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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秦简辨正(一)
(杭州师範大学钱江学院法学分院)
环书
J1(9)3 :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钱千七百廿八。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J1(9)9 :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仁阳士五(伍)
司空-里耶秦简辨正(一)有赎钱七千六百八十。
司空-里耶秦简辨正(一)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受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已訾责
司空-里耶秦简辨正(一)家,家贫弗能入。
司空-里耶秦简辨正(一)有流辞,弗服,勿听。道远毋环书。报署主责发。敢言之。[1]
【环书】 王焕林:“‘环’通‘爰’,‘环书’即‘爰书’。此指阳陵县司空对戍卒家属索债而未得偿还的相关证明材料。”又,“‘以环书道远’与‘道远毋环书’二句都是在解释同一事实:路途遥远,故未送达爰书。”[2]马怡:“‘环’,读为‘还’。”又“环书道远,返还文书的道路遥远。”[3]
笔者按:环书,却书,驳回文书。环,拒绝、推却义,《周礼·夏官》注:“犹却也。”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02:“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4]简147:“甲徙居,徙数谒吏,吏环,弗为更籍,今甲有耐、赀罪,问吏可(何)论?耐以上,当赀二甲。”[5]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简36:“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6]三则简文中的“环”,都是拒绝、推却义。这里的“环”,也正是此义。[7]
简文中阳陵司空为什么希望收文部门不要听信“流辞”?这是因为,收文部门如果听信了“流辞”,就会将文书驳回,而不对两名债务人的财产加以执行。——“流辞”,用今天的术语说就是异议。至于文书驳回与道路遥远之间的关係,则是以后再就两名债务人的财产执行问题交涉,由于路程遥远,文书往返不便。
王、马两家所释都是不正确的。王氏以“路途遥远”作为“未送达爰书”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1)如果法律规定需要向收文部门移送爰书,那么阳陵司空就不得以路途遥远作为不送达的理由;(2)如果法律不要求向收文部门移送“爰书”,那么阳陵司空不必交代“爰书”事项,继而无需说明未送达的理由。(3)如果真的需要移送“爰书”,阳陵司空可以将“爰书”随同用于执行的两件“钱校券”一併送达 。马氏主张的可疑之处在于:(1)文书“返还”之事于文献无征。笔者翻检各类文献所载秦汉往来公文,只见有请求对方回复的,不见说文书“返还”的。(2)退一步讲,纵有文书“返还”之事,“道远”也不妨碍“返还”,——收“责(债)”部门“为报”时,尽可一併送回。
另,王氏把“毋环书”的“毋”训为动词“无”[8],也是错误的。
居延新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记载了东汉初发生的一件雇佣纠纷案,其中有“却书”事。兹摘录相关简文如下:
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都乡啬夫宫敢言之:廷移甲渠候书曰:“去年十二月中,取客寇恩为就,载鱼五千头到觻得,就贾用牛一头、谷廿七石,恩愿沽出时行钱卌万。以得卅十二万。又借牛一头以为
司空-里耶秦简辨正(一),因卖,不肯归以所得就直牛偿不相当廿石。书到,验问,治决言。”前言解。廷却书,曰:“恩辞不与候书相应,疑非实。今候奏记府,愿诣乡爰书自证。府录:令明处更详验问,治决言。”[9]
简文所载案情大致是,甲渠候(即粟君)以一头牛和廿七石穀为工钱,雇请外乡人寇恩説明运五千条鱼到名叫觻得的地方去卖,约定卖四十万钱。结果寇恩只卖了三十二万钱。甲渠候又曾借给寇恩一头牛,用来运鱼。由于卖鱼存在差数,寇恩于是把借的牛当做用为工钱的牛卖了来补足。甲渠候认为借给寇恩的牛比用作工钱的牛值钱,有相当于二十担穀的差价。甲渠候于是起诉寇恩,要求寇恩补偿这一差价。县廷受理了此案,发文寇恩所在的都乡,指令都乡核实此事上报。都乡向寇恩做了核实,提交了报告(前言解)。然而,县廷驳回了都乡的报告,认为寇恩所说与甲渠候起诉书所说不一致,怀疑寇恩说了假话。而甲渠候也上告到都尉府,称愿意到寇恩所在乡对质。都尉府要求对此案再次核查清楚,办好后上报。简文中“却书”[10],即是驳回文书。
毫无疑义,《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的“却书”对理解里耶简这里的“环书”具有参考意义。
(编者按:[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页16、18。
[2]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页71。
[3]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辑),商务印书馆2007年,页168。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页117。
[5]同上注,页127。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页13。
[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注释《法律答问》简102的“环”:读为“原”,宽宥从轻的意思;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注释《二年律令•贼律》简36的“环”:读如“还”,《说文》:“复也。”两种释义都是不妥当的。
[8]同注[2]。
[9]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页477-478。另,简文标点系笔者所加。
[10]“却书”在原释文中作“邮书”,裘锡圭先生指出,“邮”系误释,应为“却”。参见氏着《新发现的居延汉简的几个问题》,载《古文字论集》,中华书局1992年,页613。裘先生的意见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8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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