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算——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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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事算——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三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事算”见于安徽天长纪庄汉墓木牍《算簿》:
算簿
集八月事算二万九,复算二千卌五
都乡八月事算五千卌五
东乡八月事算三千六百八十九
垣雍北乡八月事算三千二百八十五
垣雍东乡八月事算二千九百卅一
鞠(?)乡八月事算千八百九十
杨池乡八月事算三千一百六十九
·右八月
·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复算二千六十五
袁延胜先生探讨了“事算”的涵义,他认爲:
“事”指徭役,“算”指算赋,“事算”就应指徭役算赋之意。“事”和“算”放在一起,应是指承担徭役和算赋者的一致性。《算簿》中的“事算”,可以理解爲“事”、“算”一致性下的“算赋”,这里的“事”儘管含有“徭役”的性质,但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是用来修饰“算”的,是“事”、“算”一致性下的“算”的修饰语。当然,这种隐含着的“事”的涵义,到了东汉和三国时期,就演化爲“算若干事(若干)”,这时二者正式分离,各自担当起自己的“职责”,“事”的涵义开始彰显出来。[1]
袁先生对“事算”涵义的理解,关涉传统文献和新出史料中汉魏赋役征派的相关问题,今尝试着对“事算”再作考索,或许能爲我们提供某些新的启示。
从《算簿》集计简来看,“事算”与“复算”是一组相对概念,这在传统文献中有相关的记载和注解,如下:
《汉书》卷六《武帝纪》:“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张晏曰:“二算,复二口之算也。”[2]
《汉书》卷五一《贾山传》:“礼高年,八十者二算不事,”师古曰:“二算不事,免二口之算赋也。”[3]
《汉书》记载的“年八十复二算”与“八十者二算不事”指的是因“礼高年”而复算的规定,张晏和颜师古对此持相同的看法,这在走马楼吴简中还有反映:
宗妻大女妾年卅二算一八十一复(壹·2971)
子公乘宗廿四算一八十□复(壹·2993)
素寡妇大女思年卅六算一八十可复(壹·3322)
据此,“复二算”即“二算不事”,“复”与“不事”义同,又如《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4]由此看来,“事算”与“复算”是相对的,“复算”意爲免除算赋,“事算”相应的就是缴纳算赋。
汉代不仅有复算,还有复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云:“皆复使及算,事之如奴婢,”[5]“使”“事”同源,“复使及算”当即免除徭役和算赋。又如《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民産子,复勿事二岁。”注引师古曰:“勿事,不役使也。”[6]这项制度后来由“复事”转变成爲“复算”,《后汉书》卷三《章帝纪》:“《令》云:‘人有産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姙者,赐胎养榖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着以爲令。”[7]可见,“复”有“复算”与“复事”之分,作爲与“复”相对的“事”,亦当如此。因此,笔者倾向于认爲“事算”仅与算赋有关,而与徭役无关。既然如此,那就需要对“承担徭役和算赋者的一致性”问题谈谈我们的看法。
秦汉时期的“赋”由军赋发展而来,“役”则是兵役的衍生,“赋”“役”虽有共同之处,还可以相互转化,如上述産子复事与复算,以及更卒与更赋等,但两者实现的形式一般不同,前者爲实物缴纳,后者爲事役,征派的对象、依据及受相关制度的影响也有区别,如女子需要缴纳算赋,但一般情况下似不必服役;秦汉之际爵制对徭役征派的影响颇大,而徵收算赋似不受爵制的影响;口算钱徵收的年龄分层,与徭役(分民役和兵役)、半役的年龄分层多有不同。因此,笔者主张,将“赋”“役”两分,将徭役细分爲“民役”与“兵役”等,或许有助于秦汉赋役相关问题的探讨。[8]
袁先生认爲“事算”“隐含着的‘事’(徭役)的涵义,到了东汉和三国时期,就演化爲‘算若干事(若干)’,这时二者正式分离”,大概受到了学界过去对长沙东牌楼东汉简和走马楼吴简户籍簿户计简“凡口○事○ 算○事○”理解的影响,将其中的“事”与徭役、劳力联繫起来进行解读。然而,从复原的成组家庭简来看:
吉阳里户人公乘殷叙年八十一(壹·10094)
叙妻大女妾年七十一(壹·10093)
凡口二事一 訾 五 十(壹·10092)
民殷叙及其妻年70以上,当不必服役,该户计简中“事”应与徭役、劳力皆无关。再以《竹简〔壹〕》揭剥位置示意图图一和图二中的户籍简爲样本分别对户计简和家庭简进行统计,各项数据结果显示,“凡口○事○ 算○事○”的具体含义应如下:“口”指“口食”,即家庭的总人数,前“事”当指缴纳口算钱人数,“算”数指制度上规定的纳算人数,而后“事”数则指实际缴纳算赋。该户籍簿仅与“赋”有关,而与“役”基本无关,[9]这反过来或可佐证我们对“事算”的认识。
最后,还值得一提的是,如所周知,“算”的内涵很丰富,除算赋外,还是其他赋税、功劳等的计算单位。木牍题名爲“算簿”,袁先生认爲该“算”专指算赋,笔者表示认同。因爲在我们看来,如果将“事算”理解爲“事”(徭役)与“算”,那么,与“算”有关的訾税等按理也要如同“事”一样记入,由此看来,似乎还是将“事算”理解爲缴纳算赋(即口算钱)比较稳妥。
2008年8月初稿,2010年11月30日改订
(编者按:[1]袁延胜:《天长纪庄木牍〈算簿〉与汉代算赋问题》,《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2期,第106—109页。
[2]《汉书》卷六《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56页。
[3]《汉书》卷五一《贾山传》,第2335—2336页。
[4]《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54页。
[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0页。
[6]《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第63—64页。
[7]《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48页。
[8]拙作《秦汉魏晋“丁中制”之衍生》,《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
[9]参见拙作《走马楼吴简“户籍簿”复原整理与研究——兼论吴简“户籍簿”的类型与功能》,《吴简研究》第3辑,待刊。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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