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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秦简辨正(二)
(杭州师範大学钱江学院法学分院)
訾
J1(9)1:
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毋死有赀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爲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爲报。已訾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1]
【訾】 里耶秦简整理者:“责,勒令赔偿。”[2]王焕林:“呵骂,同‘呰’。《说文》:‘呰,苛也。’《经传释词》:‘苛与呵同。’”[3]马怡:“估量。《商君书•垦令》:“訾粟而税。”’[4]
笔者按:里耶简中,“訾”有两义,一为“赀”,赀罚、处罚义。如简J1(9)981“定谩者,訾”的“訾”即是。一为“责”,收取、收缴义。这裏讨论的简J1(9)1以及同类而未尽列举的J1(9)2、J1(9)3、J1(9)4、J1(9)5、J1(9)6、J1(9)7、J1(9)8、J1(9)J1(9)9、J1(9)10、J1(9)11、J1(9)12中“已訾其家”“已訾责其家”的“訾”都是。
訾,通“赀”。赀,据秦律,是罚财产或劳役。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关市律》简97:“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5]《效律》简178:“公器不久刻者,官啬夫赀一盾。”[6]又《法律答问》简7:“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繇(徭)三旬。”[7]等等。前有“赀”,后必“责”,——除非免除。责,是对赀的执行。由“赀”到“责”,词义因相关而引申。
三家之说,缺乏对司法程序、司法过程的了解。简文所谓“訾其家”,不过是官府向毋死家就毋死欠下的赀余钱加以执行,即收缴赀余钱。后文“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正与此相应。官府执行(收缴)罚金,被执行人交纳,不能称为“赔偿”;而“呵骂”、“估量”,可谓横生枝节。
“訾”通“赀”而有“责”义,以往先秦及秦汉文献中均未出现,这里算是新发现。出土文献“提供许多以往不见记载的词义”,[8]这里新添一例。
笔者又要特别指出的 ,是文书製作者完全可以不用“訾”“訾责”来表示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前文“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用“责”,后文可以再用,以保持字面的统一。“责”“訾”“訾责”混用,意思相同而字面不同,反映出文书製作者在用字上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无独有偶,笔者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也看到了这种现象。《二年律令·徭律》简41:“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9]律文中表示资财的“赀”一词出现三次,第一次“訾”,第二次仅隔两字却写作“赀”,接着第三次又变回“訾”。又,《津关令》15:“相国、御史请郎骑家在关外,骑马节(即)死,得买马关中人一匹以补。郎中为致告买所县道,县道官听,为质(致)告居县,受数而籍书马……其不得□及马老病不可用,自言郎中,郎中案视,为致告关中县道官。卖更买。”[10]令中表示证明文书的“致”,第一次“致”,第二次“质”,第三次又变回“致”。
“已訾责其家”的“訾责”,系同义并列复合词。
(编者按:[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页11。
[2]同上注,页15。
[3]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页61。
[4]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辑),商务印书馆2007年,页164。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页42。
[6]同上注,页59。
[7]同上注,页95。
[8]刘钊:《谈古文字资料在古汉语研究中的重要性》,《古汉语研究》2005年第3期,页56。
[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页64。
[10]同上注,页86。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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