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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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关于秦代刑徒的刑期问题,历来根据东汉卫宏《汉旧仪》的说法,认爲是有期刑的。随着云梦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等秦汉法律资料的相继出土与公布,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颇爲激烈,也日趋深入,如高恒、粟劲、曹旅宁等先生主张“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等秦刑徒无期说,[1]高敏、刘海年等先生主张秦刑徒有期说。[2]此外还有秦刑徒刑期不固定或具有过渡性的观点,如李均明先生认爲张家山汉简中出现的“复城旦舂”,证明当时刑期确实已经存在,但是另一方面也说明刑期还不是太固定,此或爲徒刑从不定期向有期限的过渡形式。[3]徐世虹先生认爲秦汉刑罚体繫中繫城旦舂者的待遇不同于城旦舂刑徒,繫城旦舂虽然是有期限的,但幷不固定。[4]邢义田先生利用《二年律令》中的相关资料对秦汉时期的刑期问题进行了新的推测,他从思想和实际存在的律令两个层次论证了文帝改革之前的秦汉刑法中就已经存在刑期,但是相关规定还比较混乱。[5]
从已有各家论证来看,秦刑徒无期说主要根据出土秦律中还没看到关于刑期的规定而立说,稍嫌过多使用默证,高敏等先生已经对此提出过质疑,兹不赘述。刑期期限不固定说则主要从与城旦舂的差异着手,来分析“繫城旦舂”的特点,颇有新意,但仍非有力证据,不具说服力。刑徒有刑期说,根据曹旅宁先生的总结,其立论主要根据爲“繫城旦舂六岁”、“偿日作县官罪”的条款。[6]这些证据说服力确实不强,不过高敏、刘海年等先生论证秦刑徒有刑期时所列材料颇多,如他们都提及的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司寇不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
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其实应该算是跟秦刑徒刑期有关的极爲直接的一条材料。只是此条材料有“司寇不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
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这个前提而使刑徒刑期的普遍适用性略打折扣,且该条材料属法律条文层面的记载并仅一见,在秦是否有具体的法律实践因材料有限也不可得知,主张刑徒无期说的学者不认可此条证据似也有其理由。
近些年我们在研究里耶秦简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徒作簿中有秦刑徒中的隶臣、城旦等刑徒转换成司寇的记载,应是与该条律文相对应的法律实践,似可加强秦刑徒确实有刑期的证据。以下我们先梳理有关简文,再讨论相关问题。敬请方家指教!
一、释“(牢)司寇守囚”
里耶秦简8-2101号简:
〼人牢司寇守:囚、嫭、负中。AⅣ
原释文未断句,《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在8-2101号简释文中将“囚”属下读,幷注曰:“囚、嫭、负中,人名。”但在8-28号简校释部分把“囚”解释爲犯人的时候,引8-2101号简释文作“人牢司寇守囚”爲佐证,[7]应是将“守囚”之“囚”训作犯人而非看作人名,且“囚”属上读而“守囚”连读作一词。水间大辅先生在《里耶秦简所见的“牢监”与牢人》一文中引到8-2101号简时,将“囚”属上读,认爲“守囚”应是牢司寇的职责,是指看守羁押于牢狱的未决囚。“嫭、负中”就是牢司寇的人名。[8]现在看来,8-28号简校释部分的断句以及水间大辅先生后来的断句都是正确的。下面我们将先纠正其它几处错误断句,再对“守囚”一词试作补证。
类似的断句错误也见于8-663号简:
二人付库:后(?)、首(?)。[9]AⅠ
一人付田官。AⅡ
一人付司空:枚。AⅢ
一人作务:臣。AⅣ
一人求白翰羽:章。AⅤ
一人廷守府:快。AⅥ
其廿六付田官。BⅠ
一人守园:壹孙。BⅡ
二人司寇守:囚、嫭。BⅢ
二人付库:快、扰。[10]BⅣ
二人市工用: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
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亥。BⅤ
二人付尉□□。〼BⅥ8-663
五月甲寅,仓是敢言之:写上。敢言之。〼8-663背
简文“二人司寇守:囚、嫭”,原释文未断句,《校释一》将“囚”字属下读。按:此句与8-2101号简“人牢司寇守囚:嫭、负中”文例相近,“囚”字疑亦当改属上读。而8-2137号简释文作:
〼□〼Ⅰ
〼□冰州台赤〼Ⅱ
〼守囚文同罗〼Ⅲ
〼齰〼Ⅳ
也有“守囚”一词,原整理者与《校释一》都没有断句。参考8-2101、8-663号简的文例可知此处“守囚”当属上读,而“文同罗”应是人名。里耶简名作“文”的有8-44号简“司空守文”、8-893号简“牢人文”;名叫“同”的有8-60+8-656+8-665+8-748号简背面的“佐同”、8-1971号简“牢人同”;名作“罗”的有8-567号简“缮官府:罗”、8-569号简“缮官府:罗”、8-1069+8-1434+8-1520丗二年五月“捕羽:罗”、8-1886号简担任行书者的“隶臣罗”。[11]里耶秦简提及的人名多爲单字,虽同名的人较多,却难以判断是否爲同一人。8-2137号简的“文同罗”或可断句作“文、同、罗”。但到底是几人,由于简文残缺不好判断。
近年出版的《湖南出土简牍选编①》刊载了大批里耶秦简牍的图版及释文,[12]其中有10-1170号简,其释文作:[13]
丗四年十二月,仓徒薄(簿)冣:AⅠ
大隶臣积九百九十人,AⅡ
小隶臣积五百一十人,AⅢ
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AⅣ
凡积四千三百七十六。AⅤ
其男四百廿人吏养,AⅥ
男廿六人与库武上省, AⅦ
男七十二人牢司寇,BⅠ
男丗人输戜(铁)官未报,BⅡ
男十六人与吏上计,BⅢ
男四人守囚,BⅣ
男十人养牛,BⅤ
男丗人廷守府,BⅥ
男丗人会逮它县,BⅦ
男丗人与吏□具狱, BⅧ
男百五十人居赀司空,CⅠ
男九十人毄(繫)城旦, CⅡ
男丗人爲除道通食,CⅢ
男十八人行书守府,CⅣ
男丗四人库工。CⅤ
……10-1170
上揭爲丗四年十二月迁陵县仓所收容的作徒汇总记录。简文大体先交代作徒的具体身份,再交代所分派的单位或者具体工作种类。具体到AⅡ至CⅤ这一段,先交代一批作徒的身份爲隶臣妾,然后交代这批作徒所分派的单位或者具体工作种类。其中“男四人守囚”,“守囚”作爲一词单独出现。除了里耶秦简的例子外,“守囚”也见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释文作:
可(何)谓“署人”、“更人”?耤(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所道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爲“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殹(也),原者“署人”殹(也)。
用“守囚”来对“更人”作训解。“守囚”与“更人”意思当很接近。而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宫更人”条整理者注曰“更人应即夜间看守的人。”剔除掉“更人”在看守时间方面的限制,“守囚”似指看守“囚”。囚,指囚犯。里耶秦简8-28号简“囚衔六石七斗未靡”。《秦律十八种·仓律》60号简:“食𩚚囚,日少半斗。”在作徒簿中作爲工作的一种,“守囚”当指看守囚犯。
史籍中有“守囚”一词,如《左传》哀公十四年:“陈氏方睦。使疾。而遗之潘沐。备酒肉焉。飨守囚者。醉而杀之。而逃。”《史记·齐太公世家》“使囚病而遗守囚者酒,醉而杀守者,得亡。”“守囚者”即看守囚犯的人。可见将“囚”字属上读的意见是很有道理的。
我们在翻检《里耶秦简(壹)》“前言”的时候发现如下一段话:
以往出土的秦汉简牍,很少有刑徒从事何种劳动记録。据文献记载,徒隶多从事于土木工程,如修城、筑路等。里耶简文,爲我们提供了刑徒所从事的多种劳动。前面提到有刑徒参加田间农业劳动之外,还可作园、捕羽、爲席、牧畜、库工、取薪、取漆、输马、买徒衣、徒养、吏养、治传舍、治邸,乃至担任狱卒或信差的工作,行书、与吏上计或守囚、执城旦。
提及刑徒中有“守囚”这一工作。由于体例所限,《里耶秦简(壹)》释文未作断句,所以未在释文中显示。
回头再看8-663、8-2101号简相关简文,调整后的释文分别作:
二人司寇守囚:嫭〼(8-663)
〼人牢司寇守囚:嫭、负中。(8-2101)
二支简中“囚”字皆属上读,分别作“司寇守囚”、“牢司寇守囚”。8-663号简“二人司寇守囚”后所接人名应当有二个,“嫭”下简牍残去,其下当还有一人名。由于此前“囚”被看作人名,所以《校释一》“嫭”下用句号而非残断符号。上引释文中已加一残断符号“〼”加以标示。由8-2101、8-663二简记载的相似度,可推知8-663号简下所省略的人名有可能是“负中”。至于8-2101号简,由“嫭、负中”之“中”下还可见较长空白,此小句已书写完,工作人员只有二人,可知“人牢司寇守囚”前当补“二”字。
二、“牢司寇”、“司寇”的来源
对“司寇守囚”、“牢司寇守囚”的理解,还需要结合里耶秦简所见徒作簿的内容及格式来加以判断。里耶秦简多见记载刑徒工作种类的簿籍资料,这些簿籍所记载的刑徒工作名称,有一定的规律可寻,如8-145+9-2294号简所见的工作种类有:爲炭、徒养、取芒、守船、捕羽、传徙、爲笥、爲席、治枲、墼、上眚、作庙、作园,直接指出了具体的工作类型;如8-145+9-2294号简“七人市工用”、“其二人付畜官”、“四人付贰春”、“廿四人付田官”、“二人除道沅陵”、“二人付都乡”、“三人付尉”、“二人付少内”、“二人付啓陵”、“三人付仓”、“二人付库”,记载刑徒被分派往不同的官署,这是比较直观的“付+官署名”的模式,只是分派后刑徒具体从事何种工作仍是不大清楚。至于10-1170号简“男丗人廷守府”、“男丗人廷走”、8-145+9-2294号简“四人与吏上事守府”,既交代官署名,又交代了具体的工作爲何。而8-145+9-2294号简“八人与吏上计”,10-1170号简“其男四百廿人吏养”、“男十六人与吏上计”、“男丗人与史谢具狱”、“男廿六人与库武上省”,则将刑徒的工作与官吏的职事或任务相联繫。
下面谈谈我们对8-663号简“司寇守囚”、8-2101号简“牢司寇守囚”的理解。“司寇”爲刑徒名,《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爲作如司寇,皆作二岁。”《二年律令·户律》312号简“司寇、隐官”幷列,其位序在“公卒、士伍、庶人”之后。 “牢司寇”从其后所接的“守囚”来看,当是指在牢监从事“守囚”等工作的司寇。“司寇守囚”、“牢司寇守囚”所共有的“守囚”应是交代具体的工作。“司寇守囚”、“牢司寇守囚”所在文例极爲接近,其后所接的人名也基本相同,二者所指当是一回事。既然“司寇”、“牢司寇”是刑徒,可以排除二者是官署的可能,但到底该如何理解呢?
10-1170号简除了单独出现的“守囚”,也有单独出现的“牢司寇”,如“男七十二人牢司寇”所在段落爲:
丗四年十二月,仓徒薄(簿)冣:AⅠ
大隶臣积九百九十人,AⅡ小隶臣积五百一十人,AⅢ大隶妾积二千八百七十六,AⅣ凡积四千三百七十六。AⅤ其男四百廿人吏养,AⅥ男廿六人与库武上省, AⅦ男七十二人牢司寇,BⅠ
这是秦始皇丗四年“仓”管理刑徒的簿籍,先介绍大、小隶臣以及大隶妾各类人数,然后交代这些人各自的工作或所分派的官署。“男七十二人牢司寇”之“七十二人”在担任司寇之前应当是隶臣。
8-145+9-2294号简[14]:
丗二年十月己酉朔乙亥,司空守圂徒作簿。AⅠ
城旦司寇一人。AⅡ鬼薪廿人。AⅢ城旦八十七人。AⅣ仗(丈)城旦九人。AⅤ隶臣毄(繫)城旦三人。AⅥ隶臣居赀五人。AⅦ·凡百廿五人。AⅧ其五人付贰春。AⅨ一人付少内。AⅩ四人有逮。AⅪ二人付库。AⅫ二人作园:平、□。AⅩⅢ二人付畜官。AⅩⅣ二人徒养:臣、益。AⅩⅤ二人作务:雚、亥。BⅠ四人与吏上事守府。BⅡ五人除道沅陵。BⅢ三人作庙。BⅣ廿三人付田官。BⅤ三人削廷:央、閑、赫。BⅥ一人学车酉阳。BⅦ五人缮官:宵、金、应、椑、触。BⅧ三人付叚(假)仓信。BⅨ二人付仓。BⅩ六人治邸。BⅪ一人取箫:厩。BⅫ二人伐椠:始、童。BⅩⅢ二人伐材:□、聚。CⅠ二人付都乡。CⅡ三人付尉。CⅢ一人治观。CⅣ一人付啓陵。CⅤ二人爲笥:移、昭。CⅥ八人捕羽:操、宽、□、□、丁、圂、叚、却。CⅦ七人市工用。CⅧ八人与吏上计。CⅨ一人爲炭:剧。[15]CⅩ九人上省。CⅪ二人病:复、卯。CⅫ一人【传】徙酉阳。CⅩⅢ
□□【八】人。DⅠ□□十三人。DⅡ隶妾墼(繫)舂八人。DⅢ隶妾居赀十一人。DⅣ受仓隶妾七人。DⅤ·凡八十七人。DⅥ其二人付畜官。DⅦ四人付贰春。DⅧ廿四人付田官。DⅨ二人除道沅陵。DⅩ四人徒养:枼、痤、带、复。DⅪ二人取芒:阮、道。EⅠ一人守船:遏。EⅡ三人司寇:𦱂、豤、款。EⅢ
……
这是秦始皇丗二年“司空”管理刑徒的簿籍,也是先交代作徒的种类、人数,然后交代作徒的工作或所分派的官署。“三人司寇”所在段落的前几字残缺,从残笔看,颇疑“八人”前面有“白粲”二字,“十三人”前面疑有“舂五”,[16]即此段开头爲“白粲八人”、“舂五十三人”,白粲、舂的顺序,可与上一段鬼薪、城旦的顺序相对应,在人数多寡这块也能对应。且整段的人数刚好爲八十七人。总的来说,这段所包含的女性刑徒有白粲、舂、隶妾墼(繫)舂、隶妾居赀、仓隶妾,其中“三人司寇”中的“三人”似白粲、舂、隶妾三者皆有可能。
现在来看10-1170号简“男七十二人牢司寇”之“牢司寇”、8-145+9-2294号简“三人司寇”之“司寇”在用法上是相同的,即原是隶臣、舂(或白粲、隶妾),在徒作簿分工的时候担任“司寇”或“牢司寇”。至于“牢司寇守囚”之“牢司寇”、“司寇守囚”之“司寇”也很可能来源于类似隶臣、舂(或白粲、隶妾)这样的刑徒。
而以下二简:
【丗】一年四月癸未朔己丑,[17]司空守偏〼Ⅰ
〼城旦司寇一人,〼Ⅱ
〼□薪廿人,〼Ⅲ
〼□□四人,〼Ⅳ8-2151+8-2169[18]
〼三月癸丑朔壬戌[1],【司空】□〼Ⅰ
〼城旦司寇一人。〼Ⅱ
〼鬼薪十九人。〼Ⅲ8-2156
则显示“司寇”的来源还有“城旦”。
由上可见,“牢司寇守囚”、“司寇守囚”当是由类似隶臣、城旦、舂(或白粲、隶妾)一类的刑徒来担任司寇,幷从事守囚的工作。
里耶秦简8-567号简有:
【一】人缮官府:【罗】。[19]Ⅰ
【一】人爲司寇:爱。[20]Ⅱ
此牍残,但是现存的记载来看,应与徒作簿有关。从“爱”前面的“一人爲司寇”可知“爱”被调整爲司寇。“爱”原来的身份不是太清楚,但从上文的讨论来看,似原也是类似隶臣、城旦、舂(或白粲、隶妾)一类的刑徒。
三、秦刑徒工作改变带来的身份变换
8-145+9-2294、8-663、8-567号简所见“司寇”、8-2101、10-1170号简所见“牢司寇”,是由类似隶臣、城旦、舂(或白粲、隶妾)一类的刑徒所担任的。此种工作的变换是否带有身份的改变?
秦汉文献中有隶臣妾与司寇之间在身份上有条件转变的例子,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90-92号简云:
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爲司寇,司寇耐爲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𣪠(繫)城旦舂六岁。𣪠(繫)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爲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其有赎罪以下、及老小不当刑、刑尽者,皆笞百。城旦刑尽而盗臧(赃)百一十钱以上,若贼伤人及杀人,而先自告也,皆弃市。[21]
即在“有罪当耐,其法不名耐者”的条件下,“庶人以上”者被耐爲“司寇”,而“司寇”被耐爲“隶臣妾”。这是身份逐渐降低的记录。而《汉书·刑法志》:
隶臣妾满二岁,爲司寇。司寇一岁,及作如司寇二岁,皆免爲庶人。
这是在劳作一定年限后,隶臣妾向司寇,司寇及作如司寇者向庶人转变的例子。秦汉出土文献中能看到由城旦舂、隶臣妾已经转变成司寇的例子。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债、繫城旦舂者,勿责衣食;[22]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141号简)
毋令居赀赎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司寇不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
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145-146号简)
整理者注曰:“司寇,刑徒名,《汉旧仪》:‘司寇,男备守,女爲作如司寇,皆作二岁。’城旦舂之司寇,据简文应爲城旦舂减刑爲司寇者,简中有时分称城旦司寇、舂司寇。”冨谷至先生认爲“城旦司寇”就是司寇对城旦刑徒进行监督的意思。[23]陈伟老师指出[24]:
《秦律十八种·司空》简133-134记居赀赎责(债)公食者日责二钱。简143记繫城旦舂公食有当责者。里耶秦简作徒簿中,隶臣繫城旦、隶妾繫舂与隶臣居赀、隶妾居赀分别记列(如简8-145)。因改读,简文是指隶臣妾与城旦舂之司寇中居赀赎责(债)或者繫城旦舂的人。
今按:141号简提及“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实际上交代了这些司寇原本是由“隶臣妾、城旦舂”转变而来。从145-146号简来看,“城旦司寇”是在司寇不足的情况下,由已经劳作三岁以上的城旦来担任城旦司寇,城旦司寇主要监督城旦舂劳作。城旦司寇人数也不足的时候,令隶臣妾将。由“司寇不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
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可知,从隶臣妾、城旦舂到司寇的转换,既有工作角色的变化,也有刑徒身份上的变化。
现在再来看8-145+9-2294、8-663、8-567号简所见“司寇”、8-2101、10-1170号简所见“牢司寇”,由类似隶臣、城旦、舂(或白粲、隶妾)一类的刑徒所担任,既包含工作的变化,也包含有身份的变化。这一变化在秦始皇丗一年(当公元前216年,8-2151+8-2169)、秦始皇丗二年(当公元前215年,8-145+9-2294号简)、秦始皇丗四年(当公元前213年,10-1170号简)已然发生。这一变化的最早时间似可提前至秦始皇丗一年(当公元前216年)。现有材料有不少残简,未来随着里耶秦简材料的陆续公布,相关简牍的缀合复原,应该会涉及到更多的年份。
综上所述,无论是《秦律十八种·司空》法律条文上的记载,还是在秦始皇丗一年以来里耶秦简徒作簿等公文书所显示的当时迁陵县刑徒的实际运作,都显示秦确实存在隶臣妾、城旦舂等刑徒可在一定条件下转变爲司寇,此种转变既包含工作角色的变化,也包含身份上的转变。
四、秦刑徒刑期的再思考
里耶秦简中隶臣妾、城旦舂等刑徒向司寇转变的记载比较简单,加之材料尚未全部公布,其转变的条件暂不可知。而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司寇不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
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的记载则较爲详细,记载转换的条件有二。
其一是“城旦劳三岁以上者”才会被“免”,成爲城旦司寇。这显示由城旦转变成爲司寇需要服至少三年的刑役。此处可与《汉旧仪》相关内容互相印证。刘海年先生指出[25]: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当司寇不足的时候, 把服刑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免爲城旦司寇。按《汉旧仪》的说法, 秦的司寇爲二岁刑, ‘免城旦三岁以上爲城旦司寇’,已服三岁以上刑的城旦与司寇的二岁刑相加, 大体上合城旦的总刑期——五至六岁。
城旦服刑三年以上即已具备转变成司寇的基本条件。此处作城旦而非隶臣,似显示不同类型的刑徒已与不同服刑年限挂鈎。
里耶秦简8-567、8-145+9-2294、8-663号简所见“司寇”、8-2101、10-1170号简所见“牢司寇”,由类似隶臣、城旦、舂(或白粲、隶妾)一类的刑徒所担任,也可见秦出于缓解人手不足等原因,已经在刑徒身份转换这块有一定的尝试。如果说《秦律十八种·司空》关于“城旦”向“城旦司寇”转变的律文还只是纸面上的法律条文的话,那麽里耶秦简多处关于刑徒转变成司寇的记载则显示秦当时的刑徒管理过程中已践行了此条律文。
其二是司寇不足,即监管人员的缺乏,这是城旦转变成司寇的外在条件。这与迁陵县的情况大致相近。迁陵县地处秦边陲,办事人员比较缺乏,如8-197号简:
丗四年正月丁卯朔辛未,迁陵守丞巸敢言之:迁陵黔首〼Ⅰ
佐均、史佐日有泰(大)抵已备归,居吏柀(徭)使及〼Ⅱ
前后书,至今未得其代居吏少,不足以给事〼Ⅲ
吏。谒报,署主吏发。敢言之。〼Ⅳ
提及迁陵县官府佐史等小吏已经完成原定工作量,但没有人来替休,县裏事情多,办事的人缺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将隶臣妾、城旦舂等刑徒调整爲“(牢)司寇”,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因司寇人数不足而免除服刑一定期限的城旦舂、隶臣妾爲司寇的情况大致上是一致的。
里耶秦简8-2151+8-2169号简:
【丗】一年四月癸未朔己丑,司空守偏〼Ⅰ
〼城旦司寇一人,〼Ⅱ
〼□薪廿人,〼Ⅲ
〼□□四人,〼Ⅳ
此简残,简文所列有城旦司寇一人,同时还有“鬼薪”二十人,再加上不知何种身份的刑徒四人。城旦司寇与其他刑徒的比例爲一比二十四,接近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145-146号简所记载的城旦司寇与其他刑徒一比二十的比例。而8-2156号简:
〼三月癸丑朔壬戌[1],【司空】□〼Ⅰ
〼城旦司寇一人。〼Ⅱ
〼鬼薪十九人。〼Ⅲ
简文所列城旦司寇一人,而鬼薪十九人,剩余刑徒由于简文残缺暂不可考。似也接近这一比例。这显示任用由刑徒转变来的司寇来监督其他刑徒的劳作,在秦始皇丗一年以来似已经成爲一种常态。
综上所述,《秦律十八种·司空》所载法律条文“司寇不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
刑徒-从里耶秦简徒作簿“(牢)司寇守囚”看秦刑徒刑期问题,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爲城旦司寇”,可以与里耶秦简徒作簿中隶臣妾、城旦被指派爲司寇的记载相印证。前者显示我们通过法律条文的层面所了解的秦幷未普遍实行有刑期的刑役制度。后者,即里耶秦简所见多处隶臣妾、城旦舂等刑徒在秦始皇丗一年以后被转变成司寇的记载,显示秦迁陵县已在实施有刑期的刑役制度,此种刑役制度所覆盖的範围已经涉及隶臣妾、城旦舂、白粲等类刑徒。随着里耶秦简的逐渐公布,此种有刑期的刑役制度实施的时间上限还有提前的可能。至于在秦全国範围的情况如何,则还有待今后的研究。
附记:小文曾请陈伟老师及鲁家亮先生、水间大辅先生指导。三位先生惠赐宝贵意见,谨表谢意!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5年9月7日08:00。)[1]高恒:《秦律中“隶臣妾”问题的讨论——兼批四人帮的法家“爱人民”的谬论》,《文物》1977年第7期;高恒:《秦律中的刑徒及其刑期问题》,载《法学研究》1983年第6期;栗劲、霍存福:《试论秦的徒刑是无期刑——兼论汉初有期徒刑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曹旅宁:《释“徒隶”兼论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问题》,《上海师範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2]高敏:《云梦秦简初探》,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1-108页;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载《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3]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见刑罚等序及相关问题》,《华学》第六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
[4]徐世虹:《“三环之”、“刑复城旦舂”、“繫城旦舂某岁”解——读〈二年律令〉札记》,载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5]邢义田:《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论秦汉的刑期问题》,《台大历史学报》第三十一期,2003年6月。
[6]曹旅宁:《释“徒隶”兼论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问题》,《上海师範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7]本文所引里耶秦简牍释文参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里耶秦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以下简称《校释一》),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
[8]水间大辅:《里耶秦简所见的“牢监”与牢人》,《出土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25-34页。此条蒙鲁家亮先生告知,谨致谢忱!
[9]“付”下一字原释文未释,该字左部残存笔划与同牍的“库”字左部相同,当是“库”字。库,收藏、保管物品的机构。里耶秦简多见将作徒交付给库的记录,如8-145号简“二人付库”、8-1641号简“二人付库”。8-663 号简中“付库”出现两次。同牍也两次出现“付田官”。简牍书写者在书写的时候似不嫌重复,未合幷后书写。“库”下一字原释文未释,疑是“后”字,这裏用作人名。“后”下一字原释文未释,《校释一》疑是“首”字。
[10]“快”字,原释文已释出,《校释一》改作“恬”。该字也见于同牍“一人廷守府:快”,当从原释文作“快”,在这裏用作人名。
[11]里耶简中同名的现象比较常见,这裏的文、同、罗也许有是同一人的,但由于简文残缺,不知年月及没每人更详细的身份信息,不好作进一步认定。
[12]宋少华、张春龙等编着,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
[13]简文很长,这裏只截取部分释文。释文请参看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执笔人:何有祖):《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一)》,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8,2014年9月1日。
[14]释文请参看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执笔人:鲁家亮):《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69,2014年9月3日。此处只截取开头至“司寇”部分释文。
[15]“炭”字参看何有祖:《释里耶秦简牍“炭”字》,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76,2014年9月16日。
[16]此蒙鲁家亮先生提醒,谨致谢忱!
[17]8-2151+8-2169开头残存“一年”,如是秦二世元年,应直接写作“元年”(如5-1号简),这裏当是丗一年或廿一年。不过里耶秦简现有材料最早才到廿四年(8-1516),此处作丗一年的可能性大一些。
[18]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六)》,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08,2012年6月4日。
[19]《校释一》注:由8-569可推知“人”前一字爲“一”。
[20]《校释一》注:可推知“人”前一字爲“一”。
[21]参看李力:《“隶臣妾”身分再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22]此处原释文作“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𣪠(繫)城旦舂者,勿责衣食”。陈伟老师断句作“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𣪠(繫)城旦舂者,勿责衣食”。(陈伟:《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校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主办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整理研究”学术研讨会,2014年12月21-22日。)今按:同篇143号简有“𣪠(繫)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可知原释文连读的“居赀赎责(债)𣪠(繫)城旦舂者”之“𣪠(繫)城旦舂者”应单独爲一小句。同篇 145号简有“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与141号简“居赀赎责(债)……其与城旦舂作者”表述接近,可知原释文连读的“居赀赎责(债)𣪠(繫)城旦舂者”之“居赀赎责(债)”也应单独爲一小句。“居赀赎债”、“𣪠(繫)城旦舂”共用一“者”字。如此141号简释文应改作“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债、𣪠(繫)城旦舂者,勿责衣食”,提及“勿责衣食”之人共有三种,分别是“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债者”、“𣪠(繫)城旦舂者”。
[23]冨谷至着,柴生芳、朱恒晔译:《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页。
[24]陈伟:《睡虎地秦简法律文献校读》。
[25]刘海年:《秦律刑罚考析》,载《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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