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使大男——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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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使大男——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二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
“使大男”不见于秦汉传统文献,目前仅在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53号木牍中出现,[1]兹迻录一例如下:
江陵使大男四千七百廿一人,大女六千七百六十一人,小男五千三百一十五人,小女二千九百卅八人,·凡口万九千七百卅五人。
上揭木牍内容简易,格式单调,只是“使大男”不太好理解,因而成爲解读的关捩点。
彭浩先生最先解释“使大男”,他认爲:“牍文的‘使大男、大女’是指年十五至免老年龄的身体健全的男、女性。”其解释的依据有二:其一,对“使男使女”的“使”字,陈槃先生认爲与“使役”有关,又引用夏鼐先生与他不同的看法:“使男”“使女”之“使”字,虽源于使役之“使”,然已成当时户籍中之专门名词,并非指实际服役。“使男”“使女”者,乃纳口赋之民,“大男”“大女”者,乃纳算赋之民;“未使男”“未使女”者,乃未及纳赋年龄之婴孩。此当爲其时户籍中登记之通用语,简文即依此意使用。其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免老规定,且汉代的户口和人口是分类统计的,除上述各类人口外,在简报中还提到有“免老簿”、“新傅簿”、“罢江陵-使大男——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二
江陵-使大男——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二簿”、“归义簿”等。根据《二年律令》规定,奴婢可以代户,也可以转换身份,成爲私属、庶人,他们也应属于户口登记的对象。[2]此説是在总结传统认知和从整体上考察松柏汉简基础上得出的结论,奠定了“使大男”讨论的基础。不过,笔者对此仍有几点疑问,今不揣谫陋,略作考释如下,请各位方家指正。
首先,“使”似非户籍中登记之通用语。夏鼐先生当年关于“使”和“未使”的讨论局限于西北边塞简,依据的材料也比较有限。后来,“使”和“未使”广泛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廪给规定、西北边塞汉简廪食簿以及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汉简《奴婢廪食粟出入簿》等,所在簿书皆与廪给有关,[3]又近年来新出土的秦汉魏晋户籍简中也皆未出现此类称谓,可见“使”和“未使”并非“其时户籍中登记之通用语”,而是廪给身份。因爲廪给标準主要参照人的自然身体条件和饮食需求,所以其年龄分层基本保持稳定,7-14岁为“使”,6岁以下为“未使”。赋役征派则受到政事变动的影响,与之相关的户籍身份所对应的年龄分层常随之调整,可知,廪给身份与户籍身份不同,与赋役征派也未有直接联繫。[4]53号木牍爲南郡人口集簿,与户籍簿密切相关,与廪名籍无甚联繫,“使大男”之“使”与廪给身份无关。
其次,秦汉户籍简中仅见户籍身份“小”和“大”。[5]年60以上称作“大”,而不称“老”,[6]“免老”在户籍中也没有独立的身份用词。彭先生探讨“使大男”以“大男、大女的年龄上限应是《二年律令》规定的免老的年龄”爲前提,[7]可能并不稳妥。有鑒于此,笔者拟对“使大男”提出一种新的看法。
墓葬作爲一个较小的遗存单元,同出材料多有关联,值得结合起来进行讨论。松柏汉墓48号木牍记録了江陵西乡的户口数,如下:
上栏:
行1.·二年西乡户口簿
行2.户千一百九十六
行3.息户七十
行4.秏户卅五
行5.相除定息卌五户
行6.大男九百九十一人
行7.小男千卌五人
行8.大女千六百九十五人
行9.小女六百卌二人
下栏:
行1.息口八十六人
行2.秏口卌三人
行3.相除定息口卌三
行4.·凡口四千三百七十三人
48号木牍与53号木牍的记载有颇多相近之处,如牍文记録的大男数皆远少于大女数,小男数则皆远多于小女数,西乡各项人口数约相当于江陵相应人口数的1/5,这符合汉代一般县乡数之比例,因此,53号木牍当是合计48号木牍这类下辖乡户口簿大、小男女数的结果。如果“使大男”在53号木牍中爲户口簿的固定用词,48号木牍也应记作“使大男”,然而,后者仅记作“大男”,这似乎暗示着“使大男”并非户籍身份。如上所论,“使”非户籍身份,在松柏木牍之前的里耶秦简户籍简、荆州高台汉墓中模拟户籍而成的M18:35丙木牍中,户籍身份爲“大、小”,之后的东牌楼东汉简和走马楼吴简户籍简中户籍身份仍主要是“大、小”,无论出土新材料,还是传统文献,皆未见身份用词“使”、“大”连用,53号木牍中的“使大男”似不能独立成词。“使”在此处应作动词解,可能是此时期郡县人口集簿中的文书用词,其用法相当于走马楼吴简中的“领”,如:
右永新领师佐五人,妻子七人合十二人(壹·5915)
集凡乐乡领嘉禾四年吏民合一百七十三户,口食七百九十五人 江陵-使大男——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二
江陵-使大男——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二(壹·8482)
·右高迁里领吏民卅八户,口食一百八十人(壹·10229)
·集凡南乡领军吏父兄弟合十九人 中(叁·464)
入县所领下州郡县吏十九人,父兄子弟合卌八人(叁·1781)
其字义或许能从《逸周书·谥法解》:“治民克尽曰使,”[8]张家山汉简《盖庐》:“使民之方,何短何长?”“使民之方,安之则昌,危之则亡,利之则富,害之有央(殃)。”[9]获得启示,“使”作全句的谓语,带有簿记载録、可供支配之意。
最后,该木牍还有两个问题值得一提。其一是大男与大女、小男与小女人数相差过多的问题。倘若按彭先生的意见,“使大男”不包括“免老”和“罢𤵸”等,那么,53号木牍江陵“使大男”的人数,加上“免老簿”、“罢江陵-使大男——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二
江陵-使大男——汉晋赋役制度识小之二簿”中所记録的江陵“免老”及所有“罢癃”的人数,共计5622人,仅爲大女人数的83.1%,“使大男”与“大女”的比例依然严重失调,“使大男”与牍文记録的江陵、西乡大男、大女比例失调应无关联。笔者认爲,汉武帝前期,南郡乃至全国并未发生大规模的战事,战争人口消耗亦不多,大、小男女数相差较多当是此时期的常见现象,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婚姻。汉代女孩如果出嫁的话,即使年龄还小,也要被视爲“大”,[10]汉代倡导早婚,汉惠帝六年甚至规定:“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11]此规定促使了“小女”早婚而成爲了“大女”,由此造成松柏木牍中“小女”减少,而“大女”增多。二是服役。男子在外服役,郡县乡里人口集计中是否另外统计这些服役者,值得考虑。笔者在复原整理走马楼吴简中所见的户籍簿时,发现10岁以后的男子人数急剧减少,这或与孙吴派役有关。[12]徭役徵发对户口簿记的影响,似也值得思考。
其二是该木牍发生年代的问题。彭浩先生将该木牍形成的时间大致定在“周偃(应即墓主)任南平尉(元光二年,前133年)之后,或在武帝元光年间”。还透露:“周偃在武帝建元一年(前140年)任江陵西乡有秩啬夫,元光二年八月‘迁爲南平尉’。”[13]彭先生的説法当然有其依据,只是相关材料还未公布。如果其中年号在松柏木牍文书中有直接记载,那么,这将爲千百年来争论颇多的中国古代帝王以年号纪年之启用问题提供重要的材料。[14]按司马迁《史记·封禅书》的説法:
其后三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数。一元曰“建”,二元以长星曰“光”,三元以郊得一角兽曰“狩”云。
武帝年号“建元”、“元光”、“元朔”、“元狩”爲元鼎三年(前114)的追记,以天瑞命元,武帝元鼎时期似乎才着手年号纪年。爲了谨慎起见,据松柏木牍《令丙第九》、《二年西乡户口簿》以及彭先生介绍的题名《南郡元年户口簿》中皆未出现年号,且53号木牍牍文中记録的“邔矦国”于武帝元鼎元年国除,[15]在三侯国中除国最早,本文暂且保守地将53号木牍的産生年代定在西汉武帝元鼎元年之前。
2009年4月初稿,2010年11月28日改订于育慧北里
(编者按:[1]朱江松:《罕见的松柏汉代木牍》,荆州博物馆编着:《荆州重要考古发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09-212页,该文仅公布图版而未作释文,相关释文可参见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简帛》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333-343页。
[2]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第339—340页。
[3]徐畅《再辨秦汉年龄分层中的“使”与“未使”》(未刊稿)对此有详细的解説。
[4]拙作《秦汉魏晋“丁中制”之衍生》,《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27—28页。
[5]拙作《秦汉魏晋“丁中制”之衍生》,《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32—37页。
[6]山田胜芳:《秦汉财政収入の研究》,东京:汲古书院,1993年,第301-303页。
[7]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第337、340页。
[8]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撰:《逸周书彙校集注》卷六《谥法解》,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736页。
[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61页。
[10]参见山田胜芳《鸠杖与徭役制度》,庄小霞译,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〇四》,桂林:广西师範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1页。
[11]《汉书》卷二《惠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91页。
[12]拙作《走马楼吴简所见“士伍”辨析》,《吴简研究》第3辑,待刊。
[13]彭浩:《读松柏出土的四枚西汉木牍》,第333页。
[14]相关研究参见辛德勇:《重谈中国古代以年号纪年的启用时间》,《文史》2009年第1辑。
[15]《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版,第965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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