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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叶玉英: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释读及相关
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释读及相关问题研究
(首发)
叶 玉 英
厦门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要:在释读《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的过程中,着重解释了 “监临湘”、“例督盗贼”、“自言”、“持”、“种”、“石”、“下石”、“弹处”、“正处言”、“桉檄”、“不处年中”、“得”、“丧尸”、“广”诸词。从《和从书》来看,当时长沙郡临湘县的平均亩产约在3.44-5.46石之间。东汉末年还有相当数量的自耕农,他们有各自的口分田。精姃留下的十三石田并非口分田,而是具有私有土地性质的田产。从《和从书》来看,当死者没有儿子,也没有父母、妻子的情况下,出嫁的女儿也有继承权,女儿死后,嫡长外甥有继承权。
关键词:和从书;亩产;土地制度;遗产继承
《光和六年监临湘李永、例督盗贼殷何上言李建与精张诤田自相和从书》写在一片封检的正面,是一份民事调解书,为东汉灵帝时期之物。在出土简牍中,像这样详细地记录一宗田地纠纷案的卷宗,难得一见,故而非常重要。简文涉及东汉末年郡县地方行政制度、土地制度、田税、遗产继承、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等诸多问题。王素先生曾作过释读,[1] 但有些字词、文句仍有待解释,有些问题还需要我们作进一步探讨,故不揣浅陋,作此小文,求教于大方之家。
程禾》有三组数据:第一组“取程十步一斗,今干之八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十二步半一斗。” 按大亩计算,亩产湿的为二点四石,干的为一点九二石;第二组“ 程三十七步得禾十九斗七升”,折算每大亩亩产十二点八石;第三组“ 取程五步一斗,今干之一斗一升(按,干的反比湿的多,显然有问题,今不采用)”,按大亩计算,亩产湿的为四点八石。另外,《耗租》说:“取程七步四分步一斗,今干之七升少半升”,折算亩产湿的约为三点二石,干的约为二点四石。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不同等级的田地亩产相差很大,二是亩产的计算有干、湿两种算法。造成粮食亩产的差别还有土地肥瘠、耕作技术等原因。如宁可先生分汉代粮食亩产为三组,第一组是普通旱田或某些水浇地,平均年每大亩产粮在大石二石到四石之间;第二组是水利田,最高产量为每大亩产粮十石;第三组是特殊耕作法如采用代田法一大亩五到六石,区种法中田一大亩十三石。[11]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再加上有三国吴简的资料作参照,我们根据《和从书》估算出来的粮食亩产量,应该有一定的可信度。
(二)口分田、自耕农与汉代土地制度
《和从书》中出现一个术语“口分田”引起我们注意。简文曰:“张、建自俱为口分田”。通常以为“口分田”是唐代实行均田制后才有的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理解简文中的“口分田”一词?首先,我们应该承认汉代的“口分田”与北魏以后“均田制”下的口分田是不同的土地制度下的不同产物。汉代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三者的结合。汉代的“口分田”是与“名田”、“授田”、“ 赐民公田”、“赋民公田”相联系的。汉代的“口分田”是国家分给自耕农的土地。贺昌群先生称之为“公田制下的均田”。 [12]他认为秦汉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基本内容是计口授田。人民所受的田地称为“分地”、“分田”或单称“分”。因此他以为《汉书·匈奴传》、《后汉书·仲长统传》、《汉书·王莽传》中“各有分地”、“分田无限”、“分田劫假”诸语中,“分地”就是“份地”、“分田”应读作“份田”。[13]赵俪生先生认为如果贺先生的这个看法可以确立的话,那么,汉初的“ 受(授)田”,恰好是界在井田制的“私田”之后、均田制的“口分田”(“露田”)之前的一种类似形态,并且从无论拓跋族或女真族、满洲族的早期历史上都不约而同出现过“计口授田”中,都可以找到这种类似;[14]其次,汉代有“口分田”的自耕农占农民中的绝大多数。从《和从书》来看,李建、精张有自己的口分田,其身份无疑是自耕农,即编户齐民。在当地,跟他们身份一样的自耕农一定不在少数。四川陴县犀浦发现的东汉残墓,左墓门是由一块“簿书碑”改作而成,碑文有“田八亩,质四千”;“田卅亩,质六万”;“田顷五十亩,直卅万。何广周田八十亩,质……”;“元始田八□□,质八万。故王汶田,顷九十亩,贾卅一万。故杨汉…… ”,[15]所载最多有田顷九十亩,最少的八亩,皆当属自耕农。另有五户是有家奴的,如“王岑田□□,直□□万五千;奴田、婢□、奴多、奴白、奴鼠,并五人…… ”;“奴立、奴□、□鼠,并五人,直廿万;牛一头,万五千。田二顷六十…… ”;“五人,直廿万;牛一头,直万五千;田□顷……”等,[16]这些应是当时小地主的家资。江陵凤凰山十号墓汉简有“郑里廪簿”,是西汉景帝时期政府贷粮食给郑里民户的记录,同时也记载了各户的田亩数。[17]廪簿所记共二十五户,能田者六十九人,人口一百零五左右。土地六百十七亩,最多的农户五十四亩,最少的八亩;居延汉简也有关于自耕农的资料,如“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有田五十亩”(《居延汉简合校》24.1B);“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贾钱九百”(《居延汉简合校》557.3)等。吕苏生先生认为汉代自耕农人数最多,占农民阶级以及全部人口的绝大多数。据有关文献记载,西汉和东汉人口最多时分别为五千九百多万和五千三百多万。这些人口,一般都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即所谓编户齐民。自耕农的人口,至少不会低于总人口的百分之六十或百分之七十;[18]第三,东汉中后期仍有大量国有土地。赵俪生先生指出:“国有土地的数量是很庞大的。这说明自从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形成以后,它对土地的干预力量,一直是十分强有力的。” [19]《汉书·地理志》刘昭补并注曰:“应劭《汉官仪》曰:‘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二十三顷三十八亩。”《晋书·地理志》云:“至桓帝永寿三年(公元157年),户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斯亦户口之滋殖者也”。可证其说。
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李建之母姃留下的十三石田地的性质。简文说“ 前置三岁”,如何解读“置”字?我们认为“置”可作两种解释,一种可能是这些田地是李建的外祖父精宗通过土地买卖添置的。东汉时期,土地兼并、土地买卖现象很普遍,因此不难理解;还有一种可能是这些地是精宗开垦而得的自留地。后文说“ 张、建自俱为口分田”,因此,可以肯定这十三石地与口分田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这些地不是公田,而是具有私有土地性质的田产。
(三)遗产继承
关于《和从书》所涉及的财产继承问题,曹旅宁先生曾有论及。他认为李升是赘婿,并指出赘婿无继承权。[20]我们认为李升并非赘婿,理由是:第一、《和从书》说“前不处年中,升得取张同产兄宗女姃为妻,产女替,替弟建,建弟颜,颜女弟条。”“取”即“娶”;第二、李升与精姃之子建姓李而不姓精,可见李升并非赘婿;第三、《和从书》又说“替、建尚幼小。张、升、昔供丧葬宗讫,升还罗,张、昔自垦食宗田。”因为李替、李建还小,所以李升协助精张、精昔处理完精宗的丧事后就回到罗县。也说明精姃是嫁给李升,而不是李升入赘,所以李升与精姃以及他们的四个孩子李替、李建、李颜、李条都随李升生活在罗县。也因此对精宗所置田产不清楚,精张、精昔二人才得以侵占这份遗产;第四、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379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 380”继承人的顺序为:子男—父、母—妻子—女儿—孙子—外孙—祖父母 —同产子(侄)。今以《和从书》观之,精宗无子,估计亦无父母和妻子,故其产业由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因为无子,必定无孙,故其遗产可由其外甥继承。李建作为外甥,完全可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不必以为李升是赘婿。
李建上有姐姐李替,下有弟弟李颜、妹妹李条,但只有李建可以继承外祖父的遗产。可见即使到东汉末年,嫡长子优先继承权仍然得以严格执行。
此外,以往的研究以为只有未婚的女儿才有遗产继承权,现在看来有值得商榷之处。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故律曰:死夫以男为后。毋男以父母,毋父母以妻,毋妻以子女为后。180” 张建国 先生认为这里“子女”指的是死者的女儿。[21]但他没有说明是未婚的女儿还是已婚的女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置后律》:“女子为父母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其弃妻,及夫死,妻得复取以为户。弃妻,畀之其财。384”此指女子出嫁前继承父母财产。《和从书》中精姃是嫁出去的女儿,但因为精宗无子,也没有父母和妻子,所以精姃也享有继承权。
三
以上我们对《和从书》作了详尽的释读,并就汉代地方行政制度、亩产、土地制度、自耕农、遗产继承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不过,有些问题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如我们认为口分田与通过土地买卖、开荒等途径得来的私有土地在性质上有所区别,但未能具体地指出它们之间的不同之处;又如,由于简文语焉不详,所以我们无法断定精姃在继承其父亲精宗的遗产后是不是住在其父家中,她是死于精家还是李家?因此我们也无法知晓女儿出嫁后再继承父亲的遗产是否应该回到娘家。尽管如此,我们仍然相信,对《和从书》的研究,有助于解决一些东汉的历史问题。汉简中时代明确的东汉资料不多,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应该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
注释
[1]王素:《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选释》,《文物》2005年12期。
[2] 以下引用释文皆称《释文》。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
[3]刘涛:《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的书体、书法与书写者——兼谈汉朝课吏之法、“史书”与“八体六书”》,收入《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7页。
[4]廖伯源:《简牍与制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133页。
[5]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第53页。
[6] 臧知非先生认为“熟田”是指国家规定的作为纳租依据的统一标准良田。参看臧知非《三国吴简“旱田”“熟田”与田税征纳方式》,《中国历史》2003年2期。
[7]臧知非:《吴简“旱田”“熟田”与田租征纳方式》,《中国历史》 2003年2期。
[8]吴慧、裘锡圭、宋杰、臧知非、于琨奇等先生皆主此说。参看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研究》,北京:农业出版社,1985年,第123-127页;裘锡圭《汉简零拾》,《文史》第十二辑,第11页;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9-121页;臧知非《汉代田租及相关问题》,《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3期;于琨奇《秦汉小农与小农经济》,合肥:黄山书社,1989年。
[9]杨际平:《从东海郡<集簿>看汉代的亩制、亩产与汉魏田租额》,《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2期。
[10]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4期。
[11]宁可:《有关汉代农业生产的几个数字》,《北京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
[12] [13] 贺昌群:《汉唐间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 年,第158-161、25-27页。
[14]赵俪生:《中国土地制度史》,济南:齐鲁书社,1984年,第59页。
[15] [16]谢雁翔:《四川陴县犀浦出土的东汉残碑》,《文物》1974年4期。
[17]裘锡圭:《湖北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考释》,《文物》1974年7期。
[18]吕苏生:《汉代自耕农的社会地位及其与地主阶级的关系》,《中国古代史论丛》第七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7-38页。
[19]赵俪生:《试论两汉的土地所有制和社会经济结构》,《文史哲》1982年第5期。
[20]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1期。
[21]张建国:《谈秦汉时的一条珍贵的有关继承权的律文》,《法学杂志》1996年 5期。
The Bamboo Slip of Eastern Han Dynasty in Changsha East Pailou(东牌楼)" Guanghe (光和)Six Year Linxiang (临湘)Supervisor Liyong and Routine Thieves Supervisor Yinhe Make a Report about a Disputing for Real Estate among Lijian and Jingzhang but Result in Reconciliation
Ye-Yuying
(Literary Academy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9, Chinese department, Humanities Institute Xiamen University ,Xiamen 361005)
Abstract: In this article, firstly,we explained some words, such as “Linxiang Supervisor”(监临湘), “Routine Thieves Supervisor”(例督盗贼), “ZiYan”(自言),“Hold”(持),“Seed”(种), “Dan”(石)”, “Xia Dan”(下石), “Impeach and Punish”(弹处), “Right to deal with litigation”(正处言), “Dispatch Book”(桉檄), “Not in middle age”(不处年中), “get”(得),“dead”(丧尸),“broad” (广),and so on. Secondly, We could learn from the Reconciliation Book(和从书) that the average yield per mu was between 3.44 and 5.46 dan(石) at Linxiang county in eastern Han Dynasty. In that, there also had a number of land-holding peasants. They possessed their own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fields(口分田). The 13 dan(石) land that Lijian inherited form his mother Jingzheng wasn’t population distribution fields(口分田), but was privately owned. Thirdly, daughter who had get married also had the right of inheritance when the dead didn’t has son, parents and wife. After the daughter died, her eldest son had the right of inheritance.
Key word: Reconciliation Book, Yield, Land System, Inheritance
本文是提交2009年6月13日在复旦大学举办的“出土文献与传世典籍的诠释——纪念谭朴森先生逝世两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 ” 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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