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司空-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
(文物出版社)
一、问题的提出
里耶秦简简9-1至9-12是一批同类文书,先迻录内容最丰富的简9-3释文于下: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钱千七百廿八。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堪手。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卯,阳陵遬敢言之:未得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觽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敬手。[1]
对这批文书,学者有过不少讨论。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学者对于阳陵司空文书中“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的标点和文义意见不一:
1.《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张俊民读为“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对其文义,张俊民理解为:又因为阳陵给洞庭的文书中没有写清楚追回的钱最后要交给哪一部门,并记录到哪一年,发文向阳陵司空询问。[2]
2.李学勤、王焕林、胡平生、朱红林读为“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对其文义,王焕林认为,“付”为“附”,“署计年”即戍卒所在管理机构统计的服役年限;此句大意为:询问是哪一个县记的账,并要求附上所在之“署”统计的服役年限,回报。胡平生认为:“问何县官计付署”确切的意思仍不是很了然,似乎是说阳陵司空方面不再将戍卒所欠钱统计上报了,问究竟由哪个县负责统计上报。文书大意为:现製作一份财务校验文书,上报给洞庭尉,命令管辖毋死的县里将追讨欠债的情况告知阳陵司空。阳陵司空现不再承担上报这笔债款的责任,查明欠债戍卒由哪个县管辖,即由哪个县负责统计在上报的年报表中。朱红林认为,这批文书属官府异地索债类型,阳陵司空向迁陵方面索要欠债戍卒的服役时日记录,是为了从戍卒的生活费用中扣除欠款,或者把握其服役返乡的时间,以强迫其居赀抵债。[3]
3.马怡、王伟、戴世君读为“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对其文义,马怡认为,“官计”指官府会计,“问何县官计”指询问在哪个县的官府计帐,“付”指交付、交与,“付署”指将校券交付戍所,“计年为报”为计算劳作时间,按年回复。[4]
4.《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中有与此类似的简文,着者读为“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5]
本文认为,阳陵司空文书应读为: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五(伍)不识有赀余钱千七百廿八,不识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已訾责其家,家贫弗能入。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以下尝试对其部分文义加以解说。
二、“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义解
阳陵司空製作此文书上报阳陵县廷,是要请求阳陵县廷向洞庭郡行文,要求洞庭郡对以下两件事加以处理:其一,“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其二,“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此二事密切相关,“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是目的,“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是为实现此目的而需要询问的信息。所以,要讨论后者的标点和文义,从前者入手,可事半而功倍。
“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原读为“令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胡平生认为,“名计”,是计算、统计的意思。[6]马怡认为,“授”意为交付;“名”读为“明”,意为看见、明了。[7]
里耶秦简简8-63可与阳陵司空文书对读。
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烦故为公田吏,徙属。事荅不备,分Ⅰ负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钱三百一十四。烦冗佐署迁陵。今上责校券二,谒告迁陵,Ⅱ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敢言之。Ⅲ8-63[8]
将两简部分文句列表比较于下:
简8-63
今上责校券二
谒告迁陵
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
问可(何)计付署、计年
为报
阳陵司空文书
今为钱校券一上
谒言洞庭尉
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
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
为报
显然,两简内容多可对应。其中,“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与“受旬阳左公田钱计”对应,二者都是“受〇县〇官〇计”结构。当然,“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连读,似乎过于繁赘,“司空不名计”应与“钱计”对应,盖指司空官的未确定名称的计,但是为何如此表述仍有待研究。不过,虽有此难解之处存在,此语为“受〇县〇官〇计”结构应无疑问。同样的结构并不少见。
卅五年八月丁巳朔,贰春乡兹敢言之:受酉阳盈夷Ⅰ乡户隶计大女子一人,今上其校一牒,谒以从事。敢Ⅱ言之。Ⅲ8-1565[9]
“受酉阳盈夷乡户隶计”,同样是“受〇县〇官〇计”结构,与“〇官”对应的“盈夷”为酉阳县下辖之乡,而乡官亦属“官”之範畴[10]。在特殊的上下文中,“受〇县〇官〇计”可简化为“受计”:简8-60+8-656+8-665+8-748有“僰道弗受计”[11],简8-1034有“书告居县,责受计” [12]。“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与“受旬阳左公田钱计”、“受酉阳盈夷乡户隶计”、“受计”,虽有繁简之别,但显然同构。里耶秦简又见“付〇县〇官〇计”。
七月辛亥,少内守公敢言之:计不得敢(?)膻隤有令,今迁陵已定以付郪少内金钱计,计廿〼Ⅲ□年。谒告郪司佐:□虽有物故,后计上校以应迁陵,毋令校缪,缪任不在迁陵。丞印一□〼8-75+8-166+8-485[13]
简8-1023亦见“付郪少内金钱计钱万六千七百九十七”[14]。简8-21则有“计以具付器计廿八年”[15],为“付〇计”结构。显然,“付〇县〇官〇计”与“受〇县〇官〇计”对言,“付计”与“受计”对言,“付”与“受”对言。那么,何为“付计”,何为“受计”?[16]
“付”与“受”的含义在悬泉汉简中有非常明白的显示。
县(悬)泉置元康五年正月过长罗侯费用薄(簿)。县掾延年过。61
入羊五,其二睪(羔),三大羊,以过长罗侯军长吏具。62
入鞠(麴)三石,受县。63
出鞠(麴)三石,以治酒之酿。64
入鱼十枚,受县。65
入豉一石五斗,受县。66
今豉三斗。67
出鸡十只(双)一枚,以过长罗侯军长史二人、军候丞八人、司马丞二人、凡十二人。其九人再食,三人一食。68
出牛肉百八十斤,以过长罗侯军长史廿人,斥候五十人,凡七十二人。69
出鱼十枚,以过长罗侯军长史具。70
出粟四斗,以付都田佐宣,以治庚(羹)。71
出豉一石二斗,以和酱食施刑士。72
入酒二石,受县。73
出酒十八石,以过军吏廿,斥候五人,凡七十人。74
‧凡酒廿。其二石受县,十八石置所自治酒。75
凡出酒廿石。76
出米廿八石八斗,以付亭长奉德、都田佐宣以食施刑士三百人。77
‧凡出米卌八石。78(I0112③:61-78)[17]
简77中,“出”表示支出,“付”的意思是给付,此简意为县泉置给付亭长奉德等廿八石八斗米并计为支出;与此相应,亭长奉德等的相关文书(如果存在相关文书)应该标注“入米廿八石八斗,受县泉置”。简73中,“入”表示收入,“受”的意思是接受,此简意为县泉置从敦煌县接受二石酒并计为收入;与此相应,敦煌县的相关文书(如果存在相关文书)应该标注“出酒二石,付县泉置”。此种“出付入受”并非仅见于费用簿。《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394.4:“四时簿出付入受不相应,或出输非法,各如牒。书到”[18],简179.6:“校候三月尽六月折伤兵簿,出六石弩弓廿四,付库。库受啬夫久廿三。而空出一弓,解何?”[19]无论是费用簿,还是四时簿、折伤兵簿,都存在“出付入受”,而且“出付”与“入受”必须“相应”。
《居延新简》E.P.F22:462A:“建武四年□□壬子朔壬申,守张掖〼旷、丞崇谓城仓:居延、甲渠、卅井、殄北言,吏当食者先得三月食调给,有书。为调如牒,书到,付受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居延新简》E.P.F22:580:“□□□官奴婢捕虏乃调给,有书。今调如牒,书到,付受相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如律令。”[20]可知,调给财物的“付受”需要与“校计同月出入毋令缪”。《二年律令·行书律》简276:“诸狱辟书五百里以上,及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皆以邮行。”[21]可见汉初的“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同样与“校计”有关。那么,“出付入受”为什么会与“校计”有关呢?“校”,有二义。一为动词,指勾校,如上引《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179.6中的“校”。一为名词,指校券。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79:“可(何)谓‘亡券而害’?‧亡校券右为害。” [22]里耶秦简中多见一种记录仓官支出的券,如简8-762:“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 ·卅一年十二月戊戌,仓妃、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隶妾援。Ⅰ令史朝视平。Ⅱ”[23]此类校券是官府某些政务的凭证,其中有时会记载“出付入受”的具体细节。“计”,大致可以视作官府需要向上级报告的某些重要政务的帐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70:“官相输者,以书告其出计之年,受者以入计之。”[24]甲官输送财物给乙官,需要告知乙官己方的“出付”事务列入哪一年的计中,乙官则需要将对应的“入受”事务列入己方同一年的计中。
卅七年迁陵库工用计,受其贰春乡䰍〼Ⅰ桼(漆)三升,升㱃(饮)水十一升,干重八。〼Ⅱ9-1138[25]
这是秦始皇卅七年迁陵县库官的工用计的部分内容,其中记录了从贰春乡“受”漆之事。也就是说,在这一年,迁陵库官从贰春乡接受了漆并在自己的工用计中加以记载,是即为“受计”;与此相应,贰春乡在这一年将漆付给迁陵库官并在自己的计中加以记载,是即为“付计”。
迁陵已计:卅四年余见弩臂百六十九。Ⅰ·凡百六十九。Ⅱ出弩臂四输益阳。Ⅲ出弩臂三输临沅。Ⅳ·凡出七。Ⅴ今九月见弩臂百六十二。Ⅵ8-151[26]
由此推测,计之中或许会记载某一政务的前期实存情况(如“迁陵已计卅四年余见弩臂百六十九”)、本期“出付入受”情况(如“出弩臂四输益阳。出弩臂三输临沅。•凡出七”)以及本期实存情况(如“今九月见弩臂百六十二”)。睡虎地秦简《效律》简56、57:“计校相缪(谬)殹(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27]计所记载的内容与校券所记载的内容必须相符而不能“相缪”。
通过以上讨论可以大致了解“付计”与“受计”的含义,但是,上述认识还不能直接解释阳陵司空与迁陵某官之间的“付计”与“受计”关係。这是因为,其中尚存在以下疑问:首先,“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一事中,阳陵司空是付计方,同时也是不识的债权方。阳陵司空既然是不识的债权方,就应该请求迁陵某官向不识索取赀钱并交付给自己,又怎么会成为付计方呢?其次,迁陵某官是受计方,同时也是债务方所在地。迁陵某官作为债务方所在地,就应该向不识索取赀钱并交付给阳陵司空,又怎么会成为受计方呢?而且,同样的疑问亦见于前引简8-63,此简大意是,旬阳州里烦应该向旬阳左公田支付三百一十四钱,因为烦现在在迁陵任“冗佐”,故旬阳左公田请求向迁陵某官付计。其中存在同样的疑问:旬阳左公田是付计方,同时也是烦的债权方;迁陵某官是受计方,同时也是债务方所在地。
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迁陵丞膻曰:少内巸言冗佐Ⅰ公士僰道西里亭赀三甲,为钱四千卅二。自言家能入。Ⅱ为校□□□谒告僰道受责。有追,追曰计廿八年□Ⅲ责亭妻胥亡。胥亡曰:贫,弗能入。谒令亭居署所。上真书谒环。□□Ⅳ僰道弗受计。亭
司空-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当论,论。敢言之。〼Ⅴ8-60+8-656+8-665+8-748[28]
此简中也存在同样的疑问:迁陵少内是付计方,同时也是僰道西里亭的债权方;僰道都府是受计方,同时也是债务方(亭的家人)所在地。不过,幸运的是,在此简中,可以发现能够解释上述疑问的线索。此简大意是,僰道西里亭在迁陵任冗佐,应该向迁陵少内支付四千卅二钱。亭不能支付,说其家庭能够支付。所以,迁陵少内行文给僰道,请求僰道“受责”。僰道都府收到文书后,向亭的妻子胥亡索债,胥亡说:家里贫穷,无法支付。因此僰道都府告知迁陵:僰道“弗受计”。如果抽去多余的细节,就可以发现,其文义脉络是:迁陵少内因故请求僰道“受责”,僰道都府因故告知迁陵:僰道“弗受计”。也就是说,此简中的“受计”等同于“受责”。循此路径,上述三简中存在的疑问皆可获得解释。“受责”中的“责”是名词,即债权,迁陵少内想要与僰道都府进行“付受”并在自己的计中加以记载的对象就是这种债权。由此可以了解,“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应该是阳陵司空对迁陵某官的特殊的“付计”。具体来说,阳陵司空製作此“付计”文书及“钱校券”,要求向迁陵某官付计。待迁陵某官对“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作出答覆后,阳陵司空会在自己的计中将这笔赀钱债权记为支付给迁陵某官的支出。阳陵司空的计中大约会有以下记载:
某年某月某日,出士五(伍)阳陵下里不识赀钱千七百廿八,付迁陵某官。
通过这种付计,阳陵司空将自己的计中原有的对不识的赀钱债权转移给迁陵某官,阳陵司空自然就无需再向不识索债了。与此相应,根据阳陵司空文书及“钱校券”,迁陵某官在自己的计中可以将这笔赀钱债权记为从阳陵司空处接受的收入。迁陵某官的计中大约会有以下记载:
某年某月某日,入士五(伍)阳陵下里不识赀钱千七百廿八,受阳陵司空。
但实际上,迁陵某官并未从阳陵司空处获得这笔赀钱,而只是获得了向不识索取赀钱的权利。“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实际上可以简化为“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与前引简8-1034所云“书告居县,责受计”略同。这里的“责”是动词,意为向不识索债。在向不识索取赀钱后,迁陵某官才可以在自己的计中最终销帐。那么,为什么阳陵司空不要求迁陵某官在向不识索取赀钱后将钱移送给自己呢?答案很简单:没有必要。阳陵司空通过“付计”即可将债权转移给迁陵某官并由迁陵某官向债务方索取赀钱,既可节省运输时间,也可节省运输费用,所以完全没有必要由迁陵某官向不识索取赀钱后再将赀钱移送给阳陵司空。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76:“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29]后一句中欠百姓债务的“公”不必将相关财物实际移送给“其县”,而只需移送文书给“其县”,“其县”就会依法偿付;同理,前一句中的“居县”也不必将索取来的“责(债)”、“赀、赎”实际移送给“公”。在这里不同县之间并不发生实际的财物付受,而只是通过相关文书在帐面上进行付受。以上大致就是“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的含义。前引各家对阳陵司空文书文义的理解中,以胡平生的理解与本文最为接近。
与此相关,以下两简值得细细玩味。
士五(伍)巫南就曰路娶赀钱二千六百〼。Ⅰ卅一年四月丙戌,洞庭县官受巫〼Ⅱ8-1083[30]
士五(伍)巫仓溲产尸赀钱万二千五百五十二。Ⅰ卅一年四月甲申,洞庭县官受巫司空渠良。Ⅱ8-793+8-1547[31]
因为这两简出现在迁陵,可以大致推断此“洞庭县官”为迁陵某官;因为如果是洞庭郡某县某官製作此文书,不会将己方模糊地表述为“洞庭县官”,可以大致推断这两简的製作者应该是巫司空。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两简是说“洞庭县官”从巫司空处接受了巫县两位士伍的赀钱,巫司空是付方,“洞庭县官”是受方。但如果这样理解,疑问也会同时产生:首先,如果这两简是一般的赀钱支付文书,为什么巫司空竟然不知道要把钱支付给谁,而只能模糊地把受方表述为“洞庭县官”?其次,巫司空为什么要详细说明每笔赀钱的数量以及每笔赀钱是源于巫县哪个里的什么爵位的哪个人?这些信息与受方没有关係,巫司空没有必要如此详细地告知对方这些信息。根据以上讨论,本文推断:与不识等十二名阳陵戍卒一样,巫县的这两位士伍也拖欠了巫司空赀钱,也在迁陵某官处从事某种活动;与阳陵司空一样,巫司空也想通过同样的付计方式将赀钱债权转移给迁陵某官。这样解释,上述疑问皆可冰释:首先,正是因为巫司空同样不知道这两位士伍在洞庭郡的哪个县的哪个官,才会在这两份文书上模糊地书写受方为“洞庭县官”。其次,也正是因为巫司空同样想要对迁陵某官进行赀钱债权的付计,才需要详细说明每笔赀钱的数量以及每笔赀钱是源于巫县哪个里的什么爵位的哪个人,从而在自己的计中将相关赀钱销帐。而且,简8-1083中的那位士伍路虽籍属巫县,却有可能身在迁陵。简8-1014:“〼□出貣居赀士五(伍)巫南就路五月乙亥以尽辛巳七日食。”《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已经指出此简与上引简8-1083存在联繫。[32]虽然存在“路娶”和“路”的差别,但简8-1083中的“路娶”与简8-1014中的“路”也许为同一人。
三、“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义解
“令署所县责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文义既明,“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的文义和标点问题即可迎刃而解。阳陵司空要向迁陵某官付计,需要在相关文书中像上引简8-75+8-166+8-485中“付郪少内金钱计,计廿”一样写明“付〇县〇官〇计,计〇年”,所以阳陵司空需要询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计)名”等信息。
“县官、计付署”,其含义尚不易逐字说清,但可确定其与“〇县〇官〇计”中的“〇县〇官”对应,指接受阳陵司空付计的受计方之某县某官。如下表所示,简9-1至9-12中“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一句存在差别。
9-1、9-10
问可(何)县官、计年
9-2、9-4—9-8、9-11、9-12
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
9-3
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
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
9-9
有流辞,弗服,勿听,道远毋环书
但是在这些差别中看不出太多特殊含义,可能仅与书手有关。[33]不过,前引简8-63中,左公田丁仅对“计付署”与“计年”发问,而不对“县官”与“(计)名”发问,大约是因为他已经知道烦“署迁陵”,也确定了计名为钱计。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丙戌,尉广敢言之:□〼Ⅰ
自言:谒徙迁陵阳里,谒告襄城□〼Ⅱ
可(何)计受署、计年、名,为报。署〼Ⅲ8-1141+8-1477[34]
此简中,提问者仅对“计受署”、“计年”与“(计)名”发问,而不对“县官”发问,大约是因为提问者已经知道受计的对方县官为襄城或迁陵。因此,“县官”对应“〇县”,“计付署”对应“〇官”,“县官、计付署”对应“〇县〇官”。
由此还可以引出一个隐含的重要问题:简9-1至9-12中,不是阳陵县直接向迁陵县付计,而是阳陵司空向迁陵某官付计。而且,绝大多数上引简例中的“付计”与“受计”都是发生在甲县某官与乙县某官之间,而非发生在甲县与乙县之间。里耶秦简中的“计”,较常见者有二。其一,以“〇县〇官〇计”的形式出现;其二,以县廷“〇曹计録”的形式出现。有学者指出,里耶秦简所见县级组织中存在“官”、“曹”之分[35],“〇县〇官〇计”与“〇曹计録”恰好分别与“官”、“曹”对应。里耶秦简所见“〇县〇官〇计”有“迁陵田车计”(简8-410)[36]、“旬阳左公田钱计”(简8-63)、“迁陵库工用计”(简9-1138)、“郪少内金钱计”(简8-75+8-166+8-485、简8-410)、“贰春乡守辨敢言之上不更以下䌛(徭)计二牒”(简8-1539)、“酉阳盈夷乡户隶计”(简8-1565)。此外还可见“迁陵尉计”(简8-1952)、“〼计卅五年少内”(简8-1111)等,大约亦为某官之计。某官之计是某官部分重要政务的帐目,其层级最低却非常重要,一县之计的主要内容应该就是其下辖诸官之计的汇总。由此既可对秦县下辖诸官的地位有更深入的认识,也可理解为什么阳陵司空文书中的付计方是阳陵司空而不是阳陵县。里耶秦简所见“〇曹计録”有“户曹计録”(简8-488)、“仓曹计録”(简8-481)、“司空曹计録”(简8-480)、“金布计録”(简8-493)。睡虎地秦简《效律》中频繁提到计:
为都官及县效律:计用律不审而赢、不备,以效赢、不备之律赀之,而勿令赏(偿)。50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51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52属于乡者,如令、丞。53
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54
司马令史掾苑计,计有劾,司马令史坐之,如令史坐官计劾然。55
计校相缪(谬)殹(也),自二百廿钱以下,谇官啬夫;过二百廿钱以到二千二百钱,赀一盾;56过二千二百钱以上,赀一甲。人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57
计脱实及出实多于律程,及不当出而出之,直(值)其贾(价),不盈廿二钱,除;廿58二钱以到六百六十钱,赀官啬夫一盾;过六百六十钱以上,赀官啬夫一甲,而複59责其出殹(也)。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误自重殹(也),驾(加)罪一等。60[37]
这几条律文对计出现不同问题时的责任加以界定,本文所要关注的是其中以下三类责任人:1.官啬夫,即诸官之长;2.县令、丞;3.令史。无论是简51-53还是简56、57、简58、59,其中的直接责任人都是官啬夫,说明律文所言之计即为某官之计,亦即以“〇县〇官〇计”的形式出现的“计”。县令、丞与令史同为连带责任人。县令、丞因其为某官的直接上级而承担连带责任,很容易理解。那么,令史为何需要对某官之计承担连带责任呢?睡虎地秦简整理者把《效律》简51-53及简55中的“掾”字解为“一种属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简396、397及《奏谳书》简75、144、146、147中的“掾”字皆为“审核”、“核查”、“审查”义,《效律》简51-53及简55中的“掾”字亦应为“审核”义。[38]郭洪伯指出秦律中的“掾计”就是“掾官计”,并尝试将令史“掾计”与“〇曹计録”联繫起来理解。[39]《岳麓书院藏秦简〔三〕》简044“𢮑江陵狱”之“𢮑”亦作“掾”形。陶安指出,应释为“𢮑”,读为“録”,省察义;《效律》简51-53及简55中的“掾”字亦应改释为“𢮑”,读为“録”。[40]由此可见,《效律》简51-53之“令史𢮑(録)计”与里耶秦简由某位令史“主”之“〇曹计録”,其实本属一事。“〇曹计録”,就是某曹令史对与本曹对应的某“官”或多“官”之计的核查(“録”)成果[41]。正是因为令史所“𢮑(録)”之计为某官之计,《效律》中“𢮑(録)计”的令史才需要对某官之计负连带责任。
“计年”,与“计〇年”等对应,指计之年度。上引简文中多见“计〇年”、“〇年〇计”之例,睡虎地秦简中也多次提到计之年度[42]。
“名”,为“计名”涉上之省,与“〇县〇官〇计”中的“〇计”对应,指计之名称。里耶秦简“〇曹计録”简中出现了大量计名,如简8-480“司空曹计録”中有:船计、器计、赎计、赀责计、徒计,简8-481“仓曹计録”中有:禾稼计、贷计、畜计、器计、钱计、徒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田官计,简8-488“户曹计録”中有:乡户计、䌛(徭)计、器计、租赁计、田提封计、桼计、鞫计,简8-493“金布计録”中有:库兵计、车计、工用计、工用器计、少内器计、□钱计。上引“〇县〇官〇计”简中所见之计名有“金钱计”(简8-75+8-166+8-485、8-1023)、“车计”(简8-410)、“器计”(简8-21)、“工用计”(简9-1138)、“䌛(徭)计”(简8-1539)等,及简8-1686所见“赀责计”,基本皆见于“〇曹计录”简。
四 “有物故”义解
阳陵司空文书中“有物故”的含义也值得讨论。
“物故”,秦汉史籍习见,多意为死亡。《汉书》卷54《苏武传》注:“物故,谓死也,言其同于鬼物而故也。一说,不欲斥言,但言其所服用之物,皆已故耳。”[43]《后汉书》卷79上《儒林列传上》“道物故”注:“在路死也。案:《魏台访》问物故之义,高堂隆答曰:‘闻之先师,物,无也,故,事也。言死者无複所能于事也。’”[44]也指物品损毁。居延新简E.P.T51:192:“受正月余袭二百卌二领。其二领物故。今余袭二百卌领”,注释:“俗作死亡解,不仅只用于人,物品毁损殆尽亦曰物故。”居延新简E.P.T51:405:“槀矢百皆■呼,物故”,注释:“坏败不可用”。[45]《释名•释丧制》云:“汉以来谓死为物故,言其诸物皆就朽故也。”[46]刘熙亦释“物故”为死亡,但有趣的是,他给这种解释加上了一个时间限定语“汉以来”。因此,“汉以前”是否“谓死为物故”也就成为问题。
《墨子·号令》:“屯陈、垣外术衢街皆楼,高临里中,楼一鼓聋灶。即有物故,鼓,吏至而止,夜以火指鼓所。”孙诒让云:“物故犹言事故,言有事故则击鼓也”。[47]岑仲勉亦云:“物故,事故也,有事则击鼓,待邑吏来,鼓乃停止。”[48]可见,《墨子·号令》中的“有物故”意为“有事故”而非死亡。《商君书•定分》:“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者读法令所谓……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即以左券予吏之问法令者,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押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定分》中“有物故”出现了两次。后一个“有物故”,《商君书锥指》引简书《商君书笺正》云:“商鞅意盖谓吏民问法令于主法令吏,主法令吏不特口告之,并书诸符,左右若一,左予问者,右藏官中,一以使主法吏不敢弄法,一以防异日法令有事故时官私或各执一词……故下文曰: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49]所言甚是。吏民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询问法令内容后,主管法令的官吏把左券交给吏民,把右券收藏起来。接下来的“即后有物故,以券书从事”一句中,不能将“有物故”理解为死亡,因为吏民和主管法令的官吏无论是活着还是死亡,左、右券存在的意义都是要“以券书从事”即根据券书行事,而非吏民和主法令吏活着就可以不“以券书从事”。所以,应将此“有物故”理解为“有事故”。但是,《定分》中的前一个“有物故”确实理解为死亡比较合理。《春秋繁露•玉英》:“有物故则未三年而称王”,《春秋繁露校释》云:“‘物故’各本均作‘物故’。卢(文弨)校‘“物”字衍。’苏(舆《春秋繁露义证》)本从之。孙(诒让《劄迻》)云:‘案“物”字不当删,《毛诗•大雅•烝民》传云“物,事也。”此云“有物故”,亦谓“有事故”也。与《史记》、《汉书》以死亡为物故者异。《韩非子•难三篇》云:“知不足以遍知物故。”卢校失之。’曾(宇康《春秋繁露义证补》)云:‘案《说苑•辨物篇》云:“物故有昧揥而中蚊头。”《韩诗外传》十“物故”作“事故”,亦足为孙说之证。’”[50]这样看来,其实“汉以来”也仍然存在意为“事故”的“物故”。由上述可见,“物故”的本义是“事故”,“汉以前”多以“有物故”表示“有事故”。盖因“不欲斥言”人之死亡,遂以“有物故”即“有事故”来指称死亡。在《商君书》中,“有物故”的“有事故”与死亡二义并存。因此,至少在“汉以前”,不能一见“有物故”即径断为死亡义,而应根据上下文作出判断。
学者多将阳陵司空文书中的“有物故”理解为死亡。如果此“有物故”是死亡的意思,阳陵司空的意思就是在说:如果不识死亡而不服罪,不要听信他的供辞而回文。这显然与情理不合。如果不识已经死亡,就谈不上服罪与不服罪,而迁陵县则既无从听信其供辞也无从向其索取赀钱。故阳陵司空文书中的“有物故”应理解为“有事故”,阳陵司空的意思是如果不识因某种“事故”而不认罪,不要听信他的供辞而回文。
《二年律令》简375:“〼先以长者、有爵者即之。爵当即而有物故,夺□,以其数减后爵。其自贼杀,勿为置后。”[51]学者多将此“有物故”理解为死亡。但亦有学者将其文义理解为:如后子发生事故,依事故的程度,削减后子继承的爵级,并规定自杀者不允许置后子。[52]本文则更倾向于将“有物故”与“夺□”连读,理解为被继承人因“有事故”而被夺爵,此事发生在“爵当即”即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但继承人尚未继承爵位之时,故应根据被继承人被夺爵位的级数来确定继承人最终应继承的爵位。《二年律令》简78、79:“诸有叚(假)于县道官,事已,叚(假)当归弗归盈廿日,以私自叚(假)律论。其叚(假)别在它所,有(又)物故毋道归叚(假)者,自言在所县道官,县道官以书告叚(假)在所县道官收之。其不自言,盈廿日,亦以私自叚(假)律论。其叚(假)前已入它官及在县道官非”。[53]此“有物故”如果是指借用财物的人死亡,其人既已死亡,就无法“自言在所县道官”,也不可能出现因“不自言”而受到惩罚的情况。此“有物故”如果是指所借用的财物损毁,财物既已损毁,县道官既无可能也无必要“以书告叚(假)在所县道官收之”。故这条律文中的“有物故”也应理解为“有事故”,“有物故毋道归叚(假)”意为因出现“事故”而无法归还所借用的财物。《二年律令》简265:“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54]此“有物故”为死亡义的可能性比较大。由此可见,在《二年律令》中,“有物故”的“有事故”与死亡二义似乎仍然并存。
里耶秦简中出现的“有物故”还有几例,因简文残缺或文义古奥,不能证明其为“有事故”义,但同样也不能否定其可能性。简8-75+8-166+8-485:“谒告郪司佐:□虽有物故,后计上校以应迁陵,毋令校缪,缪任不在迁陵丞印一□〼”。“虽有物故”前缺失之字如果不是人名,即可断定此“有物故”并非死亡而是“有事故”义,“有物故后计上校以应迁陵”的意思是因某种“事故”在受计之后才上交校券来回应迁陵县。但遗憾的是,这个关键字恰好缺失了,因此无法断言此“有物故”究为何意。简8-657:“〼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墨】〼琅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〼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55]琅邪尉因其治所迁徙而告知内史等官某些行政事务要直接告知琅邪尉,其中的“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或可理解为“县官有辟吏卒衣用”与“卒有物故当辟征遝”二事,其含义尚难以确证。
在《史记》《汉书》以及西北汉简等资料中,“事故”义的“物故”已经不易寻觅,“有物故”连用的情况也不多见,“物故”表示死亡的例子大量出现。
至此可知,阳陵司空文书大意为: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戊戌日,阳陵司空腾敢言之:阳陵下里士伍不识有剩余的赀钱一千七百廿八钱未缴付,不知不识戍于洞庭郡的哪个县。现在製作一份钱校券文书,上交,请告知洞庭郡尉,命令不识所在县向不识索债以接受阳陵司空的未确定名称的计,询问是向哪个县的哪个官付计、计的年度是哪一年、计的名称是什么,请回报。已经向不识的家庭索债,其家庭贫穷无法偿付。如果不识因某种事故不服罪,不要听取他虚假的口供而回文,路途遥远。回报文书署明由主责之吏开启。敢言之。
简9-1至9-12的主要内容为阳陵司空请求向迁陵某官“付计”,其性质为“付计”文书。
原刊《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2016.5修订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5月12日10:43。)
[1]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168页。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张俊民:《秦代的讨债方式——读〈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0辑,三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3]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版,第57-93页。胡平生:《读里耶秦简劄记》,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师範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编:《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朱红林:《里耶秦简债务文书研究》,《古代文明》2012年第3期。里耶秦简讲读会、晏昌贵、钟炜读为“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为报”。里耶秦简讲读会:《里耶秦简译注》,《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8号,2004年。晏昌贵、钟炜:《里耶秦简牍所见阳陵考》,2005年11月3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7)。
[4]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4页。戴世君:《里耶秦简辨正(一)》,2011年5月31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82)。对简9-1,戴世君读为:“问何县官计,年为报”。戴世君:《里耶秦简辨正(二)》,2011年6月3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85)。王伟:《里耶秦简赀赎文书所见阳陵地望考》,《考古与文物》2007年第4期。张燕蕊读为:“问可(何)计,年为报”,认为意思是“问由哪方官府计帐,按年给予回复”。张燕蕊:《里耶秦简债务文书初探》,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12》,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1页。
[5]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8、49页。
[6]胡平生:《读里耶秦简劄记》,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师範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编:《简牍学研究》第四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页。
[7]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编委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3页。
[8]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8-51页。“谒告迁陵,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原读为“谒告迁陵令官计者定,以钱三百一十四受旬阳左公田钱计,问可(何)计付,署计年为报”。
[9]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2页。
[10]郭洪伯:《稗官与诸曹——秦汉基层机构的部门设置》,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13》,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範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2014年9月17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77)。
[11]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页。
[12]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5页。
[13]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5、56页。“今迁陵已定以付郪少内金钱计”原读为“今迁陵已定,以付郪少内金钱计”。
[14]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3页。
[15]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34页。
[16]“受计”见于史籍,然与秦简有别。《汉书》卷6《武帝纪》“受计于甘泉”注:“受郡国所上计簿也。若今之诸州计帐”,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99页。《后汉书》卷28上《桓谭冯衍列传上》注引《东观记》曰“中家子为之保役,受计上疏,趋走俯伏,譬若臣僕,坐而分利”。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958页。
[17]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8、149页。
[18]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550页。
[1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86页。
[20]马怡、张荣强编:《居延新简释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799、812页。
[21]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5页。
[23]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页。
[2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7页。
[25]里耶秦简牍校释小组:《新见里耶秦简牍资料选校(二),《简帛(第十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199页。
[26]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1、92页。
[2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5、76页。
[28]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3页。“亭
司空-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当论,论”原读为“亭
司空-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当论,论”。
[2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30]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5页。
[31]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28页。
[32]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62页。
[33]据研究,简9-1、9-10中的阳陵司空文书字迹一致(林进忠:《里耶秦简“赀赎文书”的书手探析》,《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单育辰:《里耶秦公文流转研究》,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主办:《简帛(第九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其内容之别与字迹之别指向同一抄写者。简9-3、9-9中此句皆作“问可(何)县官、计付署、计年、名”,简9-3中有它简未见之“有物故弗服,毋听流辞以环书,道远”,简9-9中有它简未见之“有流辞,弗服,勿听,道远毋环书”,两处内容差别存在一致性。
[34]何有祖:《里耶秦简牍缀合(八则)》,2013年5月17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52)。“何计受署、计年、名,为报”原读为“何计受?署计年名为报”。
[35]郭洪伯:《稗官与诸曹——秦汉基层机构的部门设置》,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13》,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範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2014年9月17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77)。
[36]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4页。“田”对应“某官”,指田官。“车计”,对应“某计”,为计名。《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认为“车”是人名,朱红林认为“田车”也许指的就是车辆的一种(朱红林:《读里耶秦简劄记》,2012年7月25日,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_ID=1907)),与本文观点不同。
[3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5、76页。
[38]拙稿《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考》,2003年1月21日,简帛研究网(http://www.bamboosilk.org/Wssf/2003/wangwei01.htm)。
[39]郭洪伯:《稗官与诸曹——秦汉基层机构的部门设置》,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2013》,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4页。
[40]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三〕》,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9、125页。
[41]孙闻博指出,同名曹、官,并不意味着彼此在事务上的完全对口。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範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2014年9月17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077)。
[42]如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35“稻后禾孰(熟),计稻后年”、简90:“受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稟之,过时者勿稟。后计冬衣来年”(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受衣”原读为“受(授)衣”)及上引简70等。
[43]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467页。
[44]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557页。
[45]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编:《中国简牍集成(标注本)》第10册《甘肃省 内蒙古自治区卷[居延新简]二》,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92、122页。
[46]王先谦:《释名疏证补》,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410页。
[47]孙诒让撰、孙启治点校:《墨子间诂》,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18、619页。
[48]岑仲勉撰:《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37页。
[49]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41、142页。
[50]钟肇鹏主编:《春秋繁露校释(校补本)》,河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131页。
[51]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页。
[52]尹在硕:《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反映的秦汉时期后子制和家系继承》,《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53]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页。“事已,叚(假)当归弗归盈廿日”原读为“事已,叚(假)当归。弗归,盈廿日”;“有物故”之“有”不应读为“又”,应如字读。
[54]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55]陈伟主编,何有祖、鲁家亮、凡国栋撰着:《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93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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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司空-里耶秦简“付计”文书义解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