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辨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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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秦简辨正(三)


(杭州师範大学钱江学院法学分院)
定、及、审
J1(9)981:
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田官守敬敢言之:廷曰:“令居赀目取船,弗予,谩曰亡。亡,不定言论。及讂问,不亡,定谩者,訾,遣诣廷。”问之,船亡,审。沤枲,乃甲寅夜水多,沤流包船,船系绝,亡,求未得。此以未定。史逐、将作者汜、中,具志已前上。遣佐壬操副诣廷。敢言之。
九月庚午旦,佐壬以来。/扁发。——壬手。[1]19
【定】 马怡:“确定,确实。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亡自出》:‘问之□名事定。’”[2]王焕林:确定。此指以律令确认罪罚的轻重。又,意译“定”为“追究”。[3]
笔者按:简文中三个“定”均系动词,词义为确定。“亡,不定言论。”是说,船丢了,县廷不能确定这种说法是否反映实情。——前文“弗予,谩曰亡”,当是县廷转述取船人目报告的话。“定谩者”,确定说谎的人是谁。“此以未定”,(由于船丢的情况属实,没有人说谎)因此没有确定谁是说谎人。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简文:“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4]。又“覆”简文:“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5]。又“告臣”简文:“丞某告某乡主:男子
丙有鞫,辞曰:‘某里士五(伍)甲臣。’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6]。又“黥妾”简文:“丞某告某乡主: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曰:‘乙令甲谒黥劓丙。’问其如言不然?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7]。四则简文中,发文者不能确定犯罪人的“名事里”等,于是通知犯罪人所在县、乡的负责人,让其加以确定,四个“定”都是“确定”的意思。本简中的三个“定”,词义与上述四则简文的完全相同。
马氏所释,“定”的词性为形容词,表述的是结果的确定;王氏所释,词性没有问题,但把“确定”看成“以律令确认罪罚的轻重”,及意译“追究”,算不上真正理解了“定”。
【及】 王焕林:“等到……时。”[8]其他学者未见解释。
笔者按:《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且甲,齐贫人,急乃为宦者,入事汉。”[9]《汉书·高五王传》:“且甲,齐贫人,及为宦者入事汉”。[10]一为“急”,一为“及”,“及”“急”同音假借。又,《释名·释言语》:“急,及也。”[11]又,俞越《群经评议·春秋左传一》:“‘先君之败德及可数乎(僖十五年)’。及读为急。”[12]又,孙诒让《劄迻·吕氏春秋高诱注·辨土》:“‘为其唯厚而及。’及,当读为急。”《劄迻·管子尹知章注·八观第十三》:“‘则士不及行。’案:及,即急之省。”[13]简文“及讂问”之“及”,也读为“急”,迅速、赶快义。此可从下述三点看出:第一,“亡,不定言论。”县廷不能确定船真丢假丢,此种状态下,多半急切想知道真实情况。第二,县廷发文指示下级查问船亡事,如果真有人说谎,要予以处罚,并且将其送到县廷。查处犯罪之事必案发即查,不可能随意迁延。第三,田官敬的回复报告被连夜送递。田官敬的报告在“九月……己巳”製作,第二天天亮即送到县廷,“九月庚午旦”即己巳次日晨。连夜送达,正常情况下,必由急事。
急,又通“亟”。《韩非子·内储说下》:“必亟听从。”王先谦集解:“亟、急同字。”[14]《尔雅·释诂下》:“亟,速也。”陆德明《经典释文》:“亟,字又作急。”[15]里耶简也用了“亟”一词,J1(16)5:“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16]J1(16)6与J1(16)5同:“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17]两个“亟”,都可用“急”替换。
【审】 王焕林:“审,通沉。上古音审在书纽侵部,沉在定妞侵部,二字声韵近同,可以通假。”[18]马怡:“审,法律用语,确实,真。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战国策》:‘为人臣不忠当死,言不审亦当死。’”[19]
笔者按:王说非;马说是,但例证稍欠精当。简文中“审”用来确认船亡的事实存在,“船亡,审。”即船丢了,情况属实。秦汉司法文书中,“审”常被用来确认某种事实、情况发生或存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载秦时“黥城旦讲乞鞫案”文书:“鞫之:讲不与毛谋盗牛,吏笞谅(掠)毛,毛不能支疾痛而诬指讲。昭、铫、敢、赐论失之。皆审。”[20]“南郡卒史盖庐、挚田、叚(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鞫之:义等将吏卒新黔首毄(击)反盗,反盗杀义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㢑上书言独财(裁)新黔首罪,欲纵勿论,得。审。”[21]又所载汉时“毋忧去亡案”文书:“鞫之:毋忧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22]“婢媚去亡案”文书:“媚故点婢,楚时亡,降为汉,不书名数,点得,占数,复婢,卖禄所,媚去亡,年卌岁,得。皆审。”[23]“狱史阑送南出关案”文书:“鞫:阑送南,取(娶)以为妻,与偕归临甾(淄),未出关,得。审。”[24]“隐官解娶亡人符为妻案”文书:“鞠(鞫):符亡,诈自占书名数,解取(娶)为妻,不智(知)其亡。审。”[25]“求盗视捕武案”文书:“鞫之:武不当复为军奴,军以亡弩(奴)告池,池以告与视捕武,武格斗,以剑击伤视,视亦以剑刺伤捕武。审。”[26]“安陆丞忠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案”文书:“鞫:平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审。”[27]“淮阳守行县掾新郪狱”文书:“鞫之:苍贼杀人,信与谋,丙、赘捕苍而纵之。审。”[28]等等。以上文例,“审”所出现的场合,与本简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比较于马氏所举例证,笔者以文书对勘文书,不仅内容切合无间,而且还具有形式上的直观性。
附带指出,王氏解“审”为“沉”,与其把“审”和“沤枲”连读相关。据图版,“审”后有一“里耶秦简辨正(三)
里耶秦简辨正(三)”符号,文书製作者当时已表明在“审”后读断。
注释: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页19。
[2]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辑),商务印书馆2007年,页154。
[3]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中国文联出版社2007年,页96。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页148。
[5]同上注,页150。
[6]同上注,页154。
[7]同上注,页155。
[8]同注[3]。
[9]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2009年,页350。
[10] 班固:《汉书》,中华书局2007年,页416。
[11] - [13] 转引自宗福邦等:《故训彙纂》,商务印书馆2003年,页305。
[14] [15] 同上注,页66。
[16] [17] 同注[1],页20-21、22。
[18] 同注[3]。
[19] 同注[2]。
[20] -[28]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页101、104、91-94、95、97、99。
(编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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