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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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1)·以荆山道丞印行。Ⅳ8-1516
按:“荆”字原作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秦封泥中有“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山道丞”,[1]与此“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山道丞”的印文全同。又据《里耶(壹)》彩版第9页,“行”字下裂纹起始处右侧明显有墨痕,很像“又”字形。从简文的字距看,将此墨痕视爲一字也很合适。在《里耶(壹)》中有多个“以某某印行事”(偶或不用“以”字)的句例:
(2)·以沅阳印行事。8-830+8-1010
(3)·以沅阳印行事。8-759
(4)·以苍梧尉印行事。8-657
(5)□□□□一书,以洞庭发弩印行事□□恒署。Ⅳ8-159背
(6)·以沅阳印行事。8-1523
(7)·以沅阳印行事。8-1523背
(8)内官丞印行事。8-462+8-685
这样的例子汉简则多见:
(9)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年六月己巳朔丁丑甲渠候破胡以私印行事敢言之谨移戍卒朱宽等五人
贳卒候史郑武所贫毋以偿坐诈□□名籍一编敢言之。《居延新简》EPT51.199
(10)二月丙子肩水候房以私印行事敢言之郭□《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0.4
还有“以某某印行/兼行某事”的说法:
(11)八月庚戌甲渠候长 以私印行候文书事告尉谓第四候长宪等写移 《居延新简》EPF22.158
(12)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长良以私印兼行候事谓不侵候长宗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居延新简》EPT51.401
(13)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元年十一月壬辰朔甲午肩水关啬夫光以小官印兼行候事敢言之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

《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补正(4)出入簿一编敢言之《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99.1A[2]
里耶简还有如下一例:
(14)·以洞庭候印[行事]。9-712+9-758正[3]
此句是整片木牍文书的最末一句,“行事”二字可能是由于木牍空间的问题而未写。除(1)外,在《里耶(壹)》中未见省去“事”而作“以某某印行”的例子。因此,从上举秦汉简的辞例及残存墨痕看,(1)“行”下当是“事”字。
(本文写作得到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秦简牍的综合整理与研究”(08JZD0036)的支持。)
(编者按:[1]杨广泰编:《新出封泥彙编》1951号,西泠印社2010年。未见原书,转引自孙慰祖:《“邸丞”辨》,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编:《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五辑)第45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
[2]有关汉简中“以某某印行事”等的论述,可参看汪桂海着:《汉代官文书研究》第141-144页,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
[3]引自游逸飞、陈弘音:《里耶秦简博物馆藏第九层简牍释文校释》,简帛网2013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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