秦简第三册《癸琐相移谋购案》简14:“更论及论失者言决。”岳麓简整理者注:“言决,上报裁决内容。”[7]而龙岗秦简简204有“罪者狱未决”,简202又云“未决而言”,综合看,大概存在一条关于未能判决而向上级报告的简文。[8]当然,这些资料大多体现出法治的严肃性,和简文所述帝辛时代的法治情形,对比较爲鲜明。
“决罪”这类说法见于古籍。[9]如《礼记•月令》:“秋至,断薄刑、决小罪。”郑玄注中则略称“断刑决罪”。《汉书•刑法志》述孝武皇帝时:“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判决死罪的“比”(成例、参考条例)达一万三千多例。言下之意,犯罪行爲很容易被判决爲死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盐铁论•周秦》:[10]
“纣爲炮烙之刑,而秦有收孥之法。赵髙以峻文决罪于内,百官以峭法断割于外。死者相枕席,刑者相望。百姓侧目重足,不寒而栗。《诗》云:谓天盖髙,不敢不局。谓地盖厚,不敢不蹐。哀今之人,胡爲虺蜥。……是以高皇帝约秦苛法,慰怨毒之民,而长和睦之心。”
受刑而死的人已相枕藉。百姓侧目重足,惶惶不可终日。这主要是针对秦代而言,但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商末的情形。
例如,按《史记•殷本纪》“炮格之法”集解引《列女传》:“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曰炮格之刑。”《史记•礼书》:“(炮烙之刑)杀无辜。时臣下懔然,莫必其命。然而周师至,而令不行乎下,不能用其民。”朝中大臣“莫必其命”,朝不保夕(索隐:“言无人必保其性命。”),显然也是受害者。[11]上博简《容成氏》简44-45更说:“(纣)作爲九层之台,置盂炭其下,加圜木于其上使民道之。能遂者遂,不能遂者坠而死。不从命者,从而桎梏之。于是乎作爲金桎三千。”受刑者直接写成“民”,无辜被害之意显然。综合来看,《列女传》所谓“有罪者”,也只能理解爲未经判决或判决不当的“嫌疑犯”。这样才能和《史记•礼书》的受害者“无辜”之人相应。贾谊《新书》说商纣王“作梏数千”,也和上博简“金桎三千”对应较爲严密。[12]这都体现了帝辛时代刑罚严酷,无辜受害者极多。因此,《周秦》篇所谓“侧目重足”的“怨毒之民”,和本简那些痛不欲生的商末民衆,情况也吻合。
秦简中和案件判决相关的简文非常多,案件判决不当的涉事官吏,大多要追究法律责任(例如有所谓“吏爲失刑罪”的简文)。这一方面当然表现了当时法律的严酷,但同样也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促使我们反思秦代的“严刑峻法”是否真的像汉代描述的那样惨无天日。同样,《管仲》篇作爲东周文献,对帝辛的评价显然是沿袭西周以来的官方论断。似乎周代也有意宣扬过帝辛的残酷及其治下民生之惨淡。站在汉王朝的立场论秦皇,正如站在周王朝立场论帝辛。根据我们对《管仲》篇此处“决”字的释读,几乎可以说,在周代大概也是用“峻法决罪”来形容商纣王时期刑法的酷烈。
关于帝辛的残酷及其影响,《新序•刺奢》写道:[13]
“(纣爲)炮烙之刑,戮无辜,夺民力。冤暴施于百姓,惨毒加于大臣,天下叛之,愿臣文王。”
所谓“冤暴施于百姓”,学者多引《尚书•泰誓》“斫朝涉者之胫,刳孕妇以观胎”爲例。《泰誓》虽是僞古文,但此两事用来注释《新序》,幷无显着问题。而“愿臣文王”,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用来解释简文“壮者愿行”的目的地。特别是站在周人的立场,这样的说法尤其富有政治正确的意味。
针对这种情况提出的缓解办法,也和“决”罪有关。《后汉书•和殇帝纪》孝和皇帝诏曰:
“今秋稼方穂而旱,云雨不沾。疑吏行惨刻,不宣恩泽,妄拘无罪,幽闭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于法疑者勿决。以奉秋令。”
显然,“吏行惨刻”、“妄拘无罪、幽闭良善”,都属?用刑太酷,和简文“刑之放”意思相当。皇帝下诏特别提到,所有案件有疑点的嫌犯,先不要判决。因爲直接把嫌犯都释放,同样可能造成法纪崩溃。[14]只有慎重判决,才是缓解严刑酷法的对策。据简文所述周人说,帝辛当时的作风大概是,只要是嫌犯就被判决有罪幷施刑。
这种情况当然会让当时的人感到恐慌。前揭《盐铁论》述纣、秦刑罚惨烈之后,引《诗》作结。诗句见《小雅•正月》,郑玄笺:“此民疾苦王政,上下皆可畏怖之言也。”正义曰:“时有人言,谓此上天盖实髙矣,而有雷霆击人,不敢不曲其脊以敬。以喻已恐触王之忌讳也;谓此下地盖实厚矣,而有䧟溺杀人,不敢不累其足以畏之。以喻己恐䧟在位之罗网也。言上下可畏如天地然。此人心疾王政,不敢指斥,假天地以比之。”法纪败坏,刑罚滥用,无辜受罪的人就越来越多。如前揭《左传》:“淫刑以逞,谁则无罪。”《盐铁论•周秦》篇又云:“以有罪诛及无罪,无罪者寡矣。”最终,所有人都感觉朝不保夕,生不如死。这很好地解释了简文所述,老年人希望自己早死,壮年人希望能躲避到帝辛管不到的地方去。《尚书•西伯戡黎》说帝辛时人“罔弗欲丧”,以往多说是希望帝辛及其王朝灭亡。现在看,也可能是指商人想要逃亡。
最后我们以如下故事结束本文的讨论:
《后汉纪•孝明皇帝纪》(永明三年):世祖以延(引按,指洛阳令虞延)多所枉滥,世祖亲临御道,敕延出狱中囚,其已论者居东,罪未决者居西。成(引按,指马成)自以罪已决,欲起就东。延前击其头曰:“此民之蠧也。……方考实奸,未穷尽。”成大呼称冤。㦸郎以㦸承延颈,叱使置之。世祖知延不移,因谓成曰:“汝犯法,身自取之,何以爲冤。”后数日,遂伏诛。
从虞延的表现和马成的结局看,整个事件至少证明:第一,判决过程中确实容易有滥用刑罚的问题;第二,判决不公平,滥用刑罚的“枉滥”现象,跟国家的治乱密切相关,以至皇帝亲自过问。所以这一事件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简文“罪之不决而刑之放”和帝辛邦亡身死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係。
总而言之,虽然没有提到炮格之刑,但《管仲》篇关于帝辛时期决罪、滥刑等问题的描述,和上述各种文献是相通的。因爲滥杀无辜往往意味着判决不公,甚至根本没有法律上的判决而直接用刑。所以在简文中出现“罪之不决”,应该有较高的可能性。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4月21日23:01。)[1]胜,整理者读爲“乘”,训爲“行”。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书》第六册,中西书局2016年4月,116页。“bulang(网名)”说,读爲“胜”训爲“尽”。黄杰先生读爲“任”训爲放任。见简帛论坛“清华六《管仲》初读”第26帖,2016年4月18日。向按:疑当读爲“称”,满足。
[2]极,整理者以爲从糸从亘,读爲“恒”,训爲“常”。此从黄杰先生说改释。见简帛论坛“清华六《管仲》初读”第25帖,2016年4月18日。
[3]戏,整理者破读爲“害”。此从单育辰先生说不破读。见见简帛论坛“清华六《管仲》初读”第8帖,2016年4月17日。
[4]见简帛论坛“清华六《管仲》初读”第25帖,2016年4月18日。
[5]白于蓝:《战国秦汉简帛古书通假字彙纂》,福建人民出版社2012年5月,517页。
[6]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331页、214页。
[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第三册,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6月,109页。
[8]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12月,104-105页。
[9]《唐律疏议•断狱》用例申多,此不具引。
[10]此处引文及《史记》相关文献,参看马非百:《盐铁论简释》,中华书局1984年10月,409页。
[11]例如《古微书》引《符子》就说关龙逄是死于炮格。
[12]陈剑:《上博楚简<容成氏>与古史传说》,同作者《战国竹书论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12月,75页。竹简《容成氏》简文参看孙飞燕:《<容成氏>文本整理及研究》,清华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廖明春教授指导),89页。
[13]赵仲邑:《新序详注》,中华书局1997年8月,181页。石光瑛:《新序校释》上册,中华书局2001年1月,800-802页。
[14]《尚书•大禹谟》“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正义:“枉杀无罪,妄免有罪,二者皆失。”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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