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算卒”见于长沙东牌楼东汉户籍简,如下:
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1]
整理者认爲:
“算卒”,即算甲卒,爲当时算赋之一种。《周礼·地官·大司徒》记养民之法有六,第五爲“寛疾”,郑玄注云:“寛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贾公彦疏云:“云‘寛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者,汉时癃病不可给事,不算计以爲士卒,若今废疾者也。云‘可事者,半之也’者,谓不爲重役,轻处使之,取其半功而已,似今残疾者也。”宋王应麟《玉海》卷一七九引録此注,同氏《汉制考》卷一引録此注疏,均以爲汉制。证明汉代确有所谓“算卒”之制。[2]
裘锡圭先生不认同整理者将“算卒”断定爲“算甲卒”,指出“贾疏所理解的、意义近于‘当作’的‘算’,在汉代语言中似少见”,并认爲孙诒让《周礼正义》对“不算卒”的另一种解释可能是正确的:
“算卒”即《汉书·昭帝纪》之“更赋”,顔注引如淳云: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爲之,一月一更,是爲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爲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行者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爲过更也。此云“不算卒”,即不出更赋。……贾疏谓不算计以爲士卒,失之。[3]
据此,裘先生认爲:“‘算卒’也就是收更赋的意思。”[4]
张荣强先生援引《管子》以及出土新材料支持贾公彦的理解,但他并不赞同整理者的观点,认爲:“‘算卒’不应理解爲固定术语,也不会是‘算赋之一种’。”“‘算卒’实际是指‘算’、‘卒’两种赋役名目。”[5]他的理由有二:其一,走马楼孙吴户籍简中,“算”之后照例是标注徭役的地方,如“
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里户人公乘谢达年廿六算给县吏 訾五十”(贰·4504),也有“给卒”的事例,如“高迁里户人公乘文□年卌六算一给县卒”(壹·10056)。其二,《汉书·食货志》晁错上书文帝“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如淳注“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顔师古释“当爲卒者,免其三人;不爲卒者,复其钱耳”。此处説的“卒”都是指士兵,而“复卒”也应当和东牌楼简80“卒”后注“复”意思一样。于是,他倾向于东牌楼户籍简的“卒皆是指甲卒”,多数还应该是指长沙郡兵。
由此看来,学界对东牌楼户籍简中的“算卒”有了三种看法:一是整理者认爲“算卒”即算甲卒,爲当时算赋之一种。但引贾疏,似又认爲“卒”指服役;二是裘先生根据孙诒让正义认爲“算卒”指收更赋;三是张先生在整理者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算卒”指算(赋)和卒(役)。汉魏之际是汉晋赋役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对东汉灵帝时期东牌楼户籍简注记“算卒”的探讨,无疑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赋役制度变动的具体情形,今尝试着结合汉魏之际学者的注疏和走马楼孙吴户籍简的相关内容,谈谈笔者的看法,或许能够提示某些待发之覆。
对于东牌楼东汉户籍简“算卒”的讨论,因贾疏、顔注和孙诒让正义相对晚出,暂不作参考。而与之年代相近的注疏有:
《周礼·地官·大司徒》“寛疾”,郑注:“寛疾若今癃:不可事,不算卒;可事者,半之也。”
《汉书·食货志》载王莽曾下令曰“(汉氏)常有更赋,罢癃咸出”,晋灼曰:“虽老病者,皆复出口算。”[6]
《汉书·食货志》“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如淳曰:“复三卒之算钱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7]
《汉书·武帝纪》“九十复甲卒”,张晏曰:“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8]
从王莽“令”来看,西汉时期,罢癃也是需要缴纳更赋的。王莽此“令”是对汉家制度的变革,罢癃不出更赋此后可能延续下来,由郑注可证。东汉末郑玄认爲“癃”不可事,不算卒,依裘先生的观点,“癃”不必出更赋。而西晋人晋灼认爲老口和疾病曾需缴纳口算钱,西汉算赋与更赋不同,晋灼此説似将两者混淆起来,但从他所处的时代来看,算赋制度废除不久,其説可能有其依据。因爲吴简中似有相关例证,如所谓的“大口收钱廿八”(壹·4464)应是对因老病、罢癃、给役和其他原因复算者的征赋,与“小口”、“算人”收钱同属口算钱,晋灼“虽老病者,皆复出口算”当即三国时期存在的“大口收钱”。[9]
根据郑玄、晋灼对罢癃与更赋的理解,以及吴简记録的“大口收钱”,我们似可提供这样的认识:汉魏之际,“卒”(役)已向更赋转变,更赋与算赋的差异日益缩窄。这在三国时期如淳、张晏的注解中也有明显的反映。张晏所注的“九十复甲卒”,在《汉书·贾山传》中又记作“九十者一子不事”,[10]后者主要是针对徭役而言的,而张晏理解爲复除军赋,这很可能是在张晏生活的时代,这类赋役主要以“赋”的形式缴纳。又,如淳的注解显然存在问题,“复三卒之算钱”与“除三夫不作甲卒”并不对等,既然张晏认爲“复甲卒”是“不豫革车之赋也”,据此,如淳注中的“算钱”就应作“更赋”。如淳对“算钱”与“更赋”的混淆,反映了三国时期“算赋”与“更赋”逐步趋同。
上述认识还在走马楼孙吴户籍简中有诸多体现,这也爲我们理解东牌楼东汉户籍简中的“算卒”提供了帮助。首先,“算赋”和“更赋”注记在同一枚孙吴户籍简上,如:
1.斗弟公乘床年廿八算一更一(壹·3939)
“更一”即吴简所记録的“更人收钱三百”,如“其□人更人收钱三百□
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 (壹·9786)、“其八人更[11]人收钱三百合二千四百”(壹·4755),其统计简则有“更口算钱”的合计,如:
2.
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右小武陵乡领四年吏民一百九十四户,口九百五十一人,收更口算钱合□□一千三百卅四钱(壹·4985)[12]
3.今年实得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更口……十一钱(壹·9392)
4.□□年领吏民户二百五十五户,口一千一百一十三人,收更口算钱合六万二千一百一十八钱(壹·9407)[13]
“更口算钱”是这类户籍簿的主要内容,该户籍簿的功能在于征赋,[14]其中记録的“更赋”和“算赋”已无明显区别。
其次,这类户籍簿中的户计简格式爲“凡口○事○ 算○事○ 訾○”,与东牌楼东汉户籍简户计内容基本相同,如下:
行1 凡口五事
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
5. 行2 中 算三事二 訾五十
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简82)
行3 甲卒一人
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
稍有区别的是“甲卒一人”。值得留意的是,“算三事二”之“二”,原阙释,核对图版,“事”下偏右之“二”字迹明显,今据补。从吴简户籍簿来看,户计简是对家庭简各项内容的统计,两者之间存在对应关係。东牌楼户籍简也应如此,故简7中的“甲卒一人”当即简1、2中“算卒”之“卒”。同理,吴简家庭简记録的“更一”,在户计简中也应有记録,据此,吴简户计简的完整格式应爲“凡口○事○ 算○事○ 更○ 訾○”,这在待刊的吴简中有相应的简文。由此看来,东牌楼东汉户计简的格式与吴简户计简并无区别,“甲卒一人”应相当于“更一”。据我们对吴简这类户计简的理解,既然缴纳了更赋,似不必纳算,[15]因此,“事算”者少一人,于是,该户计简记作“算三事二”。然而,令人疑惑的是,东牌楼东汉户籍简中的“甲卒一人”与吴简户籍简中的“更一”从字面上理解二者相去甚远。爲此,我们有必要再回顾如淳对“复卒三人”的注解:“复三卒之算钱(注:应爲‘更赋’)也,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汉魏之际,派“卒”(役)应还是徭役之一,故如淳云:“或曰,除三夫不作甲卒也。”不过,如淳先认爲是“复三卒之算钱(注:应爲‘更赋’)也”,同时代的张晏也认爲“复甲卒,不豫革车之赋也”,可见,这时期的“卒”役在一般情况下,通常是以更赋的形式缴纳。这种变化应在东汉时期就已开始了,孙吴不仅延续了这一进程,而且一起徵收更赋和算赋,随着两种赋税的差异日益微小,算赋制度的衰落,更赋也同算赋一道,可能併入户调之中。
总之,我认爲:家庭简1、2与户计简7存在对应关係,“算卒”之“算”对应着“凡口○事○ 算○事○”,爲口算钱的徵收,而“卒”对应着“甲卒○人”,东汉后期,似以缴纳更赋爲主,东牌楼东汉户籍简“算卒”的涵义应是徵收算赋和更赋的意思。
2010年4月初稿,2010年12月8日修订
算卒——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四
(简82)
(编者按:[1]释文参见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7-108页;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研读班:《〈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释文校订稿》,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五》,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62页。
[2]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编:《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第107页。
[3]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一九《地官·大司徒》,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48页。
[4]裘锡圭:《读〈长沙东牌楼七号古井(J7)发掘简报〉等文小记》“四 关于‘算卒’”,《湖南省博物馆馆刊》第3期,长沙:岳麓书社,2006年,第342—343页。
[5]张荣强:《长沙东牌楼东汉“户籍简”补説》,《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4期,收入其着《汉唐籍帐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68—76页。
[6]《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43、1144页。
[7]《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第1133—1134页。
[8]《汉书》卷六《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56页。
[9]拙作《走马楼吴简採集简户籍簿复原整理与研究——兼论吴简户籍簿的类型与功能》,《吴简研究》第3辑,待刊。
[10]《汉书》卷五一《贾山传》,第2335—2336页。
[11]“更”,原释作“吏”,“更”、“吏”形近,今据图版改。
[12]核对图版,笔迹漫漶残缺,“□民”在编痕处,似有留空,当释作“户”;“吏”字之上,残存“攵”,当补释“收”,“吏”字处残存半边字迹,当释作“更”。 走马楼吴简中“更”写法多样,常见其笔划“丿”出头,如吴简常见“列言更诡责”之简壹·3096、3387、9586等,“更”“吏”形近易讹。
[13]“□□年”,原释作“□迁里”,核对图版,“迁”字笔迹残缺不可辨识,“年”字笔迹依稀可辨,据改;“更”,原释作“□吏”,核对图版,“更”“吏”形近,“更”字上爲留空,据删改;
[14]拙作《走马楼吴简採集简户籍簿复原整理与研究——兼论吴简户籍簿的类型与功能》。
[15]拙作《走马楼吴简採集简户籍簿复原整理与研究——兼论吴简户籍簿的类型与功能》。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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