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始皇廿六年诏书》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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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始皇廿六年诏书》平议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始皇廿六年诏书》,是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颁布的重要文件。诏书文本屡见于出土的秦代器物。在现存文献中,最早的记录当推《顔氏家训·书证》,记的是隋文帝开皇二年长安所出秦铁权。后陆续发现,见于着录的已有好几十件[1]。以上海博物馆藏《始皇诏铜方升》爲例,其刻辞云:“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爲‘皇帝’,乃诏丞相状、绾:‘灋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2]所记诏令虽然只短短数字,但不是很好理解,学者间看法颇相出入[3]。
对于《始皇廿六年诏书》的解读,我们腹测已久。大体説来,我们同意张文质先生的断读,以及他对于“则”、“歉疑”的判断,而对“灋”字则有不同理解。以下请逐一説明。
一、灋
“灋”是诏令中的第一个字。这个字主要有六种看法:
其一,史树青、许青松先生以爲指法律[4]。单育辰先生进一步认爲:可以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泛指秦帝国的所有的法律,狭义的理解可能仅指关于度量衡制度及与此制度相关的商品储存、买卖等方面的法律。
其二,孙常叙先生以爲“灋”与“度量“并列,指衡石之权。他指出:这个“灋”就是《管子·七灋篇》“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灋”的“灋”,是指计量器説的[5]。汤余惠先生説:法度,量长短的器具。《汉书·律曆志上》:“审法度。”注:“丈尺也。”[6]这与孙先生意见相近。
其三,张文质先生认爲“灋”指长度,“灋”字是度和量的定语,析言之即灋度和灋量。他引述杨伯峻先生《论语译注》(20·1)的话説:“‘谨权量,审法度’——权就是量轻重的衡量,量就是容量,度就是长度,法度不是法律制度之意。《史记·秦始皇本纪》和秦权、秦量的刻辞中都有灋度一词,都是指长度的分、寸、尺、丈、引而言,所以‘谨权量,审法度’两句只是‘齐一度量衡’一个意思。”
其四,刘翔、陈抗、陈初生、董琨先生编着的《商周古文字读本》认爲“灋”指法度,此处用爲动词,是统一的意思[7]。
其五,王辉先生也认爲“灋”本应作动词理解,意爲效法。《荀子·不苟》“畏法流俗”杨注:“法,效也。”《吕氏春秋·情欲》“必法天地”高注:“象也。”所谓“法度量则”,就是(提)供天下效法、参照的度量衡的标準器。
其六,陈平先生认爲:诏书中的“灋”应爲动词,其义是“取法”,依法製作的意思[8]。
这些説法都不能令人完全满意。所以前面发表的见解,特别是较有影响者,往往不免受到后续研究者的批评。
对于孙常叙先生的意见,王辉先生指出:孙氏引《管子·七法》从而认爲:“灋,是指计量器説的。……‘度’、‘量’已见诏文,那麽这个‘灋’,……祇有衡石之权了。”照《管子·七法》的意思,尺寸、衡石、角量之类,都称爲“法”,故“法”不应与“度”、“量”并列,作“衡石之权”讲。
对于张文质先生的意见,王辉先生説:诏书的前半句无动词,没有从正面强调要统一度量衡,下半句却用假设连词,一味强调对不统一、有嫌疑的度量衡加以统一,一方面令人觉得突兀,另一方面也显得片面。
对于张文质、王辉先生的解释,单育辰先生一并加以驳斥説:我们认爲两説从语法和语言习惯上看明显是有问题的。孙常叙先生在其文中已驳议到:“如果把‘灋’理解爲‘法定的’,则与始皇诏‘不壹’相抵触,因爲既是法定的就不能不一。如果把它看作动词,则‘灋度量’动宾关係只説一事,与‘尽始皇帝爲之’相矛盾。”其言甚是。这裏我们再补充一点意见:张文质先生的问题还在于古代从无在“度、量”这些衡制前用“灋”做定语之例(古书常见的“法度”乃两个近义名词组成的并列结构);王辉先生把“灋”理解爲“效法”,于其前又补充了“提供”一词,更难免有增字解经之嫌。
我们知道,一部分铭刻始皇廿六年诏书器物之上,还列有二世元年诏书。以中国历史博物馆藏两诏铜椭量爲例,其辞云:“元年制诏丞相斯、去疾,灋度量尽始皇帝爲之,皆有刻辞焉。今袭号而刻辞不称始皇帝,其于久远也,如后嗣爲之者,不称成功盛德。刻此诏故刻左,使毋疑。”[9]这裏説“灋度量”“皆有刻辞焉”,所指当然是后世大量出土的铭刻有始皇廿六年诏书的权量一类器物。其中的“灋”不能理解爲“法律”,无待多言。
我们同意“灋”应该是一个动词的判断,但不是效法、取法一类意思,而当训爲“正”,是端正、齐一的意思。王念孙《读书杂志·汉书第九·贾邹枚路传》“法而不谲”条云:“孔子曰:‘齐桓公法而不谲。’念孙案:法犹正也。故《论语》作‘正而不谲’。僖二十年《穀梁传》‘南门者法门也’,法门即正门。《史记·贾生传》:‘改正朔,易服色,法制度,定官名’,法制度即正制度。《荀子·性恶篇》云:‘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又云‘凡禹之所以爲禹者,以其爲仁义法正也。’《家语·七十二弟子篇》云:‘高柴爲人笃孝而法正。’《大戴礼记·劝学篇》‘夫水出量必平似正”,《荀子·宥坐篇》‘正’作‘法’。是‘法’与‘正’同义。师古以法爲守法,则于义稍迂。”[10]
古书中正好有“正度量”的记载。《左传》昭公十七年记郯子説:“五雉,爲五工正,利器用,正度量,夷民者也。”《史记·蔡泽列传》记蔡泽説应侯曰:“夫商君爲秦孝公明法令,禁奸本,尊爵必赏,有罪必罚,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成秦国之业。”睡虎地《秦律十八种》100号简説:“县及工室听官爲正衡石赢〈羸〉(纍)、斗用(桶)、升,毋过岁壶〈壹〉。有工者勿爲正,叚(假)试即正。”是更具体的表述。《三辅黄图》卷一:“销锋镝以爲金人十二,以弱天下之人,立于宫门。坐高三丈,铭其后曰:‘皇帝廿六年,初兼天下,改诸侯爲郡县,一法律,同度量。’”“一法律,同度量”,《水经注·河水》卷四引作“正法律,同度量”。可见“正”就是“一”的意思。
王辉先生质疑张文质先生将“灋”理解爲定语、将“则”看作假设连词时曾説:“诏书前半句无动词,没有从正面强调要统一度量衡,下半句却用假设连词,一味强调对不统一、有嫌疑的度量衡器加以统一,一方面令人觉得突兀,另一方面也显得片面。”王辉先生由此出发,同意把“则”看作名词。然而以始皇廿六年诏书与二世元年诏书对读,“则”不可能是名词。因而王辉先生的这一分析,实际上可以用来説明“灋”应该是动词的道理。孙常叙先生引述二世铭辞反驳把“灋”看作动词的观点。其实,诏令“度量”包举各种度量衡器,而当时实际铭刻诏书的器物又非常之多,无论从哪个角度説,‘灋度量’的动宾关係决非只説一事,其与“尽始皇帝爲之”并不矛盾。
先前把“灋”当作动词的具体理解,无论“效法”还是“取法”,还原到文句中,都不免生硬。刘翔等先生认爲“灋”指法度,此处用爲动词,是统一的意思。虽然对“灋”最终理解与本文相合,但未给出必要的训诂证据,也缺乏説服力。这是具体理解的问题,与“灋”是否动词属于两个问题。
二、则
以诏令的“则”爲名词,看作“度量”一类物件,王筠、端方等清代学者已发其先声[11]。当代学者作有进一步论述。如骈宇骞先生根据出土的北宋铜则认爲,始皇廿六年诏书中的“则”,应当就是铜则之“则”,是标準权器的名称[12]。孙叙常先生也以爲,从北宋铜则看秦廿六年权量诏文,説“灋度量则”的“则”是标準器或标準,是可以无疑的。
对这种説法,张文质先生提出有力的驳难。他首先指出,如果“则”字在当时是标準权器的名称,而且诏版的读法又爲“灋度量则”,那麽与此相对应的二世元年诏书也应作“灋度量则”,不应当只作“灋度量”,把表示始皇帝“成功盛德”的统一度量衡三部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则”字漏掉。张先生接着指出:战国秦汉自有表示权器的名词,那就是羸、或作纍。睡虎地秦墓竹简多次提到“衡羸”或“衡石羸”,如《内史杂》、《效律》、《工律》、《法律答问》等。张先生认爲:秦诏版的“则”字作名词或动词来理解都是不合适的,这裏仍应作虚词爲宜,但不是承接之辞,而是假定之辞。
王辉先生称许张文质先生的“论据是有力的”,但对张氏有关“灋”、“则”二字的解释却并不认同。在把“灋”説成效法的同时,王辉先生赞成孙叙常先生所云,将“则”看作标準器。
陈平先生另创新説,引述阜阳双古堆汉墓竹简《作务员程》“卅步爲则”的简文,认爲诏书中的“则”,就是“卅步爲则”的“则”。
单育辰先生认爲:骈宇骞先生把“则”理解成与“灋”、“度”、“量”爲并列关係的説法是正确的,因爲若按孙先生的理解,“灋度量则”在古时应写爲“灋度量之则”,是不大可能省略掉助词“之”的。单先生还説道:骈宇骞先生把“灋度量则”理解成四个爲并列关係的名词,是十分正确的,但其中的“则”并不一定非像他理解的那样,要和北宋嘉祐元年铜则中的“则”对比,因爲北宋铜则的“则”的用法偏晚,与秦代度量衡制度衔接不上。单先生本人的理解是:《始皇廿六年诏书》“灋、度、量、则”的“灋”和“则”,可以有广义与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的理解即同于上揭各例的“法”,泛指秦帝国的所有的法律(“法”)、令则(“则”);狭义的理解可能仅指关于度量衡制度及与此制度相关的商品储存、买卖等方面的法律(“法”)、令则(“则”)。
上揭张文质先生以二世诏书对读,指出“则”字不能与“灋度量”平行看待。这个判断的根据其实非常简单、浅显。但正因爲如此,却又是极其确凿可靠。以此衡量,骈宇骞先生的权器之説固然不能成立,陈平先生“卅步爲则”以及单育辰先生“令则”之説也同样难于凭信。孙常叙先生提出、王辉先生赞同的标準器一説,已经注意到这一点,但是解决得并不好。除了单育辰先生已指出表述上的问题之外,尤须注意的是,倘若如孙常叙、王辉先生所云,“则”是被“灋度量”修饰的中心词,那麽在二世诏书中,其作爲“尽始皇帝爲之”的唯一对象,“皆有刻辞”的具体载体,更不容省略。
张文质先生指出:“‘则’字作爲假设连词,在文物和典籍中都不乏其例,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地葆》:‘直者爲纲,术者爲纪,纲纪则得,阵乃不惑。’是説纲纪若得,阵乃不惑也。《礼记·檀弓下》云:‘天则不雨,而望之愚妇人,于以求之,毋乃已疏乎!’是説天若不雨,用曝巫求雨是错误的。《左》僖七年传:‘心则不竞,何惮于病’,《风俗通》引作‘心苟不敬’,《史记·项羽本纪》‘项羽谓曹咎曰,谨守成皋,则汉欲挑战,慎勿与战。’《高祖本纪》作‘若汉挑战’,《汉书·项籍传》作‘即汉欲挑战’,则、苟、即、若,皆假若之意,诏版的‘则’字,其义亦与之相同,‘灋度量则不壹歉疑者’,意爲度量衡若不壹或嫌疑的。‘则’字都是假设连词。”古书中“则”字的假设用法还有不少,可参看《古书虚词通解》所录[13]。
孙常叙先生的论述,有的似乎是针对张文质先生见解所发[14]。他説:有人认爲“则”是虚词。主要理由是:二世元年诏“灋度量尽始皇帝爲之”这句话“灋度量”三词连用,而其下并无“则”字。……“则”在一定的依存关係中,是可以作爲虚词的。但是,在语言上,必须有和它互相制约的条件。如果“则”字句前没有足以见其先后事情或事态的相应关係,使它上无所承,下无所接,或旁无所比,它就失掉了它的连接作用,不能用爲虚词。前揭王辉先生“诏书前半句无动词”一段论説,也是从前后文意需要呼应的角度反对张文质先生关于“则”理解。
前文已提到,张文质先生以爲“灋”指长度,“灋”字是度和量的定语,析言之即灋度和灋量。在这种情形下,将“则”理解爲假设连词,确实存在孙、王二氏所指出的语气不合的问题。我们已经説明,“灋”用作动词,是“正”、“齐一”一类意思。然则,诏令先要求齐一度量,随即指出若有“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正好彼此扣合,构成一道严密的诏令。
三、歉疑
张文质先生曾説:“‘歉’读爲‘嫌’,各家所同。”新近单育辰先生始有不同意见説:其实从诏文绝大多数铸、刻爲“歉”来看,“歉”应用爲本字,其义爲缺少、不足;“疑”指可疑。主张将诏书歉、疑二字用顿号断读。
从不当谋利的角度説,歉即今言缺斤少两之类,是有问题的。但从法律的角度看,歉的反面,即超出法定度量衡的标準,同样有问题。因而诏书中单独出现对“歉”的限制,可能性应该不大。
其实对诏书“歉疑”的读法,早先已有学者作过很好的论述。
孙延钊先生撰《瑞安五黄先生系年合谱·年谱》于光绪二十八年壬寅(1902年)有一段记事説:“鲜庵先生自鄂归里,湘抚长白端公方以陶斋所藏秦代百二十斤石权精拓本并跋,介先生寄贻先君。此权上刻始皇二世诏文,鲜庵先生及义州李文石观察等各有诠释。”鲜庵爲黄绍箕先生之字。《年谱》记鲜庵先生题云:“‘歉疑’即嫌疑,音近通借。《汉书·赵充国传》:‘媮得避慊之便。’师古注:‘慊亦嫌字’,是其例。……‘不壹’谓歧异,‘嫌疑’谓近似者。《东观刻石》云:‘作立大义,昭设备器,咸有章旗,职臣遵分,各知所行,事无歉疑。’惟皆明壹之,故事无嫌疑。此‘歉疑’即嫌疑之明证也。”[15]汤炳正先生《楚辞类稿》一二○“《惜往日》:‘明法度之嫌疑’”条云:“法度是所以明是非、决嫌疑的,历来如此。……又《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琅琊刻石云:‘除疑定法,咸知重辟’,之罘刻石云:‘事无嫌疑,黔首改化。’又《恪斋集古录》二十四册载秦诏版云:‘灋度量,则不壹、歉(嫌)疑者,皆明壹之。’这都可作屈子‘明法度之嫌疑’的注脚看。”[16]
以孙延钊、汤炳正先生引述的之罘刻石以及汤先生引述的《楚辞·惜往日》文句对勘,始皇廿六年诏书“歉疑”读爲“嫌疑”,应可无疑。
(编者按:[1]参看国家计量总局、中国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第44~45、58~72、112~125页;陈平:《关陇文化与嬴秦文明》,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750~754页。
[2]《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第58页。
[3]参看张文质:《秦诏版训读异议》,《河北师範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3期;王辉:《秦铜器铭文编年集释》,三秦出版社1990年,第110~111页;单育辰:《始皇廿六年诏书“灋度量则不壹歉疑者”补论》,《中国文字》新三十五期,[台北]艺文印书馆2010年。
[4]史树青、许青松:《秦始皇廿六年诏书及其大字诏版》,《文物》1973年第12期。
[5]孙常叙:《则、灋度量则、则誓三事试解》,《古文字研究》第七辑,中华书局1982年;后收入《孙常叙古文字学论集》,并加入《陶斋秦石权拓本及诸家题跋》全幅及局部放大图版各一,中华书局1998年,第297~313页,图版见306、307页。
[6]汤余惠:《战国铭文选》,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页。
[7]刘翔、陈抗、陈初生、董琨:《商周古文字读本》,语文出版社1989年,第174~175页。
[8]陈平:《关陇文化与嬴秦文明》,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756页。
[9]《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第66页。
[10]王念孙:《读书杂记》,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309页。
[11]王筠:《说文释例》卷十六,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第383页;端方、王仁俊说见上揭孙常叙先生文所引。
[12]骈宇骞:《始皇廿六年诏书“则”字解》,《文史》第五辑,中华书局1978年。
[13]解惠全、崔永琳、郑天一:《古书虚词通解》,中华书局2008年,第1099~1100页。
[14]孙氏之文刊载于1982年6月出版的《古文字研究》第七辑,张氏之文刊载于《河北师範大学学报》1982年第3期。不知二氏之前是否交换过意见或文稿。
[15]《孙延钊集》,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314页。原书点校者将“惟皆明壹之,故事无嫌疑”也当作《东观刻石》文句,今未从。
[16]汤炳正:《楚辞类稿》,巴蜀书社1988年,第345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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