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占梦书》“必顺四时而豫其类”补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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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简《占梦书》“必顺四时而豫其类”补议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岳麓秦简《占梦书》简2和简3关係密切,整理者将其先后依次编号,但未指出其可连读,陈伟师认为简2、简3可连读并将其置于《占梦书》整篇之首,[1]其相关部分释文如下:
占梦之道,必顺四时而豫(与)其类,毋失四时之所宜。
关于其中的“豫”,陈师怀疑其当读为“与”,义与“顺”相近。“四时”指春、夏、秋、冬,“其类”则当指发、阳、闭、藏。[2]又有学者指出“豫”当读作“序”,可理解为“依次序排列”。[3]在先秦古书中,我们可以找到与之较为接近的句例,或可帮助我们理解“豫”和“类”的含义,如:
《礼记·月令》:凡举大事,毋逆大数,必顺其时,慎因其类。
《吕氏春秋·仲秋纪》:凡举事无逆天数,必顺其时,乃因其类。
三处“其类”的“类”均当作“法式、法则”理解。《礼记·缁衣》:“下之事上也,身不正,言不信,则义不壹,行无类也。”郑玄注:“类,谓比式。”《荀子·非十二子》:“案往旧造説,谓之五行,甚僻违而无类。”王先谦《集解》引王念孙曰:“类者,法也。言邪僻而无法也。”《楚辞·九章·怀沙》:“明告君子,吾将以爲类兮。”王逸注:“类,法也。”《礼记》和《吕氏春秋》所述内容的对象为“举大事”或“举事”,而《占梦书》描述的对象为“占梦之道”。虽对象不同,但其强调的方法一致,即要顺应四时变化、顺应其固有的法则。《潜夫论·梦列》云:“夫占梦必谨其变,故审其徵候,内考情意,外考王相,即吉凶之符,善恶之效,庶可见也。”说的也是类似道理。如此理解不误,则“豫”的含义当与“因”相近,“因”可以理解为“顺应”,如《庄子·养生主》:“批大却,道大窾,因其固然。”陈师认为“豫”义与“顺”相近,是十分正确的。
附记:小文在写作时,陈伟师曾赐予宝贵修改意见,谨致谢忱!
(编者按:[2]陈伟:《岳麓秦简〈占梦书〉1525号等简的编连问题》。
[3]见简帛论坛网友“苦行僧”2011年4月9日的论坛发言《关于〈占梦书〉中的“豫”字》。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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